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检察机构最早建立于民国17年(1928年)。当时,绥远省审判处奉令改组为绥远省高等法院,内设了检察处及检察官。此后,在归绥(今呼和浩特市)、包头县、兴和县、丰镇县、陕坝(今杭锦后旗)、通辽、开鲁、赤峰、扎兰屯、海拉尔等地陆续设立检察机构,配备检察官,行使检察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在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建设新中国的同时,也创建了新中国的检察制度,并逐步建立起新中国的人民检察机关。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同全国其他省市自治区一样,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党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检察署下达的《各级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通则草案》,从1950年开始创建人民检察机关。1950年3月绥远省人民检察署成立,1953年8月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人民检察署成立,1954年3月两署合并组成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人民检察署。
1950~1953年,是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人民检察事业的创建时期。创建之初,首要的任务是建立机构,配备干部。遵照中国共产党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慎重稳进”的政权建设方针,坚持一面建立机构、一面培养干部、一面开展工作,以自上而下、积极稳妥的步骤,建立各级人民检察署。按照“宁缺毋滥”的原则,慎重选拔干部。到1953年底,全区已建人民检察署20个,共有检察人员69人。这一时期,全区各级人民检察署围绕党在经济恢复时期的各项中心工作,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积极配合公安、法院参加了镇压反革命、土地改革、减租反霸、“三反”(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五反”(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窃国家资财、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和司法改革等运动,对罪大恶极的土匪、恶霸、敌特、反革命集团骨干分子,破坏民族团结的重大犯罪分子,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及时进行立案侦查、审查起诉等工作。与此同时,全区检察机关重视信访工作,把接待群众控告检举与设立意见箱、建立人民检察通讯员制度结合起来,对监所巡回检察,初步开展一般监督工作。初建时期的全区各级检察机关,始终把工作重点放在侦查起诉重大典型案件上,依法严厉打击反革命分子和破坏经济建设等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为巩固新生革命政权,加强民族团结,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作出了不懈努力,为检察事业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1954~1957年上半年,是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人民检察事业的发展时期。这一时期,在“普遍建立、重点充实、逐步健全”的组织建设方针指导下,检察机关逐步发展壮大,检察业务全面开展。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对人民检察院的名称、性质、机构设置、领导关系、职权范围等均作出明确规定。年底,全区各级人民检察署相继更名为人民检察院。到1955年底,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已由1954年的28个发展到90个,检察人员由1954年的208名增加到482名。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劳改监督、一般监督等业务活动全面展开。为了加强业务建设,这一时期,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先后召开了4次全区检察工作会议、6次专业会议,推动了全区各项检察业务工作,使全区检察业务建设进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
1957年下半年~1961年,是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人民检察事业遭受挫折的时期。1957年下半年,在“左”倾思想干扰下,把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侦查和一般监督等职能视为“矛头对内”、“方向错误”、“忽视党的领导”等进行批判,有的检察干部被错划为“右派分子”。1958年掀起“大跃进”,大刮“共产风”、“取消风”。全区有55个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法院合并,有的成立政法公安部,有的组成政法部,为数不少的检察人员被调离。在办案方法上,推行“一长代三长”、“一员顶三员”①的做法,检察工作的法定程序实际被废止,法律监督职能实际被取消。1959年,开展了反对“右倾机会主义分子”的斗争,有些检察干部又受到错误批判,法律监督职能被视为右倾,并受到批判。这期间出现了检察机构削弱、业务建设受挫、检察工作停滞等问题。
1962~1966年4月,是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人民检察事业缓慢发展的时期。为了推动全区检察事业发展,自治区检察院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1962年5月制定下发了《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检察工作条例(草案)》,对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职权范围、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监所检察、社会改造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牧区检察、调查研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从1962年开始全面纠正“左”的错误,合并了的机关重新分开,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职能,各项检察业务逐步得到恢复和发展。到1962年底,全区共有97个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776人;到1965年底,全区共有105个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808人。随着纠正和批判“左”的错误思想,检察机关的地位和作用得到肯定,办案程序和制度得到恢复,检察工作出现了新的转机,刑事检察、监督检察、控告申诉检察全面开展。
1966年5月~1977年,是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人民检察事业的中断时期。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同全国一样,掀起了“砸烂公、检、法”的风浪,全区检察机关遭受严重冲击,检察工作陷于瘫痪,检察机关实际被取消。
1978~2005年,是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人民检察事业的重建和蓬勃发展的时期。这一时期,全区检察机关在队伍建设、业务工作和检务保障等方面获得了空前发展。
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重新设置各级人民检察院,恢复检察机关在国家政权建设中的地位。同月,自治区党委决定重建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同年12月1日,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人民检察院正式行文办公。与此同时,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相继恢复重建。到1978年底,全区已重建盟市人民检察院6个,旗县区人民检察院55个,共有检察人员525人。到1987年底,全区已有各级人民检察院116个,其中省级检察院1个,盟市检察(分)院12个,派出和专门检察院各1个,基层检察院101个,共有检察人员4844人。到2005年底,全区共有检察院126个,其中省级检察院1个,盟市检察(分)院12个,专门检察院1个,基层检察院104个,派出检察院8个,共有检察人员5976人。
重建以来,全区检察机关一面筹建机构、审慎选调干部,一面培训学习、开展工作。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积极开展各项检察业务活动,为维护全区政治安定、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经济建设顺利进行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1978~1987年,在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后的第一个10年中,全区各级检察机关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围绕党的中心工作认真开展各项检察工作。
一、拨乱反正,维护全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1979年2月召开的第九次全区检察工作会议,总结了人民检察工作在“文化大革命”前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肯定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确立了把检察工作重点放在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各项检察业务必须服从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的方针。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平反纠正冤假错案3130余件,落实了党的政策。
二、打击刑事犯罪。从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各个环节抓起,稳准狠地打击了刑事犯罪活动。特别是1983年8月~1986年12月,全区检察机关遵照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会的决定,同公安、法院等机关密切配合,开展了“严打”斗争。全区检察机关坚定不移地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对杀人、抢劫、强奸、流氓、重大盗窃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及时批捕、起诉,保证了斗争的顺利开展。1978~1987年,全区检察机关共审查批捕各类刑事犯罪分子60211人;决定起诉案犯60558人;出庭支持公诉33432次;不批准逮捕6700人;追捕、追诉犯罪分子888人;对法院判决确有错误的案件提出抗诉498件;结合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向公安、法院提出纠正违法建议1622次。
三、打击经济犯罪。1982年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会作出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活动的决定后,全区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了打击经济犯罪工作,集中力量查办了一批贪污贿赂、偷税抗税、投机倒把、盗伐林木等犯罪案件。10年中,全区检察机关直接受理各种经济犯罪案件6429件,立案查处3024件,其中大要案456件,挽回经济损失1887.26万元。
四、开展“侵权”、渎职检察工作。10年中,直接受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3098件,立案侦查853件,逮捕案犯347人,起诉474人。
五、对监管改造工作的法律监督。配合有关单位认真贯彻党的劳改劳教工作方针政策,对管教人员执行法律政策情况进行经常检察。10年中,共办理劳改人员重新犯罪案件1695件,查处监改场所干警犯罪案件139件,提出纠正各种违法建议5857次。
六、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各级检察机关在积极查办控告申诉案件的同时,主动做好上访人员的思想工作,避免矛盾激化,防止和减少犯罪。10年中,共受理控告申诉案件103474件,自行查办10517件,其他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七、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结合办案,针对发案单位在安全防范、经营管理和规章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帮助有关单位落实管理措施,堵塞漏洞;普遍建立对“两不一免”(对有轻微违法犯罪的人员不批捕、不起诉和免予起诉)人员的帮教回访制度,促使他们悔过自新,做遵纪守法的公民;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法制宣传,开展法律咨询。
八、队伍建设。10年中,全区各级检察机关始终注意在提高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上下功夫。在检察人员中进行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进行了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结合精神文明建设,对检察人员加强了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教育和职业责任、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以下简称“四有”、“三职”教育);按照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以下简称“四化”)的要求,适时调整、充实了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在经费短缺的情况下,采取多种形式培训3860余人次,报考、选送各类大专院校、电大、函大、党校学习的1386人。经过实践的锻炼,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1985~1987年,全区检察系统评选、表彰先进集体和文明单位426个(次)、先进工作者和模范共产党员等1433人(次)。
1988~1992年,全区检察机关确立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深入开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斗争,坚持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切实加强法纪检察,全面履行各项检察职能,进一步强化队伍建设。
一、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按照高检院的部署,全区检察机关把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列为打击经济犯罪的第一位工作。5年共受理贪污贿赂罪案线索6050件,同比增长109.7%,立案查处3062件,同比增长100.1%,追回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2858万余元,同比增长108.4%。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斗争持续深入的主要标志是:1.查处的大案要案逐年增加。5年共突破万元以上大案683件,查处县处级以上贪污贿赂犯罪分子86人。查办大要案数平均每年递增35%。2.5年共挽回经济损失5815万余元,促使一批濒临倒闭的企业获得了新生。特别是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以下简称“两高”通告)发布后,掀起了反贪肃贿的高潮,取得了很好的法律、经济、政治和社会效果。3.执法水平明显提高。各级检察院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与此同时,严肃执法,文明办案,严格执行内部制约。1992年与1988年相比,起诉率由36.9%上升到42.2%,免诉率由53.5%下降到36.3%。4.打击其他经济犯罪活动取得一定成绩。5年共立案查处挪用公款罪案912件,偷税抗税罪案334件,假冒商标罪案23件,收缴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2618.65万元。
二、“严打”斗争和综合治理。5年中,各级检察院坚持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51458人,批捕44959人,其中重特大案犯15539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55626人,提起公诉44096人,其中重特大案犯12884人。全区检察机关始终把打击重点指向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爆炸、重大盗窃和其他严重犯罪等七类严重刑事犯罪,共批捕15094人,提起公诉13310人,遏制了严重暴力性犯罪的增长势头。各级检察院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法院开展反盗窃、禁毒、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等专项斗争和集中统一行动,共批捕盗窃犯22513人,起诉22186人;批捕制贩毒品和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分子1353人,起诉1242人。各级检察院把出庭公诉工作当作检察机关的门面和窗口,充实力量,加强培训,强化指导,提高出庭公诉水平。加强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工作。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4679件(次),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1765件(次)、追捕漏犯371名,追诉288名,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379件。坚持对重特大刑事案件的提前介入。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环节上分别提前介入2705件(次)和1399件(次)。积极参与综合治理。不断增强综合治理意识,帮助发案单位完善规章制度;坚持对被免诉人员进行回访考察,对被监外执行人员进行检察,帮助落实帮教、监督措施;开展对犯罪原因、预防措施的社会调查和专题研究;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检察,主动开展化解矛盾息诉工作。
三、法纪检察工作。5年中,各级检察院进一步加强法纪检察工作。把法纪检察工作列入了重要议程,明确了加强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具体措施。把工作重点放在狠抓案件查处上,重点查处刑讯逼供、非法拘禁、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和重大责任事故等五类案件。共受案2494件,立案查处928件,分别比前5年上升122.5%和189.1%。各级检察长带头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和阻力较大案件。制定了工作规范和办案程序,绝大多数地区与有关企业建立了安全工作联系制度。
四、其他检察工作。1.监所检察工作稳步发展。5年共设驻看守所检察室90个,驻劳改劳教场所检察室28个。严厉打击“牢头狱霸”等犯罪活动,起诉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669名。立案查处了107名利用职权犯罪的监管干警,对发生在监管改造场所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3293件(次)。2.举报和控申检察工作有新进展。1988年开始建立举报机构,5年共接到群众举报11142件,有57,的经济案件是根据举报侦破的,发挥了群众举报的案源主渠道作用。共接待来访来信43395件(次),处理来信来访42234(件)(次),接待集体上访71次。复查申诉案件779件,纠正66件。3.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起步快、势头好。从1989年1月开始建立民事行政检察机构,到1992年底全区已有12个盟市检察(分)院、53个旗县区检察院建立了机构。受理各类民事行政案件352件,审结208件,决定抗诉2件,建议法院纠正6件,法院纠正1件。此外,检察技术、蒙文蒙语诉讼、信息调研、检察宣传、物资保障等工作都有新进展。
五、队伍建设。5年中,各级检察院始终注重队伍建设,采取各种措施,提高队伍素质。1.狠抓具有检察特色的思想政治工作。自治区检察院建立了政治部,盟市和旗县检察院设立了政工处(科)或配备了政工协理员,开展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基本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学习了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时的重要谈话和中共十四大文件,增强了贯彻执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自觉性和坚定性。2.继续强化教育培训。建立了自治区检察干部学校,举办了22期培训班,培训1560人。5年中共有3304名检察人员参加了电大、业大、函授和专业证书学习,大专文化以上的人员已占总数的40.5%。3.不断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积极协助地方党委,将一批德才兼备的同志选拔到领导岗位。各级院领导班子注重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此外,还加强了后备干部工作和少数民族、妇女干部的培养。坚持一年一度的执法执纪大检查,开展了经常性的思想纪律作风整顿。查处了个别违法违纪人员,保持了队伍的纯洁。自从1991年开始,自治区检察院和呼市检察院聘请了特约检察员,较好地发挥了民主党派、无党派爱国人士的作用。
1993~1997年,全区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全区检察机关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紧紧围绕全国全区工作大局,认真贯彻“严格执法,狠抓办案”的工作方针,不断强化反腐败查办大案要案、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执法监督三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各项检察工作全面发展。
一、查办贪污贿赂、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大案要案。5年中,全区检察机关坚持把查办大要案作为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重点,依法从重从严惩治贪污贿赂、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5209件,其中大要案2203件,同比增加134.6%。立案侦查徇私舞弊等“侵权”、渎职犯罪案件1306件,同比增加29.3%。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62亿元,同比增加165.6%。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始终正确把握主攻方向和查办重点,坚持重点查办发生在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三机关一部门”)的犯罪案件,特别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犯罪案件;认真查办乡镇站所、农村牧区基层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以权谋私、肆意挥霍和侵吞国家财产,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案件;着力查处发生在金融、粮食、电力、煤炭、证券、土地出租批租、建筑工程承包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大案要案;突出查办一个地区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大、震动大的大案要案。同时,把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权”犯罪案件,作为反腐败查办大案要案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注意把查办大案要案与改革开放的大局紧密结合起来,认真分析不同时期职务犯罪的新特点、新变化,采取相应措施,实行重点突破,推动了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二、参与“严打”斗争。5年中,全区检察机关始终把维护全区社会政治稳定作为重要任务,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紧密配合,坚持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重点打击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颠覆政权、分裂国家的犯罪活动和严重暴力犯罪、流窜犯罪、涉枪犯罪、重大盗窃犯罪、流氓恶势力犯罪等;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走私犯罪,金融、商业和对外经贸活动中的诈骗犯罪,以及其他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坚决扫除各种社会丑恶现象。共受理公安、安全机关提请批捕53613人,经审查批捕46653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免诉60730人,经审查不起诉963人,免予起诉3222人,提起公诉47368人。全区检察机关还积极参加党委、政府组织部署的严打集中统一行动和专项斗争,突出打击重点,加强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在1的6年开展的全国严打集中统一行动中,按照破大案、抓逃犯、打团伙的要求,适时介入侦查,从快批捕起诉,以强大的声势和力度沉重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扭转了一些地方治安不好的状况。在1997年春夏开展的全区严打整治百日行动中,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清枪爆、破大案、禁毒品、抓防范、净化社会面,为香港顺利回归、召开中共十五大和举办自治区成立50周年大庆活动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与此同时,积极落实检察环节上的各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妥善处理了36298件群众来信来访,为巩固全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发挥了作用。
三、执法监督工作。5年中,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和刑罚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况,共提出纠正意见10262件(次);对有关部门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经提出纠正意见仍不立案、不移送的案件,直接立案侦查78件;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按照上诉程序提出抗诉316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114件;对明显不公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146件;复查刑事申诉案件191件,纠正58件;刑事赔偿工作开始起步。
四、队伍建设。5年中,全区各级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一手抓业务、一手抓队伍”,认真贯彻“依法建脘,从严治检”的方针。组织检察人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大学习大讨论,广泛开展具有检察特点的思想政治工作。共有916个(次)集体、4646人(次)立功受奖。培养、使用和提拔了一批年轻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妇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加大了力度,全区检察人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达到52.3%,比1992年提高了11.8个百分点。特别是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组织全区检察人员认真学习,保证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统一正确实施。认真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队伍管理步入科学化、法制化轨道;环节干部公开选拔,处(科)室与干警双向选择聘用、部门负责人奖励与诫免、干警岗位责任目标等制度稳步推行,逐步完善。
五、其他检察工作。5年中,全区检察机关重视和加强制度建设,自觉坚持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制度,落实了执法责任制、错案追究制,强化了内部制约,健全了工作机制。继续聘请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担任特约检察员,发挥他们的作用,广泛听取群众的愿望和意见。基础建设进一步加强,检察事业的投入不断加大,检察信息、宣传、统计、技术、理论研究、蒙文翻译等工作都有长足的发展,各种装备、设施有了较大改观,办公办案条件进一步改善。
1998~2002年,全区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办案、从严治检、服务大局”(以下简称“二十字”检察工作方针)的检察工作方针,自觉把检察工作置于全党全国全区工作大局之中,围绕大局抓办案,强化职能搞服务。
一、加大办案力度,强化监督职能。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始终把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严重刑事犯罪作为首要任务。5年中,先后介入公安机关侦查重特大刑事案件2541件,受理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提请批捕64422人,经审查批捕54660人;受理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49927件72903人,经审查提起公诉40311件56871人。认真落实检察环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妥善处理群众上访等事件,积极化解不安定因素,与有关部门共同维护了全区稳定。严肃查办、积极预防职务犯罪。突出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大案要案。共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11680件,初查8975件,立案查办3351件3868人,其中大要案件787件;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3498.06万元。同时,采取各种措施,认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严格进行诉讼监督。全区检察机关不断加强立案监督,先后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1144件,对于理由不成立的通知立案331件;不断加强侦查监督,先后追捕222人,追诉237人,对公安机关使用强制措施不当等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932件次;不断加强刑事审判活动监督,依法向法院提起抗诉578件,改判率由1997年的52.6%提高到2002年的60.0%;不断加强刑罚执行监督和看守所检察,纠正超期羁押4727人次,纠正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情况148人次;不断加强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受理刑事申诉案件9747件,审查处理9716件;不断加强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依法提出抗诉1237件。
二、理清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机制。不断深化检察工作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认识,积极探索服务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基本思路和最佳结合点。1998年后组织检察人员开展执法思想大讨论,认真贯彻执行“二十字”检察工作方针,在“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以下简称“三讲”教育)的教育中把是否坚持公正执法、能否做到公正执法作为是否讲政治、讲正气的重安标准,在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活动中,明确提出核心是铸就公正执法灵魂。在服务大局方面,自治区检察院下发了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的意见、为西部大开发服务的十八条意见、进一步加大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力度的二十八条意见等重要文件,引导检察人员明确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基本职责任务。着力进行检察改革,推动检察工作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深化检务公开,实行检察工作情况通报制度,试行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刑事不起诉案件和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等;不断强化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和违法办案、错案责任追究制;不断完善业务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了办案工作;不断完善管理考评机制,提高了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不断加强检察委员会建设,提高了议事和决策水平。
三、加强队伍管理,推进基层建设。全区检察机关坚持以队伍建设为根本,以基层建设为基础,采取措施,加强建设。1.不断加强队伍建设。紧紧抓住为谁执法、为谁服务这一根本问题,不断加强思想建设。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为人民服务宗旨教育和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检察人员抵制各种错误思想的能力。始终突出防止和克服行使检察权过程中的违法违纪问题这一重点,不断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同时,先后于1998年开展集中教育整顿,进行执法检查和案件复查,整顿组织、清理人员、规范办案工作,2001年结合严打整治斗争进行为期半年的集中教育整顿,2002年又结合立案监督、复查无罪判决案件、清理超期羁押、清理积压案件专项行动,进行执法作风大检查。坚决查处个别违法违纪人员。坚持岗位培训、续职培训和学历教育,使续本成为主流,读研成为热点。到2002年底,全区检察人员大专学历已达到“52.5”,本科以上学历已达到26.5%。2.不断加强基层建设。1999年以来,全区各级检察机关按照高检院的要求,根据自治区检察院的“建设五好基层院实施方案”,广泛开展以“好班子、好队伍、好机制、好业绩、好形象”为主要内容的“争创人民满意检察院,争创人民满意检察干警”活动(以下简称“五好”、“两满意”活动经过三年艰苦努力,全区103个基层院全部实现五好,其中68个检察院被评为人民满意检察院,13个检察院被高检院和自治区党委命名为人民满意院、模犯检察院、荣记集体一等功;18名干警被高检院和自治区党委命名为人民满意检察干警、模范检察干部,荣记个人一等功。五好基层检察院建设促进了自治区检察院和盟市检察(分)院的机关建设,先后建成180个五好处(科)室。3.不断加强基础建设。1998年后严格执行高检院九条硬性规定①,严格执行政法机关不再经商办企业的决定。特别是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后,办案工作和经费保障遇到很大困难。各级检察院正视困难,积极向党政领导反映实际问题,主动与财政部门协调沟通,加大了对检察机关经费保障和基础建设的投入。5年中,先后争取专项补助经费4726万余元,年均补助经费比1997年增加了905万元;财政拨款由1998年的9979万元增加到2001年的16489万元;基层检察院办公办案用车和侦查、技术器材显著增加,有的检察院还配备了多媒体示证系统和举报电话自动受理系统;计算机大幅增加,部分检察院建成了局域网;全区开通了三级加密传真网络,开通了自治区检察院与高检院的一级综合信息专网,实现了专线电话、远程数据传输和电视电话会议系统功能,开通了自治区检察院与4个分市院、10个基层院的二级专线网;先后争取到办公办案及专业技术用房建设补助专款8235万元,专项补助了64个院,新建、改建、扩建办公办案和专业技术用房13万平方米,保障了检察工作顺利进行。
2003~2005年,全区各级检察机关深入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全面落实“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以下简称“一个加大、两个提高”的总体要求),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一、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工作力度不断加大。3年中,全区检察机关顺应改革发展的形势,不断增强为大局服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自治区检察院先后出台了为优化开放环境服务的意见、为加快全区第三产业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检察机关便民利民十项措施等重要文件,用以指导执法工作。认真坚持检察工作主题,提出并全面落实“一个加大,两个提高”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业务工作为中心”,深入开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等,使各项法律监督工作取得了新成绩。加强批捕、起诉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全区检察机关始终把维护社会稳定、构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作为首要任务,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3年中,共批准逮捕刑事犯罪嫌疑人36149人,提起公诉42331人。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自治区检察院提出了把查办职务犯罪作为拉动各项业务工作的火车头,带动各项业务工作全面发展的工作思路,在全区盟市、地区检察(分)院和基层检察院中开展了评选查办职务犯罪优胜单位和优质案件评选(简称“双优”评选)活动,推动了全区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3年共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1984件2322人,其中贪污贿赂案件1494件,渎职侵权案件490件。突出查办大案要案,共查办贪污贿赂大案488件,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72件。查处涉嫌职务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干部103人,其中地厅级3人。查办的职务犯罪大要案件所占比例由2002年的23.3%上升至2005年的39.1%。立足检察职能,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系统预防,对重大工程项目开展专项预防,深入发案单位开展个案预防,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加强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强化诉讼监督,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加强刑事诉讼监督,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立案1001件,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撤案101件;追捕260人,追诉197人,依法不批捕3056人、不起诉3057人,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违法情况依法提出纠正意见187件次;对认为确有错误的280件刑事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依法纠正不符合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条件等违法情况1153件次。加强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740件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严肃查办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查处涉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犯罪的公安、司法人员303人。深入开展专项监督工作,努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3年来,按照党中央政法委和高检院的要求,认真开展了8个专项监督工作,即开展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了打击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专项立案监督工作,开展了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开展了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专项活动,开展了以纠正刑讯逼供为重点的侦查监督专项活动,开展了对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取保候审案件专项检查,开展了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活动,开展了集中清理纠正超期羁押专项检查活动。努力化解矛盾纠纷,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受理控告申诉11040件,审查处理10962件,并处理了一系列涉检上访案件。认真办理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在依法抗诉的同时,对判决正确的积极做好申诉人服判息诉工作。落实检察环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推进平安建设和安全稳定地区创建工作。
二、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不断提高。3年来,全区检察机关以观念更新为先导,以机制创新为动力,以加强管理为手段,把提高办案质量作为系统工程来抓。自治区检察院制定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意见,两次组织开展全区性的案件质量研讨活动,教育全体人员树立正确的案件质量观。加强执法办案流程管理,着手建设执法办案管理系统,建立完善以质量为核心的办案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办案质量预警机制,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初查成案率、侦结率、撤案率、不诉率和无罪判决率的监控。完善执法责任制,明确办案质量责任。上级院加强对下指导,适时召开办案工作分析调度会议,开展审查逮捕案件质量年、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质量年活动,开展不起诉案件复查、扣押冻结款物专项清理等工作,促进了办案质量的提高。从2002年底到2005年底,刑事案件不起诉率由6.3%下降到3.1%,无罪判决率由2.2‰下降到1.76%;职务犯罪案件起诉率由45.9%上升到73.2%,有罪判决率从91.8%上升到97.7%,撤案率从9.84%下降到2.3%。肖占武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十大精品案件”。
三、检察改革稳步推进,工作机制不断创新。3年中,按照高检院的部署,积极探索各项检察改革,在完善检察工作机制、强化诉讼监督、加强监督制约、健全管理机制、加强执法保障等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审查逮捕方式、公诉方式、民事行政案件提请抗诉审查方式等方面的改革不断深化。自治区作为全国首批10个试点省区之一,开展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并取得较好成效。3年中,全区检察机关共选任797名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凡是承办部门拟撤案的、拟不起诉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案件,共监督307件358人。深化检务公开,完善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工作机制、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投诉机制,推行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和多次上访案件公开听证制度。
四、全面实施三项工程,破解检察工作难题,保障水平不断提升。1.实施素质兴检工程,检察队伍整体素质有了新提高。自治区检察院首先从加强自身建设,发挥表率作用入手,提出把自治区检察院建成“四最机关”(执法力度最大、执法水平最高、执法作风最好、执法行为最规范),树立“四种风气”(干事业、学本领、守规矩、求创新),促进和带动全区检察队伍建设。始终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不断提高检察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强化学历教育,全区检察人员本科以上学历到2005年底达到56.2%,比2002年底上升21.7个百分点。建立了全区公诉、反贪、渎检、监所、调研等方面的二级人才库,选拔、推荐高层次人才培养对象172人。全面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提高队伍的业务素质。举办各种业务技能培训班,共培训9034人次。组织全区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公诉、反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监所、控告申诉、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开展岗位技能竞赛活动,举办了有关检察业务、法学理论专题研讨会,推进了检察机关大学习局面的形成。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高检院的有关规定,加强了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考核和监督。加强干部协管,协助当地党委做好各级院领导班子的考察和配备工作。在全区推广“一案三卡”①制度,加强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内部监督。2.实施基础固检工程,基层基础建设有了新突破。3年来共争取党中央和自治区专项补助经费11850万元,平均每年递增11.81%。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步伐加快,已有89个院按标准完成了建设任务,15个院在建,完成和在建的达到全区的88.9%。检察科技装备、办公办案车辆装备初具规模。推行基层院分类考核,深入开展争创先进检察院活动,促进了基层院建设。全区有1个院、2名个人分别被授予“全国模范检察院”、“模范检察官”荣誉称号,3个集体、2名个人分别被高检院荣记一等功,63个基层院分别被高检院、自治区检察院评为“先进检察院”,48个集体、218名个人分别被自治区检察院记功表彰。3.实施科技强检工程,信息化建设和各项检察技术工作取得新进展。通讯、文件全部利用一、二级检察专线网和机要通道传输。13个分市地区检察院和88个基层检察院建成了计算机局域网,实现了电子邮件发送、信息发布、法律法规查询等功能。其他检察技术工作也进一步加强,检察工作科技含量明显提高。4.提出破解难题的任务,在解决检察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上取得新进展。全面调研、积极反映检察官队伍断档方面的问题,举办司法考试培训班,提高司法考试通过率。加强向党委、人大请示汇报和与政府、政协及各方面的联系,加强与公安、法院工作的沟通与协调,执法环境进一步优化。检察理论研究、宣传、信息、统计、档案、外事、保密、蒙文蒙语翻译、法警等工作都取得了新的成绩。
回顾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检察机关走过的历程,尽管遭受过挫折,经历过曲折,但在自治区党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在打击敌人、惩罚犯罪、服务四化、保护人民、维护法制方面作出了很大成绩。特别是1978年重建以来,全区各项检察工作获得了空前发展,在维护全区政治社会稳定、民族和谐团结、经济健康发展中发挥了法律监督的重要作用,作出了重大贡献。
历史在发展,时代在前进。可以相信,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加强,内蒙古经济的振兴和繁荣,全区检察工作必将迈上一个新台阶,全区检察事业必将兴旺发达,取得新的更大的成就。
①在1958年工农业生产“大跃进”中,县(市)级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实行“分片包干”的工作方法,一个地区的案件由其中一长负责主持,他除负责本职工作外还可以代行其他两长的职权,称为“一长代三长”。与此同时,公安局的预审员、检察院的检察员、法院的审判员,也可以彼此代行职权,称为“一员顶三员”。当时把这种作法作为加快办案速度的正面经验加以推广,实际上是完全错误的、违法的。
①九条硬性规定:1.严禁超越管辖范围办案;2.严禁对证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3.立案前不得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4.严禁超期羁押;5.不得把检察院的讯问室当成羁押室,讯问一般应在看守所进行,必须在检察院讯问室进行的,要严格执行还押制度;6.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技术侦查手段;7.凡在办案中搞刑讯逼供的,先下岗、再处理;8.因玩忽职守、非法拘禁、违法办案等致人死亡的,除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外,对于领导失职渎职的一律给予撤职处分;9.严禁截留、挪用、私分扣押款物。
①“一案三卡”:办理每起案件,实行《办案告知卡》,主要用于被讯(询)问人对办案人的执法执纪情况进行监督;《廉洁自律卡》,主要用于办案人员在办案中进行自律和部门负责人对其实施监督;《回访监督卡》主要用于纪检监察部门和发案单位、当事人亲属对办案部门及人员执法执纪情况的监督。
概述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检察机构最早建立于民国17年(1928年)。当时,绥远省审判处奉令改组为绥远省高等法院,内设了检察处及检察官。此后,在归绥(今呼和浩特市)、包头县、兴和县、丰镇县、陕坝(今杭锦后旗)、通辽、开鲁、赤峰、扎兰屯、海拉尔等地陆续设立检察机构,配备检察官,行使检察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在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建设新中国的同时,也创建了新中国的检察制度,并逐步建立起新中国的人民检察机关。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同全国其他省市自治区一样,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党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检察署下达的《各级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通则草案》,从1950年开始创建人民检察机关。1950年3月绥远省人民检察署成立,1953年8月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人民检察署成立,1954年3月两署合并组成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人民检察署。
1950~1953年,是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人民检察事业的创建时期。创建之初,首要的任务是建立机构,配备干部。遵照中国共产党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慎重稳进”的政权建设方针,坚持一面建立机构、一面培养干部、一面开展工作,以自上而下、积极稳妥的步骤,建立各级人民检察署。按照“宁缺毋滥”的原则,慎重选拔干部。到1953年底,全区已建人民检察署20个,共有检察人员69人。这一时期,全区各级人民检察署围绕党在经济恢复时期的各项中心工作,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积极配合公安、法院参加了镇压反革命、土地改革、减租反霸、“三反”(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五反”(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窃国家资财、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和司法改革等运动,对罪大恶极的土匪、恶霸、敌特、反革命集团骨干分子,破坏民族团结的重大犯罪分子,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及时进行立案侦查、审查起诉等工作。与此同时,全区检察机关重视信访工作,把接待群众控告检举与设立意见箱、建立人民检察通讯员制度结合起来,对监所巡回检察,初步开展一般监督工作。初建时期的全区各级检察机关,始终把工作重点放在侦查起诉重大典型案件上,依法严厉打击反革命分子和破坏经济建设等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为巩固新生革命政权,加强民族团结,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作出了不懈努力,为检察事业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1954~1957年上半年,是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人民检察事业的发展时期。这一时期,在“普遍建立、重点充实、逐步健全”的组织建设方针指导下,检察机关逐步发展壮大,检察业务全面开展。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对人民检察院的名称、性质、机构设置、领导关系、职权范围等均作出明确规定。年底,全区各级人民检察署相继更名为人民检察院。到1955年底,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已由1954年的28个发展到90个,检察人员由1954年的208名增加到482名。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劳改监督、一般监督等业务活动全面展开。为了加强业务建设,这一时期,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先后召开了4次全区检察工作会议、6次专业会议,推动了全区各项检察业务工作,使全区检察业务建设进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
1957年下半年~1961年,是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人民检察事业遭受挫折的时期。1957年下半年,在“左”倾思想干扰下,把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侦查和一般监督等职能视为“矛头对内”、“方向错误”、“忽视党的领导”等进行批判,有的检察干部被错划为“右派分子”。1958年掀起“大跃进”,大刮“共产风”、“取消风”。全区有55个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法院合并,有的成立政法公安部,有的组成政法部,为数不少的检察人员被调离。在办案方法上,推行“一长代三长”、“一员顶三员”①的做法,检察工作的法定程序实际被废止,法律监督职能实际被取消。1959年,开展了反对“右倾机会主义分子”的斗争,有些检察干部又受到错误批判,法律监督职能被视为右倾,并受到批判。这期间出现了检察机构削弱、业务建设受挫、检察工作停滞等问题。
1962~1966年4月,是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人民检察事业缓慢发展的时期。为了推动全区检察事业发展,自治区检察院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1962年5月制定下发了《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检察工作条例(草案)》,对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职权范围、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监所检察、社会改造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牧区检察、调查研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从1962年开始全面纠正“左”的错误,合并了的机关重新分开,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职能,各项检察业务逐步得到恢复和发展。到1962年底,全区共有97个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776人;到1965年底,全区共有105个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808人。随着纠正和批判“左”的错误思想,检察机关的地位和作用得到肯定,办案程序和制度得到恢复,检察工作出现了新的转机,刑事检察、监督检察、控告申诉检察全面开展。
1966年5月~1977年,是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人民检察事业的中断时期。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同全国一样,掀起了“砸烂公、检、法”的风浪,全区检察机关遭受严重冲击,检察工作陷于瘫痪,检察机关实际被取消。
1978~2005年,是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人民检察事业的重建和蓬勃发展的时期。这一时期,全区检察机关在队伍建设、业务工作和检务保障等方面获得了空前发展。
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重新设置各级人民检察院,恢复检察机关在国家政权建设中的地位。同月,自治区党委决定重建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同年12月1日,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人民检察院正式行文办公。与此同时,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相继恢复重建。到1978年底,全区已重建盟市人民检察院6个,旗县区人民检察院55个,共有检察人员525人。到1987年底,全区已有各级人民检察院116个,其中省级检察院1个,盟市检察(分)院12个,派出和专门检察院各1个,基层检察院101个,共有检察人员4844人。到2005年底,全区共有检察院126个,其中省级检察院1个,盟市检察(分)院12个,专门检察院1个,基层检察院104个,派出检察院8个,共有检察人员5976人。
重建以来,全区检察机关一面筹建机构、审慎选调干部,一面培训学习、开展工作。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积极开展各项检察业务活动,为维护全区政治安定、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经济建设顺利进行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1978~1987年,在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后的第一个10年中,全区各级检察机关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围绕党的中心工作认真开展各项检察工作。
一、拨乱反正,维护全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1979年2月召开的第九次全区检察工作会议,总结了人民检察工作在“文化大革命”前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肯定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确立了把检察工作重点放在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各项检察业务必须服从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的方针。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平反纠正冤假错案3130余件,落实了党的政策。
二、打击刑事犯罪。从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各个环节抓起,稳准狠地打击了刑事犯罪活动。特别是1983年8月~1986年12月,全区检察机关遵照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会的决定,同公安、法院等机关密切配合,开展了“严打”斗争。全区检察机关坚定不移地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对杀人、抢劫、强奸、流氓、重大盗窃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及时批捕、起诉,保证了斗争的顺利开展。1978~1987年,全区检察机关共审查批捕各类刑事犯罪分子60211人;决定起诉案犯60558人;出庭支持公诉33432次;不批准逮捕6700人;追捕、追诉犯罪分子888人;对法院判决确有错误的案件提出抗诉498件;结合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向公安、法院提出纠正违法建议1622次。
三、打击经济犯罪。1982年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会作出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活动的决定后,全区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了打击经济犯罪工作,集中力量查办了一批贪污贿赂、偷税抗税、投机倒把、盗伐林木等犯罪案件。10年中,全区检察机关直接受理各种经济犯罪案件6429件,立案查处3024件,其中大要案456件,挽回经济损失1887.26万元。
四、开展“侵权”、渎职检察工作。10年中,直接受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3098件,立案侦查853件,逮捕案犯347人,起诉474人。
五、对监管改造工作的法律监督。配合有关单位认真贯彻党的劳改劳教工作方针政策,对管教人员执行法律政策情况进行经常检察。10年中,共办理劳改人员重新犯罪案件1695件,查处监改场所干警犯罪案件139件,提出纠正各种违法建议5857次。
六、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各级检察机关在积极查办控告申诉案件的同时,主动做好上访人员的思想工作,避免矛盾激化,防止和减少犯罪。10年中,共受理控告申诉案件103474件,自行查办10517件,其他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七、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结合办案,针对发案单位在安全防范、经营管理和规章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帮助有关单位落实管理措施,堵塞漏洞;普遍建立对“两不一免”(对有轻微违法犯罪的人员不批捕、不起诉和免予起诉)人员的帮教回访制度,促使他们悔过自新,做遵纪守法的公民;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法制宣传,开展法律咨询。
八、队伍建设。10年中,全区各级检察机关始终注意在提高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上下功夫。在检察人员中进行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进行了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结合精神文明建设,对检察人员加强了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教育和职业责任、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以下简称“四有”、“三职”教育);按照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以下简称“四化”)的要求,适时调整、充实了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在经费短缺的情况下,采取多种形式培训3860余人次,报考、选送各类大专院校、电大、函大、党校学习的1386人。经过实践的锻炼,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1985~1987年,全区检察系统评选、表彰先进集体和文明单位426个(次)、先进工作者和模范共产党员等1433人(次)。
1988~1992年,全区检察机关确立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深入开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斗争,坚持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切实加强法纪检察,全面履行各项检察职能,进一步强化队伍建设。
一、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按照高检院的部署,全区检察机关把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列为打击经济犯罪的第一位工作。5年共受理贪污贿赂罪案线索6050件,同比增长109.7%,立案查处3062件,同比增长100.1%,追回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2858万余元,同比增长108.4%。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斗争持续深入的主要标志是:1.查处的大案要案逐年增加。5年共突破万元以上大案683件,查处县处级以上贪污贿赂犯罪分子86人。查办大要案数平均每年递增35%。2.5年共挽回经济损失5815万余元,促使一批濒临倒闭的企业获得了新生。特别是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以下简称“两高”通告)发布后,掀起了反贪肃贿的高潮,取得了很好的法律、经济、政治和社会效果。3.执法水平明显提高。各级检察院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与此同时,严肃执法,文明办案,严格执行内部制约。1992年与1988年相比,起诉率由36.9%上升到42.2%,免诉率由53.5%下降到36.3%。4.打击其他经济犯罪活动取得一定成绩。5年共立案查处挪用公款罪案912件,偷税抗税罪案334件,假冒商标罪案23件,收缴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2618.65万元。
二、“严打”斗争和综合治理。5年中,各级检察院坚持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51458人,批捕44959人,其中重特大案犯15539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55626人,提起公诉44096人,其中重特大案犯12884人。全区检察机关始终把打击重点指向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爆炸、重大盗窃和其他严重犯罪等七类严重刑事犯罪,共批捕15094人,提起公诉13310人,遏制了严重暴力性犯罪的增长势头。各级检察院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法院开展反盗窃、禁毒、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等专项斗争和集中统一行动,共批捕盗窃犯22513人,起诉22186人;批捕制贩毒品和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分子1353人,起诉1242人。各级检察院把出庭公诉工作当作检察机关的门面和窗口,充实力量,加强培训,强化指导,提高出庭公诉水平。加强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工作。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4679件(次),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1765件(次)、追捕漏犯371名,追诉288名,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379件。坚持对重特大刑事案件的提前介入。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环节上分别提前介入2705件(次)和1399件(次)。积极参与综合治理。不断增强综合治理意识,帮助发案单位完善规章制度;坚持对被免诉人员进行回访考察,对被监外执行人员进行检察,帮助落实帮教、监督措施;开展对犯罪原因、预防措施的社会调查和专题研究;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检察,主动开展化解矛盾息诉工作。
三、法纪检察工作。5年中,各级检察院进一步加强法纪检察工作。把法纪检察工作列入了重要议程,明确了加强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具体措施。把工作重点放在狠抓案件查处上,重点查处刑讯逼供、非法拘禁、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和重大责任事故等五类案件。共受案2494件,立案查处928件,分别比前5年上升122.5%和189.1%。各级检察长带头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和阻力较大案件。制定了工作规范和办案程序,绝大多数地区与有关企业建立了安全工作联系制度。
四、其他检察工作。1.监所检察工作稳步发展。5年共设驻看守所检察室90个,驻劳改劳教场所检察室28个。严厉打击“牢头狱霸”等犯罪活动,起诉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669名。立案查处了107名利用职权犯罪的监管干警,对发生在监管改造场所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3293件(次)。2.举报和控申检察工作有新进展。1988年开始建立举报机构,5年共接到群众举报11142件,有57,的经济案件是根据举报侦破的,发挥了群众举报的案源主渠道作用。共接待来访来信43395件(次),处理来信来访42234(件)(次),接待集体上访71次。复查申诉案件779件,纠正66件。3.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起步快、势头好。从1989年1月开始建立民事行政检察机构,到1992年底全区已有12个盟市检察(分)院、53个旗县区检察院建立了机构。受理各类民事行政案件352件,审结208件,决定抗诉2件,建议法院纠正6件,法院纠正1件。此外,检察技术、蒙文蒙语诉讼、信息调研、检察宣传、物资保障等工作都有新进展。
五、队伍建设。5年中,各级检察院始终注重队伍建设,采取各种措施,提高队伍素质。1.狠抓具有检察特色的思想政治工作。自治区检察院建立了政治部,盟市和旗县检察院设立了政工处(科)或配备了政工协理员,开展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基本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学习了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时的重要谈话和中共十四大文件,增强了贯彻执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自觉性和坚定性。2.继续强化教育培训。建立了自治区检察干部学校,举办了22期培训班,培训1560人。5年中共有3304名检察人员参加了电大、业大、函授和专业证书学习,大专文化以上的人员已占总数的40.5%。3.不断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积极协助地方党委,将一批德才兼备的同志选拔到领导岗位。各级院领导班子注重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此外,还加强了后备干部工作和少数民族、妇女干部的培养。坚持一年一度的执法执纪大检查,开展了经常性的思想纪律作风整顿。查处了个别违法违纪人员,保持了队伍的纯洁。自从1991年开始,自治区检察院和呼市检察院聘请了特约检察员,较好地发挥了民主党派、无党派爱国人士的作用。
1993~1997年,全区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全区检察机关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紧紧围绕全国全区工作大局,认真贯彻“严格执法,狠抓办案”的工作方针,不断强化反腐败查办大案要案、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执法监督三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各项检察工作全面发展。
一、查办贪污贿赂、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大案要案。5年中,全区检察机关坚持把查办大要案作为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重点,依法从重从严惩治贪污贿赂、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5209件,其中大要案2203件,同比增加134.6%。立案侦查徇私舞弊等“侵权”、渎职犯罪案件1306件,同比增加29.3%。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62亿元,同比增加165.6%。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始终正确把握主攻方向和查办重点,坚持重点查办发生在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三机关一部门”)的犯罪案件,特别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犯罪案件;认真查办乡镇站所、农村牧区基层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以权谋私、肆意挥霍和侵吞国家财产,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案件;着力查处发生在金融、粮食、电力、煤炭、证券、土地出租批租、建筑工程承包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大案要案;突出查办一个地区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大、震动大的大案要案。同时,把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权”犯罪案件,作为反腐败查办大案要案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注意把查办大案要案与改革开放的大局紧密结合起来,认真分析不同时期职务犯罪的新特点、新变化,采取相应措施,实行重点突破,推动了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二、参与“严打”斗争。5年中,全区检察机关始终把维护全区社会政治稳定作为重要任务,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紧密配合,坚持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重点打击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颠覆政权、分裂国家的犯罪活动和严重暴力犯罪、流窜犯罪、涉枪犯罪、重大盗窃犯罪、流氓恶势力犯罪等;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走私犯罪,金融、商业和对外经贸活动中的诈骗犯罪,以及其他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坚决扫除各种社会丑恶现象。共受理公安、安全机关提请批捕53613人,经审查批捕46653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免诉60730人,经审查不起诉963人,免予起诉3222人,提起公诉47368人。全区检察机关还积极参加党委、政府组织部署的严打集中统一行动和专项斗争,突出打击重点,加强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在1的6年开展的全国严打集中统一行动中,按照破大案、抓逃犯、打团伙的要求,适时介入侦查,从快批捕起诉,以强大的声势和力度沉重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扭转了一些地方治安不好的状况。在1997年春夏开展的全区严打整治百日行动中,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清枪爆、破大案、禁毒品、抓防范、净化社会面,为香港顺利回归、召开中共十五大和举办自治区成立50周年大庆活动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与此同时,积极落实检察环节上的各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妥善处理了36298件群众来信来访,为巩固全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发挥了作用。
三、执法监督工作。5年中,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和刑罚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况,共提出纠正意见10262件(次);对有关部门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经提出纠正意见仍不立案、不移送的案件,直接立案侦查78件;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按照上诉程序提出抗诉316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114件;对明显不公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146件;复查刑事申诉案件191件,纠正58件;刑事赔偿工作开始起步。
四、队伍建设。5年中,全区各级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一手抓业务、一手抓队伍”,认真贯彻“依法建脘,从严治检”的方针。组织检察人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大学习大讨论,广泛开展具有检察特点的思想政治工作。共有916个(次)集体、4646人(次)立功受奖。培养、使用和提拔了一批年轻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妇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加大了力度,全区检察人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达到52.3%,比1992年提高了11.8个百分点。特别是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组织全区检察人员认真学习,保证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统一正确实施。认真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队伍管理步入科学化、法制化轨道;环节干部公开选拔,处(科)室与干警双向选择聘用、部门负责人奖励与诫免、干警岗位责任目标等制度稳步推行,逐步完善。
五、其他检察工作。5年中,全区检察机关重视和加强制度建设,自觉坚持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制度,落实了执法责任制、错案追究制,强化了内部制约,健全了工作机制。继续聘请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担任特约检察员,发挥他们的作用,广泛听取群众的愿望和意见。基础建设进一步加强,检察事业的投入不断加大,检察信息、宣传、统计、技术、理论研究、蒙文翻译等工作都有长足的发展,各种装备、设施有了较大改观,办公办案条件进一步改善。
1998~2002年,全区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办案、从严治检、服务大局”(以下简称“二十字”检察工作方针)的检察工作方针,自觉把检察工作置于全党全国全区工作大局之中,围绕大局抓办案,强化职能搞服务。
一、加大办案力度,强化监督职能。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始终把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严重刑事犯罪作为首要任务。5年中,先后介入公安机关侦查重特大刑事案件2541件,受理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提请批捕64422人,经审查批捕54660人;受理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49927件72903人,经审查提起公诉40311件56871人。认真落实检察环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妥善处理群众上访等事件,积极化解不安定因素,与有关部门共同维护了全区稳定。严肃查办、积极预防职务犯罪。突出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大案要案。共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11680件,初查8975件,立案查办3351件3868人,其中大要案件787件;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3498.06万元。同时,采取各种措施,认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严格进行诉讼监督。全区检察机关不断加强立案监督,先后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1144件,对于理由不成立的通知立案331件;不断加强侦查监督,先后追捕222人,追诉237人,对公安机关使用强制措施不当等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932件次;不断加强刑事审判活动监督,依法向法院提起抗诉578件,改判率由1997年的52.6%提高到2002年的60.0%;不断加强刑罚执行监督和看守所检察,纠正超期羁押4727人次,纠正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情况148人次;不断加强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受理刑事申诉案件9747件,审查处理9716件;不断加强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依法提出抗诉1237件。
二、理清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机制。不断深化检察工作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认识,积极探索服务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基本思路和最佳结合点。1998年后组织检察人员开展执法思想大讨论,认真贯彻执行“二十字”检察工作方针,在“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以下简称“三讲”教育)的教育中把是否坚持公正执法、能否做到公正执法作为是否讲政治、讲正气的重安标准,在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活动中,明确提出核心是铸就公正执法灵魂。在服务大局方面,自治区检察院下发了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的意见、为西部大开发服务的十八条意见、进一步加大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力度的二十八条意见等重要文件,引导检察人员明确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基本职责任务。着力进行检察改革,推动检察工作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深化检务公开,实行检察工作情况通报制度,试行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刑事不起诉案件和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等;不断强化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和违法办案、错案责任追究制;不断完善业务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了办案工作;不断完善管理考评机制,提高了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不断加强检察委员会建设,提高了议事和决策水平。
三、加强队伍管理,推进基层建设。全区检察机关坚持以队伍建设为根本,以基层建设为基础,采取措施,加强建设。1.不断加强队伍建设。紧紧抓住为谁执法、为谁服务这一根本问题,不断加强思想建设。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为人民服务宗旨教育和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检察人员抵制各种错误思想的能力。始终突出防止和克服行使检察权过程中的违法违纪问题这一重点,不断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同时,先后于1998年开展集中教育整顿,进行执法检查和案件复查,整顿组织、清理人员、规范办案工作,2001年结合严打整治斗争进行为期半年的集中教育整顿,2002年又结合立案监督、复查无罪判决案件、清理超期羁押、清理积压案件专项行动,进行执法作风大检查。坚决查处个别违法违纪人员。坚持岗位培训、续职培训和学历教育,使续本成为主流,读研成为热点。到2002年底,全区检察人员大专学历已达到“52.5”,本科以上学历已达到26.5%。2.不断加强基层建设。1999年以来,全区各级检察机关按照高检院的要求,根据自治区检察院的“建设五好基层院实施方案”,广泛开展以“好班子、好队伍、好机制、好业绩、好形象”为主要内容的“争创人民满意检察院,争创人民满意检察干警”活动(以下简称“五好”、“两满意”活动经过三年艰苦努力,全区103个基层院全部实现五好,其中68个检察院被评为人民满意检察院,13个检察院被高检院和自治区党委命名为人民满意院、模犯检察院、荣记集体一等功;18名干警被高检院和自治区党委命名为人民满意检察干警、模范检察干部,荣记个人一等功。五好基层检察院建设促进了自治区检察院和盟市检察(分)院的机关建设,先后建成180个五好处(科)室。3.不断加强基础建设。1998年后严格执行高检院九条硬性规定①,严格执行政法机关不再经商办企业的决定。特别是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后,办案工作和经费保障遇到很大困难。各级检察院正视困难,积极向党政领导反映实际问题,主动与财政部门协调沟通,加大了对检察机关经费保障和基础建设的投入。5年中,先后争取专项补助经费4726万余元,年均补助经费比1997年增加了905万元;财政拨款由1998年的9979万元增加到2001年的16489万元;基层检察院办公办案用车和侦查、技术器材显著增加,有的检察院还配备了多媒体示证系统和举报电话自动受理系统;计算机大幅增加,部分检察院建成了局域网;全区开通了三级加密传真网络,开通了自治区检察院与高检院的一级综合信息专网,实现了专线电话、远程数据传输和电视电话会议系统功能,开通了自治区检察院与4个分市院、10个基层院的二级专线网;先后争取到办公办案及专业技术用房建设补助专款8235万元,专项补助了64个院,新建、改建、扩建办公办案和专业技术用房13万平方米,保障了检察工作顺利进行。
2003~2005年,全区各级检察机关深入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全面落实“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以下简称“一个加大、两个提高”的总体要求),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一、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工作力度不断加大。3年中,全区检察机关顺应改革发展的形势,不断增强为大局服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自治区检察院先后出台了为优化开放环境服务的意见、为加快全区第三产业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检察机关便民利民十项措施等重要文件,用以指导执法工作。认真坚持检察工作主题,提出并全面落实“一个加大,两个提高”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业务工作为中心”,深入开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等,使各项法律监督工作取得了新成绩。加强批捕、起诉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全区检察机关始终把维护社会稳定、构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作为首要任务,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3年中,共批准逮捕刑事犯罪嫌疑人36149人,提起公诉42331人。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自治区检察院提出了把查办职务犯罪作为拉动各项业务工作的火车头,带动各项业务工作全面发展的工作思路,在全区盟市、地区检察(分)院和基层检察院中开展了评选查办职务犯罪优胜单位和优质案件评选(简称“双优”评选)活动,推动了全区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3年共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1984件2322人,其中贪污贿赂案件1494件,渎职侵权案件490件。突出查办大案要案,共查办贪污贿赂大案488件,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72件。查处涉嫌职务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干部103人,其中地厅级3人。查办的职务犯罪大要案件所占比例由2002年的23.3%上升至2005年的39.1%。立足检察职能,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系统预防,对重大工程项目开展专项预防,深入发案单位开展个案预防,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加强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强化诉讼监督,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加强刑事诉讼监督,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立案1001件,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撤案101件;追捕260人,追诉197人,依法不批捕3056人、不起诉3057人,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违法情况依法提出纠正意见187件次;对认为确有错误的280件刑事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依法纠正不符合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条件等违法情况1153件次。加强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740件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严肃查办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查处涉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犯罪的公安、司法人员303人。深入开展专项监督工作,努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3年来,按照党中央政法委和高检院的要求,认真开展了8个专项监督工作,即开展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了打击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专项立案监督工作,开展了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开展了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专项活动,开展了以纠正刑讯逼供为重点的侦查监督专项活动,开展了对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取保候审案件专项检查,开展了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活动,开展了集中清理纠正超期羁押专项检查活动。努力化解矛盾纠纷,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受理控告申诉11040件,审查处理10962件,并处理了一系列涉检上访案件。认真办理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在依法抗诉的同时,对判决正确的积极做好申诉人服判息诉工作。落实检察环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推进平安建设和安全稳定地区创建工作。
二、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不断提高。3年来,全区检察机关以观念更新为先导,以机制创新为动力,以加强管理为手段,把提高办案质量作为系统工程来抓。自治区检察院制定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意见,两次组织开展全区性的案件质量研讨活动,教育全体人员树立正确的案件质量观。加强执法办案流程管理,着手建设执法办案管理系统,建立完善以质量为核心的办案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办案质量预警机制,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初查成案率、侦结率、撤案率、不诉率和无罪判决率的监控。完善执法责任制,明确办案质量责任。上级院加强对下指导,适时召开办案工作分析调度会议,开展审查逮捕案件质量年、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质量年活动,开展不起诉案件复查、扣押冻结款物专项清理等工作,促进了办案质量的提高。从2002年底到2005年底,刑事案件不起诉率由6.3%下降到3.1%,无罪判决率由2.2‰下降到1.76%;职务犯罪案件起诉率由45.9%上升到73.2%,有罪判决率从91.8%上升到97.7%,撤案率从9.84%下降到2.3%。肖占武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十大精品案件”。
三、检察改革稳步推进,工作机制不断创新。3年中,按照高检院的部署,积极探索各项检察改革,在完善检察工作机制、强化诉讼监督、加强监督制约、健全管理机制、加强执法保障等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审查逮捕方式、公诉方式、民事行政案件提请抗诉审查方式等方面的改革不断深化。自治区作为全国首批10个试点省区之一,开展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并取得较好成效。3年中,全区检察机关共选任797名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凡是承办部门拟撤案的、拟不起诉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案件,共监督307件358人。深化检务公开,完善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工作机制、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投诉机制,推行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和多次上访案件公开听证制度。
四、全面实施三项工程,破解检察工作难题,保障水平不断提升。1.实施素质兴检工程,检察队伍整体素质有了新提高。自治区检察院首先从加强自身建设,发挥表率作用入手,提出把自治区检察院建成“四最机关”(执法力度最大、执法水平最高、执法作风最好、执法行为最规范),树立“四种风气”(干事业、学本领、守规矩、求创新),促进和带动全区检察队伍建设。始终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不断提高检察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强化学历教育,全区检察人员本科以上学历到2005年底达到56.2%,比2002年底上升21.7个百分点。建立了全区公诉、反贪、渎检、监所、调研等方面的二级人才库,选拔、推荐高层次人才培养对象172人。全面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提高队伍的业务素质。举办各种业务技能培训班,共培训9034人次。组织全区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公诉、反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监所、控告申诉、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开展岗位技能竞赛活动,举办了有关检察业务、法学理论专题研讨会,推进了检察机关大学习局面的形成。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高检院的有关规定,加强了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考核和监督。加强干部协管,协助当地党委做好各级院领导班子的考察和配备工作。在全区推广“一案三卡”①制度,加强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内部监督。2.实施基础固检工程,基层基础建设有了新突破。3年来共争取党中央和自治区专项补助经费11850万元,平均每年递增11.81%。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步伐加快,已有89个院按标准完成了建设任务,15个院在建,完成和在建的达到全区的88.9%。检察科技装备、办公办案车辆装备初具规模。推行基层院分类考核,深入开展争创先进检察院活动,促进了基层院建设。全区有1个院、2名个人分别被授予“全国模范检察院”、“模范检察官”荣誉称号,3个集体、2名个人分别被高检院荣记一等功,63个基层院分别被高检院、自治区检察院评为“先进检察院”,48个集体、218名个人分别被自治区检察院记功表彰。3.实施科技强检工程,信息化建设和各项检察技术工作取得新进展。通讯、文件全部利用一、二级检察专线网和机要通道传输。13个分市地区检察院和88个基层检察院建成了计算机局域网,实现了电子邮件发送、信息发布、法律法规查询等功能。其他检察技术工作也进一步加强,检察工作科技含量明显提高。4.提出破解难题的任务,在解决检察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上取得新进展。全面调研、积极反映检察官队伍断档方面的问题,举办司法考试培训班,提高司法考试通过率。加强向党委、人大请示汇报和与政府、政协及各方面的联系,加强与公安、法院工作的沟通与协调,执法环境进一步优化。检察理论研究、宣传、信息、统计、档案、外事、保密、蒙文蒙语翻译、法警等工作都取得了新的成绩。
回顾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检察机关走过的历程,尽管遭受过挫折,经历过曲折,但在自治区党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在打击敌人、惩罚犯罪、服务四化、保护人民、维护法制方面作出了很大成绩。特别是1978年重建以来,全区各项检察工作获得了空前发展,在维护全区政治社会稳定、民族和谐团结、经济健康发展中发挥了法律监督的重要作用,作出了重大贡献。
历史在发展,时代在前进。可以相信,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加强,内蒙古经济的振兴和繁荣,全区检察工作必将迈上一个新台阶,全区检察事业必将兴旺发达,取得新的更大的成就。
①在1958年工农业生产“大跃进”中,县(市)级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实行“分片包干”的工作方法,一个地区的案件由其中一长负责主持,他除负责本职工作外还可以代行其他两长的职权,称为“一长代三长”。与此同时,公安局的预审员、检察院的检察员、法院的审判员,也可以彼此代行职权,称为“一员顶三员”。当时把这种作法作为加快办案速度的正面经验加以推广,实际上是完全错误的、违法的。
①九条硬性规定:1.严禁超越管辖范围办案;2.严禁对证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3.立案前不得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4.严禁超期羁押;5.不得把检察院的讯问室当成羁押室,讯问一般应在看守所进行,必须在检察院讯问室进行的,要严格执行还押制度;6.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技术侦查手段;7.凡在办案中搞刑讯逼供的,先下岗、再处理;8.因玩忽职守、非法拘禁、违法办案等致人死亡的,除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外,对于领导失职渎职的一律给予撤职处分;9.严禁截留、挪用、私分扣押款物。
①“一案三卡”:办理每起案件,实行《办案告知卡》,主要用于被讯(询)问人对办案人的执法执纪情况进行监督;《廉洁自律卡》,主要用于办案人员在办案中进行自律和部门负责人对其实施监督;《回访监督卡》主要用于纪检监察部门和发案单位、当事人亲属对办案部门及人员执法执纪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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