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治方面
政治是地方综合年鉴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对一个行政区域政治方面内容的记述,可以向读者提供该区域的治理体系、组织制度、民主法治建设等方面的内容。政治方面辑录的内容一般包括中共各级地方组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地方人民政府,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群众团体,法治,军事,等等。有的地方综合年鉴在分类上单独设立政治部类,有的则将其细分为几个栏目分开记述。
(一)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
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包括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记述内容一般包括组织机构、重要会议和活动、重大决策、党务工作等。
1.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
按届次分别设立条目记述,主要记述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做出决议,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情况等。
2.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
包括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区的市(自治州)委员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委员会。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主要记述组织机构、重要会议和活动、重大决策、党务工作等内容。
(1)组织机构。主要记述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领导成员(书记、副书记、常委)及所属部门。换届时要记述新选举产生的领导成员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籍贯、出生年月、文化程度、职务、职称、主要经历)。在地方综合年鉴中,记述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及部门有多种方式,可在总述、概貌或基本情况篇目设立组织机构及负责人条目集中记述,或在相关篇目的概况条目后或篇目(分目)末尾分开记述。
(2)重要会议和活动。主要记述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情况。①委员会全体会议。第一次会议主要记述选举的情况,其后历次全会主要记载听取常委会工作报告、审议和决定重大事项、形成全体会议决议等内容。②党代表会议。在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的市县,定期召开党代表会议,听取和审议地方党委、纪委工作报告及有关情况的汇报,对全委会、纪委工作进行评议。③常委会会议。主要记述讨论重大事项、做出重要决定等内容。④重要活动。主要记述地方党委按照上级党委的安排和部署,开展的重要教育活动和其他活动。要记述活动的主题、阶段、效果等内容。
(3)重大决策。地方党委的重大决策一般是重大的、涉及全局的、影响较深远的决策。重大决策最能集中体现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领导作用,即党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因此一定要作为重要内容花大力气写好。要记述好决策的背景和依据、决策的过程、决策的部署和贯彻等内容。
(4)党务工作。主要包括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工作。
组织工作,包括党员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党管人才、老干部工作等内容。
宣传工作,包括宣传教育、理论教育、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精神文明创建、媒体宣传管理、境外宣传等内容。
统战工作,包括促进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的统战工作、少数民族工作、宗教事务、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工作、党外人士工作等。
政法工作,主要记述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等内容,还包括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政法工作基层基础建设等内容。
其他党务工作,包括政策研究、党校工作、党史研究工作等内容。
3.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因此在框架设计时,不宜作为党的各级地方委员会所属工作部门记述。可以将纪委单独记述,也可与行政监察工作合并,专门设置纪检监察栏目记述。
(1)机构设置。领导成员主要记述书记、副书记、常委,工作机构主要记述各部、局、办、室的设置情况,派出机构主要记述派出纪检组的情况。
(2)会议。主要记述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党风廉政建设会议等重要会议的情况,包括时间、地点、内容、形成的决议等。
(3)纪检工作。主要记述包括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预防和治理腐败、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查处等内容。
(二)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代表大会内容包括代表选举、会议、机构、人民代表大会权力行使、代表工作、议案办理等。
1.代表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五年,换届年要记述人大代表选举的情况,包括选举的方式、结果,人大代表的构成等。同时还要记述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情况。
2.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要记述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要内容等。每届第一次会议还要记述选举的情况。
3.人大常委会
要记述机构和会议的情况。机构包括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换届时要记述新选举产生的领导成员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籍贯、出生年月、政治面貌、文化程度、职务、职称、主要经历)。要注意设区的市以上的行政区域,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设置专门委员会,在大会闭幕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而设区的市以下的行政区域,只能在人大常委会设置专门委员会。会议包括常委会会议、主席会议等。要记述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要内容等。
4.人民代表大会权力行使
包括行使地方立法权,对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监督权,重大事项的决定权,人事任免权,等等。
(1)行使立法权。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以及国务院特许的“较大市”,经省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批准享有地方立法权,地方综合年鉴要写好地方性法规制定的原因、过程、执行后的效果、修订情况等。
(2)行使决定权,主要是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3)行使监督权,主要是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工作。
(4)行使人事任免权,主要记述各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工作人员情况。
5.代表工作
包括代表培训、视察调研、代表议案建议、代表联系、主任接待日等。地方综合年鉴应重点记述代表议案及其办理情况和专题视察调研的情况。
(三)人民政府
人民政府主要内容包括机构、会议、施政、政务等。
1.机构
(1)政府领导。一般在概貌或基本情况中记述,也可在相关内容的概况性条目或末尾集中记录。换届时要记述新选举产生的领导成员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籍贯、出生年月、政治面貌、文化程度、职务、职称、主要经历)。
(2)工作机构。一般分为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等,可在概貌或基本情况中记述,也可在相关内容的概况性条目或末尾集中记录。重要的新设机构,一般作为大事、要事单独设立条目记载。
(3)机构改革。一般单独设立条目记载,主要记述政府机构改革、调整和职能转变的情况。
2.政府重要会议
包括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专题会议,以及以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类会议。除记述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外,可选择对全局有重大影响并具有地方特色的会议加以记述,重点突出所做出的决定及其产生的影响。其他会议可综合记述或列表反映。
3.政府施政
重点记述地方政府贯彻落实同级党委重大决策、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和上级人民政府命令,对本地区实施行政管理,推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记述的内容,应围绕地方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环境保护等职能。在记述中要处理好与党委决策、人大决议等方面的关系,同时不要代替具体部门的工作。
4.政府综合政务
(1)政府法制工作。政府法制工作包括部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审核,行政执法监督的指导,以及行政复议、政府法律事务、政府法制研究和宣传等。
(2)信访工作。人民来信来访是沟通政府与群众的渠道和桥梁,内容包括信访量、信访侧重问题、日常信访工作、领导接待上访等。有的行政区域信访工作由党委、政府双管,记述时要处理好关系。
(3)行政监察。主要记述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等内容。
(4)外事工作。主要记述出访来访、外事接待、涉外管理、国际友好城市城区交流等。要从政府管理的角度出发,写好外事出访、外事接待、涉外事务等。
(5)侨务工作。主要记述归侨侨眷政策落实、侨胞接待、涉侨事务管理等。
(6)台湾事务。主要记述对台宣传、两岸交流、经贸合作、涉台事务管理等。
(7)港澳事务。主要记述内地地方政府与特区政府间的事务,以经贸往来为主,反映港澳同胞来内地投资兴业,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共同繁荣与发展。
(8)政府信息化建设。政府信息化建设具体内容包括信息化规划编制、信息化建设、信息化重点项目、信息化应用系统筹。
(9)经济协作与对外联络。经济协作的基本内容包括经济项目协作、生产要素调配、对外合作等。
(四)政治协商会议
主要记述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工作,包括政协委员、政协会议、机构设置、政协职能履行以及专门委员会工作。
1.政协委员
政协换届时要记述政协委员产生的基本情况,包括人数、界别等。
2.政协会议
包括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主席会议、专题协商会议等。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要记述换届选举的情况。
3.机构设置
包括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设置。换届时要记述新选举产生的领导成员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籍贯、出生年月、政治面貌、文化程度、职务、职称、主要经历)。
4.政协职能履行
主要包括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等职能。
(1)政治协商。主要记述政协地方委员会根据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提议,举行有各党派、团体的负责人和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参加的会议,对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的情况。
(2)民主监督。主要记述政协地方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的情况。
(3)参政议政。主要记述政协地方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情况。
政协地方委员会还有一些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如提案工作、反映社情民意、学习宣传、文史资料、海外联谊等,可以集中记述,也可以单独记述,但要避免重复。
(五)民主党派、工商联
1.民主党派
主要记述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等民主党派地方组织的组织机构、参政议政和开展社会活动等内容。记述时要注意突出民主党派发挥参政党职能的情况。
2.工商联
主要记述代表工商界,特别是非公经济参与政治、经济、社会重大问题的政治协商;协助政府对非公有制经济有关事物进行管理,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发挥民间商会的职能和作用,代表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各种服务;增进与世界各国工商社团及工商经济界人士的联谊,共同促进发展的情况。
(六)群众团体
群众团体,是指依法成立,不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群众组织。群众团体主要包括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侨联、台联、青联、残联、社科联、文联、作协、红十字会等。
1.工会
主要记述职工状况、工会组织、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参与经济建设和民主管理、协调劳动关系等内容。
2.共青团
主要记述青年状况、青年组织、团的工作、对青年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发挥青年在经济建设中的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保护和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等内容。
3.妇联
主要记述妇女状况、妇女组织、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关心妇女工作生活、协调和推动社会各界为妇女儿童办实事等内容。
4.科协
主要记述组织科技工作者和科技团体开展学术交流,开展科技教育活动和科学论证、咨询服务等内容。
5.侨联
主要记述归侨、侨眷参政议政,参与经济建设,维护华侨合法权益,海外联谊等内容。
6.台联
主要记述定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的台湾同胞参政议政、为台胞服务和两岸交流等内容。
7.青联
主要记述青联组织、青联工作、青联统战、青联外事等内容。
8.残联
主要记述残疾人基本情况,残疾人康复、就业、维权的情况,残疾人事业宣传,残疾人教育、文化、体育等内容。
9.社科联
主要记述决策咨询、学会管理、学术活动、社科普及、社科成果等内容。
10.文联
主要记述开展文艺交流,组织文艺创作、学术研讨、人才培训、文艺评奖、采风活动等内容。
11.作协
主要记述文学创作、文学活动、文学奖项、文学人才培养等内容。
12.红十字会
主要记述应急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国际人道援助、品牌项目和志愿服务等内容。
(七)法治
地方综合年鉴记述法治类内容,栏目名称并不一致,主要有法治、政法、公安司法、公安・司法、法制等。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紧紧围绕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2]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3]因此,凸显年鉴时代特色的正确称谓应为“法治”。在内容记述中,法律概念和术语的表述亦存在诸多不规范情况,应予厘清。
1.易混淆的法律概念与术语
(1)法制与法治。法制,或称法律制度,通常是指一个国家的一套法律以及相关的各项制度,包括制定和实施法律的一整套制度,如立法制度、司法制度等等。法治,作为一种国家治理的理论,主张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兴旺发达,关键的因素和条件在于法律与制度的有无与好坏。[4]因此,“法治”与“法制”是两个迥然不同的概念,在内涵上有本质区别。
首先,“法制”没有先进与落后之分。法制是一种事实判断,就人类文明的历程来看,有国家有法律就有“法制”。而“法治不同于法制。法治不仅是一种制度形态,而且是一套价值体系”[5]。所以“法治”只有在社会经济、社会文明和民主政治发展到较高层次时才能产生。1999年之前,各级政府文件包括法律文本,使用的都是“法制”概念。1999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第二款增加“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把原来“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制”改成了“治”。这一观念上的改变,反映出深层次上的法律价值理念的转化。
其次,法制是静态的,法治是动态的。法制是指在一个历史的时间横断面上,所有法律性规范文件的总称,构成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生成于法律渊源。法律渊源即“法律的渊源,也称‘法源’,或‘法律规范的渊源’,是指法律规范首次出现的地方,换言之,首创法律规范的文件才是法律的渊源;作为法律渊源的文件都是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所以,有些法学著作也把法律的渊源叫做‘法的形式’”[6]。因此,一般来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的渊源主要表现为有权创制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制定法。制定法具有不同的层次和范畴,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法的渊源可以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此外,“在当代中国还存在着同正式法的渊源相区别的非正式的法的渊源。这些非正式的法的渊源主要包括政策、判例、习惯等,这些非正式的法的渊源不具有正式法的渊源的形式和效力,但在特定条件下可作为一种法的辅助渊源”[7]。因此,从法学角度看,习惯也可以作为一种法律渊源的辅助的非正式形式。
法治不仅指门类齐全、体系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还包括这些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运行状况,系通过静态法律文本的动态运行,实现国家的现代化治理与社会秩序的良好维护。法治国家建成与法治社会的实现以健全的法律制度为前提,于此基础之上产生一种动态的、立体的法律运行轨迹,即所谓“良法之治”。法制强调于法律的制定,法治追求于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再次,法治与法制的区分还体现在两者内涵及要求不同。法制主要是从立法和执法这两个层面来讲的。法治则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方面。按照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主要强调法律的制定与遵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强调立法、执法、司法、守法齐抓共管。
基于上述说明,在年鉴编纂中,要正确使用法制和法治这两个概念。
第一,设置“法治”类目,取代此前年鉴编纂出版中使用过的“政法”“公安”“司法”“公安·司法”“法制”等类目名称。
第二,只有在三种情况下使用“法制”概念,其余一般均使用“法治”概念。使用“法制”概念的三种情况:一是记述单位、部门或者机构名称,如各级政府的法制办公室;二是记述报纸、刊物、出版社等名称,如《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中国法制出版社等;三是过去事件中已经使用“法制”概念,年鉴编纂时不能修改为“法治”,如“2014年1月12日聘请张三为我校法制副校长”或者“2014年12月4日举办了‘法制进万家活动’”。
(2)政法与政法委。对于政法的概念,有两个意义上的解读:其一,政法是我国独有的一个政治概念,或者是政治与法律相连接的混合概念,而不是纯粹的法律概念。从政治法学的角度上讲,列宁指出,“法律是一种政治措施,是一种政策”[8]。列宁的观点充分反映出政治与法律的紧密关系,说明法律是政治的伴生品,政治通过“政法”这一连接点实现对法律的规范和引导。其二,政法概念在上述层面中使用时,包括政法委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律师等范畴。而“政法委指中国共产党政法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为了实现对政法工作的领导而设置的一个功能性的职能机构”[9]。政法委的工作主要是党对政法事业的组织和引导,属于党的事务的一部分。所以,在年鉴编纂中,记述政法委工作时,不能记述成“政法”或“政法工作”。同时,也要注意区分政法委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不同。
(3)违法与犯罪。违法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在年鉴编写过程中,要分清违法是广义上的还是狭义上的。广义上的违法既包括一般违法行为(即违反法律但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又包含犯罪行为。狭义上的违法仅指一般违法行为,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例如“打击机动车违法活动”,这里的违法就是广义上的,它既包含狭义上偷开机动车的一般违法行为,也包含盗窃机动车的犯罪行为。再如“公安派出所处罚违法人员12人”,这里的违法就是狭义上的,公安派出所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该法的都是狭义上的违法行为。还需要注意的是,狭义上的违法和犯罪是并列关系,两者因为违法情节、数额、后果等而区别开来。例如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就构成了犯罪,在年鉴中记述为“盗窃”;盗取他人财物没有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就属于狭义上的违法,在年鉴中记述为“偷窃”。
此外,易混淆的法律概念与术语还有公安司法、公安・司法与司法行政,人犯、犯人、罪犯与犯罪分子,行政拘留、刑事拘留与司法拘留,逮捕、提请逮捕、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执行逮捕,辩护、刑事辩护与代理,起诉、诉讼、移送审查起诉、直诉,审判与法院,监所、监狱、拘留所、看守所、少管所、劳教所、收容所、戒毒所,法律服务所与律师所等,在年鉴编纂过程中也要注意区分。
2.法治栏目记述内容及排列顺序
(1)立法。立法又称为法的创制,“法的创制是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10]。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其他有权机关在相应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如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以及国务院特许的“较大市”,经省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批准享有地方立法权。对此,相应的年鉴编纂机构要及时全面予以记述。
(2)政法委工作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政法委工作。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主要工作着力点是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执法与司法环境等。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方面。主要包括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打击暴力恐怖、涉黑犯罪、邪教和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治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影响安全生产、损害生态环境、破坏网络安全等问题。政法委工作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内涵并不一致,前者主要是指党对国家政法事业的组织和指导,进行政法工作的统筹和把握;后者主要是指法治建设的一个方面,涉及社会生活的管理、社会秩序的维护和社会正义的实现。
(3)法治政府建设。法治政府建设,是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八届四中全会使用的一个概念。法治政府的基本目标是“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11]。因此,法治政府建设部分主要记述依法履行政府职能、依法决策机制、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执法体制和程序、制约和监督体系、政务公开等涉及法治政府建设的内容。
(4)公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履行下列职责: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等等。因此,本部分主要记述公安工作方针和政策,国内安全保卫,治安管理,户口管理,居民身份证管理,枪支弹药管理,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管理,侦查工作,国籍和口岸边防检查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看守所、拘留所、强制戒毒所等的管理,公安科学技术工作,刑事犯罪专项斗争,重大案件等内容。
(5)检察。《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来完成自己的任务。它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案、危害公共安全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于起诉;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故此部分主要记述审查起诉、民事行政监督、立案侦查监督、刑事审判活动监督、刑罚执行、监管活动监督、职务犯罪预防、贪污贿赂犯罪查办等内容。
(6)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因此,该部分主要记述案件审理有关的事项,如第一审案件审理,上诉、抗诉、申请再审与申诉案件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审理等内容。
(7)司法行政。根据相关文件,中国司法行政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能:第一,负责监狱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督管理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第二,负责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第三,指导进行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第四,负责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五,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第六,指导、监督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等等。[12]因此,该部分应主要记述涉及司法行政工作方针和政策、监狱管理、戒毒场所管理、法制宣传、律师工作、公证工作、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法律服务、帮教安置、司法行政人员培训和法律教育等内容。劳教制度已经废除,这类内容不应再作记述。
(8)仲裁。仲裁一般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做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三条反向规定不适用仲裁的范围。因此,仲裁部分的内容主要记述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于涉及人身关系、继承关系和行政纠纷的内容则不能适用仲裁纠纷解决机制,如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除此之外,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也不适用仲裁程序。
(八)军事
军事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军、中国人民武警部队驻军、兵役、预备役部队与民兵、军事设施、国防教育、军民共建活动、民防等内容。
地方综合年鉴在记述军事方面的内容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保密有关规定。
二、政治方面
政治是地方综合年鉴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对一个行政区域政治方面内容的记述,可以向读者提供该区域的治理体系、组织制度、民主法治建设等方面的内容。政治方面辑录的内容一般包括中共各级地方组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地方人民政府,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群众团体,法治,军事,等等。有的地方综合年鉴在分类上单独设立政治部类,有的则将其细分为几个栏目分开记述。
(一)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
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包括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记述内容一般包括组织机构、重要会议和活动、重大决策、党务工作等。
1.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
按届次分别设立条目记述,主要记述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做出决议,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情况等。
2.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
包括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区的市(自治州)委员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委员会。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主要记述组织机构、重要会议和活动、重大决策、党务工作等内容。
(1)组织机构。主要记述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领导成员(书记、副书记、常委)及所属部门。换届时要记述新选举产生的领导成员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籍贯、出生年月、文化程度、职务、职称、主要经历)。在地方综合年鉴中,记述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及部门有多种方式,可在总述、概貌或基本情况篇目设立组织机构及负责人条目集中记述,或在相关篇目的概况条目后或篇目(分目)末尾分开记述。
(2)重要会议和活动。主要记述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情况。①委员会全体会议。第一次会议主要记述选举的情况,其后历次全会主要记载听取常委会工作报告、审议和决定重大事项、形成全体会议决议等内容。②党代表会议。在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的市县,定期召开党代表会议,听取和审议地方党委、纪委工作报告及有关情况的汇报,对全委会、纪委工作进行评议。③常委会会议。主要记述讨论重大事项、做出重要决定等内容。④重要活动。主要记述地方党委按照上级党委的安排和部署,开展的重要教育活动和其他活动。要记述活动的主题、阶段、效果等内容。
(3)重大决策。地方党委的重大决策一般是重大的、涉及全局的、影响较深远的决策。重大决策最能集中体现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领导作用,即党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因此一定要作为重要内容花大力气写好。要记述好决策的背景和依据、决策的过程、决策的部署和贯彻等内容。
(4)党务工作。主要包括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工作。
组织工作,包括党员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党管人才、老干部工作等内容。
宣传工作,包括宣传教育、理论教育、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精神文明创建、媒体宣传管理、境外宣传等内容。
统战工作,包括促进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的统战工作、少数民族工作、宗教事务、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工作、党外人士工作等。
政法工作,主要记述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等内容,还包括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政法工作基层基础建设等内容。
其他党务工作,包括政策研究、党校工作、党史研究工作等内容。
3.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因此在框架设计时,不宜作为党的各级地方委员会所属工作部门记述。可以将纪委单独记述,也可与行政监察工作合并,专门设置纪检监察栏目记述。
(1)机构设置。领导成员主要记述书记、副书记、常委,工作机构主要记述各部、局、办、室的设置情况,派出机构主要记述派出纪检组的情况。
(2)会议。主要记述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党风廉政建设会议等重要会议的情况,包括时间、地点、内容、形成的决议等。
(3)纪检工作。主要记述包括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预防和治理腐败、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查处等内容。
(二)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代表大会内容包括代表选举、会议、机构、人民代表大会权力行使、代表工作、议案办理等。
1.代表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五年,换届年要记述人大代表选举的情况,包括选举的方式、结果,人大代表的构成等。同时还要记述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情况。
2.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要记述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要内容等。每届第一次会议还要记述选举的情况。
3.人大常委会
要记述机构和会议的情况。机构包括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换届时要记述新选举产生的领导成员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籍贯、出生年月、政治面貌、文化程度、职务、职称、主要经历)。要注意设区的市以上的行政区域,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设置专门委员会,在大会闭幕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而设区的市以下的行政区域,只能在人大常委会设置专门委员会。会议包括常委会会议、主席会议等。要记述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要内容等。
4.人民代表大会权力行使
包括行使地方立法权,对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监督权,重大事项的决定权,人事任免权,等等。
(1)行使立法权。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以及国务院特许的“较大市”,经省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批准享有地方立法权,地方综合年鉴要写好地方性法规制定的原因、过程、执行后的效果、修订情况等。
(2)行使决定权,主要是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3)行使监督权,主要是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工作。
(4)行使人事任免权,主要记述各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工作人员情况。
5.代表工作
包括代表培训、视察调研、代表议案建议、代表联系、主任接待日等。地方综合年鉴应重点记述代表议案及其办理情况和专题视察调研的情况。
(三)人民政府
人民政府主要内容包括机构、会议、施政、政务等。
1.机构
(1)政府领导。一般在概貌或基本情况中记述,也可在相关内容的概况性条目或末尾集中记录。换届时要记述新选举产生的领导成员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籍贯、出生年月、政治面貌、文化程度、职务、职称、主要经历)。
(2)工作机构。一般分为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等,可在概貌或基本情况中记述,也可在相关内容的概况性条目或末尾集中记录。重要的新设机构,一般作为大事、要事单独设立条目记载。
(3)机构改革。一般单独设立条目记载,主要记述政府机构改革、调整和职能转变的情况。
2.政府重要会议
包括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专题会议,以及以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类会议。除记述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外,可选择对全局有重大影响并具有地方特色的会议加以记述,重点突出所做出的决定及其产生的影响。其他会议可综合记述或列表反映。
3.政府施政
重点记述地方政府贯彻落实同级党委重大决策、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和上级人民政府命令,对本地区实施行政管理,推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记述的内容,应围绕地方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环境保护等职能。在记述中要处理好与党委决策、人大决议等方面的关系,同时不要代替具体部门的工作。
4.政府综合政务
(1)政府法制工作。政府法制工作包括部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审核,行政执法监督的指导,以及行政复议、政府法律事务、政府法制研究和宣传等。
(2)信访工作。人民来信来访是沟通政府与群众的渠道和桥梁,内容包括信访量、信访侧重问题、日常信访工作、领导接待上访等。有的行政区域信访工作由党委、政府双管,记述时要处理好关系。
(3)行政监察。主要记述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等内容。
(4)外事工作。主要记述出访来访、外事接待、涉外管理、国际友好城市城区交流等。要从政府管理的角度出发,写好外事出访、外事接待、涉外事务等。
(5)侨务工作。主要记述归侨侨眷政策落实、侨胞接待、涉侨事务管理等。
(6)台湾事务。主要记述对台宣传、两岸交流、经贸合作、涉台事务管理等。
(7)港澳事务。主要记述内地地方政府与特区政府间的事务,以经贸往来为主,反映港澳同胞来内地投资兴业,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共同繁荣与发展。
(8)政府信息化建设。政府信息化建设具体内容包括信息化规划编制、信息化建设、信息化重点项目、信息化应用系统筹。
(9)经济协作与对外联络。经济协作的基本内容包括经济项目协作、生产要素调配、对外合作等。
(四)政治协商会议
主要记述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工作,包括政协委员、政协会议、机构设置、政协职能履行以及专门委员会工作。
1.政协委员
政协换届时要记述政协委员产生的基本情况,包括人数、界别等。
2.政协会议
包括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主席会议、专题协商会议等。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要记述换届选举的情况。
3.机构设置
包括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设置。换届时要记述新选举产生的领导成员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籍贯、出生年月、政治面貌、文化程度、职务、职称、主要经历)。
4.政协职能履行
主要包括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等职能。
(1)政治协商。主要记述政协地方委员会根据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提议,举行有各党派、团体的负责人和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参加的会议,对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的情况。
(2)民主监督。主要记述政协地方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的情况。
(3)参政议政。主要记述政协地方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情况。
政协地方委员会还有一些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如提案工作、反映社情民意、学习宣传、文史资料、海外联谊等,可以集中记述,也可以单独记述,但要避免重复。
(五)民主党派、工商联
1.民主党派
主要记述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等民主党派地方组织的组织机构、参政议政和开展社会活动等内容。记述时要注意突出民主党派发挥参政党职能的情况。
2.工商联
主要记述代表工商界,特别是非公经济参与政治、经济、社会重大问题的政治协商;协助政府对非公有制经济有关事物进行管理,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发挥民间商会的职能和作用,代表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各种服务;增进与世界各国工商社团及工商经济界人士的联谊,共同促进发展的情况。
(六)群众团体
群众团体,是指依法成立,不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群众组织。群众团体主要包括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侨联、台联、青联、残联、社科联、文联、作协、红十字会等。
1.工会
主要记述职工状况、工会组织、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参与经济建设和民主管理、协调劳动关系等内容。
2.共青团
主要记述青年状况、青年组织、团的工作、对青年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发挥青年在经济建设中的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保护和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等内容。
3.妇联
主要记述妇女状况、妇女组织、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关心妇女工作生活、协调和推动社会各界为妇女儿童办实事等内容。
4.科协
主要记述组织科技工作者和科技团体开展学术交流,开展科技教育活动和科学论证、咨询服务等内容。
5.侨联
主要记述归侨、侨眷参政议政,参与经济建设,维护华侨合法权益,海外联谊等内容。
6.台联
主要记述定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的台湾同胞参政议政、为台胞服务和两岸交流等内容。
7.青联
主要记述青联组织、青联工作、青联统战、青联外事等内容。
8.残联
主要记述残疾人基本情况,残疾人康复、就业、维权的情况,残疾人事业宣传,残疾人教育、文化、体育等内容。
9.社科联
主要记述决策咨询、学会管理、学术活动、社科普及、社科成果等内容。
10.文联
主要记述开展文艺交流,组织文艺创作、学术研讨、人才培训、文艺评奖、采风活动等内容。
11.作协
主要记述文学创作、文学活动、文学奖项、文学人才培养等内容。
12.红十字会
主要记述应急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国际人道援助、品牌项目和志愿服务等内容。
(七)法治
地方综合年鉴记述法治类内容,栏目名称并不一致,主要有法治、政法、公安司法、公安・司法、法制等。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紧紧围绕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2]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3]因此,凸显年鉴时代特色的正确称谓应为“法治”。在内容记述中,法律概念和术语的表述亦存在诸多不规范情况,应予厘清。
1.易混淆的法律概念与术语
(1)法制与法治。法制,或称法律制度,通常是指一个国家的一套法律以及相关的各项制度,包括制定和实施法律的一整套制度,如立法制度、司法制度等等。法治,作为一种国家治理的理论,主张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兴旺发达,关键的因素和条件在于法律与制度的有无与好坏。[4]因此,“法治”与“法制”是两个迥然不同的概念,在内涵上有本质区别。
首先,“法制”没有先进与落后之分。法制是一种事实判断,就人类文明的历程来看,有国家有法律就有“法制”。而“法治不同于法制。法治不仅是一种制度形态,而且是一套价值体系”[5]。所以“法治”只有在社会经济、社会文明和民主政治发展到较高层次时才能产生。1999年之前,各级政府文件包括法律文本,使用的都是“法制”概念。1999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第二款增加“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把原来“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制”改成了“治”。这一观念上的改变,反映出深层次上的法律价值理念的转化。
其次,法制是静态的,法治是动态的。法制是指在一个历史的时间横断面上,所有法律性规范文件的总称,构成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生成于法律渊源。法律渊源即“法律的渊源,也称‘法源’,或‘法律规范的渊源’,是指法律规范首次出现的地方,换言之,首创法律规范的文件才是法律的渊源;作为法律渊源的文件都是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所以,有些法学著作也把法律的渊源叫做‘法的形式’”[6]。因此,一般来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的渊源主要表现为有权创制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制定法。制定法具有不同的层次和范畴,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法的渊源可以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此外,“在当代中国还存在着同正式法的渊源相区别的非正式的法的渊源。这些非正式的法的渊源主要包括政策、判例、习惯等,这些非正式的法的渊源不具有正式法的渊源的形式和效力,但在特定条件下可作为一种法的辅助渊源”[7]。因此,从法学角度看,习惯也可以作为一种法律渊源的辅助的非正式形式。
法治不仅指门类齐全、体系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还包括这些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运行状况,系通过静态法律文本的动态运行,实现国家的现代化治理与社会秩序的良好维护。法治国家建成与法治社会的实现以健全的法律制度为前提,于此基础之上产生一种动态的、立体的法律运行轨迹,即所谓“良法之治”。法制强调于法律的制定,法治追求于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再次,法治与法制的区分还体现在两者内涵及要求不同。法制主要是从立法和执法这两个层面来讲的。法治则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方面。按照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主要强调法律的制定与遵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强调立法、执法、司法、守法齐抓共管。
基于上述说明,在年鉴编纂中,要正确使用法制和法治这两个概念。
第一,设置“法治”类目,取代此前年鉴编纂出版中使用过的“政法”“公安”“司法”“公安·司法”“法制”等类目名称。
第二,只有在三种情况下使用“法制”概念,其余一般均使用“法治”概念。使用“法制”概念的三种情况:一是记述单位、部门或者机构名称,如各级政府的法制办公室;二是记述报纸、刊物、出版社等名称,如《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中国法制出版社等;三是过去事件中已经使用“法制”概念,年鉴编纂时不能修改为“法治”,如“2014年1月12日聘请张三为我校法制副校长”或者“2014年12月4日举办了‘法制进万家活动’”。
(2)政法与政法委。对于政法的概念,有两个意义上的解读:其一,政法是我国独有的一个政治概念,或者是政治与法律相连接的混合概念,而不是纯粹的法律概念。从政治法学的角度上讲,列宁指出,“法律是一种政治措施,是一种政策”[8]。列宁的观点充分反映出政治与法律的紧密关系,说明法律是政治的伴生品,政治通过“政法”这一连接点实现对法律的规范和引导。其二,政法概念在上述层面中使用时,包括政法委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律师等范畴。而“政法委指中国共产党政法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为了实现对政法工作的领导而设置的一个功能性的职能机构”[9]。政法委的工作主要是党对政法事业的组织和引导,属于党的事务的一部分。所以,在年鉴编纂中,记述政法委工作时,不能记述成“政法”或“政法工作”。同时,也要注意区分政法委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不同。
(3)违法与犯罪。违法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在年鉴编写过程中,要分清违法是广义上的还是狭义上的。广义上的违法既包括一般违法行为(即违反法律但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又包含犯罪行为。狭义上的违法仅指一般违法行为,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例如“打击机动车违法活动”,这里的违法就是广义上的,它既包含狭义上偷开机动车的一般违法行为,也包含盗窃机动车的犯罪行为。再如“公安派出所处罚违法人员12人”,这里的违法就是狭义上的,公安派出所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该法的都是狭义上的违法行为。还需要注意的是,狭义上的违法和犯罪是并列关系,两者因为违法情节、数额、后果等而区别开来。例如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就构成了犯罪,在年鉴中记述为“盗窃”;盗取他人财物没有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就属于狭义上的违法,在年鉴中记述为“偷窃”。
此外,易混淆的法律概念与术语还有公安司法、公安・司法与司法行政,人犯、犯人、罪犯与犯罪分子,行政拘留、刑事拘留与司法拘留,逮捕、提请逮捕、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执行逮捕,辩护、刑事辩护与代理,起诉、诉讼、移送审查起诉、直诉,审判与法院,监所、监狱、拘留所、看守所、少管所、劳教所、收容所、戒毒所,法律服务所与律师所等,在年鉴编纂过程中也要注意区分。
2.法治栏目记述内容及排列顺序
(1)立法。立法又称为法的创制,“法的创制是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10]。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其他有权机关在相应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如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以及国务院特许的“较大市”,经省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批准享有地方立法权。对此,相应的年鉴编纂机构要及时全面予以记述。
(2)政法委工作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政法委工作。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主要工作着力点是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执法与司法环境等。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方面。主要包括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打击暴力恐怖、涉黑犯罪、邪教和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治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影响安全生产、损害生态环境、破坏网络安全等问题。政法委工作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内涵并不一致,前者主要是指党对国家政法事业的组织和指导,进行政法工作的统筹和把握;后者主要是指法治建设的一个方面,涉及社会生活的管理、社会秩序的维护和社会正义的实现。
(3)法治政府建设。法治政府建设,是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八届四中全会使用的一个概念。法治政府的基本目标是“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11]。因此,法治政府建设部分主要记述依法履行政府职能、依法决策机制、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执法体制和程序、制约和监督体系、政务公开等涉及法治政府建设的内容。
(4)公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履行下列职责: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等等。因此,本部分主要记述公安工作方针和政策,国内安全保卫,治安管理,户口管理,居民身份证管理,枪支弹药管理,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管理,侦查工作,国籍和口岸边防检查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看守所、拘留所、强制戒毒所等的管理,公安科学技术工作,刑事犯罪专项斗争,重大案件等内容。
(5)检察。《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来完成自己的任务。它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案、危害公共安全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于起诉;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故此部分主要记述审查起诉、民事行政监督、立案侦查监督、刑事审判活动监督、刑罚执行、监管活动监督、职务犯罪预防、贪污贿赂犯罪查办等内容。
(6)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因此,该部分主要记述案件审理有关的事项,如第一审案件审理,上诉、抗诉、申请再审与申诉案件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审理等内容。
(7)司法行政。根据相关文件,中国司法行政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能:第一,负责监狱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督管理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第二,负责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第三,指导进行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第四,负责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五,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第六,指导、监督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等等。[12]因此,该部分应主要记述涉及司法行政工作方针和政策、监狱管理、戒毒场所管理、法制宣传、律师工作、公证工作、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法律服务、帮教安置、司法行政人员培训和法律教育等内容。劳教制度已经废除,这类内容不应再作记述。
(8)仲裁。仲裁一般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做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三条反向规定不适用仲裁的范围。因此,仲裁部分的内容主要记述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于涉及人身关系、继承关系和行政纠纷的内容则不能适用仲裁纠纷解决机制,如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除此之外,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也不适用仲裁程序。
(八)军事
军事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军、中国人民武警部队驻军、兵役、预备役部队与民兵、军事设施、国防教育、军民共建活动、民防等内容。
地方综合年鉴在记述军事方面的内容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保密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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