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成立50多年来,勤劳、勇敢的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英明领导下,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坚持走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道路,为建设社会主义的民族自治区,团结奋斗,艰苦创业,使昔日民不聊生、贫穷落后的内蒙古变成如今政通人和、百业兴旺,各民族团结友爱的民族自治区。50多年来,全区工业生产迅速崛起,农牧业得以长足发展,运输、邮电业发展很快,商业日益繁荣兴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和体育事业蓬勃发展,城乡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不仅使全区的经济以较高的速度发展,而且通过改革优化了国民经济内部结构,促使各行业协调发展。经济结构日趋合理,经济实力大大增强,相应地也使税收大幅度地稳定增长。
税收总是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而演变。内蒙古的税收不仅如此,它还随着各个历史时期内蒙古行政区划的多次调整、变动而演变。从清朝末年一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1979年,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的行政区划才定型。在此之前,一些地区,由于行政区划调整,税收制度和政策分别执行邻省的规定,因此这些地区开征的税种、征管办法、机构设置等都各不相同。这是内蒙古税收的特殊情况。
一、晚清时期(1840~1911年)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帝国主义列强侵入中国,使中国成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清朝政权由衰败走向灭亡,此时期近代民族工商业得以发展,商品经济冲击了自然经济,随之国家税收制度也逐步地发生了变化。明显的变化是对城市工商业课征的工商税(主要是间接税),超过了历史上以农业生产为主课征的田赋,已逐渐成为主要的税收。这一时期的税捐,大多是为筹措赔款和军饷而开征的,对“洋商”实行优待政策。
这一时期内蒙古开征的税和捐有:
正税:在城镇开征的正税有通过税(厘金)、落地税、油税、酒税、烟税、铺面税、牙税、当税等,在农村牧区开征的有牲畜税、粮税、山货皮张税、渔税,在林区开征了木植税,在盐的产区征收盐税,在煤炭产区征收煤炭税,在几个关口征收关税。
另外,呼伦贝尔地区还开征了专对俄国人入境打草和放牧牲畜而征收的羊草税和牲畜税。俄国人在呼伦贝尔境内采煤,所征正税中,大部分上交,少量留地方公用。
杂税、杂捐:清末,地方军政各费骤增,正税已不能满足需要,各地开始办捐。咸丰十一年(1861年)各地办捐,有随正税带征的附加,也有单独计征的杂捐,还有按户按亩摊派的专款等,各种杂税杂捐收入多少不定,开征时间长短不一,征收章程更不一样。各种名目的杂捐有借捐、指捐、炮船捐、亩捐、米捐、饷捐、船捐、盐捐、车捐、山货捐、皮张捐、路灯捐等。《辛丑条约》签订后,杂捐杂税更加多了起来,新增加的杂捐杂税有麻税、“洋药”落地捐、土药税、商税、井税、牛驴税、谷米捐、茶箱用捐、土膏牌照捐、牙贴捐、戏园捐、门市捐、警学饷捐、牲畜捐、妓捐等。这些杂捐杂税都是地方征收的,其收入各地留用,以补充财政收入的不足。
为征收正税和各种杂捐杂税,在各地都相应地设立了征收机构,配备了一定数量的征收人员。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在归绥(今呼和浩特市)设立了归化税关,这是内蒙古较早的税务机关。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改为归化税关总局。东部地区税务机构设立较晚,光绪三十年(1904年)前有财务所,后成立税课司。其中牧区没专设机构,税收只征实物,由政府征收。各地机构名称不一,职责范围也不相同,如西部地区设立的机构有厅、关、局等,东部区设立的机构有卡、局、司等,一般分为三级,各级机构配有人数不等的征收人员。如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归化关就有差役62人,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呼伦贝尔地区税课司就有职员81人。另外,征收盐税还单设有官盐局、盐税局等机构,主管人称“盐大使”办理盐务,征收盐税。
如何征收各种税捐,党中央和各地方都规定了征收标准和征收办法。如咸丰六年(1856年)山西巡抚王厘订立了归化总局征税办法十二条,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归绥道文保奉山西巡抚之命规定征收办法九条。具体办法有:对固定商户征收的税种实行分等领贴制,按照资本额多少把贴分为上、中、下三等,每等核定不同税额,按月或按季交税,对应税货物按照市价和规定比例计算征收白银或制钱;对酒、烟、油等税采取按铺面征收固定税额的办法;对征收落地税的货物在交易后开完税证明,并在已税货物上加盖签印,称之为签印税票;在关口处竖立木榜,类似现在的布告牌,把征税规定、手续、处罚等写在上边,告示过往商民,遵照纳税,叫木榜晓示;对偷漏税行为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的处罚,谓之偷税杖笞。此外,各地还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了一些办法。清朝末年,内蒙古地区连年遭灾,人民生活很贫困,清朝政府大量增加捐税,加重了人民的负担,各地抗租抗税斗争时有发生。
二、民国时期(1912~1946年)
中华民国建立后,国内军阀割据,内讧迭起,战乱不止。税收开征、停征、合并税种比较频繁,税务机构也经常变动。除了沿用清代旧税种征收税捐外,还陆续开征了一些新税。主要是从外国引进了近代在资本主义国家普遍推行的直接税。当时民国政府财政部曾设立直接税署,先于民国25年(1936年)10月首次开征所得税,于民国28年(1939年)1月开征过分利得税,后又于民国36年(1947年)7月开征遗产税。由于这些税种的引进,民国税收在田赋和对工商业课征的间接税外,又增加了新的直接税体系。
内蒙古处在北部边疆,由于政治的、历史的、地域的原因,民国时期的税收更为复杂多变。这一时期,内蒙古的税收除一些经过立法的税种外,还有名目繁多的杂税、地方捐费等。据有关资料记载,当时的税、捐、费已有86种之多,其中税37种,捐15种,费34种。
1.开征的税、捐、费
民国元年(1912年)11月,国民政府公布了《国家税法草案》,将现行和将来新设的国税与地方税划分开来,现行的国税17种,地方税20种,将来新设的国税有7种,新设的地方税9种。但实际都没按此执行。国税又分为直接税和货物税两大类。大致包括印花税、货物税、所得税、遗产税、矿税、营业税(特种)等,地方税大致包括契税、牙税、当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营业税(普通)和杂捐杂费等。不仅国税和地方税的各税种在不断互相易位,各税种自身也在经常演变。
货物税是在停征了统税、出产税后对13种货物实物实行从价计征的一种税。烟、酒的税率较高,但还征收过烟酒附加税、烟酒牌照税和烟酒税费;所得税是把过去三类扩大为五类,实行综合所得税,包括营利事业所得税、薪给报酬所得税、证券存款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税、一时所得税,分别采用全额和累进税率。后来,还征收了特种过份所得税、法人所得税、资本所得税、勤劳所得税、特别卖钱税等;矿税,除对煤炭征税外,还对铁矿、其他金属和非金属征税。此外,民国政府公布了《盐税条例》,一直有专门机构征收盐税。归化(即归绥)地区还开征过邮包税,邮包税局还代征铁路运输货物税。呼伦贝尔地区仍征收木植税。
民国20年(1931年)1月1日,张学良通电宣布:辽宁、吉林、黑龙江、热河、察哈尔、山西、河北七省裁撤厘金。又召开会议研究了北方各省市裁厘后另征新税办法。同年起北方各地,包括内蒙古普遍裁厘,同时停征通过税及其他9种税捐,开征了营业税、统税等。不久开征了蒙边税,后改为陆地边关税,并在包头、丰镇、归绥等车站增设税卡,征收陆地边关税,对经过边境的一切货物一律征税。
民国26年(1937年),政府又开征了一些新税种:有营业税、统税、禁烟特种税、出产税、牲畜税、屠宰税、物品税、交易税等。
民国早期有过裁捐、斗捐、粮食出口捐、绒毛特捐、火车货捐、邮包货捐、盐斤食户捐、统捐连同其附加。后来还有房捐、户别捐、地捐、杂捐、游兴饮食捐、观览捐、车捐等。此外,还有各种费。如物资外运登记费、粮食外运登记费、门户费、地捐附加费、杂费等。民国时期各种税比较多,尤其是捐费有禁无止,越来越多。各种捐费征收无一定章程,各级政府都可征收,十分混乱。当时一个公民就须交纳十多种捐费。
2.税捐征管
民国时期由于各种税捐比较多,除了沿用清朝时期的一些征管办法外,又制定了一些新的办法。大致有比额制度、定额征收、建立账簿、申报制度、票证查验、登记领照、查定征收、处罚规定等九种。此外还有营业者须领取营业许可证,调查证明等。税务内部也有一些相应的办法,如驻厂(场)征收,分片负责设卡检查,巡回稽查、缉私,建立税务台账等。
设局、卡征收,旗县政府代征,招商承包是这一时期税捐征收的主要方式。尽管征管办法不少,但偷税漏税现象十分普遍,由于制度不健全,非法征收,长收短报的情况会经常出现。
3.税务机构
民国时期税收机构,最初是沿用清朝晚期的机构,后来随着政局的变化而不断地变化。
民国初期,内蒙古地区的税务机构很不健全。首先是不按行政区划设机构,而是按经济区划设机构。经济不发达,人口稀少,税源较少的地区就没有税务机构,其税捐由邻近税务机构征收。其次,即使有税务机构的地方,其职责也各不相同,即不是所有的税捐都由当地税务机构征收。有的税捐由专门征收机构征收,因而,税务机构的名称也各不一样。有的地方虽然设有税务机构,但也没有独立出来,有的在政府里是一个科(课)或股,而大多数是与贸易机构合在一起。这一时期的税务机构经常处于建与撤,合与分的变动之中。再次,以税种设税务机构,有的一个税种设一个征收机构。如呼伦贝尔地区设布西征收局并设巴彦街屯、鄂伦春和阿多办事公所,负责征收除牛、马、熟地捐外其余所有杂捐。后来呼伦贝尔各县均设地主捐务处。在扎赉诺尔设渔税局,海拉尔设分卡,专征渔税,其他征收局不再征收渔税;在扎赉诺尔还设了煤税局,专征该地的煤炭税。又如呼和浩特地区最初改归化关为塞北关税厘征收局,后又改为塞北关税监督公署,归绥各地建立清源局,因归化税局专征邮包税,又改为归化邮包税局,设立绥远印花税处归绥分处。民国8年(1919年)民国政府规定,在各地设立烟酒事务局,专征烟酒税、烟酒附加税和烟酒牌照税。
民国中期,内蒙古税务机构发生了新的变化,由于形势发展的需要,政府抓紧了税收,陆续发出指示,规定要求各地建立税务机构,还颁发税务机构组织章程、规则等,明确各级税务机构的名称、编制、职责等。此时的税务机构逐步从贸易机构、政府里独立出来。先后建立了各级税务机构。首先成立了晋察冀边区税务局,后来又建立了晋绥边区税务总局,规定下设分局,旗县设局,以下设税卡,基本形成四级税务机构。东北行政委员会税务总局成立后也要求统一机构,新建旗县税捐局,这就基本形成了一县(旗)一局的格局。至于偏远税源少的地区,也有两县或更多县设一个税捐局的情况。税捐局内大都设一、二科(股)、经理科(股)等。
民国晚期,根据当时国税和地方税分开的规定,税务机构相应地分为征收地方税和征收国税的两套机构,形成两个系统,内设机构也有所增加。
1937年7月7日“芦沟桥事变”后,中国革命进入抗日战争时期。8月25日,中国共产党在陕北洛川召开党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会议决定在敌人后方,发动群众,开展游击战,建立敌后抗日根据地。将北方工农红军改编为国民革命第八路军开赴华北前线,同年,晋绥抗日根据地建立。
晋绥抗日根据地的税收,是以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基本政策为依据,以“合理负担”、“按收入多少规定纳税多少的原则”为指针。晋察冀边区税务局一方面废除了苛捐杂税,另一方面仍保留了部分旧税种,设立边境临时关卡,对必需品输入、非必需品输出,一律免税,对必需品输出、非必需品输入,课以重税。
中国共产党在内蒙古大青山等一些地区建立了革命根据地。在根据地实行了减租减息,生产有了发展,人民生活有所改善。革命根据地人民以饱满的热情和实际行动支援前线,根据地税收支援了抗日战争,为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的成立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三、自治区建立初期(1947~1949年)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于1947年5月1日建立,随之成立了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税务总局,统管全区税务工作。
自治政府建立之初,采取废除民国时期的苛捐杂税,有选择的沿用部分旧税种,适当开征新税的办法开展税收工作。工作重点由农村牧区转向城市,实行轻税政策。对待私营工商业,贯彻“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政策,纠正了在土地改革中某些侵犯工商业利益的“左”的倾象,在税收政策上做了相应的规定,支持他们正常的发展。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税务局根据全区财经大会精神和内蒙古自治政府的决定,发出指示,要求在1948年内统一全区税收政策。之后废止了一些类似地方性质的税法,陆续颁布了一系列适合当时内蒙古实际情况的税收条例和管理办法。到1949年末,全区先后颁布的税收条例和管理办法主要有:《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货物产销税暂行条例》、《境税条例》、《摊贩营业税临时征收办法》、《行商登记及纳税暂行办法》、《营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工商所得税临时征收办法》、《娱乐税临时征收办法》、《筵席税临时征收办法》、《烟酒专卖暂行条例》、《私营工商业管理暂行办法》、《私营工商业登记暂行办法》、《摊贩管理办法》等。还把原来的牲畜交易税分立为屠宰税和新的牲畜交易税,并重新颁布了《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和《屠宰税暂行条例》。这些条例和办法形成了当时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的税收体制,使全区的税政得到了统一。
随着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税收体制的逐步形成,各级税务机构也逐步建立起来,各盟、旗县(市)都有了税务局,基本形成了自治区、盟、旗县三级税务机构的格局。同时,为了加强税收工作,各级党和政府除留用了一部分旧职税务人员外,还选派了一些新的税收人员,增强了税收征管力量。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自治区税务总局对税务干部,一方面制定办法加强管理,一方面定期举办培训班进行培训,提高全区税务干部的政治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
征管措施方面,除了每个税种都带有征管办法外,还沿用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加以改进,也创造了一套民主评议、集中审定的群众路线的办税经验。另外,在边界地区或社会不安全的地区,常常采取武工队、小分队等形式进行武装征税、护税和缉私。缉私主要是查禁毒品、枪支、黄金、白银等的走私,一经查出就地没收,这是当时税务部门一项特殊的工作。因此,有的税务机关,不单是纯税务机关,也是一个缉私机关,还是一个与敌斗争的前哨,一个联络民众的宣传机关。
各级税务机构为适应工作需要,逐步建立起了税务会计制度与票证管理办法,使税款报解和统计报告能比较及时准确完成,使票证管理走向正轨。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成立初期的税收,遵循“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总方针,以支援解放战争,保护和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工农业生产、调节各阶层收入为基本出发点,显示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新民主主义税制的优越性。这一时期的工商税收,不仅积累了资金,并对回笼货币,平抑物价,繁荣经济,改善人民生活,加强对敌斗争等都做出了贡献。同时,积累了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培养了税务干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面开展和加强税收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年(1950~2003年)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随着国家的统一,全国的税收工作出现了崭新的面貌,内蒙古的税收也同其他事业一样,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从1950~2003年经历了几个发展阶段。
1.国民经济恢复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1950~1957年)
1950年1月1日党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税务总局召开成立大会。1月5日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税务管理局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次盟市、旗县税务局长会议。传达了党中央税务会议精神,研究了有关问题,统一了对税收工作的认识。
1950年1月30日政务院发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通令,同时公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等有关规定。党中央规定全国除农业税外,统一征收14种工商税。即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所得税、摊贩牌照税、临时商业税)、货物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包括棉布、粮食、土布、牲畜)、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包括筵席、娱乐、饮食)、车船使用牌照税。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根据实际情况,当时没开征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关税由海关代征,实际共开征了11种税。2月20日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政府决定在全区实行全国统一税制,并根据少数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由自治区政府批准在地方税收中给予一定的减税免税照顾。
1950年6月,在中国共产党党员第七届三中全会上,毛泽东同志在《为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基本好转而斗争》的报告中提出:“巩固财政经济工作的统一领导,巩固财政收支的平衡和物价的稳定,在此方针下,调整税收,酌量减轻民负”。根据这一原则,从1950年7月开始对税收进行了第一次调整,以照顾经济恢复中工商企业的困难,促进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这次调整的主要内容:(1)简并税种。将房产税地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并确定暂不开征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2)简化税目。货物税由原来的1136个税目简并为358个,印花税的税目由原来的30个并为25个;(3)降低税率。所得税,房地产税,盐税等都降低了税率,这样调整更符合内蒙古经济状况的实际。
到1952年末,全国经过三年的努力奋斗,胜利地完成了恢复国民经济的艰巨任务。从1953年起,开始进行大规模经济建设的第一个五年计划。为了使税收适应新的形势,根据“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原则,国务院发出《关于税制修正及实施日期的通知》,公布了《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对原工商税制作了若干重要修正。其中主要内容是:(1)试行商品流通税。对一部分产品,将原来征收的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及附加和印花税简并,从产到销只征一道税。(2)简化货物税。凡缴货物税的工厂,其原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和印花税并入货物税征收。(3)修订工商业税。把工商企业原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和印花税并入营业税内征收。(4)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将其电影、戏剧及娱乐部分税目改征文化娱乐税,其余税目并入营业税。(5)把棉纱统销税、棉花交易税并入商品流通税。(6)粮食、土布交易税改征货物税,停征药材交易税,原交易税中只保留了牲畜交易税。经过这次修正,在基本保持原税负的基础上简并了税种,减少了纳税环节,简化了征收手续,使工商税制度基本上适应了当时形势发展的需要。1953年党中央提出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贯彻执行了过渡时期的各项税收政策,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又团结又斗争的一系列措施,对私营工商业的偷漏税行为进行了坚决斗争。在税负上体现工业轻于商业,生产资料轻于生活资料,日用品轻于奢侈品的区别。对私营改造实行“公私区别对待,繁简不同”的原则。如对国营商业批发不征税,对私营商业批发征税,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所得税实行全额累进征收,对合作组织给予减免税优待等。
1954年3月,绥远省人民政府税务局与内蒙古税务管理局合并,成立了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税务局。4月,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第六届税务会议在呼和浩特市召开,这是绥远、内蒙古合并后税务局长的第一次大聚会,对全区税收工作开展有重大的意义。1955年7月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接收了原热河省的赤峰县等6个旗县的税收工作。1956年4月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又接收了甘肃省的巴彦浩特蒙古族自治州和额济纳旗的税收工作。至此,全区行政区划基本定型,税收工作也随之扩大和统一。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全区各级税务机关已健全起来,人员也进一步充实,基本上形成了税收征管网络。
从三年经济恢复到“三大改造”基本完成,胜利实现第一个五年计划,内蒙古的税收在积累建设资金,促进全区工农牧业生产发展,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引导个体经济走合作化道路起到了重要作用。
2.开始全面进行经济建设时期(1958~1965年)
1956年,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基本实现了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取得了经济战线上社会主义革命的重大胜利。1957年完成了经济建设的第一个五年计划。内蒙古的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经济基础的变化,要求税收必须进行相应的改革。于是,在开始执行第二个五年计划的1958年,又对工商税制进行了一次重大的改革。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是:1、简化税种。将原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2、确定工商所得税为一个独立的税种。3、简化纳税环节。对工农业产品从生产到流通,实行两次课征办法,对农产品只就列举的品目,在采购环节征一道税。4、简化征税办法。有三项内容:(1)简化计税价格。对工业产品一律按工厂实际销售价征税。(2)简化中间产品征税。对连续生产企业的中间产品,除棉纱、皮革、白酒等仍保留征税外,其他中间产品均不再征税。(3)简化工业企业委托加工产品征税办法。5、调整部分产品税率。利润高的产品提高了税率,利润低的产品调低了税率。鼓励发展生产的产品也降低了税率。6、鼓励政策。对工厂试制新产品及利用代用品、废品作原料生产的产品,给予减免税待遇。此外,还对银行、保险、农机站、医疗保健和科研机构的收入免征工商统一税。
此次改革后,又对二个税种进行了调整。1959年停征了利息所得税,1962年开征集市交易税。根据《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集市交易税征收办法》规定,对8个类型9种产品征集市交易税,以后又调整为4类15个品种征税。经过上述改革,全区工商税收还有9种税: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集市交易税、盐税、关税(代征)。
1963年,为了正确贯彻合理负担的政策和限制个体经济,巩固集体经济的方针,就调整工商所得税负担和改进征收办法,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政府又做了一些新规定:1、税率的调整,个体经济所得税实行14级全额累进征收办法;合作商店所得税实行9级超额累进征收办法;供销合作社所得,暂时按39%比例税率征收;手工业、交通运输合作社所得税实行8级超额累进办法征收。2、对个体经济和合作商店所得税额实行加成征税的办法。1958年2月自治区政府发出通知,根据全区实际情况对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工商税收征收办法的规定,又作了7条补充规定,对民族地区的部分产品作了暂缓征税和不征税的规定。
这一时期,全区各级税务部门坚持“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财经工作总方针,树立“三大观点”,即政治观点、经济观点、群众观点。大力促进生产发展,培养财源,在工作中积极开展“支、帮、促”活动,取得了明显的效果。1959年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进农村财贸管理体制决定》,对人民公社财政任务,实行一定数额包干的办法,基层税务机构人员也放给公社,财税机构合并,调出不少税务干部,给税收工作带来了一定损失。从1961年起,贯彻党中央“调整、充实、巩固、提高”的八字方针,在税收上采取了一系列加强措施:恢复税务机构,组织税务干部归队,充实基层征管力量,收回了一部分下放的税收管理权限,改进农村人民公社征税办法等。这一系列措施,使全区的税收工作更加扎实,在度过三年困难时期中税收又发挥了良好的作用。
3“文化大革命”时期(1966~1976年)
“文化大革命”的十年,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的税收工作受到破坏。在“左”的思想指导下,税收政策一变再变,向无税方向发展。
1966年1月1日起,自治区政府决定对国营企业、合作企业经营生猪和农民宰猪一律减半征收屠宰税;对农民在春节期间宰猪,再减征一半屠宰税。从5月起,全区农村社队购买牲畜,免缴牲畜交易税。10月全区停征文化娱乐税。1967年,全区农村社队所办企业征收所得税由20%减为15%。1968年贯彻党中央通知精神,在全区取缔了无证商贩和无证个体手工业户。规定农牧区社队一律不许经营商业。1969年7月,经党中央批准将内蒙古所属的昭乌达盟、哲里木盟、呼伦贝尔盟分别划归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将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和额济纳旗分别划归宁夏回族自治区和甘肃省管辖。东三盟和西三旗的税收工作也由所属省区管理。根据党中央指示,全区下放了部分工商税收的管理权限。1970年开始了工商试点工作。1972年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革命委员会发出了《关于〈试行工商税收条例〉(草案)的一些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1977年1月将牛、羊的屠宰税率同猪的税率拉平,按3%执行。对商业部门收购马、驴、骡、骆驼和零售牛、羊、猪肉也按3%征税。1974年4月1日,实行自治区制定的《工商税收试行办法》。这是又一次改革工商税收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合并税种,简化税目、税率。税目由过去的108个减为44个,税率由过去的141个,减为82个。对几个税种税率进行了调整。如为支援农业生产,对农机、化肥、农药、水泥等的税率降低了一些,对手表、缝纫机等高档生活用品的税率调高了一些。同时对新兴工业、“五小”企业、社队企业、综合利用等方面的税收,给地方下放了一部分管理权限。
经过这次改革,全区工商税收还有以下8种: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盐税、关税(代征)。
“文化大革命”时期,由于“非税论”占主导,把税收征管制度视为“管、卡、压”和“繁琐哲学”,坚守岗位的税务干部受到批判,把恢复起来的税务机构撤并,人员下放劳动,不少地区出现了有税无人收的状况,收入大为减少。
4.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1977~2003年)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强化税收工作,税收工作进入新的历史时期。
1977年,各地开始恢复“文化大革命”中撤并的税务机构,税务干部归队。1978年增加税务编制,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税务局明确为财政厅二级单位,对外挂牌领导全区的税收工作。1979年东三盟、西三旗重新划归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自治区税务局接管了这几个地区的税收工作。1981年进一步健全了税务机构,充实了人员。1983年自治区税务局升格为副厅级单位。1983年以来,陆续给税务部门增编,到1987年全区税干人数比1976年末增加2倍多。为了适应新时期税收工作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职业道德教育,争创文明单位活动,加强政治、业务培训等,使全区税务干部素质有了明显的提高。1986年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条例》,自治区税务局建立征管处,随之盟市、旗县税务部门都设了征管机构,加强了税收征管。从1985年以来,连续10年开展了全区税收大检查,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加强税收征管,严肃了税收法纪,维护了经济秩序,促进了依法治税。
从1980年开始,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国家就着手进行税制的各项改革,到了1983年先后公布实施了几个税收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会先后公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和个人所得税,开征烧油特别税,试行增值税,开征建筑税,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等。
从1989年4月1日起,根据党中央的通知精神,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税务系统实行了垂直管理。
1983年在国营企业开始试行第一步利改税,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第一步利改税于1983年7月1日执行,主要是在部分企业试行,重点是小型国营企业。于1984年全区实行了第二步利改税,同时改革了工商税制。1984年8月8日,全区第二步利改税工作会议在呼和浩特召开,研究部署了全区第二步利改税和税制改革工作。会后自治区政府以内政发(84)130号文件,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结合自治区的具体情况,制定了方案,提出了7条补充规定,于10月1日在全区执行。在进行第二步利改税的同时,停征了工商税,按照已公布的条例(草案),开征了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盐税(执行新的条例)、国营企业所得税。按照《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的规定,开征了国营企业调节税。
经过两步利改税和税制改革,全国的税收制度更加完善,实现了由1958年以来形成的单一税制向多税种、多层次、多次征的复合税制的转变,由单一税制,过渡到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体,其它各税互相配合的复合税制体系。从1985~1987年末,还陆续开征了城市维护建设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奖金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教育费附加,把工商所得税改革为集体企业所得税。1988年开征了印花税、筵席税、城镇土地使用税,1989年把契税交由财政部门管理,1991年开征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代替了建筑税。到1993年末,内蒙古征收的税种有33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印花税、筵席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资源税、烧油特别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关税和“三资”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另外还有“两金一费”,即能交基金、预算调节基金和教育费附加。上述各税种在内蒙古除关税由海关代征,烧油特别税没有税源,未征收外,其他各税均已征收。
1993年,为适应全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对现行税制进行了结构性的重大改革,税种由原来的33种减少为18种,改革后的税制称为新税制。1994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行,同时实行分税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税务机构分设。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按照党中央的统一部署,适时地在全区推行了新税制,1994年8月从上到下分设了国税和地税机构。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同时升格为正厅级单位,都实行了垂直管理。国税局征管增值税、消费税和党中央企业所得税等,地税局征管营业税和地方税各税种,同时将由财政征管的农牧业税也归地税局征管。
从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成立到2003年,在这56年的成长发展的历程中,内蒙古的税收事业经历了6次重大的税制改革。税收制度从旧社会的“苛捐杂税”中脱胎换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社会主义新税制展现出无限生机。基本上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新的税收体系,税收宏观调控作用进一步发挥。为自治区的经济腾飞源源不断地输送着血液和营养。为确保自治区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1949年全区的工商税收收入仅为149万元,到1993年增长到52亿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286倍,年平均递增13.97%,1979~1993年的15年中,年递增18%。1994年实施新税制后,国地税税收收入呈迅速增长态势,1994年税收收入为62亿元,到2003年国税收入突破100亿元大关,国地税税收总收入达到206亿元,年均增长23.2%,实现历史性跨越。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纵观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成立56年来的税收工作,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基本经验是,以改革总揽全局,以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为要务,服务于自治区的经济建设,积极培养税源,大力组织收入,充分发挥税收积累资金,调节经济和监督管理的职能作用,走依法治税科技加管理的道路,促进内蒙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内蒙古税收工作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和方针。
展望未来,内蒙古的税收工作既要继承和发扬历史传统,更要有与时俱进的开拓精神,为进一步搞好税收工作的各项建设而努力,使税收为内蒙古的民族经济腾飞做出更大的贡献。
概述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成立50多年来,勤劳、勇敢的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英明领导下,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坚持走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道路,为建设社会主义的民族自治区,团结奋斗,艰苦创业,使昔日民不聊生、贫穷落后的内蒙古变成如今政通人和、百业兴旺,各民族团结友爱的民族自治区。50多年来,全区工业生产迅速崛起,农牧业得以长足发展,运输、邮电业发展很快,商业日益繁荣兴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和体育事业蓬勃发展,城乡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不仅使全区的经济以较高的速度发展,而且通过改革优化了国民经济内部结构,促使各行业协调发展。经济结构日趋合理,经济实力大大增强,相应地也使税收大幅度地稳定增长。
税收总是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而演变。内蒙古的税收不仅如此,它还随着各个历史时期内蒙古行政区划的多次调整、变动而演变。从清朝末年一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1979年,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的行政区划才定型。在此之前,一些地区,由于行政区划调整,税收制度和政策分别执行邻省的规定,因此这些地区开征的税种、征管办法、机构设置等都各不相同。这是内蒙古税收的特殊情况。
一、晚清时期(1840~1911年)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帝国主义列强侵入中国,使中国成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清朝政权由衰败走向灭亡,此时期近代民族工商业得以发展,商品经济冲击了自然经济,随之国家税收制度也逐步地发生了变化。明显的变化是对城市工商业课征的工商税(主要是间接税),超过了历史上以农业生产为主课征的田赋,已逐渐成为主要的税收。这一时期的税捐,大多是为筹措赔款和军饷而开征的,对“洋商”实行优待政策。
这一时期内蒙古开征的税和捐有:
正税:在城镇开征的正税有通过税(厘金)、落地税、油税、酒税、烟税、铺面税、牙税、当税等,在农村牧区开征的有牲畜税、粮税、山货皮张税、渔税,在林区开征了木植税,在盐的产区征收盐税,在煤炭产区征收煤炭税,在几个关口征收关税。
另外,呼伦贝尔地区还开征了专对俄国人入境打草和放牧牲畜而征收的羊草税和牲畜税。俄国人在呼伦贝尔境内采煤,所征正税中,大部分上交,少量留地方公用。
杂税、杂捐:清末,地方军政各费骤增,正税已不能满足需要,各地开始办捐。咸丰十一年(1861年)各地办捐,有随正税带征的附加,也有单独计征的杂捐,还有按户按亩摊派的专款等,各种杂税杂捐收入多少不定,开征时间长短不一,征收章程更不一样。各种名目的杂捐有借捐、指捐、炮船捐、亩捐、米捐、饷捐、船捐、盐捐、车捐、山货捐、皮张捐、路灯捐等。《辛丑条约》签订后,杂捐杂税更加多了起来,新增加的杂捐杂税有麻税、“洋药”落地捐、土药税、商税、井税、牛驴税、谷米捐、茶箱用捐、土膏牌照捐、牙贴捐、戏园捐、门市捐、警学饷捐、牲畜捐、妓捐等。这些杂捐杂税都是地方征收的,其收入各地留用,以补充财政收入的不足。
为征收正税和各种杂捐杂税,在各地都相应地设立了征收机构,配备了一定数量的征收人员。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在归绥(今呼和浩特市)设立了归化税关,这是内蒙古较早的税务机关。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改为归化税关总局。东部地区税务机构设立较晚,光绪三十年(1904年)前有财务所,后成立税课司。其中牧区没专设机构,税收只征实物,由政府征收。各地机构名称不一,职责范围也不相同,如西部地区设立的机构有厅、关、局等,东部区设立的机构有卡、局、司等,一般分为三级,各级机构配有人数不等的征收人员。如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归化关就有差役62人,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呼伦贝尔地区税课司就有职员81人。另外,征收盐税还单设有官盐局、盐税局等机构,主管人称“盐大使”办理盐务,征收盐税。
如何征收各种税捐,党中央和各地方都规定了征收标准和征收办法。如咸丰六年(1856年)山西巡抚王厘订立了归化总局征税办法十二条,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归绥道文保奉山西巡抚之命规定征收办法九条。具体办法有:对固定商户征收的税种实行分等领贴制,按照资本额多少把贴分为上、中、下三等,每等核定不同税额,按月或按季交税,对应税货物按照市价和规定比例计算征收白银或制钱;对酒、烟、油等税采取按铺面征收固定税额的办法;对征收落地税的货物在交易后开完税证明,并在已税货物上加盖签印,称之为签印税票;在关口处竖立木榜,类似现在的布告牌,把征税规定、手续、处罚等写在上边,告示过往商民,遵照纳税,叫木榜晓示;对偷漏税行为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的处罚,谓之偷税杖笞。此外,各地还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了一些办法。清朝末年,内蒙古地区连年遭灾,人民生活很贫困,清朝政府大量增加捐税,加重了人民的负担,各地抗租抗税斗争时有发生。
二、民国时期(1912~1946年)
中华民国建立后,国内军阀割据,内讧迭起,战乱不止。税收开征、停征、合并税种比较频繁,税务机构也经常变动。除了沿用清代旧税种征收税捐外,还陆续开征了一些新税。主要是从外国引进了近代在资本主义国家普遍推行的直接税。当时民国政府财政部曾设立直接税署,先于民国25年(1936年)10月首次开征所得税,于民国28年(1939年)1月开征过分利得税,后又于民国36年(1947年)7月开征遗产税。由于这些税种的引进,民国税收在田赋和对工商业课征的间接税外,又增加了新的直接税体系。
内蒙古处在北部边疆,由于政治的、历史的、地域的原因,民国时期的税收更为复杂多变。这一时期,内蒙古的税收除一些经过立法的税种外,还有名目繁多的杂税、地方捐费等。据有关资料记载,当时的税、捐、费已有86种之多,其中税37种,捐15种,费34种。
1.开征的税、捐、费
民国元年(1912年)11月,国民政府公布了《国家税法草案》,将现行和将来新设的国税与地方税划分开来,现行的国税17种,地方税20种,将来新设的国税有7种,新设的地方税9种。但实际都没按此执行。国税又分为直接税和货物税两大类。大致包括印花税、货物税、所得税、遗产税、矿税、营业税(特种)等,地方税大致包括契税、牙税、当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营业税(普通)和杂捐杂费等。不仅国税和地方税的各税种在不断互相易位,各税种自身也在经常演变。
货物税是在停征了统税、出产税后对13种货物实物实行从价计征的一种税。烟、酒的税率较高,但还征收过烟酒附加税、烟酒牌照税和烟酒税费;所得税是把过去三类扩大为五类,实行综合所得税,包括营利事业所得税、薪给报酬所得税、证券存款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税、一时所得税,分别采用全额和累进税率。后来,还征收了特种过份所得税、法人所得税、资本所得税、勤劳所得税、特别卖钱税等;矿税,除对煤炭征税外,还对铁矿、其他金属和非金属征税。此外,民国政府公布了《盐税条例》,一直有专门机构征收盐税。归化(即归绥)地区还开征过邮包税,邮包税局还代征铁路运输货物税。呼伦贝尔地区仍征收木植税。
民国20年(1931年)1月1日,张学良通电宣布:辽宁、吉林、黑龙江、热河、察哈尔、山西、河北七省裁撤厘金。又召开会议研究了北方各省市裁厘后另征新税办法。同年起北方各地,包括内蒙古普遍裁厘,同时停征通过税及其他9种税捐,开征了营业税、统税等。不久开征了蒙边税,后改为陆地边关税,并在包头、丰镇、归绥等车站增设税卡,征收陆地边关税,对经过边境的一切货物一律征税。
民国26年(1937年),政府又开征了一些新税种:有营业税、统税、禁烟特种税、出产税、牲畜税、屠宰税、物品税、交易税等。
民国早期有过裁捐、斗捐、粮食出口捐、绒毛特捐、火车货捐、邮包货捐、盐斤食户捐、统捐连同其附加。后来还有房捐、户别捐、地捐、杂捐、游兴饮食捐、观览捐、车捐等。此外,还有各种费。如物资外运登记费、粮食外运登记费、门户费、地捐附加费、杂费等。民国时期各种税比较多,尤其是捐费有禁无止,越来越多。各种捐费征收无一定章程,各级政府都可征收,十分混乱。当时一个公民就须交纳十多种捐费。
2.税捐征管
民国时期由于各种税捐比较多,除了沿用清朝时期的一些征管办法外,又制定了一些新的办法。大致有比额制度、定额征收、建立账簿、申报制度、票证查验、登记领照、查定征收、处罚规定等九种。此外还有营业者须领取营业许可证,调查证明等。税务内部也有一些相应的办法,如驻厂(场)征收,分片负责设卡检查,巡回稽查、缉私,建立税务台账等。
设局、卡征收,旗县政府代征,招商承包是这一时期税捐征收的主要方式。尽管征管办法不少,但偷税漏税现象十分普遍,由于制度不健全,非法征收,长收短报的情况会经常出现。
3.税务机构
民国时期税收机构,最初是沿用清朝晚期的机构,后来随着政局的变化而不断地变化。
民国初期,内蒙古地区的税务机构很不健全。首先是不按行政区划设机构,而是按经济区划设机构。经济不发达,人口稀少,税源较少的地区就没有税务机构,其税捐由邻近税务机构征收。其次,即使有税务机构的地方,其职责也各不相同,即不是所有的税捐都由当地税务机构征收。有的税捐由专门征收机构征收,因而,税务机构的名称也各不一样。有的地方虽然设有税务机构,但也没有独立出来,有的在政府里是一个科(课)或股,而大多数是与贸易机构合在一起。这一时期的税务机构经常处于建与撤,合与分的变动之中。再次,以税种设税务机构,有的一个税种设一个征收机构。如呼伦贝尔地区设布西征收局并设巴彦街屯、鄂伦春和阿多办事公所,负责征收除牛、马、熟地捐外其余所有杂捐。后来呼伦贝尔各县均设地主捐务处。在扎赉诺尔设渔税局,海拉尔设分卡,专征渔税,其他征收局不再征收渔税;在扎赉诺尔还设了煤税局,专征该地的煤炭税。又如呼和浩特地区最初改归化关为塞北关税厘征收局,后又改为塞北关税监督公署,归绥各地建立清源局,因归化税局专征邮包税,又改为归化邮包税局,设立绥远印花税处归绥分处。民国8年(1919年)民国政府规定,在各地设立烟酒事务局,专征烟酒税、烟酒附加税和烟酒牌照税。
民国中期,内蒙古税务机构发生了新的变化,由于形势发展的需要,政府抓紧了税收,陆续发出指示,规定要求各地建立税务机构,还颁发税务机构组织章程、规则等,明确各级税务机构的名称、编制、职责等。此时的税务机构逐步从贸易机构、政府里独立出来。先后建立了各级税务机构。首先成立了晋察冀边区税务局,后来又建立了晋绥边区税务总局,规定下设分局,旗县设局,以下设税卡,基本形成四级税务机构。东北行政委员会税务总局成立后也要求统一机构,新建旗县税捐局,这就基本形成了一县(旗)一局的格局。至于偏远税源少的地区,也有两县或更多县设一个税捐局的情况。税捐局内大都设一、二科(股)、经理科(股)等。
民国晚期,根据当时国税和地方税分开的规定,税务机构相应地分为征收地方税和征收国税的两套机构,形成两个系统,内设机构也有所增加。
1937年7月7日“芦沟桥事变”后,中国革命进入抗日战争时期。8月25日,中国共产党在陕北洛川召开党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会议决定在敌人后方,发动群众,开展游击战,建立敌后抗日根据地。将北方工农红军改编为国民革命第八路军开赴华北前线,同年,晋绥抗日根据地建立。
晋绥抗日根据地的税收,是以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基本政策为依据,以“合理负担”、“按收入多少规定纳税多少的原则”为指针。晋察冀边区税务局一方面废除了苛捐杂税,另一方面仍保留了部分旧税种,设立边境临时关卡,对必需品输入、非必需品输出,一律免税,对必需品输出、非必需品输入,课以重税。
中国共产党在内蒙古大青山等一些地区建立了革命根据地。在根据地实行了减租减息,生产有了发展,人民生活有所改善。革命根据地人民以饱满的热情和实际行动支援前线,根据地税收支援了抗日战争,为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的成立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三、自治区建立初期(1947~1949年)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于1947年5月1日建立,随之成立了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税务总局,统管全区税务工作。
自治政府建立之初,采取废除民国时期的苛捐杂税,有选择的沿用部分旧税种,适当开征新税的办法开展税收工作。工作重点由农村牧区转向城市,实行轻税政策。对待私营工商业,贯彻“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政策,纠正了在土地改革中某些侵犯工商业利益的“左”的倾象,在税收政策上做了相应的规定,支持他们正常的发展。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税务局根据全区财经大会精神和内蒙古自治政府的决定,发出指示,要求在1948年内统一全区税收政策。之后废止了一些类似地方性质的税法,陆续颁布了一系列适合当时内蒙古实际情况的税收条例和管理办法。到1949年末,全区先后颁布的税收条例和管理办法主要有:《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货物产销税暂行条例》、《境税条例》、《摊贩营业税临时征收办法》、《行商登记及纳税暂行办法》、《营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工商所得税临时征收办法》、《娱乐税临时征收办法》、《筵席税临时征收办法》、《烟酒专卖暂行条例》、《私营工商业管理暂行办法》、《私营工商业登记暂行办法》、《摊贩管理办法》等。还把原来的牲畜交易税分立为屠宰税和新的牲畜交易税,并重新颁布了《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和《屠宰税暂行条例》。这些条例和办法形成了当时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的税收体制,使全区的税政得到了统一。
随着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税收体制的逐步形成,各级税务机构也逐步建立起来,各盟、旗县(市)都有了税务局,基本形成了自治区、盟、旗县三级税务机构的格局。同时,为了加强税收工作,各级党和政府除留用了一部分旧职税务人员外,还选派了一些新的税收人员,增强了税收征管力量。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自治区税务总局对税务干部,一方面制定办法加强管理,一方面定期举办培训班进行培训,提高全区税务干部的政治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
征管措施方面,除了每个税种都带有征管办法外,还沿用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加以改进,也创造了一套民主评议、集中审定的群众路线的办税经验。另外,在边界地区或社会不安全的地区,常常采取武工队、小分队等形式进行武装征税、护税和缉私。缉私主要是查禁毒品、枪支、黄金、白银等的走私,一经查出就地没收,这是当时税务部门一项特殊的工作。因此,有的税务机关,不单是纯税务机关,也是一个缉私机关,还是一个与敌斗争的前哨,一个联络民众的宣传机关。
各级税务机构为适应工作需要,逐步建立起了税务会计制度与票证管理办法,使税款报解和统计报告能比较及时准确完成,使票证管理走向正轨。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成立初期的税收,遵循“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总方针,以支援解放战争,保护和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工农业生产、调节各阶层收入为基本出发点,显示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新民主主义税制的优越性。这一时期的工商税收,不仅积累了资金,并对回笼货币,平抑物价,繁荣经济,改善人民生活,加强对敌斗争等都做出了贡献。同时,积累了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培养了税务干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面开展和加强税收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年(1950~2003年)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随着国家的统一,全国的税收工作出现了崭新的面貌,内蒙古的税收也同其他事业一样,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从1950~2003年经历了几个发展阶段。
1.国民经济恢复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1950~1957年)
1950年1月1日党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税务总局召开成立大会。1月5日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税务管理局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次盟市、旗县税务局长会议。传达了党中央税务会议精神,研究了有关问题,统一了对税收工作的认识。
1950年1月30日政务院发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通令,同时公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等有关规定。党中央规定全国除农业税外,统一征收14种工商税。即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所得税、摊贩牌照税、临时商业税)、货物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包括棉布、粮食、土布、牲畜)、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包括筵席、娱乐、饮食)、车船使用牌照税。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根据实际情况,当时没开征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关税由海关代征,实际共开征了11种税。2月20日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政府决定在全区实行全国统一税制,并根据少数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由自治区政府批准在地方税收中给予一定的减税免税照顾。
1950年6月,在中国共产党党员第七届三中全会上,毛泽东同志在《为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基本好转而斗争》的报告中提出:“巩固财政经济工作的统一领导,巩固财政收支的平衡和物价的稳定,在此方针下,调整税收,酌量减轻民负”。根据这一原则,从1950年7月开始对税收进行了第一次调整,以照顾经济恢复中工商企业的困难,促进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这次调整的主要内容:(1)简并税种。将房产税地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并确定暂不开征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2)简化税目。货物税由原来的1136个税目简并为358个,印花税的税目由原来的30个并为25个;(3)降低税率。所得税,房地产税,盐税等都降低了税率,这样调整更符合内蒙古经济状况的实际。
到1952年末,全国经过三年的努力奋斗,胜利地完成了恢复国民经济的艰巨任务。从1953年起,开始进行大规模经济建设的第一个五年计划。为了使税收适应新的形势,根据“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原则,国务院发出《关于税制修正及实施日期的通知》,公布了《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对原工商税制作了若干重要修正。其中主要内容是:(1)试行商品流通税。对一部分产品,将原来征收的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及附加和印花税简并,从产到销只征一道税。(2)简化货物税。凡缴货物税的工厂,其原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和印花税并入货物税征收。(3)修订工商业税。把工商企业原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和印花税并入营业税内征收。(4)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将其电影、戏剧及娱乐部分税目改征文化娱乐税,其余税目并入营业税。(5)把棉纱统销税、棉花交易税并入商品流通税。(6)粮食、土布交易税改征货物税,停征药材交易税,原交易税中只保留了牲畜交易税。经过这次修正,在基本保持原税负的基础上简并了税种,减少了纳税环节,简化了征收手续,使工商税制度基本上适应了当时形势发展的需要。1953年党中央提出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贯彻执行了过渡时期的各项税收政策,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又团结又斗争的一系列措施,对私营工商业的偷漏税行为进行了坚决斗争。在税负上体现工业轻于商业,生产资料轻于生活资料,日用品轻于奢侈品的区别。对私营改造实行“公私区别对待,繁简不同”的原则。如对国营商业批发不征税,对私营商业批发征税,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所得税实行全额累进征收,对合作组织给予减免税优待等。
1954年3月,绥远省人民政府税务局与内蒙古税务管理局合并,成立了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税务局。4月,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第六届税务会议在呼和浩特市召开,这是绥远、内蒙古合并后税务局长的第一次大聚会,对全区税收工作开展有重大的意义。1955年7月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接收了原热河省的赤峰县等6个旗县的税收工作。1956年4月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又接收了甘肃省的巴彦浩特蒙古族自治州和额济纳旗的税收工作。至此,全区行政区划基本定型,税收工作也随之扩大和统一。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全区各级税务机关已健全起来,人员也进一步充实,基本上形成了税收征管网络。
从三年经济恢复到“三大改造”基本完成,胜利实现第一个五年计划,内蒙古的税收在积累建设资金,促进全区工农牧业生产发展,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引导个体经济走合作化道路起到了重要作用。
2.开始全面进行经济建设时期(1958~1965年)
1956年,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基本实现了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取得了经济战线上社会主义革命的重大胜利。1957年完成了经济建设的第一个五年计划。内蒙古的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经济基础的变化,要求税收必须进行相应的改革。于是,在开始执行第二个五年计划的1958年,又对工商税制进行了一次重大的改革。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是:1、简化税种。将原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2、确定工商所得税为一个独立的税种。3、简化纳税环节。对工农业产品从生产到流通,实行两次课征办法,对农产品只就列举的品目,在采购环节征一道税。4、简化征税办法。有三项内容:(1)简化计税价格。对工业产品一律按工厂实际销售价征税。(2)简化中间产品征税。对连续生产企业的中间产品,除棉纱、皮革、白酒等仍保留征税外,其他中间产品均不再征税。(3)简化工业企业委托加工产品征税办法。5、调整部分产品税率。利润高的产品提高了税率,利润低的产品调低了税率。鼓励发展生产的产品也降低了税率。6、鼓励政策。对工厂试制新产品及利用代用品、废品作原料生产的产品,给予减免税待遇。此外,还对银行、保险、农机站、医疗保健和科研机构的收入免征工商统一税。
此次改革后,又对二个税种进行了调整。1959年停征了利息所得税,1962年开征集市交易税。根据《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集市交易税征收办法》规定,对8个类型9种产品征集市交易税,以后又调整为4类15个品种征税。经过上述改革,全区工商税收还有9种税: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集市交易税、盐税、关税(代征)。
1963年,为了正确贯彻合理负担的政策和限制个体经济,巩固集体经济的方针,就调整工商所得税负担和改进征收办法,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政府又做了一些新规定:1、税率的调整,个体经济所得税实行14级全额累进征收办法;合作商店所得税实行9级超额累进征收办法;供销合作社所得,暂时按39%比例税率征收;手工业、交通运输合作社所得税实行8级超额累进办法征收。2、对个体经济和合作商店所得税额实行加成征税的办法。1958年2月自治区政府发出通知,根据全区实际情况对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工商税收征收办法的规定,又作了7条补充规定,对民族地区的部分产品作了暂缓征税和不征税的规定。
这一时期,全区各级税务部门坚持“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财经工作总方针,树立“三大观点”,即政治观点、经济观点、群众观点。大力促进生产发展,培养财源,在工作中积极开展“支、帮、促”活动,取得了明显的效果。1959年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进农村财贸管理体制决定》,对人民公社财政任务,实行一定数额包干的办法,基层税务机构人员也放给公社,财税机构合并,调出不少税务干部,给税收工作带来了一定损失。从1961年起,贯彻党中央“调整、充实、巩固、提高”的八字方针,在税收上采取了一系列加强措施:恢复税务机构,组织税务干部归队,充实基层征管力量,收回了一部分下放的税收管理权限,改进农村人民公社征税办法等。这一系列措施,使全区的税收工作更加扎实,在度过三年困难时期中税收又发挥了良好的作用。
3“文化大革命”时期(1966~1976年)
“文化大革命”的十年,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的税收工作受到破坏。在“左”的思想指导下,税收政策一变再变,向无税方向发展。
1966年1月1日起,自治区政府决定对国营企业、合作企业经营生猪和农民宰猪一律减半征收屠宰税;对农民在春节期间宰猪,再减征一半屠宰税。从5月起,全区农村社队购买牲畜,免缴牲畜交易税。10月全区停征文化娱乐税。1967年,全区农村社队所办企业征收所得税由20%减为15%。1968年贯彻党中央通知精神,在全区取缔了无证商贩和无证个体手工业户。规定农牧区社队一律不许经营商业。1969年7月,经党中央批准将内蒙古所属的昭乌达盟、哲里木盟、呼伦贝尔盟分别划归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将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和额济纳旗分别划归宁夏回族自治区和甘肃省管辖。东三盟和西三旗的税收工作也由所属省区管理。根据党中央指示,全区下放了部分工商税收的管理权限。1970年开始了工商试点工作。1972年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革命委员会发出了《关于〈试行工商税收条例〉(草案)的一些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1977年1月将牛、羊的屠宰税率同猪的税率拉平,按3%执行。对商业部门收购马、驴、骡、骆驼和零售牛、羊、猪肉也按3%征税。1974年4月1日,实行自治区制定的《工商税收试行办法》。这是又一次改革工商税收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合并税种,简化税目、税率。税目由过去的108个减为44个,税率由过去的141个,减为82个。对几个税种税率进行了调整。如为支援农业生产,对农机、化肥、农药、水泥等的税率降低了一些,对手表、缝纫机等高档生活用品的税率调高了一些。同时对新兴工业、“五小”企业、社队企业、综合利用等方面的税收,给地方下放了一部分管理权限。
经过这次改革,全区工商税收还有以下8种: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盐税、关税(代征)。
“文化大革命”时期,由于“非税论”占主导,把税收征管制度视为“管、卡、压”和“繁琐哲学”,坚守岗位的税务干部受到批判,把恢复起来的税务机构撤并,人员下放劳动,不少地区出现了有税无人收的状况,收入大为减少。
4.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1977~2003年)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强化税收工作,税收工作进入新的历史时期。
1977年,各地开始恢复“文化大革命”中撤并的税务机构,税务干部归队。1978年增加税务编制,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税务局明确为财政厅二级单位,对外挂牌领导全区的税收工作。1979年东三盟、西三旗重新划归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自治区税务局接管了这几个地区的税收工作。1981年进一步健全了税务机构,充实了人员。1983年自治区税务局升格为副厅级单位。1983年以来,陆续给税务部门增编,到1987年全区税干人数比1976年末增加2倍多。为了适应新时期税收工作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职业道德教育,争创文明单位活动,加强政治、业务培训等,使全区税务干部素质有了明显的提高。1986年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条例》,自治区税务局建立征管处,随之盟市、旗县税务部门都设了征管机构,加强了税收征管。从1985年以来,连续10年开展了全区税收大检查,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加强税收征管,严肃了税收法纪,维护了经济秩序,促进了依法治税。
从1980年开始,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国家就着手进行税制的各项改革,到了1983年先后公布实施了几个税收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会先后公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和个人所得税,开征烧油特别税,试行增值税,开征建筑税,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等。
从1989年4月1日起,根据党中央的通知精神,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税务系统实行了垂直管理。
1983年在国营企业开始试行第一步利改税,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第一步利改税于1983年7月1日执行,主要是在部分企业试行,重点是小型国营企业。于1984年全区实行了第二步利改税,同时改革了工商税制。1984年8月8日,全区第二步利改税工作会议在呼和浩特召开,研究部署了全区第二步利改税和税制改革工作。会后自治区政府以内政发(84)130号文件,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结合自治区的具体情况,制定了方案,提出了7条补充规定,于10月1日在全区执行。在进行第二步利改税的同时,停征了工商税,按照已公布的条例(草案),开征了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盐税(执行新的条例)、国营企业所得税。按照《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的规定,开征了国营企业调节税。
经过两步利改税和税制改革,全国的税收制度更加完善,实现了由1958年以来形成的单一税制向多税种、多层次、多次征的复合税制的转变,由单一税制,过渡到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体,其它各税互相配合的复合税制体系。从1985~1987年末,还陆续开征了城市维护建设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奖金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教育费附加,把工商所得税改革为集体企业所得税。1988年开征了印花税、筵席税、城镇土地使用税,1989年把契税交由财政部门管理,1991年开征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代替了建筑税。到1993年末,内蒙古征收的税种有33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印花税、筵席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资源税、烧油特别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关税和“三资”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另外还有“两金一费”,即能交基金、预算调节基金和教育费附加。上述各税种在内蒙古除关税由海关代征,烧油特别税没有税源,未征收外,其他各税均已征收。
1993年,为适应全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对现行税制进行了结构性的重大改革,税种由原来的33种减少为18种,改革后的税制称为新税制。1994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行,同时实行分税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税务机构分设。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按照党中央的统一部署,适时地在全区推行了新税制,1994年8月从上到下分设了国税和地税机构。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同时升格为正厅级单位,都实行了垂直管理。国税局征管增值税、消费税和党中央企业所得税等,地税局征管营业税和地方税各税种,同时将由财政征管的农牧业税也归地税局征管。
从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成立到2003年,在这56年的成长发展的历程中,内蒙古的税收事业经历了6次重大的税制改革。税收制度从旧社会的“苛捐杂税”中脱胎换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社会主义新税制展现出无限生机。基本上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新的税收体系,税收宏观调控作用进一步发挥。为自治区的经济腾飞源源不断地输送着血液和营养。为确保自治区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1949年全区的工商税收收入仅为149万元,到1993年增长到52亿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286倍,年平均递增13.97%,1979~1993年的15年中,年递增18%。1994年实施新税制后,国地税税收收入呈迅速增长态势,1994年税收收入为62亿元,到2003年国税收入突破100亿元大关,国地税税收总收入达到206亿元,年均增长23.2%,实现历史性跨越。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纵观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成立56年来的税收工作,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基本经验是,以改革总揽全局,以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为要务,服务于自治区的经济建设,积极培养税源,大力组织收入,充分发挥税收积累资金,调节经济和监督管理的职能作用,走依法治税科技加管理的道路,促进内蒙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内蒙古税收工作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和方针。
展望未来,内蒙古的税收工作既要继承和发扬历史传统,更要有与时俱进的开拓精神,为进一步搞好税收工作的各项建设而努力,使税收为内蒙古的民族经济腾飞做出更大的贡献。
Copyright All rights版权所有: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兴安南路147号 电话:(0471)3292175
蒙ICP备05003250号-3
蒙公安备案:1501050200017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0000032
技术支持: 内蒙古传星科技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