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一
内蒙古地域辽阔,历史悠久,是中华民族远古文化的发祥地之一。大量的文史典籍和考古资料表明,这里遍布着自旧石器时代以来的丰富的人类文化遗存。举凡驰名中外的呼和浩特市近郊的“大窑文化”、鄂尔多斯“河套文化”、呼伦贝尔地区的“扎赉诺尔文化”、赤峰市境内的“红山文化”和“兴隆洼文化”,都生动雄辩地证明,早在几十万年之前,我们中华民族的先人就在这块广袤的土地上留下了活动的足迹,并开始创造着史前文明。人类活动发展到一定阶段即由于产品交换而产生了货币文化。从夏商周时期使用的实物货币——贝,到其后的春秋战国时期铸造的青铜货币,如布币、刀币、蚁鼻钱、圜钱等,秦始皇统一全国后铸造的方孔圆钱“半两”,汉代的“半两”、“五铢”及王莽复古改制所铸的“六泉十布”等在内蒙古地区都有出土发现,且有的数量很多。惟三国两晋南朝钱币比较少见。而北朝、隋、唐、两宋货币也有大量出土,五代十国钱币亦有少量发现。
尤应指出,在赤峰市喀喇沁旗上瓦房乡大西沟门村出土的铅质钱范母一块,系燕国“一化”圜钱范模。这一发现,既说明战国时期的燕国在赤峰地区设立过铸钱机构,又证明我国两千多年前就开始利用钱范铸造钱币,其工艺在世界钱市铸造史上也是处于领先地位。1975年,在赤峰市宁城县甸子乡黑城村汉城遗址内发现汉代王莽时期钱范作坊一处,发掘出1019块陶范母,其中497块为“大泉五十”钱范范母,522块为“小泉直一”钱范范母。经勘察研究,专家们认为,这个钱范作坊不仅制造过两种钱范的范母,而且还用制成的陶范母铸造过金属范。钱范作坊的发现表明汉代不仅在赤峰地区铸过钱,而且规模还相当可观。
至于辽、西夏、金、元四个古代北方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所铸的货市,特别是成为系列的辽饯、成批出土的元钞更是令世人瞩目。明代货币数量虽然相对较少,但铜钱品种比较齐全,同时还发现了“大明宝钞”等纸币。清代货币相当丰富,铜钱品种多、数量大,纸币、银货、铜元等样样俱全。民国时期,在内蒙古境内发行、印制、流通的货币,有民国初年发行的银元、铜元等硬币;有旧中国国家银行发行的各种纸币,如党中央银行的兑换券、法币、关金券、东北九省流通券、金元券、银元券和中国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的纸币;有地方银行纸币,如直隶省银行、察哈尔兴业银行、热河兴业银行、山西省银行、绥远平市官钱局、绥远省银行、东三省银行发行的硬币和纸币;有日伪政权银行发行的硬币、纸币,如满洲党中央银行、察南银行、蒙疆银行货币;有少量中国商业银行纸币;有革命根据地政权发行的货币;也有内蒙古人民银行发行的货币,等等。可谓品种繁多,花样纷呈,充分反映了当时经济和社会的状况、政权的更迭,以及不同货币间的继承、交融乃至排斥、斗争。直到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形成立发行人民币,才最终结束了中国以往货币纷繁复杂的历史,开始了行使人民币的新纪元。
分散和混乱是内蒙古地区新中国成立前货币流通的一个显著特点。特别是在牧业区,因为没有形成自己的经济中心,长时期保留着物物交换的交易形态。有的地区把砖茶或由王公加盖印鉴的哈达当作交易媒介。在人口较集中地区,除银元、银块外,还有十几种银行、银号所发行的票券混合流通。一般的商号也多发行钱帖在市场上流通。货币流通渠道的混乱不仅使商品计价发生困难,影响正常交易的发展,而且有时因纸币停兑、贬值或变为废纸,致使持币者蒙受巨大损失。特别是1931和1937年,日本侵略军先后侵占了内蒙古的几乎全部地区,并把内蒙古分置于伪满洲政权与伪蒙疆政权统治之下。日本侵略者除对内蒙古人民进行大规模的罪恶屠杀和掠夺外,还使用了通货膨胀手段。伪满洲党中央银行1932至1945年纸币发行额增长了65倍,伪蒙疆银行1937至1945年纸币发行额增长了248倍。大量的纸币发行,一方面用于维持其殖民统治,奴役内蒙古人民,如伪蒙疆银行对伪蒙疆政府的财政贷款占全部贷款的76%。另一方面又以投资形式支持日本财阀掠夺内蒙古资源,推行其所谓“以战养战”的侵略政策。伪蒙疆政权仅在1939至1941年的3年中,即直接掠夺了各种皮张190余万张,占同期产量的62%;绒毛800余万公斤,占同期产量的38%。1945年,日本投降后,内蒙古东部地区首先获得解放。而西部地区(原绥远省)则被原守据河套一带的国民党军队进占。国民党继日本侵略者后,也实行恶性通货膨胀政策,仅从1945年12月到1948年8月不到3年的时间内,法币在全国的发行量增长了643倍,在绥远省的发行量则增长达2280倍,远远超过了法币在全国发行量的增长幅度。在法币泛滥的情况下,币值急剧下降,物价直线上涨。1937年100元法币可买10匹白细布,到1948年8月则只能买到千分之一寸的布,也就是10匹布变成4寸长的一根棉线了,价格上涨了800万倍。实行金元券的币制改革后,货币贬值趋势仍未扭转,最后竟论斤计价也无人接受。城市交易多用银元、布匹计价,农村则几乎全部倒退到以物易物境地。生产不断萎缩,城乡贸易严重滞塞,正常的工商业活动无法继续经营。1948年,仅归绥市就倒闭商号500余家。
内蒙古东部地区解放较早,但由于长期遭受历代统治阶级的压榨,特别是日本侵略者14年的血腥蹂躏,各项生产极端衰落,人民生活困苦不堪,正规的税收制度尚未建立,财政收入很少。1947年财政收入中除发行收入外,其他财政收入只占财政支出的19.5%,不能完全解决政治、军事以及必要的经济事业支出。为此,自治区政府采取了以发行货币支持财政开支这种暂时的办法。1947至1949年,内蒙古财政的收入中,发行收入部分所占的比重分别为77.8%、57.2%和13.6%。这就表明,在1948年以前,财政的收入来源基本上是依靠蒙币发行解决的。随着国民经济的逐步恢复,财政收入中的发行收入所占比重逐年下降。1948年6月,内蒙古自治政府授权内蒙古人民银行发行新蒙币,规定合理比价,收兑旧杂币,停止友币在自治区内流通。这顶工作于1948年底全部完成,收回在市场流通的旧蒙币的97%。在农业区,对金、银、银元采取了“低价收兑,长期冻结”的方针。从此,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开始形成了单一的本位币市场,货币由财政发行转变为信用发行。这就为进一步恢复生产、稳定金融物价、畅通城乡物资交流提供了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为了使东北和内蒙古地区及早恢复生产,免受其他地区物价波动的影响,一个时期内继续保留了东北及内蒙古地区的币制和银行体系。内蒙古地方性币制的建立不但改善了财政供给,巩固了区域自治,支援了人民解放事业,而且减少了物价波动影响,促进了人民生产和生活的安定。当时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首府乌兰浩特市5种人民生活必需品(白细布、面粉、小米、食品、食油)的平均零售价格水平,1949年5月仅比1946年底上升418倍,而属国统区的归缓市同期同样的商品却上涨了13亿倍。
西部地区解放较晩,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商业投机和金银倒贩继续盛行,重物轻币观念比较普遍,城市交易多以银元计价,农村则普遍以物易物。这种状况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因此,着手实行金银管理和收兑前绥远省银行发行的银元券、建立统一的人民币市场就显得十分必要。为此,绥远省人民政府于1949年11月布告规定:前省银行发行的银元券停止流通,按1:4000的比价兑换人民币。经过一个半月的收兑,兑回了银元券发行总额的96%。继收兑银元券之后,1950年1月又颁布了《金银管理暂行办法》,禁止金银计价流通和贩卖。这一办法的实行限制了金银投机活动。随着金银退出流通领域和银元券的收兑,统一的人民币市场在西部地区基本建立起来。
为稳定金融物价,平衡信贷收支,根据内蒙古地区财政经济独立的情况,学习东北地区实行现金管理的经验,内蒙古人民政府在全国财政经济统一以前,即于1950年2月6日颁布了现金管理的命令,并于3月1日开始执行。1950年3月3日,党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了《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西部地区也在同年4月执行现金管理。由于执行现金管理,内蒙古地区国营企业、机关、团体的存款有了很大增长,1950年6月比1949年底增加了4.5倍,市场现金流通量大大减少。
市场金融物价的稳定又为推行货币下乡奠定了基础。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在物资收购与商品供应时完全按货币计价,财政收支上缴和下拨均改按货币计值,银行农贷也从备实贷放改为贷现还现。采取这样一系列经济措施的结果,特别是广大农牧民对政府的拥护和深感以物易物的不便,人民币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提高了,重物轻币的社会心理有所转变。据调查,西部地区在1950年3月以前,农村市场的交易中以物易物或以粮、布作筹码的,平均占总成交量的70%至80%。同年下半年使用人民币占总成交量的55%,而1951年则全部使用人民币。在牧区,随着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收购、供应工作的开展,也大力推行了货币下乡。经验证明,货币下乡必须借助于财政、贸易、信贷等经济措施。随着货币下乡,金银收兑也有了很大增加。全自治区1952年收兑银元相当于1949年的9倍,白银为12倍。
1951年3月20日,党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关于收回东北银行地方流通券及内蒙古人民银行地方流通券的命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当即布告自治区各族人民,以9.5(蒙币):1(人民币)的比价限期收兑蒙币。统一币制工作进展很快,在一个多月时间内就兑回市场蒙币流通量的98%,到5月底基本上结束了收兑工作。
二
典当业是早期的金融业,内蒙古的典当业有史可证的可上溯至辽代后期。当时的上京(今赤峰市巴林左旗)、中京(今赤峰市宁城县)地区已有典当活动。辽朝寺院也开设质库(典库),收息丰厚,一些寺庙一年的利息收入达千余贯。清朝时,商业比较繁华的归化、包头、萨拉齐、乌兰哈达(赤峰)、通辽、呼伦贝尔(海拉尔)、满洲里、多伦诺尔、丰镇、隆盛庄、阿拉善定远营等地陆续设立了当铺,经营信用抵押业务。由于组织较严密,重视信誉,资金周转比较灵活,当商向钱庄借款利息较低,又有一些官款发当生息,加之物价较稳定,死当容易变卖出售,所以大多年年盈利。以后则由于战乱频仍,时局不稳,经济萧条,当业元气大伤。再加上日伪政权的掠夺并吞,当业更是每况愈下,所剩无几。抗日战争胜利后,典当业被逐步取消。
除当业外,出现在内蒙古地区的早期金融业还有账局、票号(票庄)、钱庄、银号等。清朝中叶,随着商贸业的活跃特别是几条主要商道的开通、大量旅蒙商的涌入,携带现银交易十分不便,且不安全,便自然产生了对埠际间贸易往来实行汇兑结算以代替现金的客观需要。于是,晋商首倡的拨兑以及宁波人创办的民信局等方式便被普遍推广开来,山西票号的各帮纷纷向内蒙古各地延伸。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沙俄于1860年与清王朝签订《中俄北京条约》,取得喀什、张家口、北京和恰克图、库伦的通商权,更加大了内外的商贸往来,包括票汇、信汇、兑条、电汇、旅行汇券等在内的汇兑业便日益兴盛起来。同时,代客存款、调剂资金有无和制作各种资信凭证的钱铺银号业也日见增多,并且产生了综合管理各种商工行业的协会式组织。
民国时期,在内蒙古地区设立的金融机构,东部主要银行号有三:一是东二省官银号,原名奉天官银号,后为集中东北三省金融力量改制为东三省官银号。二是吉林永衡官银钱号,由原来的吉林官贴局与吉林官钱局合并建成。三是黑龙江官银号,原名黑龙江广信公司。“九一八”事变第二年,伪满洲党中央银形成立,这三家官银号被吞并,其在内蒙古东部地区的分支机构也成为伪满洲党中央银行的基层组织。内蒙古西部地区“七七”事变以前,党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西北银行和北洋保商银行设有机构。“七七”事变以后,又陆续建立中国农民银行与党中央合作金库等金融机构。
内蒙古不同于其他省区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地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北部边疆,横跨东北、华北、西北三个地带。自古以来,匈奴、东胡、乌桓、鲜卑、柔然、突厥、回纥、室韦、契丹、女真、蒙古、汉等各民族在这里繁衍生息。各种少数民族政权多有更迭不说,就近代而言,也基本上没有在一个行政区内,而是被划分为若干府、道、省、区管辖。因此,各自设其金融机构,各自行其金融制度。
内蒙古地区新中国成立前的金融机构,有两个银行应特别提及,即日伪银行和内蒙古银行。
日伪银行在东部区主要是“满洲党中央银行”。1932年3月1日,伪满洲国成立,6月公布货币法,通过了伪《满洲党中央银行法》和《党中央银行组织办法》,规定以纯银36.9克作为价格单位,称作“圆”。在整顿合并了东三省官银号等4行号基础上成立了伪满洲党中央银行,由其发行法定货币,同年7月1日开业。总行设在新京(今长春市),下辖128个行处。此外,还有伪满兴业银行、伪满金融合作社和兴农合作社等。这些日伪金融机构已遍布内蒙古东部地区。在西部区主要是伪蒙疆银行。1937年8月27日,日军侵占张家口,9月4日成立了伪察南自治政府,接管了原察哈尔省商业钱局并改组为察南银行。以后又以察南银行为主体接收了绥远平市官钱局和丰业银行。同年11月12日,察南、晋北、蒙古联盟伪自治政府在张家口成立了“蒙疆联合委员会”。次日,伪蒙疆银行宣告成立,并公布了伪《蒙疆银行组织办法》和《蒙疆银行条例》,12月1日正式对外营业。此外,还有“蒙古联盟实业银行”等。
由于内蒙古东部地区解放较早,人民银行机构也先于全国其他地区建立。1945年11月,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成立。1946年初,成立了东蒙自治政府,并在接收伪满洲党中央银行兴安支店基础上成立了东蒙银行。1947年5月1日,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政府成立,东蒙银行撤销,建立了内蒙古银行。1948年6月,内蒙古银行改组为内蒙古人民银行。这些银行均直接隶属于自治政府,属地方性银行。
1951年3月,作为地方性银行的内蒙古人民银行并入中国人民银行,成为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从此,内蒙古地区同全国其他省区一样,实行了全国统一的金融组织制度。即1979年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以前,基本是单一的人民银行“大一统”的组织体系。其间虽然几建几撤建行和农行,但建行只是冠以银行名称,行使的却是财政职能。保险公司虽然在1951年建立,但主要还是挂靠人民银行,业务也主要是由人行代理,并且于1958年全部撤销,停办业务。农行建立时间很短,而且同人行基本上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至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建立并一直存在的农村信用社,也是作为银行的附属机构存在和运作。这期间,还随着行政区划的变更,金融机构隶属也有更变。即热河省撤销后的人行赤峰县、喀喇沁旗、宁城县、敖汉旗、翁牛特旗、乌丹县支行于1956年1月1日起划归人行内蒙古分行昭乌达盟中心支行管辖;1969年,呼盟、哲盟、昭盟全部及巴盟3个旗分别划归黑龙江、吉林、辽宁、甘肃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管辖,金融机构亦随之划出,1979年又全部划回。实施改革开放政策后,金融机构逐步增多。1979年农行再次恢复建立。1980年,保险公司和中国银行恢复设立,但开始时均为人行附属机构,1984年才相继独立。建设银行也从财政部门分出,明确定性为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的金融经济组织,为管理基本建设等投资的国家专业银行。1985年,工商银行分设,人民银行专门行使党中央银行职能。至此,内蒙古地区也形成了“五行一司”的金融组织体系。之后,随着改革的深入,一些新的金融机构也在不断增加。1986年8月,经人行批准的广益典当行在包头成立,至1996年已发展到29家,后经过整顿又压缩到10家(含给予延期宽限的2家)。自1984年11月成立的巴盟陕坝金融服务社(1985年7月更名为城市信用社)起,城市信用社又雨后春笋般地发展起来,最多时曾发展到168家。1987年1月,包头市信托投资公司成立;1988年4月,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信托投资公司成立,为自治区2家独立办理信托投资业务的金融机构。1988年5月,呼和浩特被列为全国第二批开展证券经营业务的试点城市。6月,呼和浩特证券公司成立,1992年4月更名为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证券公司,1998年又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这期间,中国银河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等也相继在呼和浩特和包头设立了证券经营机构。加上内蒙古证券公司相继下伸的盟市营业部,以及2家信托投资公司兼营的证券业务,基本上形成了一个贯通上下、联通全国的证券经营网络。1994年11月,交行包头支形成立,为自治区首家股份制商业银行。1998与1999年,又在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相继成立了地方性的股份制城市商业银行——包头市商业银行和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1994年12月,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内蒙古办事处成立,经营财产和人身保险业务。1996年7月,中保内蒙古分公司财、寿险分置,1999年分别更名为人保内蒙古分公司和人寿内蒙古分公司。只是由于平安保险公司只限定在呼和浩特地区经营保险业务,其他盟市的商业保险业务还是由人保财险和人寿保险机构独家办理。1995年2月,农发行内蒙古分形成立,专门从事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1999年12月,国家开发银行呼和浩特分形成立,成为自治区第二家国家政策性银行。1998年末,人行内蒙古分行撤销,从1999年1月1日起,自治区内人行机构变为1个天津分行呼和浩特监管办事处、1个省会城市中心支行——人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以及11个人行盟市中心支行,均直接隶属于新设的九大经济区行之一的人行天津分行领导。1996年,证券监管职能由人行内蒙古分行移交给自治区证券管理委员会,该会于1999年7月改制为中国证监会呼和浩特监管办事处。2001年1月,中国保监会呼和浩特办事处成立,专门行使保险监管职责。至此,除证券、保险2个专门专业监管机构外,银行业的监管则分别由人行天津分行呼和浩特监管办事处、人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和盟市中心支行等13个机构分别实施。为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资产,1999年末,中国信达和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呼和浩特办事处相继成立。2000年初,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呼和浩特办事处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呼和浩特工作组也相继建立。4个机构开始了对国有商业银行和开发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工作。内蒙古地区一个融国有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以及保险、证券、信托为一体的金融组织体系已经初步建立起来。应当指出,改革开放以来,内蒙古地区金融特别是银行机构经历了一个由放到收的演变过程。即20世纪80年代为极度扩张期,各行、司纷纷抢滩设点,争夺业务,从业人员抓随之膨胀;争抢过后,经过一段相持与平稳期,便从90年代后期进入了收缩期,各国有商业银行相继撤销亏损机构,先是从最基层的营业所、储蓄所、分理处撤起,继之旗县支行,少数盟市级机构亦降格处置。据统计,1992至2000年,工、农、中、建4家国有商业银行已先后撤并各类机构1231个,裁减人员11507人。这种趋势还在发展中。
三
新中国成立前内蒙古地区的典当业,其业务种类一般也分质、押、典、当4种,并且随着形势变化经历了一个由盛而衰的过程。后逐渐兴起的账局、票号、钱庄、银号等金融业则适应商品交易尤其是远途、大量的商品交易需要,陆续开办了拔兑等代收代付业务、不同钱币的兑换业务以及代客户保存或筹措款项(即存款和放款)业务。这些私营金融业虽然在资金融通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满足不了日益扩大的资金融通的需要。特别是官方财力的日益吃紧和周转拮据,“欲舒兵困,惟有仿照奉天、湖北、江西、河南等在省城设立官钱局办法……,并已八旗万家待济孔亟,已饬先行试办”。官办银行应运而生并逐步推开了,开办了存款、放款、汇兑、贴现、票币兑换、经理政府金库、证券及金银买卖等业务,并且大都获得了票券发行的权利。
新中国成立初期,内蒙古地区由于旧的商业关系不复存在,新的商业关系尚未建立,农牧产品不仅在城市暂时呈现滞销,农牧区也出现了积压情况。到1951年,西部地区经过大力推销以后,积压的农牧产品折成小米计算仍达8亿公斤。东部地区的173种主要土特产品中也有69种是滞销的,占主要产品品种的40%。农牧产品推销不出去,使农牧业生产的发展受到严重影响。因此,早在1947年,东部地区的内蒙古银行随着国营商业机构的建立即开始了对国营商业的信贷工作。1949年全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各地汇兑关系的建立与资金调拨的便利,内蒙古人民银行对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的贷款有了显著增加。以1949年为基准,1950至1952年,国营商业贷款分别增长508%、1808%和4158%,供销合作社贷款分别增长1624%、5266%和5215%。1949至1952年,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贷款占内蒙古人民银行全部贷款的比例,国营商业分别为38.6%、66.1%、70.5%和67.7%,供销合作社贷款则分别占3.7%、20.3%、19.7%和9.8%。银行以大批贷款扶持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有力地支持了收购和供应工作。1950至1952年,信贷资金与自有商品资金的比例,国营商业分别为2.5%、31.2%和116.6%;供销合作社则分别4.6%、9.2%和8.0%。
西部地区虽然在1952年前银行同国营商业之间的直接信贷关系尚未建立,而是将资金上缴总行统一贷放。但把信贷资金使用重点放在扶持商业上,以促进城乡物资交流则是一致的。银行对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的大力扶持,一是活跃了城乡物资交流。1952年,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收购农牧产品总值比1950年增加近2倍,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供应比1950年增加2倍多。二是由于沟通了城乡物资交流,城乡关系改变了,农牧产品积压情况亦随之改变,工业品和畜产品之间的剪刀差逐渐缩小。1938年海拉尔市每百斤绵羊毛换砖茶25块,1952年则可换42块。三是在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发展壮大过程中,通过利润、税款、利息等形式为国家积累了资金。1950年,内蒙古东部地区国营商业上缴利润占内蒙古财政收入的1.96%,1952年即占到16.6%。
内蒙古地区农垦史较短,耕作粗放,基础也极薄弱。土地改革后,贫困农民已具有土地和一定数量的农具及其他生产资料。但刚刚翻身的农民在生产和生活上还存在着不少困难,有为数不少的农民还缺乏口粮、种子、农具等。为帮助农民克服生产和生活困难,国家除了实行低税政策以外,还尽力给农民以贷款援助和提倡自由借贷互通有无,以调剂农村资金和活跃农村金融。1950到1952年3年内,共发放农业贷款3550万元。据2458万元贷款用途统计,其中种子贷款占30%,水利贷款占29%,生活和副业贷款占25%,农具及其他贷款占16%。自由借贷政策的宣传贯彻,逐步改变了借贷迟滞的局面,私人借贷随着发展起来。阿荣旗三里屯嘎查1950年借贷的仅有7户,1952年增加到54户。通辽县共有125个村,1952年有私人借贷的即达102个村,共有4018户贫困农民借入粮食61万公斤,平均每户150多公斤。多伦县在1950年全县私人借贷的粮食估计最少在5万公斤以上,1951年5月底又增加到10万公斤。农村私人借贷80%是粮食,月利率多在5分以下。
在牧业生产方面,由于历代统治者的横征暴敛,内蒙古地区的畜牧业生产受到了严重的摧残。为改变牧区落后面貌,党和国家除规定了轻税政策、发展贸易、缩小牧业产品与工农产品之间的差价外,国家银行在这一时期还集中力量配合实行新“苏鲁克”制度发放母畜贷款。1950到1952年共发放牧业贷款272万元,其中约有70%左右是母畜贷款,帮助贫困牧民购买母畜约达20万头(只)。1953年,国家开始实行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也进入了经济建设的新时期。为支持农牧业合作化运动的开展,1953到1956年,全自治区共发放各项农业贷款8989万元,超过1945到1952年贷款的1.5倍。平均每个农户得到国家银行贷款由1952年的16元增加到1956年的36元。贷款对象从恢复时期对个体农民为主而转为以农业生产合作社为主,贷款用途也由周转性放款转向以设备性贷款为主了。全部农业贷款平均期限也从1953年的11个月延长到1956年的将近2年。
这一时期,城乡人民储蓄事业不仅在额度上有所增加,而且在开展的深广程度上也有了显著变化。定期储蓄占到一半以上,平均存款期限从1953年的1个月延长到1956年的3个多月。对于为国家积累建设资金、进一步稳定市场物价起到了积极作用。
内蒙古的工业基本建设从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在国家的统筹安排下,优先发展了冶金、机械、煤炭、电力、森工、纺织、建材和食品加工等工业。当时全国确定的156项重点工程中,内蒙古就有包头钢铁公司、包头第一机械制造厂、包头第二机械制造厂、包头第一热电厂、包头第二热电厂等5项工程。这一时期,还建成了包头发电厂、包头长征砖瓦厂、包头糖厂、集宁和海拉尔2个当时全国最大的清真肉类联合加工厂,以及被誉为“草原明珠”的第一座牧区发电厂——锡林浩特发电厂,扩建了乌达、元宝山、扎赉诺尔煤矿和呼和浩特、乌兰浩特、通辽、赤峰、东胜、扎兰屯发电厂,新建了包头石拐矿区、内蒙古第一毛纺厂,改建了绥远毛纺厂(即后来的内蒙古第四毛纺厂)等。工业基本建设投资累计为3.16亿元,为自治区工业的发展打下了基础。与此同时,也相应加大了农牧业、交通运输和邮电通信以及城市的基本建设。农牧业基本建设投资着重进行了开渠引水、凿井掏泉、拦洪蓄水、筑塘坝、修水库等水利建设,进行了黄河和西辽河流域的水土流失整治,以及开发水源、兴建草库伦、发展网围栏和种树种草等牧业基地建设。建行对这些拨款均进行了监督。
伴随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党内“左”倾思潮也在不断滋长,而且愈演愈烈。1957年的“反右”、1958年的“大跃进”,加上后来的3年自然灾害,国民经济受到干扰乃至破坏。在稍事调整之后,更大的“左”倾风浪来临了,那就是十年动乱的“文化大革命”,国民经济几近崩溃边缘。这一时期,金融一方面因“管、卡、压、罚”和“单纯业务观点”被批判改造,一方面以作为“阶级斗争”必不可少的工具,支持“大跃进”,为“大干快上”充分供应资金,信货等供应渠道尽量开通,监督管理等能压则压,保险等“索取”类业务一律取消,金融业应有的规章制度大部分被废除。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认真总结了30年来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经验教训,决定实施改革、开放政策,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金融工作也逐步消除“左”的干扰,在充分发挥金融杠杆作用、支持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同时,加强自身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
银行业在改革开放中,一是打破了信贷资金只能解决短期流动需要的界限,向长期的固定资产投资乃至科技、文化、服务领域拓展。二是冲破仅支持国营至多是集体的“惟公”观念,向工、农、牧、商等各业的承包户、专业户发放贷款。三是一业为主、适当交叉乃至消除壁垒的局面日趋形成,同业竞争在加剧。尤其是建设银行已逐步从财政系列析出,完全成为名副其实的国有商业银行。四是实施了政策性银行业务与商业性银行业务的分离。20多年来,内蒙古地区的银行业务发展迅速,各项存款(含农村信用社)已从1978年末的19.73亿元增加到2000年末的1396.81亿元,增长64.73倍;各项贷款(含农村信用社)亦由1978年末的41.11亿元增加到2000年末的1432.37亿元,增长33.84倍。
保险业自1980年恢复以来,基本上是国有保险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一统天下,拓展人寿和财产两大类业务,具体经办险种也在不断增加,采取自愿并有的也辅以国家政策规定约束开展业务。1994年末,平安保险公司派驻机构在呼和浩特建立,亦经办寿、财两大保险业务。虽对人保是一个冲击,但平保展业还只限于呼和浩特地区,全自治区性的竞争尚末展开。1996年人保寿、财分设,也主要是分业经营,交叉业务并不多见。据统计,1980至2000年,保险机构共收取保费124.86亿元,理赔52.64亿元,综合赔付率为42.16%。
证券业自1988年被批准开办以来,有些机构是专营(如内蒙古证券公司、中经开等证券经营部),有些银行和信托机构也兼办起证券买卖。开办的证券业务种类主要有投资银行业务(包括企业债券发行和兑付、股票承销、参与股份制改造和资产重组等)、国债自营与承销、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投资咨询以及登记托管等。其业务发展也经历了一个由“热”趋“冷”、由高变低的历程,同全国的趋势是一致的,这也是我国证券市场逐步走向成熟的一个必然现象。
内蒙古的民间借贷早已有之,及至高利盛行,主要有放斗债、实物债、青苗债(卖青苗)、“买树梢”、“驴打滚”(“金牛翻”、“双脚跳”)、本子利、印子利(“日夜忙”)、借三还四、八顶十、十付七、九出十三归、大加一(又称“十利”,还有加一五、加二的)、谷利、“三三制”(三分利、三月期、三保人)、“倍倍钱”、“搂搂利”、死契粘单等。利率高、期限短、质押借款比重大,其程度甚至高于全国其他地区。据对绥远省1934年的调查:在利率方面,月利3分以下、3至5分与5分以上的比重,全国平均分别是45.6%、41.5%和12.9%,绥远省则分别为31.2%、50.1%、和18.7%;在期限方面,1年以下、1年以上和不定期占比,全国平均为77.3%、11.4%和11.3%,绥远省则为86.8%、6.6%和6.6%;在方式方面,信用、保证、抵押占比,全国平均为19.8%、33.9%和46.3%,绥远省为12%、36%和52%。这种高利盘剥行为牧区更甚,主要是通过日用工业品与牧产品的不等价交换实现的。商人春夏将绸布、首饰、烟、茶、油、酒及小百货等实物贷给牧民,到秋冬或第二年收回原值数倍的畜牧产品。贷酒1斤要羊1只、1个烟嘴换马1匹的事情是经常发生的。新中国成立后,高利贷被明令禁止并予以打击。改革开放后,民间借贷又见增多,且高利现象亦随之发生。
四
内蒙古属“老、少、边、贫”地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金融业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中确实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也随之产生了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就是信贷资产占用多、周转慢、效益差的局面不仅始终存在,而且有日益加重之势。1989至2000年,4家国有商业银行已累计核销呆账贷款54.1亿元。至2000年,全部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占比为34.3%,其中国有商业银行为33.5%,信托贷款高达67.6%,城乡信用社平均也占57.37%。1990年之后,国有商业银行相继由盈转亏,而且亏损额在不断增大,已累计亏损达100多亿元。2000年,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在内的全部银行类金融机构亏损额即达20多亿元,综合亏损面为30%,其中国有商业银行亏损面最高的达88.4%,最低的也占45.1%。
经济决定金融,金融反作用于经济。目前,国家正在继续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内蒙古各族人民正在认真总结经济建设中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解放思想,转换观念,摈弃依赖和墨守成规、竭泽而渔思潮,走持续、健康的发展之路。金融部门也正在强化内部建设,密切银政、银企联系,在继续大力支持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不断地解放和发展自己。
概述
一
内蒙古地域辽阔,历史悠久,是中华民族远古文化的发祥地之一。大量的文史典籍和考古资料表明,这里遍布着自旧石器时代以来的丰富的人类文化遗存。举凡驰名中外的呼和浩特市近郊的“大窑文化”、鄂尔多斯“河套文化”、呼伦贝尔地区的“扎赉诺尔文化”、赤峰市境内的“红山文化”和“兴隆洼文化”,都生动雄辩地证明,早在几十万年之前,我们中华民族的先人就在这块广袤的土地上留下了活动的足迹,并开始创造着史前文明。人类活动发展到一定阶段即由于产品交换而产生了货币文化。从夏商周时期使用的实物货币——贝,到其后的春秋战国时期铸造的青铜货币,如布币、刀币、蚁鼻钱、圜钱等,秦始皇统一全国后铸造的方孔圆钱“半两”,汉代的“半两”、“五铢”及王莽复古改制所铸的“六泉十布”等在内蒙古地区都有出土发现,且有的数量很多。惟三国两晋南朝钱币比较少见。而北朝、隋、唐、两宋货币也有大量出土,五代十国钱币亦有少量发现。
尤应指出,在赤峰市喀喇沁旗上瓦房乡大西沟门村出土的铅质钱范母一块,系燕国“一化”圜钱范模。这一发现,既说明战国时期的燕国在赤峰地区设立过铸钱机构,又证明我国两千多年前就开始利用钱范铸造钱币,其工艺在世界钱市铸造史上也是处于领先地位。1975年,在赤峰市宁城县甸子乡黑城村汉城遗址内发现汉代王莽时期钱范作坊一处,发掘出1019块陶范母,其中497块为“大泉五十”钱范范母,522块为“小泉直一”钱范范母。经勘察研究,专家们认为,这个钱范作坊不仅制造过两种钱范的范母,而且还用制成的陶范母铸造过金属范。钱范作坊的发现表明汉代不仅在赤峰地区铸过钱,而且规模还相当可观。
至于辽、西夏、金、元四个古代北方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所铸的货市,特别是成为系列的辽饯、成批出土的元钞更是令世人瞩目。明代货币数量虽然相对较少,但铜钱品种比较齐全,同时还发现了“大明宝钞”等纸币。清代货币相当丰富,铜钱品种多、数量大,纸币、银货、铜元等样样俱全。民国时期,在内蒙古境内发行、印制、流通的货币,有民国初年发行的银元、铜元等硬币;有旧中国国家银行发行的各种纸币,如党中央银行的兑换券、法币、关金券、东北九省流通券、金元券、银元券和中国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的纸币;有地方银行纸币,如直隶省银行、察哈尔兴业银行、热河兴业银行、山西省银行、绥远平市官钱局、绥远省银行、东三省银行发行的硬币和纸币;有日伪政权银行发行的硬币、纸币,如满洲党中央银行、察南银行、蒙疆银行货币;有少量中国商业银行纸币;有革命根据地政权发行的货币;也有内蒙古人民银行发行的货币,等等。可谓品种繁多,花样纷呈,充分反映了当时经济和社会的状况、政权的更迭,以及不同货币间的继承、交融乃至排斥、斗争。直到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形成立发行人民币,才最终结束了中国以往货币纷繁复杂的历史,开始了行使人民币的新纪元。
分散和混乱是内蒙古地区新中国成立前货币流通的一个显著特点。特别是在牧业区,因为没有形成自己的经济中心,长时期保留着物物交换的交易形态。有的地区把砖茶或由王公加盖印鉴的哈达当作交易媒介。在人口较集中地区,除银元、银块外,还有十几种银行、银号所发行的票券混合流通。一般的商号也多发行钱帖在市场上流通。货币流通渠道的混乱不仅使商品计价发生困难,影响正常交易的发展,而且有时因纸币停兑、贬值或变为废纸,致使持币者蒙受巨大损失。特别是1931和1937年,日本侵略军先后侵占了内蒙古的几乎全部地区,并把内蒙古分置于伪满洲政权与伪蒙疆政权统治之下。日本侵略者除对内蒙古人民进行大规模的罪恶屠杀和掠夺外,还使用了通货膨胀手段。伪满洲党中央银行1932至1945年纸币发行额增长了65倍,伪蒙疆银行1937至1945年纸币发行额增长了248倍。大量的纸币发行,一方面用于维持其殖民统治,奴役内蒙古人民,如伪蒙疆银行对伪蒙疆政府的财政贷款占全部贷款的76%。另一方面又以投资形式支持日本财阀掠夺内蒙古资源,推行其所谓“以战养战”的侵略政策。伪蒙疆政权仅在1939至1941年的3年中,即直接掠夺了各种皮张190余万张,占同期产量的62%;绒毛800余万公斤,占同期产量的38%。1945年,日本投降后,内蒙古东部地区首先获得解放。而西部地区(原绥远省)则被原守据河套一带的国民党军队进占。国民党继日本侵略者后,也实行恶性通货膨胀政策,仅从1945年12月到1948年8月不到3年的时间内,法币在全国的发行量增长了643倍,在绥远省的发行量则增长达2280倍,远远超过了法币在全国发行量的增长幅度。在法币泛滥的情况下,币值急剧下降,物价直线上涨。1937年100元法币可买10匹白细布,到1948年8月则只能买到千分之一寸的布,也就是10匹布变成4寸长的一根棉线了,价格上涨了800万倍。实行金元券的币制改革后,货币贬值趋势仍未扭转,最后竟论斤计价也无人接受。城市交易多用银元、布匹计价,农村则几乎全部倒退到以物易物境地。生产不断萎缩,城乡贸易严重滞塞,正常的工商业活动无法继续经营。1948年,仅归绥市就倒闭商号500余家。
内蒙古东部地区解放较早,但由于长期遭受历代统治阶级的压榨,特别是日本侵略者14年的血腥蹂躏,各项生产极端衰落,人民生活困苦不堪,正规的税收制度尚未建立,财政收入很少。1947年财政收入中除发行收入外,其他财政收入只占财政支出的19.5%,不能完全解决政治、军事以及必要的经济事业支出。为此,自治区政府采取了以发行货币支持财政开支这种暂时的办法。1947至1949年,内蒙古财政的收入中,发行收入部分所占的比重分别为77.8%、57.2%和13.6%。这就表明,在1948年以前,财政的收入来源基本上是依靠蒙币发行解决的。随着国民经济的逐步恢复,财政收入中的发行收入所占比重逐年下降。1948年6月,内蒙古自治政府授权内蒙古人民银行发行新蒙币,规定合理比价,收兑旧杂币,停止友币在自治区内流通。这顶工作于1948年底全部完成,收回在市场流通的旧蒙币的97%。在农业区,对金、银、银元采取了“低价收兑,长期冻结”的方针。从此,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开始形成了单一的本位币市场,货币由财政发行转变为信用发行。这就为进一步恢复生产、稳定金融物价、畅通城乡物资交流提供了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为了使东北和内蒙古地区及早恢复生产,免受其他地区物价波动的影响,一个时期内继续保留了东北及内蒙古地区的币制和银行体系。内蒙古地方性币制的建立不但改善了财政供给,巩固了区域自治,支援了人民解放事业,而且减少了物价波动影响,促进了人民生产和生活的安定。当时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首府乌兰浩特市5种人民生活必需品(白细布、面粉、小米、食品、食油)的平均零售价格水平,1949年5月仅比1946年底上升418倍,而属国统区的归缓市同期同样的商品却上涨了13亿倍。
西部地区解放较晩,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商业投机和金银倒贩继续盛行,重物轻币观念比较普遍,城市交易多以银元计价,农村则普遍以物易物。这种状况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因此,着手实行金银管理和收兑前绥远省银行发行的银元券、建立统一的人民币市场就显得十分必要。为此,绥远省人民政府于1949年11月布告规定:前省银行发行的银元券停止流通,按1:4000的比价兑换人民币。经过一个半月的收兑,兑回了银元券发行总额的96%。继收兑银元券之后,1950年1月又颁布了《金银管理暂行办法》,禁止金银计价流通和贩卖。这一办法的实行限制了金银投机活动。随着金银退出流通领域和银元券的收兑,统一的人民币市场在西部地区基本建立起来。
为稳定金融物价,平衡信贷收支,根据内蒙古地区财政经济独立的情况,学习东北地区实行现金管理的经验,内蒙古人民政府在全国财政经济统一以前,即于1950年2月6日颁布了现金管理的命令,并于3月1日开始执行。1950年3月3日,党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了《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西部地区也在同年4月执行现金管理。由于执行现金管理,内蒙古地区国营企业、机关、团体的存款有了很大增长,1950年6月比1949年底增加了4.5倍,市场现金流通量大大减少。
市场金融物价的稳定又为推行货币下乡奠定了基础。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在物资收购与商品供应时完全按货币计价,财政收支上缴和下拨均改按货币计值,银行农贷也从备实贷放改为贷现还现。采取这样一系列经济措施的结果,特别是广大农牧民对政府的拥护和深感以物易物的不便,人民币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提高了,重物轻币的社会心理有所转变。据调查,西部地区在1950年3月以前,农村市场的交易中以物易物或以粮、布作筹码的,平均占总成交量的70%至80%。同年下半年使用人民币占总成交量的55%,而1951年则全部使用人民币。在牧区,随着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收购、供应工作的开展,也大力推行了货币下乡。经验证明,货币下乡必须借助于财政、贸易、信贷等经济措施。随着货币下乡,金银收兑也有了很大增加。全自治区1952年收兑银元相当于1949年的9倍,白银为12倍。
1951年3月20日,党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关于收回东北银行地方流通券及内蒙古人民银行地方流通券的命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当即布告自治区各族人民,以9.5(蒙币):1(人民币)的比价限期收兑蒙币。统一币制工作进展很快,在一个多月时间内就兑回市场蒙币流通量的98%,到5月底基本上结束了收兑工作。
二
典当业是早期的金融业,内蒙古的典当业有史可证的可上溯至辽代后期。当时的上京(今赤峰市巴林左旗)、中京(今赤峰市宁城县)地区已有典当活动。辽朝寺院也开设质库(典库),收息丰厚,一些寺庙一年的利息收入达千余贯。清朝时,商业比较繁华的归化、包头、萨拉齐、乌兰哈达(赤峰)、通辽、呼伦贝尔(海拉尔)、满洲里、多伦诺尔、丰镇、隆盛庄、阿拉善定远营等地陆续设立了当铺,经营信用抵押业务。由于组织较严密,重视信誉,资金周转比较灵活,当商向钱庄借款利息较低,又有一些官款发当生息,加之物价较稳定,死当容易变卖出售,所以大多年年盈利。以后则由于战乱频仍,时局不稳,经济萧条,当业元气大伤。再加上日伪政权的掠夺并吞,当业更是每况愈下,所剩无几。抗日战争胜利后,典当业被逐步取消。
除当业外,出现在内蒙古地区的早期金融业还有账局、票号(票庄)、钱庄、银号等。清朝中叶,随着商贸业的活跃特别是几条主要商道的开通、大量旅蒙商的涌入,携带现银交易十分不便,且不安全,便自然产生了对埠际间贸易往来实行汇兑结算以代替现金的客观需要。于是,晋商首倡的拨兑以及宁波人创办的民信局等方式便被普遍推广开来,山西票号的各帮纷纷向内蒙古各地延伸。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沙俄于1860年与清王朝签订《中俄北京条约》,取得喀什、张家口、北京和恰克图、库伦的通商权,更加大了内外的商贸往来,包括票汇、信汇、兑条、电汇、旅行汇券等在内的汇兑业便日益兴盛起来。同时,代客存款、调剂资金有无和制作各种资信凭证的钱铺银号业也日见增多,并且产生了综合管理各种商工行业的协会式组织。
民国时期,在内蒙古地区设立的金融机构,东部主要银行号有三:一是东二省官银号,原名奉天官银号,后为集中东北三省金融力量改制为东三省官银号。二是吉林永衡官银钱号,由原来的吉林官贴局与吉林官钱局合并建成。三是黑龙江官银号,原名黑龙江广信公司。“九一八”事变第二年,伪满洲党中央银形成立,这三家官银号被吞并,其在内蒙古东部地区的分支机构也成为伪满洲党中央银行的基层组织。内蒙古西部地区“七七”事变以前,党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西北银行和北洋保商银行设有机构。“七七”事变以后,又陆续建立中国农民银行与党中央合作金库等金融机构。
内蒙古不同于其他省区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地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北部边疆,横跨东北、华北、西北三个地带。自古以来,匈奴、东胡、乌桓、鲜卑、柔然、突厥、回纥、室韦、契丹、女真、蒙古、汉等各民族在这里繁衍生息。各种少数民族政权多有更迭不说,就近代而言,也基本上没有在一个行政区内,而是被划分为若干府、道、省、区管辖。因此,各自设其金融机构,各自行其金融制度。
内蒙古地区新中国成立前的金融机构,有两个银行应特别提及,即日伪银行和内蒙古银行。
日伪银行在东部区主要是“满洲党中央银行”。1932年3月1日,伪满洲国成立,6月公布货币法,通过了伪《满洲党中央银行法》和《党中央银行组织办法》,规定以纯银36.9克作为价格单位,称作“圆”。在整顿合并了东三省官银号等4行号基础上成立了伪满洲党中央银行,由其发行法定货币,同年7月1日开业。总行设在新京(今长春市),下辖128个行处。此外,还有伪满兴业银行、伪满金融合作社和兴农合作社等。这些日伪金融机构已遍布内蒙古东部地区。在西部区主要是伪蒙疆银行。1937年8月27日,日军侵占张家口,9月4日成立了伪察南自治政府,接管了原察哈尔省商业钱局并改组为察南银行。以后又以察南银行为主体接收了绥远平市官钱局和丰业银行。同年11月12日,察南、晋北、蒙古联盟伪自治政府在张家口成立了“蒙疆联合委员会”。次日,伪蒙疆银行宣告成立,并公布了伪《蒙疆银行组织办法》和《蒙疆银行条例》,12月1日正式对外营业。此外,还有“蒙古联盟实业银行”等。
由于内蒙古东部地区解放较早,人民银行机构也先于全国其他地区建立。1945年11月,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成立。1946年初,成立了东蒙自治政府,并在接收伪满洲党中央银行兴安支店基础上成立了东蒙银行。1947年5月1日,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政府成立,东蒙银行撤销,建立了内蒙古银行。1948年6月,内蒙古银行改组为内蒙古人民银行。这些银行均直接隶属于自治政府,属地方性银行。
1951年3月,作为地方性银行的内蒙古人民银行并入中国人民银行,成为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从此,内蒙古地区同全国其他省区一样,实行了全国统一的金融组织制度。即1979年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以前,基本是单一的人民银行“大一统”的组织体系。其间虽然几建几撤建行和农行,但建行只是冠以银行名称,行使的却是财政职能。保险公司虽然在1951年建立,但主要还是挂靠人民银行,业务也主要是由人行代理,并且于1958年全部撤销,停办业务。农行建立时间很短,而且同人行基本上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至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建立并一直存在的农村信用社,也是作为银行的附属机构存在和运作。这期间,还随着行政区划的变更,金融机构隶属也有更变。即热河省撤销后的人行赤峰县、喀喇沁旗、宁城县、敖汉旗、翁牛特旗、乌丹县支行于1956年1月1日起划归人行内蒙古分行昭乌达盟中心支行管辖;1969年,呼盟、哲盟、昭盟全部及巴盟3个旗分别划归黑龙江、吉林、辽宁、甘肃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管辖,金融机构亦随之划出,1979年又全部划回。实施改革开放政策后,金融机构逐步增多。1979年农行再次恢复建立。1980年,保险公司和中国银行恢复设立,但开始时均为人行附属机构,1984年才相继独立。建设银行也从财政部门分出,明确定性为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的金融经济组织,为管理基本建设等投资的国家专业银行。1985年,工商银行分设,人民银行专门行使党中央银行职能。至此,内蒙古地区也形成了“五行一司”的金融组织体系。之后,随着改革的深入,一些新的金融机构也在不断增加。1986年8月,经人行批准的广益典当行在包头成立,至1996年已发展到29家,后经过整顿又压缩到10家(含给予延期宽限的2家)。自1984年11月成立的巴盟陕坝金融服务社(1985年7月更名为城市信用社)起,城市信用社又雨后春笋般地发展起来,最多时曾发展到168家。1987年1月,包头市信托投资公司成立;1988年4月,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信托投资公司成立,为自治区2家独立办理信托投资业务的金融机构。1988年5月,呼和浩特被列为全国第二批开展证券经营业务的试点城市。6月,呼和浩特证券公司成立,1992年4月更名为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证券公司,1998年又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这期间,中国银河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等也相继在呼和浩特和包头设立了证券经营机构。加上内蒙古证券公司相继下伸的盟市营业部,以及2家信托投资公司兼营的证券业务,基本上形成了一个贯通上下、联通全国的证券经营网络。1994年11月,交行包头支形成立,为自治区首家股份制商业银行。1998与1999年,又在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相继成立了地方性的股份制城市商业银行——包头市商业银行和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1994年12月,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内蒙古办事处成立,经营财产和人身保险业务。1996年7月,中保内蒙古分公司财、寿险分置,1999年分别更名为人保内蒙古分公司和人寿内蒙古分公司。只是由于平安保险公司只限定在呼和浩特地区经营保险业务,其他盟市的商业保险业务还是由人保财险和人寿保险机构独家办理。1995年2月,农发行内蒙古分形成立,专门从事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1999年12月,国家开发银行呼和浩特分形成立,成为自治区第二家国家政策性银行。1998年末,人行内蒙古分行撤销,从1999年1月1日起,自治区内人行机构变为1个天津分行呼和浩特监管办事处、1个省会城市中心支行——人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以及11个人行盟市中心支行,均直接隶属于新设的九大经济区行之一的人行天津分行领导。1996年,证券监管职能由人行内蒙古分行移交给自治区证券管理委员会,该会于1999年7月改制为中国证监会呼和浩特监管办事处。2001年1月,中国保监会呼和浩特办事处成立,专门行使保险监管职责。至此,除证券、保险2个专门专业监管机构外,银行业的监管则分别由人行天津分行呼和浩特监管办事处、人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和盟市中心支行等13个机构分别实施。为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资产,1999年末,中国信达和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呼和浩特办事处相继成立。2000年初,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呼和浩特办事处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呼和浩特工作组也相继建立。4个机构开始了对国有商业银行和开发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工作。内蒙古地区一个融国有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以及保险、证券、信托为一体的金融组织体系已经初步建立起来。应当指出,改革开放以来,内蒙古地区金融特别是银行机构经历了一个由放到收的演变过程。即20世纪80年代为极度扩张期,各行、司纷纷抢滩设点,争夺业务,从业人员抓随之膨胀;争抢过后,经过一段相持与平稳期,便从90年代后期进入了收缩期,各国有商业银行相继撤销亏损机构,先是从最基层的营业所、储蓄所、分理处撤起,继之旗县支行,少数盟市级机构亦降格处置。据统计,1992至2000年,工、农、中、建4家国有商业银行已先后撤并各类机构1231个,裁减人员11507人。这种趋势还在发展中。
三
新中国成立前内蒙古地区的典当业,其业务种类一般也分质、押、典、当4种,并且随着形势变化经历了一个由盛而衰的过程。后逐渐兴起的账局、票号、钱庄、银号等金融业则适应商品交易尤其是远途、大量的商品交易需要,陆续开办了拔兑等代收代付业务、不同钱币的兑换业务以及代客户保存或筹措款项(即存款和放款)业务。这些私营金融业虽然在资金融通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满足不了日益扩大的资金融通的需要。特别是官方财力的日益吃紧和周转拮据,“欲舒兵困,惟有仿照奉天、湖北、江西、河南等在省城设立官钱局办法……,并已八旗万家待济孔亟,已饬先行试办”。官办银行应运而生并逐步推开了,开办了存款、放款、汇兑、贴现、票币兑换、经理政府金库、证券及金银买卖等业务,并且大都获得了票券发行的权利。
新中国成立初期,内蒙古地区由于旧的商业关系不复存在,新的商业关系尚未建立,农牧产品不仅在城市暂时呈现滞销,农牧区也出现了积压情况。到1951年,西部地区经过大力推销以后,积压的农牧产品折成小米计算仍达8亿公斤。东部地区的173种主要土特产品中也有69种是滞销的,占主要产品品种的40%。农牧产品推销不出去,使农牧业生产的发展受到严重影响。因此,早在1947年,东部地区的内蒙古银行随着国营商业机构的建立即开始了对国营商业的信贷工作。1949年全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各地汇兑关系的建立与资金调拨的便利,内蒙古人民银行对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的贷款有了显著增加。以1949年为基准,1950至1952年,国营商业贷款分别增长508%、1808%和4158%,供销合作社贷款分别增长1624%、5266%和5215%。1949至1952年,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贷款占内蒙古人民银行全部贷款的比例,国营商业分别为38.6%、66.1%、70.5%和67.7%,供销合作社贷款则分别占3.7%、20.3%、19.7%和9.8%。银行以大批贷款扶持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有力地支持了收购和供应工作。1950至1952年,信贷资金与自有商品资金的比例,国营商业分别为2.5%、31.2%和116.6%;供销合作社则分别4.6%、9.2%和8.0%。
西部地区虽然在1952年前银行同国营商业之间的直接信贷关系尚未建立,而是将资金上缴总行统一贷放。但把信贷资金使用重点放在扶持商业上,以促进城乡物资交流则是一致的。银行对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的大力扶持,一是活跃了城乡物资交流。1952年,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收购农牧产品总值比1950年增加近2倍,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供应比1950年增加2倍多。二是由于沟通了城乡物资交流,城乡关系改变了,农牧产品积压情况亦随之改变,工业品和畜产品之间的剪刀差逐渐缩小。1938年海拉尔市每百斤绵羊毛换砖茶25块,1952年则可换42块。三是在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发展壮大过程中,通过利润、税款、利息等形式为国家积累了资金。1950年,内蒙古东部地区国营商业上缴利润占内蒙古财政收入的1.96%,1952年即占到16.6%。
内蒙古地区农垦史较短,耕作粗放,基础也极薄弱。土地改革后,贫困农民已具有土地和一定数量的农具及其他生产资料。但刚刚翻身的农民在生产和生活上还存在着不少困难,有为数不少的农民还缺乏口粮、种子、农具等。为帮助农民克服生产和生活困难,国家除了实行低税政策以外,还尽力给农民以贷款援助和提倡自由借贷互通有无,以调剂农村资金和活跃农村金融。1950到1952年3年内,共发放农业贷款3550万元。据2458万元贷款用途统计,其中种子贷款占30%,水利贷款占29%,生活和副业贷款占25%,农具及其他贷款占16%。自由借贷政策的宣传贯彻,逐步改变了借贷迟滞的局面,私人借贷随着发展起来。阿荣旗三里屯嘎查1950年借贷的仅有7户,1952年增加到54户。通辽县共有125个村,1952年有私人借贷的即达102个村,共有4018户贫困农民借入粮食61万公斤,平均每户150多公斤。多伦县在1950年全县私人借贷的粮食估计最少在5万公斤以上,1951年5月底又增加到10万公斤。农村私人借贷80%是粮食,月利率多在5分以下。
在牧业生产方面,由于历代统治者的横征暴敛,内蒙古地区的畜牧业生产受到了严重的摧残。为改变牧区落后面貌,党和国家除规定了轻税政策、发展贸易、缩小牧业产品与工农产品之间的差价外,国家银行在这一时期还集中力量配合实行新“苏鲁克”制度发放母畜贷款。1950到1952年共发放牧业贷款272万元,其中约有70%左右是母畜贷款,帮助贫困牧民购买母畜约达20万头(只)。1953年,国家开始实行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也进入了经济建设的新时期。为支持农牧业合作化运动的开展,1953到1956年,全自治区共发放各项农业贷款8989万元,超过1945到1952年贷款的1.5倍。平均每个农户得到国家银行贷款由1952年的16元增加到1956年的36元。贷款对象从恢复时期对个体农民为主而转为以农业生产合作社为主,贷款用途也由周转性放款转向以设备性贷款为主了。全部农业贷款平均期限也从1953年的11个月延长到1956年的将近2年。
这一时期,城乡人民储蓄事业不仅在额度上有所增加,而且在开展的深广程度上也有了显著变化。定期储蓄占到一半以上,平均存款期限从1953年的1个月延长到1956年的3个多月。对于为国家积累建设资金、进一步稳定市场物价起到了积极作用。
内蒙古的工业基本建设从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在国家的统筹安排下,优先发展了冶金、机械、煤炭、电力、森工、纺织、建材和食品加工等工业。当时全国确定的156项重点工程中,内蒙古就有包头钢铁公司、包头第一机械制造厂、包头第二机械制造厂、包头第一热电厂、包头第二热电厂等5项工程。这一时期,还建成了包头发电厂、包头长征砖瓦厂、包头糖厂、集宁和海拉尔2个当时全国最大的清真肉类联合加工厂,以及被誉为“草原明珠”的第一座牧区发电厂——锡林浩特发电厂,扩建了乌达、元宝山、扎赉诺尔煤矿和呼和浩特、乌兰浩特、通辽、赤峰、东胜、扎兰屯发电厂,新建了包头石拐矿区、内蒙古第一毛纺厂,改建了绥远毛纺厂(即后来的内蒙古第四毛纺厂)等。工业基本建设投资累计为3.16亿元,为自治区工业的发展打下了基础。与此同时,也相应加大了农牧业、交通运输和邮电通信以及城市的基本建设。农牧业基本建设投资着重进行了开渠引水、凿井掏泉、拦洪蓄水、筑塘坝、修水库等水利建设,进行了黄河和西辽河流域的水土流失整治,以及开发水源、兴建草库伦、发展网围栏和种树种草等牧业基地建设。建行对这些拨款均进行了监督。
伴随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党内“左”倾思潮也在不断滋长,而且愈演愈烈。1957年的“反右”、1958年的“大跃进”,加上后来的3年自然灾害,国民经济受到干扰乃至破坏。在稍事调整之后,更大的“左”倾风浪来临了,那就是十年动乱的“文化大革命”,国民经济几近崩溃边缘。这一时期,金融一方面因“管、卡、压、罚”和“单纯业务观点”被批判改造,一方面以作为“阶级斗争”必不可少的工具,支持“大跃进”,为“大干快上”充分供应资金,信货等供应渠道尽量开通,监督管理等能压则压,保险等“索取”类业务一律取消,金融业应有的规章制度大部分被废除。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认真总结了30年来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经验教训,决定实施改革、开放政策,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金融工作也逐步消除“左”的干扰,在充分发挥金融杠杆作用、支持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同时,加强自身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
银行业在改革开放中,一是打破了信贷资金只能解决短期流动需要的界限,向长期的固定资产投资乃至科技、文化、服务领域拓展。二是冲破仅支持国营至多是集体的“惟公”观念,向工、农、牧、商等各业的承包户、专业户发放贷款。三是一业为主、适当交叉乃至消除壁垒的局面日趋形成,同业竞争在加剧。尤其是建设银行已逐步从财政系列析出,完全成为名副其实的国有商业银行。四是实施了政策性银行业务与商业性银行业务的分离。20多年来,内蒙古地区的银行业务发展迅速,各项存款(含农村信用社)已从1978年末的19.73亿元增加到2000年末的1396.81亿元,增长64.73倍;各项贷款(含农村信用社)亦由1978年末的41.11亿元增加到2000年末的1432.37亿元,增长33.84倍。
保险业自1980年恢复以来,基本上是国有保险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一统天下,拓展人寿和财产两大类业务,具体经办险种也在不断增加,采取自愿并有的也辅以国家政策规定约束开展业务。1994年末,平安保险公司派驻机构在呼和浩特建立,亦经办寿、财两大保险业务。虽对人保是一个冲击,但平保展业还只限于呼和浩特地区,全自治区性的竞争尚末展开。1996年人保寿、财分设,也主要是分业经营,交叉业务并不多见。据统计,1980至2000年,保险机构共收取保费124.86亿元,理赔52.64亿元,综合赔付率为42.16%。
证券业自1988年被批准开办以来,有些机构是专营(如内蒙古证券公司、中经开等证券经营部),有些银行和信托机构也兼办起证券买卖。开办的证券业务种类主要有投资银行业务(包括企业债券发行和兑付、股票承销、参与股份制改造和资产重组等)、国债自营与承销、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投资咨询以及登记托管等。其业务发展也经历了一个由“热”趋“冷”、由高变低的历程,同全国的趋势是一致的,这也是我国证券市场逐步走向成熟的一个必然现象。
内蒙古的民间借贷早已有之,及至高利盛行,主要有放斗债、实物债、青苗债(卖青苗)、“买树梢”、“驴打滚”(“金牛翻”、“双脚跳”)、本子利、印子利(“日夜忙”)、借三还四、八顶十、十付七、九出十三归、大加一(又称“十利”,还有加一五、加二的)、谷利、“三三制”(三分利、三月期、三保人)、“倍倍钱”、“搂搂利”、死契粘单等。利率高、期限短、质押借款比重大,其程度甚至高于全国其他地区。据对绥远省1934年的调查:在利率方面,月利3分以下、3至5分与5分以上的比重,全国平均分别是45.6%、41.5%和12.9%,绥远省则分别为31.2%、50.1%、和18.7%;在期限方面,1年以下、1年以上和不定期占比,全国平均为77.3%、11.4%和11.3%,绥远省则为86.8%、6.6%和6.6%;在方式方面,信用、保证、抵押占比,全国平均为19.8%、33.9%和46.3%,绥远省为12%、36%和52%。这种高利盘剥行为牧区更甚,主要是通过日用工业品与牧产品的不等价交换实现的。商人春夏将绸布、首饰、烟、茶、油、酒及小百货等实物贷给牧民,到秋冬或第二年收回原值数倍的畜牧产品。贷酒1斤要羊1只、1个烟嘴换马1匹的事情是经常发生的。新中国成立后,高利贷被明令禁止并予以打击。改革开放后,民间借贷又见增多,且高利现象亦随之发生。
四
内蒙古属“老、少、边、贫”地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金融业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中确实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也随之产生了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就是信贷资产占用多、周转慢、效益差的局面不仅始终存在,而且有日益加重之势。1989至2000年,4家国有商业银行已累计核销呆账贷款54.1亿元。至2000年,全部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占比为34.3%,其中国有商业银行为33.5%,信托贷款高达67.6%,城乡信用社平均也占57.37%。1990年之后,国有商业银行相继由盈转亏,而且亏损额在不断增大,已累计亏损达100多亿元。2000年,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在内的全部银行类金融机构亏损额即达20多亿元,综合亏损面为30%,其中国有商业银行亏损面最高的达88.4%,最低的也占45.1%。
经济决定金融,金融反作用于经济。目前,国家正在继续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内蒙古各族人民正在认真总结经济建设中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解放思想,转换观念,摈弃依赖和墨守成规、竭泽而渔思潮,走持续、健康的发展之路。金融部门也正在强化内部建设,密切银政、银企联系,在继续大力支持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不断地解放和发展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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