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五年六月)
为了进一步做好《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志》的编纂工作,根据自治区直属机关各部门、各单位编纂专业志的进展情况,对《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志》(以下简称《区志》)各专业志编纂、评审、出版工作中的一些问题特作如下具体规定。
《区志》编纂职责
《区志》编纂工作在自治区党委的领导和人民政府的主持下,由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组织实施。
一、总监修、副总监修、总纂、副总纂 《区志》设总监修2人、副总监修2人。总监修由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担任,副总监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副主席、分管副主席担任。总纂由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副主任担任,常务副总纂、副总纂由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担任。总监修、副总监修从编修社会主义新方志的指导思想、方针政策上领导和把握编纂《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志》的工作。总纂、常务副总纂、副总纂总揽《区志》的设计、编纂、初审、评审、验收、出版等工作。
二、分管编辑 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下设区志编审室,负责指导自治区直属机关专业志编纂工作。在编审室主任的领导下,分管编辑具体负责对专业志进行业务指导工作。分管编辑应将所联系的专业志编修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时向编审室主任做口头或书面汇报,编审室主任要及时解决。如不能或无法做出适当处理,要向分管副总纂做口头或书面汇报,由分管副总纂视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三、特邀编辑 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可视工作需要,根据一事一聘的原则,从有关部门和单位聘请德才兼备、事业心强的专家学者担任特邀编辑,就某些疑难问题进行审核把关。
四、专业志主编和副主编 《区志》各专业志设编纂委员会,领导本部门或本单位专业志的编纂工作。专业志设主编1人,副主编若干人。专业志的编纂工作实行主编负责制,副主编协助主编做好所分担的工作。专业志的主编和副主编由本部门或本单位党委(党组)选配任命,并报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区志》质量标准
一、观点正确
第一条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记述内蒙古地区的历史和现状。
第二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历史的记述,要以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中共中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为准绳,客观地反映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辉煌成就及经验教训,特别是要全面地反映改革开放以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成就。
第三条 要反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中的指导作用,反映中国共产党在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中的领导地位,把改革开放、经济建设作为重点内容记述,展现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自治区政治稳定、经济繁荣、社会进步、民族团结的新风貌。
第四条 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保密等政策和规定。
二、体例完备
第五条 记事上限尽可能追溯到建制之始、事物发端,下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虑到有关情况,专业志中的概述、大事记、领导名录、图片等下限可适当下延。
第六条 记事范围,除特殊情况外,均以《区志》下限时自治区的行政区划为准,历史上属于内蒙古地区,而志书下限时不归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管辖的地方,不在记述之列;历史上不属于内蒙古地区,而志书下限时归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管辖的地方,在记述之列。个别历史资料如按这一规定难以处理,按历史行政区域择要记述,可作适当说明。
第七条 《区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7种体裁。各种体裁相互联系,使《区志》在总体上达到完美统一。
第八条 《区志》各专业志设《概述》,要抓住事物发展的主要矛盾和本质特征,按时序阐述内蒙古地区的自然变化、社会发展的大势大略。
第九条 《区志》暂设专业志75部,专业志要依据社会分工、学科分类,兼顾部门管辖范围设置。对各专业志总的要求是按事物的性质先横分门类后进行竖写。竖写原则上要按事物发展进程的时间顺序进行记述。
三、特点鲜明
第十条 《区志》要鲜明地反映内蒙古地区的地区特点、民族特点和时代特点。要侧重记述内蒙古地区独有、特有和惟有的事物,重在内容记述,一般不采用升格的方式。
四、资料翔实
第十一条 各专业志资料要做到全面、系统、翔实,客观地反映内蒙古地区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客观地反映所记述的事物发展过程,反映事物发展不同层次宏观、微观的状态。
第十二条 各专业志采用著述体进行编纂,避免把志书写成资料式、文献式的汇编。志文为记述体,大事记为编年体和纪事本末体,人物志为纪传体,凡例、图、表为说明文体。
第十三条 各专业志志、记、传的编写,必须坚持用事实说话,述而不论,寓观点于叙事之中。
第十四条 各专业志的记述使用陈述句,禁止使用夸张、疑问、反诘、祈使等语句。
第十五条 各专业志记述内容要详略得当,应当做到:详今略古,详近略远;详独略同,详典型略一般;详关键时期,略平常年份;详实践活动,略文件辑录;详事业发展,略工作过程;详发明创造,略技术措施;详动态史料,略静态史料。特别要注重记述人物的活动,达到既见森林,又见树木。
第十六条 各专业志记述必须消除抵牾。文与表、分计与合计、纵计与横计、前面与后面的数据均应一致。百分比与绝对数相吻合。专业志之间,概述与各章节之间,前后之间的观点、口径、数据应当一致。
第十七条 各专业志的表格要科学合理、规范得体。
《区志》审核制度
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对完成的专业志(稿)实行三审(初审、评审、验收)制度,以此保证各专业志的质量。
专业志稿完成后,先由本部门或本单位进行初审;初审稿经修改后,形成送审稿,送交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评审;志稿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后,形成验收稿,送交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终审验收。
专业志稿三审费用由各承编单位承担。
一、初审
专业志(初审稿)完成后,由各专业志编纂委员会组织本部门、本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初审。
(一)初审的专业志(初审稿)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专业志(稿)编纂方案、篇目大纲经过分管编辑、区志编审室主任、分管副总纂的原则同意。
2、专业志(稿)已经专业志主编和副主编的修改和统纂。
(二)初审的职责:
1、按照《〈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志〉编纂方案》、《〈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志〉行文规则》对专业志(初审稿)进行审核。
2、严格把好关。一是政治关,志稿内容要符合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要符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规要求;二是史实关,志稿资料要翔实可靠,准确无误;三是业务关,记述内容要符合专业技术要求;四是保密关,记述内容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条例;五是文字关,志稿文字要简洁流畅,严谨朴实。标点符号的使用要规范化。
二、评审
专业志(稿)经初审、修改后,形成送审稿,由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主持、各承编单位筹办召开专业志(稿)评审会,对专业志(稿)进行评审。
(一)评审的专业志(送审稿)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专业志已通过初审,并根据初审书面意见进行了认真的修改,基本达到《〈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志〉编纂方案》中的质量标准。
2、专业志文稿、图表等所有材料齐全。
3、专业志(送审稿)打印成册,字迹清晰,稿面整洁。
4、附有专业志(送审稿)有关材料附件。
(二)评审的职责:
1、常务副总纂、分管副总纂根据《〈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志〉编纂方案》、《〈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志〉行文规则》对专业志(送审稿)进行审核,并向总纂提出口头或书面的志稿评审意见和建议。
2、总纂根据常务副总纂、分管副总纂的评审意见和建议,召集常务副总纂(地方志办公室主任)、分管副总纂(地方志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志编审室主任、分管编辑等研究拟定专业志(稿)评审会的实施方案,并报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领导审批。
3、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主持召开专业志(稿)评审会,成立由领导干部、专家学者、修志人员组成的专业志(稿)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评审会的工作,并对专业志(稿)做出书面评审意见,并就地图、涉外、统战、民族、宗教、保密等问题报有关部门审核,以此指导专业志(稿)下一步的修改工作。
三、验收
专业志(稿)评审、修改后,形成验收稿,由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终审验收。
(一)验收的专业志(验收稿)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专业志(送审稿)已通过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进行了认真的修改,基本达到评审意见的要求。
2、专业志文稿、图表、照片等所有材料齐全。
3、专业志(验收稿)打印成册,字迹清晰,稿面整洁。
4、附有专业志(验收稿)有关材料附件。
(二)验收的职责:
1、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委员、总纂、副总纂等对总纂或副总纂提交的关于对专业志(验收稿)报告进行审议。
2、按照《〈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志〉编纂方案》和《〈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志〉行文规则》的精神,对专业志(验收稿)的政治观点、重要史实、保密问题等进行总体上、高层次的审查,确认专业志(验收稿)是否可以通过验收。
3、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通过对专业志(验收稿)的终审验收后,总纂或常务副总纂应在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验收报告上签字,并加盖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的印章。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主席批准后,签字并加盖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印章,正式送交出版社印刷出版。
《区志》出版工作的有关规定
一、出书经费 各专业志出书经费,由各承担编修专业志任务的部门或单位自行筹措;几个单位共同编修的专业志,可根据内容的多少分摊;承包编写者由原承担编修专业志任务的单位解决。
二、《区志》稿酬 各专业志编写人员的稿酬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有关书籍稿酬的最新规定从出版经费中付给。各专业志的审稿费、资料费和校对费由承担编修专业志的单位根据国家有关稿酬规定付给。
三、《区志》各专业志的印数 每一部专业志最低印数不得少于1 500册,也可视实际需求量增加印数。各单位在志书出版后应送交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50册。有条件的单位可同时出版电子版志书。
四、《区志》各专业志发稿必须“齐、清、定”
1、必须做到原稿和审批手续齐全、完整。凡需要排印的文稿,序言、修志始末、编审人员名单、目录及封面、扉页、照片、图表等都要与正文一次发齐。
2、必须做到原稿字迹工整,标点准确;全部文稿的序码要按规定编排清楚,以防稿件丢失;修改稿件只许用钢笔或毛笔;改动、添加字应写在稿纸的空栏里;对修改过乱的部分,要重新誊正。插图部分的全部插图墨稿、照片要清晰整齐。
3、必须做到不遗留悬而未决的问题;稿件发排后,除涉及政治观点、重要史实和保密问题必须修正外,不得再做任何改动,也不得再增加或删掉任何部分的文、图、表。
五、《区志》装帧设计由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六、《区志》各专业志校对应认真精细,校正校样稿上的错字、倒字、横字、多字、漏字、残字、废字及接排、另行、字体、字号等差错;改正符号和公式的错误;检查标题有无偏斜,字体、字号是否统一,页码是否连贯,书眉、单双码是否排对;检查注释与正文序号是否吻合;检查插图、表格、数学公式、化学方程式等的位置是否恰当;检查行距是否匀称,字距是否符合规定;检查各级标题的字体、字号是否做到全书统一。校样上的差错力求全部检出、改正,漏检字数不得超过十万分之一。
凡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及办公室以前所发类似文件与本规定不符合的,均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解释权属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
为了进一步做好《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志》的编纂工作,根据自治区直属机关各部门、各单位编纂专业志的进展情况,对《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志》(以下简称《区志》)各专业志编纂、评审、出版工作中的一些问题特作如下具体规定。
《区志》编纂职责
《区志》编纂工作在自治区党委的领导和人民政府的主持下,由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组织实施。
一、总监修、副总监修、总纂、副总纂 《区志》设总监修2人、副总监修2人。总监修由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担任,副总监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副主席、分管副主席担任。总纂由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副主任担任,常务副总纂、副总纂由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担任。总监修、副总监修从编修社会主义新方志的指导思想、方针政策上领导和把握编纂《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志》的工作。总纂、常务副总纂、副总纂总揽《区志》的设计、编纂、初审、评审、验收、出版等工作。
二、分管编辑 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下设区志编审室,负责指导自治区直属机关专业志编纂工作。在编审室主任的领导下,分管编辑具体负责对专业志进行业务指导工作。分管编辑应将所联系的专业志编修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时向编审室主任做口头或书面汇报,编审室主任要及时解决。如不能或无法做出适当处理,要向分管副总纂做口头或书面汇报,由分管副总纂视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三、特邀编辑 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可视工作需要,根据一事一聘的原则,从有关部门和单位聘请德才兼备、事业心强的专家学者担任特邀编辑,就某些疑难问题进行审核把关。
四、专业志主编和副主编 《区志》各专业志设编纂委员会,领导本部门或本单位专业志的编纂工作。专业志设主编1人,副主编若干人。专业志的编纂工作实行主编负责制,副主编协助主编做好所分担的工作。专业志的主编和副主编由本部门或本单位党委(党组)选配任命,并报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区志》质量标准
一、观点正确
第一条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记述内蒙古地区的历史和现状。
第二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历史的记述,要以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中共中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为准绳,客观地反映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辉煌成就及经验教训,特别是要全面地反映改革开放以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成就。
第三条 要反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中的指导作用,反映中国共产党在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中的领导地位,把改革开放、经济建设作为重点内容记述,展现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自治区政治稳定、经济繁荣、社会进步、民族团结的新风貌。
第四条 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保密等政策和规定。
二、体例完备
第五条 记事上限尽可能追溯到建制之始、事物发端,下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虑到有关情况,专业志中的概述、大事记、领导名录、图片等下限可适当下延。
第六条 记事范围,除特殊情况外,均以《区志》下限时自治区的行政区划为准,历史上属于内蒙古地区,而志书下限时不归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管辖的地方,不在记述之列;历史上不属于内蒙古地区,而志书下限时归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管辖的地方,在记述之列。个别历史资料如按这一规定难以处理,按历史行政区域择要记述,可作适当说明。
第七条 《区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7种体裁。各种体裁相互联系,使《区志》在总体上达到完美统一。
第八条 《区志》各专业志设《概述》,要抓住事物发展的主要矛盾和本质特征,按时序阐述内蒙古地区的自然变化、社会发展的大势大略。
第九条 《区志》暂设专业志75部,专业志要依据社会分工、学科分类,兼顾部门管辖范围设置。对各专业志总的要求是按事物的性质先横分门类后进行竖写。竖写原则上要按事物发展进程的时间顺序进行记述。
三、特点鲜明
第十条 《区志》要鲜明地反映内蒙古地区的地区特点、民族特点和时代特点。要侧重记述内蒙古地区独有、特有和惟有的事物,重在内容记述,一般不采用升格的方式。
四、资料翔实
第十一条 各专业志资料要做到全面、系统、翔实,客观地反映内蒙古地区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客观地反映所记述的事物发展过程,反映事物发展不同层次宏观、微观的状态。
第十二条 各专业志采用著述体进行编纂,避免把志书写成资料式、文献式的汇编。志文为记述体,大事记为编年体和纪事本末体,人物志为纪传体,凡例、图、表为说明文体。
第十三条 各专业志志、记、传的编写,必须坚持用事实说话,述而不论,寓观点于叙事之中。
第十四条 各专业志的记述使用陈述句,禁止使用夸张、疑问、反诘、祈使等语句。
第十五条 各专业志记述内容要详略得当,应当做到:详今略古,详近略远;详独略同,详典型略一般;详关键时期,略平常年份;详实践活动,略文件辑录;详事业发展,略工作过程;详发明创造,略技术措施;详动态史料,略静态史料。特别要注重记述人物的活动,达到既见森林,又见树木。
第十六条 各专业志记述必须消除抵牾。文与表、分计与合计、纵计与横计、前面与后面的数据均应一致。百分比与绝对数相吻合。专业志之间,概述与各章节之间,前后之间的观点、口径、数据应当一致。
第十七条 各专业志的表格要科学合理、规范得体。
《区志》审核制度
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对完成的专业志(稿)实行三审(初审、评审、验收)制度,以此保证各专业志的质量。
专业志稿完成后,先由本部门或本单位进行初审;初审稿经修改后,形成送审稿,送交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评审;志稿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后,形成验收稿,送交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终审验收。
专业志稿三审费用由各承编单位承担。
一、初审
专业志(初审稿)完成后,由各专业志编纂委员会组织本部门、本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初审。
(一)初审的专业志(初审稿)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专业志(稿)编纂方案、篇目大纲经过分管编辑、区志编审室主任、分管副总纂的原则同意。
2、专业志(稿)已经专业志主编和副主编的修改和统纂。
(二)初审的职责:
1、按照《〈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志〉编纂方案》、《〈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志〉行文规则》对专业志(初审稿)进行审核。
2、严格把好关。一是政治关,志稿内容要符合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要符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规要求;二是史实关,志稿资料要翔实可靠,准确无误;三是业务关,记述内容要符合专业技术要求;四是保密关,记述内容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条例;五是文字关,志稿文字要简洁流畅,严谨朴实。标点符号的使用要规范化。
二、评审
专业志(稿)经初审、修改后,形成送审稿,由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主持、各承编单位筹办召开专业志(稿)评审会,对专业志(稿)进行评审。
(一)评审的专业志(送审稿)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专业志已通过初审,并根据初审书面意见进行了认真的修改,基本达到《〈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志〉编纂方案》中的质量标准。
2、专业志文稿、图表等所有材料齐全。
3、专业志(送审稿)打印成册,字迹清晰,稿面整洁。
4、附有专业志(送审稿)有关材料附件。
(二)评审的职责:
1、常务副总纂、分管副总纂根据《〈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志〉编纂方案》、《〈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志〉行文规则》对专业志(送审稿)进行审核,并向总纂提出口头或书面的志稿评审意见和建议。
2、总纂根据常务副总纂、分管副总纂的评审意见和建议,召集常务副总纂(地方志办公室主任)、分管副总纂(地方志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志编审室主任、分管编辑等研究拟定专业志(稿)评审会的实施方案,并报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领导审批。
3、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主持召开专业志(稿)评审会,成立由领导干部、专家学者、修志人员组成的专业志(稿)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评审会的工作,并对专业志(稿)做出书面评审意见,并就地图、涉外、统战、民族、宗教、保密等问题报有关部门审核,以此指导专业志(稿)下一步的修改工作。
三、验收
专业志(稿)评审、修改后,形成验收稿,由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终审验收。
(一)验收的专业志(验收稿)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专业志(送审稿)已通过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进行了认真的修改,基本达到评审意见的要求。
2、专业志文稿、图表、照片等所有材料齐全。
3、专业志(验收稿)打印成册,字迹清晰,稿面整洁。
4、附有专业志(验收稿)有关材料附件。
(二)验收的职责:
1、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委员、总纂、副总纂等对总纂或副总纂提交的关于对专业志(验收稿)报告进行审议。
2、按照《〈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志〉编纂方案》和《〈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志〉行文规则》的精神,对专业志(验收稿)的政治观点、重要史实、保密问题等进行总体上、高层次的审查,确认专业志(验收稿)是否可以通过验收。
3、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通过对专业志(验收稿)的终审验收后,总纂或常务副总纂应在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验收报告上签字,并加盖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的印章。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主席批准后,签字并加盖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印章,正式送交出版社印刷出版。
《区志》出版工作的有关规定
一、出书经费 各专业志出书经费,由各承担编修专业志任务的部门或单位自行筹措;几个单位共同编修的专业志,可根据内容的多少分摊;承包编写者由原承担编修专业志任务的单位解决。
二、《区志》稿酬 各专业志编写人员的稿酬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有关书籍稿酬的最新规定从出版经费中付给。各专业志的审稿费、资料费和校对费由承担编修专业志的单位根据国家有关稿酬规定付给。
三、《区志》各专业志的印数 每一部专业志最低印数不得少于1 500册,也可视实际需求量增加印数。各单位在志书出版后应送交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50册。有条件的单位可同时出版电子版志书。
四、《区志》各专业志发稿必须“齐、清、定”
1、必须做到原稿和审批手续齐全、完整。凡需要排印的文稿,序言、修志始末、编审人员名单、目录及封面、扉页、照片、图表等都要与正文一次发齐。
2、必须做到原稿字迹工整,标点准确;全部文稿的序码要按规定编排清楚,以防稿件丢失;修改稿件只许用钢笔或毛笔;改动、添加字应写在稿纸的空栏里;对修改过乱的部分,要重新誊正。插图部分的全部插图墨稿、照片要清晰整齐。
3、必须做到不遗留悬而未决的问题;稿件发排后,除涉及政治观点、重要史实和保密问题必须修正外,不得再做任何改动,也不得再增加或删掉任何部分的文、图、表。
五、《区志》装帧设计由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六、《区志》各专业志校对应认真精细,校正校样稿上的错字、倒字、横字、多字、漏字、残字、废字及接排、另行、字体、字号等差错;改正符号和公式的错误;检查标题有无偏斜,字体、字号是否统一,页码是否连贯,书眉、单双码是否排对;检查注释与正文序号是否吻合;检查插图、表格、数学公式、化学方程式等的位置是否恰当;检查行距是否匀称,字距是否符合规定;检查各级标题的字体、字号是否做到全书统一。校样上的差错力求全部检出、改正,漏检字数不得超过十万分之一。
凡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及办公室以前所发类似文件与本规定不符合的,均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解释权属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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