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标点符号使用规则
标点符号是辅助文字记录语言的符号,是书面语的有机组成部分。2012年6月11日实施的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GB/T 15834—2011),是正确使用标点符号的规范、判别标点符号正误的依据。
(一)规范使用标点符号
新版标点符号有17种,其中点号7种,标号10种。分隔号“/”为新版标准中增加的标号。《标点符号用法》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对标点符号不能怎样使用和对标点符号用法加以补充说明;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对功能有交叉的标点符号的用法做了区分。这两个附录对标点符号使用混乱、误用和争议有进一步的规范作用。
(二)标点符号使用错误
标点符号不是字,但每一个标点符号都有一个独特的作用。如果随意使用,就会造成语言层次上的混乱。地方综合年鉴使用标点符号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
错用标点符号最常见的几种情况:
1. 图或表的说明文字句末误用句号
图或表的短语式说明文字,中间可用逗号,但末尾不用句号。即使有时说明文字较长,前面的语段上出现句号,最后结尾处仍不用句号。
如图片说明文字“经过治理,市容市貌焕然一新。这是某区街道一景。”结尾处不应使用句号。
此外,在占行的标题后面误用句号。如占行标题“一、国民经济稳步发展。”句号应取消。
2.误用顿号
标有引号或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误用顿号。如“政治”、“经济”、“文化”,《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青年报》。正确的标示应去掉引号间和书名号间的顿号。若有其他成分(引号或书名号之后还有括注)插在表示并列的引号或书名号之间,则应用顿号。如《人民日报》(海外版)、《新华日报》《时代周刊》。
3.误用引语中句末点号
引语句末点号是用在引号内还是引号外,关键是看引用部分是独立成句的,还是从属于引用者的。如果是完整的一句,句末点号应放在引号内;引号中的引语只是句中的宾语部分,句末点号应放在引号外。引语虽不独立使用,但带问号或叹号时,引号内的句末点号应保留。
有一种情形要注意区别,位于引文之前的“说”(道、讲、问、答)后用冒号。位于引文之后的“说”分两种情况:“说”处在句末时,其后用句号;“说”后还有其他成分时,其后用逗号。插在引文中间的“说”类词语后只能用逗号表示停顿。
4.误用省略号
在《政府工作报告》标题下注明了“(摘要)”,可是在文章中却加上了大量的省略号,虽表示删节之意,可有画蛇添足之嫌。并且省略号前后有的加点号,有的不加点号,前后不统一。
省略号与“等”“等等”并用产生的错误。例如“市文化局、卫生局、公安局……等10个局级机关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认真做好此项工作。”再如“各中小学校要充分利用多种形式经常向广大群众、中小学生和儿童进行交通安全常识教育,如广播、电视、图片展览、文艺演出,等。”
“等”和“等等”两个助词既有通用之处,又有区别。表列举未尽的省略号和表列举概括的“等”功能不尽相同。第一个示例的省略号与“等”只能选择用其一。表示列举未尽,且后面再无其他词语时,既可用“等”,也可用“等等”。第二个示例中“等”字前的逗号使用有误,并列成分之间用顿号,末尾的并列成分之后用“等”“等等”之类词语时,“等” 字前不用顿号或其他点号。
5.误用书名号
条例、通知等法规文件名称用书名号,不能视为作品的课程(课题)、证照、奖品、奖状、会议、活动,以及组织机构等名称,不应用书名号。
书名带有括注时,如果括注是书名、篇名的一部分,应放在书名号之内,反之则应放在书名号之外。
(三)正确掌握标点符号的点放位置和书写形式
标点符号的点放位置和书写形式分横排和竖排两种。地方综合年鉴采用横排的形式。因此,标点符号点放和书写形式也采用横排的方式。
六、结构层次序数使用规则
结构层次序数常见于篇幅较长、内容庞大的文章,或综述等综合性条目。正确使用结构层次序数,能使文章或综合性条目的内容条理清晰、前后文连贯顺畅,便于读者阅读和理解。
(一)正确使用结构层次序数
地方综合年鉴的文体结构层次序数应参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2年发布实施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规定行文。
结构层次序数包括表示序数的语词、数字或字母。行文中多用汉字数字和阿拉伯数字表示序数。
单层次时,用汉字数字。例如:一、二、三……
多层次时,先用汉字数字,后用阿拉伯数字。例如:一、二、三、……(或:一二 三 ……),(一)(二)(三)……,1.2.3.……,(1)(2)(3)……
(二)误用结构层次序数的几种情况
写错。诸如“(一)、”“1、”“(1)、”之类的写法都是不符合规范的,应分别改为“(一)”“1.”“(1)”。要明确一级汉字序数字旁附加顿号(或空一个汉字格),二级汉字序数字加圆括号,一级阿拉伯数字序数加齐线小圆点,二级阿拉伯数字序数加圆括号。总之,每级序数只能附加一种符号,不能重复加其他符号。
过细。条目使用结构层次序数要适度。一般而言,上述四个层次已经够用。少量体量较大的文章和特大条目也应当尽量控制在四个层次之内。文章和条目中使用过多过细的结构层次序数,会显得内容零碎、缺少归纳,给人松散的感觉。
越级。条目使用结构层次序数时不要随意跳跃顺序。比如“(一)”以下的序数为“(1)”之类的表述。如果内容结构层次只需要二级,则第一层用“一”,第二层既可以用“(一)”,也可以选用“1.”。同一篇文章、同一个条目中的序数要统一,不能每一部分都有不同的写法。
另外,结构层次序数的使用,应当采取序数显示的形式,尽可能地少用诸如“首先”“其次”“再次”“最后”,“第一”“第二”“第三”,“其一”“其二”“其三”之类的结构层次序数表示法,这类结构层次序数之后并不用顿号,而用逗号。用“一是”“二是”“三是”时,不用点号,直接接下文,如“一是明确任务,二是抓紧时间,三是注重实效。”
五、标点符号使用规则
标点符号是辅助文字记录语言的符号,是书面语的有机组成部分。2012年6月11日实施的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GB/T 15834—2011),是正确使用标点符号的规范、判别标点符号正误的依据。
(一)规范使用标点符号
新版标点符号有17种,其中点号7种,标号10种。分隔号“/”为新版标准中增加的标号。《标点符号用法》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对标点符号不能怎样使用和对标点符号用法加以补充说明;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对功能有交叉的标点符号的用法做了区分。这两个附录对标点符号使用混乱、误用和争议有进一步的规范作用。
(二)标点符号使用错误
标点符号不是字,但每一个标点符号都有一个独特的作用。如果随意使用,就会造成语言层次上的混乱。地方综合年鉴使用标点符号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
错用标点符号最常见的几种情况:
1. 图或表的说明文字句末误用句号
图或表的短语式说明文字,中间可用逗号,但末尾不用句号。即使有时说明文字较长,前面的语段上出现句号,最后结尾处仍不用句号。
如图片说明文字“经过治理,市容市貌焕然一新。这是某区街道一景。”结尾处不应使用句号。
此外,在占行的标题后面误用句号。如占行标题“一、国民经济稳步发展。”句号应取消。
2.误用顿号
标有引号或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误用顿号。如“政治”、“经济”、“文化”,《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青年报》。正确的标示应去掉引号间和书名号间的顿号。若有其他成分(引号或书名号之后还有括注)插在表示并列的引号或书名号之间,则应用顿号。如《人民日报》(海外版)、《新华日报》《时代周刊》。
3.误用引语中句末点号
引语句末点号是用在引号内还是引号外,关键是看引用部分是独立成句的,还是从属于引用者的。如果是完整的一句,句末点号应放在引号内;引号中的引语只是句中的宾语部分,句末点号应放在引号外。引语虽不独立使用,但带问号或叹号时,引号内的句末点号应保留。
有一种情形要注意区别,位于引文之前的“说”(道、讲、问、答)后用冒号。位于引文之后的“说”分两种情况:“说”处在句末时,其后用句号;“说”后还有其他成分时,其后用逗号。插在引文中间的“说”类词语后只能用逗号表示停顿。
4.误用省略号
在《政府工作报告》标题下注明了“(摘要)”,可是在文章中却加上了大量的省略号,虽表示删节之意,可有画蛇添足之嫌。并且省略号前后有的加点号,有的不加点号,前后不统一。
省略号与“等”“等等”并用产生的错误。例如“市文化局、卫生局、公安局……等10个局级机关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认真做好此项工作。”再如“各中小学校要充分利用多种形式经常向广大群众、中小学生和儿童进行交通安全常识教育,如广播、电视、图片展览、文艺演出,等。”
“等”和“等等”两个助词既有通用之处,又有区别。表列举未尽的省略号和表列举概括的“等”功能不尽相同。第一个示例的省略号与“等”只能选择用其一。表示列举未尽,且后面再无其他词语时,既可用“等”,也可用“等等”。第二个示例中“等”字前的逗号使用有误,并列成分之间用顿号,末尾的并列成分之后用“等”“等等”之类词语时,“等” 字前不用顿号或其他点号。
5.误用书名号
条例、通知等法规文件名称用书名号,不能视为作品的课程(课题)、证照、奖品、奖状、会议、活动,以及组织机构等名称,不应用书名号。
书名带有括注时,如果括注是书名、篇名的一部分,应放在书名号之内,反之则应放在书名号之外。
(三)正确掌握标点符号的点放位置和书写形式
标点符号的点放位置和书写形式分横排和竖排两种。地方综合年鉴采用横排的形式。因此,标点符号点放和书写形式也采用横排的方式。
六、结构层次序数使用规则
结构层次序数常见于篇幅较长、内容庞大的文章,或综述等综合性条目。正确使用结构层次序数,能使文章或综合性条目的内容条理清晰、前后文连贯顺畅,便于读者阅读和理解。
(一)正确使用结构层次序数
地方综合年鉴的文体结构层次序数应参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2年发布实施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规定行文。
结构层次序数包括表示序数的语词、数字或字母。行文中多用汉字数字和阿拉伯数字表示序数。
单层次时,用汉字数字。例如:一、二、三……
多层次时,先用汉字数字,后用阿拉伯数字。例如:一、二、三、……(或:一二 三 ……),(一)(二)(三)……,1.2.3.……,(1)(2)(3)……
(二)误用结构层次序数的几种情况
写错。诸如“(一)、”“1、”“(1)、”之类的写法都是不符合规范的,应分别改为“(一)”“1.”“(1)”。要明确一级汉字序数字旁附加顿号(或空一个汉字格),二级汉字序数字加圆括号,一级阿拉伯数字序数加齐线小圆点,二级阿拉伯数字序数加圆括号。总之,每级序数只能附加一种符号,不能重复加其他符号。
过细。条目使用结构层次序数要适度。一般而言,上述四个层次已经够用。少量体量较大的文章和特大条目也应当尽量控制在四个层次之内。文章和条目中使用过多过细的结构层次序数,会显得内容零碎、缺少归纳,给人松散的感觉。
越级。条目使用结构层次序数时不要随意跳跃顺序。比如“(一)”以下的序数为“(1)”之类的表述。如果内容结构层次只需要二级,则第一层用“一”,第二层既可以用“(一)”,也可以选用“1.”。同一篇文章、同一个条目中的序数要统一,不能每一部分都有不同的写法。
另外,结构层次序数的使用,应当采取序数显示的形式,尽可能地少用诸如“首先”“其次”“再次”“最后”,“第一”“第二”“第三”,“其一”“其二”“其三”之类的结构层次序数表示法,这类结构层次序数之后并不用顿号,而用逗号。用“一是”“二是”“三是”时,不用点号,直接接下文,如“一是明确任务,二是抓紧时间,三是注重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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