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说,这是个已经解决了的常识性问题,也就是说,有一些中国历史知识的人都知道唐、宋、元、明、清等朝代的历史分期和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也不会将它们弄混和搞错。然而,却也不尽然。当我们回过头来看看既将结束的本届修志工作,即涉及到的历史分期问题时,笔者认为,这一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至少还有若干值得商榷的地方。
依笔者目前看到的若干志书而言,大体是这样划分和平列历史时期的:清以前时期、清朝时期、中华民国(或民国)时期、东北沦陷(或日伪统治)时期、解放战争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等。在一部几百万言的志书中,其凡例又是这样称谓和界定历史分期的:“1912年1月1日至1931年9月18日为‘民国时期’,1931年9月18日至1945年8月15日为‘东北沦陷时期’,1945年8月15日至1946年初为‘解放战争初期’,1946年至1949年9月30日为‘解放战争时期’。“凡例如此,若干卷章的节题设置亦分为清朝、民国、东北沦陷、解放战争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等。这样的历史分期,或许是编者从记述内容的角度需要而限定在一定的时期范畴之内,或许是编者以为某个地区确有这样几个历史阶段而采用这种划分方法。应该说,这是有一定道理的,也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笔者不能完全同意这种历史分期方法。首先,将清朝时期、中华民国时期、东北沦陷时期、解放战争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并列本身就是不对的,它有悖于目前国内史学界通行和认可的分期法,即如果是并列,只能是清朝、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三者并列。其次,沦陷时期与解放战争时期仅是民国时期的两个特定阶段,将后者与前者并列是抬高了它们的身份,是错了辈儿,这亦不符合方志中有关横排的要求。再次,从实际情况看,沦陷时期是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中国造成的,他们为此而扶持的傀儡政府如“满洲国”等我们也是不承认的。因此,不能给这个沦陷时期一个正式的历史分期地位。至于解放战争时期(规范的提法应为全国解放战争时期)的提法,以及第一次大革命时期(1923年6月~1927年7月)、土地革命战争时期(1927年8月~1937年7月)、抗日战争时期(1937年7月~1945年8月)等,则是中共党史和革命斗争史常用的历史分期法,这也是公认的。笔者认为,不能将写党史和革命斗争史的历史分期法硬搬到秉笔直书的方志中来,这是不妥当的。
那么,新编方志应该如何划分历史分期呢? 根据史学界公认和通行的提法:1912年1月至1949年9月为中华民国时期 (台湾至今还在沿用民国的提法),在这个大前提下,分为两个历史阶段,即1912年1月至1928年6月(也有至1927年底的) 为北洋军阀混战时期,1928年6月至1949年9月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两个阶段的分界点在于东北军由北京撤回山海关外和张作霖被炸死。方志属历史范畴,又是官书,因此从大的方面说应遵循这个基本的分期法。而关于“沦陷时期”、“解放战争时期”等提法,是否可考虑在行文中运用,不可将它们与公认的历史分期相提并论,也不可用做卷章节题而在那里占有一个平等的地位。当然,也不能因为你这个地方特殊而特意在凡例中加以强调,这易给读者造成混乱。
以上是笔者个人的一点看法,不足为凭。但有一点应予确认,这是个值得认真对待和探讨的问题。
(摘自《内蒙古史志》2002年第2期)
应该说,这是个已经解决了的常识性问题,也就是说,有一些中国历史知识的人都知道唐、宋、元、明、清等朝代的历史分期和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也不会将它们弄混和搞错。然而,却也不尽然。当我们回过头来看看既将结束的本届修志工作,即涉及到的历史分期问题时,笔者认为,这一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至少还有若干值得商榷的地方。
依笔者目前看到的若干志书而言,大体是这样划分和平列历史时期的:清以前时期、清朝时期、中华民国(或民国)时期、东北沦陷(或日伪统治)时期、解放战争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等。在一部几百万言的志书中,其凡例又是这样称谓和界定历史分期的:“1912年1月1日至1931年9月18日为‘民国时期’,1931年9月18日至1945年8月15日为‘东北沦陷时期’,1945年8月15日至1946年初为‘解放战争初期’,1946年至1949年9月30日为‘解放战争时期’。“凡例如此,若干卷章的节题设置亦分为清朝、民国、东北沦陷、解放战争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等。这样的历史分期,或许是编者从记述内容的角度需要而限定在一定的时期范畴之内,或许是编者以为某个地区确有这样几个历史阶段而采用这种划分方法。应该说,这是有一定道理的,也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笔者不能完全同意这种历史分期方法。首先,将清朝时期、中华民国时期、东北沦陷时期、解放战争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并列本身就是不对的,它有悖于目前国内史学界通行和认可的分期法,即如果是并列,只能是清朝、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三者并列。其次,沦陷时期与解放战争时期仅是民国时期的两个特定阶段,将后者与前者并列是抬高了它们的身份,是错了辈儿,这亦不符合方志中有关横排的要求。再次,从实际情况看,沦陷时期是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中国造成的,他们为此而扶持的傀儡政府如“满洲国”等我们也是不承认的。因此,不能给这个沦陷时期一个正式的历史分期地位。至于解放战争时期(规范的提法应为全国解放战争时期)的提法,以及第一次大革命时期(1923年6月~1927年7月)、土地革命战争时期(1927年8月~1937年7月)、抗日战争时期(1937年7月~1945年8月)等,则是中共党史和革命斗争史常用的历史分期法,这也是公认的。笔者认为,不能将写党史和革命斗争史的历史分期法硬搬到秉笔直书的方志中来,这是不妥当的。
那么,新编方志应该如何划分历史分期呢? 根据史学界公认和通行的提法:1912年1月至1949年9月为中华民国时期 (台湾至今还在沿用民国的提法),在这个大前提下,分为两个历史阶段,即1912年1月至1928年6月(也有至1927年底的) 为北洋军阀混战时期,1928年6月至1949年9月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两个阶段的分界点在于东北军由北京撤回山海关外和张作霖被炸死。方志属历史范畴,又是官书,因此从大的方面说应遵循这个基本的分期法。而关于“沦陷时期”、“解放战争时期”等提法,是否可考虑在行文中运用,不可将它们与公认的历史分期相提并论,也不可用做卷章节题而在那里占有一个平等的地位。当然,也不能因为你这个地方特殊而特意在凡例中加以强调,这易给读者造成混乱。
以上是笔者个人的一点看法,不足为凭。但有一点应予确认,这是个值得认真对待和探讨的问题。
(摘自《内蒙古史志》200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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