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内蒙古合作事业始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在日伪统治时期,曾组建过不同形式和性质的合作组织。1935年,绥远伪蒙政会在绥中地区筹建生产合作社、贸易合作社、信用合作社。1940年,日伪当局在内蒙古东部地区建立兴农合作社。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解放区劳动人民在四十年代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创办了抗日军民合作社、贩卖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等。从抗日军民合作社的建立,到供销合作社的创建与发展,经历了艰苦创建、全面发展、曲折起伏和改革与发展四个时期。
一
抗日战争时期,是合作社的艰苦创建时期。在抗日游击队的帮助下,绥中大青山根据地于1940年8月建立了第一个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万家沟合作社,1941年4月又筹建了井尔沟合作社。合作社从抗日军民急需出发组织经营火柴、烟叶、煤油、食盐等生活用品。
抗日战争胜利后,内蒙古东部地区从1945年开始,采取民办公助的形式,陆续组建了海拉尔巴尔虎蒙古合作社、纳文慕仁盟合作社和突泉县六户镇、通辽两顺区、满满洲里市、林西南街、翁牛特旗民兴、敖汉旗民生等供销合作社。这些合作社积极组织供应棉花、布匹、食盐和日用工业品等生活资料,同时推销农牧民剩余的粮食、绒毛、皮张等农副产品,并解决边远牧区缺医少药问题。
1947年5月,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自治政府发布实施纲领,提出创办合作社。部分地区根据纲领要求,结合农村土地改革和牧区民主改革,积极筹建合作社,组织工业品供应和农牧土副产品收购。到1948年末,全区建立合作社181个,其中旗县以上合作社11个,区、村合作社169个,消费合作社1个。
1949年,根据中共东北局“以村建立合作社”的指示,东部各旗县由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组成合作指导委员会,积极宣传创建合作社的方针、政策,自下而上大力发展合作社。当年7月,在内蒙古首届合作社会议上,讨论并通过《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合作社暂行组织条例》和《社章示范》,同时成立内蒙古合作总社。8月,原绥远省根据华北供销合作委员会指示,成立绥远省供销合作总社,并自上而下建立市区、旗县和基层供销合作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各级人民政府为尽快恢复国民经济,稳定市场物价,沟通城乡物资交流,积极扶持各类合作社的发展。1950年9月中旬召开了全区合作社工作者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了自治区合作总社理事会、监事会,使合作社发展方向迈步明确,合作社事业蓬勃发展。到1950年末,蒙绥地区建立各类合作社945个,其中旗县以上合作社86个,基层供销社805个,城市消费社54个。发展社员66.6万人,占农牧区人口11.6%,社员股金137万元,比1949年增加101.4%。全年商品零售额3077万元,占社会商品零售额的20.8%,农副产品收购总值1930万元,比1949年增加2.6倍。
1951年,对部分以村建立的合作社逐步改为以集镇为中心的合作社,同时在中小城市及中心村镇组织发展手工业生产合作社。1952年初,通过开展以扩大贸易额加速资金周转、降低流通费用和提高工作效率为中心内容的增产节约运动,促进供销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得到改善,组织机构和购销业务进一步发展壮大。同年,蒙绥供销社参加了全国合作总社组织的大行政区之间的粮布交流工作。年末,蒙绥地区合作社调整为833个,其中基层供销社729个,消费社40个,比1951年分别减少294个和18个。合作社社员达到198.5万人,占农牧区人口31.8%,社员股金467万元,比1951年增加1.2倍。全年商品零售额9209万元,占社会商品零售额27.6%,农副产品收购总值7254万元,比1951年增加54.2%。
二
1953年,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实施,是供销合作社全面发展时期。按照计划经济发展需要,合作社的工作重点由组织发展转向大力开展购销业务,扩大城乡物资交流。蒙绥两省区合作总社组建了工业品供应经理部和农副产品推销经理部,并相继在扎兰屯、通辽、乌兰浩特、赤峰、归绥、包头等地分别设立供应、推销等批发采购机构,贯彻上级社为下级社服务,批发为零售服务的业务方针。同时,自治区贸易部、合作总社根据合作社在农牧区开展供销工作的精神,把合作社在各地收购的统购物资,除进行乡村合作社内部调剂外,全部交国营公司。出口商品通过签订合同委托合作社代购。
1954年,蒙绥两省区合作社合并为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合作社联合社。随着行政区划的变动,区联社调整建立七盟二市二个行政区合作社。在贯彻粮食、油料统购统销政策和棉布计划供应政策的同时,广泛开展代购代销业务。当年,为适应过渡时期总路线、总任务的要求,自治区国营贸易部门与合作社业务分工进行调整,旗县以上中心市场(包括工矿区)及对私营商业改造由国营商业负责;农村牧区市场及对私营商业改造由供销社负责。根据国合分工,供销社将林区、工矿区经营机构以及城市消费合作社移交国营商业,并将农村牧区基层供销社的信用部和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移交银行和手工业生产联社。根据“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积极改造”的方针,自治区供销社制定了《关于农村私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规划》,对归口供销社管理的私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到1956年末基本完成对私营商业的组织改造和对小商贩的安排。全区归口供销社改造和安排的共7529户,10574人。
1957年,自治区农产品采购厅合并到自治区供销社同时成立服务厅,一个机构两个牌子。采购厅经营的棉花、烟叶、麻类、茶叶、畜产业务及商业厅移交的食品、专卖、蔬菜食品杂货、饮食业、服务业公司五个专业系统及其加工、生产企业全部划归供销社经营管理。为了适应购销业务扩大的需要,加强第一线工作,自治区供销社发出加强基层供销社工作的指示,要求各盟市、旗县供销社抽调一批科、股长级干部充实到基层供销社担任主任、副主任。同时广泛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推动供销合作事业的发展。
三
1958年,在“大跃进”、人民公社化的极“左”思潮的影响下,供销合作社开始出现曲折起伏。7月,自治区供销社与商业厅合并,各盟市、旗县供销社也并入当地商业局。供销社原有的一套民主管理制度被废除,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监事会停止活动;供销社由集体所有制性质改变为全民所有制性质,统一执行国营商业管理制度。先后把大部分基层供销社下放给人民公社变为公社供销部;把基层社的分销店、合作商店、小组,变为供销分部,成为全民所有制商业的基层网点。同时,在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的压力下,盲目开展“大购、大销”运动,造成经营管理混乱,企业财产损失严重。
1961年5月,中共中央做出恢复供销合作社的决定。同年7月,自治区党委、人委部署在8月底以前恢复盟市、旗县供销社,9月底以前恢复基层供销社,同时恢复合作店、组,恢复和组织农村集市贸易,恢复农牧产品加工作坊,调整农牧产品价格等。各地如期完成恢复各级供销社建制,自治区供销社也于8月14日与商业厅正式分开办公。
供销社恢复后,在“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指引下,在完成农副土畜产品收购任务的同时,一直把做好农牧业生产资料和农牧民生活资料供应工作列为供销社的工作重点。为加强组织建设,恢复民主管理制度,自治区供销社于1964年2月召开了第三届社员代表大会。
1965年10月,自治区供销社再次与商业厅合并,保留供销社名义。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全区供销社受到严重冲击,各项管理制度被废弃,经营管理陷入严重混乱。1968年10月,自治区革委会生建部决定,包括供销社在内有32个厅局停止行使职权,各盟市供销社也是如此。
1977年7月,自治区党委批准成立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各盟市供销社也相继恢复和建立。供销合作社恢复后,仍属全民所有制商业。
四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供销合作社进入了改革与发展的新时期。随着党的工作重点的转移,供销合作社的工作重点也开始转向恢复集体性质、扩大经营、强化服务的轨道。通过拨乱反正,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农村牧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政策不断落实,为全区供销合作社事业带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1983年,供销合作社“三性”开始逐步恢复,即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由“官办”变为“民办”。业务经营由单纯的经营型逐步向经营、生产、服务型转变。1985年,在全区供销合作社系统实行了“五个突破”,即在农牧民入股、经营服务范围、劳动制度、分配形式和价格等方面进行改革和突破。1986年,狠抓了“六个发展”,即发展商品生产的系列化服务,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发展农副产品加工工业,发展多种经营方式,发展农村牧区商业网点,发展教育和科技事业。通过改革,扩大了供销合作社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初步建立和完善了农村牧区商品生产服务体系,进一步明确提出了把供销合作社办成农村牧区综合服务中心的奋斗目标,推动了整个农村牧区经济的发展,收到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使全区供销合作社事业走上了健康发展的道路。1988年,全区供销合作社系统各项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建社以来最高水平,上缴国家税费总额达16338万元,实现利润净额为9569万元。全区供销合作社从基层供销社到三级联合社的经营设施、网点建设、职工教育等都有了全面的发展。通过服务,供销合作社与农牧民的关系逐步由“一买一卖”的经济关系向经济利益共同体转化。各级供销社积极为农牧民发展商品生产提供系列化服务。供销社经营管理自主权不断扩大,经营形式更加灵活,基本做到了凡是农牧民群众需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和出售的农副土畜特产品,供销社都有权经营。打破了过去城乡分工、行业分工的界线,实行多渠道、少环节的经营服务形式。在各级供销社及所属企业中,普遍推行了承包经营责任制。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自治区供销合作事业又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自治区党委、政府非常重视供销社的工作,于1991年下发了《大力发展我区供销合作社事业的通知》,正确估价了全区供销合作社几十年来改革的经验和实践,提出了进一步发展自治区供销合作事业的指导思想和改革措施。同时,制定了全区供销社“八五”规划和十年(到本世纪末)经济发展远景目标。为了完成各项任务,实现奋斗目标,自治区供销社采取一系列措施,并与各盟市供销社签订了主要经济管理目标责任状;在区社直属企业实施了承包经营责任制;认真总结和推广基层供销社的先进经验,在部分牧区旗县成功地推行了“一旗一社”的经验和做法。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级供销社联合社以转换经营机制为重点,积极稳妥地推行“四放开”改革,开展简政放权,优化机制,加快职能的转变,大力创办经济实体。对旗县供销社和基层供销社重点是强化为农牧服务的功能,通过服务搞活经营;对盟市以上供销社和企业主要是加强联合体和群体功能建设,实现集团化、网络化经营。1992年,自治区供销社在全区供销社系统制定实施了区内、国内、国际“三个循环”的经济发展战略,其核心就是立足区内市场,发挥供销社优势,确保农牧业生产资料、生活资料供应和农副土畜产品收购;面向国内市场,建窗设点,扩大经济联系和交往,促进省、市、区之间的经济交流;积极开辟国际市场,发展外向型经济,全面实施沿边经济发展战略。按照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要求,1994年,全区各级供销社下大气力加强农村牧区市场建设,创造条件大力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开辟了一批种、养、加示范基地,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充分利用供销社网点多、地盘大、设施齐全和联合的优势,在农村牧区有计划地培育了一批贸工农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跨行业、跨地区的商场和商贸集团。
1995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供销社改革与发展的总体思路、奋斗目标、工作重点和战略措施,为供销社今后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供销社改革,及时制定出台了贯彻落实党中央[1995]5号文件的意见。在《决定》和《意见》精神鼓舞下,全区农牧民社员群众和供销社广大干部职工积极行动起来,继续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勇于探索、大胆实践,坚持供销社集体所有制性质,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办社宗旨,千方百计克服目前供销社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理顺关系,完善功能,强化服务,加快发展。1995年,经国家外经贸部批准,内蒙古供销进出口贸易(集团)总公司在易货贸易的基础上获得了现汇进出口贸易经营权,下设30个分公司。近年来,各公司与蒙古国、俄罗斯、美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香港等地区和地区进行了经济贸易、技术合作、劳务输出、资金引进等业务。1995年,全区进出口贸易总额达1473万美元,出口创汇达50万元。截至1996年末,全区有盟市级供销合作社12个,旗县级供销合作社88个,基层供销社1078个;各级各类供销社企业3273个,其中生产加工企业179个,流通企业2038个,文化娱乐企业79个,饮食服务企业977个;供销合作社在农村牧区建设商业零售网点10943个,占农牧区商业网点的50%以上;全区农牧民入股社员达254万户,占全区农牧户总数的80%,入股金额达10680万元;建起农村“庄稼医院”200所,农村牧区综合服务站366个,专业合作社53个,各类种、养业基地771个;全系统共有干部职工12万人,自有资金13.2亿元,固定资产(原值)10亿多元。
回顾过去,供销合作社曾为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深得农牧民群众的信赖。展望二十一世纪,各级供销社要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领导下,坚持供销社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和为“三农”服务的宗旨不动摇,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自治区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建立和完善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开拓农村牧区市场,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大力发展专业合作社,走贸工农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道路,积极推动全区农牧业产业化的进程,为实现自治区供销合作事业的振兴和发展做出不懈的努力。
概述
内蒙古合作事业始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在日伪统治时期,曾组建过不同形式和性质的合作组织。1935年,绥远伪蒙政会在绥中地区筹建生产合作社、贸易合作社、信用合作社。1940年,日伪当局在内蒙古东部地区建立兴农合作社。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解放区劳动人民在四十年代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创办了抗日军民合作社、贩卖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等。从抗日军民合作社的建立,到供销合作社的创建与发展,经历了艰苦创建、全面发展、曲折起伏和改革与发展四个时期。
一
抗日战争时期,是合作社的艰苦创建时期。在抗日游击队的帮助下,绥中大青山根据地于1940年8月建立了第一个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万家沟合作社,1941年4月又筹建了井尔沟合作社。合作社从抗日军民急需出发组织经营火柴、烟叶、煤油、食盐等生活用品。
抗日战争胜利后,内蒙古东部地区从1945年开始,采取民办公助的形式,陆续组建了海拉尔巴尔虎蒙古合作社、纳文慕仁盟合作社和突泉县六户镇、通辽两顺区、满满洲里市、林西南街、翁牛特旗民兴、敖汉旗民生等供销合作社。这些合作社积极组织供应棉花、布匹、食盐和日用工业品等生活资料,同时推销农牧民剩余的粮食、绒毛、皮张等农副产品,并解决边远牧区缺医少药问题。
1947年5月,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自治政府发布实施纲领,提出创办合作社。部分地区根据纲领要求,结合农村土地改革和牧区民主改革,积极筹建合作社,组织工业品供应和农牧土副产品收购。到1948年末,全区建立合作社181个,其中旗县以上合作社11个,区、村合作社169个,消费合作社1个。
1949年,根据中共东北局“以村建立合作社”的指示,东部各旗县由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组成合作指导委员会,积极宣传创建合作社的方针、政策,自下而上大力发展合作社。当年7月,在内蒙古首届合作社会议上,讨论并通过《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合作社暂行组织条例》和《社章示范》,同时成立内蒙古合作总社。8月,原绥远省根据华北供销合作委员会指示,成立绥远省供销合作总社,并自上而下建立市区、旗县和基层供销合作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各级人民政府为尽快恢复国民经济,稳定市场物价,沟通城乡物资交流,积极扶持各类合作社的发展。1950年9月中旬召开了全区合作社工作者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了自治区合作总社理事会、监事会,使合作社发展方向迈步明确,合作社事业蓬勃发展。到1950年末,蒙绥地区建立各类合作社945个,其中旗县以上合作社86个,基层供销社805个,城市消费社54个。发展社员66.6万人,占农牧区人口11.6%,社员股金137万元,比1949年增加101.4%。全年商品零售额3077万元,占社会商品零售额的20.8%,农副产品收购总值1930万元,比1949年增加2.6倍。
1951年,对部分以村建立的合作社逐步改为以集镇为中心的合作社,同时在中小城市及中心村镇组织发展手工业生产合作社。1952年初,通过开展以扩大贸易额加速资金周转、降低流通费用和提高工作效率为中心内容的增产节约运动,促进供销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得到改善,组织机构和购销业务进一步发展壮大。同年,蒙绥供销社参加了全国合作总社组织的大行政区之间的粮布交流工作。年末,蒙绥地区合作社调整为833个,其中基层供销社729个,消费社40个,比1951年分别减少294个和18个。合作社社员达到198.5万人,占农牧区人口31.8%,社员股金467万元,比1951年增加1.2倍。全年商品零售额9209万元,占社会商品零售额27.6%,农副产品收购总值7254万元,比1951年增加54.2%。
二
1953年,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实施,是供销合作社全面发展时期。按照计划经济发展需要,合作社的工作重点由组织发展转向大力开展购销业务,扩大城乡物资交流。蒙绥两省区合作总社组建了工业品供应经理部和农副产品推销经理部,并相继在扎兰屯、通辽、乌兰浩特、赤峰、归绥、包头等地分别设立供应、推销等批发采购机构,贯彻上级社为下级社服务,批发为零售服务的业务方针。同时,自治区贸易部、合作总社根据合作社在农牧区开展供销工作的精神,把合作社在各地收购的统购物资,除进行乡村合作社内部调剂外,全部交国营公司。出口商品通过签订合同委托合作社代购。
1954年,蒙绥两省区合作社合并为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合作社联合社。随着行政区划的变动,区联社调整建立七盟二市二个行政区合作社。在贯彻粮食、油料统购统销政策和棉布计划供应政策的同时,广泛开展代购代销业务。当年,为适应过渡时期总路线、总任务的要求,自治区国营贸易部门与合作社业务分工进行调整,旗县以上中心市场(包括工矿区)及对私营商业改造由国营商业负责;农村牧区市场及对私营商业改造由供销社负责。根据国合分工,供销社将林区、工矿区经营机构以及城市消费合作社移交国营商业,并将农村牧区基层供销社的信用部和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移交银行和手工业生产联社。根据“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积极改造”的方针,自治区供销社制定了《关于农村私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规划》,对归口供销社管理的私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到1956年末基本完成对私营商业的组织改造和对小商贩的安排。全区归口供销社改造和安排的共7529户,10574人。
1957年,自治区农产品采购厅合并到自治区供销社同时成立服务厅,一个机构两个牌子。采购厅经营的棉花、烟叶、麻类、茶叶、畜产业务及商业厅移交的食品、专卖、蔬菜食品杂货、饮食业、服务业公司五个专业系统及其加工、生产企业全部划归供销社经营管理。为了适应购销业务扩大的需要,加强第一线工作,自治区供销社发出加强基层供销社工作的指示,要求各盟市、旗县供销社抽调一批科、股长级干部充实到基层供销社担任主任、副主任。同时广泛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推动供销合作事业的发展。
三
1958年,在“大跃进”、人民公社化的极“左”思潮的影响下,供销合作社开始出现曲折起伏。7月,自治区供销社与商业厅合并,各盟市、旗县供销社也并入当地商业局。供销社原有的一套民主管理制度被废除,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监事会停止活动;供销社由集体所有制性质改变为全民所有制性质,统一执行国营商业管理制度。先后把大部分基层供销社下放给人民公社变为公社供销部;把基层社的分销店、合作商店、小组,变为供销分部,成为全民所有制商业的基层网点。同时,在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的压力下,盲目开展“大购、大销”运动,造成经营管理混乱,企业财产损失严重。
1961年5月,中共中央做出恢复供销合作社的决定。同年7月,自治区党委、人委部署在8月底以前恢复盟市、旗县供销社,9月底以前恢复基层供销社,同时恢复合作店、组,恢复和组织农村集市贸易,恢复农牧产品加工作坊,调整农牧产品价格等。各地如期完成恢复各级供销社建制,自治区供销社也于8月14日与商业厅正式分开办公。
供销社恢复后,在“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指引下,在完成农副土畜产品收购任务的同时,一直把做好农牧业生产资料和农牧民生活资料供应工作列为供销社的工作重点。为加强组织建设,恢复民主管理制度,自治区供销社于1964年2月召开了第三届社员代表大会。
1965年10月,自治区供销社再次与商业厅合并,保留供销社名义。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全区供销社受到严重冲击,各项管理制度被废弃,经营管理陷入严重混乱。1968年10月,自治区革委会生建部决定,包括供销社在内有32个厅局停止行使职权,各盟市供销社也是如此。
1977年7月,自治区党委批准成立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各盟市供销社也相继恢复和建立。供销合作社恢复后,仍属全民所有制商业。
四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供销合作社进入了改革与发展的新时期。随着党的工作重点的转移,供销合作社的工作重点也开始转向恢复集体性质、扩大经营、强化服务的轨道。通过拨乱反正,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农村牧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政策不断落实,为全区供销合作社事业带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1983年,供销合作社“三性”开始逐步恢复,即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由“官办”变为“民办”。业务经营由单纯的经营型逐步向经营、生产、服务型转变。1985年,在全区供销合作社系统实行了“五个突破”,即在农牧民入股、经营服务范围、劳动制度、分配形式和价格等方面进行改革和突破。1986年,狠抓了“六个发展”,即发展商品生产的系列化服务,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发展农副产品加工工业,发展多种经营方式,发展农村牧区商业网点,发展教育和科技事业。通过改革,扩大了供销合作社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初步建立和完善了农村牧区商品生产服务体系,进一步明确提出了把供销合作社办成农村牧区综合服务中心的奋斗目标,推动了整个农村牧区经济的发展,收到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使全区供销合作社事业走上了健康发展的道路。1988年,全区供销合作社系统各项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建社以来最高水平,上缴国家税费总额达16338万元,实现利润净额为9569万元。全区供销合作社从基层供销社到三级联合社的经营设施、网点建设、职工教育等都有了全面的发展。通过服务,供销合作社与农牧民的关系逐步由“一买一卖”的经济关系向经济利益共同体转化。各级供销社积极为农牧民发展商品生产提供系列化服务。供销社经营管理自主权不断扩大,经营形式更加灵活,基本做到了凡是农牧民群众需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和出售的农副土畜特产品,供销社都有权经营。打破了过去城乡分工、行业分工的界线,实行多渠道、少环节的经营服务形式。在各级供销社及所属企业中,普遍推行了承包经营责任制。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自治区供销合作事业又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自治区党委、政府非常重视供销社的工作,于1991年下发了《大力发展我区供销合作社事业的通知》,正确估价了全区供销合作社几十年来改革的经验和实践,提出了进一步发展自治区供销合作事业的指导思想和改革措施。同时,制定了全区供销社“八五”规划和十年(到本世纪末)经济发展远景目标。为了完成各项任务,实现奋斗目标,自治区供销社采取一系列措施,并与各盟市供销社签订了主要经济管理目标责任状;在区社直属企业实施了承包经营责任制;认真总结和推广基层供销社的先进经验,在部分牧区旗县成功地推行了“一旗一社”的经验和做法。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级供销社联合社以转换经营机制为重点,积极稳妥地推行“四放开”改革,开展简政放权,优化机制,加快职能的转变,大力创办经济实体。对旗县供销社和基层供销社重点是强化为农牧服务的功能,通过服务搞活经营;对盟市以上供销社和企业主要是加强联合体和群体功能建设,实现集团化、网络化经营。1992年,自治区供销社在全区供销社系统制定实施了区内、国内、国际“三个循环”的经济发展战略,其核心就是立足区内市场,发挥供销社优势,确保农牧业生产资料、生活资料供应和农副土畜产品收购;面向国内市场,建窗设点,扩大经济联系和交往,促进省、市、区之间的经济交流;积极开辟国际市场,发展外向型经济,全面实施沿边经济发展战略。按照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要求,1994年,全区各级供销社下大气力加强农村牧区市场建设,创造条件大力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开辟了一批种、养、加示范基地,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充分利用供销社网点多、地盘大、设施齐全和联合的优势,在农村牧区有计划地培育了一批贸工农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跨行业、跨地区的商场和商贸集团。
1995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供销社改革与发展的总体思路、奋斗目标、工作重点和战略措施,为供销社今后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供销社改革,及时制定出台了贯彻落实党中央[1995]5号文件的意见。在《决定》和《意见》精神鼓舞下,全区农牧民社员群众和供销社广大干部职工积极行动起来,继续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勇于探索、大胆实践,坚持供销社集体所有制性质,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办社宗旨,千方百计克服目前供销社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理顺关系,完善功能,强化服务,加快发展。1995年,经国家外经贸部批准,内蒙古供销进出口贸易(集团)总公司在易货贸易的基础上获得了现汇进出口贸易经营权,下设30个分公司。近年来,各公司与蒙古国、俄罗斯、美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香港等地区和地区进行了经济贸易、技术合作、劳务输出、资金引进等业务。1995年,全区进出口贸易总额达1473万美元,出口创汇达50万元。截至1996年末,全区有盟市级供销合作社12个,旗县级供销合作社88个,基层供销社1078个;各级各类供销社企业3273个,其中生产加工企业179个,流通企业2038个,文化娱乐企业79个,饮食服务企业977个;供销合作社在农村牧区建设商业零售网点10943个,占农牧区商业网点的50%以上;全区农牧民入股社员达254万户,占全区农牧户总数的80%,入股金额达10680万元;建起农村“庄稼医院”200所,农村牧区综合服务站366个,专业合作社53个,各类种、养业基地771个;全系统共有干部职工12万人,自有资金13.2亿元,固定资产(原值)10亿多元。
回顾过去,供销合作社曾为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深得农牧民群众的信赖。展望二十一世纪,各级供销社要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领导下,坚持供销社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和为“三农”服务的宗旨不动摇,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自治区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建立和完善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开拓农村牧区市场,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大力发展专业合作社,走贸工农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道路,积极推动全区农牧业产业化的进程,为实现自治区供销合作事业的振兴和发展做出不懈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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