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位于伟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北部边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最早的民族自治区,蒙古民族是内蒙古地区实行区域自治的。全区面积118.3万平方公里,人口2 402万,其中,蒙古族约403万余人。内蒙古地区历史悠久,自古就是北方游牧民族的生息摇篮。历史上秦、汉、隋、唐、辽、金、元、明、清等10多个朝代在内蒙古地区建立政权或地方政权组织。在两千多年的历史长河中,内蒙古地区的司法制度和审判活动经各朝代的承袭、补充、修订、改制不断得到完善。特别是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成立以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自治区的司法审判事业蓬勃发展,成绩显著,为自治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的保障,为促进各民族的团结,保护经济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的统一,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
中国封建社会实行行政兼理司法的司法审判制度。内蒙古地区在历史上,除拓跋鲜卑建立的北魏王朝、契丹建立的辽王朝和蒙古建立的元朝在内蒙古地区建立党中央政权外,其它各王朝在内蒙古地区均建立地方政权。
秦汉时期,基本沿袭先秦旧制。行使党中央集权下的郡、县制。在今内蒙古部分地区设立有十余郡、县,行使地方行政与司法管辖,并设有专门的司法审判官吏,专司刑、民案件的审理。特别是西汉时期,为了有效地管理少数民族事务,汉朝除在党中央设立大鸿胪专管少数民族事务,还在今巴彦淖尔、鄂尔多斯、乌兰察布等地设立“朔方刺史部”管辖北方少数民族事务和司法审判。此外,在内蒙古的其它少数民族游牧地区,匈奴、乌桓、鲜卑等民族也依照各自的习惯法进行司法审判活动,管理其民族事务。
三国、两晋、南北朝代时期,沿袭汉朝的司法制度。除北魏王朝外,内蒙古地区作为各朝代的地方政权,行使地方行政与司法审判权。各朝代在内蒙古地区设有护乌桓,护鲜卑校尉,护匈奴中郎及司马长史等官吏专管少数民族事务及司法审判事务。北魏是由拓跋鲜卑族建立的国家政权,内蒙古地区基本由拓跋鲜卑部落掌控,其司法审判制度在鲜卑族的习惯法基础上承袭汉王朝的司法制度,具有明显的习惯法特征。
唐代是中国历史社会的鼎盛时期,司法审判在前朝代的基础上又达到进一步完备的形态。在党中央建立了“三司推事”的司法审判制。同时,为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羁縻州政策,设置地方行政组织——羁糜府、州。在皇帝的授权下,由各少数民族的首领担任地方官吏,管理本民族的事务,唐朝北部地方州(府)、县管辖今内蒙古中西部地区的部分旗县。在法律适用上,使用了以罚代刑,以物赎罪的宽松政策。实行“化外人相犯”原则,有效地解决了不同民族间的法律适用问题,为以后历代王朝法律所采用。
辽、金、蒙古汗国时期,是继南北朝之后中国又一个分裂时期,同时也是各少数民族融合时期,各少数民族相继建立了区域性的地方政权。辽、金、蒙古汗国即是该时期在内蒙古地区由少数民族建立的区域性地方政权。该时期的司法审判制度具有鲜明的民族特征。辽王朝是由契丹族建立的区域性地方政权。为巩固其对中原地区的统治,在保留其民族原有司法审判制度的基础上,吸收继承唐宋法律,形成了二元一体的法律体系及司法审判制度,对后代王朝的司法审判制度产生重大影响。通过“两面官”分治的司法制度,实行汉人与少数民族分治的管理和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蒙古汗国时期制定了中国少数民族的第一部成文法典《成吉思汗法典》,司法审判实行断事官审判制,对蒙古社会影响深远,并被后代沿用下来。
成吉思汗统一了蒙古族各部落,随后进入中原,统一了中国,结束了唐末以来中国的分裂局面,建立了元朝党中央政权。设立了宗正府,刑部、御史台(主监察兼审判)的党中央司法机构。地方设行省、路、府、(州)、县四级行政制,司法审判由各级衙门掌管,主审官由蒙古族担任,蒙古人犯法必须由蒙古人审理。元朝还设立宣政院作为最高宗教审判机关,允许僧侣插手司法审判活动,形成了中国历史上没有先例的世俗司法机关与宗教司法系统并行的局面。在刑法上实行“法宽”,“刑轻”的刑罚制度。被后世赞誉的诉讼调解制度便是从元朝创建的。
明朝初期,蒙古封建贵族逃归漠北,组建北元蒙古政权,史称“北元”,开始了与明朝及清朝初期党中央政权长期对峙和并存的局面,内蒙古地区基本由蒙古各部落控制。各自依据其部落习惯法制定相应的法律,司法审判制度亦不同。
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由少数民族满族建立的封建王朝,为加强其统治,在参照前朝的司法制度和本民族的特点上制定了有关法律。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中国历史上空前的法制统一。司法审判程序实行四级审级制和司法审限制,民商事案件审理大力倡导调处息诉。同时,在内蒙古地区实行特殊的司法管理模式,设立专门管理蒙古族的司法机构“蒙古衙门”,主管蒙古诉讼之事。在地方,对蒙古各部落采取羁縻政策,拆部编旗,建立了盟、旗(县)制,先后在内蒙古地区设立6盟49旗及阿拉善两个隶属中国理藩院的特别旗,并在各盟旗设立法庭进行司法审判。党中央在蒙古地区通过任命驻蒙将军、都统、大臣等代表党中央进行司法监督和参与地方司法审判。清朝末年,清政府开始对延续几千年的中国古代刑、民不分的审判制度进行司法改革,在蒙古地区强行推行内地法律,对严重刑事犯罪明确不再适用《蒙古律例》。
二
1912年中华民国建立以后,中国的司法审判权第一次从国家行政机关中分离出来,建立了“三权分立”政策制度和资产阶级民主法律制度,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令。如《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大总统令、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止刑讯文》等开历史之先河,第一次以立法确立公开审判,禁止刑讯逼供,不轻信口供的司法制度和原则。为加强对蒙古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中华民国政府承继了清朝政府在内蒙古地区实行的盟、旗制的司法审判制度,先后制定了一些管理少数民族的法规,如:《改进蒙古司法办法大纲》、《蒙藏事务局官制》、《蒙古待遇条例》等。在内蒙古地区设立独立的司法机关,实行独立的司法管辖权。
三
1947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1949年改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的建立,标志着内蒙古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长期前赴后继、艰苦奋斗,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反动统治,开创了内蒙古的新纪元。随着内蒙古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建立,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也相继建立。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各级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方法院,是国家按照行政区域设置的审判机关。它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公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人民法院建于1950年3月。在此前后,各盟市人民法院和旗县人民法院相继建立。1954年6月,绥远省的建制撤销,划归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绥远省人民法院随之并入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人民法院。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的行政区划,曾经多次变更。1979年,呼伦贝尔盟(呼伦贝尔市)、兴安盟、昭乌达盟(现赤峰市)和额济纳旗、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重新划回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至此,全区有1个高级人民法院、12个中级人民法院和100个基层人民法院。1987年3月20日,铁路运输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不服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以及死刑复核、申诉案件,也划归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五十多年来(1950~2005年),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忠实地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充分发挥了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同时,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从自治区的民族特点、地区特点和经济特点出发,认真贯彻执行了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充分保障各民族公民的诉讼权利和民主权利,从而为促进各民族的团结建设,经济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的统一,发挥了积极作用。
建院初期(1950~1953年),在机构尚不健全,司法干警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大量刑事、民事案件涌向法院,任务十分繁重。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一面大力加强自身建设,一面配合社会各项群众运动积极开展审判工作。通过审判活动,在土地改革、民主改革和镇压反革命运动中,惩办了匪首、恶霸、特务间谍、反动党团骨干和反动会道门头子,保卫了新生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在镇压反革命的同时,惩办了惯盗、惯窃、流氓头予以及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维护了社会秩序;在“扫毒”运动中,惩办了种植、制造、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清除了毒品对人民的危害;在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中,惩办了贪污、盗窃分子,保护了国家财产,纯洁了干部队伍;在反对行贿、反对偷税漏税、反对盗窃国家财产、反对偷工减料、反对盗窃经济情报的“五反”运动中,惩办了投机诈骗、偷税漏税、偷工减料等犯罪分子,保障了经济恢复工作顺利进行;在贯彻《婚姻法》运动中,惩办了虐杀妇女的罪犯和妨害婚姻自由的犯罪分子,保障了妇女的人身权利和婚姻自由,促进了新婚姻制度的建立;在镇压敌人,惩罚犯罪的同时,处理了大量离婚、继承、房屋、债务和劳资纠纷等民事案件,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增强了人民内部团结,促进了生产。
在民主改革时期,乌兰夫同志和自治区党委根据党中央的总体部署,结合自治区实际,在牧区实行了“三不两利”政策,即“不划阶级、不没收财产、不搞面对面斗争,牧主、牧工两利”;在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实行了“稳、长、宽”政策,即“政策要稳、办法要宽、时间要长”。这些主要政策的贯彻落实,极大地解放了牧区社会生产力,充分调动了广大牧民的生产积极性,团结了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巩固和扩大了革命的统一战线,保证了牧区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完成,保护和发展了民族地区的社会生产力,维护了社会稳定,巩固了新生的红色政权。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审判工作,认真贯彻“三不两利”和“稳、长、宽”政策,为自治区民主改革作出了积极贡献。
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对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组织、审判原则和制度等作了明确的规定。从此,人民法院开始进入了依照法律制度进行审判活动的新阶段。
宪法和法院组织法规定:国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外,一律公开进行;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度;被告有权获得辩护;当事人如果认为对本案的审判人员有利害关系或者其它关系不能公平审判,有权请求审判人员回避;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为实施宪法和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审判原则和制度,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作了大量工作。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充实审判人员,加强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迅速掀起了学习法律、学习审判业务,认真贯彻执行法定程序制度的热潮,提高了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1954年是实施国民经济发展第一个五年计划的第二年,国家开始大规模经济建设。暗藏在社会上和伪装混入厂矿企业、机关、团体、学校的反革命分子猖狂进行破坏,各种刑事犯罪分子的活动也很猖獗,严重威胁着各项建设事业。针对这种情况,中共中央于1955年5月14日发出关于全党必须更加提高警惕,加强同反革命分子和各种犯罪分子进行斗争的指示,迅速开展了第二次镇压反革命运动。按照自治区党委的统一部署,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立即投入这场斗争。依照宪法和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审判原则和制度,正确、合法、及时地审判了反革命案件和各种刑事犯罪案件,再一次沉重地打击了残余反革命分子和各种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保障了自治区各项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1956年第一个五年计划提前一年完成,同时基本上完成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的社会主义改造。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指出:国内主要矛盾已经不是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而是人民对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全国人民的主要任务是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实现国家工业化,满足人民的经济文化需要。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同全国一样,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呈现出一派生机勃勃的景象。这种变化反映在审判工作上的突出表现是:反革命案件减少,刑事案件下降。然而,随着经济建设的蓬勃发展和农业、手工业的合作化,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在刑事案件总的呈下降趋势的情况下,在一些城市特别是新建、扩建城市,盗窃、诈骗、强奸、流氓等犯罪活动仍然比较严重;拉马拉车闹退社、社员与基层干部之间的殴打伤害、集体与集体之间因土地、水利、草场纠纷发生的械斗等人民内部矛盾突出起来;在民事案件中,离婚案件相对下降,财产权益纠纷相对增多。在这种情况下,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一方面根据第三次全国司法工作会议的精神,认真贯彻中共中央提出地对反革命分子实行宽一些的政策,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城市当前几类刑事审判工作的指示》,结合自治区的情况,严惩了盗窃、诈骗、强奸、流氓等严重刑事犯罪;另一方面,组织干警认真学习毛泽东主席《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学会用说服教育的方法处理大量的人民内部矛盾。在刑事、民事审判工作中,全面贯彻执行宪法和法院组织法规定的程序制度,认真执行法律政策,保证了案件的及时、正确处理。
1957年下半年开始的反右派斗争严重扩大化,把一些审判业务骨干错划为右派分子,削弱了审判力量。在反右派斗争中,对《宪法》和《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审判原则和制度进行了错误的批判,破坏了法制建设的成果,搞乱了干部的思想。在1958年的“大跃进”中,“左”倾错误更加发展,制定了一些不切实际的“跃进”指标和规划,实行“一员代三员”、“一长代三长”,公安、检察、法院联合办案,取消了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刑事诉讼制度,有的地方甚至一度取消了法院,与公安、检察机关合并为政法部。1959年和1960年,又继续反右倾,对一批敢讲真话,敢于坚持原则的同志进行了错误的批判,甚至错定为右倾机会主义分子,调离法院。由于连续四年反右倾,“左”比右好,宁“左”勿右的错误思想和轻视法制的错误思想在干部中滋长和蔓延起来,使工作受到很大影响,也造成了一批错判案件。
1961年3月,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的号召,开始纠正“大跃进”以来所发生的错误。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相继开展了调查研究工作和案件复查工作,总结经验教训,开始纠正“大跃进”以来的错误。
1962年5~6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谢觉哉来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视察工作,先后在自治区和包头市政法机关干部会上以“再谈想一想”和“讲道理”为题,作了重要讲话。他针对“大跃进”中政法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深入浅出地详细论述实事求是,调查研究的重要性和如何防止发生错判案件的问题,使大家深受教育。
1963年1月,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第七次全区司法工作会议,传达贯彻第六次全国司法工作会议精神。会后,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认真总结“大跃进”以来的工作,检查纠正错判案件,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全面整顿了法院的工作秩序。结合贯彻执行第一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和第一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精神,重新恢复实行宪法和法院组织法的审判原则和制度,认真执行刑、民事政策法律,使审判工作回到了法制的轨道。
1964年1月,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依靠群众,加强专政”的指示。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认真贯彻党中央这一方针。在审判刑事案件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依靠群众调查研究,核实证据和案件事实,分清案件性质;依靠群众对犯罪分子进行说服斗争或批评教育,使其认罪伏法;组织群众讨论,听取群众的处理意见;对于可以不逮捕判刑的犯罪分子,交给群众就地监督改造,帮助基层落实监督改造措施。实践证明,依靠群众办案效果良好,促进了犯罪分子的改造。在依靠群众办案的同时,还狠抓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对农村、牧区和城市街道的调解组织,普遍进行了整顿;在厂矿、企业,经过试点,逐步建立了调解委员会,加强业务指导,建立健全制度,充分发挥其作用。通过调解组织,把大量的人民内部纠纷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增进了人民内部团结,加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群众基础。
从1957年到“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前,是人民法院经过一段曲折又继续前进的十年。在此期间审判的案件,经过查复,错判的案件只是少数,并陆续作了实事求是的纠正,绝大多数案件的处理是正确的,成绩还是主要的,1957~1966年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审结各类一审案件16.14万件。
1966年5月开始的“文化大革命”,历时10年,对人民法院是一场空前的浩劫。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倒行逆施,使人民法院遭到了严重破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肆意践踏社会主义法制,提出“砸烂公检法”的口号,使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均被撤销,代之以公安机关军管会的审理组。把广大司法干警视为“旧司法人员”,实行“大拆、大卸、大换班”,以各种莫须有的罪名,横加迫害。许多干部被打成“叛徒”、“特务”、“走资派”和“内人党”,惨遭武斗和关押,甚至致死、致残。大批干部被调离法院或下放农村牧区劳动改造。把宪法和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审判原则和制度污蔑为“资产阶级的假民主”、“旧衙门的审判方式”,全部废弃。民事审判工作基本停顿,不受理民事案件。对刑事案件,实行侦查预审、批捕起诉和审判“一竿子插到底”的办案方法,基本上是秘密审理。采取封建法西斯式的审讯方式,甚至刑讯逼供。用召开公审大会,批斗罪犯,代替公开审判,并拉着犯人游街示众,巡回多次宣判。在“清理阶级队伍”和“一打三反”中,依照林彪、“四人帮”炮制的《公安六条》,不讲犯罪的构成,不分析犯罪动机目的,不区分故意与过失,不研究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任意“拔高”,无限“上纲上线”,乱定罪名,滥施刑罚,实行封建法西斯专政。把反对林彪、“四人帮”,抵制“文化大革命”和为刘少奇、邓小平等党和国家领导人遭诬陷鸣不平的仁人志士,以“恶毒攻击”的罪名,判以重刑等,甚至杀害。把因口误喊错了口号、碰碎了毛泽东主席像章等行为,也以反革命罪判刑。
1972年下半年,根据党中央的指示,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相继恢复,调回了部分司法干警。为了恢复法院的工作秩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72年11月制定了《刑、民事审判程序制度的规定》,1973年又连续制定了《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试行规定》和《关于处理婚姻案件中几个问题的意见》,印发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审判工作初步恢复。
十年“文化大革命”,使人民法院从组织、制度、思想到各项工作都遭到严重破坏,同时造成了大量的冤假错案。“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反革命案件,冤假错案高达82%。
1976年10月,粉碎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人民法院面临着拨乱反正,复查纠正冤假错案,整顿秩序,恢复工作的艰巨任务。1978年4月24日至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第八次全国司法工作会议。这是粉碎“四人帮”以后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司法工作会议,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根据这次会议的精神,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联系自治区司法战线的实际,深入揭露林彪、“四人帮”破坏人民法院工作的反革命罪行,在干警中进行拨乱反正,正本清源、分清路线是非的教育,明确新时期人民法院的任务。为适应工作的需要,大批司法干部陆续归队,并充实了一批新生力量,迅速恢复、整顿了法院的工作秩序。与此同时,组织力量,开始复查纠正“文化大革命”期间造成的冤假错案。
1978年9月27日,自治区党委转发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认真复查处理为邓小平副主席被诬陷鸣不平和因反对林彪、“四人帮”被判刑案件的意见报告》。同年10月20日至29日召开自治区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传达贯彻第二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具体部署了复查纠正因反对林彪、“四人帮”和为刘少奇、邓小平等党和国家领导人遭诬陷鸣不平被判刑案件的工作。经过三年的努力,完成了此项任务。1983年,根据中共中央“务必把一切尚未平反的冤假错案坚决平反纠正过来”的指示,开始复查纠正历史老案中的冤假错案,并把涉及起义投诚政策和民族、宗教等方面统战政策的案件作为重点,全面复查。同时结合处理申诉,复查纠正其他历史老案中的冤假错案以及刑法实施以来新发生的错判案件。到1986年底,全面完成了复查纠正冤假错案的工作,共复查纠正各个历史时期的冤假错案16 640件,并与有关部门配合,认真落实了各项善后工作。这项工作的完成,对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提高党和国家的威望以及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统一大业,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在“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思想指导下,加强了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相继审议通过了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试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这些法律的颁布实施,基本上结束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长期以来无法可依的历史,为人民法院审判各类案件提供了依据,从此,人民法院走上了依法办案的正确轨道。
在新的历史时期,稳定压倒一切。然而,贪污受贿、投机诈骗、盗窃国家和集体财产等严重破坏经济以及杀人、抢劫、强奸、流氓、重大盗窃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猖獗,严重妨碍改革开放,破坏经济建设,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因此,1982年和1983年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会,相继作出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罪犯和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分子的决定。自治区各级法院与公安、检察机关密切配合,迅速开展了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罪犯的斗争和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分子的“三个战役”。在同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斗争中,坚决贯彻依法严惩的方针和“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狠抓大案要案的审判,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的司法解释,严惩了贪污受贿、投机诈骗、盗窃国家和集体财产等犯罪分子,保护了国家和集体的财产,保障了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在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分子的斗争中,坚决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狠抓打击重点案件的审判,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程序的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的司法解释,依法从重从快惩办了杀人、抢劫、强奸、流氓、重大盗窃等犯罪分子,遏制了严重刑事犯罪上升的势头,维护了社会治安秩序,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创造了安定的社会环境。
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迅速发展,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显著扩大,民事权益纠纷增多。同时,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通过普法教育,公民的法制观念增强,学法,用法,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而,诉讼到法院的各种民事案件逐年上升,审判任务十分繁重。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以强调当事人举证、提高庭审质量为重点,不断改革审判方式,进一步加强了民事审判工作。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婚姻法、继承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及时审判了大量民事案件,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安定团结。
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经济立法逐步完善,大量的经济纠纷需要用法律手段解决,诉讼到法院的案件大幅度上升,成倍增长。经济审判工作成为新的历史时期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从1979年开始组建经济审判庭,逐步开展工作。1984年5月21日至27日召开了第一次自治区经济审判工作会议,传达贯彻第一次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精神。通过这次会议,进一步明确了经济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任务,有力地推动了经济审判工作地全面开展。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以及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审判了大量经济纠纷案件,保护合法,制裁违法行为,维护了经济秩序,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
行政审判工作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又一项新的任务。1989年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90年10月1日起实行。为实施这部重要法律,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做了大量准备工作。加快建庭步伐,充实审判力量,培训干部,并进行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试点工作。1990年10月1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面开展了行政审判工作。
在新的历史时期,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加强,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各级人民法院沿着依法办案的正确轨道阔步前进,迅速发展。组织机构逐步健全,干警队伍不断扩大,物质装备条件相应改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各项审判工作全面开展。通过审判活动,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发挥着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1990年4月,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第十五次全区法院工作会议,传达贯彻第十五次全国法院会议精神。根据这次会议的要求,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全面做好各项审判工作,更加自觉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中共十五大确定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明确提出了“推进司法改革”的任务。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明确了人民法院改革的总体目标:紧密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健全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进一步完善独立、公正、公开、高效、廉洁,运行良好的审判工作机制;在科学的法官管理制度下,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建立保障人民法院充分履行审判职能的经费管理体制;真正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自治区各级法院认真贯彻《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不断加快改革步伐,进行了以权力制约为核心的法院内部机构改革,实现了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进行了以强化合议庭审判职能为核心的审判组织改革,努力实现审理与判决的有机统一;进行了以公开审判为核心的审判方式改革,强化了庭审功能,使法庭真正成为审判的中心;进行了以增强审判文书说理性为主要内容的裁判文书改革,增强了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进行了以繁简分流为主要内容的诉讼程序改革,提高了审判效率;进行了以法官职业化建设为主要内容的法官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了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
中共十六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目标,进一步提出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第二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自治区各级法院在贯彻落实《纲要》过程中,主要抓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二审死刑案件全部开庭审理,确保把每一起死刑案件都办成“铁案”;二是改革审判委员会工作制度,逐步改变“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的现状,使各级法院审委会的活动符合审判工作的特点和要求;三是改革和完善审判监督制度,努力解决申诉难和申请再审难问题,使审监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四是改革和完善执行工作机制,“执行难”的状况进一步缓解,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在改革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司法鉴定制度等方面也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跨入新的世纪,自治区各级法院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法院工作全局,认真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把法院工作放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来谋划,服务大局抓审判,围绕公正抓队伍,突出重点抓基层,各项工作取得了新提高、新发展、新突破。
一、工作思路不断丰富发展
自治区法院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法院工作的“一个主题,三件大事”,不断丰富发展工作思路,先后提出了“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服务群众”的法院工作总体方针、“依法建院,从严治院,人才强院,科技兴院,形象塑院”的法院建设总体要求。在这些总体思路目标之下,紧紧抓住审判、队伍、管理和基层基础四项重点,提出了“强班子,建队伍,创业绩,树形象”的队伍建设方针和落实“两规”(规范审判工作,规范法官行为)、实现“两化”(目标管理量化,工作手段现代化)、增强“两力”(司法公信力、司法亲和力)的法院建设要求;提出了“案件不出错,队伍不出事,廉政不出规”的党风廉政建设具体要求,以及“重心下移,精力下沉,保障下倾”的基层建设原则;为彻底改变办公、办案环境和手段的落后局面,确立了到2007年自治区三级法院基本实现硬件楼房化、软件智能化、管理规范化,向自治区成立60周年大庆献礼的建设目标。这些思路和决策基本涵盖了法院工作的各个方面,体现了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法院工作发展思路的全面性、协调性、连贯性,有力地促进了全区法院工作的和谐发展。
二、审判工作全面开展
“十五”期间,自治区各级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 031 215件,审(执)结案1 019 853件,结案率达98.9%。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打击和预防能力,全面维护社会稳定。共受理一审刑事案件58 667件,审结58 367件,结案率99.49%。其中,审结爆炸、杀人、绑架等严重暴力性案件2 179件,盗窃、抢劫、抢夺等侵犯财产权犯罪案件20 287件,毒品犯罪案件937件,涉黑、涉枪犯罪案件268件。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严厉打击走私、涉税、涉金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犯罪,共审结此类案件857件,其中对涉案的28名县处级以上干部处以刑罚。坚持罪行法定原则,准确适用法律,确保无罪公民不受法律追究。一、二审宣告无罪651人。突出审判工作的重点,依法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共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629 403件,审结624 311件。其中,审结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193 007个,合同纠纷案件327 815件,权属侵权及其他民事案件103 489件。强化司法审查职能,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7 332件,审结7 240件。重视和加强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共审结674件。强化执行工作措施,依法抓好各类案件的执行,及时兑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共受理当事人申请执行案件252 890件,执结248 917件,平均每年执结率达85%以上。
三、队伍建设取得新进展
通过深入开展“司法公正树形象”主题教育、先进性教育活动和专项整改活动,自治区法院队伍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不断提高,司法形象明显改善,涌现出以科尔沁区法院为代表的一批先进集体,以李红艳、陈银福等同志为代表的一批先进个人。仅2005年,全区法院就有12个集体和14名个人受到国家级表彰,有29个集体和43名个人荣立一、二等功。针对自治区法院队伍素质现状,大力推行“人才强院”战略,加大学历教育和岗位培训力度,对自治区法院不具备大学本科学历的1 706名法官进行了专项培训,自治区法院有400余名法官在读后期本科学历,队伍的学历层次不断提高。截至2005年底,自治区法院5 557名法官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已经达到2 728名,占法官总数的50%。
四、基层基础建设跨越式发展
为彻底改变自治区法院司法环境和办公手段落后的被动局面,自治区高级法院制定了《全区法院物质装备建设三年规划》,提出了“2006年底实现计算机三级联网,2007年底基本消灭‘审判无庭,办公无房’现象”的发展思路,努力改善司法条件。一是强力推进网络建设。自治区高级法院把5个年度的党中央政法装备补助统一安排,集中使用,共计筹措建设经费7 000万元,全部用于网络建设,共为自治区法院配备计算机4 500余台。自治区法院已有12个中级人民法院、70个基层法院完成内网网站建设,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高级人民法院与12个中级人民法院和部分基层法院之间的办公邮箱和视频系统已经调通。自治区法院信息化建设在基础差、起步晚的情况下,充分发挥后发优势,实现了超常规、跨越式发展,步入全国法院先进行列,为全面提升自治区法院的司法功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二是强力推进人民法庭建设。针对自治区基层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办公无房审判无庭现象突出等问题,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高级人民法院在经过充分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了“坚持标准、科学设置、合理布局、整合资源、降低成本、发挥功能”的人民法庭建设思路和要求,研究制定了全区人民法庭规划、建设标准和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建设的意见,完成了自治区人民法庭庭长普遍轮训一遍的任务,基层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职级待遇问题基本得到解决,特别是人民法庭庭长按副科级以上干部配备的政策得到了较好的落实,被最高法院誉为“内蒙古经验”,向全国推广。
五十多年来,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人民法院的建立和发展充分证明,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是人民司法事业得以顺利发展的关键,也是人民法院正确执行宪法和法律,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的可靠保证。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有利于人民法院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有利于人民法院排除干扰,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有利于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党对审判工作的领导,其实质就是监督、支持人民法院严肃执法,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五十多年来,人民法院在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下,排除各种困难、阻力和干扰,大力开展审判工作,保证审判工作依法进行,取得了良好的政治和社会效果。实践证明,人民司法工作和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的健康发展,每一步都离不开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今后人民法院也只有在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下,才能不断发展和壮大。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人民法院的五十多年发展历程还充分证明,只有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才能充分发挥审判工作的职能作用,为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作出贡献。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正确履行职责,是宪法和法律的本质要求,也是党和国家对人民法院的要求。人民法院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开展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这是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在新形势下的继承和发扬。五十多年来,在国家的各个发展时期,法院都能按照党和国家对审判工作的要求,认真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积极开拓审判工作的新领域。特别是近年来,自治区法院十分注意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突出工作重点,全面开展刑事、民事、行政、知识产权等审判工作,在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从以往的经验、当前的形势和今后的任务看,自治区法院要继续坚持这一重要的工作方针,牢牢把握全党全国的工作大局,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各项审判工作都要从维护稳定出发,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这是审判工作的政治方向,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始终如一地坚持,不能有丝毫的偏离和动摇。
五十多年来的历史充分证明,只有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社会才能稳定发展,人民才能安居乐业。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给人民司法工作的开展指明了方向。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十分重视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党的法制工作方针,也是党领导人民司法工作的一个重要原则。中共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和宏伟目标,并已写进国家宪法,这是一项历史性的伟大工程,它必将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进入一个蓬勃发展的历史时期。在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进程中,人民法院处于重要的地位,肩负着重要的责任。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进一步全面发挥审判职能,积极推进自身改革,有效地发挥国家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努力推进依法治国进程。
五十多年来,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人民法院的发展进程还充分证明,没有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廉洁奉公的人民法官队伍,就不能担负起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就不能完成党和人民交给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任务。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的法官队伍主流是好的,是一支党和人民可以信赖的队伍,是一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队伍。在这支队伍中,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完成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历史重任,关键在于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必须充分认识加强法官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加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树立公正无私、廉洁奉公、文明司法的职业道德,把法官队伍建设成为一支党和人民完全可以信赖的高素质队伍。
回顾自治区人民法院50多年的历史,经过几代人的努力,取得了辉煌的业绩。展望新的历史时期,人民法院工作正面临着巨大的机遇和严峻的挑战。自治区各级法院和广大法官一定要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各项工作,按照“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要求,积极践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认清形势,明确方向,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努力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历史使命,为推动人民法院工作全面发展,为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概述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位于伟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北部边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最早的民族自治区,蒙古民族是内蒙古地区实行区域自治的。全区面积118.3万平方公里,人口2 402万,其中,蒙古族约403万余人。内蒙古地区历史悠久,自古就是北方游牧民族的生息摇篮。历史上秦、汉、隋、唐、辽、金、元、明、清等10多个朝代在内蒙古地区建立政权或地方政权组织。在两千多年的历史长河中,内蒙古地区的司法制度和审判活动经各朝代的承袭、补充、修订、改制不断得到完善。特别是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成立以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自治区的司法审判事业蓬勃发展,成绩显著,为自治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的保障,为促进各民族的团结,保护经济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的统一,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
中国封建社会实行行政兼理司法的司法审判制度。内蒙古地区在历史上,除拓跋鲜卑建立的北魏王朝、契丹建立的辽王朝和蒙古建立的元朝在内蒙古地区建立党中央政权外,其它各王朝在内蒙古地区均建立地方政权。
秦汉时期,基本沿袭先秦旧制。行使党中央集权下的郡、县制。在今内蒙古部分地区设立有十余郡、县,行使地方行政与司法管辖,并设有专门的司法审判官吏,专司刑、民案件的审理。特别是西汉时期,为了有效地管理少数民族事务,汉朝除在党中央设立大鸿胪专管少数民族事务,还在今巴彦淖尔、鄂尔多斯、乌兰察布等地设立“朔方刺史部”管辖北方少数民族事务和司法审判。此外,在内蒙古的其它少数民族游牧地区,匈奴、乌桓、鲜卑等民族也依照各自的习惯法进行司法审判活动,管理其民族事务。
三国、两晋、南北朝代时期,沿袭汉朝的司法制度。除北魏王朝外,内蒙古地区作为各朝代的地方政权,行使地方行政与司法审判权。各朝代在内蒙古地区设有护乌桓,护鲜卑校尉,护匈奴中郎及司马长史等官吏专管少数民族事务及司法审判事务。北魏是由拓跋鲜卑族建立的国家政权,内蒙古地区基本由拓跋鲜卑部落掌控,其司法审判制度在鲜卑族的习惯法基础上承袭汉王朝的司法制度,具有明显的习惯法特征。
唐代是中国历史社会的鼎盛时期,司法审判在前朝代的基础上又达到进一步完备的形态。在党中央建立了“三司推事”的司法审判制。同时,为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羁縻州政策,设置地方行政组织——羁糜府、州。在皇帝的授权下,由各少数民族的首领担任地方官吏,管理本民族的事务,唐朝北部地方州(府)、县管辖今内蒙古中西部地区的部分旗县。在法律适用上,使用了以罚代刑,以物赎罪的宽松政策。实行“化外人相犯”原则,有效地解决了不同民族间的法律适用问题,为以后历代王朝法律所采用。
辽、金、蒙古汗国时期,是继南北朝之后中国又一个分裂时期,同时也是各少数民族融合时期,各少数民族相继建立了区域性的地方政权。辽、金、蒙古汗国即是该时期在内蒙古地区由少数民族建立的区域性地方政权。该时期的司法审判制度具有鲜明的民族特征。辽王朝是由契丹族建立的区域性地方政权。为巩固其对中原地区的统治,在保留其民族原有司法审判制度的基础上,吸收继承唐宋法律,形成了二元一体的法律体系及司法审判制度,对后代王朝的司法审判制度产生重大影响。通过“两面官”分治的司法制度,实行汉人与少数民族分治的管理和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蒙古汗国时期制定了中国少数民族的第一部成文法典《成吉思汗法典》,司法审判实行断事官审判制,对蒙古社会影响深远,并被后代沿用下来。
成吉思汗统一了蒙古族各部落,随后进入中原,统一了中国,结束了唐末以来中国的分裂局面,建立了元朝党中央政权。设立了宗正府,刑部、御史台(主监察兼审判)的党中央司法机构。地方设行省、路、府、(州)、县四级行政制,司法审判由各级衙门掌管,主审官由蒙古族担任,蒙古人犯法必须由蒙古人审理。元朝还设立宣政院作为最高宗教审判机关,允许僧侣插手司法审判活动,形成了中国历史上没有先例的世俗司法机关与宗教司法系统并行的局面。在刑法上实行“法宽”,“刑轻”的刑罚制度。被后世赞誉的诉讼调解制度便是从元朝创建的。
明朝初期,蒙古封建贵族逃归漠北,组建北元蒙古政权,史称“北元”,开始了与明朝及清朝初期党中央政权长期对峙和并存的局面,内蒙古地区基本由蒙古各部落控制。各自依据其部落习惯法制定相应的法律,司法审判制度亦不同。
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由少数民族满族建立的封建王朝,为加强其统治,在参照前朝的司法制度和本民族的特点上制定了有关法律。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中国历史上空前的法制统一。司法审判程序实行四级审级制和司法审限制,民商事案件审理大力倡导调处息诉。同时,在内蒙古地区实行特殊的司法管理模式,设立专门管理蒙古族的司法机构“蒙古衙门”,主管蒙古诉讼之事。在地方,对蒙古各部落采取羁縻政策,拆部编旗,建立了盟、旗(县)制,先后在内蒙古地区设立6盟49旗及阿拉善两个隶属中国理藩院的特别旗,并在各盟旗设立法庭进行司法审判。党中央在蒙古地区通过任命驻蒙将军、都统、大臣等代表党中央进行司法监督和参与地方司法审判。清朝末年,清政府开始对延续几千年的中国古代刑、民不分的审判制度进行司法改革,在蒙古地区强行推行内地法律,对严重刑事犯罪明确不再适用《蒙古律例》。
二
1912年中华民国建立以后,中国的司法审判权第一次从国家行政机关中分离出来,建立了“三权分立”政策制度和资产阶级民主法律制度,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令。如《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大总统令、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止刑讯文》等开历史之先河,第一次以立法确立公开审判,禁止刑讯逼供,不轻信口供的司法制度和原则。为加强对蒙古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中华民国政府承继了清朝政府在内蒙古地区实行的盟、旗制的司法审判制度,先后制定了一些管理少数民族的法规,如:《改进蒙古司法办法大纲》、《蒙藏事务局官制》、《蒙古待遇条例》等。在内蒙古地区设立独立的司法机关,实行独立的司法管辖权。
三
1947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1949年改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的建立,标志着内蒙古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长期前赴后继、艰苦奋斗,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反动统治,开创了内蒙古的新纪元。随着内蒙古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建立,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也相继建立。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各级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方法院,是国家按照行政区域设置的审判机关。它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公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人民法院建于1950年3月。在此前后,各盟市人民法院和旗县人民法院相继建立。1954年6月,绥远省的建制撤销,划归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绥远省人民法院随之并入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人民法院。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的行政区划,曾经多次变更。1979年,呼伦贝尔盟(呼伦贝尔市)、兴安盟、昭乌达盟(现赤峰市)和额济纳旗、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重新划回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至此,全区有1个高级人民法院、12个中级人民法院和100个基层人民法院。1987年3月20日,铁路运输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不服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以及死刑复核、申诉案件,也划归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五十多年来(1950~2005年),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忠实地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充分发挥了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同时,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从自治区的民族特点、地区特点和经济特点出发,认真贯彻执行了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充分保障各民族公民的诉讼权利和民主权利,从而为促进各民族的团结建设,经济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的统一,发挥了积极作用。
建院初期(1950~1953年),在机构尚不健全,司法干警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大量刑事、民事案件涌向法院,任务十分繁重。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一面大力加强自身建设,一面配合社会各项群众运动积极开展审判工作。通过审判活动,在土地改革、民主改革和镇压反革命运动中,惩办了匪首、恶霸、特务间谍、反动党团骨干和反动会道门头子,保卫了新生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在镇压反革命的同时,惩办了惯盗、惯窃、流氓头予以及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维护了社会秩序;在“扫毒”运动中,惩办了种植、制造、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清除了毒品对人民的危害;在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中,惩办了贪污、盗窃分子,保护了国家财产,纯洁了干部队伍;在反对行贿、反对偷税漏税、反对盗窃国家财产、反对偷工减料、反对盗窃经济情报的“五反”运动中,惩办了投机诈骗、偷税漏税、偷工减料等犯罪分子,保障了经济恢复工作顺利进行;在贯彻《婚姻法》运动中,惩办了虐杀妇女的罪犯和妨害婚姻自由的犯罪分子,保障了妇女的人身权利和婚姻自由,促进了新婚姻制度的建立;在镇压敌人,惩罚犯罪的同时,处理了大量离婚、继承、房屋、债务和劳资纠纷等民事案件,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增强了人民内部团结,促进了生产。
在民主改革时期,乌兰夫同志和自治区党委根据党中央的总体部署,结合自治区实际,在牧区实行了“三不两利”政策,即“不划阶级、不没收财产、不搞面对面斗争,牧主、牧工两利”;在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实行了“稳、长、宽”政策,即“政策要稳、办法要宽、时间要长”。这些主要政策的贯彻落实,极大地解放了牧区社会生产力,充分调动了广大牧民的生产积极性,团结了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巩固和扩大了革命的统一战线,保证了牧区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完成,保护和发展了民族地区的社会生产力,维护了社会稳定,巩固了新生的红色政权。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审判工作,认真贯彻“三不两利”和“稳、长、宽”政策,为自治区民主改革作出了积极贡献。
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对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组织、审判原则和制度等作了明确的规定。从此,人民法院开始进入了依照法律制度进行审判活动的新阶段。
宪法和法院组织法规定:国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外,一律公开进行;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度;被告有权获得辩护;当事人如果认为对本案的审判人员有利害关系或者其它关系不能公平审判,有权请求审判人员回避;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为实施宪法和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审判原则和制度,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作了大量工作。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充实审判人员,加强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迅速掀起了学习法律、学习审判业务,认真贯彻执行法定程序制度的热潮,提高了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1954年是实施国民经济发展第一个五年计划的第二年,国家开始大规模经济建设。暗藏在社会上和伪装混入厂矿企业、机关、团体、学校的反革命分子猖狂进行破坏,各种刑事犯罪分子的活动也很猖獗,严重威胁着各项建设事业。针对这种情况,中共中央于1955年5月14日发出关于全党必须更加提高警惕,加强同反革命分子和各种犯罪分子进行斗争的指示,迅速开展了第二次镇压反革命运动。按照自治区党委的统一部署,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立即投入这场斗争。依照宪法和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审判原则和制度,正确、合法、及时地审判了反革命案件和各种刑事犯罪案件,再一次沉重地打击了残余反革命分子和各种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保障了自治区各项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1956年第一个五年计划提前一年完成,同时基本上完成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的社会主义改造。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指出:国内主要矛盾已经不是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而是人民对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全国人民的主要任务是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实现国家工业化,满足人民的经济文化需要。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同全国一样,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呈现出一派生机勃勃的景象。这种变化反映在审判工作上的突出表现是:反革命案件减少,刑事案件下降。然而,随着经济建设的蓬勃发展和农业、手工业的合作化,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在刑事案件总的呈下降趋势的情况下,在一些城市特别是新建、扩建城市,盗窃、诈骗、强奸、流氓等犯罪活动仍然比较严重;拉马拉车闹退社、社员与基层干部之间的殴打伤害、集体与集体之间因土地、水利、草场纠纷发生的械斗等人民内部矛盾突出起来;在民事案件中,离婚案件相对下降,财产权益纠纷相对增多。在这种情况下,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一方面根据第三次全国司法工作会议的精神,认真贯彻中共中央提出地对反革命分子实行宽一些的政策,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城市当前几类刑事审判工作的指示》,结合自治区的情况,严惩了盗窃、诈骗、强奸、流氓等严重刑事犯罪;另一方面,组织干警认真学习毛泽东主席《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学会用说服教育的方法处理大量的人民内部矛盾。在刑事、民事审判工作中,全面贯彻执行宪法和法院组织法规定的程序制度,认真执行法律政策,保证了案件的及时、正确处理。
1957年下半年开始的反右派斗争严重扩大化,把一些审判业务骨干错划为右派分子,削弱了审判力量。在反右派斗争中,对《宪法》和《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审判原则和制度进行了错误的批判,破坏了法制建设的成果,搞乱了干部的思想。在1958年的“大跃进”中,“左”倾错误更加发展,制定了一些不切实际的“跃进”指标和规划,实行“一员代三员”、“一长代三长”,公安、检察、法院联合办案,取消了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刑事诉讼制度,有的地方甚至一度取消了法院,与公安、检察机关合并为政法部。1959年和1960年,又继续反右倾,对一批敢讲真话,敢于坚持原则的同志进行了错误的批判,甚至错定为右倾机会主义分子,调离法院。由于连续四年反右倾,“左”比右好,宁“左”勿右的错误思想和轻视法制的错误思想在干部中滋长和蔓延起来,使工作受到很大影响,也造成了一批错判案件。
1961年3月,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的号召,开始纠正“大跃进”以来所发生的错误。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相继开展了调查研究工作和案件复查工作,总结经验教训,开始纠正“大跃进”以来的错误。
1962年5~6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谢觉哉来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视察工作,先后在自治区和包头市政法机关干部会上以“再谈想一想”和“讲道理”为题,作了重要讲话。他针对“大跃进”中政法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深入浅出地详细论述实事求是,调查研究的重要性和如何防止发生错判案件的问题,使大家深受教育。
1963年1月,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第七次全区司法工作会议,传达贯彻第六次全国司法工作会议精神。会后,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认真总结“大跃进”以来的工作,检查纠正错判案件,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全面整顿了法院的工作秩序。结合贯彻执行第一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和第一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精神,重新恢复实行宪法和法院组织法的审判原则和制度,认真执行刑、民事政策法律,使审判工作回到了法制的轨道。
1964年1月,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依靠群众,加强专政”的指示。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认真贯彻党中央这一方针。在审判刑事案件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依靠群众调查研究,核实证据和案件事实,分清案件性质;依靠群众对犯罪分子进行说服斗争或批评教育,使其认罪伏法;组织群众讨论,听取群众的处理意见;对于可以不逮捕判刑的犯罪分子,交给群众就地监督改造,帮助基层落实监督改造措施。实践证明,依靠群众办案效果良好,促进了犯罪分子的改造。在依靠群众办案的同时,还狠抓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对农村、牧区和城市街道的调解组织,普遍进行了整顿;在厂矿、企业,经过试点,逐步建立了调解委员会,加强业务指导,建立健全制度,充分发挥其作用。通过调解组织,把大量的人民内部纠纷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增进了人民内部团结,加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群众基础。
从1957年到“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前,是人民法院经过一段曲折又继续前进的十年。在此期间审判的案件,经过查复,错判的案件只是少数,并陆续作了实事求是的纠正,绝大多数案件的处理是正确的,成绩还是主要的,1957~1966年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审结各类一审案件16.14万件。
1966年5月开始的“文化大革命”,历时10年,对人民法院是一场空前的浩劫。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倒行逆施,使人民法院遭到了严重破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肆意践踏社会主义法制,提出“砸烂公检法”的口号,使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均被撤销,代之以公安机关军管会的审理组。把广大司法干警视为“旧司法人员”,实行“大拆、大卸、大换班”,以各种莫须有的罪名,横加迫害。许多干部被打成“叛徒”、“特务”、“走资派”和“内人党”,惨遭武斗和关押,甚至致死、致残。大批干部被调离法院或下放农村牧区劳动改造。把宪法和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审判原则和制度污蔑为“资产阶级的假民主”、“旧衙门的审判方式”,全部废弃。民事审判工作基本停顿,不受理民事案件。对刑事案件,实行侦查预审、批捕起诉和审判“一竿子插到底”的办案方法,基本上是秘密审理。采取封建法西斯式的审讯方式,甚至刑讯逼供。用召开公审大会,批斗罪犯,代替公开审判,并拉着犯人游街示众,巡回多次宣判。在“清理阶级队伍”和“一打三反”中,依照林彪、“四人帮”炮制的《公安六条》,不讲犯罪的构成,不分析犯罪动机目的,不区分故意与过失,不研究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任意“拔高”,无限“上纲上线”,乱定罪名,滥施刑罚,实行封建法西斯专政。把反对林彪、“四人帮”,抵制“文化大革命”和为刘少奇、邓小平等党和国家领导人遭诬陷鸣不平的仁人志士,以“恶毒攻击”的罪名,判以重刑等,甚至杀害。把因口误喊错了口号、碰碎了毛泽东主席像章等行为,也以反革命罪判刑。
1972年下半年,根据党中央的指示,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相继恢复,调回了部分司法干警。为了恢复法院的工作秩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72年11月制定了《刑、民事审判程序制度的规定》,1973年又连续制定了《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试行规定》和《关于处理婚姻案件中几个问题的意见》,印发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审判工作初步恢复。
十年“文化大革命”,使人民法院从组织、制度、思想到各项工作都遭到严重破坏,同时造成了大量的冤假错案。“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反革命案件,冤假错案高达82%。
1976年10月,粉碎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人民法院面临着拨乱反正,复查纠正冤假错案,整顿秩序,恢复工作的艰巨任务。1978年4月24日至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第八次全国司法工作会议。这是粉碎“四人帮”以后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司法工作会议,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根据这次会议的精神,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联系自治区司法战线的实际,深入揭露林彪、“四人帮”破坏人民法院工作的反革命罪行,在干警中进行拨乱反正,正本清源、分清路线是非的教育,明确新时期人民法院的任务。为适应工作的需要,大批司法干部陆续归队,并充实了一批新生力量,迅速恢复、整顿了法院的工作秩序。与此同时,组织力量,开始复查纠正“文化大革命”期间造成的冤假错案。
1978年9月27日,自治区党委转发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认真复查处理为邓小平副主席被诬陷鸣不平和因反对林彪、“四人帮”被判刑案件的意见报告》。同年10月20日至29日召开自治区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传达贯彻第二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具体部署了复查纠正因反对林彪、“四人帮”和为刘少奇、邓小平等党和国家领导人遭诬陷鸣不平被判刑案件的工作。经过三年的努力,完成了此项任务。1983年,根据中共中央“务必把一切尚未平反的冤假错案坚决平反纠正过来”的指示,开始复查纠正历史老案中的冤假错案,并把涉及起义投诚政策和民族、宗教等方面统战政策的案件作为重点,全面复查。同时结合处理申诉,复查纠正其他历史老案中的冤假错案以及刑法实施以来新发生的错判案件。到1986年底,全面完成了复查纠正冤假错案的工作,共复查纠正各个历史时期的冤假错案16 640件,并与有关部门配合,认真落实了各项善后工作。这项工作的完成,对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提高党和国家的威望以及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统一大业,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在“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思想指导下,加强了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相继审议通过了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试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这些法律的颁布实施,基本上结束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长期以来无法可依的历史,为人民法院审判各类案件提供了依据,从此,人民法院走上了依法办案的正确轨道。
在新的历史时期,稳定压倒一切。然而,贪污受贿、投机诈骗、盗窃国家和集体财产等严重破坏经济以及杀人、抢劫、强奸、流氓、重大盗窃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猖獗,严重妨碍改革开放,破坏经济建设,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因此,1982年和1983年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会,相继作出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罪犯和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分子的决定。自治区各级法院与公安、检察机关密切配合,迅速开展了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罪犯的斗争和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分子的“三个战役”。在同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斗争中,坚决贯彻依法严惩的方针和“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狠抓大案要案的审判,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的司法解释,严惩了贪污受贿、投机诈骗、盗窃国家和集体财产等犯罪分子,保护了国家和集体的财产,保障了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在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分子的斗争中,坚决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狠抓打击重点案件的审判,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程序的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的司法解释,依法从重从快惩办了杀人、抢劫、强奸、流氓、重大盗窃等犯罪分子,遏制了严重刑事犯罪上升的势头,维护了社会治安秩序,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创造了安定的社会环境。
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迅速发展,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显著扩大,民事权益纠纷增多。同时,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通过普法教育,公民的法制观念增强,学法,用法,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而,诉讼到法院的各种民事案件逐年上升,审判任务十分繁重。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以强调当事人举证、提高庭审质量为重点,不断改革审判方式,进一步加强了民事审判工作。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婚姻法、继承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及时审判了大量民事案件,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安定团结。
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经济立法逐步完善,大量的经济纠纷需要用法律手段解决,诉讼到法院的案件大幅度上升,成倍增长。经济审判工作成为新的历史时期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从1979年开始组建经济审判庭,逐步开展工作。1984年5月21日至27日召开了第一次自治区经济审判工作会议,传达贯彻第一次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精神。通过这次会议,进一步明确了经济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任务,有力地推动了经济审判工作地全面开展。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以及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审判了大量经济纠纷案件,保护合法,制裁违法行为,维护了经济秩序,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
行政审判工作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又一项新的任务。1989年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90年10月1日起实行。为实施这部重要法律,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做了大量准备工作。加快建庭步伐,充实审判力量,培训干部,并进行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试点工作。1990年10月1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面开展了行政审判工作。
在新的历史时期,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加强,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各级人民法院沿着依法办案的正确轨道阔步前进,迅速发展。组织机构逐步健全,干警队伍不断扩大,物质装备条件相应改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各项审判工作全面开展。通过审判活动,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发挥着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1990年4月,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第十五次全区法院工作会议,传达贯彻第十五次全国法院会议精神。根据这次会议的要求,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全面做好各项审判工作,更加自觉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中共十五大确定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明确提出了“推进司法改革”的任务。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明确了人民法院改革的总体目标:紧密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健全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进一步完善独立、公正、公开、高效、廉洁,运行良好的审判工作机制;在科学的法官管理制度下,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建立保障人民法院充分履行审判职能的经费管理体制;真正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自治区各级法院认真贯彻《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不断加快改革步伐,进行了以权力制约为核心的法院内部机构改革,实现了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进行了以强化合议庭审判职能为核心的审判组织改革,努力实现审理与判决的有机统一;进行了以公开审判为核心的审判方式改革,强化了庭审功能,使法庭真正成为审判的中心;进行了以增强审判文书说理性为主要内容的裁判文书改革,增强了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进行了以繁简分流为主要内容的诉讼程序改革,提高了审判效率;进行了以法官职业化建设为主要内容的法官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了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
中共十六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目标,进一步提出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第二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自治区各级法院在贯彻落实《纲要》过程中,主要抓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二审死刑案件全部开庭审理,确保把每一起死刑案件都办成“铁案”;二是改革审判委员会工作制度,逐步改变“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的现状,使各级法院审委会的活动符合审判工作的特点和要求;三是改革和完善审判监督制度,努力解决申诉难和申请再审难问题,使审监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四是改革和完善执行工作机制,“执行难”的状况进一步缓解,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在改革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司法鉴定制度等方面也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跨入新的世纪,自治区各级法院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法院工作全局,认真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把法院工作放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来谋划,服务大局抓审判,围绕公正抓队伍,突出重点抓基层,各项工作取得了新提高、新发展、新突破。
一、工作思路不断丰富发展
自治区法院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法院工作的“一个主题,三件大事”,不断丰富发展工作思路,先后提出了“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服务群众”的法院工作总体方针、“依法建院,从严治院,人才强院,科技兴院,形象塑院”的法院建设总体要求。在这些总体思路目标之下,紧紧抓住审判、队伍、管理和基层基础四项重点,提出了“强班子,建队伍,创业绩,树形象”的队伍建设方针和落实“两规”(规范审判工作,规范法官行为)、实现“两化”(目标管理量化,工作手段现代化)、增强“两力”(司法公信力、司法亲和力)的法院建设要求;提出了“案件不出错,队伍不出事,廉政不出规”的党风廉政建设具体要求,以及“重心下移,精力下沉,保障下倾”的基层建设原则;为彻底改变办公、办案环境和手段的落后局面,确立了到2007年自治区三级法院基本实现硬件楼房化、软件智能化、管理规范化,向自治区成立60周年大庆献礼的建设目标。这些思路和决策基本涵盖了法院工作的各个方面,体现了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法院工作发展思路的全面性、协调性、连贯性,有力地促进了全区法院工作的和谐发展。
二、审判工作全面开展
“十五”期间,自治区各级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 031 215件,审(执)结案1 019 853件,结案率达98.9%。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打击和预防能力,全面维护社会稳定。共受理一审刑事案件58 667件,审结58 367件,结案率99.49%。其中,审结爆炸、杀人、绑架等严重暴力性案件2 179件,盗窃、抢劫、抢夺等侵犯财产权犯罪案件20 287件,毒品犯罪案件937件,涉黑、涉枪犯罪案件268件。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严厉打击走私、涉税、涉金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犯罪,共审结此类案件857件,其中对涉案的28名县处级以上干部处以刑罚。坚持罪行法定原则,准确适用法律,确保无罪公民不受法律追究。一、二审宣告无罪651人。突出审判工作的重点,依法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共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629 403件,审结624 311件。其中,审结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193 007个,合同纠纷案件327 815件,权属侵权及其他民事案件103 489件。强化司法审查职能,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7 332件,审结7 240件。重视和加强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共审结674件。强化执行工作措施,依法抓好各类案件的执行,及时兑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共受理当事人申请执行案件252 890件,执结248 917件,平均每年执结率达85%以上。
三、队伍建设取得新进展
通过深入开展“司法公正树形象”主题教育、先进性教育活动和专项整改活动,自治区法院队伍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不断提高,司法形象明显改善,涌现出以科尔沁区法院为代表的一批先进集体,以李红艳、陈银福等同志为代表的一批先进个人。仅2005年,全区法院就有12个集体和14名个人受到国家级表彰,有29个集体和43名个人荣立一、二等功。针对自治区法院队伍素质现状,大力推行“人才强院”战略,加大学历教育和岗位培训力度,对自治区法院不具备大学本科学历的1 706名法官进行了专项培训,自治区法院有400余名法官在读后期本科学历,队伍的学历层次不断提高。截至2005年底,自治区法院5 557名法官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已经达到2 728名,占法官总数的50%。
四、基层基础建设跨越式发展
为彻底改变自治区法院司法环境和办公手段落后的被动局面,自治区高级法院制定了《全区法院物质装备建设三年规划》,提出了“2006年底实现计算机三级联网,2007年底基本消灭‘审判无庭,办公无房’现象”的发展思路,努力改善司法条件。一是强力推进网络建设。自治区高级法院把5个年度的党中央政法装备补助统一安排,集中使用,共计筹措建设经费7 000万元,全部用于网络建设,共为自治区法院配备计算机4 500余台。自治区法院已有12个中级人民法院、70个基层法院完成内网网站建设,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高级人民法院与12个中级人民法院和部分基层法院之间的办公邮箱和视频系统已经调通。自治区法院信息化建设在基础差、起步晚的情况下,充分发挥后发优势,实现了超常规、跨越式发展,步入全国法院先进行列,为全面提升自治区法院的司法功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二是强力推进人民法庭建设。针对自治区基层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办公无房审判无庭现象突出等问题,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高级人民法院在经过充分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了“坚持标准、科学设置、合理布局、整合资源、降低成本、发挥功能”的人民法庭建设思路和要求,研究制定了全区人民法庭规划、建设标准和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建设的意见,完成了自治区人民法庭庭长普遍轮训一遍的任务,基层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职级待遇问题基本得到解决,特别是人民法庭庭长按副科级以上干部配备的政策得到了较好的落实,被最高法院誉为“内蒙古经验”,向全国推广。
五十多年来,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人民法院的建立和发展充分证明,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是人民司法事业得以顺利发展的关键,也是人民法院正确执行宪法和法律,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的可靠保证。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有利于人民法院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有利于人民法院排除干扰,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有利于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党对审判工作的领导,其实质就是监督、支持人民法院严肃执法,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五十多年来,人民法院在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下,排除各种困难、阻力和干扰,大力开展审判工作,保证审判工作依法进行,取得了良好的政治和社会效果。实践证明,人民司法工作和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制度的健康发展,每一步都离不开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今后人民法院也只有在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下,才能不断发展和壮大。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人民法院的五十多年发展历程还充分证明,只有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才能充分发挥审判工作的职能作用,为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作出贡献。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正确履行职责,是宪法和法律的本质要求,也是党和国家对人民法院的要求。人民法院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开展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这是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在新形势下的继承和发扬。五十多年来,在国家的各个发展时期,法院都能按照党和国家对审判工作的要求,认真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积极开拓审判工作的新领域。特别是近年来,自治区法院十分注意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突出工作重点,全面开展刑事、民事、行政、知识产权等审判工作,在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从以往的经验、当前的形势和今后的任务看,自治区法院要继续坚持这一重要的工作方针,牢牢把握全党全国的工作大局,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各项审判工作都要从维护稳定出发,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这是审判工作的政治方向,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始终如一地坚持,不能有丝毫的偏离和动摇。
五十多年来的历史充分证明,只有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社会才能稳定发展,人民才能安居乐业。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给人民司法工作的开展指明了方向。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十分重视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党的法制工作方针,也是党领导人民司法工作的一个重要原则。中共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和宏伟目标,并已写进国家宪法,这是一项历史性的伟大工程,它必将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进入一个蓬勃发展的历史时期。在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进程中,人民法院处于重要的地位,肩负着重要的责任。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进一步全面发挥审判职能,积极推进自身改革,有效地发挥国家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努力推进依法治国进程。
五十多年来,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人民法院的发展进程还充分证明,没有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廉洁奉公的人民法官队伍,就不能担负起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就不能完成党和人民交给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任务。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的法官队伍主流是好的,是一支党和人民可以信赖的队伍,是一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队伍。在这支队伍中,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完成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历史重任,关键在于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必须充分认识加强法官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加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树立公正无私、廉洁奉公、文明司法的职业道德,把法官队伍建设成为一支党和人民完全可以信赖的高素质队伍。
回顾自治区人民法院50多年的历史,经过几代人的努力,取得了辉煌的业绩。展望新的历史时期,人民法院工作正面临着巨大的机遇和严峻的挑战。自治区各级法院和广大法官一定要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各项工作,按照“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要求,积极践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认清形势,明确方向,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努力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历史使命,为推动人民法院工作全面发展,为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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