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数字书写规则
数字在汉语言文本中主要有汉字数字和阿拉伯数字两种表达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GB/T 15835—2011)是汉语言出版物数字用法的规范标准。该规定对汉字数字和阿拉伯数字这两种数字的书写系统在使用上做了相对明确的分工,对数字编号、数字伴随计量单位、数字表达的省略形式、数字和标点符号、数字与排版格式等方面做了规定。地方综合年鉴数字使用应按照此规则执行。
(一)数字形式的选用
地方综合年鉴选择数字书面书写形式时,总原则是根据数字的表达功能(目的)来选择其书写形式。在具体落实总原则时,数字书写形式要遵循编码效率、尊重传统、表义清晰、系统一致四个原则。编码效率原则突出阿拉伯数字的功用,当需要用到的数字越多,就越应该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形式;尊重传统原则突出汉字数字的功用,特别是在不强调计量的时候,在不影响信息传递效率的前提下,使用汉字数字书写形式,以保持中文文字系统的统一美感;表义清晰原则会对前面两条规则进行约束,不论使用前述哪一种书写形式,都应该追求清晰、准确的表达效果;系统一致原则(同类别、同形式原则)将更多的选择主动权交给文本的编著者,从表达的需要出发,选用数字的表达形式。
1.应该选用阿拉伯数字的典型情况
用数字计量的数值,数值伴随计量单位时,如长度、容积、面积、体积、质量、温度、经纬度、音量、频率等;用于编号的数字,现代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事物、现象、事件,其名称的书写形式中包含阿拉伯数字,已经广泛使用而稳定下来的,如3G手机、MP3、G5峰会、维生素B6、“3·21”事件、“12·8”抢劫案等等。
2.应该选用汉字的典型情况
干支纪年、农历月日、历史朝代纪年及其他传统上采用汉字形式的非公历纪年等等,数字连用表示的概数、含“几”的概数,已定型的含汉字数字的词语,含有月日简称的表示事件的词组,含有数字的表示节日的词组,原版古籍引文标注,等等。
3.使用阿拉伯数字和汉字数字均可的情况
如果表达计量或编号所需要用到的数字个数不多,选择汉字数字还是阿拉伯数字在书写的简洁性和辨识的清晰性两方面没有明显差异时,两种形式均可使用,包括:非物理量词;部分表示编号的数字;古籍的引文标注版次、卷次、页码;用“多”“余”“左右”“上下”“约”“近”等表示的概数(不含“几”的概数);单位名称中的数字代码。
用阿拉伯数字还是汉字数字,应该根据具体语言环境灵活运用。如果要突出简洁醒目的表达效果,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如果要突出庄重典雅的表达效果,应使用汉字数字。在同一场合出现的数字,应遵循“同类别同形式”原则来选择数字的书写形式。如果两数字的表达功能类别相同(比如都是表达年月日时间的数字),或者两数字在上下文中所处的层级相同(比如文章目录中同级标题的编号),应选用相同的形式。反之,如果两数字的表达功能不同,或所处层级不同,可以选用不同的形式。地方综合年鉴中若记到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公告文件或财务文件,可同时采用汉字数字和阿拉伯数字。
(二)数字的表示方法
1.阿拉伯数字表示方法
多位数。为便于阅读,四位以上的整数或小数,可采用千分撇和千分空两种方式分节。
纯小数。纯小数必须写出小数点前定位的“0”,小数点是齐阿拉伯数字底线的实心点“.”。
数值范围。在标示数值的范围时,可采用浪纹线连接号“~”或一字线连接号“—”。前后两个数值的附加符号或计量单位相同时,在不造成歧义的情况下,前一个数值的附加符号或计量单位可省略。如果省略数值的附加符号或计量单位会造成歧义,则不能省。如9亿~16亿(不写为9~16亿)、15%~30%(不写为15~30%)。
年月日。年月日的表达顺序应按照口语中年月日的自然顺序书写。四位数字表示的年份不可简写为两位数字。如“1998年”不可写作“98年”。由引用文件、讲话稿造成的汉字数字表示的年份,在编辑时应改为阿拉伯数字。“98”是英文表示年份的形式,且2000年后不再使用,不适合用于地方综合年鉴。
含有月日的专名。含有月日的专名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时,应采用间隔号“·”将月日分开,并在数字前后加上引号,如“3·15”消费者权益日。
时分秒。计时方式既可采用12小时制,也可采用24小时制。
2.汉字数字表示
概数。两个数字连用表示概数时,两数之间不用顿号“、”隔开。如五六人、三五天、六七十个、四十五六岁。
年份。年份不简写。如“一九九八年”不写为“九八年”。
周年。周年纪念,如“长征胜利七十周年”“毛泽东同志诞辰一百周年”。
含有月日的专名。含有月日的专名采用汉字数字表示时,如果涉及一月、十一月、十二月,应用间隔号“·”将表示月和日的数字隔开;涉及其他月份时,不用间隔号。如“一·二八”事变、“一二·九”运动、“五·一”国际劳动节。
有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约数的,拟改用汉字数字为好。如“十多年”“二十来年”“近三年”“三年前”,不用“10多年”“20来年”“近3年”“3年前”。“连续三年”“十连冠”,不用“连续3年”“10连冠”,这如同“每一年”“三年之中”一样,应用汉字数字。
“零”“○”和“0”。阿拉伯数字“0”有“零”和“○”两种汉字书写形式。一个数字用作计量时,其中“0”的汉字书写形式为“零”;用作编号时,“0”的汉字书写形式为“○”。如“二○○九”写成“二零零九”,是错误的。由于输入方法不一样,排版人员在排版时图方便,就用“0”代替“○”,如“二○0九”,造成汉字与阿拉伯数字混用,应引起排版和校样人员注意。
3.阿拉伯数字与汉字数字同时使用
如果一个数值很大,数值中“万”“亿”单位可以采用汉字数字,其余部分采用阿拉伯数字。如我国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人数为13亿7053万6875人。除上面情况之外的一般数值,不能同时采用阿拉伯数和汉字数字。如108可以写作“一百零八”,但不应写作“1百零8”;4000可以写作“四千”,但不应写作“4千”。
(三)数字的书写格式
出版物中的阿拉伯数字一般应使用正体二分字身(半角形式),即占半个汉字位置。在行文中,出于对齐、排版美观的需要,可以使用跟汉字等宽的全角阿拉伯数字,并保持全书阿拉伯数字字体的一致性。多位数的 阿拉伯数字形式表达时不能中间断开、移行。竖排文章中的阿拉伯数字形式,应按照顺时针转90度方向,旋转后要保证同一个词语单位的文字方向相同。
七、数字书写规则
数字在汉语言文本中主要有汉字数字和阿拉伯数字两种表达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GB/T 15835—2011)是汉语言出版物数字用法的规范标准。该规定对汉字数字和阿拉伯数字这两种数字的书写系统在使用上做了相对明确的分工,对数字编号、数字伴随计量单位、数字表达的省略形式、数字和标点符号、数字与排版格式等方面做了规定。地方综合年鉴数字使用应按照此规则执行。
(一)数字形式的选用
地方综合年鉴选择数字书面书写形式时,总原则是根据数字的表达功能(目的)来选择其书写形式。在具体落实总原则时,数字书写形式要遵循编码效率、尊重传统、表义清晰、系统一致四个原则。编码效率原则突出阿拉伯数字的功用,当需要用到的数字越多,就越应该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形式;尊重传统原则突出汉字数字的功用,特别是在不强调计量的时候,在不影响信息传递效率的前提下,使用汉字数字书写形式,以保持中文文字系统的统一美感;表义清晰原则会对前面两条规则进行约束,不论使用前述哪一种书写形式,都应该追求清晰、准确的表达效果;系统一致原则(同类别、同形式原则)将更多的选择主动权交给文本的编著者,从表达的需要出发,选用数字的表达形式。
1.应该选用阿拉伯数字的典型情况
用数字计量的数值,数值伴随计量单位时,如长度、容积、面积、体积、质量、温度、经纬度、音量、频率等;用于编号的数字,现代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事物、现象、事件,其名称的书写形式中包含阿拉伯数字,已经广泛使用而稳定下来的,如3G手机、MP3、G5峰会、维生素B6、“3·21”事件、“12·8”抢劫案等等。
2.应该选用汉字的典型情况
干支纪年、农历月日、历史朝代纪年及其他传统上采用汉字形式的非公历纪年等等,数字连用表示的概数、含“几”的概数,已定型的含汉字数字的词语,含有月日简称的表示事件的词组,含有数字的表示节日的词组,原版古籍引文标注,等等。
3.使用阿拉伯数字和汉字数字均可的情况
如果表达计量或编号所需要用到的数字个数不多,选择汉字数字还是阿拉伯数字在书写的简洁性和辨识的清晰性两方面没有明显差异时,两种形式均可使用,包括:非物理量词;部分表示编号的数字;古籍的引文标注版次、卷次、页码;用“多”“余”“左右”“上下”“约”“近”等表示的概数(不含“几”的概数);单位名称中的数字代码。
用阿拉伯数字还是汉字数字,应该根据具体语言环境灵活运用。如果要突出简洁醒目的表达效果,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如果要突出庄重典雅的表达效果,应使用汉字数字。在同一场合出现的数字,应遵循“同类别同形式”原则来选择数字的书写形式。如果两数字的表达功能类别相同(比如都是表达年月日时间的数字),或者两数字在上下文中所处的层级相同(比如文章目录中同级标题的编号),应选用相同的形式。反之,如果两数字的表达功能不同,或所处层级不同,可以选用不同的形式。地方综合年鉴中若记到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公告文件或财务文件,可同时采用汉字数字和阿拉伯数字。
(二)数字的表示方法
1.阿拉伯数字表示方法
多位数。为便于阅读,四位以上的整数或小数,可采用千分撇和千分空两种方式分节。
纯小数。纯小数必须写出小数点前定位的“0”,小数点是齐阿拉伯数字底线的实心点“.”。
数值范围。在标示数值的范围时,可采用浪纹线连接号“~”或一字线连接号“—”。前后两个数值的附加符号或计量单位相同时,在不造成歧义的情况下,前一个数值的附加符号或计量单位可省略。如果省略数值的附加符号或计量单位会造成歧义,则不能省。如9亿~16亿(不写为9~16亿)、15%~30%(不写为15~30%)。
年月日。年月日的表达顺序应按照口语中年月日的自然顺序书写。四位数字表示的年份不可简写为两位数字。如“1998年”不可写作“98年”。由引用文件、讲话稿造成的汉字数字表示的年份,在编辑时应改为阿拉伯数字。“98”是英文表示年份的形式,且2000年后不再使用,不适合用于地方综合年鉴。
含有月日的专名。含有月日的专名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时,应采用间隔号“·”将月日分开,并在数字前后加上引号,如“3·15”消费者权益日。
时分秒。计时方式既可采用12小时制,也可采用24小时制。
2.汉字数字表示
概数。两个数字连用表示概数时,两数之间不用顿号“、”隔开。如五六人、三五天、六七十个、四十五六岁。
年份。年份不简写。如“一九九八年”不写为“九八年”。
周年。周年纪念,如“长征胜利七十周年”“毛泽东同志诞辰一百周年”。
含有月日的专名。含有月日的专名采用汉字数字表示时,如果涉及一月、十一月、十二月,应用间隔号“·”将表示月和日的数字隔开;涉及其他月份时,不用间隔号。如“一·二八”事变、“一二·九”运动、“五·一”国际劳动节。
有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约数的,拟改用汉字数字为好。如“十多年”“二十来年”“近三年”“三年前”,不用“10多年”“20来年”“近3年”“3年前”。“连续三年”“十连冠”,不用“连续3年”“10连冠”,这如同“每一年”“三年之中”一样,应用汉字数字。
“零”“○”和“0”。阿拉伯数字“0”有“零”和“○”两种汉字书写形式。一个数字用作计量时,其中“0”的汉字书写形式为“零”;用作编号时,“0”的汉字书写形式为“○”。如“二○○九”写成“二零零九”,是错误的。由于输入方法不一样,排版人员在排版时图方便,就用“0”代替“○”,如“二○0九”,造成汉字与阿拉伯数字混用,应引起排版和校样人员注意。
3.阿拉伯数字与汉字数字同时使用
如果一个数值很大,数值中“万”“亿”单位可以采用汉字数字,其余部分采用阿拉伯数字。如我国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人数为13亿7053万6875人。除上面情况之外的一般数值,不能同时采用阿拉伯数和汉字数字。如108可以写作“一百零八”,但不应写作“1百零8”;4000可以写作“四千”,但不应写作“4千”。
(三)数字的书写格式
出版物中的阿拉伯数字一般应使用正体二分字身(半角形式),即占半个汉字位置。在行文中,出于对齐、排版美观的需要,可以使用跟汉字等宽的全角阿拉伯数字,并保持全书阿拉伯数字字体的一致性。多位数的 阿拉伯数字形式表达时不能中间断开、移行。竖排文章中的阿拉伯数字形式,应按照顺时针转90度方向,旋转后要保证同一个词语单位的文字方向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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