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冀祥德,法学博士,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秘书长,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一
在哲学家眼里,世界是多姿多彩、变幻无穷的,变化可以使人摆脱命运。在法律人眼里,丰富多元的社会生活,需要以法律为基础、以道德为底线,人们的全部活动都应在这两条线上运行,不然整个社会秩序就会崩溃。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民主法治的日益完善,人民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得到了极大地提高。我们的社会正处于转型期,社会矛盾凸显,各类事件频繁发生。打开电视或者上网浏览网页,翻阅手边的报纸或杂志,我们每天都会看到、听到或者读到很多关于社会热点问题的报道,比如聂树斌案、于欢案、徐翔案、天津大悦城幼童坠楼事件、徐玉玉事件、共享单车治理问题等等。如何去正确看待、合理应对这些热点问题,是当前我们国家在社会治理中急需探索的重大问题。
本丛书的编写,就是基于这样的初衷:引导读者跟随我们走进这些社会热点事件,解读这些事件发生发展的曲折历程,全方位地对这些事件有一个直观而具体地把握。为此,我们从2016年开始,精心选取每年发生的若干颇具代表性的事件,从法律的视角对其进行洞察、评判,并提出相应地对策和建议,以期给读者朋友们提供一个认识或者处理这些问题可资借鉴的法律理性视角。本丛书对于社会热点事件的选择,遵循了四个原则:
(1)代表性。本丛书中所选取的事件,均是当年在社会上广受关注的热点事件。这些事件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目前社会问题的突出症结。这些事件的发生,大多是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中难以绕过的问题,其发生既有偶然性又有必然性。我们尽量选取必然性大于偶然性的事件,作为讨论的素材,以确保所选事件的代表性。2017年卷我们所选取的这些事件有:聂树斌案、于欢案等十余件案件。这些事件基本涵盖了2017年我国社会主要的热点法律问题。
(2)可读性。与专业类的法律书籍相比,本丛书的最大的一个特点就是生动有趣、可读性强。在撰写本丛书的过程中,我们注意到本丛书的读者朋友一定会是来自各行各业,可能有相当一部分并非法律专业出身,如果通篇运用法律专业术语,读者阅读起来将是一件十分为难而痛苦的事。因此,在写作过程中,我们尽量避免采用晦涩难懂的法律专业术语,尽最大可能地使文章通俗易懂、深入浅出,在保障文章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提升内容的可读性。
(3)可行性。在每篇文章的最后一部分,我们都会基于法律的视角,提出对该热点事件的解决对策。这些对策的提出,并非我们随便拍脑袋想出来的结果,而是我们基于对该事件的理性分析与观察之后讨论形成的。对策需要具有可操作性、可行性,不然就形同废纸、没有意义。在提出法律对策的过程中,我们力求从事件发生的现实基础出发,立足于事件发生的客观和主观条件,提出此类事件的应对之策。
(4)时效性。在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层出不穷,法律热点问题也是迭新不断。为了保证本丛书所讨论的法律热点问题具有可读性与实践性,本书依据时效性原则对诸多法律案件或事件进行筛选,所讨论的大部分是2017年当年发生的热点问题,仅有极少数案件在时间上有所延展,但也至少是2017年当年的法律热点问题。
唐朝名相魏征在《谏太宗十思疏》中谏太宗言:“臣闻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思国之安者,必积其德义。”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固其根本”就要坚持法治,一准乎法;市场经济归根到底是法治经济,社会的良好形态为法治社会。“浚其泉源”就要坚持遵从法律信仰,“思国之安者”,是从法律的角度剖析社会现象尤其是社会热点问题,并以法律人的思维去分析、解决问题,以期促进社会法治进步。本丛书之2017年卷将会向大家讲述当下社会中的十个热点问题。
二
“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诚然,这是每个法律人的信念,也是每个公民的期盼,但正义不会自发地实现,它的实现依赖于完善的司法体制、良好的侦诉能力、科学的诉讼结构、优秀的法律人职业素质等等,否则它不仅可能会迟到,甚至还可能会缺席。囿于各种因素,在我国司法进程中产生了一些冤假错案,幸运的是,自中共十八大以来,我国持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让一批冤假错案得到纠正。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自2012年10月至2017年11月,全国法院纠正重大刑事冤假错案37起61人,聂树斌案就是其中的一例。2017年3月30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聂树斌家属提交的国家赔偿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宣告了聂树斌案的终结。聂树斌的蒙冤是我国司法史中无法遗忘的痛点,而聂树斌得到昭雪也是我国司法改革进程中一个具有里程碑式的事件。前后二十多年,聂树斌案见证了我国二十几年来整个法治进程由稚嫩逐渐走向成熟的过程。《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聂树斌案中的过去、现在和未来》一文回顾了聂树斌案从判决书的艰难取得、申诉工作长达7年的停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异地复查、阅卷和听证等程序的权利保障、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坚持证据裁判、直到最终得到改判的曲折过程。文中既对该案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也对聂树斌的蒙冤直至昭雪的过程进行反思,还对在法律制度上构筑防止冤假错案的模式进行探讨,使正义不再缺席的堤坝得以高筑。
“法律人也是人,研判每一个案件都需要虑之于情,但同时又是刚性法律的执行者,做出任何一个决定都要依之于法……公开是最好的稳压器,也是最好的法治课”,《人民日报》刊文谈于欢案时这样说道。于欢案之所以引发社会广泛争议就在于其中法理与人情的碰撞、舆论与法治的互动。在信息媒体技术日趋发达的今天,及时的信息传播催生了强烈的舆论效应,在于欢案背后的汹涌舆论,反映的不仅仅是对具体案件公正与否的争论,更有着大众对于法律理解不明确的焦虑与不安。防卫是人类的本能,从原始社会“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同态复仇形态到奴隶社会以成文法的面目出现,到当代,防卫在现代法律规则下还要受制于防卫的必要限度。《正当防卫制度的正当化审视——于欢案引发的思考》一文通过对案件审理经过的梳理、相关各方对此发表意见情况的阐述,全面而深入地对案件进行了介绍。同时,既分析了于欢案中涉及到的正当防卫的法律问题,也探讨了于欢案背后的社会问题,还探讨了在舆论对司法产生压力的情况下,司法部门应当如何应对的问题,提出要通过精准到位的释法析理、规范公开的庭审裁判、兼顾人情尊重民意的做法,从而消除社会对司法的怀疑与不信任。
“执行法律的人必须不顾到一些个人,而是把所有的人都看作平等,对每一个人的权利都一样地加以护卫,不羡慕富者,也不蔑视穷者”,启蒙思想家斯宾诺莎的话体现了一个现代法律的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涉及“名人”“富人”的案件本身不论案件大小都或多或少会引起社会的关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公众迫切地想检验人人平等原则是否得到坚守。在透明机制相对不健全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中,舆论更是尤为关注。《减刑案件实体程序面面观——以薄谷开来减刑案等谈起》一文从薄谷开来减刑案、田文华减刑案、黄光裕减刑案、雷政富减刑案、南勇减刑案、程幼泽减刑案等具体减刑案例的分析入手,对我国减刑案件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进行深入反思,指出其中存在的,如有的罪犯通过权钱交易等方式获得减刑、个别执法司法人员徇私舞弊办理减刑、司法实践中减刑案件的数量远远多于假释案件等问题,并提出减刑条件应科学明确具体、取消人为规定减刑比例的做法、设立减刑撤销制度、减刑案件程序诉讼化构建等具体完善的建议。
“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有“刑法学之父”美誉的贝卡利亚如是说。违法犯罪活动与法律的惩罚在确定性上不能实现有效链接,其后果必然是违法犯罪之人愈发有恃无恐。自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以来,操纵证券市场的话题总是与之相伴。立法上也早有对其进行规制的措施,但由于规则本身、侦查技术、查处力度等诸多原因导致规制的效果一直不佳,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屡禁不止,愈发威胁到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近些年来,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加强了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监管,查处了一系列操纵案件。《操纵证券市场之“罪与罚”——从徐留胜案与徐翔案展开》一文以2017年证券市场乃至整个资本市场上颇有影响的大案徐翔案以及徐留胜案为切入点,分析了何为构成违法的操纵行为与构成犯罪的操纵行为,并对操纵市场行为的本质、行为样态、行为认定规则进行了深入的解析,并分析了操纵市场行为的行政法律后果、刑事法律后果和民事法律后果,作者还对操纵证券市场之“罪”与“罚”的规定进行了深入的思考,指出对其中存在的“罪”的体系化问题、“罚”的衔接性问题和违法所得认定、资管产品获利的处理两项派生性问题的思考。
“责任所在即风险所在”,这是风险分配的一个基本原则。在经济活动中,签字盖章是订立合同的惯例,也是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成立的标志。因而,在市场经济中,企业通常会对公章严加管理,以防范个人假借企业之名谋私,这是企业自身的责任,但这也恰恰是企业的风险所在。因为公章是个死物,难免被人利用或冒用。在现代社会中,随着制假手段的发展,假章足可乱真,一旦出现相关事件难免对合同双方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甚至对整个市场经济体系都造成一定冲击。《“萝卜章”背后的玄机有多深?——从美的公司10亿元投资理财被骗说起》一文以“美的10亿元理财资金的巨额骗局”为引,联系近年来社会上屡屡发生的其他通过伪造印章进而进行资产转移、诈骗等案件,介绍了何为“萝卜章”以及伪造印章行为的法律规制及实践性裁判规则,并详细分析了风险防范问题以及案后的责任承担问题。
“将法律和道德彻底分开的做法,以及将法律和道德完全等同的做法,都是错误的”,罗斯科?庞德在《法律与道德》一书中如是指出。近年来,因父母疏忽大意导致子女死亡的事件屡见报端,也引发不少争议。有人认为这类案件的发生对父母来说本来就是一种切肤之痛,不宜再对此施以冰冷的刑罚;有人认为通过对“失职”父母进行惩戒才能形成警示和指引,从而达到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目的。我国法律对此类案件并没有规定明确的处理标准,这就会引起舆论对于此类行为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争论。《法律逻辑与公众观感的博弈——天津幼童坠楼事件引发的情理思考》一文以天津大悦城幼童坠楼事件为例,作者首先分析了相互对立的观点背后的法律逻辑,指出产生情理之争的原因就在于传统理念和法律思维两种思维方式的龃龉;随后,作者对特殊监护侵害行为的制裁进行了理论分析和成本分析;最后,作者从我国司法实践缺乏特殊监护侵害案件的统一裁判标准这一问题入手,为刑事制裁介入特殊监护侵害行为的幅度提出了具体的建议,以此明确现有刑事法律应如何回应“家事”领域的“特殊犯罪”问题。
“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面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而变化”,黑格尔这一名言的含义是法律要随具体情况的变化而产生变化。近年来,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案件频发,有的案件甚至呈现低龄化、主观恶性极大、犯罪后毫无悔意等特点,令人震惊的同时也引发人们的深思,尤其是引发关于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当降低的争论。《从宽容少年司法到适当少年司法——如何对待“熊孩子”的暴力犯罪》一文从“湖南衡阳肖某杀害姑母案”“重庆电梯摔婴案”等几个有代表性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入手,分析了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原因,包括未成年人自身原因、家庭教育缺位、社会文化环境负面影响以及少年司法制度体系的缺失。作者由此提出从宽容少年司法过渡到适当少年司法的建议,包括刑事责任年龄的再考量、非刑罚处罚方式的转变和社会支持体系的构建。
“当事而立法,因时而制礼”,《商君书》中的这句话提醒我们法律应当伴随社会实践的发展而不断更新以满足实践的需要。自进入信息时代以来,通信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大众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导致了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以及网络诈骗等诸多问题的出现。近年来,我国电信诈骗频发,轻则损失惨重,重则付出生命。山东学生徐某某作为电信诈骗的受害者之一,无疑是不幸的,这不禁让人思考电信诈骗为何屡屡得手,受害人个人信息该如何才能得到保护。《电信诈骗防治与个人信息保护——基于对徐某某案的评析》一文从近年来电信诈骗引发受害人死亡的典型案例入手,分析了电信诈骗案件的特点及现状,并指出电信诈骗案件发生的源头就在于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文章通过对公民个人信息概念的界定、权利属性的分析,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理论问题,并通过对我国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的梳理,指出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在法律体系上仍然缺失的现状。由此,提出完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思考,首先从比较法的层面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措施予以借鉴,其次坚持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和利用的平衡原则,最后从法律和社会两个层面提出完善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建议。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无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形成有效保护的情况下,制定一部完整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迫在眉睫。同时,法律不是万能的,社会问题的解决还应通过国家管理、行业自律、公民参与等多种形式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形态。
“国民的安宁是最高的法律”,这是一句古罗马时代的谚语,但对于现代的立法与司法仍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在中国农村常见的收粮行为,被法院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而这起被作为典型案例发布到法院网站上的案件,二审却发生了完全的逆转。这说明有的基层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适用法律僵化刻板,没有充分考量基本案情与案发背景,没有深入分析案件当事人的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处罚性的问题,同时也欠缺对于案件审判结果所造成的社会效果的考量。《让利于民与取信于民——王某某无证收购玉米案之法律评析》一文从内蒙古王某某无证收购案和广东江某某无证收购案两起类似案件的异同对比分析入手,对非法经营罪的立法规范和司法适用进行了法律评析,并提出立法规范中应明确“其他非法经营行为”之界定、司法适用中应限制“司法解释”之扩张的建议。同时,对案例指导制度的效力定位及实践推行进行了法理探究,认为案例指导制度存在着法院层面和社会层面的适用难题,并提出把“应当参照”改为“应当依照”、允许以指导性案例作为抗辩和上诉的理由、建立指导案例备案制度的解决进路,使案例指导制度能够焕发其应有的生机。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王安石的这一席话富有远见,今人读之亦可受教良多。近些年来,共享经济的大潮滚滚而来,在倡导绿色出行的背景下,共享单车应运而生,掀起了一阵以“橙色风暴”“黄色风暴”为代表的共享单车骑行热潮。科技创新为公众生活带来了便利,也引发了相应的社会问题。善法则可因势利导保护这一新兴行业、保护创新;恶法则可能会使这一行业被扼杀在摇篮之中。如何在鼓励科技创新的同时解决相关问题也成为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科技创新提速,法治为之保驾护航——共享单车热引发的思考》一文从共享单车的热潮入手,介绍了围绕共享单车使用引发的案件、伴随共享单车而来的问题、规制共享单车的政策与监管措施,以及对相关问题解决的具体建议。法律是创新的保障,作者由此分析了科技创新与法律的关系、我国科技法制建设的成就及不足,并提出了对我国科技创新法治建设的建议。
三
自2012年中共十八大召开以来,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迈出重大步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相互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日益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2017年10月18日中共十九大胜利召开,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论断,并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其中尤为重要的是“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所谓法治素养是指将对法治的尊重根植于内心深处,并能够自发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去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全民族法治素养则是指在全民族中这一能力的普遍形成。全民族的法治素养的提高,不仅关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能否建成,更重要的是关乎民族发展的未来。因为法治国家的建设是一项系统宏大的工程,不仅需要人人自发尊法、学法,更需要人人守法、用法,自觉捍卫法治。也因为“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全民族的未来离不开每个人对法治的尊重与坚守。
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重要途径是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在新时代,普法活动不能仅仅停留在法律知识的普及上,更应该充分发掘法律体系以及法治实践中所蕴含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让全民族乃至全世界了解、学习、尊重中国法治文化。因为“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只有文化能够润物无声、也只有文化能够恒久绵长。对中国法治文化充满自信,才能使得全社会普遍将对法治的尊重与坚守刻入灵魂深处,便全民族的法治素养得到提高。
2018年是我国步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元年,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事业的新起点,是提升全民族法治素养的新开端,“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承担弘扬法治文化的使命是每个法律人义不容辞的责任。“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望本书能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建设抛砖引玉,也为全民族法治素养的提升添砖加瓦!
期待本书的出版,能够为您提供法律人看社会的思维方式,让法治精神在神舟大地持续弘扬。
(本文系作者主编的《法律视野下的十大社会热点问题2017》序言)
作者简介:冀祥德,法学博士,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秘书长,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一
在哲学家眼里,世界是多姿多彩、变幻无穷的,变化可以使人摆脱命运。在法律人眼里,丰富多元的社会生活,需要以法律为基础、以道德为底线,人们的全部活动都应在这两条线上运行,不然整个社会秩序就会崩溃。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民主法治的日益完善,人民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得到了极大地提高。我们的社会正处于转型期,社会矛盾凸显,各类事件频繁发生。打开电视或者上网浏览网页,翻阅手边的报纸或杂志,我们每天都会看到、听到或者读到很多关于社会热点问题的报道,比如聂树斌案、于欢案、徐翔案、天津大悦城幼童坠楼事件、徐玉玉事件、共享单车治理问题等等。如何去正确看待、合理应对这些热点问题,是当前我们国家在社会治理中急需探索的重大问题。
本丛书的编写,就是基于这样的初衷:引导读者跟随我们走进这些社会热点事件,解读这些事件发生发展的曲折历程,全方位地对这些事件有一个直观而具体地把握。为此,我们从2016年开始,精心选取每年发生的若干颇具代表性的事件,从法律的视角对其进行洞察、评判,并提出相应地对策和建议,以期给读者朋友们提供一个认识或者处理这些问题可资借鉴的法律理性视角。本丛书对于社会热点事件的选择,遵循了四个原则:
(1)代表性。本丛书中所选取的事件,均是当年在社会上广受关注的热点事件。这些事件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目前社会问题的突出症结。这些事件的发生,大多是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中难以绕过的问题,其发生既有偶然性又有必然性。我们尽量选取必然性大于偶然性的事件,作为讨论的素材,以确保所选事件的代表性。2017年卷我们所选取的这些事件有:聂树斌案、于欢案等十余件案件。这些事件基本涵盖了2017年我国社会主要的热点法律问题。
(2)可读性。与专业类的法律书籍相比,本丛书的最大的一个特点就是生动有趣、可读性强。在撰写本丛书的过程中,我们注意到本丛书的读者朋友一定会是来自各行各业,可能有相当一部分并非法律专业出身,如果通篇运用法律专业术语,读者阅读起来将是一件十分为难而痛苦的事。因此,在写作过程中,我们尽量避免采用晦涩难懂的法律专业术语,尽最大可能地使文章通俗易懂、深入浅出,在保障文章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提升内容的可读性。
(3)可行性。在每篇文章的最后一部分,我们都会基于法律的视角,提出对该热点事件的解决对策。这些对策的提出,并非我们随便拍脑袋想出来的结果,而是我们基于对该事件的理性分析与观察之后讨论形成的。对策需要具有可操作性、可行性,不然就形同废纸、没有意义。在提出法律对策的过程中,我们力求从事件发生的现实基础出发,立足于事件发生的客观和主观条件,提出此类事件的应对之策。
(4)时效性。在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层出不穷,法律热点问题也是迭新不断。为了保证本丛书所讨论的法律热点问题具有可读性与实践性,本书依据时效性原则对诸多法律案件或事件进行筛选,所讨论的大部分是2017年当年发生的热点问题,仅有极少数案件在时间上有所延展,但也至少是2017年当年的法律热点问题。
唐朝名相魏征在《谏太宗十思疏》中谏太宗言:“臣闻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思国之安者,必积其德义。”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固其根本”就要坚持法治,一准乎法;市场经济归根到底是法治经济,社会的良好形态为法治社会。“浚其泉源”就要坚持遵从法律信仰,“思国之安者”,是从法律的角度剖析社会现象尤其是社会热点问题,并以法律人的思维去分析、解决问题,以期促进社会法治进步。本丛书之2017年卷将会向大家讲述当下社会中的十个热点问题。
二
“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诚然,这是每个法律人的信念,也是每个公民的期盼,但正义不会自发地实现,它的实现依赖于完善的司法体制、良好的侦诉能力、科学的诉讼结构、优秀的法律人职业素质等等,否则它不仅可能会迟到,甚至还可能会缺席。囿于各种因素,在我国司法进程中产生了一些冤假错案,幸运的是,自中共十八大以来,我国持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让一批冤假错案得到纠正。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自2012年10月至2017年11月,全国法院纠正重大刑事冤假错案37起61人,聂树斌案就是其中的一例。2017年3月30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聂树斌家属提交的国家赔偿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宣告了聂树斌案的终结。聂树斌的蒙冤是我国司法史中无法遗忘的痛点,而聂树斌得到昭雪也是我国司法改革进程中一个具有里程碑式的事件。前后二十多年,聂树斌案见证了我国二十几年来整个法治进程由稚嫩逐渐走向成熟的过程。《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聂树斌案中的过去、现在和未来》一文回顾了聂树斌案从判决书的艰难取得、申诉工作长达7年的停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异地复查、阅卷和听证等程序的权利保障、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坚持证据裁判、直到最终得到改判的曲折过程。文中既对该案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也对聂树斌的蒙冤直至昭雪的过程进行反思,还对在法律制度上构筑防止冤假错案的模式进行探讨,使正义不再缺席的堤坝得以高筑。
“法律人也是人,研判每一个案件都需要虑之于情,但同时又是刚性法律的执行者,做出任何一个决定都要依之于法……公开是最好的稳压器,也是最好的法治课”,《人民日报》刊文谈于欢案时这样说道。于欢案之所以引发社会广泛争议就在于其中法理与人情的碰撞、舆论与法治的互动。在信息媒体技术日趋发达的今天,及时的信息传播催生了强烈的舆论效应,在于欢案背后的汹涌舆论,反映的不仅仅是对具体案件公正与否的争论,更有着大众对于法律理解不明确的焦虑与不安。防卫是人类的本能,从原始社会“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同态复仇形态到奴隶社会以成文法的面目出现,到当代,防卫在现代法律规则下还要受制于防卫的必要限度。《正当防卫制度的正当化审视——于欢案引发的思考》一文通过对案件审理经过的梳理、相关各方对此发表意见情况的阐述,全面而深入地对案件进行了介绍。同时,既分析了于欢案中涉及到的正当防卫的法律问题,也探讨了于欢案背后的社会问题,还探讨了在舆论对司法产生压力的情况下,司法部门应当如何应对的问题,提出要通过精准到位的释法析理、规范公开的庭审裁判、兼顾人情尊重民意的做法,从而消除社会对司法的怀疑与不信任。
“执行法律的人必须不顾到一些个人,而是把所有的人都看作平等,对每一个人的权利都一样地加以护卫,不羡慕富者,也不蔑视穷者”,启蒙思想家斯宾诺莎的话体现了一个现代法律的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涉及“名人”“富人”的案件本身不论案件大小都或多或少会引起社会的关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公众迫切地想检验人人平等原则是否得到坚守。在透明机制相对不健全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中,舆论更是尤为关注。《减刑案件实体程序面面观——以薄谷开来减刑案等谈起》一文从薄谷开来减刑案、田文华减刑案、黄光裕减刑案、雷政富减刑案、南勇减刑案、程幼泽减刑案等具体减刑案例的分析入手,对我国减刑案件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进行深入反思,指出其中存在的,如有的罪犯通过权钱交易等方式获得减刑、个别执法司法人员徇私舞弊办理减刑、司法实践中减刑案件的数量远远多于假释案件等问题,并提出减刑条件应科学明确具体、取消人为规定减刑比例的做法、设立减刑撤销制度、减刑案件程序诉讼化构建等具体完善的建议。
“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有“刑法学之父”美誉的贝卡利亚如是说。违法犯罪活动与法律的惩罚在确定性上不能实现有效链接,其后果必然是违法犯罪之人愈发有恃无恐。自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以来,操纵证券市场的话题总是与之相伴。立法上也早有对其进行规制的措施,但由于规则本身、侦查技术、查处力度等诸多原因导致规制的效果一直不佳,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屡禁不止,愈发威胁到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近些年来,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加强了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监管,查处了一系列操纵案件。《操纵证券市场之“罪与罚”——从徐留胜案与徐翔案展开》一文以2017年证券市场乃至整个资本市场上颇有影响的大案徐翔案以及徐留胜案为切入点,分析了何为构成违法的操纵行为与构成犯罪的操纵行为,并对操纵市场行为的本质、行为样态、行为认定规则进行了深入的解析,并分析了操纵市场行为的行政法律后果、刑事法律后果和民事法律后果,作者还对操纵证券市场之“罪”与“罚”的规定进行了深入的思考,指出对其中存在的“罪”的体系化问题、“罚”的衔接性问题和违法所得认定、资管产品获利的处理两项派生性问题的思考。
“责任所在即风险所在”,这是风险分配的一个基本原则。在经济活动中,签字盖章是订立合同的惯例,也是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成立的标志。因而,在市场经济中,企业通常会对公章严加管理,以防范个人假借企业之名谋私,这是企业自身的责任,但这也恰恰是企业的风险所在。因为公章是个死物,难免被人利用或冒用。在现代社会中,随着制假手段的发展,假章足可乱真,一旦出现相关事件难免对合同双方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甚至对整个市场经济体系都造成一定冲击。《“萝卜章”背后的玄机有多深?——从美的公司10亿元投资理财被骗说起》一文以“美的10亿元理财资金的巨额骗局”为引,联系近年来社会上屡屡发生的其他通过伪造印章进而进行资产转移、诈骗等案件,介绍了何为“萝卜章”以及伪造印章行为的法律规制及实践性裁判规则,并详细分析了风险防范问题以及案后的责任承担问题。
“将法律和道德彻底分开的做法,以及将法律和道德完全等同的做法,都是错误的”,罗斯科?庞德在《法律与道德》一书中如是指出。近年来,因父母疏忽大意导致子女死亡的事件屡见报端,也引发不少争议。有人认为这类案件的发生对父母来说本来就是一种切肤之痛,不宜再对此施以冰冷的刑罚;有人认为通过对“失职”父母进行惩戒才能形成警示和指引,从而达到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目的。我国法律对此类案件并没有规定明确的处理标准,这就会引起舆论对于此类行为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争论。《法律逻辑与公众观感的博弈——天津幼童坠楼事件引发的情理思考》一文以天津大悦城幼童坠楼事件为例,作者首先分析了相互对立的观点背后的法律逻辑,指出产生情理之争的原因就在于传统理念和法律思维两种思维方式的龃龉;随后,作者对特殊监护侵害行为的制裁进行了理论分析和成本分析;最后,作者从我国司法实践缺乏特殊监护侵害案件的统一裁判标准这一问题入手,为刑事制裁介入特殊监护侵害行为的幅度提出了具体的建议,以此明确现有刑事法律应如何回应“家事”领域的“特殊犯罪”问题。
“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面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而变化”,黑格尔这一名言的含义是法律要随具体情况的变化而产生变化。近年来,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案件频发,有的案件甚至呈现低龄化、主观恶性极大、犯罪后毫无悔意等特点,令人震惊的同时也引发人们的深思,尤其是引发关于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当降低的争论。《从宽容少年司法到适当少年司法——如何对待“熊孩子”的暴力犯罪》一文从“湖南衡阳肖某杀害姑母案”“重庆电梯摔婴案”等几个有代表性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入手,分析了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原因,包括未成年人自身原因、家庭教育缺位、社会文化环境负面影响以及少年司法制度体系的缺失。作者由此提出从宽容少年司法过渡到适当少年司法的建议,包括刑事责任年龄的再考量、非刑罚处罚方式的转变和社会支持体系的构建。
“当事而立法,因时而制礼”,《商君书》中的这句话提醒我们法律应当伴随社会实践的发展而不断更新以满足实践的需要。自进入信息时代以来,通信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大众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导致了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以及网络诈骗等诸多问题的出现。近年来,我国电信诈骗频发,轻则损失惨重,重则付出生命。山东学生徐某某作为电信诈骗的受害者之一,无疑是不幸的,这不禁让人思考电信诈骗为何屡屡得手,受害人个人信息该如何才能得到保护。《电信诈骗防治与个人信息保护——基于对徐某某案的评析》一文从近年来电信诈骗引发受害人死亡的典型案例入手,分析了电信诈骗案件的特点及现状,并指出电信诈骗案件发生的源头就在于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文章通过对公民个人信息概念的界定、权利属性的分析,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理论问题,并通过对我国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的梳理,指出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在法律体系上仍然缺失的现状。由此,提出完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思考,首先从比较法的层面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措施予以借鉴,其次坚持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和利用的平衡原则,最后从法律和社会两个层面提出完善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建议。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无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形成有效保护的情况下,制定一部完整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迫在眉睫。同时,法律不是万能的,社会问题的解决还应通过国家管理、行业自律、公民参与等多种形式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形态。
“国民的安宁是最高的法律”,这是一句古罗马时代的谚语,但对于现代的立法与司法仍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在中国农村常见的收粮行为,被法院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而这起被作为典型案例发布到法院网站上的案件,二审却发生了完全的逆转。这说明有的基层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适用法律僵化刻板,没有充分考量基本案情与案发背景,没有深入分析案件当事人的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处罚性的问题,同时也欠缺对于案件审判结果所造成的社会效果的考量。《让利于民与取信于民——王某某无证收购玉米案之法律评析》一文从内蒙古王某某无证收购案和广东江某某无证收购案两起类似案件的异同对比分析入手,对非法经营罪的立法规范和司法适用进行了法律评析,并提出立法规范中应明确“其他非法经营行为”之界定、司法适用中应限制“司法解释”之扩张的建议。同时,对案例指导制度的效力定位及实践推行进行了法理探究,认为案例指导制度存在着法院层面和社会层面的适用难题,并提出把“应当参照”改为“应当依照”、允许以指导性案例作为抗辩和上诉的理由、建立指导案例备案制度的解决进路,使案例指导制度能够焕发其应有的生机。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王安石的这一席话富有远见,今人读之亦可受教良多。近些年来,共享经济的大潮滚滚而来,在倡导绿色出行的背景下,共享单车应运而生,掀起了一阵以“橙色风暴”“黄色风暴”为代表的共享单车骑行热潮。科技创新为公众生活带来了便利,也引发了相应的社会问题。善法则可因势利导保护这一新兴行业、保护创新;恶法则可能会使这一行业被扼杀在摇篮之中。如何在鼓励科技创新的同时解决相关问题也成为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科技创新提速,法治为之保驾护航——共享单车热引发的思考》一文从共享单车的热潮入手,介绍了围绕共享单车使用引发的案件、伴随共享单车而来的问题、规制共享单车的政策与监管措施,以及对相关问题解决的具体建议。法律是创新的保障,作者由此分析了科技创新与法律的关系、我国科技法制建设的成就及不足,并提出了对我国科技创新法治建设的建议。
三
自2012年中共十八大召开以来,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迈出重大步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相互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日益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2017年10月18日中共十九大胜利召开,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论断,并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其中尤为重要的是“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所谓法治素养是指将对法治的尊重根植于内心深处,并能够自发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去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全民族法治素养则是指在全民族中这一能力的普遍形成。全民族的法治素养的提高,不仅关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能否建成,更重要的是关乎民族发展的未来。因为法治国家的建设是一项系统宏大的工程,不仅需要人人自发尊法、学法,更需要人人守法、用法,自觉捍卫法治。也因为“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全民族的未来离不开每个人对法治的尊重与坚守。
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重要途径是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在新时代,普法活动不能仅仅停留在法律知识的普及上,更应该充分发掘法律体系以及法治实践中所蕴含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让全民族乃至全世界了解、学习、尊重中国法治文化。因为“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只有文化能够润物无声、也只有文化能够恒久绵长。对中国法治文化充满自信,才能使得全社会普遍将对法治的尊重与坚守刻入灵魂深处,便全民族的法治素养得到提高。
2018年是我国步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元年,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事业的新起点,是提升全民族法治素养的新开端,“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承担弘扬法治文化的使命是每个法律人义不容辞的责任。“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望本书能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建设抛砖引玉,也为全民族法治素养的提升添砖加瓦!
期待本书的出版,能够为您提供法律人看社会的思维方式,让法治精神在神舟大地持续弘扬。
(本文系作者主编的《法律视野下的十大社会热点问题2017》序言)
Copyright All rights版权所有: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兴安南路147号 电话:(0471)3292175
蒙ICP备05003250号-3
蒙公安备案:1501050200017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0000032
技术支持: 内蒙古传星科技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