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随着首届修志任务的陆续完成和第二届修志工作的逐步展 开,方志界对续修方志的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续修方志是个大题目,涉及各个方面,本文拟就讨论中较为突出的一个问题,即续修方志的任务和志书模式、内容及基本要求问题,略述浅识。
一、“续修”之义和各家歧见
续者,继续也,这是众人一致的理解。但“修”之义,讨论中却见二说:一是按辞释义,理解为编纂、撰写;另一说则认为包含了对前志修正和增、补、续等几层意思。由此,便出现了对“续修”之义的歧见:一种意见认为是指前后届修志工作相承相续;又一种意见认为是继续进行修志,弘扬传统,又续又修;还有一种意见则理解为承续前志而修续志。
由于大家对“续修”之义理解不同,存在歧见,所以对续修方志的任务和志书的模式,便各有主张,并引证历史上传统方志续修的格局和志家高论,为自己设想和坚持的模式主张提供佐证。他们各言所是,持之有故,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形成了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局面。大体而言,各家提出的续修方志模式有如下几种:
1.既续又修。即如王忍之同志所说的那样,一个任务是“续”,把中国改革开放20年的变化记述清楚;第二个任务是“修”,对上届志书进行修正,要做很多考订、补充、修正等等的工作。(详见《中国地方志》2000年第5期)诸葛计同志在《续修志书中的“纠”字谈》一文提出的“在前志基础上的续、补、纠、创”,即“续记前志下限后的史事;补上前志所当有而实际缺少的内容;纠正前志存在的谬谈;在前志基础上的创新。”(见《中国地方志》2001年第1、2期合刊)与前说一致。
2.重修或新修。有的同志认为,“如果前志问题甚多或严重疏漏,则可以重新修一部统合古今的志书”;或谓:“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志书则要重修。”(见《中国地方志》2000年第6期魏桥、吕志毅文章)也有的同志主张从用志需要出发,续修的每一部志书都应该“独立成志”,即“续修一部全新的‘一方之今古’的实用志书。”(孙其海:《续修方志的模式和编纂构想》,见《中国地方志》2000年第6期)魏、吕二位提出的重修或新修意见是从前志质量不高的实际出发,是有条件的;而后者则是对续修的每一部志书的要求。
3.以上届志书的下限为续志的上限,编纂断代志。例如有人就提出:“务必要以前志的断限时间为续志的上限时间,不可越上限而出。”(黄德权:《续修县志的思考》,《中国地方志》1996年第1期)
面对种种不同模式主张,续修方志实践中如何抉择呢?总的来说,就是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下面,再作具体讨论。
二、续修方志模式选择的两个基本依据
前志质量状况和当地地情,是续修方志模式选择的基本依据。
根据前志质量状况来确定续修方志模式,这是一种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正确主张。历史上的一些修志名家,也曾提出过这样的意见,例如章学诚在《记与戴东原论修志》一文里,就说过:“今之修方志者,必欲统合古今,盖为前人之修是志,率多猥陋,无所取裁,不得已而发凡起例,如创造尔。如前志无憾,则但当续其所有,前志有阙,但当补其所无。”而如果“前志可取”呢,那就不必所有续修方志“皆计及三数百年”了。黎锦熙1938年受聘为陕西城固续修县志总纂时,草定了“续修工作方案”即著名的《方志今议》一书,开宗明义便直言“诚固旧志,成于清康熙五十七年,距今已二百二十年,核其体例内容,皆欠精备”,所以续修《城固县志》,便不能“一续即可”,而必须“‘续’之外宜有所‘补’,续与补之外更宜有所‘创’。”他特别强调,之所以要“有所‘创’”,是因为“居今日而修方志,决非旧志之旨趣与部门所能范围”。章、黎二人的这些言论,对我们今天续修方志进行模式选择,至少有两点启示:一是对待前志的质量应有客观、恰当的评价,然后视情况决定重修还是编修续志,不可凭主观意象草率行事;二是应将前志的体例篇目与发展了的地情认真比对,如果“旧瓶”装不了“新酒”,那就应当本着与时俱进的精神,予以创新体例篇目,力求使续修方志实现内容与形式的统一。
但是如今毕竟时代发展了,今天的修志事业与旧时大不相同。当代编修方志,都是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指导下进行的,前后届编修方志的目的、要求、任务基本相同。所以,前届志书的体例篇目,有可为续修方志继承沿用者,即使选择续志的模式,也不可置前志体例篇目于不顾,借口续志与通志的模式导致,率尔而为。这是必须注意的。
其次,我国幅员广大,各地地情不一,虽然都是续修方志,也不能“一刀切”,都采用某一种模式,而必须根据当地地情实际,选择一种最适应记述县情的模式。这里,我们不妨举几个实例作一些探视:
例之一,上海市嘉定县续志。1992年10月,国务院批准嘉定县撤县建区,区政府为使续修的志书与前志连接,使南宋嘉定十年(1218)建县至撤县建区的县情历史完整,而与建区后的区情自然分割,因而决定并编修出版了《嘉定县续志》(1988—1992),上限与前志相接,下限断于撤县建区。
例之二,浙江省普陀区志(1987—1995)。该志是《普陀县志》的续志,上限起自普陀撤县建区,顺理成章。
例之三,二部正在编修的撤县建市地区续修志书。江西省德兴市市志,上限为撤县建市之时,下限为2000年,既是前县志的续志,又是独立的《德兴市志》。一部是浙江省义乌市市志,虽然此前已出版了新编《义乌县志》,正在编修的《义乌市志》选择了统合古今的通纪体模式,属新修志书。同是县改市的市志,选择了不同的志书模式。
例之四,安徽省《濉溪县志续编》。上限紧承前志的下限,但有些事物的记载时间适当上伸,有补和纠的内容,属既续又修模式。
例之五,江西省《万年县志》。鉴于前志成书于政策开放之初,且属内印志书,所以便选择重修(新修)模式,以充分反映改革开放以来的成就和变化。
上述各例,表面看来五花八门,模式不一,但本质却是一致的,都是以前志状况和地情为依据,选择适应记述需要的模式,较好地体现了从实际出发的实事求是精神;设若用一个模式续修这些志书,则势必难于行事。看来《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规定“编纂地方志应延续不断”,而不具体要求采用何种模式续修方志,为的就是让各地续修方志能按当地实际需要,自行选择某一种模式。
这里必须申明:以上所举实例,主要是为了说明问题。从已知各地续修方志的大体情况看,采用既续又修模式的,属大多数,具有普遍性。但总的说来,各地续修方志中多种模式并存,择一而用,还是恰当的。
三、续修方志记述内容与志书模式的关系处理
模式、断限、内容三者, 存在自然而密切的关系。 不同模式的续修方志,其上限和记述的内容也就有所别:通纪体模式上限及其记述内容溯至事物发轫之时;既续又修模式的上限虽仅及前志下限,但其中补、纠的内容却及于前志记述的时段范围;单纯断代性的续志,只记述前届志书下限以后的地情。表面看来,似乎不同模式的界限明确,互无纠葛。但方志界讨论中,除了对续修方志的模式有不同见解的争议,对记述内容也各有所识。
就笔者平日阅读方志书刊所及,人们对续修方志内容问题争议的焦点,主要反映在三个方面:
一个是续修方志要不要记述古今地情。肯定者认为必须统合古今,使读者“一卷在手,全面了解‘一地之今古’,知一方全史”。持异议者则认为,如果前志质量基本上可以,就不必重修通纪体志书,以免去重复劳动,且可节省人力、物力、财力。也有折中而论意见,说是“为了保持新一轮修志的完整性,可专设‘地情概况’、‘历史纪略’两部分。”这个问题争议的实质乃是有没有必要把每一部续修的志书都选择通纪体模式操作的问题。
其次是续志上限与前志内容的衔接问题。从目前实际情况看,尽管有争议,但实践中已有两种处置之法。一种做法是以前志的断限为依据,时间与记述内容一致,两无瓜葛;有些撤县建区、撤县建市的地区,因前志下限断在撤县时,续修的区志或市志,其上限与记述内容便从建区、建市时始,而既续又修的续志,其增补与纠误的内容,则不受断限时间之制,仍为前志断限时段内。另一种是续志上限与前志下限不直接相承,根据地情和前志下限记述内容的实际,将续志上限适当上伸,形成一种前后志“藕断丝连”、交错相接的状态;一些首届志书下限定在上世纪80年代前期的地区,其续志大都采用此法。这是模式与内容关系一致的处置之法,各从所宜,两不关碍。
第三是对静态事物、变化不大事物是否在续志里记载的问题。赞成记载者认为,续修志书应该能够脱离首届志书而单独存在,其内容要求全面,不能有大的缺漏,不能不记载静态事物;其次,静态事物也有事物本身的变化、人们的活动引发的变化、人们对事物认识的变化,这些变化不可不记载。持异议者则主张:“不变化者不再重写”,“取消少数变化不大的门类,如建置沿革、自然环境、方言、风俗等”,或者“精简自然地理篇的记述范围”。
笔者认为,尽管有些地区续修方志需要采用通纪体模式记载今古,但要求每一部续修的志书都这样做,未免太过。诚如章学诚所说,若“前志可取”,就大可不必重修通纪体的志书。就首届社会主义新方志而言,正如众所公认的那样,多数志书质量是不错的。因此,选择既续又修模式,进行续、补、纠、创,使记载的内容与选择的志书模式协调不悖,更切实际,并易于竣事。至于断代为志的续志则如前所说,从前志状况和当地地情实际出发,酌定采用既续又修模式或纯粹的续志模式,相应地记载断限时段内的地情,都是可行的处理记述内容与志书模式关系之法。但是,其间是否应当、可以复载前志已载的内容(包括静态和变化不大的事物)呢?笔者认为,滥事复载是不对的,而有些事物却是可以复载,甚至非复载不可的。那么,这是什么原因呢?为明究竟,我们不妨联系实际略说其故。
其一,我国改革开放的形势正在进一步深化、发展,对外联系和贸易往来日益频繁,并且吸引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外商前来投资。地方志书里如果不详明记载当地的资源、物产、交通等各方面地情,外商无从知晓投资环境和条件,这志书能给外商提供有用信息,能发挥为当地人民和为国家民族兴利的作用吗?
其二,山西平遥县、云南纳西县等列入世界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文化名城,前志都已记载相关内容,反映了当地鲜明突出的地方特色,如果续志不复载这些内容,那么续志又怎么展示当地的历史文化名城特色,吸引千百万国内外旅游者前来观光呢?行政区域的综合志是这样,《黄山志》、《五台山志》、《都江堰水利志》等等,续志除了记载前志断限后发展变化的情况,还必须复载前志已记述的事物。因此,凡是这类地区的行政区域综合志和专志,复载有关内容是必要的,不可或缺的。
其三,有些事物,诸如人口和计划生育、国民经济生产总值、财税收入等等,续志记载现状时,必须连及前志所载部分,以明发展提高和变化的程度。民情风俗方面,诸如前志中记载的某些
民风民俗,例如安土重迁、重农轻商观念,已开始被外出打工经商观念所替代;风水迷信、重男轻女等邪风陋习也已逐步被现代科学思想、男女平等观念冲垮,续志记述新思想、新观念、新风尚,也会关涉前志所载的这一类旧风陈俗内容。凡此等等,续志中或多或少、程度不等的复载,都是可能的,不可避免的,记载了,形成对照,发展变化才更彰明。
其四,首届社会主义方志多有“人物简介”的篇目和内容,被记载者多为一方名人或影响较大的在世人物。编修续志时,其中的一些人可能已殁世,需要为之立传;仍然生存着,一般也仍需要作简介。这些人前志中简介的生平事迹,续志中立传或简介必然会移用复载。
总而言之,续修方志模式和内容的关系,是彼此适应、内容和形式一致的关系,值得重视,也必须处理好。归纳前说,笔者认为:续修方志不论选择何种模式,程度不等地复载前志内容,是客观需要,但不同模式的续修志书,选用前志已载内容的方式和多寡,则彼此有别,且各有必须注意之处。即:
用重修和新修模式,复载内容虽多,但不是全盘接收,简单重复,补续新事。而必须从总体上考虑和坚持详今明古原则,对前志内容精简压缩,并增补漏载的人和事,纠正错误的记述。
既续又修的志书,应着眼于“用”,并从地情实际出发,大体按上述四方面斟酌考虑,选用和复载相关内容。
纯粹的续志模式,虽然与前志并无瓜葛,但也不可截然置前志所载于不顾,至少上面提到的一、四两方面,还是必须考虑、以至付诸实施的。
四、续修方志的基本要求
续修方志仍然需要有正确的、科学的思想指导,应象首届修志那样,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指导修志,并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要求,把续修方志的工作做好。从前届修志的实践来看,操作中要十分认真贯彻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全面、正确、真实地反映历史和现状,做到续修志书能实现思想性、科学性、资料性相统一。
其次,续修方志应认真总结上届修志的经验教训,弘扬优点,克服缺点,同时又要针对已经发展变化了的地情,勇于创新,做到继承和创新相结合。在创新中,必须务实地坚持方志本体,以求“万变不离其宗”,切不可借口“创新”而偏离志体,导致异化。
第三,要从地情实际出发,认真研究志书突出重点和体现两个特色问题,抓准抓好,并讲究具体操作的有效方法。
第四,要把握方志功能的发挥。修志为用,编纂时便应当考虑到用志和发挥方志功能的问题。上届修志中,普遍对方志资治、存史、教化的功能比较重视,考虑得多。笔者认为,就当代而言,方志的兴利功能十分明显,且有较广泛的表现,值得研究,并为此先后撰写发表了《略论地方志的兴利功能》(《史志研究》1998年第1期)和《关于方志功能的理性思考》(《安徽大学学报》1998年第6期)、《再论地方志的兴利功能》(《中国地方志》2001年第6期)等三篇专文,可资参考。续修方志,理当尽心尽力使所编的志书能充分体现鲜明的资治、兴利、存史、教育功能,以利于更好地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五、结束语
目前,方志界对续修方志问题正在热烈讨论,高论卓识层出不穷。笔者撰作本文,无异于续貂之议,设若能为续修方志者参考,那怕只起到一星半点作用,也就心满意足了。然而无可讳言的是笔者学养不足,对续修方志摸索研究不够,是以文中错谬失当之论容或有之,诚望志界同仁和读者批评指教,帮助我增长知识,得所提高,不断在方志征途上迈进。
(摘自《内蒙古史志》2002年第2期)
近几年来,随着首届修志任务的陆续完成和第二届修志工作的逐步展 开,方志界对续修方志的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续修方志是个大题目,涉及各个方面,本文拟就讨论中较为突出的一个问题,即续修方志的任务和志书模式、内容及基本要求问题,略述浅识。
一、“续修”之义和各家歧见
续者,继续也,这是众人一致的理解。但“修”之义,讨论中却见二说:一是按辞释义,理解为编纂、撰写;另一说则认为包含了对前志修正和增、补、续等几层意思。由此,便出现了对“续修”之义的歧见:一种意见认为是指前后届修志工作相承相续;又一种意见认为是继续进行修志,弘扬传统,又续又修;还有一种意见则理解为承续前志而修续志。
由于大家对“续修”之义理解不同,存在歧见,所以对续修方志的任务和志书的模式,便各有主张,并引证历史上传统方志续修的格局和志家高论,为自己设想和坚持的模式主张提供佐证。他们各言所是,持之有故,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形成了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局面。大体而言,各家提出的续修方志模式有如下几种:
1.既续又修。即如王忍之同志所说的那样,一个任务是“续”,把中国改革开放20年的变化记述清楚;第二个任务是“修”,对上届志书进行修正,要做很多考订、补充、修正等等的工作。(详见《中国地方志》2000年第5期)诸葛计同志在《续修志书中的“纠”字谈》一文提出的“在前志基础上的续、补、纠、创”,即“续记前志下限后的史事;补上前志所当有而实际缺少的内容;纠正前志存在的谬谈;在前志基础上的创新。”(见《中国地方志》2001年第1、2期合刊)与前说一致。
2.重修或新修。有的同志认为,“如果前志问题甚多或严重疏漏,则可以重新修一部统合古今的志书”;或谓:“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志书则要重修。”(见《中国地方志》2000年第6期魏桥、吕志毅文章)也有的同志主张从用志需要出发,续修的每一部志书都应该“独立成志”,即“续修一部全新的‘一方之今古’的实用志书。”(孙其海:《续修方志的模式和编纂构想》,见《中国地方志》2000年第6期)魏、吕二位提出的重修或新修意见是从前志质量不高的实际出发,是有条件的;而后者则是对续修的每一部志书的要求。
3.以上届志书的下限为续志的上限,编纂断代志。例如有人就提出:“务必要以前志的断限时间为续志的上限时间,不可越上限而出。”(黄德权:《续修县志的思考》,《中国地方志》1996年第1期)
面对种种不同模式主张,续修方志实践中如何抉择呢?总的来说,就是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下面,再作具体讨论。
二、续修方志模式选择的两个基本依据
前志质量状况和当地地情,是续修方志模式选择的基本依据。
根据前志质量状况来确定续修方志模式,这是一种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正确主张。历史上的一些修志名家,也曾提出过这样的意见,例如章学诚在《记与戴东原论修志》一文里,就说过:“今之修方志者,必欲统合古今,盖为前人之修是志,率多猥陋,无所取裁,不得已而发凡起例,如创造尔。如前志无憾,则但当续其所有,前志有阙,但当补其所无。”而如果“前志可取”呢,那就不必所有续修方志“皆计及三数百年”了。黎锦熙1938年受聘为陕西城固续修县志总纂时,草定了“续修工作方案”即著名的《方志今议》一书,开宗明义便直言“诚固旧志,成于清康熙五十七年,距今已二百二十年,核其体例内容,皆欠精备”,所以续修《城固县志》,便不能“一续即可”,而必须“‘续’之外宜有所‘补’,续与补之外更宜有所‘创’。”他特别强调,之所以要“有所‘创’”,是因为“居今日而修方志,决非旧志之旨趣与部门所能范围”。章、黎二人的这些言论,对我们今天续修方志进行模式选择,至少有两点启示:一是对待前志的质量应有客观、恰当的评价,然后视情况决定重修还是编修续志,不可凭主观意象草率行事;二是应将前志的体例篇目与发展了的地情认真比对,如果“旧瓶”装不了“新酒”,那就应当本着与时俱进的精神,予以创新体例篇目,力求使续修方志实现内容与形式的统一。
但是如今毕竟时代发展了,今天的修志事业与旧时大不相同。当代编修方志,都是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指导下进行的,前后届编修方志的目的、要求、任务基本相同。所以,前届志书的体例篇目,有可为续修方志继承沿用者,即使选择续志的模式,也不可置前志体例篇目于不顾,借口续志与通志的模式导致,率尔而为。这是必须注意的。
其次,我国幅员广大,各地地情不一,虽然都是续修方志,也不能“一刀切”,都采用某一种模式,而必须根据当地地情实际,选择一种最适应记述县情的模式。这里,我们不妨举几个实例作一些探视:
例之一,上海市嘉定县续志。1992年10月,国务院批准嘉定县撤县建区,区政府为使续修的志书与前志连接,使南宋嘉定十年(1218)建县至撤县建区的县情历史完整,而与建区后的区情自然分割,因而决定并编修出版了《嘉定县续志》(1988—1992),上限与前志相接,下限断于撤县建区。
例之二,浙江省普陀区志(1987—1995)。该志是《普陀县志》的续志,上限起自普陀撤县建区,顺理成章。
例之三,二部正在编修的撤县建市地区续修志书。江西省德兴市市志,上限为撤县建市之时,下限为2000年,既是前县志的续志,又是独立的《德兴市志》。一部是浙江省义乌市市志,虽然此前已出版了新编《义乌县志》,正在编修的《义乌市志》选择了统合古今的通纪体模式,属新修志书。同是县改市的市志,选择了不同的志书模式。
例之四,安徽省《濉溪县志续编》。上限紧承前志的下限,但有些事物的记载时间适当上伸,有补和纠的内容,属既续又修模式。
例之五,江西省《万年县志》。鉴于前志成书于政策开放之初,且属内印志书,所以便选择重修(新修)模式,以充分反映改革开放以来的成就和变化。
上述各例,表面看来五花八门,模式不一,但本质却是一致的,都是以前志状况和地情为依据,选择适应记述需要的模式,较好地体现了从实际出发的实事求是精神;设若用一个模式续修这些志书,则势必难于行事。看来《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规定“编纂地方志应延续不断”,而不具体要求采用何种模式续修方志,为的就是让各地续修方志能按当地实际需要,自行选择某一种模式。
这里必须申明:以上所举实例,主要是为了说明问题。从已知各地续修方志的大体情况看,采用既续又修模式的,属大多数,具有普遍性。但总的说来,各地续修方志中多种模式并存,择一而用,还是恰当的。
三、续修方志记述内容与志书模式的关系处理
模式、断限、内容三者, 存在自然而密切的关系。 不同模式的续修方志,其上限和记述的内容也就有所别:通纪体模式上限及其记述内容溯至事物发轫之时;既续又修模式的上限虽仅及前志下限,但其中补、纠的内容却及于前志记述的时段范围;单纯断代性的续志,只记述前届志书下限以后的地情。表面看来,似乎不同模式的界限明确,互无纠葛。但方志界讨论中,除了对续修方志的模式有不同见解的争议,对记述内容也各有所识。
就笔者平日阅读方志书刊所及,人们对续修方志内容问题争议的焦点,主要反映在三个方面:
一个是续修方志要不要记述古今地情。肯定者认为必须统合古今,使读者“一卷在手,全面了解‘一地之今古’,知一方全史”。持异议者则认为,如果前志质量基本上可以,就不必重修通纪体志书,以免去重复劳动,且可节省人力、物力、财力。也有折中而论意见,说是“为了保持新一轮修志的完整性,可专设‘地情概况’、‘历史纪略’两部分。”这个问题争议的实质乃是有没有必要把每一部续修的志书都选择通纪体模式操作的问题。
其次是续志上限与前志内容的衔接问题。从目前实际情况看,尽管有争议,但实践中已有两种处置之法。一种做法是以前志的断限为依据,时间与记述内容一致,两无瓜葛;有些撤县建区、撤县建市的地区,因前志下限断在撤县时,续修的区志或市志,其上限与记述内容便从建区、建市时始,而既续又修的续志,其增补与纠误的内容,则不受断限时间之制,仍为前志断限时段内。另一种是续志上限与前志下限不直接相承,根据地情和前志下限记述内容的实际,将续志上限适当上伸,形成一种前后志“藕断丝连”、交错相接的状态;一些首届志书下限定在上世纪80年代前期的地区,其续志大都采用此法。这是模式与内容关系一致的处置之法,各从所宜,两不关碍。
第三是对静态事物、变化不大事物是否在续志里记载的问题。赞成记载者认为,续修志书应该能够脱离首届志书而单独存在,其内容要求全面,不能有大的缺漏,不能不记载静态事物;其次,静态事物也有事物本身的变化、人们的活动引发的变化、人们对事物认识的变化,这些变化不可不记载。持异议者则主张:“不变化者不再重写”,“取消少数变化不大的门类,如建置沿革、自然环境、方言、风俗等”,或者“精简自然地理篇的记述范围”。
笔者认为,尽管有些地区续修方志需要采用通纪体模式记载今古,但要求每一部续修的志书都这样做,未免太过。诚如章学诚所说,若“前志可取”,就大可不必重修通纪体的志书。就首届社会主义新方志而言,正如众所公认的那样,多数志书质量是不错的。因此,选择既续又修模式,进行续、补、纠、创,使记载的内容与选择的志书模式协调不悖,更切实际,并易于竣事。至于断代为志的续志则如前所说,从前志状况和当地地情实际出发,酌定采用既续又修模式或纯粹的续志模式,相应地记载断限时段内的地情,都是可行的处理记述内容与志书模式关系之法。但是,其间是否应当、可以复载前志已载的内容(包括静态和变化不大的事物)呢?笔者认为,滥事复载是不对的,而有些事物却是可以复载,甚至非复载不可的。那么,这是什么原因呢?为明究竟,我们不妨联系实际略说其故。
其一,我国改革开放的形势正在进一步深化、发展,对外联系和贸易往来日益频繁,并且吸引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外商前来投资。地方志书里如果不详明记载当地的资源、物产、交通等各方面地情,外商无从知晓投资环境和条件,这志书能给外商提供有用信息,能发挥为当地人民和为国家民族兴利的作用吗?
其二,山西平遥县、云南纳西县等列入世界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文化名城,前志都已记载相关内容,反映了当地鲜明突出的地方特色,如果续志不复载这些内容,那么续志又怎么展示当地的历史文化名城特色,吸引千百万国内外旅游者前来观光呢?行政区域的综合志是这样,《黄山志》、《五台山志》、《都江堰水利志》等等,续志除了记载前志断限后发展变化的情况,还必须复载前志已记述的事物。因此,凡是这类地区的行政区域综合志和专志,复载有关内容是必要的,不可或缺的。
其三,有些事物,诸如人口和计划生育、国民经济生产总值、财税收入等等,续志记载现状时,必须连及前志所载部分,以明发展提高和变化的程度。民情风俗方面,诸如前志中记载的某些
民风民俗,例如安土重迁、重农轻商观念,已开始被外出打工经商观念所替代;风水迷信、重男轻女等邪风陋习也已逐步被现代科学思想、男女平等观念冲垮,续志记述新思想、新观念、新风尚,也会关涉前志所载的这一类旧风陈俗内容。凡此等等,续志中或多或少、程度不等的复载,都是可能的,不可避免的,记载了,形成对照,发展变化才更彰明。
其四,首届社会主义方志多有“人物简介”的篇目和内容,被记载者多为一方名人或影响较大的在世人物。编修续志时,其中的一些人可能已殁世,需要为之立传;仍然生存着,一般也仍需要作简介。这些人前志中简介的生平事迹,续志中立传或简介必然会移用复载。
总而言之,续修方志模式和内容的关系,是彼此适应、内容和形式一致的关系,值得重视,也必须处理好。归纳前说,笔者认为:续修方志不论选择何种模式,程度不等地复载前志内容,是客观需要,但不同模式的续修志书,选用前志已载内容的方式和多寡,则彼此有别,且各有必须注意之处。即:
用重修和新修模式,复载内容虽多,但不是全盘接收,简单重复,补续新事。而必须从总体上考虑和坚持详今明古原则,对前志内容精简压缩,并增补漏载的人和事,纠正错误的记述。
既续又修的志书,应着眼于“用”,并从地情实际出发,大体按上述四方面斟酌考虑,选用和复载相关内容。
纯粹的续志模式,虽然与前志并无瓜葛,但也不可截然置前志所载于不顾,至少上面提到的一、四两方面,还是必须考虑、以至付诸实施的。
四、续修方志的基本要求
续修方志仍然需要有正确的、科学的思想指导,应象首届修志那样,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指导修志,并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要求,把续修方志的工作做好。从前届修志的实践来看,操作中要十分认真贯彻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全面、正确、真实地反映历史和现状,做到续修志书能实现思想性、科学性、资料性相统一。
其次,续修方志应认真总结上届修志的经验教训,弘扬优点,克服缺点,同时又要针对已经发展变化了的地情,勇于创新,做到继承和创新相结合。在创新中,必须务实地坚持方志本体,以求“万变不离其宗”,切不可借口“创新”而偏离志体,导致异化。
第三,要从地情实际出发,认真研究志书突出重点和体现两个特色问题,抓准抓好,并讲究具体操作的有效方法。
第四,要把握方志功能的发挥。修志为用,编纂时便应当考虑到用志和发挥方志功能的问题。上届修志中,普遍对方志资治、存史、教化的功能比较重视,考虑得多。笔者认为,就当代而言,方志的兴利功能十分明显,且有较广泛的表现,值得研究,并为此先后撰写发表了《略论地方志的兴利功能》(《史志研究》1998年第1期)和《关于方志功能的理性思考》(《安徽大学学报》1998年第6期)、《再论地方志的兴利功能》(《中国地方志》2001年第6期)等三篇专文,可资参考。续修方志,理当尽心尽力使所编的志书能充分体现鲜明的资治、兴利、存史、教育功能,以利于更好地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五、结束语
目前,方志界对续修方志问题正在热烈讨论,高论卓识层出不穷。笔者撰作本文,无异于续貂之议,设若能为续修方志者参考,那怕只起到一星半点作用,也就心满意足了。然而无可讳言的是笔者学养不足,对续修方志摸索研究不够,是以文中错谬失当之论容或有之,诚望志界同仁和读者批评指教,帮助我增长知识,得所提高,不断在方志征途上迈进。
(摘自《内蒙古史志》200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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