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单位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方案制订、考核和调整水平及内部审计工作能力,确保经费使用结构更加优化、效率更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按照自治区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在预算方案未经批准之前,为保证单位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财务室根据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项目及金额安排各项经费开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单位年度预算的管理、编制、方案制定、调整工作。
第二章 编制原则
第四条 为使预算内容更加准确、合理,在预算编制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须遵循“稳妥可靠、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编制赤字预算;
(二)各项财务收支均应纳入预算进行管理,不得打埋伏或预算之外另留收支项目;
(三)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和勤俭节约的原则,在足额保证人员经费和单位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尽量做到优化支出结构、合理安排单位发展支出。
第三章 编制依据和程序
第五条 预算编制依据:
(一)上年度预算收支执行情况;
(二)单位制订的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工作任务;
(三)单位定员、定额标准;
(四)单位各处室上报的年度经费预算草案;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 预算编制程序:
(一)各处室在预算年度开始前对下年度预算做好准备工作,要认真分析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明确下年度工作重点;
(二)各处室根据上期预算执行情况及本期工作计划情况编报下年度经费预算草案,预算草案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按时上报财务室;
(三)财务室汇总、归集、整理各处室上报的年度经费预算草案,并根据单位发展计划和任务、参考以前年度单位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在与相关处室充分协商基础上,编制单位年度预算草案;
(四)财务室编制的年度预算草案须进行一系列的审核审议审批,即按照财务室→办公室→室主任→室务会的程序形成。预算草案通过审核审批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
(五)财务室收到自治区财政厅的预算批复,上报室务会,经室务会对预算通报后,相关处室进行调整细化预算;再经财务室汇总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
(六)财务室接收到自治区财政厅的预算批复后,各处室方可执行预算,办公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预算公开。
第四章 编制内容和方法
第七条 收入预算编制:
(一)本单位收入预算编制,包括对一般预算拨款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内容,按规定进行编制;
(二)一般预算拨款收入应结合单位计划和行政任务,参照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变化数据编制;财政补助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根据财政部门和上级部门核定的金额和补助标准编制;其他收入依具体情况进行编制。
第八条 支出预算编制:
(一)支出预算编制,包括对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等内容按规定进行编制;
(二)国家有规定标准的支出,其编制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测算编报;有政策规定的支出,其编制按政策规定进行编报;无标准且政策未有相关规定的支出,按工作计划和上年度实际情况进行测算编报。
第五章 预算编制要求
第九条 预算编制实行全口径预算,单位各项收支都纳入预算管理、统筹安排,努力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条 优先保证人员经费等刚性支出、业务正常运转的经常性公用支出;依据单位的财力情况,分清轻重缓急的要求,分年度逐年安排预算,确保预算编制作到合情、合理、合规。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的政策、标准要公平:
(一)对基本支出要通过建立规范的定员定额体系,实现预算分配的公平合理;
(二)对项目支出,应结合单位的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和性质,采取择优排序,逐步实行项目库建设,增强预算编制的前瞻性、计划性;
(三)严格执行预算追加调整程序,硬化预算约束,减少预算分配中的主观随意性。
第十二条 以零为基点编制预算,不再考虑以前年度的预算和收支水平。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尽量科学测算每一项收支指标,力求每项收支数据真实准确,且量力支出,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应略有结余,以备突发事件等之用。
第十四条 编制坚持稳妥、收支平衡的原则,力争做到内容编细、项目编全、数据编实、理由编好、支出编足。
第十五条 单位的预算严格按照“二上二下”的编制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预算编制实行问责制,在编制预算时出现无正当理由的漏项、错项而影响今后正常工作的,追究预算编制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预算调整
第十七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一般不予调整。
第十八条 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若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导致预算基础不成立,或预算执行结果产生重大差异,可向原预算审批机构申请预算调整:
(一)市场环境变动;
(二)国家法律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
(三)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
(四)公共紧急事件;
(五)其他客观因素。
第十九条 预算调整必须遵循如下原则:
(一)预算调整事项应符合国家有关行政事业单位的发展规划、单位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等;
(二)预算调整必须使单位资金利用效益更高,使经济效益更优;
(三)预算调整必须要说明调整事项和详细的调整原因。
第二十条 单位预算调整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和规范进行操作:
(一)预算执行中,发现预算偏差,须进行具体的分析,如属于主观原因不得进行调整,如属于客观原因则应向财务室申请预算调整;
(二)各处室申请预算调整应填写相关资料,由处室负责人签字报审;
(三)财务时对预算追加或调整进行分析、核实后签署意见,并报室主任审批;
第二十一条 对于因为上级下达的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的预算调整,执行处室将预算调整申请,报请相关领导及机构审批审议,具体程序是业务处室→分管领导→财务室→办公室→室主任→室务会。审批通过后,由财务室起草调整指标申请,核定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经批复同意,财务室对预算数据进行调整后,各处室方可执行。
2018年11月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单位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方案制订、考核和调整水平及内部审计工作能力,确保经费使用结构更加优化、效率更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按照自治区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在预算方案未经批准之前,为保证单位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财务室根据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项目及金额安排各项经费开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单位年度预算的管理、编制、方案制定、调整工作。
第二章 编制原则
第四条 为使预算内容更加准确、合理,在预算编制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须遵循“稳妥可靠、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编制赤字预算;
(二)各项财务收支均应纳入预算进行管理,不得打埋伏或预算之外另留收支项目;
(三)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和勤俭节约的原则,在足额保证人员经费和单位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尽量做到优化支出结构、合理安排单位发展支出。
第三章 编制依据和程序
第五条 预算编制依据:
(一)上年度预算收支执行情况;
(二)单位制订的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工作任务;
(三)单位定员、定额标准;
(四)单位各处室上报的年度经费预算草案;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 预算编制程序:
(一)各处室在预算年度开始前对下年度预算做好准备工作,要认真分析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明确下年度工作重点;
(二)各处室根据上期预算执行情况及本期工作计划情况编报下年度经费预算草案,预算草案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按时上报财务室;
(三)财务室汇总、归集、整理各处室上报的年度经费预算草案,并根据单位发展计划和任务、参考以前年度单位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在与相关处室充分协商基础上,编制单位年度预算草案;
(四)财务室编制的年度预算草案须进行一系列的审核审议审批,即按照财务室→办公室→室主任→室务会的程序形成。预算草案通过审核审批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
(五)财务室收到自治区财政厅的预算批复,上报室务会,经室务会对预算通报后,相关处室进行调整细化预算;再经财务室汇总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
(六)财务室接收到自治区财政厅的预算批复后,各处室方可执行预算,办公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预算公开。
第四章 编制内容和方法
第七条 收入预算编制:
(一)本单位收入预算编制,包括对一般预算拨款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内容,按规定进行编制;
(二)一般预算拨款收入应结合单位计划和行政任务,参照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变化数据编制;财政补助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根据财政部门和上级部门核定的金额和补助标准编制;其他收入依具体情况进行编制。
第八条 支出预算编制:
(一)支出预算编制,包括对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等内容按规定进行编制;
(二)国家有规定标准的支出,其编制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测算编报;有政策规定的支出,其编制按政策规定进行编报;无标准且政策未有相关规定的支出,按工作计划和上年度实际情况进行测算编报。
第五章 预算编制要求
第九条 预算编制实行全口径预算,单位各项收支都纳入预算管理、统筹安排,努力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条 优先保证人员经费等刚性支出、业务正常运转的经常性公用支出;依据单位的财力情况,分清轻重缓急的要求,分年度逐年安排预算,确保预算编制作到合情、合理、合规。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的政策、标准要公平:
(一)对基本支出要通过建立规范的定员定额体系,实现预算分配的公平合理;
(二)对项目支出,应结合单位的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和性质,采取择优排序,逐步实行项目库建设,增强预算编制的前瞻性、计划性;
(三)严格执行预算追加调整程序,硬化预算约束,减少预算分配中的主观随意性。
第十二条 以零为基点编制预算,不再考虑以前年度的预算和收支水平。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尽量科学测算每一项收支指标,力求每项收支数据真实准确,且量力支出,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应略有结余,以备突发事件等之用。
第十四条 编制坚持稳妥、收支平衡的原则,力争做到内容编细、项目编全、数据编实、理由编好、支出编足。
第十五条 单位的预算严格按照“二上二下”的编制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预算编制实行问责制,在编制预算时出现无正当理由的漏项、错项而影响今后正常工作的,追究预算编制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预算调整
第十七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一般不予调整。
第十八条 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若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导致预算基础不成立,或预算执行结果产生重大差异,可向原预算审批机构申请预算调整:
(一)市场环境变动;
(二)国家法律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
(三)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
(四)公共紧急事件;
(五)其他客观因素。
第十九条 预算调整必须遵循如下原则:
(一)预算调整事项应符合国家有关行政事业单位的发展规划、单位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等;
(二)预算调整必须使单位资金利用效益更高,使经济效益更优;
(三)预算调整必须要说明调整事项和详细的调整原因。
第二十条 单位预算调整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和规范进行操作:
(一)预算执行中,发现预算偏差,须进行具体的分析,如属于主观原因不得进行调整,如属于客观原因则应向财务室申请预算调整;
(二)各处室申请预算调整应填写相关资料,由处室负责人签字报审;
(三)财务时对预算追加或调整进行分析、核实后签署意见,并报室主任审批;
第二十一条 对于因为上级下达的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的预算调整,执行处室将预算调整申请,报请相关领导及机构审批审议,具体程序是业务处室→分管领导→财务室→办公室→室主任→室务会。审批通过后,由财务室起草调整指标申请,核定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经批复同意,财务室对预算数据进行调整后,各处室方可执行。
2018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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