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成立于1947年5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最早的少数民族自治区。截至2010年,设9个市、3个盟、101个旗县市区。自治区位于中国的北部边疆,由东北向西南倾斜,呈狭长形,东西直线距离2400余公里,南北直线距离1700余公里。地理位置独特,靠近京津,跨越东北、华北、西北三北,与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山西、陕西、宁夏、甘肃八省区毗邻。北部与俄罗斯和蒙古交界,国境线长4221公里。自治区土地总面积118.3万平方公里,占全国土地面积的12.3%,是中国第三大省区。自治区总人口2470.6万人,其中蒙古族422.6万人,占17.1%;其他少数民族83万人,占3.4%;人口密度20.9人/平方公里,仅为全国人口密度的15%。
自治区经济社会经历解放初、“文化大革命”前后、改革开放、深化改革开放等阶段,自治区各族人民在党中央的领导下,艰苦奋斗实现经济发展以农牧业为中心向农牧业、工业、服务业三大产业协调发展伟大转变;实现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历史性转变;经济、社会、财政、行政等各项改革事业稳步推进;价格法制、经济法制日趋完善;价格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投融资机制、市场机制,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与决策机制日益完善,经济社会蓬勃发展。自治区成立前,经济社会发展落后,农牧业发展缓慢。民国36年(1947年),自治区粮食产量为18.45亿公斤,平均亩产量38.5公斤,大小牲畜828万头(只),农业总产值4.7亿元;工业发展较晚,基础薄弱,工业总产值只有0.54亿元,占工农业总产值的8.6%;交通闭塞,商业发展缓慢,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仅0.8亿元;人民生活贫困,90%以上的牧民是文盲,各种疾病发病率都很高。自治区成立后,经济社会开始恢复和发展。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自治区及时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推行改革开放,完善经济体制,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经济发展进入历史最好时期。1988年,提前两年实现国民生产总值比1980年翻一番的第一步战略目标。1995年,又提前五年实现比1980年翻两番的第二步战略目标。
特别是“十一五”规划以来,自治区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开创新的局面。
一
经济“恢复”时期,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推行社会主义民主改革,创造性地制定和推行一系列符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的政策。在农村实行土地改革,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在牧区实行“牧场公有、放牧自由、不分不斗、不划阶级、牧主和牧工两利”的“三不两利”政策,废除王公贵族的一切特权;在城镇没收官僚资本,解放生产力,社会生产得到迅速的恢复和发展,在五年“恢复”时期,自治区工农业总产值、粮食产量、牲畜头数分别增长1.2倍、88.9%和72.2%。
1954年3月6日,在自治区政府财政经济计划委员会内设立专管计划工作的计划局,并于1954年6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计划委员会,主要负责编制自治区国民经济发展的年度计划草案和五年计划草案,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并根据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拟定计划方法、审批程序及有关计划的规章制度。
“一五”计划,由于比较重视计划的综合平衡,执行情况良好。自治区经济在“一五”计划期间有发展,许多指标都提前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总值由1952年的12.16亿元增加到1957年的21.27亿元,年均增长14.1%;农业总产值由8.64亿元增加到11.29亿元,年均增长9.6%;工业总产值由0.99亿元增加到3.8亿元,年均增长31.2%。
自治区计划委员会根据中国共产党八大精神和国务院下达的控制指标,编制《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国民经济第二个五年(1958~1962年)计划的初步建议(草案)》,这个建议草案比较符合实际情况。因受“左”倾错误的影响,经历“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编制的1958~1960年三个年度计划都盲目追求高指标、高积累,严重脱离实际。受“大跃进”和严重自然灾害的影响,自治区经济受到挫折和损失,各项主要指标都没有完成计划。五年自治区生产总值下降27.3%,年均递减1.8%,大幅度的慢于“一五”时期年均递增14.1%的发展速度。片面强调发展工业,而农业生产大幅度下降,造成国民经济比例关系失调。国民收入分配中积累率过高,人民生活水平明显下降。
1960年冬,按照党中央的指示,开始纠正农村工作中的左倾错误。1961~1965年,调整农村的生产关系,恢复农业生产。同时,压缩基本建设战线,停建和缓建一大批基本建设项目;缩短重工业战线,降低重工业增长速度,关、停、并、转一大批工业企业;精简国家职工,压缩城镇人口,组织各行各业加强对农业的支援。从1963年起,自治区经济形势开始全面好转,克服自然灾害带来的困难,工农业生产发展,市场供应情况显著好转,财政收入增加,基本建设规模也与施工力量、材料供应相适应。1965年,自治区完成国家安排的各项调整任务,经济社会进入全面发展的新阶段。
1966~1975年,是第三个五年计划和第四个五年计划时期,正值“文化大革命”,社会动乱和左倾政策使经济计划工作遭到严重干扰和破坏,无法正常进行,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遭到严重挫折和损失。十年间,自治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4.1%,粮食产量年均增长2.1%,牧业年度牲畜总头数减少326.1万头(只),农牧业生产基本处于停滞状态。
1976~1978年的三个年度计划,还没有摆脱“左”倾思想的束缚,制定的奋斗目标和计划指标基本上脱离自治区实际,经济虽有一定发展,但主要计划指标没有完成。工业全员劳动生产率由6177元/人下降到5833元/人。人民生活水平长期得不到提高,1978年,职工平均工资为712元,比1965年还少16元;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基本没有增加。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牧区和半农半牧区被乱开垦的草牧场达93万公顷,造成严重后果。
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自治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拨乱反正,转移工作重点,在工农业生产、商品流通、计划财政等各个领域推进改革。农牧业方面,在农区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牧区创造性地实行“草畜双承包”责任制,并于1980年提出“以牧为主,农牧结合,多种经营”的方针。
1982年,完善为“林牧为主,多种经营”,极大解放农村牧区生产力,使自治区农牧业生产走向良性循环;工业方面,根据地域辽阔、地处边疆、资源丰富的实际,提出优先发展交通运输和邮电通信、加快能源和原材料工业的发展思路,使自治区成为国家重要的能源原材料基地。价格改革和流通体制改革使市场迅速走向繁荣活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快速增长。自治区政府对计划管理体制进行初步改革:逐步实行以中长期计划为重点的计划体系,把科技计划、经济计划和社会计划结合起来,把编制国民经济计划改为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三种管理形式;运用价格、税收、信贷、工资、奖励、财政补贴等经济杠杆和经济政策指导经济活动。
自治区计划委员会对“五五”计划后两年的指标进行调整,编制完成并组织实施《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六个五年(1981~1985年)计划》。这一时期各项计划执行的结果表明,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项事业取得成绩。自治区生产总值由1978年的58亿元增加到1985年的163.8亿元,年均增长11.8%;人均自治区生产总值由1978年相当于全国的84.5%,上升到1985年的94.6%,同全国发展水平的差距明显缩小;城镇居民均可支配收入由301元增加到666元,年均增长12%;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由131元增加到400元,年均增长17.3%。
自治区计划委员会编制完成并组织实施《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1986~1990年)计划》。“七五”时期,加快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步伐,1990年自治区生产总值达到319.3亿元,年均增长7%;城镇居民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155元,年均增长11.6%;农牧民人均纯收入达到647元,年均增长10.1%。
1992年,中国共产党十四大明确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各项改革进入攻坚阶段。自治区计委在编制完成《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八个五年(1991~1995年)计划》的基础上,及时对“八五”计划进行调整,自治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入发展的新阶段。农村牧区社会化服务体系健全,农牧业产业化开始启动。企业改革步步深入,企业从放权让利到“三改一加强”,从搞活国有企业到抓大放小、扶优扶强,从承包经营责任制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流通领域改革深化,大部分商品价格放开。加强横向联系,扩大对外开放。建立宏观经济调控体系,调整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的范围。从计划执行结果看,“八五”期间自治区经济社会实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自治区生产总值由1990年的319.3亿元增加到1995年的857.1亿元,年均增长10.3%;城镇居民均可支配收入由1155元增加到2846元,翻一番还多;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增加一倍,达到1300元。
根据中国共产党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自治区计委编制完成《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第九个五年计划及2010年远景规划》,提出“九五”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完成基本实现小康和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两大历史性任务。围绕这一总体目标,提出实现两个提高,即提高财政收入水平和城乡人民生活水平,并强调要加强农牧业基础地位、发展四大支柱产业和三大优势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实施科教兴区战略、发展社会事业、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等工作重点。从计划执行结果看,经济社会发展取得较好的效果。自治区生产总值由1995年的857.1亿元增加到2000年的1539.1亿元,年均增长11.1%;财政总收入由43.7亿元增加到110.7亿元,年均增长20.4%;城镇居民均可支配收入由2845.7元增加到5129.1元,年均增长12.5%;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由1300元增加到2038元,年均增长9.4%。
根据中国共产党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提出的一条“主线”(结构调整)、“两个转变”(思想观念、增长方式)、“三大动力”(改革、开放、科技进步)、“两项”建设(生态、基础设施)、“三化”互动(农牧业产业化、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思路,自治区计委编制完成并组织实施“十五”计划和各项专题规划,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起到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这一时期,计委又增加价格和改革工作,并更名为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法制建设不断加强,形成一个较为完善的市场价格法律法规体系。各项改革推进,实现由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本性转变,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并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迈出重要步伐。从计划执行结果看,“十五”计划确定的大部分目标提前超额完成,经济发展进入快速增长期。五年间,自治区经济增长速度一直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自治区生产总值由2000年的1539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3905亿元,年均增长15.4%;财政总收入由110.7亿元增加到335亿元,年均增长17.9%;固定资产投资由430.4亿元增加到2687.8亿元,年均增长44.3%;城镇居民均可支配收入由5129元增加到9137元,年均实际增长10.5%;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由2038元增加到2989元,年均实际增长5.1%。
根据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自治区发改委编制完成《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2006~2010年)规划》。这一时期,自治区各行业紧紧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战略的机遇,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推进各项改革,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各项经济指标都达到或超过预期。自治区生产总值由2005年的3905亿元增加到2010年的11655亿元,年均增长29.4%,超过“十一五”规划目标4.6个百分点,经济总量位居全国第15位;人均地区生产总值由16285元增加到47347元,年均增长23.8%,上升到全国第六位;地方财政总收入由4787亿元增加到17381亿元,年均增长294%,超过规划目标22.1个百分点;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2687.8亿元增加到8971.6亿元,年均增长27.3%,超过规划目标9.3个百分点,累计完成近3万亿元,接近自治区成立至“十五”期末累计投资的3倍;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由1358.1亿元增加到3384亿元,年均增长20%,超过规划目标4个百分点;城镇居民均可支配收入由9137元提高到17698元,年均增长11.1%;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由2989元提高到5530元,年均增长9.8%。同时,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国有企业改革、财政体制改革、投融资体制改革取得进展,金融领域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启动实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国家实施相对宽松的经济政策,随后全国进入有计划地发展国民经济的时期,形成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国家提出“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相结合,以计划调节为主”的方针,第一次使市场调节在经济体制中取得一席之地。中国共产党十四大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这一目标,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具体化、系统化,从此经济体制改革进入新的阶段。进入21世纪以来,国家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农村牧区改革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自治区实施相对宽松的农村牧区经济政策,在牧区实行“三不、两利、稳长宽”的经济政策,农牧业经济得到相应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自治区在全国较早推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牧区打破“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一大二公”体制,把人、畜、草和责、权、利有机地统一起来,实行“草场公有,承包经营,牲畜作价,户有户养”的草畜双承包责任制。农村开始迈向商品经济发展阶段,乡镇企业得到快速发展,农畜产品加工企业不断涌现,农村牧区产业结构不断优化,为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创造必要的前提条件,奠定初步的物质基础。随着农牧业产业化的发展,自治区各地出现公司加农户、基地加农户、协会加农户等相对松散的组织形式,也出现企业与农牧户半紧密型的组织形式,与之相适应的农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及各种类型的社会化服务组织都有发展,农畜产品加工业的规模、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也有提升。
进入新世纪以来,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和市场化加快。农牧民作为投资主体、经营主体和市场主体的地位得到确立;自治区规范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完善承包制度;农村牧区专业化分工不断深化。与此同时,在自治区范围内全面实施税费改革,落实取消和减免涉农税收的各项政策,取消包括国有农牧场在内的全部农牧业税,提前实现农牧民从事农牧业生产的零税负。通过加大农村牧区综合改革的力度,加快农牧业产业化步伐,完善农牧业科技综合服务体系,拓展农牧民致富途径,推进自治区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
小城镇改革方面。1996年,自治区选择部分小城镇进行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制定促进小城镇改革和建设的政策,指导自治区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取得成果。1999年,为适应小城镇改革发展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将试点工作与国务院体改办中国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工作相衔接,把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重心转到促进重点镇改革发展上。2005年,自治区把城镇化、工业化和农牧业产业化提到引领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战略高度,把小城镇协调发展纳入到自治区城镇化整个系统中统筹考虑。
国有企业改革方面。“一五”期间,自治区按照国家统一计划转入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基本完成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主体的工业体制基本建立。工业在国民经济“大跃进时期”经过大起大落之后,按照党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调整工业与农业、重工业与轻工业、积累与消费、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的重要比例关系,使得自治区国民经济的比例协调。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有企业探索“放权让利”改革,将资金支配、物资采购、奖励分配等权力下放给企业。企业内部实行分级分权管理,鼓励开展“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的发展模式,自治区对国有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1992年,国家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选择部分企业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通过对企业资产组织结构的优化,形成更具规模的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在此次改革过程中,私营企业进入流通领域并成为主力。
进入新世纪以来,自治区从推进国有企业产权结构多元化、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企业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入手,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和市场竞争力。2010年,国有企业改革重组步伐加快,深入建设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劣势企业退出工作。
社会事业体制改革方面。改革开放初期,自治区在农村牧区实行“大包干”式的分配体制,这一政策最终以取消农业税和集体提留结束;企业实行承包责任制和计件工资,鼓励职工入股参股,允许资本分配,现代企业制度基本建立;科研院所鼓励技术专利参与分配,实行多劳多得。自治区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对卫生体制中的公费医疗进行尝试性改革。城镇住房制度实行实物福利分房制度,职工的住房由国家投资兴建,按福利分配给职工居住。
进入2000年以来,自治区加强对个人社会保障体制的改革。成立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推进各项卫生体制工作的改革进程。自治区建立纵横有序的医疗预防体系,建成以旗县医疗卫生机构为技术指导中心,以苏木乡镇卫生院为枢纽,以嘎查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牧区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卫生院管理由创建文明卫生院活动到分级管理评审,走向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在住房保障方面,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步伐,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不再安排住房建设补助资金和福利住房建设计划。
“十一五”规划期间,有序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教育体制改革,文化体制改革取得进展,健全劳动就业体制机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社会事业改革,并取得成效。
财政体制改革方面。完善财政管理体制,通过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改革,推进各项税制改革,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改革,完善财政管理体制,提高自治区宏观调控能力和基层财政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面。以政府机构改革为突破口,加快自治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步伐,推进政府机构改革进程,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力度,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快事业单位改革步伐,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构建服务型政府。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面临国民政府遗留下来的通货膨胀问题,全国性物价波动情况严重。自治区人民政府有针对性地采取加强财政、金融管理,组织物资调配,打击囤积居奇,发展国营贸易等措施,稳定物价,保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的正常生活。随后,自治区发布一系列有关粮食、皮毛统购的命令和管理办法,物价进入基本稳定阶段。1954年,国营商业在市场上占据绝对优势,私营商业逐步被取代,国家出台对国营商业商品牌价的分工管理制度,国家统一掌握全国市场物价。1956年,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城市商业除小规模的自由市场外,均由国营商店独家经营,商品流通体制基本上形成国营商业单一渠道,实行统购包销、统一分配、计划调拨,形成高度集中地计划经济和社会主义统一市场。国民经济“大跃进”时期,国家发布《关于市场物价分级管理的规定》,由国家和地方共同管理粮食、棉花、油料、生猪、木材等商品的价格。
1960年,自治区颁发《关于物价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明确自治区、盟市和旗县管理权限,市场物价相对稳定。1961~1963年,国民经济运行出现暂时困难,消费品供不应求,物价大幅上涨。1964~1965年,随着国民经济困难时期的结束,多数高价商品恢复平价供应,生活必需品价格得到稳定。
“文化大革命”时期,国家命令所有不合理的价格和地区差价、城乡差价及各项收费标准不得自行降低,各级物价机构被撤销,物价长期处于冻结状态。1973年,中断七年的全国物价工作座谈会重新召开,统筹安排主要农产品价格,其他一般商品价格、地区性商品价格和集市贸易价格等由地方根据党中央的政策和有关规定分级管理。1974~1978年,党中央一级的物价管理权力比较集中,管理种类比较多,价格变动的灵活性比较小,市场物价相对平稳。
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国家对物价管理权限划分进行改革,国家下放物价管理权限,允许国家定价、国家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定价和集贸市场价格等多种价格形式并存,自治区恢复成立物价局,物价工作开始步入正轨,价格调控管理和价格服务的措施也逐步完善,集中管理的价格管理模式被突破。在这一时期,自治区调整主要农副产品收购价格、主要副食品及其制品销售价格和煤炭出厂价格,放开小商品和部分农产品价格,有重点地调整部分重工业品出厂价格、交通运输价格和轻纺工业品价格。1985年,国家放开大部分农产品价格和部分工业消费品价格,工业生产资料价格实行“双轨制”,工农业品比价和工业品内部比价关系逐步理顺。1986年,自治区规定除国家统一价格的商品外,其他商品均由市场自行调节价格。1987年,自治区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形式相结合的价格管理制度,规定出售商品实行明码标价。
1992年,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深化物价改革,放开价格,建立市场形成价格机制和管理体制,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物价调控和管理形式。自治区下放商品价格管理权限,除国家管理和自治区直接或间接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外,其他商品和服务价格均由盟市、旗县物价部门管理。1993年,国务院决定放开粮食购销价格,除对主要粮食品种实行收购保护价外,其余价格全部放开,政府管理价格的力度相对减弱,同时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连续攀升的势头。
中国共产党十五大以后,物价工作的重点转向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价格体制为目标,转换价格形成机制,加强价格法制建设,实施依法治价,为经济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提供良好的价格服务。1998年,国家逐步完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价格的制定符合经济价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价工作开始由过去单纯的“定价、调价、管价”向“定规则、当裁判、搞服务”转变。
进入2000年以来,自治区出台《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定价目录》,明确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加强价格法制建设,完善价格法规体系,健全价格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强政府专业队伍的行政监督检查,把物价的监督检查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全面推进价格依法行政工作,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自治区放开除垄断性、公益性与带有强制性的收费以外的大部分竞争性服务收费,建立收费调控体系和约束机制,实行定调收费标准公开听证制度,加快交通运输和邮电通信以及公房租金政府定价的改革步伐,建立对垄断行业价格的约束机制,逐步改革医疗、教育等公用事业价格。2007~2009年,自治区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速加快,加大调控力度,实施价格临时干预措施,制定具体的调控办法,加强价格监测和分析工作。
2010年,由于自治区价格总水平呈加速上升趋势,政府实施价格临时补贴政策,做好农副产品生产和供应工作,规范粮食经营秩序,全力保证生活必需品的运输畅通,加强价格监管。
概述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成立于1947年5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最早的少数民族自治区。截至2010年,设9个市、3个盟、101个旗县市区。自治区位于中国的北部边疆,由东北向西南倾斜,呈狭长形,东西直线距离2400余公里,南北直线距离1700余公里。地理位置独特,靠近京津,跨越东北、华北、西北三北,与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山西、陕西、宁夏、甘肃八省区毗邻。北部与俄罗斯和蒙古交界,国境线长4221公里。自治区土地总面积118.3万平方公里,占全国土地面积的12.3%,是中国第三大省区。自治区总人口2470.6万人,其中蒙古族422.6万人,占17.1%;其他少数民族83万人,占3.4%;人口密度20.9人/平方公里,仅为全国人口密度的15%。
自治区经济社会经历解放初、“文化大革命”前后、改革开放、深化改革开放等阶段,自治区各族人民在党中央的领导下,艰苦奋斗实现经济发展以农牧业为中心向农牧业、工业、服务业三大产业协调发展伟大转变;实现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历史性转变;经济、社会、财政、行政等各项改革事业稳步推进;价格法制、经济法制日趋完善;价格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投融资机制、市场机制,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与决策机制日益完善,经济社会蓬勃发展。自治区成立前,经济社会发展落后,农牧业发展缓慢。民国36年(1947年),自治区粮食产量为18.45亿公斤,平均亩产量38.5公斤,大小牲畜828万头(只),农业总产值4.7亿元;工业发展较晚,基础薄弱,工业总产值只有0.54亿元,占工农业总产值的8.6%;交通闭塞,商业发展缓慢,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仅0.8亿元;人民生活贫困,90%以上的牧民是文盲,各种疾病发病率都很高。自治区成立后,经济社会开始恢复和发展。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自治区及时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推行改革开放,完善经济体制,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经济发展进入历史最好时期。1988年,提前两年实现国民生产总值比1980年翻一番的第一步战略目标。1995年,又提前五年实现比1980年翻两番的第二步战略目标。
特别是“十一五”规划以来,自治区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开创新的局面。
一
经济“恢复”时期,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推行社会主义民主改革,创造性地制定和推行一系列符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的政策。在农村实行土地改革,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在牧区实行“牧场公有、放牧自由、不分不斗、不划阶级、牧主和牧工两利”的“三不两利”政策,废除王公贵族的一切特权;在城镇没收官僚资本,解放生产力,社会生产得到迅速的恢复和发展,在五年“恢复”时期,自治区工农业总产值、粮食产量、牲畜头数分别增长1.2倍、88.9%和72.2%。
1954年3月6日,在自治区政府财政经济计划委员会内设立专管计划工作的计划局,并于1954年6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计划委员会,主要负责编制自治区国民经济发展的年度计划草案和五年计划草案,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并根据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拟定计划方法、审批程序及有关计划的规章制度。
“一五”计划,由于比较重视计划的综合平衡,执行情况良好。自治区经济在“一五”计划期间有发展,许多指标都提前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总值由1952年的12.16亿元增加到1957年的21.27亿元,年均增长14.1%;农业总产值由8.64亿元增加到11.29亿元,年均增长9.6%;工业总产值由0.99亿元增加到3.8亿元,年均增长31.2%。
自治区计划委员会根据中国共产党八大精神和国务院下达的控制指标,编制《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国民经济第二个五年(1958~1962年)计划的初步建议(草案)》,这个建议草案比较符合实际情况。因受“左”倾错误的影响,经历“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编制的1958~1960年三个年度计划都盲目追求高指标、高积累,严重脱离实际。受“大跃进”和严重自然灾害的影响,自治区经济受到挫折和损失,各项主要指标都没有完成计划。五年自治区生产总值下降27.3%,年均递减1.8%,大幅度的慢于“一五”时期年均递增14.1%的发展速度。片面强调发展工业,而农业生产大幅度下降,造成国民经济比例关系失调。国民收入分配中积累率过高,人民生活水平明显下降。
1960年冬,按照党中央的指示,开始纠正农村工作中的左倾错误。1961~1965年,调整农村的生产关系,恢复农业生产。同时,压缩基本建设战线,停建和缓建一大批基本建设项目;缩短重工业战线,降低重工业增长速度,关、停、并、转一大批工业企业;精简国家职工,压缩城镇人口,组织各行各业加强对农业的支援。从1963年起,自治区经济形势开始全面好转,克服自然灾害带来的困难,工农业生产发展,市场供应情况显著好转,财政收入增加,基本建设规模也与施工力量、材料供应相适应。1965年,自治区完成国家安排的各项调整任务,经济社会进入全面发展的新阶段。
1966~1975年,是第三个五年计划和第四个五年计划时期,正值“文化大革命”,社会动乱和左倾政策使经济计划工作遭到严重干扰和破坏,无法正常进行,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遭到严重挫折和损失。十年间,自治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4.1%,粮食产量年均增长2.1%,牧业年度牲畜总头数减少326.1万头(只),农牧业生产基本处于停滞状态。
1976~1978年的三个年度计划,还没有摆脱“左”倾思想的束缚,制定的奋斗目标和计划指标基本上脱离自治区实际,经济虽有一定发展,但主要计划指标没有完成。工业全员劳动生产率由6177元/人下降到5833元/人。人民生活水平长期得不到提高,1978年,职工平均工资为712元,比1965年还少16元;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基本没有增加。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牧区和半农半牧区被乱开垦的草牧场达93万公顷,造成严重后果。
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自治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拨乱反正,转移工作重点,在工农业生产、商品流通、计划财政等各个领域推进改革。农牧业方面,在农区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牧区创造性地实行“草畜双承包”责任制,并于1980年提出“以牧为主,农牧结合,多种经营”的方针。
1982年,完善为“林牧为主,多种经营”,极大解放农村牧区生产力,使自治区农牧业生产走向良性循环;工业方面,根据地域辽阔、地处边疆、资源丰富的实际,提出优先发展交通运输和邮电通信、加快能源和原材料工业的发展思路,使自治区成为国家重要的能源原材料基地。价格改革和流通体制改革使市场迅速走向繁荣活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快速增长。自治区政府对计划管理体制进行初步改革:逐步实行以中长期计划为重点的计划体系,把科技计划、经济计划和社会计划结合起来,把编制国民经济计划改为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三种管理形式;运用价格、税收、信贷、工资、奖励、财政补贴等经济杠杆和经济政策指导经济活动。
自治区计划委员会对“五五”计划后两年的指标进行调整,编制完成并组织实施《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六个五年(1981~1985年)计划》。这一时期各项计划执行的结果表明,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项事业取得成绩。自治区生产总值由1978年的58亿元增加到1985年的163.8亿元,年均增长11.8%;人均自治区生产总值由1978年相当于全国的84.5%,上升到1985年的94.6%,同全国发展水平的差距明显缩小;城镇居民均可支配收入由301元增加到666元,年均增长12%;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由131元增加到400元,年均增长17.3%。
自治区计划委员会编制完成并组织实施《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1986~1990年)计划》。“七五”时期,加快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步伐,1990年自治区生产总值达到319.3亿元,年均增长7%;城镇居民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155元,年均增长11.6%;农牧民人均纯收入达到647元,年均增长10.1%。
1992年,中国共产党十四大明确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各项改革进入攻坚阶段。自治区计委在编制完成《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八个五年(1991~1995年)计划》的基础上,及时对“八五”计划进行调整,自治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入发展的新阶段。农村牧区社会化服务体系健全,农牧业产业化开始启动。企业改革步步深入,企业从放权让利到“三改一加强”,从搞活国有企业到抓大放小、扶优扶强,从承包经营责任制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流通领域改革深化,大部分商品价格放开。加强横向联系,扩大对外开放。建立宏观经济调控体系,调整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的范围。从计划执行结果看,“八五”期间自治区经济社会实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自治区生产总值由1990年的319.3亿元增加到1995年的857.1亿元,年均增长10.3%;城镇居民均可支配收入由1155元增加到2846元,翻一番还多;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增加一倍,达到1300元。
根据中国共产党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自治区计委编制完成《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第九个五年计划及2010年远景规划》,提出“九五”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完成基本实现小康和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两大历史性任务。围绕这一总体目标,提出实现两个提高,即提高财政收入水平和城乡人民生活水平,并强调要加强农牧业基础地位、发展四大支柱产业和三大优势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实施科教兴区战略、发展社会事业、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等工作重点。从计划执行结果看,经济社会发展取得较好的效果。自治区生产总值由1995年的857.1亿元增加到2000年的1539.1亿元,年均增长11.1%;财政总收入由43.7亿元增加到110.7亿元,年均增长20.4%;城镇居民均可支配收入由2845.7元增加到5129.1元,年均增长12.5%;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由1300元增加到2038元,年均增长9.4%。
根据中国共产党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提出的一条“主线”(结构调整)、“两个转变”(思想观念、增长方式)、“三大动力”(改革、开放、科技进步)、“两项”建设(生态、基础设施)、“三化”互动(农牧业产业化、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思路,自治区计委编制完成并组织实施“十五”计划和各项专题规划,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起到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这一时期,计委又增加价格和改革工作,并更名为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法制建设不断加强,形成一个较为完善的市场价格法律法规体系。各项改革推进,实现由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本性转变,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并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迈出重要步伐。从计划执行结果看,“十五”计划确定的大部分目标提前超额完成,经济发展进入快速增长期。五年间,自治区经济增长速度一直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自治区生产总值由2000年的1539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3905亿元,年均增长15.4%;财政总收入由110.7亿元增加到335亿元,年均增长17.9%;固定资产投资由430.4亿元增加到2687.8亿元,年均增长44.3%;城镇居民均可支配收入由5129元增加到9137元,年均实际增长10.5%;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由2038元增加到2989元,年均实际增长5.1%。
根据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自治区发改委编制完成《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2006~2010年)规划》。这一时期,自治区各行业紧紧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战略的机遇,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推进各项改革,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各项经济指标都达到或超过预期。自治区生产总值由2005年的3905亿元增加到2010年的11655亿元,年均增长29.4%,超过“十一五”规划目标4.6个百分点,经济总量位居全国第15位;人均地区生产总值由16285元增加到47347元,年均增长23.8%,上升到全国第六位;地方财政总收入由4787亿元增加到17381亿元,年均增长294%,超过规划目标22.1个百分点;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2687.8亿元增加到8971.6亿元,年均增长27.3%,超过规划目标9.3个百分点,累计完成近3万亿元,接近自治区成立至“十五”期末累计投资的3倍;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由1358.1亿元增加到3384亿元,年均增长20%,超过规划目标4个百分点;城镇居民均可支配收入由9137元提高到17698元,年均增长11.1%;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由2989元提高到5530元,年均增长9.8%。同时,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国有企业改革、财政体制改革、投融资体制改革取得进展,金融领域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启动实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国家实施相对宽松的经济政策,随后全国进入有计划地发展国民经济的时期,形成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国家提出“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相结合,以计划调节为主”的方针,第一次使市场调节在经济体制中取得一席之地。中国共产党十四大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这一目标,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具体化、系统化,从此经济体制改革进入新的阶段。进入21世纪以来,国家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农村牧区改革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自治区实施相对宽松的农村牧区经济政策,在牧区实行“三不、两利、稳长宽”的经济政策,农牧业经济得到相应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自治区在全国较早推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牧区打破“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一大二公”体制,把人、畜、草和责、权、利有机地统一起来,实行“草场公有,承包经营,牲畜作价,户有户养”的草畜双承包责任制。农村开始迈向商品经济发展阶段,乡镇企业得到快速发展,农畜产品加工企业不断涌现,农村牧区产业结构不断优化,为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创造必要的前提条件,奠定初步的物质基础。随着农牧业产业化的发展,自治区各地出现公司加农户、基地加农户、协会加农户等相对松散的组织形式,也出现企业与农牧户半紧密型的组织形式,与之相适应的农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及各种类型的社会化服务组织都有发展,农畜产品加工业的规模、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也有提升。
进入新世纪以来,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和市场化加快。农牧民作为投资主体、经营主体和市场主体的地位得到确立;自治区规范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完善承包制度;农村牧区专业化分工不断深化。与此同时,在自治区范围内全面实施税费改革,落实取消和减免涉农税收的各项政策,取消包括国有农牧场在内的全部农牧业税,提前实现农牧民从事农牧业生产的零税负。通过加大农村牧区综合改革的力度,加快农牧业产业化步伐,完善农牧业科技综合服务体系,拓展农牧民致富途径,推进自治区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
小城镇改革方面。1996年,自治区选择部分小城镇进行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制定促进小城镇改革和建设的政策,指导自治区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取得成果。1999年,为适应小城镇改革发展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将试点工作与国务院体改办中国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工作相衔接,把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重心转到促进重点镇改革发展上。2005年,自治区把城镇化、工业化和农牧业产业化提到引领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战略高度,把小城镇协调发展纳入到自治区城镇化整个系统中统筹考虑。
国有企业改革方面。“一五”期间,自治区按照国家统一计划转入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基本完成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主体的工业体制基本建立。工业在国民经济“大跃进时期”经过大起大落之后,按照党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调整工业与农业、重工业与轻工业、积累与消费、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的重要比例关系,使得自治区国民经济的比例协调。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有企业探索“放权让利”改革,将资金支配、物资采购、奖励分配等权力下放给企业。企业内部实行分级分权管理,鼓励开展“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的发展模式,自治区对国有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1992年,国家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选择部分企业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通过对企业资产组织结构的优化,形成更具规模的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在此次改革过程中,私营企业进入流通领域并成为主力。
进入新世纪以来,自治区从推进国有企业产权结构多元化、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企业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入手,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和市场竞争力。2010年,国有企业改革重组步伐加快,深入建设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劣势企业退出工作。
社会事业体制改革方面。改革开放初期,自治区在农村牧区实行“大包干”式的分配体制,这一政策最终以取消农业税和集体提留结束;企业实行承包责任制和计件工资,鼓励职工入股参股,允许资本分配,现代企业制度基本建立;科研院所鼓励技术专利参与分配,实行多劳多得。自治区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对卫生体制中的公费医疗进行尝试性改革。城镇住房制度实行实物福利分房制度,职工的住房由国家投资兴建,按福利分配给职工居住。
进入2000年以来,自治区加强对个人社会保障体制的改革。成立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推进各项卫生体制工作的改革进程。自治区建立纵横有序的医疗预防体系,建成以旗县医疗卫生机构为技术指导中心,以苏木乡镇卫生院为枢纽,以嘎查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牧区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卫生院管理由创建文明卫生院活动到分级管理评审,走向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在住房保障方面,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步伐,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不再安排住房建设补助资金和福利住房建设计划。
“十一五”规划期间,有序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教育体制改革,文化体制改革取得进展,健全劳动就业体制机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社会事业改革,并取得成效。
财政体制改革方面。完善财政管理体制,通过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改革,推进各项税制改革,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改革,完善财政管理体制,提高自治区宏观调控能力和基层财政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面。以政府机构改革为突破口,加快自治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步伐,推进政府机构改革进程,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力度,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快事业单位改革步伐,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构建服务型政府。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面临国民政府遗留下来的通货膨胀问题,全国性物价波动情况严重。自治区人民政府有针对性地采取加强财政、金融管理,组织物资调配,打击囤积居奇,发展国营贸易等措施,稳定物价,保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的正常生活。随后,自治区发布一系列有关粮食、皮毛统购的命令和管理办法,物价进入基本稳定阶段。1954年,国营商业在市场上占据绝对优势,私营商业逐步被取代,国家出台对国营商业商品牌价的分工管理制度,国家统一掌握全国市场物价。1956年,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城市商业除小规模的自由市场外,均由国营商店独家经营,商品流通体制基本上形成国营商业单一渠道,实行统购包销、统一分配、计划调拨,形成高度集中地计划经济和社会主义统一市场。国民经济“大跃进”时期,国家发布《关于市场物价分级管理的规定》,由国家和地方共同管理粮食、棉花、油料、生猪、木材等商品的价格。
1960年,自治区颁发《关于物价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明确自治区、盟市和旗县管理权限,市场物价相对稳定。1961~1963年,国民经济运行出现暂时困难,消费品供不应求,物价大幅上涨。1964~1965年,随着国民经济困难时期的结束,多数高价商品恢复平价供应,生活必需品价格得到稳定。
“文化大革命”时期,国家命令所有不合理的价格和地区差价、城乡差价及各项收费标准不得自行降低,各级物价机构被撤销,物价长期处于冻结状态。1973年,中断七年的全国物价工作座谈会重新召开,统筹安排主要农产品价格,其他一般商品价格、地区性商品价格和集市贸易价格等由地方根据党中央的政策和有关规定分级管理。1974~1978年,党中央一级的物价管理权力比较集中,管理种类比较多,价格变动的灵活性比较小,市场物价相对平稳。
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国家对物价管理权限划分进行改革,国家下放物价管理权限,允许国家定价、国家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定价和集贸市场价格等多种价格形式并存,自治区恢复成立物价局,物价工作开始步入正轨,价格调控管理和价格服务的措施也逐步完善,集中管理的价格管理模式被突破。在这一时期,自治区调整主要农副产品收购价格、主要副食品及其制品销售价格和煤炭出厂价格,放开小商品和部分农产品价格,有重点地调整部分重工业品出厂价格、交通运输价格和轻纺工业品价格。1985年,国家放开大部分农产品价格和部分工业消费品价格,工业生产资料价格实行“双轨制”,工农业品比价和工业品内部比价关系逐步理顺。1986年,自治区规定除国家统一价格的商品外,其他商品均由市场自行调节价格。1987年,自治区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形式相结合的价格管理制度,规定出售商品实行明码标价。
1992年,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深化物价改革,放开价格,建立市场形成价格机制和管理体制,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物价调控和管理形式。自治区下放商品价格管理权限,除国家管理和自治区直接或间接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外,其他商品和服务价格均由盟市、旗县物价部门管理。1993年,国务院决定放开粮食购销价格,除对主要粮食品种实行收购保护价外,其余价格全部放开,政府管理价格的力度相对减弱,同时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连续攀升的势头。
中国共产党十五大以后,物价工作的重点转向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价格体制为目标,转换价格形成机制,加强价格法制建设,实施依法治价,为经济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提供良好的价格服务。1998年,国家逐步完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价格的制定符合经济价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价工作开始由过去单纯的“定价、调价、管价”向“定规则、当裁判、搞服务”转变。
进入2000年以来,自治区出台《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定价目录》,明确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加强价格法制建设,完善价格法规体系,健全价格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强政府专业队伍的行政监督检查,把物价的监督检查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全面推进价格依法行政工作,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自治区放开除垄断性、公益性与带有强制性的收费以外的大部分竞争性服务收费,建立收费调控体系和约束机制,实行定调收费标准公开听证制度,加快交通运输和邮电通信以及公房租金政府定价的改革步伐,建立对垄断行业价格的约束机制,逐步改革医疗、教育等公用事业价格。2007~2009年,自治区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速加快,加大调控力度,实施价格临时干预措施,制定具体的调控办法,加强价格监测和分析工作。
2010年,由于自治区价格总水平呈加速上升趋势,政府实施价格临时补贴政策,做好农副产品生产和供应工作,规范粮食经营秩序,全力保证生活必需品的运输畅通,加强价格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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