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修续志,其上限是一个较难处理的问题。前志贯通古今,述有上千年历史;今修续志,断限大多在10—20年之间。前、续两志间并非朝代的更替,时空上没有一个明显的界限。但所修续志又必须独立成章,非前志之重复。因之续志必须具有独立性、完整性,坚持横不缺项的体例原则。同时又不宜与前志相重复,还要补前志之漏。这就产生了与前志相衔接不好处理的问题:有的事物前志叙述了一部分,续志如从半截说起不能圆其说;有的事物近些年来变化甚微,无新事可记;有的事物前志未记或记述不充分等等。今所修续志,既要照顾自身,又要考虑前志,怎样使之衔接的科学合理,必须寻找一个恰当的办法来处理。
续志开展以来,许多志界同仁曾作了一些有意义的探讨,提出了一些切实可行的办法。但一部续志横陈百科,前志的篇目、下限、编纂情况又各不相同。笔者认为,具体到每部续志的上限,也不该整齐划一,或作硬性规定,而应视前志情况及续志篇目而定。我们正在编修《武强县志(1988—2003年)》,对于上限问题,经仔细斟酌、反复酝酿,计划用4种方法处理。
一、按年代对接。前志下限后的第一年即为续志的上限;对于一些阶段性较弱、因果关系不十分明显、以存资料为主的事物,执行本续志断限规定。包括大事记、建置区划、自然环境、文化、民情习俗、人物部类的人物传部分、政治和经济部类的部分篇、章和大部分节、目层次。这些内容还有两个比较明显的特点:有的是政府行为较少,连续性不强;有的是一些微观、具体事物,不直接显现事物的规律性。因此以直接对接为宜。此部分应占全书的90%。
二、与上限交叉一段时间。对于一些前后连续性较强、因果关系明显的事物,适当向上追溯到某一阶段之始。主要是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事物。自1978年以来,我国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了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改革,历经20余年至今才基本定型,其过程中有紧密的连续性。上届修志,绝大多数的下限都在改革的过程当中,续志则不能将此事从中途说起,使后来的改革成效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对涉及两项改革的事物应适当向上追溯一段时间。不见得都追溯到1978年或规定追溯到哪一年,而是根据当地情况追溯到某一个环节的开始即可。涉及到的内容主要有机构体制、工业体制、财税体制、商业体制、物资体制、外贸体制、计划体制、价格体制、投资体制、金融体制、住房体制、社会保障体制、劳动工资体制、行业管理体制、干部任用体制以及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等。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改革牵涉影响到整个社会,各个行业都围绕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而改革,但各个行业又有本身自我发展、完善的因素,不能说一切活动都是两项改革的内容而事事向上追溯。所需追溯的内容,也只是改革内容的决策和实施过程,无需再去记述当时的效果情况。需追溯记述的内容,应主要集中在概述、经济和政治部类的部分篇章、无题序等较高层次和有关专业志的“管理”节、目中。人物部分的领导干部名录和知识分子名录,上届修志虽都尽力挖掘,但多有遗漏,续志不得不补,补在断限之前。
三、重写。重写的内容大体有三部分:一是增篇。由于篇目不同,前志没有,续志增设。如我们确定在续志中设自然资源章、著述章,还考虑设金石、艺文章节。二是补项。如我们前志的民俗部分没有记述生产习俗,后来觉得是一欠缺,续志中予以补记。三是在编纂前志时,经验不足,理论匮乏,用今天的水准来衡量,难免有许多不尽人意之处(如我县前志民俗部分中有的条目),对错、漏太多的予以重写,纠正了前志,丰富了续志,也是两全其荚的事。
四、概括性记述。对于一些变化不大的事物,不记则缺项,记则变化甚微,难免与前志文字重复。对这类采取有述有作,写成概括性记述文章,使原来的内容改变其面目,以新的容貌出见在续志中。既保留了这些方面的资料,又避免了重复之嫌。此部分主要有境域位置、地貌地贾、河渠、野生动植物、文物古迹、方言等。总之,处理好续志上限,首先要明确续志和前志的关系问题。应该说续志有自己的独立性,不能依赖前志而存在,因此它必须符合志体而建黄不缺项;而联系是相对的,它们具有时空的相承性,并且续志尚具有纠前志之错、补前志之漏之内功效,因此它还要做到与前志有机的结合。
摘自《内蒙古史志》2003年第5期
今修续志,其上限是一个较难处理的问题。前志贯通古今,述有上千年历史;今修续志,断限大多在10—20年之间。前、续两志间并非朝代的更替,时空上没有一个明显的界限。但所修续志又必须独立成章,非前志之重复。因之续志必须具有独立性、完整性,坚持横不缺项的体例原则。同时又不宜与前志相重复,还要补前志之漏。这就产生了与前志相衔接不好处理的问题:有的事物前志叙述了一部分,续志如从半截说起不能圆其说;有的事物近些年来变化甚微,无新事可记;有的事物前志未记或记述不充分等等。今所修续志,既要照顾自身,又要考虑前志,怎样使之衔接的科学合理,必须寻找一个恰当的办法来处理。
续志开展以来,许多志界同仁曾作了一些有意义的探讨,提出了一些切实可行的办法。但一部续志横陈百科,前志的篇目、下限、编纂情况又各不相同。笔者认为,具体到每部续志的上限,也不该整齐划一,或作硬性规定,而应视前志情况及续志篇目而定。我们正在编修《武强县志(1988—2003年)》,对于上限问题,经仔细斟酌、反复酝酿,计划用4种方法处理。
一、按年代对接。前志下限后的第一年即为续志的上限;对于一些阶段性较弱、因果关系不十分明显、以存资料为主的事物,执行本续志断限规定。包括大事记、建置区划、自然环境、文化、民情习俗、人物部类的人物传部分、政治和经济部类的部分篇、章和大部分节、目层次。这些内容还有两个比较明显的特点:有的是政府行为较少,连续性不强;有的是一些微观、具体事物,不直接显现事物的规律性。因此以直接对接为宜。此部分应占全书的90%。
二、与上限交叉一段时间。对于一些前后连续性较强、因果关系明显的事物,适当向上追溯到某一阶段之始。主要是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事物。自1978年以来,我国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了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改革,历经20余年至今才基本定型,其过程中有紧密的连续性。上届修志,绝大多数的下限都在改革的过程当中,续志则不能将此事从中途说起,使后来的改革成效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对涉及两项改革的事物应适当向上追溯一段时间。不见得都追溯到1978年或规定追溯到哪一年,而是根据当地情况追溯到某一个环节的开始即可。涉及到的内容主要有机构体制、工业体制、财税体制、商业体制、物资体制、外贸体制、计划体制、价格体制、投资体制、金融体制、住房体制、社会保障体制、劳动工资体制、行业管理体制、干部任用体制以及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等。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改革牵涉影响到整个社会,各个行业都围绕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而改革,但各个行业又有本身自我发展、完善的因素,不能说一切活动都是两项改革的内容而事事向上追溯。所需追溯的内容,也只是改革内容的决策和实施过程,无需再去记述当时的效果情况。需追溯记述的内容,应主要集中在概述、经济和政治部类的部分篇章、无题序等较高层次和有关专业志的“管理”节、目中。人物部分的领导干部名录和知识分子名录,上届修志虽都尽力挖掘,但多有遗漏,续志不得不补,补在断限之前。
三、重写。重写的内容大体有三部分:一是增篇。由于篇目不同,前志没有,续志增设。如我们确定在续志中设自然资源章、著述章,还考虑设金石、艺文章节。二是补项。如我们前志的民俗部分没有记述生产习俗,后来觉得是一欠缺,续志中予以补记。三是在编纂前志时,经验不足,理论匮乏,用今天的水准来衡量,难免有许多不尽人意之处(如我县前志民俗部分中有的条目),对错、漏太多的予以重写,纠正了前志,丰富了续志,也是两全其荚的事。
四、概括性记述。对于一些变化不大的事物,不记则缺项,记则变化甚微,难免与前志文字重复。对这类采取有述有作,写成概括性记述文章,使原来的内容改变其面目,以新的容貌出见在续志中。既保留了这些方面的资料,又避免了重复之嫌。此部分主要有境域位置、地貌地贾、河渠、野生动植物、文物古迹、方言等。总之,处理好续志上限,首先要明确续志和前志的关系问题。应该说续志有自己的独立性,不能依赖前志而存在,因此它必须符合志体而建黄不缺项;而联系是相对的,它们具有时空的相承性,并且续志尚具有纠前志之错、补前志之漏之内功效,因此它还要做到与前志有机的结合。
摘自《内蒙古史志》200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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