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6年,清朝政府改刑部为法部,专门负责司法行政工作;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专门负责案件的审理,司法行政与司法审判分离。在其后的历史岁月中,司法行政在曲折中发展,逐步奠定独立地位,同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共同构成中国现行司法体制的架构,在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中发挥着应有作用。
一
1948年11月11日,内蒙古自治政府与内蒙古临时参议会驻会参议员召开联席会议,决定成立内蒙古自治政府司法部。1949年12月2日,自治政府司法部改称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部,主持全区司法行政工作。这一时期的司法行政工作,主要围绕接收和改造旧法院、建立各级人民法院、管理监狱展开,旨在彻底废除旧法体系,建立人民司法制度。
1950年4月10日,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首届司法会议提出,司法工作“要为群众生产服务,要设置人民法院和法庭,并试行巡回就审的办案方法,要建立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5月,全区开始建立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10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在《关于加强人民司法工作的指示》中指出,“关于监所管理,目前一般宜归公安部门负责,兼受司法部门指导”。根据这一指示,自治区司法部于同年12月将监狱、看守所和劳动改造队移交自治区公安部管理。1951年5月,自治区司法部撤销,司法行政业务并入自治区人民法院。1952年8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绥远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部长史良所作的《关于彻底改造和整顿人民法院的报告》,开展批判旧法观点、旧司法作风和整顿司法机关的司法改革运动,司法工作从侧重司法组织建设转向人民司法制度建设。在司法改革运动中,各地重点抓了训练人民陪审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指导律师辩护,依法公开审理刑事、民事案件,实行一审陪审和公开审判制度,在县旗建立人民法庭及其巡回法庭等项工作。
1954年7月,自治区人民法院司法座谈会作出在呼和浩特市进行律师辩护制度试点的决定,呼和浩特市人民法院审判员韩有贵被批准担任全区第一位人民律师,标志着自治区人民律师制度的建立。8月,鉴于自治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日渐繁重,不宜兼管所属法院的干部管理、教育、训练和组织建设、财务以及陪审、民间调解、公证、律师等司法行政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关于各省与中央直辖市审判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分立问题的意见》,组建自治区司法厅,主要职能是司法行政管理和人民法院组织建设、司法制度建设。
正逢司法行政工作健康发展之际,1957年,反右运动在全国范围内展开。由于极“左”思潮的影响,轻视法律和法制建设的思想泛滥,不少主张依法办案的司法干部和律师被打成“右派”。司法行政机关受到严重冲击,律师制度夭折,公证制度名存实亡,人民调解制度形同虚设。1958年3月,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决定自治区司法厅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合署办公。1959年4月28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决议,司法部被撤销;7月,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决定撤销自治区司法厅,司法行政工作全部移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理,成立不久的自治区律师协会筹备会办事处也随之撤销。此时,从中央到地方,审判与司法行政的“分立制”变为“合一制”,法制建设大倒退。其后,在长达十八年的时间里,司法行政机关一直没有设立。
二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认真总结“文化大革命”的经验教训,冲破“左”的禁区,作出把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开创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纪元。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加强民主法制建设,1979年7月l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该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各级人民法院设置、人员编制和办公机构由司法行政机关另外规定。9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恢复设立司法部;29日,自治区党委决定建立自治区司法局。1980年10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盟市、旗县司法行政机关的通知》。截至1984年6月,全区12个盟市、100个旗县(市区)均建立司法行政机关。
司法行政机构重建后,司法行政各项工作在拨乱反正中恢复和发展。1982年8月,司法行政部门的任务在国家机关机构改革中作了较大调整,自治区司法局将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移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理。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规定,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司法行政工作,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地位得以确立。1983年5月,自治区司法局改称自治区司法厅;7月,自治区司法厅整建制接管自治区公安厅管理的劳动改造、劳动教养机关。
劳动改造、劳动教养工作归属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后,迅即投入为期三年的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以下简称“严打”)的斗争。经过1986—1990年的探索性改革,监管改造工作实现从混合型管理向分押、分管、分教管理的转变;劳教所则以划类升级考评的办法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服刑人员和劳教人员实行改造、生产双百分考核奖惩制,劳改、劳教企业推行“包定奖”生产责任制,经济效益开始好转。
法制宣传紧密围绕宪法和新颁布的其他重要法律、法规在全社会有序展开。1982年和1983年,全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教育群众、震慑犯罪、伸张正义。1982年9月,中共十二大提出在全体人民中间反复进行法制教育,努力使每个公民都知法守法的要求。1984年9月,自治区司法厅根据全国法制宣传工作会议精神,具体部署在全区各族群众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任务。1985年3月,自治区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在全区各族公民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11月21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司法厅联合印发《关于在全区各族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以下简称“一五”普法规划)。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认真实施“一五”普法规划,全民受到一次法律知识的启蒙教育。普法,把法律交给广大人民,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律师机构建立和律师执业有了法律保障。1982年以后,律师业务从单一办理刑事辩护和解答法律询问扩展到民事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和为旗县(市、区)、苏木(乡镇)政府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等领域,法律服务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作用日益明显。
1982年5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工作纳入法制轨道。截至1985年,全区共有公证处103个,公证员107名,公证联络员近两千名,公证事项达40余项。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公证工作积极开辟横向经济联合公证、定向培养学生公证、劳动合同公证、集资办厂公证、技术转让公证、智力投资公证、农牧区草牧双承包公证、清理陈欠贷款公证等新证源。1988年10月,自治区司法厅发出《关于使用世界银行贷款需由司法厅厅长出具协议证明书的通知》,规定使用世界银行贷款的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在与世界银行就贷款项目谈判中应通知司法厅派员参加并由司法厅厅长出具项目证明书。截至1999年,自治区司法厅先后为自治区8个重点建设项目申请世界银行贷款协议出具证明书,涉及资金引进额3.9亿美元。1990年,公证事项增至130多项。
1981年,根据司法部关于尽快配齐基层司法助理员的工作部署,全区各地着手司法助理员配备和人民调解委员会重组工作。截至1985年,全区苏木(乡镇)、城市街道配备基层司法助理员1 695名,苏木(乡镇)、嘎查(村)、小组三级调解组织基本形成。与此同时,基层法律服务所也陆续在苏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起来。1990年6月,全区第一家司法所——呼和浩特市郊区西菜园乡司法所建立之后,全区各地相继在苏木(乡镇)建立司法所,这标志着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四级司法行政组织体系的初步建立。
这一时期,以专门学校为主、成人和函授教育为辅的法学教育蓬勃兴起。法律成为热门专业,从事法律职业成为许多人的追求。
三
20世纪90年代后,司法行政各项工作亦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
罪犯教育改造工作取得新的进展。各监狱贯彻“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方针,创新方法,管理水平逐步提高。全区监狱系统大力推行狱务公开制度,推进依法治监和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努力抓好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和监狱布局调整工作,监狱面貌和监管改造环境明显改善。截至2005年,建成部级现代化文明监狱4所,建成自治区级现代化文明监狱6所,被评为自治区级现代化文明监区(大队)21个。
劳教工作体现出区别于监狱的鲜明特色。根据劳教人员的实际情况,劳教单位分别采取封闭、半开放、开放的方式进行科学管理、文明管理;努力抓好法制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促进劳教人员矫正恶习并学到生产技能;现代化文明劳教所创建活动广泛开展,有力地促进了劳教所全面建设。截至2005年,建成部级现代化文明劳动教养所1所,部级优秀劳动教养学校3所,自治区级优秀劳动教养学校8所。
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持续深入。继1986—1990年“一五”普法之后,1991—2005年全区又连续实施三个五年普法规划。1998年,根据中共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方略,自治区党委作出依法治区的战略决策,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实施依法治区的决议》;自治区党委、政府批转依法治区工作规划,地方依法治理、行业依法治理、基层依法治理步入新的发展阶段。通过普法和依法治区规划的实施,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步增强,领导干部法制观念和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逐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维护法制的统一与权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的理念逐步树立,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制度体系逐步形成,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工作逐步加强,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制度逐步健全,初步实现从法律知识启蒙教育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转变,从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
律师管理工作不断创新。从法律服务范围看,律师除为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房地产交易、落实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实施下岗职工再就业提供法律服务外,还适时介入金融、证券、知识产权、外向型经济领域;从管理体制看,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和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已经确立。律师事务所结构也发生变化,形成以国资所为主体,合作制、合伙制等形式并存的新格局。有的律师事务所在国外、区外设立分支机构,向品牌化、规模化发展迈进。截至2005年,全区共有律师事务所235家,其中公司律师事务所9家;共有律师2167名,其中公职律师23名。
公证管理体制改革力度加大。按照司法部的统一部署,1991年,自治区司法厅严格组织旨在提高公证员素质的每两年一次的公证员资格考试,开展全区公证质量大检查和公证质量评优活动。2000年8月,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公证条例》,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职责、公证范围、公证管辖、公证程序、公证效率、监督与管理、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使自治区公证工作在法制化的轨道上更进一步。要素式公证书、试行主办公证员负责制、公证员年度注册、公证错证通报等制度在全区推行,公证公信力提高。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颁布,公证管理体制改革力度加大。截至2005年,全区116家公证处中,112家转为事业体制,能够开展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达到24家。
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逐年加强。人民调解组织依托地缘优势,凭借对民情的熟知,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和“自愿平等、合法合理、尊重诉权”的原则,为农牧民、社区居民和企业职工调解了大量的民间纠纷。司法所作为基层司法行政机构,与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共同构成基层政法组织体系。截至2003年,全区所有苏木(乡镇)和大部分街道建立司法所。司法所的管理体系逐步理顺,基础设施不断改善,人员素质明显提高。司法所运用多种形式,通俗易懂地宣传法律常识;协助基层政府依法行政,推行政务公开和财务公开;正确指导村民依法制定自治章程,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协同有关单位和社会力量尽力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降低重新犯罪率,发挥着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随着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的进步,司法行政机关职能不断拓展,法律援助、国家司法考试、司法鉴定、社区矫正先后纳入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范畴。
法律援助社会效果日益突出。1998—2003年,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全部建起法律援助专门机构;以政府投入为主,行业奉献、社会赞助相结合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初步形成。2004年11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关于贯彻〈法律援助条例〉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就建立法律援助财政支持机制、受援助公民经济困难标准、办案补贴标准等作出规定,有力地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法律援助办案数量逐年增加,仅2005年全区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4 481件。法律援助工作在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维护社会贫弱群体的合法权益和促进司法公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工作严密有序。实行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意味着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遴选机制的确立。2002—2005年,全区共组织国家司法考试4次,参加考试人数累计18254名,其中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1 292名,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1273名。司法考试以其权威性、规范性、严密性和廉洁性,被誉为“天下第一考”。
司法鉴定管理开局良好。2002年,自治区司法厅审核登记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所等11家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并向社会公告。2005年,自治区司法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所作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审核登记司法鉴定机构22家,涉及法医、物证和声像资料三大类别的司法鉴定业务。
社区矫正试点稳步进行。社区矫正是同监狱矫正相对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2005年,包头市、鄂尔多斯市、通辽市和兴安盟正式开展社区矫正试点。
实践证明,司法行政机关为服务经济建设、化解矛盾纠纷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出积极贡献。展望未来,司法行政事业必将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大有作为。
1906年,清朝政府改刑部为法部,专门负责司法行政工作;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专门负责案件的审理,司法行政与司法审判分离。在其后的历史岁月中,司法行政在曲折中发展,逐步奠定独立地位,同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共同构成中国现行司法体制的架构,在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中发挥着应有作用。
一
1948年11月11日,内蒙古自治政府与内蒙古临时参议会驻会参议员召开联席会议,决定成立内蒙古自治政府司法部。1949年12月2日,自治政府司法部改称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部,主持全区司法行政工作。这一时期的司法行政工作,主要围绕接收和改造旧法院、建立各级人民法院、管理监狱展开,旨在彻底废除旧法体系,建立人民司法制度。
1950年4月10日,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首届司法会议提出,司法工作“要为群众生产服务,要设置人民法院和法庭,并试行巡回就审的办案方法,要建立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5月,全区开始建立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10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在《关于加强人民司法工作的指示》中指出,“关于监所管理,目前一般宜归公安部门负责,兼受司法部门指导”。根据这一指示,自治区司法部于同年12月将监狱、看守所和劳动改造队移交自治区公安部管理。1951年5月,自治区司法部撤销,司法行政业务并入自治区人民法院。1952年8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绥远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部长史良所作的《关于彻底改造和整顿人民法院的报告》,开展批判旧法观点、旧司法作风和整顿司法机关的司法改革运动,司法工作从侧重司法组织建设转向人民司法制度建设。在司法改革运动中,各地重点抓了训练人民陪审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指导律师辩护,依法公开审理刑事、民事案件,实行一审陪审和公开审判制度,在县旗建立人民法庭及其巡回法庭等项工作。
1954年7月,自治区人民法院司法座谈会作出在呼和浩特市进行律师辩护制度试点的决定,呼和浩特市人民法院审判员韩有贵被批准担任全区第一位人民律师,标志着自治区人民律师制度的建立。8月,鉴于自治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日渐繁重,不宜兼管所属法院的干部管理、教育、训练和组织建设、财务以及陪审、民间调解、公证、律师等司法行政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关于各省与中央直辖市审判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分立问题的意见》,组建自治区司法厅,主要职能是司法行政管理和人民法院组织建设、司法制度建设。
正逢司法行政工作健康发展之际,1957年,反右运动在全国范围内展开。由于极“左”思潮的影响,轻视法律和法制建设的思想泛滥,不少主张依法办案的司法干部和律师被打成“右派”。司法行政机关受到严重冲击,律师制度夭折,公证制度名存实亡,人民调解制度形同虚设。1958年3月,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决定自治区司法厅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合署办公。1959年4月28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决议,司法部被撤销;7月,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决定撤销自治区司法厅,司法行政工作全部移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理,成立不久的自治区律师协会筹备会办事处也随之撤销。此时,从中央到地方,审判与司法行政的“分立制”变为“合一制”,法制建设大倒退。其后,在长达十八年的时间里,司法行政机关一直没有设立。
二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认真总结“文化大革命”的经验教训,冲破“左”的禁区,作出把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开创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纪元。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加强民主法制建设,1979年7月l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该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各级人民法院设置、人员编制和办公机构由司法行政机关另外规定。9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恢复设立司法部;29日,自治区党委决定建立自治区司法局。1980年10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盟市、旗县司法行政机关的通知》。截至1984年6月,全区12个盟市、100个旗县(市区)均建立司法行政机关。
司法行政机构重建后,司法行政各项工作在拨乱反正中恢复和发展。1982年8月,司法行政部门的任务在国家机关机构改革中作了较大调整,自治区司法局将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移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理。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规定,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司法行政工作,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地位得以确立。1983年5月,自治区司法局改称自治区司法厅;7月,自治区司法厅整建制接管自治区公安厅管理的劳动改造、劳动教养机关。
劳动改造、劳动教养工作归属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后,迅即投入为期三年的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以下简称“严打”)的斗争。经过1986—1990年的探索性改革,监管改造工作实现从混合型管理向分押、分管、分教管理的转变;劳教所则以划类升级考评的办法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服刑人员和劳教人员实行改造、生产双百分考核奖惩制,劳改、劳教企业推行“包定奖”生产责任制,经济效益开始好转。
法制宣传紧密围绕宪法和新颁布的其他重要法律、法规在全社会有序展开。1982年和1983年,全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教育群众、震慑犯罪、伸张正义。1982年9月,中共十二大提出在全体人民中间反复进行法制教育,努力使每个公民都知法守法的要求。1984年9月,自治区司法厅根据全国法制宣传工作会议精神,具体部署在全区各族群众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任务。1985年3月,自治区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在全区各族公民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11月21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司法厅联合印发《关于在全区各族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以下简称“一五”普法规划)。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认真实施“一五”普法规划,全民受到一次法律知识的启蒙教育。普法,把法律交给广大人民,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律师机构建立和律师执业有了法律保障。1982年以后,律师业务从单一办理刑事辩护和解答法律询问扩展到民事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和为旗县(市、区)、苏木(乡镇)政府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等领域,法律服务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作用日益明显。
1982年5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工作纳入法制轨道。截至1985年,全区共有公证处103个,公证员107名,公证联络员近两千名,公证事项达40余项。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公证工作积极开辟横向经济联合公证、定向培养学生公证、劳动合同公证、集资办厂公证、技术转让公证、智力投资公证、农牧区草牧双承包公证、清理陈欠贷款公证等新证源。1988年10月,自治区司法厅发出《关于使用世界银行贷款需由司法厅厅长出具协议证明书的通知》,规定使用世界银行贷款的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在与世界银行就贷款项目谈判中应通知司法厅派员参加并由司法厅厅长出具项目证明书。截至1999年,自治区司法厅先后为自治区8个重点建设项目申请世界银行贷款协议出具证明书,涉及资金引进额3.9亿美元。1990年,公证事项增至130多项。
1981年,根据司法部关于尽快配齐基层司法助理员的工作部署,全区各地着手司法助理员配备和人民调解委员会重组工作。截至1985年,全区苏木(乡镇)、城市街道配备基层司法助理员1 695名,苏木(乡镇)、嘎查(村)、小组三级调解组织基本形成。与此同时,基层法律服务所也陆续在苏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起来。1990年6月,全区第一家司法所——呼和浩特市郊区西菜园乡司法所建立之后,全区各地相继在苏木(乡镇)建立司法所,这标志着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四级司法行政组织体系的初步建立。
这一时期,以专门学校为主、成人和函授教育为辅的法学教育蓬勃兴起。法律成为热门专业,从事法律职业成为许多人的追求。
三
20世纪90年代后,司法行政各项工作亦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
罪犯教育改造工作取得新的进展。各监狱贯彻“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方针,创新方法,管理水平逐步提高。全区监狱系统大力推行狱务公开制度,推进依法治监和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努力抓好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和监狱布局调整工作,监狱面貌和监管改造环境明显改善。截至2005年,建成部级现代化文明监狱4所,建成自治区级现代化文明监狱6所,被评为自治区级现代化文明监区(大队)21个。
劳教工作体现出区别于监狱的鲜明特色。根据劳教人员的实际情况,劳教单位分别采取封闭、半开放、开放的方式进行科学管理、文明管理;努力抓好法制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促进劳教人员矫正恶习并学到生产技能;现代化文明劳教所创建活动广泛开展,有力地促进了劳教所全面建设。截至2005年,建成部级现代化文明劳动教养所1所,部级优秀劳动教养学校3所,自治区级优秀劳动教养学校8所。
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持续深入。继1986—1990年“一五”普法之后,1991—2005年全区又连续实施三个五年普法规划。1998年,根据中共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方略,自治区党委作出依法治区的战略决策,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实施依法治区的决议》;自治区党委、政府批转依法治区工作规划,地方依法治理、行业依法治理、基层依法治理步入新的发展阶段。通过普法和依法治区规划的实施,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步增强,领导干部法制观念和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逐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维护法制的统一与权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的理念逐步树立,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制度体系逐步形成,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工作逐步加强,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制度逐步健全,初步实现从法律知识启蒙教育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转变,从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
律师管理工作不断创新。从法律服务范围看,律师除为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房地产交易、落实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实施下岗职工再就业提供法律服务外,还适时介入金融、证券、知识产权、外向型经济领域;从管理体制看,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和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已经确立。律师事务所结构也发生变化,形成以国资所为主体,合作制、合伙制等形式并存的新格局。有的律师事务所在国外、区外设立分支机构,向品牌化、规模化发展迈进。截至2005年,全区共有律师事务所235家,其中公司律师事务所9家;共有律师2167名,其中公职律师23名。
公证管理体制改革力度加大。按照司法部的统一部署,1991年,自治区司法厅严格组织旨在提高公证员素质的每两年一次的公证员资格考试,开展全区公证质量大检查和公证质量评优活动。2000年8月,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公证条例》,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职责、公证范围、公证管辖、公证程序、公证效率、监督与管理、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使自治区公证工作在法制化的轨道上更进一步。要素式公证书、试行主办公证员负责制、公证员年度注册、公证错证通报等制度在全区推行,公证公信力提高。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颁布,公证管理体制改革力度加大。截至2005年,全区116家公证处中,112家转为事业体制,能够开展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达到24家。
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逐年加强。人民调解组织依托地缘优势,凭借对民情的熟知,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和“自愿平等、合法合理、尊重诉权”的原则,为农牧民、社区居民和企业职工调解了大量的民间纠纷。司法所作为基层司法行政机构,与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共同构成基层政法组织体系。截至2003年,全区所有苏木(乡镇)和大部分街道建立司法所。司法所的管理体系逐步理顺,基础设施不断改善,人员素质明显提高。司法所运用多种形式,通俗易懂地宣传法律常识;协助基层政府依法行政,推行政务公开和财务公开;正确指导村民依法制定自治章程,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协同有关单位和社会力量尽力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降低重新犯罪率,发挥着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随着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的进步,司法行政机关职能不断拓展,法律援助、国家司法考试、司法鉴定、社区矫正先后纳入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范畴。
法律援助社会效果日益突出。1998—2003年,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全部建起法律援助专门机构;以政府投入为主,行业奉献、社会赞助相结合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初步形成。2004年11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关于贯彻〈法律援助条例〉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就建立法律援助财政支持机制、受援助公民经济困难标准、办案补贴标准等作出规定,有力地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法律援助办案数量逐年增加,仅2005年全区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4 481件。法律援助工作在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维护社会贫弱群体的合法权益和促进司法公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工作严密有序。实行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意味着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遴选机制的确立。2002—2005年,全区共组织国家司法考试4次,参加考试人数累计18254名,其中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1 292名,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1273名。司法考试以其权威性、规范性、严密性和廉洁性,被誉为“天下第一考”。
司法鉴定管理开局良好。2002年,自治区司法厅审核登记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所等11家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并向社会公告。2005年,自治区司法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所作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审核登记司法鉴定机构22家,涉及法医、物证和声像资料三大类别的司法鉴定业务。
社区矫正试点稳步进行。社区矫正是同监狱矫正相对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2005年,包头市、鄂尔多斯市、通辽市和兴安盟正式开展社区矫正试点。
实践证明,司法行政机关为服务经济建设、化解矛盾纠纷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出积极贡献。展望未来,司法行政事业必将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大有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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