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警察是武装性质的维护国家统治秩序和社会治安的专职人员,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警察这一名称是在清朝末年出现的,但是就其职能和具有这种职能的机构而言,早在商周特别是春秋时期随着国家政治制度的不断完善,各种具有警察职能的机构即开始出现。《周礼》记载:“司民”掌户籍管理;“司市”掌市场治安和管理;“司暴”、“司稽”掌治安与缉捕盗贼;“司圜”、“掌囚”掌禁囚及监狱管理。秦统一中国建立君主专制政体后,警察制度在法律上被肯定下来,各有关机构和制度相继确立。在以后两千多年的历史进程中,封建的警察制度不断发展、完善。
中国古代具有警察职能的机构分为党中央、地方和基层三个层次,各层次内部有较为明确的职责;各层次之间,一般没有直接的统辖关系。
古代党中央警察机构以维护宫廷和皇帝的人身安全及京师的治安为其主要任务。地方和基层警察机构,其职责是维护地方治安,预防犯罪,缉捕盗贼,调解民间纠纷及民政管理等。由于中国古代长期实行政警合一和军警合一体制,尽管各朝各代都有专门的类似于现代警察的机构,但未能形成独立于行政和军事部门之外的专门警察机关。
自17世纪上半叶开始,清王朝对蒙古各部实行盟旗制度,建立司法与行政合一,政、军、警三位一体的体制。在党中央设置理藩院,专门处理蒙古及边疆其他少数民族事务。先后颁布了《蒙古律例》和《理藩院则例》,规定了蒙古地区行政、军事、警务与司法活动的法律依据。
内蒙古建立警察机构,始于清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至20世纪末已有百年的历史。
从清代的巡警局、民国时期的警察机关,到抗日战争时期的沦陷区伪满洲国、伪蒙疆政府的警察厅与治安部,都是旧中国整个国家机器中维护其统治的重要组织部分。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相继在绥蒙抗日游击根据地和内蒙古东部解放区创建了人民公安机关,为配合人民军队收复失地,建立政权,保卫解放区的安全,同反动势力进行了惊心动魄的斗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公安机关经历了半个世纪胜利而曲折的发展历程,在打击敌人、保护人民、惩治犯罪、服务四化的斗争中,创造了光辉的业绩。
一
17世纪以前,蒙古地方基本的社会组织形式是同游牧相适应的部落。17世纪,清政府把蒙古各部划分为漠南蒙古和漠北蒙古,也称内、外蒙古。漠南蒙古即当时的内蒙古辖区,包括现今的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河北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的部分地方。漠南蒙古分外藩蒙古和内属蒙古两部分,外藩蒙古又分内札萨克蒙古和外札萨克蒙古。内札萨克蒙古包括6盟,即哲里木盟、卓索图盟、昭乌达盟、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盟、伊克昭盟,共49旗。外札萨克蒙古包括套西卫拉特2旗,即阿拉善旗和额济纳旗。内属蒙古包括呼伦贝尔八旗、察哈尔八旗四牧场,归化城土默特左、右二旗。外藩蒙古由清政府加封各旗札萨克王公世袭统治,直属理藩院。内属蒙古由清政府从各旗封建上层中选任总管管理旗务,不设盟,直属本地区都统、大臣、将军管辖、节制,并统于理藩院。
清代盟旗制度中的盟,起源于会盟的形式,后来逐渐发展为行政组织制度。盟长在本盟内旗札萨克中选任。
盟旗制度下的旗,是清代内蒙古地区的政权机构,集行政、司法、警务、军事于一体。每旗设札萨克1人,总理旗务。札萨克以下设协理台吉、管旗章京、梅伦章京、参领、拨什库等官职,辅佐札萨克管理旗务。旗衙门不设专门管理治安和执法办案机构。拨什库又称领催,受命执行传递信件、核稽户口、缉捕人犯等任务。
旗由若干佐(苏木)构成。佐设佐领,管理佐内事务。每佐设骁骑校1员,拨什库六员。骁骑校是佐领的助手,并负责招集兵丁、整饬军械、维护治安等事务。拨什库受命处理本佐内的户籍、田粮、诉讼等事宜。每六佐设参领1员,管理各佐事务。佐领以下,每十家设什长1人,平时负责维护十家治安,战时就是10名士兵之长。
旗衙门设常备兵勇(披甲),18岁以上60岁以下一律编丁入册。后来,常备兵勇逐渐演变为巡防马队、捕盗营、保安队,成为维护社会治安或边防的地方武装力量。
非世袭札萨克的总管旗,不管辖兵丁。总管旗设总管、副总管、参领、副参领、佐领、骁骑校、护军校、捕盗官等官职。捕盗官专司警务与司法职责。
清代在蒙古地区实行卡伦制度。“卡伦”是满语音译,意为“更番候望之所”。卡伦分内地卡伦和边境卡伦,任务是巡防、捕盗、防卫边界。例如,呼伦贝尔地区沿额尔古纳河岸设置边境卡伦19处,每所卡设官1名,兵30名。西部大青山地区游牧的蒙古部落设置卡伦9处,每所卡设官1名,兵15名。
清顺治、康熙时期,中原地区灾荒不断,大批农民破产,冀、晋、鲁、豫、陕、甘各省破产农民相率出边。以后,边禁渐弛,清政府实行“借地养民”政策,“移民实边”加速了内地人口向边外迁徙,逐步在内蒙古一些地区形成了汉族人口聚居的农业区、蒙汉族人口交错的半农半牧区和城镇、商埠。由此而引发的各种蒙汉族纠纷和治安问题日渐增多。为适应这种形势,清政府在这些地方设管理内地出边汉民的厅、府、州、县行政建制,同各旗并存分治。这些建制有的同时建立了警察机构,有的为建立警察机构提供了条件。例如,地处昭乌达盟北部的克什克腾旗,世袭札萨克管理旗务,设常备兵勇戍边、捕盗,维护治安。后来,旗南部放垦,汉民日多。清道光五年(1825年)初置巡检司衙门于克什克腾旗东南白岔地方,隶多伦诺尔直隶厅。光绪十年(1884年)移治经棚。经棚地控广大牧区,又为赤峰、多伦、张家口等地要冲,在康熙年间就以蒙汉贸易市场而闻名。设治后,商贾云集,到道光年间已极殷盛:民国4年(1915年),设警察所、监狱,县辖5个区设专职警察,全县警力170人。
清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清廷命各地裁汰绿营和巡防营,建立常备兵和巡警,维护地方治安。同年,建立归绥巡警局。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分别建立呼伦贝尔巡警局和赤峰巡警局。在此期间,还先后建立归绥、萨拉齐、丰镇、宁远、托克托、和林格尔、清水河、武川、五原、兴和、陶林、东胜12厅巡警营及呼伦贝尔厅、胪膑府、吉拉林设治局巡警队。
内蒙古广大牧区,沿袭蒙旗札萨克世袭统治,一直延续到20世纪30年代,有些旗则延续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唯有喀喇沁右旗王爷贡桑诺尔布曾留学日本,推行新政,于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在王府创办警察所,在旺业店、公爷府设警察分驻所,成为盟旗制度下最早推行现代警察制度的蒙旗。
清代,内蒙古地区的警务和司法依据,在农区、城镇比照适用《大清律》,在牧区和半农半牧区适用《蒙古律例》和《理藩院则例》。乾隆五十四年(1789年)修订《蒙古律例》,嘉庆二十二年(1817年)在《蒙古律例》的基础上制定《理藩院则例》。科罚是重要的刑罚形式,主要脱胎于蒙古习惯法,包括罚牲、籍设财产、罚俸、鞭杖等。诉讼审理程序实行三审制,一审在旗,二审在盟,三审即终审在理藩院。《理藩院则例》规定:蒙古人犯罪,拟以《则例》,民人(汉族)犯罪,拟以刑律;蒙古人在内地犯罪,照依刑例定拟;蒙古人、民人伙同犯罪从重,《则例》重的,以《则例》问拟,刑律重的,以刑律问拟。此外,还制定了《阿拉善蒙古律例》、布利亚特习惯法及绥远城将军衙署制定经理藩院批准施行的多项地方法律法规,对刑事、民事案件的诉讼审理,结合当地方特点作出了明确规定。
晚清时期警察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同现代警察机关有所区别。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颁布的《违警律》,管理范围除与现代警察相同者外,还包括建筑物营建修缮、道路沟渠清浚、卫生防疫、医疗化验、物价与市场管理,以及社团、报刊登记与取缔等,涉及市政、环保、卫生、检疫、工商、民政和新闻出版等诸多行业和部门。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民国前期。
二
中华民国对内蒙古的统治承袭清制。民国元年(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大总统明令准酌内蒙古援用《理藩院则例》,公布了《蒙古待遇条例》,规定:“各蒙古王公原有之管辖治理权,一律照旧”。并设立直属于国务院总理的蒙藏事务局。民国3年(1914年),改蒙藏事务局为直隶于大总统的蒙藏院。蒙藏院“承大总统之命,办理蒙藏之行政事务”。同年,又设立了热河、察哈尔、绥远三个特别行政区,各设都统管辖。在此之前,内蒙古地区的哲里木盟和呼伦贝尔地区已分别被划归奉天省、吉林省、黑龙江省监督、节制,内蒙古一些地方被划分到各省区的范围。民国17年(1928年),国民政府将热河、察哈尔、绥远改为行省,将阿拉善旗和额济纳旗划入新设立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地区分属于黑龙江、吉林、辽宁、热河、察哈尔、绥远、宁夏7省(区),各盟旗的法律地位变得模糊不清,所设置的警察机构也分属各省(区)。
民国2年(1913年),中华民国***公布《地方警察官厅组织令》,加强各级警察建制。内蒙古的归绥道巡警局改组为绥远警察厅,各县巡警营改设警察事务所。警所所长由县知事兼任,实行政警合一的领导体制。县警所的组织体系为县城内设警察驻所,县城外设分驻所或警察队。民国8年(1919年),成立绥远特别行政区警务处,统一管理绥远警务。
民国17年(1928年),国民政府***公布施行《各级公安局编制大纲》,规定“各省会、特别市、各市、县应设公安局”,“业务上垂直指挥、行政上直隶各级政府领导”。同年,裁撤绥远警务处,改归绥警察厅为归绥市公安局,各县警察事务所改设县公安局,警务事权统辖于民政厅。民国20年(1931年),归绥市公安局改为绥远省会公安局,并成立绥远公安管理处。
民国20年(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内蒙古东部的哲里木盟、昭乌达盟、卓索图盟及呼伦贝尔地区相继沦陷。日本军队在沦陷区建立兴安4省,成为日本卵翼下的伪满洲国的组成地方。兴安4省设警务厅,各旗县设警务科,佐(苏木)设警察分署或警察驻在所,受日本人控制、操纵。此外,还有日本关东军特务机关、宪兵队及地方保安局、国境警察队等名目繁多的特务机构和情报组织,实行严密的法西斯统治。
民国26年(1937年)“七·七”事变后,日本军队占领了察哈尔省和绥远省大部分地区。在日本军队操纵下,成立了伪蒙疆联合自治政府。伪蒙疆政府设治安部、靖安警备队;各盟旗设保安厅、警务厅、警察署、警务科及保安队,受日本人操纵和指挥。
同年10月,日本军队占领归绥市和包头市,国民党绥远省政府退守到晋绥边界。民国27年(1938年)冬,傅作义就任第八战区副司令长官,率部进入绥西河套地区,驻陕坝镇,辖伊克昭盟和河套地区各旗县。各县实施国民政府***公布的《全国县警察机关组织规程》,设警察局和警察所、警察分驻所,执行保甲制度。
民国36年(1947年),国民政府***颁布《各省警保处组织条例》,绥远省政府成立警保处,统管全省警政;各县设警察局,由县政府管辖。这种体制一直延续到绥远省和平解放。
三
民国27年(1938年),八路军120师李井泉支队挺进绥远,建立大青山抗日游击根据地,隶属于晋绥边区。是时,在属于统一战线性质的政权组织第二战区民族革命战争战地动员委员会(简称动委会),特设锄奸部,司锄奸保卫任务。
民国29年(1940年),动委会完成历史任务而撤销。随之建立绥察行政公署(后改为塞北行政公署),辖绥南、绥西、绥中、绥东四个专署,锄奸部并入地方政权。由于处于高度游击战争环境,以军事斗争为主,地方政权执行积蓄力量的隐蔽方针,精兵简政,政府与武装结合,“专署随团,县府随连”,撤销锄奸机构,锄奸任务也多数由游击武装和部队执行。只有在晋绥接壤沿长城一线的两个锄奸部建成大丰凉左(即大同、丰镇、凉城、左云)公安局和左右凉(即左云、右玉、凉城)公安局,隶属于晋西北公安总局。
民国34年(1945年)初,中共中央调陕北骑兵旅上大青山,扩大了绥蒙抗日根据地。为适应抗日大反攻的形势,同年7月在塞北行政公署的基础上成立绥蒙政府,同时组建绥蒙公安局。
为配合军事斗争,抗日战争时期的公安工作侧重开展内线侦查和情报工作。民国29年(1940年)至民国31年(1942年),中共晋绥边区委员会、中共绥察边区委员会、中共绥西地委、中共绥中地委、中共塞北工委分别设社会部,组织领导情报工作。民国31年(1942年),建立大青山情报处,下设雁北、绥南、绥西情报站,隶属于晋绥军区调查局。民国33年(1944年)至抗日战争胜利,晋绥调查局辖4个情报站、3个秘密交通点,晋绥公安总局辖8个情报站,晋绥保安处辖6个情报站。此外,陕甘宁边区保安处还在伊克昭盟边境建立绥蒙情报站。
民国34年(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内蒙古东部在开辟工作中不断壮大公安机关,至民国35年(1946年),旗县及多数盟地级公安机关普遍建立。根据《中共中央内蒙工作方针意见》,坚持慎重缓进,团结大多数,把打击对象缩小到最小限度的方针,一方面广泛开展统一战线活动,壮大进步力量;另一方面,依靠人民群众,分化瓦解反动势力,清剿土匪,镇压反革命破坏和捣乱。在斗争中,配合部队平息了多起封建王公勾结土匪的武装叛乱,破获了多宗国民党党务、特务机关与德王李守信集团合谋策反地方封建上层的案件,粉碎了东蒙自治政府副主席、兴安省政府委员、省议会驻会议员玛尼巴达喇与军统特务相互勾结破坏内蒙古解放的阴谋活动,胜利地保卫了自治运动。民国36年(1947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在原兴安省公安总局的基础上组建内蒙古公安部,统一领导内蒙古东部的公安工作。各级公安机关配合军事斗争,开展了剿匪肃特、锄奸反霸、取缔反动党团与反动会道门、打击现行反革命破坏活动与刑事犯罪活动、清除社会丑恶现象等一系列斗争,巩固了人民政权,维护了治安秩序。
民国37年(1948年)6月,绥蒙政府奉华北人民政府令改为绥远省人民政府,绥蒙公安局改为绥远省公安厅,由山西省朔县迁驻绥远省丰镇县。为配合解放绥远,全面开展对绥远省当局军队系统、党务系统、特务系统、经济文化系统的内线侦查和情报工作以及部队的策反工作,成功地掌握了国民党地区军政、党特、警宪及上层的动向,策反国民党军队官兵1700余人反正。
随着人民解放战争的节节胜利,内蒙古公安机关迅速建立健全。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内蒙古公安部辖6个盟公安处、38个旗县公安局;绥远省公安厅辖16个县公安局。此外,还有属于陕甘宁边区保安处辖的准格尔旗公安局,属于察哈尔省公安厅辖的商都县、化德县公安局,属于热河省公安厅辖的热中6个旗县公安局。人民政权的建立,为内蒙古延续近300年的蒙旗制度及其警政的彻底变革赋予崭新的内容。
四
民国38年(1949年)9月,绥远省和平解放,绥远省公安厅进驻归绥市。根据“绥远方式”和“绥远和平协议”,接收改造旧政权警察机构,建设人民公安机关。1954年3月,绥远省全建制合并于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绥远省公安厅合并于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公安部,统一领导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公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公安机关集中力量粉碎反革命残余势力,荡涤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污泥浊水,开展了搜捕国民党潜伏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和特务分子登记自首、剿灭土匪武装、铲除恶霸势力等工作;在城市、农村大张旗鼓地开展了镇压反革命运动,严厉惩处了一大批有血债民愤、怙恶不悛、继续进行破坏活动的土匪、特务、恶霸、反动党团骨干、反动会道门头子等五个方面的反革命分子,基本上肃清了反革命残余势力。牧区则只进行镇反宣传不搞运动。与此同时,各级公安机关加强治安行政管理,清除惯盗,查禁烟毒,取缔妓院,制止赌博,大力整顿治安秩序,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社会治安面貌焕然一新。
从镇压反革命运动到“文化大革命”前的十余年间,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各级公安机关全面加强各项公安建设,确立并实行了拘留、逮捕、预审、监管、治安管理、警务监督等重要制度,规定了办案诉讼程序。在工作中一手抓同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一手抓同治安灾害事故的斗争。
继续同暗藏的少数反革命分子和外国间谍、台湾地区民党特务作斗争,打击反革命破坏活动。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各级公安机关贯彻专门工作与依靠人民群众相结合的方针,侦破了一批派遣潜入内蒙古进行情报收集、破坏活动的美蒋特务案件和国民党特务潜伏案件。1955年夏季,根据全国统一部署,在内部和社会上分两条战线开展了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斗争,清查出一批钻进革命队伍内部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捕获了一批在社会上隐藏较深的反革命分子。进入20世纪60年代,开展了反外国间谍的斗争,捕获外国派遣特务多名,挖出了一批隐藏较深的特务情报员。
改造罪犯和反动阶级分子。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成立后,公安机关即着手对依法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强制劳动改造。1952年,根据中共中央批准的《第一次全国劳动改造罪犯工作会议决议》,由省、自治区公安机关集中组织领导劳改生产,接收了大批罪犯,包括从沿海和内地陆续转来的犯人。1983年,将劳改工作移交司法行政机关管辖,与此同时,还成功地改造了伪蒙疆联合政府主席德穆楚克栋鲁普等伪蒙疆战犯和国民党战犯。对于农村中的地主、富农分子,让他们就地参加生产劳动,发动和依靠群众进行监督改造。
采取有效措施同刑事犯罪活动进行斗争。各级公安机关组织专门力量,开展对各类刑事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破获了大量案件,依法惩处了大批刑事犯罪分子。同时,发动和依靠群众开展治安防范工作,检举揭发违法犯罪活动,教育改造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在城市还协助民政部门收容游民及新出现的盲目流动人口,防止他们违法犯罪,扰乱社会治安。
建立社会治安管理体系,依法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从20世纪50年代初开始,相继制定了有关户口管理、公共治安秩序管理、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管理、特种行业管理、消防管理和监督、城市交通管理等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社会治安管理体系。各级公安机关建立相应的治安管理机构,依法管理城乡社会治安。在东部大面积国有林区建立森林保卫组织和公安机关,管理林区治安,保护森林资源安全。同时,建立铁路保卫组织和公安机关,保卫铁路运输安全。在城乡基层单位,普遍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组织和联系广大群众进行防特、防盗、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四防”工作,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
开展经济文化保卫工作,保障内部单位安全。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工商企业和金融、科研、医院、学校等单位,普遍建立起保卫组织,制定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发动和依靠职工群众做好“四防”工作,维护内部治安秩序;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治安灾害事故和破坏事故,保障各单位安全。
开展边防工作,维护边境地区的安全和治安秩序。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成立不久,公安机关即组建并不断健全边防机构,开展边防工作。在边境地区普遍建立联防组织,制定联防制度,组织群众开展反派遣、反情报、反心战、反策反、反颠覆的“五反”斗争和“四防”工作,打击间谍特务分子潜入潜出,强化治安管理,防范和打击刑事犯罪,控制和减少人畜越境。同时,加强和改进口岸检查工作,维护主权,坚持制度,方便往来,保障入出境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
在这一历史阶段,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公安工作也出现某些失误。特别是1958年经济建设掀起“大跃进”浪潮,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公安工作也跟着组织“跃进”,轻率地提出社会治安达到“玻璃板”、“水晶石”一样干净的目标。在这种违反规律的口号下,少数地方扩大敌情,捕人有粗糙现象,出现了冤假错案;有些地方随意搞“集训审查”,混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有的地方扩大了劳动教养面,伤害了无辜群众。
从1966年开始的10年“文化大革命”动乱,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深重的灾难,也使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公安事业遭到严重的破坏。林彪反革命集团、江青反革命集团在内蒙古制造的“乌兰夫反党叛国”、“内蒙古‘二月逆流’”、“新内蒙古人民革命党”三大冤案中,公安机关是重灾区,各级领导和近万名民警遭受严重冲击和迫害,公安机关基本陷入瘫痪状态。由于人民民主专政被所谓“群众专政”代替,社会治安严重失控,打、砸、抢以及非法拘押,私设公堂迫害干部等违法犯罪行为,以“革命”的名义肆意进行,各类刑事犯罪案件大幅度上升,社会治安极度混乱。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绝大多数公安民警经受住了考验,采取各种方式对林彪反革命集团、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倒行逆施进行坚决的抵制和斗争。
1978年12月,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社会主义建设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公安工作也进入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各级公安机关经过拨乱反正,清除“左”的影响,将公安工作的重心转移到以保卫国家安全和现代化建设为中心,为经济建设服务的轨道上来。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根据党中央统一部署,调整机构,改革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1983年1月组建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内蒙古总队,执行内卫任务。将边防、消防、警卫警种实行现役制管理,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三警的职能作用。将反间谍、劳动改造罪犯两项重要业务分别移交国家安全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有利于理顺关系,健全法制,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稳定社会、维护治安、服务建设的职责。各级公安机关和公安工作在恢复的基础上不断加强和发展。改革警政管理体制,调整健全机构设置;整顿建设公安队伍,实施政治建警与科技强警战略;加强公安法制建设,严格执法监督;实行警务公开和警务督察制度,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护合法,取缔非法,惩罚犯罪,正确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平反、纠正冤假错案,解决地、富、反、坏分子帽子问题和右派分子改正问题。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各级公安机关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同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密切协作,从1979年初开始,经过两年多努力,全面复查了公安机关经办的案件,对冤假错案予以平反、纠正,对受害人家属子女予以适当照顾和安置。从1979年到1983年,分两批全部摘掉地、富、反、坏分子的帽子,还相继落实了民族政策、起义政策。
全力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捍卫国家安全。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公安机关协同有关部门坚决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渗透、颠覆和破坏活动。先后开展了取缔非法组织、非法刊物,制止分裂活动和平息政治风波等一系列斗争,持续地查禁邪教组织和打击反动会道门死灰复燃等违法犯罪的活动,依法惩处了首要骨干分子。对于出现的不安定因素,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做化解工作,并妥善地处置了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维护了社会政治稳定。
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保持社会治安的稳定。各级公安机关全面恢复工作,开展同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不断整顿混乱的社会治安秩序。从1983年8月开始,历时3年,各级公安机关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统一行动,先后组织了3次“严打”战役,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依法惩处了一批犯罪分子。通过“严打”斗争和综合治理,基本上改变了社会治安不正常状况,增强了人民群众安全感。“严打”战役后,各级公安机关坚持贯彻“严打”方针,采取开展专项斗争、集中打击、组织破案战役等方法,持续不断地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同时,积极推进刑事侦查工作的改革,划分责任区,实行刑侦、预审一体化,与派出所密切配合,实现打防控结合。建立信息指挥中心、“110”报警服务系统和城市、公路巡逻民警,各警种密切配合,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广泛组织刑侦协作,侦破跨区域大案,缉捕流窜犯与在逃犯,加强刑事技术建设和犯罪信息系统建设,提高刑侦科技含量。
扫除“六害”,遏制社会丑恶现象蔓延。各级公安机关与有关部门互相协作配合,持续不断地对卖淫嫖娼、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拐卖妇女儿童、种植贩运吸食毒品、聚众赌博和利用封建迷信骗财害人等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打击与取缔,净化社会环境,维护公共安宁。
加强和改革治安行政管理工作。针对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治安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依靠职工群众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及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和改革户政管理,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和暂住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开展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和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试点工作;改革户口迁移审批办法,简化办理手续。改革公安派出所勤务制度和工作方法,实行责任区民警责任制,建立和健全治安联防网络。完成道路交通管理体制改革,实行城乡交通统一管理;推进交通现代化应用科技,提高管理效率;改革交通管理方式,建立公路巡逻民警队,实行一警多能。改革消防队伍体制和消防监督、防火安全管理办法,改善消防器材装备,提高灭火战斗能力。改革警卫管理体制,改进工作措施和工作方法,保证重大庆典活动和重要会议以及首长的绝对安全。从严管理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的制造、持有和运输、使用。坚持收缴散失在社会上的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在城市普遍组建了保安服务公司,为社会提供有偿保安服务,成为治安防范的一支辅助力量。
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开展公共安全和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针对刑事犯罪活动日益渗透到经济、文化领域,利用计算机等科技手段进行犯罪活动日益增多等新情况新问题,改进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工作的指导,全面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推行各种治安保卫责任制和创建“安全文明单位”活动,健全安全防范网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做好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国防科研试验单位、重点文物单位和其他重点单位、要害部门的保卫工作,确保安全。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大力加强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破获了大批经济诈骗、破坏金融、危害税收征管等案件。依法加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监察,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机制,完善并落实技术防范措施,保障网络安全。
加强和改革出入境管理和边防管理工作。为适应对外开放和对外经济、文化交流及旅游事业的发展,公安机关逐步放宽中国公民出入境限制,简化出境审批和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手续,方便往来。取消外国人出境签证,设立口岸签证,方便来华进行贸易活动的外国人办理入境签证。扩大对外国人开放地区和对外开放口岸,为引进外资、发展旅游和边境贸易提供有利条件。依法对开放口岸出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进行验证检查,并对入出境的飞机、车辆、船舶实施监护,保证安全。加强边境管理和沿边地区的治安管理,维护边境治安秩序;打击偷渡、走私、贩毒等跨境犯罪活动。
加强交通运输保卫工作。改革开放以来,危害交通运输生产和旅客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日益增多。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和地方公安机关紧密配合,大力加强交通运输线上的刑事犯罪侦查工作,并适时开展打击车匪路霸、打击盗窃运输货物犯罪、打击流窜犯罪活动等专项斗争,严厉打击危害交通运输生产和旅客安全的犯罪分子。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铁路站区、车站、码头、机场的治安管理,维护好治安秩序。实施安全检查制度,查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毒品、淫秽物品、其他违禁物品,保障运输生产和旅客安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保护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区治安秩序。林业公安机关持续不懈地开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和各类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加强刑事侦查破案工作和林区治安管理,协同有关部门落实综合治理措施,依法惩处违法犯罪人员,保障了森林资源安全,维护了林区社会治安。
不断加强公安法制建设,把各项警务活动纳入社会主义法制的轨道。各级公安机关建立健全法制工作机构,不断加强公安法制建设,依照法定程序对原有的公安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了修改、补充、废止工作,并新制定了一批地方性法规、规章,使公安机关在惩治犯罪、治安行政管理和队伍建设方面,做到有法可依。各级公安机关内部的执法监督体系也基本形成,普遍建立了法律审核把关、行政复议、执法检查和评议、警务督察、纪律监察与检查、岗位责任、执法过错追究等制度,改善了执法活动,提高了民警的执法水平。
加强公安科技应用,推进公安工作现代化建设。改革开放以来,实施“科技强警”战略,各级公安机关以刑事技术、通信指挥、信息管理技术、消防技术、交通管理技术和安全防范技术为主导,应用于公安业务实践,提高了公安机关的机动能力和管理水平,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
开展对外交往,积极进行国际警务交流与合作。十多年来,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公安机关同周边国家警方发展睦邻友好关系,建立起较为密切的联系,进行高层互访,开展警察业务交流与合作,签署会谈纪要,获得了外国警方的赞誉。
公安组织机构不断健全,公安队伍日益壮大,英雄模范不断涌现。随着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公安工作的开展,公安机关设置更趋合理,公安队伍日益壮大、革命化、正规划和现代化建设取得很大进展。各级公安机关遵循“抓班子、带队伍、促工作、保平安”的思路,始终把队伍建设放在重要位置,坚持“从严治警”方针,发展公安教育,改善队伍的知识结构与年龄结构,提高队伍的政治、文化、业务素质。积极开展学习先进典型、争创一流工作业绩的实践活动,公安队伍的精神风貌显著改观,涌现出一批英雄模范和先进集体。
五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从晚清建立现代警察制度始,至20世纪末已有百年的历史。旧中国的警察机关,不论其演变为什么形式,其本质都是为旧政权的统治服务的。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人民公安机关从抗日民主政权建立时开始,历经半个多世纪。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遵循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方法,依靠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出色地完成了国家赋予的历史使命,立下了不可磨灭的历史功绩。
50多年中,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公安机关在建设和发展的过程中,虽然也遇到过严重挫折,工作中出现过某些失误,但在成功与失败、顺利与曲折的比较中,在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反复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很好地继承和借鉴成功的经验,对于在新的历史时期进一步加强公安工作,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保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全面正确地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
公安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公安机关不论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关于国家的学说,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严重犯罪活动,成为国家和人民安全的可靠屏障。新中国成立初期,百废待兴,残余的反革命分子疯狂地进行捣乱和破坏,千方百计地进行反革命复辟活动,气焰十分嚣张。公安机关面对错综复杂的严峻斗争形势,在党中央统一部署下,大张旗鼓地开展了镇压反革命运动,组织和发动群众,充分运用专政手段,严厉镇压反革命破坏活动,依法惩治反革命分子,有效地打击了反革命的嚣张气焰,基本上肃清了五个方面的反革命分子,建立起革命新秩序,保卫了新生的人民政权。在新的历史时期,公安机关继续履行严厉打击危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敌对分子和各类刑事犯罪分子的职责,保障国家总任务、总目标的实现。历史经验反复证明,公安机关只有旗帜鲜明地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把打击的锋芒指向危害国家的安全与统一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指向严重危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刑事犯罪分子,才能有效地履行公安机关的职能,保卫国家的长治久安。在履行公安机关职能的过程中,坚持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正确处理打击敌人、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民民主两者之间的关系。只有准确地打击敌人,惩罚犯罪,才能有效地保护人民,服务四化;只有效地保护人民,保障人民享有高度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才能对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分子及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依法制裁,实行专政。社会主义民主和专政是彼此联系、相辅相成的,不可偏废,公安机关必须正确而有效地发挥两种职能作用,才能保证公安事业健康的发展。
2.坚持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开展公安工作
中国共产党代表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从整个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全局出发,适时提出党和国家在各个时期不同的中心任务。公安机关是直接为党和国家中心任务服务的,有些公安工作同时也是当时中心任务的一部分。新中国成立后开展的镇压反革命运动,既是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之一,也是公安机关的中心任务。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把工作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战略决策,公安机关认真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拨乱反正,自觉地从过去以阶级斗争为纲,主要为政治运动服务,转移到以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为中心,为经济建设服务的轨道上来。通过深入揭批“四人帮”的罪行,分清公安工作的是非界限,清查整顿和建设公安队伍,恢复和加强工作,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力量平反冤假错案,给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摘掉帽子,清理释放和安置国民党党政军特人员,并以城市为重点,大力整顿社会治安秩序,从而在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和保障现代化建设的安全方面,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历史经验证明,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开展公安工作,是保证公安工作不偏离方向,并取得成就的前提。在新的历史时期,公安机关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调查研究,分析形势,正确认识和处理稳定和发展的关系,主动提出公安工作的部署安排和政策措施建设,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保驾护航,为保卫和促进西部大开发作出贡献。
3.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公安工作方针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是中国公安工作的优良传统,也是五十多年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公安工作取得胜利的一条基本经验。公安机关是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执法力量,必须置于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之下,这是一条基本原则。各级党委对公安工作的领导,最重要的是保证公安机关正确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公安机关的任何重大行动,都是在党中央统一部署、在中共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的,并得到社会各界的密切配合和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镇压反革命运动和1983年开展的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都是在党中央统一部署、在中共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委员会统一领导、统一指导下,实行全党动员,广泛发动和依靠群众,形成强大的社会力量,使斗争不断深入、健康地发展。对每一阶段的斗争、每一战役的部署,中共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委员会都精心组织,正确决策,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主力军作用。历史经验反复证明,没有中共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和统一指挥,没有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和社会各方面的协助配合,开展镇反和“严打”这样大规模的斗争并取得重大胜利是不可能的。在新的历史时期,公安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越来越多,斗争形势更复杂,任务更艰巨。在这种形势下,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公安工作就更需要全面接受各级党组织的领导,更需要人民群众的支持和社会各界的配合,坚持和发展这条基本经验,使公安工作健康发展,从胜利走向胜利。
4.坚持正确的思想路线,一切工作从内蒙古的实际出发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地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北疆,是汉族占大多数,多民族的自治区。在工作中,坚持中国共产党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从内蒙古的民族实际和地区实际出发,坚持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有利于维护民族团结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有利于促进社会全面发展,有利于各民族共同繁荣,也有利于推进公安事业。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成立五十多年来,公安机关在这方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遭受挫折的教训。民主改革初期,在废除王公贵族特权的同时,针对牧区的特点,贯彻党中央“慎重缓进”政策,实行“不斗、不分、不划阶级”和“牧工、牧主两利”政策,既废除了封建剥削制度,又稳定了社会,推动了牧业生产的发展。在开展内蒙古自治运动中,坚持统一战线政策,最大限度地孤立和分化敌对分子,处理少数民族中的反革命分子,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和考虑实际情况的政策以及少数民族成员犯罪“谨慎从宽”政策,对少数民族有历史罪恶没有现行破坏活动的历史反革命分子,“一律不咎既往”。在镇反运动中,坚持民族政策和起义政策,对少数民族和起义人员中的历史反革命分子,除有现行反革命破坏活动者外,对其历史罪恶既往不咎。对鄂伦春族、鄂温克族、达斡尔族采取更宽容的政策,除了个别罪恶严重、民愤极大、非杀不可的处以死刑外,一般都不杀。镇反运动只在城镇、农村开展,牧区只进行镇反宣传。在警务活动中,凡涉及民族问题、宗教问题和统战问题,都采取慎重态度,坚持按照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统战政策办事,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但是,到了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由于“左”的错误指导思想的影响,脱离内蒙古实际的思想开始滋生,在侦查工作和治安问题上轻率地提出“玻璃板水晶石一样干净”的“左”的口号,混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文化大革命”时期“左”的错误发展到登峰造极的地步,过去行之有效的政策遭受严重践踏,所取得的胜利成果和经验被全盘否定,而代之以一系列无视民族特点、地区特点,脱离实际的“左”的政策,公安机关也被砸烂,给内蒙古地区造成了严重恶果。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公安机关拨乱反正,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路线,把党中央的方针政策同内蒙古的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进行工作,有效地维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统一和边疆地区的稳定,开创了新的局面。历史经验反复证明,各项工作和事业的胜利,离不开党中央的正确方针、政策,如果不把党中央的方针、政策同内蒙古的实际结合起来,那也是不能取得成功的。
5.坚持依法行政,把全部警务活动都纳入法制的轨道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公安机关遵循的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表现,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保障。公安机关是执法机关,代表国家执法,严格遵守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保证法律的正确的实施,是公安机关的神圣职责。多年来,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公安机关在同反革命犯罪、刑事犯罪的斗争中,在进行治安行政管理活动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并同人民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准确地执行法律,不枉不纵,从而有效地惩治了犯罪,保护了人民,维护了社会稳定,保障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对于在警务活动中出现的错案,一经发现,都根据“有错必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予以纠正。党的十五大确定了依法治国的方略,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把一切警务活动都纳入社会主义法制的轨道,坚持依法办事,保护合法,取缔非法,惩罚犯罪。坚持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秉公执法,严禁恂私枉法,贪赃枉法,克服和纠正某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办案不公的现象。由此,得到了人民群众的赞扬和信任,各项工作都有了长足的进步。实践证明,坚持依法办事的准则,把全部警务活动都纳入法制的轨道,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秉公办案,不枉不纵,是公安工作健康发展并不断胜利的法律保证。
6.改革和加强公安工作,提高整体战斗力水平
1983年4月,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召开全国政法工作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加强和改革公安工作的若干问题等文件,会后中共中央批转全国各地贯彻执行。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公安机关认真贯彻会议精神,结合学习和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公安工作的决定》,紧密联系内蒙古的实际,调查研究,以点带面,分类指导,循序渐进,改革创新。首先,制定了“政治建警”和“科技强警”战略决策,从有利于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有利于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有利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有利于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总目标出发,提出了一系列加强和改革的要求和措施,从机构设置、队伍建设到工作机制,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改革,正确处理打击犯罪与预防犯罪的关系、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的关系、严格治安管理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关系、继承传统与改革创新的关系、干部革命化与专业化的关系。在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问题上,加强和改革派出所工作和刑事侦查工作,实施打、防、控一体化工程,建立覆盖全社会的打击、控制、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在治安行政管理上,公开办事制度,实施“阳光作业”,从人民群众最满意的事做起,从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事改起,向社会公开承诺;在队伍建设上,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武装全体民警,以先进的警察文化培育全体民警,各警种依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和特点,改革人事管理制度,建立符合实际考核制度与激励制度,赏罚分明,竞争上岗,优胜劣汰。在警务保障上,建立以“110”报警服务系统为重点的通信信息网络和技术交通设施,完善规章制度,实现一警多能。实践证明,提高民警的政治业务素质是公安建设的根本,改革创新是发展公安事业的动力,增强公安科技含量是强警的必由之路。
概述
警察是武装性质的维护国家统治秩序和社会治安的专职人员,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警察这一名称是在清朝末年出现的,但是就其职能和具有这种职能的机构而言,早在商周特别是春秋时期随着国家政治制度的不断完善,各种具有警察职能的机构即开始出现。《周礼》记载:“司民”掌户籍管理;“司市”掌市场治安和管理;“司暴”、“司稽”掌治安与缉捕盗贼;“司圜”、“掌囚”掌禁囚及监狱管理。秦统一中国建立君主专制政体后,警察制度在法律上被肯定下来,各有关机构和制度相继确立。在以后两千多年的历史进程中,封建的警察制度不断发展、完善。
中国古代具有警察职能的机构分为党中央、地方和基层三个层次,各层次内部有较为明确的职责;各层次之间,一般没有直接的统辖关系。
古代党中央警察机构以维护宫廷和皇帝的人身安全及京师的治安为其主要任务。地方和基层警察机构,其职责是维护地方治安,预防犯罪,缉捕盗贼,调解民间纠纷及民政管理等。由于中国古代长期实行政警合一和军警合一体制,尽管各朝各代都有专门的类似于现代警察的机构,但未能形成独立于行政和军事部门之外的专门警察机关。
自17世纪上半叶开始,清王朝对蒙古各部实行盟旗制度,建立司法与行政合一,政、军、警三位一体的体制。在党中央设置理藩院,专门处理蒙古及边疆其他少数民族事务。先后颁布了《蒙古律例》和《理藩院则例》,规定了蒙古地区行政、军事、警务与司法活动的法律依据。
内蒙古建立警察机构,始于清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至20世纪末已有百年的历史。
从清代的巡警局、民国时期的警察机关,到抗日战争时期的沦陷区伪满洲国、伪蒙疆政府的警察厅与治安部,都是旧中国整个国家机器中维护其统治的重要组织部分。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相继在绥蒙抗日游击根据地和内蒙古东部解放区创建了人民公安机关,为配合人民军队收复失地,建立政权,保卫解放区的安全,同反动势力进行了惊心动魄的斗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公安机关经历了半个世纪胜利而曲折的发展历程,在打击敌人、保护人民、惩治犯罪、服务四化的斗争中,创造了光辉的业绩。
一
17世纪以前,蒙古地方基本的社会组织形式是同游牧相适应的部落。17世纪,清政府把蒙古各部划分为漠南蒙古和漠北蒙古,也称内、外蒙古。漠南蒙古即当时的内蒙古辖区,包括现今的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河北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的部分地方。漠南蒙古分外藩蒙古和内属蒙古两部分,外藩蒙古又分内札萨克蒙古和外札萨克蒙古。内札萨克蒙古包括6盟,即哲里木盟、卓索图盟、昭乌达盟、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盟、伊克昭盟,共49旗。外札萨克蒙古包括套西卫拉特2旗,即阿拉善旗和额济纳旗。内属蒙古包括呼伦贝尔八旗、察哈尔八旗四牧场,归化城土默特左、右二旗。外藩蒙古由清政府加封各旗札萨克王公世袭统治,直属理藩院。内属蒙古由清政府从各旗封建上层中选任总管管理旗务,不设盟,直属本地区都统、大臣、将军管辖、节制,并统于理藩院。
清代盟旗制度中的盟,起源于会盟的形式,后来逐渐发展为行政组织制度。盟长在本盟内旗札萨克中选任。
盟旗制度下的旗,是清代内蒙古地区的政权机构,集行政、司法、警务、军事于一体。每旗设札萨克1人,总理旗务。札萨克以下设协理台吉、管旗章京、梅伦章京、参领、拨什库等官职,辅佐札萨克管理旗务。旗衙门不设专门管理治安和执法办案机构。拨什库又称领催,受命执行传递信件、核稽户口、缉捕人犯等任务。
旗由若干佐(苏木)构成。佐设佐领,管理佐内事务。每佐设骁骑校1员,拨什库六员。骁骑校是佐领的助手,并负责招集兵丁、整饬军械、维护治安等事务。拨什库受命处理本佐内的户籍、田粮、诉讼等事宜。每六佐设参领1员,管理各佐事务。佐领以下,每十家设什长1人,平时负责维护十家治安,战时就是10名士兵之长。
旗衙门设常备兵勇(披甲),18岁以上60岁以下一律编丁入册。后来,常备兵勇逐渐演变为巡防马队、捕盗营、保安队,成为维护社会治安或边防的地方武装力量。
非世袭札萨克的总管旗,不管辖兵丁。总管旗设总管、副总管、参领、副参领、佐领、骁骑校、护军校、捕盗官等官职。捕盗官专司警务与司法职责。
清代在蒙古地区实行卡伦制度。“卡伦”是满语音译,意为“更番候望之所”。卡伦分内地卡伦和边境卡伦,任务是巡防、捕盗、防卫边界。例如,呼伦贝尔地区沿额尔古纳河岸设置边境卡伦19处,每所卡设官1名,兵30名。西部大青山地区游牧的蒙古部落设置卡伦9处,每所卡设官1名,兵15名。
清顺治、康熙时期,中原地区灾荒不断,大批农民破产,冀、晋、鲁、豫、陕、甘各省破产农民相率出边。以后,边禁渐弛,清政府实行“借地养民”政策,“移民实边”加速了内地人口向边外迁徙,逐步在内蒙古一些地区形成了汉族人口聚居的农业区、蒙汉族人口交错的半农半牧区和城镇、商埠。由此而引发的各种蒙汉族纠纷和治安问题日渐增多。为适应这种形势,清政府在这些地方设管理内地出边汉民的厅、府、州、县行政建制,同各旗并存分治。这些建制有的同时建立了警察机构,有的为建立警察机构提供了条件。例如,地处昭乌达盟北部的克什克腾旗,世袭札萨克管理旗务,设常备兵勇戍边、捕盗,维护治安。后来,旗南部放垦,汉民日多。清道光五年(1825年)初置巡检司衙门于克什克腾旗东南白岔地方,隶多伦诺尔直隶厅。光绪十年(1884年)移治经棚。经棚地控广大牧区,又为赤峰、多伦、张家口等地要冲,在康熙年间就以蒙汉贸易市场而闻名。设治后,商贾云集,到道光年间已极殷盛:民国4年(1915年),设警察所、监狱,县辖5个区设专职警察,全县警力170人。
清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清廷命各地裁汰绿营和巡防营,建立常备兵和巡警,维护地方治安。同年,建立归绥巡警局。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分别建立呼伦贝尔巡警局和赤峰巡警局。在此期间,还先后建立归绥、萨拉齐、丰镇、宁远、托克托、和林格尔、清水河、武川、五原、兴和、陶林、东胜12厅巡警营及呼伦贝尔厅、胪膑府、吉拉林设治局巡警队。
内蒙古广大牧区,沿袭蒙旗札萨克世袭统治,一直延续到20世纪30年代,有些旗则延续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唯有喀喇沁右旗王爷贡桑诺尔布曾留学日本,推行新政,于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在王府创办警察所,在旺业店、公爷府设警察分驻所,成为盟旗制度下最早推行现代警察制度的蒙旗。
清代,内蒙古地区的警务和司法依据,在农区、城镇比照适用《大清律》,在牧区和半农半牧区适用《蒙古律例》和《理藩院则例》。乾隆五十四年(1789年)修订《蒙古律例》,嘉庆二十二年(1817年)在《蒙古律例》的基础上制定《理藩院则例》。科罚是重要的刑罚形式,主要脱胎于蒙古习惯法,包括罚牲、籍设财产、罚俸、鞭杖等。诉讼审理程序实行三审制,一审在旗,二审在盟,三审即终审在理藩院。《理藩院则例》规定:蒙古人犯罪,拟以《则例》,民人(汉族)犯罪,拟以刑律;蒙古人在内地犯罪,照依刑例定拟;蒙古人、民人伙同犯罪从重,《则例》重的,以《则例》问拟,刑律重的,以刑律问拟。此外,还制定了《阿拉善蒙古律例》、布利亚特习惯法及绥远城将军衙署制定经理藩院批准施行的多项地方法律法规,对刑事、民事案件的诉讼审理,结合当地方特点作出了明确规定。
晚清时期警察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同现代警察机关有所区别。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颁布的《违警律》,管理范围除与现代警察相同者外,还包括建筑物营建修缮、道路沟渠清浚、卫生防疫、医疗化验、物价与市场管理,以及社团、报刊登记与取缔等,涉及市政、环保、卫生、检疫、工商、民政和新闻出版等诸多行业和部门。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民国前期。
二
中华民国对内蒙古的统治承袭清制。民国元年(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大总统明令准酌内蒙古援用《理藩院则例》,公布了《蒙古待遇条例》,规定:“各蒙古王公原有之管辖治理权,一律照旧”。并设立直属于国务院总理的蒙藏事务局。民国3年(1914年),改蒙藏事务局为直隶于大总统的蒙藏院。蒙藏院“承大总统之命,办理蒙藏之行政事务”。同年,又设立了热河、察哈尔、绥远三个特别行政区,各设都统管辖。在此之前,内蒙古地区的哲里木盟和呼伦贝尔地区已分别被划归奉天省、吉林省、黑龙江省监督、节制,内蒙古一些地方被划分到各省区的范围。民国17年(1928年),国民政府将热河、察哈尔、绥远改为行省,将阿拉善旗和额济纳旗划入新设立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地区分属于黑龙江、吉林、辽宁、热河、察哈尔、绥远、宁夏7省(区),各盟旗的法律地位变得模糊不清,所设置的警察机构也分属各省(区)。
民国2年(1913年),中华民国***公布《地方警察官厅组织令》,加强各级警察建制。内蒙古的归绥道巡警局改组为绥远警察厅,各县巡警营改设警察事务所。警所所长由县知事兼任,实行政警合一的领导体制。县警所的组织体系为县城内设警察驻所,县城外设分驻所或警察队。民国8年(1919年),成立绥远特别行政区警务处,统一管理绥远警务。
民国17年(1928年),国民政府***公布施行《各级公安局编制大纲》,规定“各省会、特别市、各市、县应设公安局”,“业务上垂直指挥、行政上直隶各级政府领导”。同年,裁撤绥远警务处,改归绥警察厅为归绥市公安局,各县警察事务所改设县公安局,警务事权统辖于民政厅。民国20年(1931年),归绥市公安局改为绥远省会公安局,并成立绥远公安管理处。
民国20年(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内蒙古东部的哲里木盟、昭乌达盟、卓索图盟及呼伦贝尔地区相继沦陷。日本军队在沦陷区建立兴安4省,成为日本卵翼下的伪满洲国的组成地方。兴安4省设警务厅,各旗县设警务科,佐(苏木)设警察分署或警察驻在所,受日本人控制、操纵。此外,还有日本关东军特务机关、宪兵队及地方保安局、国境警察队等名目繁多的特务机构和情报组织,实行严密的法西斯统治。
民国26年(1937年)“七·七”事变后,日本军队占领了察哈尔省和绥远省大部分地区。在日本军队操纵下,成立了伪蒙疆联合自治政府。伪蒙疆政府设治安部、靖安警备队;各盟旗设保安厅、警务厅、警察署、警务科及保安队,受日本人操纵和指挥。
同年10月,日本军队占领归绥市和包头市,国民党绥远省政府退守到晋绥边界。民国27年(1938年)冬,傅作义就任第八战区副司令长官,率部进入绥西河套地区,驻陕坝镇,辖伊克昭盟和河套地区各旗县。各县实施国民政府***公布的《全国县警察机关组织规程》,设警察局和警察所、警察分驻所,执行保甲制度。
民国36年(1947年),国民政府***颁布《各省警保处组织条例》,绥远省政府成立警保处,统管全省警政;各县设警察局,由县政府管辖。这种体制一直延续到绥远省和平解放。
三
民国27年(1938年),八路军120师李井泉支队挺进绥远,建立大青山抗日游击根据地,隶属于晋绥边区。是时,在属于统一战线性质的政权组织第二战区民族革命战争战地动员委员会(简称动委会),特设锄奸部,司锄奸保卫任务。
民国29年(1940年),动委会完成历史任务而撤销。随之建立绥察行政公署(后改为塞北行政公署),辖绥南、绥西、绥中、绥东四个专署,锄奸部并入地方政权。由于处于高度游击战争环境,以军事斗争为主,地方政权执行积蓄力量的隐蔽方针,精兵简政,政府与武装结合,“专署随团,县府随连”,撤销锄奸机构,锄奸任务也多数由游击武装和部队执行。只有在晋绥接壤沿长城一线的两个锄奸部建成大丰凉左(即大同、丰镇、凉城、左云)公安局和左右凉(即左云、右玉、凉城)公安局,隶属于晋西北公安总局。
民国34年(1945年)初,中共中央调陕北骑兵旅上大青山,扩大了绥蒙抗日根据地。为适应抗日大反攻的形势,同年7月在塞北行政公署的基础上成立绥蒙政府,同时组建绥蒙公安局。
为配合军事斗争,抗日战争时期的公安工作侧重开展内线侦查和情报工作。民国29年(1940年)至民国31年(1942年),中共晋绥边区委员会、中共绥察边区委员会、中共绥西地委、中共绥中地委、中共塞北工委分别设社会部,组织领导情报工作。民国31年(1942年),建立大青山情报处,下设雁北、绥南、绥西情报站,隶属于晋绥军区调查局。民国33年(1944年)至抗日战争胜利,晋绥调查局辖4个情报站、3个秘密交通点,晋绥公安总局辖8个情报站,晋绥保安处辖6个情报站。此外,陕甘宁边区保安处还在伊克昭盟边境建立绥蒙情报站。
民国34年(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内蒙古东部在开辟工作中不断壮大公安机关,至民国35年(1946年),旗县及多数盟地级公安机关普遍建立。根据《中共中央内蒙工作方针意见》,坚持慎重缓进,团结大多数,把打击对象缩小到最小限度的方针,一方面广泛开展统一战线活动,壮大进步力量;另一方面,依靠人民群众,分化瓦解反动势力,清剿土匪,镇压反革命破坏和捣乱。在斗争中,配合部队平息了多起封建王公勾结土匪的武装叛乱,破获了多宗国民党党务、特务机关与德王李守信集团合谋策反地方封建上层的案件,粉碎了东蒙自治政府副主席、兴安省政府委员、省议会驻会议员玛尼巴达喇与军统特务相互勾结破坏内蒙古解放的阴谋活动,胜利地保卫了自治运动。民国36年(1947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在原兴安省公安总局的基础上组建内蒙古公安部,统一领导内蒙古东部的公安工作。各级公安机关配合军事斗争,开展了剿匪肃特、锄奸反霸、取缔反动党团与反动会道门、打击现行反革命破坏活动与刑事犯罪活动、清除社会丑恶现象等一系列斗争,巩固了人民政权,维护了治安秩序。
民国37年(1948年)6月,绥蒙政府奉华北人民政府令改为绥远省人民政府,绥蒙公安局改为绥远省公安厅,由山西省朔县迁驻绥远省丰镇县。为配合解放绥远,全面开展对绥远省当局军队系统、党务系统、特务系统、经济文化系统的内线侦查和情报工作以及部队的策反工作,成功地掌握了国民党地区军政、党特、警宪及上层的动向,策反国民党军队官兵1700余人反正。
随着人民解放战争的节节胜利,内蒙古公安机关迅速建立健全。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内蒙古公安部辖6个盟公安处、38个旗县公安局;绥远省公安厅辖16个县公安局。此外,还有属于陕甘宁边区保安处辖的准格尔旗公安局,属于察哈尔省公安厅辖的商都县、化德县公安局,属于热河省公安厅辖的热中6个旗县公安局。人民政权的建立,为内蒙古延续近300年的蒙旗制度及其警政的彻底变革赋予崭新的内容。
四
民国38年(1949年)9月,绥远省和平解放,绥远省公安厅进驻归绥市。根据“绥远方式”和“绥远和平协议”,接收改造旧政权警察机构,建设人民公安机关。1954年3月,绥远省全建制合并于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绥远省公安厅合并于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公安部,统一领导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公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公安机关集中力量粉碎反革命残余势力,荡涤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污泥浊水,开展了搜捕国民党潜伏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和特务分子登记自首、剿灭土匪武装、铲除恶霸势力等工作;在城市、农村大张旗鼓地开展了镇压反革命运动,严厉惩处了一大批有血债民愤、怙恶不悛、继续进行破坏活动的土匪、特务、恶霸、反动党团骨干、反动会道门头子等五个方面的反革命分子,基本上肃清了反革命残余势力。牧区则只进行镇反宣传不搞运动。与此同时,各级公安机关加强治安行政管理,清除惯盗,查禁烟毒,取缔妓院,制止赌博,大力整顿治安秩序,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社会治安面貌焕然一新。
从镇压反革命运动到“文化大革命”前的十余年间,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各级公安机关全面加强各项公安建设,确立并实行了拘留、逮捕、预审、监管、治安管理、警务监督等重要制度,规定了办案诉讼程序。在工作中一手抓同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一手抓同治安灾害事故的斗争。
继续同暗藏的少数反革命分子和外国间谍、台湾地区民党特务作斗争,打击反革命破坏活动。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各级公安机关贯彻专门工作与依靠人民群众相结合的方针,侦破了一批派遣潜入内蒙古进行情报收集、破坏活动的美蒋特务案件和国民党特务潜伏案件。1955年夏季,根据全国统一部署,在内部和社会上分两条战线开展了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斗争,清查出一批钻进革命队伍内部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捕获了一批在社会上隐藏较深的反革命分子。进入20世纪60年代,开展了反外国间谍的斗争,捕获外国派遣特务多名,挖出了一批隐藏较深的特务情报员。
改造罪犯和反动阶级分子。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成立后,公安机关即着手对依法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强制劳动改造。1952年,根据中共中央批准的《第一次全国劳动改造罪犯工作会议决议》,由省、自治区公安机关集中组织领导劳改生产,接收了大批罪犯,包括从沿海和内地陆续转来的犯人。1983年,将劳改工作移交司法行政机关管辖,与此同时,还成功地改造了伪蒙疆联合政府主席德穆楚克栋鲁普等伪蒙疆战犯和国民党战犯。对于农村中的地主、富农分子,让他们就地参加生产劳动,发动和依靠群众进行监督改造。
采取有效措施同刑事犯罪活动进行斗争。各级公安机关组织专门力量,开展对各类刑事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破获了大量案件,依法惩处了大批刑事犯罪分子。同时,发动和依靠群众开展治安防范工作,检举揭发违法犯罪活动,教育改造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在城市还协助民政部门收容游民及新出现的盲目流动人口,防止他们违法犯罪,扰乱社会治安。
建立社会治安管理体系,依法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从20世纪50年代初开始,相继制定了有关户口管理、公共治安秩序管理、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管理、特种行业管理、消防管理和监督、城市交通管理等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社会治安管理体系。各级公安机关建立相应的治安管理机构,依法管理城乡社会治安。在东部大面积国有林区建立森林保卫组织和公安机关,管理林区治安,保护森林资源安全。同时,建立铁路保卫组织和公安机关,保卫铁路运输安全。在城乡基层单位,普遍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组织和联系广大群众进行防特、防盗、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四防”工作,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
开展经济文化保卫工作,保障内部单位安全。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工商企业和金融、科研、医院、学校等单位,普遍建立起保卫组织,制定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发动和依靠职工群众做好“四防”工作,维护内部治安秩序;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治安灾害事故和破坏事故,保障各单位安全。
开展边防工作,维护边境地区的安全和治安秩序。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成立不久,公安机关即组建并不断健全边防机构,开展边防工作。在边境地区普遍建立联防组织,制定联防制度,组织群众开展反派遣、反情报、反心战、反策反、反颠覆的“五反”斗争和“四防”工作,打击间谍特务分子潜入潜出,强化治安管理,防范和打击刑事犯罪,控制和减少人畜越境。同时,加强和改进口岸检查工作,维护主权,坚持制度,方便往来,保障入出境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
在这一历史阶段,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公安工作也出现某些失误。特别是1958年经济建设掀起“大跃进”浪潮,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公安工作也跟着组织“跃进”,轻率地提出社会治安达到“玻璃板”、“水晶石”一样干净的目标。在这种违反规律的口号下,少数地方扩大敌情,捕人有粗糙现象,出现了冤假错案;有些地方随意搞“集训审查”,混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有的地方扩大了劳动教养面,伤害了无辜群众。
从1966年开始的10年“文化大革命”动乱,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深重的灾难,也使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公安事业遭到严重的破坏。林彪反革命集团、江青反革命集团在内蒙古制造的“乌兰夫反党叛国”、“内蒙古‘二月逆流’”、“新内蒙古人民革命党”三大冤案中,公安机关是重灾区,各级领导和近万名民警遭受严重冲击和迫害,公安机关基本陷入瘫痪状态。由于人民民主专政被所谓“群众专政”代替,社会治安严重失控,打、砸、抢以及非法拘押,私设公堂迫害干部等违法犯罪行为,以“革命”的名义肆意进行,各类刑事犯罪案件大幅度上升,社会治安极度混乱。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绝大多数公安民警经受住了考验,采取各种方式对林彪反革命集团、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倒行逆施进行坚决的抵制和斗争。
1978年12月,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社会主义建设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公安工作也进入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各级公安机关经过拨乱反正,清除“左”的影响,将公安工作的重心转移到以保卫国家安全和现代化建设为中心,为经济建设服务的轨道上来。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根据党中央统一部署,调整机构,改革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1983年1月组建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内蒙古总队,执行内卫任务。将边防、消防、警卫警种实行现役制管理,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三警的职能作用。将反间谍、劳动改造罪犯两项重要业务分别移交国家安全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有利于理顺关系,健全法制,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稳定社会、维护治安、服务建设的职责。各级公安机关和公安工作在恢复的基础上不断加强和发展。改革警政管理体制,调整健全机构设置;整顿建设公安队伍,实施政治建警与科技强警战略;加强公安法制建设,严格执法监督;实行警务公开和警务督察制度,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护合法,取缔非法,惩罚犯罪,正确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平反、纠正冤假错案,解决地、富、反、坏分子帽子问题和右派分子改正问题。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各级公安机关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同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密切协作,从1979年初开始,经过两年多努力,全面复查了公安机关经办的案件,对冤假错案予以平反、纠正,对受害人家属子女予以适当照顾和安置。从1979年到1983年,分两批全部摘掉地、富、反、坏分子的帽子,还相继落实了民族政策、起义政策。
全力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捍卫国家安全。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公安机关协同有关部门坚决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渗透、颠覆和破坏活动。先后开展了取缔非法组织、非法刊物,制止分裂活动和平息政治风波等一系列斗争,持续地查禁邪教组织和打击反动会道门死灰复燃等违法犯罪的活动,依法惩处了首要骨干分子。对于出现的不安定因素,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做化解工作,并妥善地处置了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维护了社会政治稳定。
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保持社会治安的稳定。各级公安机关全面恢复工作,开展同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不断整顿混乱的社会治安秩序。从1983年8月开始,历时3年,各级公安机关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统一行动,先后组织了3次“严打”战役,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依法惩处了一批犯罪分子。通过“严打”斗争和综合治理,基本上改变了社会治安不正常状况,增强了人民群众安全感。“严打”战役后,各级公安机关坚持贯彻“严打”方针,采取开展专项斗争、集中打击、组织破案战役等方法,持续不断地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同时,积极推进刑事侦查工作的改革,划分责任区,实行刑侦、预审一体化,与派出所密切配合,实现打防控结合。建立信息指挥中心、“110”报警服务系统和城市、公路巡逻民警,各警种密切配合,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广泛组织刑侦协作,侦破跨区域大案,缉捕流窜犯与在逃犯,加强刑事技术建设和犯罪信息系统建设,提高刑侦科技含量。
扫除“六害”,遏制社会丑恶现象蔓延。各级公安机关与有关部门互相协作配合,持续不断地对卖淫嫖娼、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拐卖妇女儿童、种植贩运吸食毒品、聚众赌博和利用封建迷信骗财害人等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打击与取缔,净化社会环境,维护公共安宁。
加强和改革治安行政管理工作。针对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治安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依靠职工群众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及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和改革户政管理,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和暂住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开展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和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试点工作;改革户口迁移审批办法,简化办理手续。改革公安派出所勤务制度和工作方法,实行责任区民警责任制,建立和健全治安联防网络。完成道路交通管理体制改革,实行城乡交通统一管理;推进交通现代化应用科技,提高管理效率;改革交通管理方式,建立公路巡逻民警队,实行一警多能。改革消防队伍体制和消防监督、防火安全管理办法,改善消防器材装备,提高灭火战斗能力。改革警卫管理体制,改进工作措施和工作方法,保证重大庆典活动和重要会议以及首长的绝对安全。从严管理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的制造、持有和运输、使用。坚持收缴散失在社会上的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在城市普遍组建了保安服务公司,为社会提供有偿保安服务,成为治安防范的一支辅助力量。
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开展公共安全和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针对刑事犯罪活动日益渗透到经济、文化领域,利用计算机等科技手段进行犯罪活动日益增多等新情况新问题,改进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工作的指导,全面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推行各种治安保卫责任制和创建“安全文明单位”活动,健全安全防范网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做好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国防科研试验单位、重点文物单位和其他重点单位、要害部门的保卫工作,确保安全。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大力加强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破获了大批经济诈骗、破坏金融、危害税收征管等案件。依法加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监察,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机制,完善并落实技术防范措施,保障网络安全。
加强和改革出入境管理和边防管理工作。为适应对外开放和对外经济、文化交流及旅游事业的发展,公安机关逐步放宽中国公民出入境限制,简化出境审批和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手续,方便往来。取消外国人出境签证,设立口岸签证,方便来华进行贸易活动的外国人办理入境签证。扩大对外国人开放地区和对外开放口岸,为引进外资、发展旅游和边境贸易提供有利条件。依法对开放口岸出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进行验证检查,并对入出境的飞机、车辆、船舶实施监护,保证安全。加强边境管理和沿边地区的治安管理,维护边境治安秩序;打击偷渡、走私、贩毒等跨境犯罪活动。
加强交通运输保卫工作。改革开放以来,危害交通运输生产和旅客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日益增多。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和地方公安机关紧密配合,大力加强交通运输线上的刑事犯罪侦查工作,并适时开展打击车匪路霸、打击盗窃运输货物犯罪、打击流窜犯罪活动等专项斗争,严厉打击危害交通运输生产和旅客安全的犯罪分子。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铁路站区、车站、码头、机场的治安管理,维护好治安秩序。实施安全检查制度,查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毒品、淫秽物品、其他违禁物品,保障运输生产和旅客安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保护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区治安秩序。林业公安机关持续不懈地开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和各类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加强刑事侦查破案工作和林区治安管理,协同有关部门落实综合治理措施,依法惩处违法犯罪人员,保障了森林资源安全,维护了林区社会治安。
不断加强公安法制建设,把各项警务活动纳入社会主义法制的轨道。各级公安机关建立健全法制工作机构,不断加强公安法制建设,依照法定程序对原有的公安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了修改、补充、废止工作,并新制定了一批地方性法规、规章,使公安机关在惩治犯罪、治安行政管理和队伍建设方面,做到有法可依。各级公安机关内部的执法监督体系也基本形成,普遍建立了法律审核把关、行政复议、执法检查和评议、警务督察、纪律监察与检查、岗位责任、执法过错追究等制度,改善了执法活动,提高了民警的执法水平。
加强公安科技应用,推进公安工作现代化建设。改革开放以来,实施“科技强警”战略,各级公安机关以刑事技术、通信指挥、信息管理技术、消防技术、交通管理技术和安全防范技术为主导,应用于公安业务实践,提高了公安机关的机动能力和管理水平,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
开展对外交往,积极进行国际警务交流与合作。十多年来,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公安机关同周边国家警方发展睦邻友好关系,建立起较为密切的联系,进行高层互访,开展警察业务交流与合作,签署会谈纪要,获得了外国警方的赞誉。
公安组织机构不断健全,公安队伍日益壮大,英雄模范不断涌现。随着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公安工作的开展,公安机关设置更趋合理,公安队伍日益壮大、革命化、正规划和现代化建设取得很大进展。各级公安机关遵循“抓班子、带队伍、促工作、保平安”的思路,始终把队伍建设放在重要位置,坚持“从严治警”方针,发展公安教育,改善队伍的知识结构与年龄结构,提高队伍的政治、文化、业务素质。积极开展学习先进典型、争创一流工作业绩的实践活动,公安队伍的精神风貌显著改观,涌现出一批英雄模范和先进集体。
五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从晚清建立现代警察制度始,至20世纪末已有百年的历史。旧中国的警察机关,不论其演变为什么形式,其本质都是为旧政权的统治服务的。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人民公安机关从抗日民主政权建立时开始,历经半个多世纪。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遵循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方法,依靠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出色地完成了国家赋予的历史使命,立下了不可磨灭的历史功绩。
50多年中,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公安机关在建设和发展的过程中,虽然也遇到过严重挫折,工作中出现过某些失误,但在成功与失败、顺利与曲折的比较中,在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反复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很好地继承和借鉴成功的经验,对于在新的历史时期进一步加强公安工作,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保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全面正确地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
公安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公安机关不论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关于国家的学说,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严重犯罪活动,成为国家和人民安全的可靠屏障。新中国成立初期,百废待兴,残余的反革命分子疯狂地进行捣乱和破坏,千方百计地进行反革命复辟活动,气焰十分嚣张。公安机关面对错综复杂的严峻斗争形势,在党中央统一部署下,大张旗鼓地开展了镇压反革命运动,组织和发动群众,充分运用专政手段,严厉镇压反革命破坏活动,依法惩治反革命分子,有效地打击了反革命的嚣张气焰,基本上肃清了五个方面的反革命分子,建立起革命新秩序,保卫了新生的人民政权。在新的历史时期,公安机关继续履行严厉打击危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敌对分子和各类刑事犯罪分子的职责,保障国家总任务、总目标的实现。历史经验反复证明,公安机关只有旗帜鲜明地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把打击的锋芒指向危害国家的安全与统一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指向严重危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刑事犯罪分子,才能有效地履行公安机关的职能,保卫国家的长治久安。在履行公安机关职能的过程中,坚持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正确处理打击敌人、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民民主两者之间的关系。只有准确地打击敌人,惩罚犯罪,才能有效地保护人民,服务四化;只有效地保护人民,保障人民享有高度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才能对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分子及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依法制裁,实行专政。社会主义民主和专政是彼此联系、相辅相成的,不可偏废,公安机关必须正确而有效地发挥两种职能作用,才能保证公安事业健康的发展。
2.坚持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开展公安工作
中国共产党代表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从整个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全局出发,适时提出党和国家在各个时期不同的中心任务。公安机关是直接为党和国家中心任务服务的,有些公安工作同时也是当时中心任务的一部分。新中国成立后开展的镇压反革命运动,既是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之一,也是公安机关的中心任务。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把工作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战略决策,公安机关认真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拨乱反正,自觉地从过去以阶级斗争为纲,主要为政治运动服务,转移到以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为中心,为经济建设服务的轨道上来。通过深入揭批“四人帮”的罪行,分清公安工作的是非界限,清查整顿和建设公安队伍,恢复和加强工作,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力量平反冤假错案,给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摘掉帽子,清理释放和安置国民党党政军特人员,并以城市为重点,大力整顿社会治安秩序,从而在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和保障现代化建设的安全方面,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历史经验证明,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开展公安工作,是保证公安工作不偏离方向,并取得成就的前提。在新的历史时期,公安机关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调查研究,分析形势,正确认识和处理稳定和发展的关系,主动提出公安工作的部署安排和政策措施建设,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保驾护航,为保卫和促进西部大开发作出贡献。
3.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公安工作方针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是中国公安工作的优良传统,也是五十多年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公安工作取得胜利的一条基本经验。公安机关是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执法力量,必须置于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之下,这是一条基本原则。各级党委对公安工作的领导,最重要的是保证公安机关正确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公安机关的任何重大行动,都是在党中央统一部署、在中共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的,并得到社会各界的密切配合和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镇压反革命运动和1983年开展的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都是在党中央统一部署、在中共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委员会统一领导、统一指导下,实行全党动员,广泛发动和依靠群众,形成强大的社会力量,使斗争不断深入、健康地发展。对每一阶段的斗争、每一战役的部署,中共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委员会都精心组织,正确决策,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主力军作用。历史经验反复证明,没有中共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和统一指挥,没有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和社会各方面的协助配合,开展镇反和“严打”这样大规模的斗争并取得重大胜利是不可能的。在新的历史时期,公安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越来越多,斗争形势更复杂,任务更艰巨。在这种形势下,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公安工作就更需要全面接受各级党组织的领导,更需要人民群众的支持和社会各界的配合,坚持和发展这条基本经验,使公安工作健康发展,从胜利走向胜利。
4.坚持正确的思想路线,一切工作从内蒙古的实际出发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地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北疆,是汉族占大多数,多民族的自治区。在工作中,坚持中国共产党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从内蒙古的民族实际和地区实际出发,坚持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有利于维护民族团结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有利于促进社会全面发展,有利于各民族共同繁荣,也有利于推进公安事业。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成立五十多年来,公安机关在这方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遭受挫折的教训。民主改革初期,在废除王公贵族特权的同时,针对牧区的特点,贯彻党中央“慎重缓进”政策,实行“不斗、不分、不划阶级”和“牧工、牧主两利”政策,既废除了封建剥削制度,又稳定了社会,推动了牧业生产的发展。在开展内蒙古自治运动中,坚持统一战线政策,最大限度地孤立和分化敌对分子,处理少数民族中的反革命分子,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和考虑实际情况的政策以及少数民族成员犯罪“谨慎从宽”政策,对少数民族有历史罪恶没有现行破坏活动的历史反革命分子,“一律不咎既往”。在镇反运动中,坚持民族政策和起义政策,对少数民族和起义人员中的历史反革命分子,除有现行反革命破坏活动者外,对其历史罪恶既往不咎。对鄂伦春族、鄂温克族、达斡尔族采取更宽容的政策,除了个别罪恶严重、民愤极大、非杀不可的处以死刑外,一般都不杀。镇反运动只在城镇、农村开展,牧区只进行镇反宣传。在警务活动中,凡涉及民族问题、宗教问题和统战问题,都采取慎重态度,坚持按照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统战政策办事,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但是,到了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由于“左”的错误指导思想的影响,脱离内蒙古实际的思想开始滋生,在侦查工作和治安问题上轻率地提出“玻璃板水晶石一样干净”的“左”的口号,混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文化大革命”时期“左”的错误发展到登峰造极的地步,过去行之有效的政策遭受严重践踏,所取得的胜利成果和经验被全盘否定,而代之以一系列无视民族特点、地区特点,脱离实际的“左”的政策,公安机关也被砸烂,给内蒙古地区造成了严重恶果。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公安机关拨乱反正,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路线,把党中央的方针政策同内蒙古的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进行工作,有效地维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统一和边疆地区的稳定,开创了新的局面。历史经验反复证明,各项工作和事业的胜利,离不开党中央的正确方针、政策,如果不把党中央的方针、政策同内蒙古的实际结合起来,那也是不能取得成功的。
5.坚持依法行政,把全部警务活动都纳入法制的轨道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公安机关遵循的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表现,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保障。公安机关是执法机关,代表国家执法,严格遵守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保证法律的正确的实施,是公安机关的神圣职责。多年来,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公安机关在同反革命犯罪、刑事犯罪的斗争中,在进行治安行政管理活动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并同人民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准确地执行法律,不枉不纵,从而有效地惩治了犯罪,保护了人民,维护了社会稳定,保障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对于在警务活动中出现的错案,一经发现,都根据“有错必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予以纠正。党的十五大确定了依法治国的方略,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把一切警务活动都纳入社会主义法制的轨道,坚持依法办事,保护合法,取缔非法,惩罚犯罪。坚持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秉公执法,严禁恂私枉法,贪赃枉法,克服和纠正某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办案不公的现象。由此,得到了人民群众的赞扬和信任,各项工作都有了长足的进步。实践证明,坚持依法办事的准则,把全部警务活动都纳入法制的轨道,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秉公办案,不枉不纵,是公安工作健康发展并不断胜利的法律保证。
6.改革和加强公安工作,提高整体战斗力水平
1983年4月,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召开全国政法工作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加强和改革公安工作的若干问题等文件,会后中共中央批转全国各地贯彻执行。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公安机关认真贯彻会议精神,结合学习和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公安工作的决定》,紧密联系内蒙古的实际,调查研究,以点带面,分类指导,循序渐进,改革创新。首先,制定了“政治建警”和“科技强警”战略决策,从有利于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有利于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有利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有利于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总目标出发,提出了一系列加强和改革的要求和措施,从机构设置、队伍建设到工作机制,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改革,正确处理打击犯罪与预防犯罪的关系、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的关系、严格治安管理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关系、继承传统与改革创新的关系、干部革命化与专业化的关系。在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问题上,加强和改革派出所工作和刑事侦查工作,实施打、防、控一体化工程,建立覆盖全社会的打击、控制、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在治安行政管理上,公开办事制度,实施“阳光作业”,从人民群众最满意的事做起,从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事改起,向社会公开承诺;在队伍建设上,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武装全体民警,以先进的警察文化培育全体民警,各警种依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和特点,改革人事管理制度,建立符合实际考核制度与激励制度,赏罚分明,竞争上岗,优胜劣汰。在警务保障上,建立以“110”报警服务系统为重点的通信信息网络和技术交通设施,完善规章制度,实现一警多能。实践证明,提高民警的政治业务素质是公安建设的根本,改革创新是发展公安事业的动力,增强公安科技含量是强警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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