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述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位于我国北部边疆,是全国最先成立的省级民族自治区。北与蒙古国和俄罗斯联邦交界,东邻黑龙江、吉林、辽宁,南界山西、河北,西连陕西、甘肃、宁夏,是全国五大牧区之一。对外拥有通向俄罗斯及东欧的最大陆路口岸满洲里和通往蒙古国的主要通道二连口岸,对内联结东北、华北、西北三大经济区,具有发展经贸的地缘优势和丰厚的资源条件。但在历史上,由于历代封建王朝,屡行“边禁”和抑商政策,使内蒙古地区与内地隔绝,商品交换长期限于王公贵族与封建王朝之间的“朝贡”往来和官办“马市”等以物易物的原始状态。直到清朝康熙年间,随清廷西征的需要和“边禁”的逐渐放宽,始允许山西、河北等内地商贩随军进入蒙古地区,从事流动贸易。在清朝中后期,逐渐发展形成了遍及内外蒙古广大牧区农村和城镇的旅蒙商旅。地处偏远封闭的蒙古地区开始出现了较大范围的商业活动,扩大了民族间的商品交换,沟通了与内地的物资交流和经济交往,带动了当地手工业、交通运输业和饮食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了农村牧区和集镇市场的形成。自鸦片战争以后,内蒙古地区屡遭俄、日等帝国主义的掠夺,特别是“九·一八”和“七·七”事变以后,长期遭受日本帝国主义的统治和压榨,又几经内外事变和多年战乱,物资交流受阻,商业活动呆滞,曾在蒙古地区活跃兴盛了约300年的旅蒙商,也日渐衰败。到抗日战争胜利前夕,广大牧区和农村又陷于商路荒废,商旅绝迹的困境。城镇商业也因时局不稳,市场萧条,而每况愈下。
抗日战争胜利后,内蒙古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开展民族自治运动,并于1946年初,创办了第一家公营的内蒙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后改为贸易公司)。首先在已获解放的锡林郭勒盟和察哈尔盟一带的农村牧区,以公平合理的价格,收购农牧民急需出售的农畜土特产品,组织供应农牧民急需的生产和生活用品,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帮助群众恢复生产,安定生活。1947年5月,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成立后,公营商业逐渐扩展到兴安、哲里木、呼伦贝尔等盟的农村牧区和城镇。在内蒙古商业史上开创了买卖公平合理,全心全意为少数民族服务的民族贸易,受到各族人民的欢迎和信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国家的统一政策和部署下,自治区在原有公营商业的基础上,迅速建立发展了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商业,逐步形成以国合商业为主体的城乡统一市场,成为全国商品流通网络的组成部分,扩大了与全国各地的物资交流和商贸往来,繁荣活跃了自治区的经济,改变了内蒙古地区长期与内地隔绝,流通闭塞商贸落后的历史。国合商业的建立与发展,在计划经济时期,对稳定市场物价,恢复国民经济,完成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支援国家有计划的经济建设,以及在经济困难时期和“文化大革命”期间,克服困难,坚守岗位,保障城乡各族人民基本生活需要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重要作用,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引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行改革开放,全区国营、集体和个体商业全面发展,逐渐形成了多种经济成分、多条流通渠道、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开放式流通体制。内蒙古的商业跨入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时期,内外经贸交流更加活跃,市场繁荣,商品充裕,牧区和城乡市场,都呈现出一派从未有过的欣欣向荣景象。自治区成立的近半个世纪中,在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光辉照耀下,内蒙古的商业已经摆脱了偏远闭塞的历史束缚,跻身于全国商业前进的行列,同内地一起迈上向现代化发展的道路。
一
内蒙古商业发展的历史,从元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经历了约700余年。元代以前的辽金时期,曾在今赤峰市所辖的巴林左旗南的波罗城、喀喇沁旗南的大林故城和宁城县的大明城等地,建立过都城和京府①,城镇商业已具初貌。辽代建于巴林左旗南的上京临潢府,曾有4.7万多户,南城南当横街,辽初已有楼阁对立,下列市肆,以布作交易媒介,以后改用铜钱等②。元统一中原前,为了鼓励商贸交流,成吉思汗曾传谕蒙古诸王,派遣商队前往中原和中亚波斯等地进行贸易,并在主要通道设置卫士,保护各国商客和货物的安全。元统一中原后,世祖中统元年(1260年)发行了以钱文为标志,有固定票面金额的中统元宝交钞纸币,共分10等,面额从10文到两贯。并规定了与金银的比价,钞币2贯等于银1两,15贯等于金1两,钞币持有者可按法定比价兑换金银。中统元宝交钞是当时全国统一的法定货币,流通时间和地域不限,商业交易和纳税,一律行用钞币③,是世界上最早发行的正规纸币。钞币的发行,表明元代商业的发展。元朝政府为了鼓励通商,不断减轻商税,民间贸易商税,一般为三十取一。世祖至元二十年(1283年),上都的商税为六十取一(1256年,宪宗六年曾在今锡林郭勒盟五一牧场处建立开平府,后改元上都,1358年毁于战火)。内地商人到上都经商,政府还给予免税待遇,从而吸引了中原、中亚以及欧洲的商人。上都商业因此非常繁荣④。但到了元代中后期,由于多年长途征战,军需兵力耗费巨大,财力拮据,滥发钞币,导致货币贬值,物价飞涨。到世祖至元二十三年(1286年),中统元宝交钞的流通数量约相当于中统元年发钞额的147倍,20多年间,物价上涨了几十倍。至元二十四年发行了至元通行宝钞。武宗至大二年(1309年)又发行了至大银钞,顺帝至正十年(1350年)改发新中统元宝交钞,废旧换新,货币贬值90%。元代末期,每天印造大量钞币,需船载车装运往各地⑤。钞币贬值如同废纸,蒙古地区民间交换又行以物易物。
明代初期,中原与蒙古的战事仍在继续。明廷为了防范蒙古领主,采取了政治分治,军事征讨,经济封锁和软硬兼施的抚驭羁縻政策。对于已臣服的蒙古领主册封为王,保留领主制度,并设蒙古卫所,由蒙古领主充任长官。同时允许定期朝贡,以示修好。对于继续对抗明廷的蒙古各部,则派兵征讨。对于内地商民则严禁出边进入蒙地进行商贸活动。对于蒙古领主进京朝贡,明廷也有限制。最初规定:“于每年冬季农隙之时,遣使来朝,不得过三四十人”。后又规定“使臣往来只可一二岁一次,所遣使止百十人”。蒙古朝贡使团每次进京,均带有马驼牲畜、贵重毛皮、土产珍品等大批贡品。明廷接纳贡品后,回赐金银、布帛、绸缎、衣帽、茶货等物,并允许朝贡使团在京住所与官府商民进行3~5天的贸易,称为“贡市”。定期朝贡,是蒙古领主与明廷的礼仪往来,也是在当时条件下,蒙古王公贵族与明王朝之间进行物物交换的一种形式。蒙古领主为了换取更多的生活日用品和供王公贵族享乐的奢侈品,派出朝贡使团的次数和人员,都超过明廷的限制。据《明实录》载:自永乐元年至隆庆四年(1403~1570年)的160多年间,蒙古领主进京朝贡达800多次,仅贡马就有50多万匹,派出的使团少则几百人,多则三四千人。明廷为了笼络蒙古领主,回赐的赏银实物也往往超过了贡品的价值。特别是16世纪初,明廷为了利用蒙古牵制后金兴起,对蒙古朝贡使团的接待和赏赐更为宽厚。在京城设有专门接待贡使的“四夷馆”,贡使离京时,指派官员设宴欢送,除按贡品等级发给金银和实物外,并通过贡使馈赠领主大量珍贵礼品。同时,还令沿途驿所,为蒙古进京使团提供载运货物的车辆、驼马草料和廪给供应。明廷为此每年要付出几十万两甚至上百万两帑银。
蒙古朝贡使团,每次进京都带有庞大的商队,除贡品外,在朝贡往返途中,用马驼牛羊、绒毛皮货、土特产品,与沿途各镇商民换取布帛绸绢、粮茶针线等所需物品。明廷为了加强防范,安定边疆,在边塞各镇都驻扎重兵,所需大量粮草军需物资,主要依赖内地商贾运送供应。为保证边塞的军需,明廷还采取了以粮换盐的办法,鼓励内地商人向边塞驻军运送粮食草料,换取明廷发给的“盐引”,经营盐业运销,获取丰厚利润。随着蒙古朝贡使团往返频繁,山西、河北等内地商贩,也不断涌向边塞,逐渐在沿边地带自发形成了蒙汉互通有无的交易场所,屡屡“犯禁”,难以禁绝。迫使明廷于15世纪中叶以后,在大同、宣府、开源以及宁夏、甘肃等沿边各镇,先后开设了“马市”。
马市以马匹交易为主而得名,因由官方主办,亦称“官市”。开市有日,货物有禁,管理限制很严。通常每年开市一二次,每次15天,多者1个月,一般多在秋后7~10月进行。上市的货物,以牲畜皮毛、土产杂品、布帛绸绢、粮食茶货为多。交易场所由官方指定,入市货物由官吏监督,并有军队驻守,兵器、铜铁等物严禁入市交易。上市的马匹,由官方优先选定,按官价收购,余者方可与商民成交。对开设马市,明廷与蒙古领主订有条规协议,开市期间,双方都派有官员兵丁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称为“守市”。马市结束后,对蒙古守市人员市束部落遵守条规成绩显著者,由明廷叙赏,发给赏银和实物;对明廷守市官兵,每年量赏一次,三年总叙市升一级。如蒙古领主违犯条规,明廷则关闭马市,封锁边塞。市16世纪中叶,土默特等部的蒙古领主向宁夏、甘肃、青海等地西移,距明廷指定的马市较远,为了方便迎佛建寺等所需物资的交换,明廷在长城以西每年临时开市一次,因其规模小于一般马市,称为“小市”。
开设马市,使边塞商民互通有无的往来,有了合法的固定交易场所,是明代蒙汉贸易的发展进步。但是由于官办马市限制严、时间短,不能满足蒙汉民间物资交换的需要,马市结束以后,民间的交易仍继续不断。随着马市的开放,民间的私市贸易也日益繁盛,参与贸易的商民和物品不断增多,交易数额大大超过了官办的马市。除蒙古王公牧户和汉族商民外,有些边塞驻军也参与了交易,明廷严禁入市的铁具、兵器等,也通过私市流入了蒙古地区。为了笼络安抚蒙古各部领主,适应蒙汉双方扩大互补贸易的需要,遂于嘉靖三十年(1511年),开放马市的同时,建立不定期的“民市”。明万历元年(1573年)以后,又在土默特、鄂尔多斯的一些地方和宣府、大同、陕北、宁夏、甘肃等边镇总督巡抚各管辖境内,设立定期民市,于每月15日后允许民间集中进行1~2天的交易,称为“月市”。并于万历二年明令“开禁”,允许铁锅、铁制农具入市交易。17世纪初,明廷又在辽阳、厝安堡设立了随来随市的“木市”,开放了蒙地木材与内地的交流。民市的开放,进一步活跃了边塞贸易,方便了沿边蒙汉商民市间互通有无的需要。也吸引了中原和江南等地众多商贾,扩大了物资交流。绸缎、布帛、棉花、粮谷、茶糖、锅釜、农具、针线、梳篦与马羊牛驼、皮毛鬃尾、盐碱药材,百货聚集,南北交流,互补共济,各得其所。边塞贸易的繁荣,带动了蒙古沿边地区麦谷豆黍、瓜茄葱韭等种植业和皮裘、毛毡、木材、盐碱加工等手工业的发展,也促进了边塞各镇的城市商业。明万历年间,归化(今呼和浩特市旧城)、大同、宣府、张家口等城市,先后形成了商贾聚集市肆林立的边塞商埠。
明代从伴随朝贡往来而开设马市,进而开放民市,放开了边塞地区的民间贸易,经历了约200余年。在蒙古地区还处于割据和被封锁的年代,对于沟通蒙汉之间的物资交流,满足双方各自的需要,起到了一定的历史作用。但交易场所始终局限在蒙古地区的边沿地带,交易的时间、对象和允许入市的货物,也都有所限制。蒙古腹地的广阔牧区,商贾难寻,交换无门,广大牧民仍长期处于“炊无釜,衣无帛”的困境。
清廷为了加强对蒙古诸部的笼络牵制,早在入关前,就采取了满蒙联姻联合抗明的策略。太宗天聪五年(1631年)7月,在六部内都设置了蒙古承政员,太宗崇德元年(1636年),专门设立了蒙古衙门,为了争取漠南蒙古土默特部,皇太极于崇德二年特令满洲贵族大臣率领商队,携带大批绸缎茶布等物,到归化城进行贸易。次年6月,又将蒙古衙门改为理藩院,专门掌管蒙古诸部的事务。1644年,清廷入关后,初期对朝贡往来、民间贸易和“边禁”政策,基本上仍沿袭了明代的旧制。继续“禁止民人出边”、“禁止蒙汉通婚”,“禁止蒙古人越旗放牧、耕种”,民间贸易仍限于边塞地区。对于蒙古诸部进京朝贡,清廷起初限定“三年一贡”,“使团人数百数十人为限”。后经蒙古各部恳请,清廷允诺“岁岁来朝”,一年一贡。入贡商队多在三五百人,有时多至千人。进贡时,清朝皇帝一般都要召见使臣,并由礼部款待,回赐金银、彩缎、衣物,有时为了表示亲近,还向朝贡王公赠送清廷的御用点心“克食”和瓷器及玻璃、珐琅制品等。为了接待进京使团,清廷在京城御河西岸专设了里馆,在德胜门外设立了外馆。里馆和外馆附近,商铺众多,各货齐备,便于使团贡后进行贸易。贡后贸易分为官市与商市,官市由礼部告示地方官吏以清廷拨给的库银和绸锻、布匹、茶货等物,与使团交换所需物品;商市则由清政府招集富商大贾与使团商队进行互市贸易。清代的贡后贸易,是明代贡市的继续,但规模和时限超过了明代。
随着漠南漠北蒙古各部陆续归附清廷,进京使团增多,所带商队也越来越大。厄鲁特等部进京使团一年不止一次,商队有时多达数千人,沿途经常发生扰民和与地方的纠纷事件。为此,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曾敕令进京使团不得超过200人,并规定除厄鲁特等四大台吉的商队可入京贸易外,其他各小台吉的商队,一律限定在归化、张家口等边镇进行贸易,不准入京。但蒙古各部出于互通有无的需要,虽然不能入京,派出的商队仍未减少,从而使沿边各镇逐渐成为蒙汉集中进行互市贸易的地方。蒙古王公富牧经常约集商队进入边镇,内地商贾也蜂拥而至,开店设点,招揽生意,以其所有易其所需,南来北往,交易繁忙。固定边镇市场的形成与繁荣,逐渐取代了明代限定榷场和时限的官办马市,扩大了边塞地区的民市贸易,入市交易的货物范围,也进一步放宽。对马匹交易,清廷入关初期,为了防范马匹落入反清义军手中,曾对蒙古驼马贸易实行严格限制。顺治七年(1650年)明确规定:凡章京(清代官名)以下,披甲兵以上,若无驼马,每次只许购买一匹,商贩及不属披甲者一概不准购买,违者以“贼律”问罪。为了解决军需良马,清廷针对蒙古民族对茶的需求,沿用了明代末期以茶易马的茶马互市。商贩经营茶叶,必须向清廷官府请领茶引,征课后方可凭引经销贩运,并在限定的互市地点换购马匹。后因军马需要增多,康熙十三年(1674年),开始逐渐放松对驼马贸易的限制,允许自由交易,甚至蒙古驼马进张家口、杀虎口的课税也予免除。
二
边塞城镇贸易的发展,为沟通蒙汉互通有无的民间交往,提供了方便。山西、河北、东北等邻近地区的商贩,也利用他们懂蒙语,通蒙俗,熟悉蒙古民族生产生活需要的有利条件,常常渗入到蒙古地区进行走私贩运。康熙三十年(1691年),平定葛尔丹时,为了解决征讨途中的军需供应,曾携带部分汉族商贩随军贩运军粮军马等军供物资,允许随军商贩以绸缎、布帛、烟茶与沿途蒙民交换马匹、皮张等物。在蒙古辽阔的牧区,开始出现了进行流动贸易的商贩。同年秋,康熙在多伦诺尔(今多伦县)召见49旗蒙古王公会盟时,蒙古王公和上层喇嘛请求清廷放宽对蒙古经济交往的限制,允许中原内地商贩进入蒙古地区进行贸易,满足广大牧民对日用物品的需求。康熙始允诺让内地商贩出长城进入蒙古地区从事贸易活动,从而产生了大批出塞做草地生意的旅蒙商。
清廷起初对旅蒙商控制很严,出塞必须请领票照(俗称龙票)限期一年返回。请领票照,必须注明商号名称、掌柜姓名、赴蒙人数、货物品种数量、经商地点及入蒙和返回日期等。并明确规定:不准在蒙地建筑固定店铺,不准携带家眷留居,不准与蒙女结婚,不准进入限定以外的蒙旗等等。同时敕谕驻蒙的都统大臣和蒙旗王公进行监察,对违犯上述规定的旅蒙商人,要处以罚金,没收货物,驱出蒙境。对包庇隐匿无照旅蒙商的蒙旗王公官吏,也要一并查处。
到了康熙后期至乾隆年间,随着清廷统治的稳固和边关的安定,“边禁”逐渐放宽。乾隆八年(1743年),清廷曾密谕边口官兵“若有贫民出口者,门上不必拦阻,即时放出”。乾隆十一年,鉴于口内连年歉收,内地破产农民、手工匠人、商贩不断走西口(指杀虎口以西),出东口(指张家口以东的喜峰口、古北口一带)、下关东(出山海关外),涌向塞外逃荒谋生,要求出边迁居者日益增多。清廷为了减轻内地饥荒的压力和有利于加强对蒙古地区的统治,对自发流入蒙地的移民,采取了默许和鼓励的态度,实行所谓“借地养民”的政策,不再严加限制。对旅蒙商出塞的管理,也随之逐渐松弛。请领票照出边经商者越来越多,不仅有山西、河北、陕西、东北等邻近地区的商人,也有京、津、鲁、豫的富商大贾。乾隆中期已逐渐发展形成了遍及大漠南北的各路旅蒙商帮,完全取代了明清政府开设的贡市、马市和边塞民市的有限贸易,把商贸活动由沿边集镇扩展到了广阔的草原牧区。商路纵横,商旅如流,牛车驼队往来不断,每年有百万头(只)牲畜,几十万张各类皮张,数十万斤绒毛和大批药材、蘑菇等土特产品,通过旅蒙商人运销到山西、河北、东北、河南、山东和京津等地。同时,江浙的丝绸、河北的土布、湖北的砖茶、山西的生烟、以及京津等地的糖酒和火柴等日用商品,又通过旅蒙商人源源不断供应到蒙古各地。解决了蒙地畜牧产品长期无人收,生活用品无处买,牧民长途跋涉到边塞进行互市交换的困难。也解决了内地农业需要的耕役畜,工业需要的皮毛等原材料和城市居民肉食等的需求。旅蒙商的产生与发展,是蒙汉民族互通有无的客观需要,也是适应内地与塞外不断扩大物资交流,在经济上同济互补的必然趋势,在内蒙古的商贸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和作用。
旅蒙商在其发展过程中,针对蒙古地区以牧为主,经济单一,游牧分散,交通闭塞的特点,形成了不同于内地商业的经营方式和商路。他们多以流动贸易为主,自带牛车驼队,购销运输一揽子经营。清代中后期,有些旅蒙商虽然在沿边城市和牧区集镇建立了固定店铺,但仍以“出拨子”,派帐篷,下草地,赶庙会,串蒙古包,从事流动购销为主。他们经营的范围很广,既收购牲畜、皮毛、药材、蘑菇等牧区的特产,又供应棉布、绸缎、砖茶、生烟、白酒、红糖、火柴、针线等牧民生活必需品。有的还兼营运输、货栈、旅店、餐馆、手工作坊以至钱庄票号等,购销合一,多种经营。他们之间有地区行帮之别(如晋帮、直隶帮、京帮等),经营各有侧重,尚无明确的行业划分。他们的经营方法,多是以销换购,赊销放账,春放秋收,息利兼得,获利丰厚。他们以归化、包头、张家口、多伦、经棚(今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府所在地)、海拉尔等沿边城镇为基地,沿着古驿站、古盐道开辟了纵贯大漠南北的多条商路,穿越大草原,北上可远涉外蒙古(今蒙古国,下同)的大库伦(今乌兰巴托)、乌里雅苏台、科布多和恰克图(俗称买卖城);西行可达新疆的迪化(今乌鲁木齐)等地。近者几百里,远者数千里,往返少则三个月,多则半年以上,常年在外从事长途贩运。晋帮旅蒙商大盛魁曾炫耀:一年三百六十天,天天路上都有他们的骆驼队。
旅蒙商在长期经营中,积累了适应在草原牧区长途赶运活畜和运载各种货物的方法和经验。旅蒙商每年从外蒙古贩运活羊百万只。采取按羊只强弱分群,沿有水草的路线,拉开距离分群赶运,或清晨早走,午后慢行,或昼放夜行等办法,赶运数月,行程几千里,不掉膘,不死亡。他们每年向外蒙古运销砖茶3万多箱(每箱108市斤)、生烟两千多囤(每囤180包,每包旧秤10两),以及瓷器、木碗等大量日用商品,甚至每年冬季加工冷冻饺子,春节前运到外蒙古。装运时对不同商品分类包装,捆扎上驮,按驮分组,专人负责,运输数千里,沿途起卸上百次,坚持做到不损不坏。为了适应常年在外从事草地生意的需要,旅蒙商对所属员工建立了严格的培训和管理制度。各行帮的正式员工,均为本乡本土,一般不用外乡人。学徒进店,要求十二三岁,身体健康,能吃苦、会识字、懂礼貌,并有可靠店铺担保推荐。进店后,由老员工传授业务知识和从业要求。从打算盘、练写字、记账簿、学习少数民族语言开始,进而学习看牲畜的口齿膘度、皮毛的路分、各种商品的包装捆扎上驮等基本业务技术。学徒三年只供食宿,不发报酬。三年满徒始发给少数劳金,并派往草地进行实地考察锻炼,学习骑马、赶车,熟悉商路,了解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各种礼节。为了密切与蒙古民族的交往,还要穿蒙古袍子、靴子,取蒙古名字。进店满十年以后,根据其业务熟练程度和对商号的贡献大小,评定身股(即顶生意),成为商号的正式“伙友”,并按身股多少分配相应的职务,年终按比例分给红利。把员工的个人利益与商号的经营效益连在一起。同时,还规定所有在店员工(包括掌柜)一律不准携带家眷,不准兼营店外业务,不准以店接待个人的亲戚朋友,不准给财东掌柜送礼。甚至有的规定进店不满十年不准回乡探亲等一整套严格的店规。
草原牧区的庙会和每年夏末秋初的那达慕大会⑥,是蒙古民族进行宗教活动、文化娱乐和物资交流的特有形式,也是旅蒙商集中进行购销贸易的重要场所。清康熙、雍正、乾隆年间,在辽阔的内蒙古地区兴建了许多寺庙(俗称喇嘛庙)。例如,海拉尔市西南的甘珠尔庙(清名寿宁寺)、科右前旗祧儿河东岸的葛根庙(清名梵通寺)、库伦旗的兴原寺、克什克腾旗经棚北山的庆宁寺、锡林浩特市北的贝子庙(清名崇善寺)、西乌珠穆沁旗的王盖庙、苏尼特左旗的贝勒庙、多伦县的汇宗寺、善因寺、达茂旗的百灵庙(清名广福寺)、巴彦浩特市的延福寺等,都是当时牧区宗教活动和物资交流的中心。寺庙每年都要定期举行各种形式的法会,蒙古民族传统的那达慕大会,也多与庙会同时进行。届时赶庙会的蒙古王公贵族、牧民群众和各路商客云集,寺庙周围商户帐篷和牧民蒙古包沿街林立,牲畜皮毛、布匹绸缎,茶酒烟糖,百货汇集,还有赛马、摔跤、射箭比赛。人来车往,有买有卖,玩耍娱乐,盛况非常。形成了集宗教活动、文化娱乐和物资交流为一体的草原集市。寺庙的兴建和商贸的繁荣,促进了塞外手工业、交通运输业、饮食服务业等各行各业的发展和市镇的形成。始建于明万历九年(1581年)的归化城(今呼和浩特旧城),在清代中期已发展成为商店林立,各行各业齐全,东通京津,西去新疆,南入中原,北达外蒙古的塞外商城;地处口外坝上的多伦县,在清道光至光绪年间,商铺多达四千余家,仅清真糕点铺就有40多家,有制作铜器的手工匠人近千人,号称“南迎中华福,北接蒙古财”的漠南商埠;历史上被誉为水旱码头的包头市,在清道光十八年(1838年)就已形成了商业、手工业、饮食服务业门类众多的九行十六社,成为沟通西北与华北的粮食、皮毛、药材中转集散中心;自治区东北部的海拉尔(古称呼伦城),在乾隆年间已有八大家旅蒙商号,到光绪年间商铺发展到百余家,成为达斡尔、鄂温克、鄂伦春等少数民族牧业、林业和猎业产品集散的中心城市;自治区西北端的阿拉善地区,也是当时旅蒙商活动的中心;与山西省毗邻的丰镇县(今丰镇市),在清代末期,已发展成为商铺众多,客商云集的绥东商贸重镇,仅从事往返漠南漠北运送茶叶、皮毛货物的板车运输业,就拥有牛车两千余辆。在内蒙古地区曾流传着许多有关商业与城市形成的民间谚语,如“先有复盛公,后有包头城”,“先有万合隆,后有丰镇城”,“先有祥泰隆,后有定远营(今巴彦浩特市)”,“大盛魁是半个归化城”等等,说明商业的繁荣发展,对城市形成的重要作用。
旅蒙商的发展,对于沟通蒙古地区与中原内地的物资交流和经济文化往来,扩大畜牧产品的销路,促进蒙古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市场繁荣,方便蒙古民族的生产生活等方面,起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但旅蒙商同时也利用塞外偏远分散,交通不便,信息闭塞,商贸缺乏,交换不便的情况,采取不等价交换和赊销预购、放账计息等高利盘剥以及各种瞒哄欺诈手段,对蒙古民族进行了残酷的剥削。他们往往在牧区用一块砖茶换一只大羊,用一双蒙靴换一头牛,用一个普通的石制烟嘴换一匹马,运到中原销售获取几倍十几倍的高额利润。他们利用每年冬春牲畜瘦弱,牧业青黄不接,牧民手中无钱的困难,采取以高价赊销砖茶布匹等工业品,以低价预购牛羊和畜产品,并以购小还大、购大带小等放账计息手段,至少从牧民身上牟取三层高额利润。如预购的是幼畜,按口齿计息,到期归还大畜;预购的是大畜,则按孳生的幼畜计息,到期除归还大畜外还要带上繁殖的幼畜。赊销预购的越多,放账计息的期限越长,旅蒙商获得的利润也就越滚越多,牧民的债务负担则越背越重。为了保障按期收回债务,旅蒙商凭借清廷发给的龙票,依仗盟旗王公贵族的权势,印发盟旗盖印担保的放账印票(债据),写有“父债子还、夫债妻还,死亡绝后,由旗公还”等强制条款。晋帮旅蒙商大盛魁,就是利用上述严重的不等价交换和赊销放账等高利盘剥手段,在清代中后期,已发展成为拥有资本超过白银千万两,除经营牲畜皮毛行业外,并兼营茶庄、绸缎庄、钱庄、票号、驼运、货栈、牧场等多种行业,在天津、武汉、外蒙的库伦、乌里雅苏台、科布多和恰克图等地设有联庄分号,称雄塞外左右蒙古地区经济的垄断性商贸集团。清代末期,蒙古地区欠大盛魁的各种债务,高达一千多万只绵羊的价值。其中,仅在科布多就有1.5万多峰骆驼、2万多匹马和20多万只羊的债权⑦。把当时内外蒙古的牲畜都拿出来,也还不清欠他的债务。
旅蒙商的残酷剥削和瞒哄欺诈,激起了牧区人民对商人的仇视和反抗。清末民初,在昭乌达盟、呼伦贝尔盟的一些地方,曾发生群众抢劫旅蒙商贩,殴打以至杀害旅蒙商人的反抗“奸商”事件。民国13年(1924年),外蒙古独立后,没收和剥夺了旅蒙商在外蒙古的全部财产和经营,加上俄国、日本等外商的侵入排挤和多年的战乱,曾经在大漠南北活跃兴盛了约300年的旅蒙商,逐渐衰败没落。
三
清末民初,内蒙古地区沦为我国最早遭受外国资本侵入和掠夺的北疆地区之一。第一次鸦片战争以后,清咸丰一光绪年间(1858~1881年),沙皇俄国胁迫清朝政府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侵入了我国东北和内蒙古的东部地区,攫取了通商贸易、过境免税和修铁路、开矿山、设银行等特权。俄商从恰克图经张家口和从科布多经归化到京津等地往返经商,倾销布匹和日用商品,概不纳税,贩运皮毛牲畜回国,仅纳2.5%的子税。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沙俄设立了华俄道胜银行,任意发行纸币(民间称为俄贴或羌贴),并限定北满“华商购办货物必须以银易贴,始可易货”。光绪二十三年,沙俄修筑东清铁路(又称中东铁路,1903年修通),途经呼伦贝尔盟的路段占三分之一以上。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以后,俄商卜西马基、杜兰斯等,也先后在满洲里开设了酒店。到20世纪初,满洲里、海拉尔两城市,俄商开设的大小商号,多达200余家。清代末期(1907~1910年),沙俄利用与清政府的不平等条约,垄断了呼伦贝尔境内的扎赉诺尔煤矿和额尔古纳河金矿的开采权。19世纪末,沙俄就曾指使布里亚特人巴德玛耶夫,以经商为名,潜入东北和内蒙古东部的城镇,开设商务公司,建立办事机构,从事经济掠夺和煽动民族分裂活动。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沙俄驱使九千多名俄商涌入满洲里,倾销日用工业品,大肆掠夺牲畜、皮毛、木材和矿产品等重要物资。每年从大兴安岭砍伐掠夺的木材价值上亿元,从哲里木盟掠走的牛达25万多头。同时,英、美、法、德、日等列强资本也相继侵入。英国的怡和、太谷公司,美国的美孚、汉瑞洋行、英美烟草公司,法国的苇顺、立兴洋行,德国的礼和、捷昌洋行,瑞士的甘草膏公司,日本的三井洋行等20多家洋行,在归化、包头、海拉尔、满洲里等城市,均设有分号。其中,仅归化城专门从事绒毛收购的洋行,就有仁记、聚利、平和、新泰兴、隆昌、安利、兴泰等七大家。在洋行的排挤下,归化的福义生皮毛店,包头的广恒西皮毛行,海拉尔的聚长城、隆太号等,都成为外国洋行推销棉布、煤油、火柴、砂糖、蜡烛、卷烟等工业品,收购牲畜、皮毛、猪鬃、兽骨、药材、麻类等工业原料的代理和买办。
日本帝国主义是继沙俄之后,对内蒙古最大的掠夺者。早在1905年日俄战争后,日本从沙俄手中夺取了南满铁路(从长春至大连)的全部财产和权益,并迫使清政府将满洲里、海拉尔辟为对日开放的商埠,日本商人以极低的价格,收购掠夺内蒙古的羊毛、皮张、药材等农畜产品和矿产品,其中仅收购羊毛的价值,每年即达4000万银元。同时利用享有关税优惠的特权,向内蒙古地区大量倾销各种成药(如仁丹、眼药等)、棉布、丝绸、针织品、火柴、蜡烛、白糖、纸张、化妆品等。清代末期,在内蒙古地区行销的150多种日用商品中,洋货就占了120多种,其中日本货就有80多种。民国初期(1913年),日本借口南京有日商被杀,胁迫袁世凯政府签订了《满蒙五路借款修筑预约大纲(俗称满蒙五路合同)》,索取了四平至洮南、长春至洮南、洮南至承德、开源至海龙、吉林至海龙等5条铁路修筑权,其中前3条铁路都途经内蒙古境内。1915年,又迫使袁世凯政府将归绥、张家口、多伦、赤峰、开鲁等开放为对日的商埠。1917年,成立了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和向中国输出资本的东亚兴业株式会社,垄断了内蒙古东部地区的皮毛、木材和农产品的收购及运输。在外国资本不断侵入的刺激下,内蒙古地区也曾出现过当地官办或民办的工商业。1905年,喀喇沁旗人阜得胜、阜海父子曾投资白银2万两,在科尔沁右翼前旗索伦山开办过“洋裕木植公司”(伐木场)。1910年,科左后旗祝王阿穆尔灵暮等部分蒙旗王公曾集资白银50万两,开办了“蒙古实业公司”,经营交通运输、垦殖及盐务等。清末民初,阿拉善旗王公曾开采过哈勒津库察地方的银矿,热河的蒙古民族曾开采过红花沟金矿,喀喇沁右旗贡桑诺尔布郡王也曾开办过织布、印染、制毡和生产肥皂、蜡烛的综合性工厂。但在外国资本的排挤和洋货的冲击下,很难发展,均被迫停产歇业。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内蒙古的东部地区被分割为兴安东西南北4个行省,沦为伪满洲国的统治区。1937年“七·七”事变后,西部地区(除河套和伊克昭盟部分地区外),沦为伪蒙疆政府的统治区。当时内地商民东过山海关、西出南口进入内蒙古;均需办理出入境手续,兑换伪满洲国、伪蒙疆的货币,并被日伪军警搜身检查,棉花、布匹、粮食均被列为严禁携带的物资。在日伪统治下,各种垄断性的株式会社横行,内蒙古地区的铁路交通和金融商贸,完全为日伪控制。煤炭、木材、钢铁、电力、粮食、大豆、牲畜、皮毛、布匹、棉花等,均被列为日伪统治的战略物资,统由日伪企业垄断经营。城市居民需要的粮食和棉布等,也由日伪指定代理商实行不定期配给。据不完全统计,日伪的南满铁路株式会社除控制东北和内蒙古全境的铁路(包括西部的平绥铁路)外,并有兼营煤炭、木材、钢铁、化工、电力、大豆等大型企业80个。1938~1941年,日本在伪蒙疆开办的日资公司企业有73家。在日伪统治期间,呼伦贝尔地区被砍伐掠走的木材有1000多万立方米,锡林郭勒盟被掠马匹5.6万多匹、牛5.2万多头、羊30多万只、骆驼7500多峰。1939~1941年,西部地区被掠走粮食30多万吨、牲畜12万多头、皮张490多万张(占同期产量的62%多)、绒毛8000余吨(占同期产量的37%多)。内蒙古的工商业,在日伪的排挤和压迫下,粮店无米面,布店无布卖,经营每况愈下,纷纷倒闭歇业。有的被迫沦为日伪的代理商、配给店,有些老厂老店,被日伪强行接收兼并。当时呼和浩特唯一的归绥毛纺织厂,被兼并改为厚和毛织厂,专门为日军生产军用毛毯。包头市有200余年历史的“复字号”两家钱庄,资金、货物和职工全部被日伪同业实业银行接收,“复字号”的3家当铺和估衣铺,也被日伪的“新亚当”兼并。日伪还强制各行各业,成立行业“组合”,货物进出,资金出纳,必须由“组合”呈报日伪机关稽查,每天的现金收入,必须存入日伪银行,稍有隐瞒就被视为“经济犯”,受到严厉的惩治。甚至对以狩猎为生的鄂伦春族,没收新式猎枪,所获猎物必须交由日伪畜产株式会社收购,一经发现自行销售,轻者没收猎枪猎物,重者遭到毒打甚至被杀。内蒙古地区在日伪的统治压迫下,农牧业生产遭到极大地摧残破坏。1946年与1936年相比,全区的粮豆播种面积减少了132万多亩,平均亩产下降19公斤,总产量减少8.95亿公斤;锡林郭勒盟的牲畜总头数,1946年比抗日战争前减少了48%。
四
抗日战争胜利后,锡林郭勒盟、察哈尔盟、呼伦贝尔盟、兴安盟和哲里木盟的部分地区,首先获得了解放。1945年11月26日,在张家口的远来庄,成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乌兰夫(云泽)为首的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宣传党的民族政策,组织推动内蒙古的民族解放和区域自治运动。针对当时部分地区刚刚解放,战争尚未结束,牲畜和皮毛等产品无人收,生产生活用品无处买,牧区人民生活极端困难的情况,“联合会”一成立,就把商贸工作作为开展自治运动的“先行”,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联合会”在其关于《目前工作方针》的第三条中,明确提出:“应当确定为人民谋福利的经济政策”和“在贸易上应当是公平交易,互利互惠,并有利于蒙民生计为原则”的主张。决定筹建内蒙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尽快以合理的价格,组织供应牧民急需的商品,收购牧民急于出售的牲畜和皮毛等产品,帮助牧民恢复生产安定生活,随后再组织开发内蒙古地区的丰富资源。为了解决筹建实业公司所需的资金和干部,“联合会”在财力非常困难的条件下,从紧缩机关开支中挤出了部分资金,并采取入股分红的办法,动员社会集资。同时,报经党中央批准从派赴东北工作的干部中,选留了20多名做过财贸工作的同志,作为实业公司的骨干。并从当地蒙古族干部和青年学生中,选调愿做商贸工作的人员,从社会上招聘了一些会蒙语懂业务的商人。为了鼓励在当时艰苦条件下安心商贸工作,“联合会”同意实业公司的干部职工最先实行了工资制,并规定在年终按工作成绩给予适当奖励。1946年3月,经中共晋察冀党中央局批准,在张家口成立了内蒙古历史上第一家由共产党领导的内蒙古实业股份有限总公司。“联合会”主席乌兰夫兼任公司董事长,中共察哈尔盟工委书记赵云驶和“联合会”执行委员关起义(蒙古族)分别兼任公司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总公司下设秘书室(主任林蔚然)、研究室(主任阿罕台、副主任瑞永)、营业部(主任周康民、副主任吴吉清)。并于1946年4~6月,先后在察哈尔盟的宝源(今太仆寺旗)、明安旗(今正镶白旗)和锡林郭勒盟的贝子庙(今锡林浩特)、多伦县、张北县(今属张家口地区)建立了5个分支公司,首先在已获解放的察哈尔盟和锡林郭勒盟一带,开展购销业务。
内蒙古实业公司的建立,在内蒙古草原上,第一次出现了买卖公平,价格合理,真心实意为牧区人民服务的新型民族贸易,牧民群众欢欣鼓舞,奔走相告,迫切要求尽快解决牲畜和皮毛难卖,生产生活用品难买的困难。据内蒙古实业公司关起义、林蔚然、瑞永当时走访牧区调查⑧,由于长期遭受日伪统治压迫和剥削掠夺,牧区人民已处于衣不遮体,食不果腹的困境,粮食、棉布、棉线、火柴、线麻等生活必需品,都非常缺乏。西阿巴哈纳尔旗(今属阿巴嘎旗)共有人口2300多人,有近700人没有粮食吃,仅靠有限的奶食维持生活。明安旗牧区有些妇女,在初春天气很冷的季节,还穿着单鞋,七、八岁的女孩没有裤子穿。正兰旗牧区,老年牧民仅有一条皮裤,天冷毛朝里,天热毛朝外,常年换不了季。有些妇女洗脸用的是一小块退了色的破布,没有缝衣线,就把从布条上拆下的布丝搓成线,缝补衣服。贝子庙牧区,因买不到线麻,把榆树皮拧成绳,纳鞋底,缝靴子。许多牧区,牧民住的蒙古包,矮小破烂,挡不住风寒,用破席子、破羊皮堵,甚至用牛粪糊。火柴更是普遍缺乏,由于买不到火柴,只好几家蒙古包用燃着的牛粪,轮流点火熬茶做饭。由于商品极端匮乏,生活没有保障,牧民对一根火柴、一条线、一块布条,都非常珍惜。实业公司走访牧区的人员,有时送给牧民几合火柴,被牧民看成是最珍贵的礼品,而感激不尽。由于日伪的统治掠夺和战乱的破坏,正蓝旗的赛汉淖碱湖、乌珠穆沁旗盛产大青盐的达布苏淖盐池、贝子庙的煤矿和魁同梁著名的口蘑等,都被迫停止了生产和运销。
实业公司一成立就面临牲畜、皮毛等产品急需收购外运,牧民生活必需品急需组织供应,牧区的盐碱、煤炭、蘑菇等生产运销工作急待恢复的迫切任务。由于刚刚解放,交通运输、营业场所、商品购销,乃至公司职工的食宿等,都非常困难。当时的运输,主要靠勒勒车(牛拉木轮车)和骆驼,一天走不了百里路,骑马也缺鞍少镫,雇到胶轮马车就是最好的运输工具。公司派出购销组,要自带帐篷、炊具、粮食和水,沿途拣牛粪,挖灶支锅、点火做饭,经常在草滩上露天宿营,有时还遭到土匪的袭击抢劫。为了有利于在牧区开辟工作,实业公司主动走访当地的王公贵族,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和实业公司全心全意为蒙古民族服务的经营宗旨,商讨恢复当地盐碱煤炭的生产经营;协助盟旗政府给牧民发放救济粮物;派出流动小组,深入牧区赶庙会、串蒙古包,上门收购,送货到家;公司收购农畜产品,销售日用工业品,一律实行明码标价,按质论价,公平交易。与旅蒙商的不等价交换,高利盘剥,瞒哄欺诈,形成了鲜明地对照。受到了广大牧民的欢迎和信赖,也赢得了当地王公上层的支持。牧民把实业公司称为“玛乃公司”(意为我们自己的公司),把公司的购销人员,亲切地称作是共产党毛主席派来帮助他们解决困难的亲人。浩济特旗王爷松津旺楚克和阿巴哈纳尔旗巴贝子,都真诚地向公司表示:“你们是从远地来为蒙古人办好事的,我们是生长在牧区的蒙古人,一定会同你们一道想办法,多给蒙古人民谋利益”。
1946年6月,国民党政府撕毁了国共停战协定,发动全国内战。9月29日开始进攻张家口,实业公司奉命分批撤向正蓝旗,并建立武装保卫在牧区继续进行购销贸易。10月14日,国民党攻占了正蓝旗,实业公司的工作被迫停顿,在组织撤退中,多伦分公司有两人失踪,副经理白清廉受了伤。11月14日,宝源分公司经理王德贵(红军战士,四川省南部县人),在去贝子庙汇报工作途中牺牲。1947年1月6日,总公司副总经理关起义(兼察哈尔盟代盟长),在保护群众的战斗中,献出了宝贵的生命。实业公司在极其艰苦的条件下,为宣传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帮助牧区人民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做出了贡献和牺牲⑨。
同一时期,内蒙古的东部地区,也相继建立了公营的实业(贸易)公司。原设在乌兰浩特(王爷庙)的东蒙人民合作社,改组为东蒙实业公司。通辽、突泉建有西满实业分公司。扎兰屯、海拉尔建有利民实业公司。满洲里也利用没收日伪的“配给店”等财产,成立了大众合作社。1947年初,冀察热辽地区贸易总局泰华贸易总公司在林西设立了泰华贸易分公司(经理王化民),并在林东设支公司,在天山、大板、经棚设有商店。西部地区(原绥远省),也经晋绥边区行政公署批准,建立了绥蒙贸易公司。
1947年5月1日,经中共中央批准,在乌兰浩特组成了由乌兰夫任主席的内蒙古自治政府,宣告了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的成立。同时将东蒙实业公司改为内蒙古实业公司,将原在张家口成立的内蒙古实业总公司一分为二,一部分留在东乌珠穆沁旗(喇嘛库伦)组建西蒙实业(贸易)公司,继续在锡察盟一带的牧区开展购销活动;一部分东迁,同年8月与设在乌兰浩特的内蒙古实业公司合并,成立了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贸易总公司,由肇和斯图任经理,林蔚然任副经理,公司分设贸易、实业两个部,全面负责管理自治区的商贸和工业。为了便于扩大与东北的商贸联系,先后在白城子、齐齐哈尔、哈尔滨等城市设立了办事处。1948年秋,土地改革后,为了发动大生产运动,帮助锡盟、昭盟农牧民搞副业,经锡察盟行政委员会与泰华贸易公司协商同意,在林西成立了西蒙盐运公司,由锡察盟盐务办事处负责人云继光任经理。为了支持锡昭盟群众运销青盐,对贫苦农牧民可凭当地(苏木以上)政府开具的证明,到盐运公司领票拉盐,卖后付款。深受农牧民欢迎。1948年10月,西部地区,在凉城县成立了绥蒙政府工商局,后迁归绥市改为绥远省政府工商厅。1949年1月,自治区政府决定撤销贸易总公司,成立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工商部,下设商业局,并分设了粮食、百货、畜产、木材4个专业公司。同时将西蒙贸易公司改为西蒙贸易管理总分局,当时除管理商贸工作外,还兼管税务和金融工作。并根据搞活牧区商品流通的需要,率先进行了对私营旅蒙商的利用和改造工作。1949年初,为了加强与东北和华北地区的经贸联系,自治区政府在沈阳、天津设立了由商业负责管理的驻外办事处。1949年夏,昭乌达盟划归自治区后,自治区政府工商部在林东建立了昭乌达盟工商处(处长云继光),统一管理昭盟的公私工商企业和供销合作社。到1949年末,全区(不含西部的原绥远省地区)已建立国营商业机构103个,共有职工760人,初步形成了在自治区政府领导下的商业行政管理与企业经营相统一的国营商业体制和合作社商业体制。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自治区的国营商业贯彻执行“发展经济,保障供给”财经工作总方针,坚持生产观点、群众观点和政治观点,迅速发展,逐步壮大。
在1950~1952年的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根据党中央人民政府1950年3月发布的《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和同年6月中共中央提出的在抗美援朝战争时期,坚持实行“边抗、边稳、边建”的方针,以及同年11月党中央贸易部《关于取缔投机商业的几项指示》,全面开展打击私营工商业投机倒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操纵市场的活动。取得稳定市场物价的胜利后,根据“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发展经济的方针和中共中央关于调整工商业的指示,组织举办各种形式的物资交流会,适当扩大商品的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实行产运销三者有利的价格政策,对私营工业实行加工订货,委托私营商业代购代销,适当减少国营网点和次要商品的经营等,扶持和鼓励私营工商业的正当生产和经营,活跃城乡和地区间的物资交流。1951年末至1952年上半年,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先后在政府机关和企业内部开展“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反对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和在私营工商业中开展“反对行贿、反对偷税漏税、反对盗窃国家财产、反对偷工减料、反对盗窃经济情报”的五反运动,保证了国民经济恢复工作的顺利进行。截至1952年末,全区工农业总产值恢复到11.4亿元,比1949年(6.69亿元)增长70.4%;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实现3.34亿元,比1949年(10271万元)增长2.25倍;人均消费46.6元,比1949年(16.89元)增长1.76倍;国营商业机构发展为450个(不含西部原绥远省地区),比1949年增长3.62倍。国营商业在社会商品销售总额中的比重,批发部分占70.21%,零售部分占26.48%,基本上控制了主要商品的批发市场。自治区国营商业的建立与发展,受到党和国家的肯定和赞许。1951年10月5日,党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总理周恩来关于批准中贸部民族贸易会议报告并通知执行的指示中,肯定“在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由于有了坚强有力的自治区政府的领导,在整个财政经济工作上,都是在党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一个单独单位。因此,国营贸易机关,采取目前的组织形式,即作为内蒙古自治政府的一个组成部分,并执行全国的统一计划、制度与政策,是适宜的”。1952年全国民族贸易工作会议也肯定:“在内蒙古,私人经营商业的为数较少,国营商业已可担负起贸易任务”。
在1953~1957年的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随着国家开始进行有计划的大规模经济建设,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以下简称私营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逐步建立以国营经济为主体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进一步发展壮大,逐步完成了由新中国成立初期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市场向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过渡。这个时期,自治区商业经历了以下重大变化:
(一)调整购销政策,国家掌握工农业产品的主要货源,加强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对城乡市场的领导地位。从1953年11月至1955年上半年,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自治区政府的规定,先后对粮食、油料、食油、棉花、棉布实行了统购统销;对生猪实行了派购,对牛羊实行了统一收购;对国营工业产品实行统购包销,对私营工业实行加工订货。
(二)加强国营商业的自身建设。从1953年开始,核定国营商业企业资金,推行经济核算制,逐步建立健全了财务管理和商品流转计划,改变了新中国成立初期实行的统收统支,不计盈亏的贸易金库制度;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实行计划管理,由国家统一调拨分配;根据合理组织商品流通和批发与零售分开的原则,在自治区商品集散中心的主要城市,按国营专业公司的经营范围,建立了专营批发业务的采购供应批发站(以下简称二级站);1955年前后,实行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物价管理体制,并调整统一了各类商品的进销、地区、城乡、批零等各项差价;逐步建立了按商品流向固定进货渠道、按经营范围固定供货对象、按企业经营性质(一、二、三级批发、零售商店)固定作价扣率的国营商业内部调拨分配商品的制度。
(三)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规范城乡市场管理,国营商业与合作社商业进行了三次分工:1953年12月至1954年8月,实行按产品分工。国营商业负责对地方国营、公私合营工业产品的加工、订货、包销、收购与批发业务,合作社商业负责对手工业产品的加工、订货、收购与批发业务;1954年9月至1955年5月,实行按市场分工。国营商业负责城市和工矿林区的批发和零售业务,以及对城市私营商业的改造工作,合作社商业负责农村牧区的批发和零售业务,以及对农村牧区私营小商贩的改造工作;1955年6月以后,实行商品与市场相结合的分工。国营商业负责城市的供应和商业部管理商品的全部批发业务,合作社商业负责商业部管理以外的农副产品采购和农牧业生产资料的采购供应,以及各类商品在农村牧区的零售业务。
(四)对私营商业实行利用、限制和改造。逐步缩小地区差价,排挤和代替私营批发商在地区和城乡间的贩运活动,割断城乡私营工商业之间的经济联系,国营商业掌握工业原料占领批发市场;对私营零售商实行经销代销,维持其合理利润和正当经营,继续发挥点多面广分散灵活的特点,做好对城市居民的日常供应;按行业性质、企业大小、分地区分别采取直接过渡到国营商业、实行公私合营、组成合作商店、合作小组等形式,实行全行业改造。到1956年底,全区私营商业直接过渡到国营商业的有2365户,3474人;实行公私合营的有7891户,16657人;参加合作商店的有5816户,8026人;组织合作小组的有8287户,9845人。
(五)这一时期,还经历了1954年初原绥远省和1956年1月原热河省建制撤销,以及1956年6月,原属甘肃省管辖的巴音浩特和额济纳两个蒙古族自治州划归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等行政区划的变更。自治区的商品流通范围和国营商业、合作社商业机构网点,不断发展扩大。到1957年,已建有百货、文化用品、纺织品、五金、食品、蔬菜副食、烟酒专卖、水产、木材、煤建、石油、医药和饮食服务等各行业的国营专业公司。全区国营商业机构发展到2495个,比1952年增长4.5倍,国营商业已全部占领了批发市场。1957年,全区工农业总产值达到17.51亿元,比1952年增长53.6%,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实现8.63亿元,人均消费92.2元,分别比1952年增长158.7%和97.85%。是新中国成立以后,生产发展,物价稳定,人民生活改善,市场供求基本平衡的最好时期。
在1958年开始的“大跃进”时期,实行政企合一,精简机构,管理权限下放。根据自治区政府的决定,撤销了城市服务厅,区供销合作社和对外贸易局并入商业厅,各专业区公司改为厅直属的专业管理局,行使行业管理和行政管理双重职能。原属专业区公司直接管理的二级站,下放到所在盟市,实行自治区与盟市双重领导。在大炼钢铁、大办工业、大办教育、大搞技术革新的浪潮中,商业部门抽调大批干部职工支援工业建设。商业厅在呼和浩特市办了五金厂、制锁厂、水泥厂。各盟市商业部门开设了各种形式的红专学校、文化夜校。饮食服务行业举办技术大表演。在企业内部推行“两参一改”(干部参加劳动,职工参加管理,改善经营管理)和“三参一改”(零售企业增加居民群众参加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在企业之间开展以促进生产好,执行政策好,完成计划好,经营管理好,服务质量好,向红专进军好为内容的“学天桥、赶天桥(北京市天桥百货商场)”竞赛。“大跃进”鼓舞了商业职工学技术、学业务、学文化,参与企业管理的热情。但在参与各种“大办”的形势下,也削弱了国营商业的正常经营。特别是根据商业部推广辽宁省的经验,开展大购大销运动,在“生产什么,收购什么,生产多少,收购多少”的口号下,不顾质量,不问销路,不讲效益,商业部门大包大揽,盲目收购了大量质量低劣甚至没有使用价值的产品,造成极大地损失浪费。后经1960~1962年历时三年的“清资金、清库存、清账目”(简称三清运动)披露,在大购大销中,全区国营商业(含供销社)共计损失12888万元,其中商品削价销售损失6647万元,报废商品损失5485万元,商品短缺损失756万元。
1959~1961年,农牧业连续遭受自然灾害,大幅度减产,前苏联政府撕毁援建合同,撤走专家,再加上“大跃进”的“左”倾冒进,国民经济出现了严重困难。工农业生产下降,商品严重匮乏,市场供求极度紧张。1961年全区工农业总产值由1960年44.99亿元,下降为26.72亿元,下降40.61%;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由1960年15.65亿元,下降为12.16亿元,下降22.32%;人均消费由I960年131.39元,减少为104.52元,减少20.45%(全区人口减少28万人);生猪年末存栏由1960年234.9万口,减少为162.3万口,减少30%;棉布供应量由1960年10647万米,减少为3948万米,减少62.92%。包头钢铁公司等前苏联援建的项目,因专家撤走销毁图纸,被迫停建缓建。
为了战胜困难,恢复经济,从1960年下半年开始,根据中共中央提出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和1961年6月《关于改进商业工作的若干规定》,同年12月商业部制定的《商业工作条例》,1962年9月中共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商业工作问题的决定》等,对自治区的商业进行了重大调整:恢复和建立国营专业公司,恢复合作社商业;退出过渡到国营的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开放集贸市场,整顿疏通商品流通渠道;调整了农产品收购政策,对粮食、油料、生猪、牛羊、鲜蛋、甜菜、大麻等主要农副产品,实行以工业品换购和奖售、预购,对三类农副产品实行议购议销。全面大幅度提高农牧业产品的收购价格,1962年与1960年相比,全区农牧业产品收购价格平均提高了21.64%。
在商品严重匮乏的情况下,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全面安排商品供应。对城市和农村牧区都需要的工业品,优先供应农村牧区,大力组织工业品下乡,保证农牧民的需要,保证国家对农副产品的收购;对城镇和工矿林区职工居民生活必需的粮食、食油、猪牛羊肉、鲜蛋、食糖、棉布、絮棉、棉线、汗衫、背心、毛巾等主要针棉织品以及火柴、肥皂等,实行凭证凭票定量或限量供应。据呼和浩特市统计,1962年实行凭证、票、券(工业券、副食券)供应的商品多达116种;对高空、高温、井下、野外作业工人所需的粮、油、肉、酒,对产妇、婴儿所需的鲜蛋、食糖,对回族人民的丧葬用布、城镇居民的结婚生育用布、边境牧民的用布,对归国华侨需要的粮油烟酒,以及对高级知识分子、领导干部的粮油、肉食、鲜蛋、食糖、卷烟等,除一般定量以外,增加了特需供应;对占职工生活开支60%左右的吃、穿、用品和药品及房租、水电、交通、邮电、医疗、学费等十八类商品的价格和收费标准,实行冻结,不准涨价;在保证定量平价供应的情况下,从1962年初开始,糖果、糕点、食糖、自行车、钟表、针织品、烟酒、茶叶、饭馆、照相及器材等,先后在旗县和盟市政府所在地,实行高价销售,敞开供应。
改进和加强民族贸易工作。根据1963年1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对外贸易部、民委党组《关于第五次民族贸易工作会议情况的报告》,对边远山区、边远牧区民族贸易企业,实行资金、留利和价格三项照顾。即:零售企业的自有资金占流动资金的80%(—般地区为60%左右),批发企业的自有资金占流动资金的50%(—般地区为7%左右);企业留利比例定为20%(—般地区为3%左右);对主要农牧土特产品的收购,实行最低保护价,对主要工业品实行最高限价。
经过有计划的调整和整顿,从1963年开始,工农业生产逐渐恢复,市场供应逐渐好转,农副产品的换购奖售范围逐渐缩小,城镇和工矿林区实行凭证凭票供应的商品逐渐减少,高价商品陆续退出高价逐步恢复平价。到1965年,全区工农业总产值已恢复到33.56亿元,比1961年增长25.6%,生猪年末存栏增加到270.7万口,比1961年增长66.79%,羊(牧业年度,下同)达到3388.3万只,比1961年增长35.8%,牛和其他大牲畜达到787.9万头,比1961年增长26.39%;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实现13.99亿元,比1961年增长15.1%;人均消费恢复到107.95元,比1961年提高3.28%(同时期全区人口增长11.5%)。随着生产的恢复发展,粮食、食油、肉食、棉布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逐渐有所增加。
1966年6月,开始了“文化大革命”,商业工作遭受严重冲击和破坏。在“批判资产阶级反动路线”、“造反夺权”、“踢开党委闹革命”的混乱形势下,商业部门的许多领导干部甚至基层商店、门市部的负责人,被打成“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停止工作接受批判斗争,使各级商业部门的领导工作陷于瘫痪;在“横扫一切牛鬼蛇神”、“破四旧”的浪潮中,各地的老店老厂老字号牌匾被砸掉,换上了“工农兵食堂”、“向阳商店”、“东方红旅社”等“革命”招牌;凡是带有“龙凤呈祥”、“天女散花”、“鸳鸯戏水”、“长命百岁”、“福寿喜庆”等商标图案的商品,以及口红、香水等化妆品、高跟鞋、礼帽和少数民族特需的哈达、鼻烟壶、脤装、头饰、耳环等,都被视为“封资修”的代表,一律停产停售;呼和浩特市内蒙古民族商场(原联营商店)具有民族建筑风格的门廊也被强行拆除;饮食服务行业的一些传统服务项目,被说成是为资产阶级的享乐服务,理发不准吹风、洗烫,浴池取消搓澡、修脚,饭馆旅店实行自我服务,让顾客自端饭菜、自洗碗筷、自打开水、打扫房间。在开展“大鸣大放、大字报、大批判、大辩论”和“批判资产阶级法权”的口号下,把国营商业实行经济核算,加强经营管理,为国家积累建设资金,说成是“利润挂帅”,宣扬“只要方向对,赔钱没关系”;把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多劳多得,奖金福利制度,说成是腐蚀职工的“物质刺激”,鼓吹平均主义、大锅饭;把职工钻研业务技术,污蔑为不问政治,走白专道路,是资产阶级接班人,散布“宁要无产阶级的草,不要资产阶级的苗”;把多年行之有效,管理有序的财会、计划、劳资、人事等规章制度,说成是对职工“管、卡、压”的枷锁,煽动不要领导,不要管理的无政府主义。在“狠抓阶级斗争,清理阶级队伍”的斗争中,许多革命老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职工,被诬陷为“反党叛国”的“黑帮、黑线”,遭到残酷迫害。同时撤销了商业厅和专业公司,大部分干部职工先后被编入“毛泽东思想大学校”,下放农村牧区组建“生产建设兵团”,离职参加“斗、批、改”,接受工农兵再教育。大大削弱了商业工作。1968年,自治区驻沈阳、天津办事处,也被迫撤离(1981年重新恢复)。1969年全区工农业总产值,由1966年的39.55亿元下降为34.79亿元,下降12.04%。全区社会商品零售总额,按人均计算,由1966年的118.14元下降为115.36元。猪牛羊的收购量,分别由1966年的60万口、24万头、283万只,减少为51万口、21万头和216万只。由于生产下降,收购减少,吃穿用商品又出现了供应紧张的局面。商业部门在“只要有货卖,赔钱无人怪”的混乱形势下,不计成本,不讲效益,由盈利变为亏损。据呼和浩特市统计,全市国营商业由1966年盈利16万元,1969年变为亏损61万元。
1969年9月,根据党中央决定,自治区东部的呼伦贝尔、哲里木、昭乌达三个盟划归东北三省,西部的阿拉善左、右旗和额济纳旗划归宁夏、甘肃(1979年又归回自治区)。原自治区的商品流通网点和商品收购、供应范围,也随之分割为三块。同时,自治区革命委员会生产建设指挥部决定,将自治区管理的商业、饮食服务业和肉联厂、冷库等企业,全部下放给所在盟市管理。同年12月19日,党中央决定对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实行分(地)区全面军管后,局势有所好转,商业机构也陆续恢复。全区基层商店和饮食服务行业的广大职工,在非常困难的条件下,继续为稳定市场物价,保证城乡人民基本生活用品的供应,坚守岗位,坚持营业。1976年10月,结束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动乱,经过拨乱反正,治理经济,恢复生产,整顿流通秩序,形势迅速好转。1978年,全区工农业总产值已恢复到76.85亿元,比1971年(54.23亿元)增长41.71%;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实现36.83亿元,比1971年(19.9亿元)增长85%,人均消费由128元增加为202元,增长57.8%;农牧业产品采购价格总指数,比1971年提高7.2%;零售物价总指数,比1971年提高6.7%,年均上涨率仅为0.96%。物价稳定,生产发展,供应增加,市场逐渐恢复正常。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根据邓小平同志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行改革开放,传统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开始逐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在农业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牧业实行草场畜群双承包和优先发展轻纺工业的推动下,商品流通体制、购销政策、发展多种经济成分以及改革国营商业管理体制等,都进行了相应的重大调整。从80年代初开始,鼓励发展集体和个体商业、饮食服务业,开放城乡集贸市场,允许国营、集体、个体经济多家竞争,共同发展,搞活流通,繁荣市场。到1987年,全区集体商业、饮食服务业发展到29420家,从业人员有234939人,个体商业和饮食服务业发展到145930户,从业人员达205661人,集体和个体商业饮食服务业的营业额,已占当年全区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40%以上。同时,以粮、油、肉、蛋、菜、果等农副产品和服装鞋帽日用小商品为主的集贸市场,遍布城乡各地,1990年全区城乡集贸市场的成交总额达9.33亿元,比1978年(4500万元)增长近20倍。
为了改变城乡市场分割和打破地区封锁,1982年6月以后,根据国务院《关于疏通城乡商品流通渠道,扩大工业品下乡的决定》,取消国营商业与供销合作社长期按城乡分工的限制,允许国营商业下乡,允许供销合作社进城,通开城乡市场。到1984年,国营商业已向县城以下集镇下伸批发机构76个,占全区国营商业基层批发机构的18%,供销合作社也逐步进城建立了自成体系的销售网点。
为了搞活工业产销,取消了国营商业对工业产品实行统购包销的规定,逐步放宽了工厂产品的自销,到1990年,全区工业部门直接向市场销售的产品总额达12.65亿元,占全区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8.65%,比1978年(1.84亿元)增长5.86倍。
为了适应市场开放,鼓励多渠道经营,从1984年开始,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的决定,调整了商品购销政策,逐步取消了对粮油、棉布和猪牛羊、鲜蛋、蔬菜等主要农副产品实行统购统销、派购和统一收购的规定,改按合同定购,同时开放市场,允许多家经营,逐步改变由国营商业垄断市场独家经营的局面。
为了有利竞争,发展生产,搞活流通,国家逐步减少了指令性计划管理的商品和统一定价的商品,通过规定指导价格、中准价格,允许地方、企业有价格浮动权和实行调整与放开相结合、平价与议价并存的双轨制等办法,逐步放开了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和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放活了各类商品的地区差价、城乡差价、批零差价和花色品种差价。到90年代初,基本上放开了全部商品的购销价格。在保证国家对重要商品价格宏观调控的前提下,允许产销双方协商议价,允许企业根据市场供求变化,随行就市调整价格,允许同一种商品在同一市场的价格有所不同,便于消费者择优选购,促进企业之间的竞争。
经过1979~1990年的改革开放和各项政策的重大调整,全区已逐步建立了多种经济成分、多条流通渠道、多种经营形式,相互竞争共同发展的开放型流通体制。购销活跃,市场繁荣,商店餐馆林立,商品琳琅满目,品种繁多,档次齐全。曾经长期实行凭证限量供应的棉布、肉食、鲜蛋、食糖、火柴、肥皂等各类吃穿用商品,全部敞开销售,供应充裕,选购方便,鲜肉、鲜菜、鲜鱼、鲜果一年四季不断。结束了从60年代开始,商品长期匮乏,买布要票,肉食定量,冬春蔬菜短缺,许多日用商品凭票凭证限量供应的艰难岁月。
在国营、集体和个体经济全面发展的形势下,全区城乡市场发生了巨大变化。呼和浩特、包头、赤峰、乌海、通辽、海拉尔、乌兰浩特、临河、东胜、集宁等主要城市,现代化的商场饭店楼群耸立,中小商店餐馆星罗棋布,歌厅酒楼、美容美发、彩照扩印一应俱全,蔬菜、肉食、瓜果市场、服装鞋帽市场、小商品市场,以及食品一条街、餐饮一条街等,排列有序,顾客云集。一般县城都兴建了综合性的商业和服务大楼,增加了商业饮食服务业网点。农村牧区在乡镇企业的带动下,也由单一的农副产品初级市场,逐步向农工贸相结合,产供销一条龙,多种经营转变。城乡市场都呈现出欣欣向荣焕然一新的景象。大大改变了自治区商贸设施简陋陈旧,市场老化落后的面貌。1990年,全区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已达146.21亿元,比改革开放前的1978年增长2.97倍。在同时期全区人口增加326万人的情况下,人均消费仍达680.26元,比1978年增长近2.37倍,扣除物价上涨因素,仍增长1.3倍多。是自治区市场最繁荣,供应最丰富,商品消费增长最多的时期。
加强民族贸易,保证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的供应,始终是自治区商业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改革开放中,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商业部的有关规定,民族贸易企业继续享受“资金、留利、价格”三项照顾。1983年开始对国营企业实行“拨改贷”(企业流动资金由财政拨款改为向银行贷款)和“利改税”(企业上缴利润改为交纳税金)以后,民贸企业贷款享受低于一般企业的利率,民贸批发企业的所得税,1987年由45%减为35%(一般企业为55%),零售企业按应征税额减征20%,税后利润全部留给企业。同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和自治区政府规定,对民贸企业免征建筑税,减征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在市场开放价格放开的形势下,民贸地区收购牛羊等畜牧业产品,仍实行最低保护价,销售食盐、煤油、砖茶、蒙马靴等特需用品,仍实行最高限价,差价部分由财政补贴。截至1987年,全区经国家批准列为享受三项照顾的民贸地区,增加为50个旗县(市),占全区84个旗县(市)的近60%,占全区总面积的85%和全区少数民族人口的75%。为了改善民贸地区的商品供应,除统一调拨分配的商品外,商业部和自治区政府又增拨了对民贸地区的专供商品。据不完全统计,1981~1990年,国家共拨供黄金226公斤,白银4000多公斤,专供自行车7.4万多辆、手表12万多块、缝纫机5万余架。1982~1985年,每年增供毛线1万公斤、毛毯1万条和呢绒2万米。并对18个边境牧业旗县(市)所需的肥皂、洗衣粉、铝壶、暖水瓶等列为必保商品。为了帮助少数民族聚居区和山老区贫困户解决衣被困难,1984年1月和9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通知,两次共对贫困户赊销棉布2649万米、絮棉226.5万公斤,每户赊销金额45元,享受赊销的人口约172万人。为了改善民贸企业的网点设施,自治区政府决定从1986年起,每年从民贸地区的机动金等四项费用中抽取10%左右,用于民贸网点设施建设。在改革开放的十余年中,除传统的民族特需用品供应充裕外,西装、套裙、牛仔服、皮鞋等男女新潮服装和电视机、洗衣机、收录机、摩托车等大件耐用消费品,也陆续进入普通牧民家庭。1988年全区平均每百户牧民拥有自行车88辆、摩托车30辆、收录机49台、电视机42台。牧民的生活已开始迈向了城市化和现代化。同时,根据国家地对外开放政策,呼伦贝尔盟、锡林郭勒盟、巴彦淖尔盟的边境旗县(市),陆续开放了与俄罗斯联邦和蒙古国的边境互市贸易和旅游观光活动。边境旗县(市)的经济和市场,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
在开放市场,扩大流通渠道,大力发展集体和个体商业、饮食服务业的形势下,使长期担负统管市场任务的国营商业、饮食服务业,受到很大的压力和挑战,加快了转变职能和自身的改革。改革开放初期,根据1979年全国商业厅局长会议的精神,参照国务院《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若干规定》,开始在旗县国营零售企业中进行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1980年9月,根据自治区政府《关于调整改革饮食服务企业经营管理体制的试行办法》,国营饮食服务行业由传统的“利润上交,亏损补贴,统负盈亏”管理体制,改为“独立核算,国家征税,自负盈亏”,对企业实现的利润按二八比例分成的办法,利润的20%上缴财政,80%留给企业。同时,恢复了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调动职工的积极性。经过1981~1983年扩大企业自主权和推行企业经营责任制的试点,1984年以后,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关于当前城市商业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报告》以及批转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商业部等部委《关于一九八六年商业体制改革几个问题的报告》等精神,为了改变国家对企业管理过分集中,统得过死的状况,将自治区直接管理的批发站、肉类联合加工厂、储运公司和巴彦塔拉饭店等,全部下放所在盟市,因地制宜分散管理。为了增强企业经营活力,推动政企分开,为企业“松绑、放权”,逐步扩大了批发、零售商业和饮食服务企业的经营、计划、财务、物价、人事、劳资以及对职工的奖惩权限。同时,大中型企业实行了经营承包责任制,企业内部科室、楼层、柜组层层包保,联销计酬;小型企业实行了改(改为国家所有,集体经营)、转(转为集体所有制)、租(租赁给集体或职工个体经营),逐步解决企业吃国家“大锅饭”,职工吃企业“大锅饭”的问题。截至1990年,商业厅系统的673家大中型企业,实行承包经营的有643家,占95.5%,3354户小型企业,实行改转租的有3239户,占97%,其中实行租赁经营的约占30%。为了适应市场开放,多家经营的发展形势,增强国营商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实力,取消了按专业系统实行“三固定”供货作价的限制,不分系统内外,对国营、集体和个体商业,一律按进货多少,实行批量作价。同时,各专业公司打破了原来的分工界限,以本业为主开展多种经营,批发与零售合一经营,发展横向联合实行工商联营联销、地区间的商业合营合作等,扩大经营规模。区级专业公司在继续承担行业管理,做好行业协调服务工作外,也自力更生,“找米下锅”,创办经营实体,直接参与市场竞争。自治区驻沈阳、天津办事处也建立了对外经营企业。在多种经济迅速发展,工业扩大自销,城乡集贸市场大量增加,社会商业饮食服务业比重不断增长的情况下,1990年全区商业厅系统所属国营商业饮食服务业的纯销售,仍比1978年增长近一倍。由于国营商业长期承担保证供应统管市场的任务,摊子大、人员多,负担重,在深化改革加快向市场经济的过渡中,转变职能的任务繁重,难度很大。
为了促进企业加快改革,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1981年12月,自治区成立了内蒙古商业经济学会,编辑出版了《内蒙古民族贸易简史》、《搞活民族地区商品流通》等专著和《内蒙古商业研究》月刊,多次召开有专家教授和企业负责人参加的群众性学术讨论会,深入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研究探讨改革开放后商品流通领域出现的变化和搞活国营商业企业的出路及对策。有4篇学术论文受到国家级的奖励。此外,还建立了内蒙古民族贸易研究会、商业会计学会,各盟市也相应建立了研究商业经济的学术团体。
纵观内蒙古商业发展历史,虽然起步较晚,经历了多次兴衰,但在自治区成立以后,特别在改革开放时期,工农牧业生产大幅度增长,商品购销和内外经济交流空前活跃,市场兴盛繁荣,各族人民生活显著改善。1990年全区工农牧业总产值达到242.65亿元,比1949年(按当年价格计算6.69亿元)增长36倍多;全区社会商品零售总额比1949年(按当年价格计算1.09亿元)增长133倍,按人均消费计算,在同时期全区人口增长2.5倍多的情况下,仍比1949年(17.96元)增长约36倍。内蒙古地区的商业进入空前发展的新时期。
① 参见《内蒙古大辞典·史地篇》。
② 参见余鑫炎著《中国商业史》(中国商业出版社1987年10月版)。
③⑤ 参见余鑫炎著《中国商业史》(中国商业出版社1987年10月版)。
④ 参见《内蒙古大辞典·史地篇》。
⑥ 那达慕,蒙古语,娱乐或游戏的意思。相传1225年,成吉思汗战胜花剌子模,为庆祝胜利,举行过隆重的那达慕盛会。是流传至今的蒙古民族的盛大集会。摘自《内蒙古大辞典·语言民俗篇》。
⑦ 参见内蒙古政协编著的《旅蒙商大盛魁》。
⑧ 摘自林蔚然著《内蒙古民族贸易20年》(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⑨ 摘自林蔚然著《内蒙古民族贸易20年》(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综述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位于我国北部边疆,是全国最先成立的省级民族自治区。北与蒙古国和俄罗斯联邦交界,东邻黑龙江、吉林、辽宁,南界山西、河北,西连陕西、甘肃、宁夏,是全国五大牧区之一。对外拥有通向俄罗斯及东欧的最大陆路口岸满洲里和通往蒙古国的主要通道二连口岸,对内联结东北、华北、西北三大经济区,具有发展经贸的地缘优势和丰厚的资源条件。但在历史上,由于历代封建王朝,屡行“边禁”和抑商政策,使内蒙古地区与内地隔绝,商品交换长期限于王公贵族与封建王朝之间的“朝贡”往来和官办“马市”等以物易物的原始状态。直到清朝康熙年间,随清廷西征的需要和“边禁”的逐渐放宽,始允许山西、河北等内地商贩随军进入蒙古地区,从事流动贸易。在清朝中后期,逐渐发展形成了遍及内外蒙古广大牧区农村和城镇的旅蒙商旅。地处偏远封闭的蒙古地区开始出现了较大范围的商业活动,扩大了民族间的商品交换,沟通了与内地的物资交流和经济交往,带动了当地手工业、交通运输业和饮食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了农村牧区和集镇市场的形成。自鸦片战争以后,内蒙古地区屡遭俄、日等帝国主义的掠夺,特别是“九·一八”和“七·七”事变以后,长期遭受日本帝国主义的统治和压榨,又几经内外事变和多年战乱,物资交流受阻,商业活动呆滞,曾在蒙古地区活跃兴盛了约300年的旅蒙商,也日渐衰败。到抗日战争胜利前夕,广大牧区和农村又陷于商路荒废,商旅绝迹的困境。城镇商业也因时局不稳,市场萧条,而每况愈下。
抗日战争胜利后,内蒙古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开展民族自治运动,并于1946年初,创办了第一家公营的内蒙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后改为贸易公司)。首先在已获解放的锡林郭勒盟和察哈尔盟一带的农村牧区,以公平合理的价格,收购农牧民急需出售的农畜土特产品,组织供应农牧民急需的生产和生活用品,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帮助群众恢复生产,安定生活。1947年5月,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成立后,公营商业逐渐扩展到兴安、哲里木、呼伦贝尔等盟的农村牧区和城镇。在内蒙古商业史上开创了买卖公平合理,全心全意为少数民族服务的民族贸易,受到各族人民的欢迎和信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国家的统一政策和部署下,自治区在原有公营商业的基础上,迅速建立发展了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商业,逐步形成以国合商业为主体的城乡统一市场,成为全国商品流通网络的组成部分,扩大了与全国各地的物资交流和商贸往来,繁荣活跃了自治区的经济,改变了内蒙古地区长期与内地隔绝,流通闭塞商贸落后的历史。国合商业的建立与发展,在计划经济时期,对稳定市场物价,恢复国民经济,完成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支援国家有计划的经济建设,以及在经济困难时期和“文化大革命”期间,克服困难,坚守岗位,保障城乡各族人民基本生活需要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重要作用,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引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行改革开放,全区国营、集体和个体商业全面发展,逐渐形成了多种经济成分、多条流通渠道、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开放式流通体制。内蒙古的商业跨入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时期,内外经贸交流更加活跃,市场繁荣,商品充裕,牧区和城乡市场,都呈现出一派从未有过的欣欣向荣景象。自治区成立的近半个世纪中,在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光辉照耀下,内蒙古的商业已经摆脱了偏远闭塞的历史束缚,跻身于全国商业前进的行列,同内地一起迈上向现代化发展的道路。
一
内蒙古商业发展的历史,从元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经历了约700余年。元代以前的辽金时期,曾在今赤峰市所辖的巴林左旗南的波罗城、喀喇沁旗南的大林故城和宁城县的大明城等地,建立过都城和京府①,城镇商业已具初貌。辽代建于巴林左旗南的上京临潢府,曾有4.7万多户,南城南当横街,辽初已有楼阁对立,下列市肆,以布作交易媒介,以后改用铜钱等②。元统一中原前,为了鼓励商贸交流,成吉思汗曾传谕蒙古诸王,派遣商队前往中原和中亚波斯等地进行贸易,并在主要通道设置卫士,保护各国商客和货物的安全。元统一中原后,世祖中统元年(1260年)发行了以钱文为标志,有固定票面金额的中统元宝交钞纸币,共分10等,面额从10文到两贯。并规定了与金银的比价,钞币2贯等于银1两,15贯等于金1两,钞币持有者可按法定比价兑换金银。中统元宝交钞是当时全国统一的法定货币,流通时间和地域不限,商业交易和纳税,一律行用钞币③,是世界上最早发行的正规纸币。钞币的发行,表明元代商业的发展。元朝政府为了鼓励通商,不断减轻商税,民间贸易商税,一般为三十取一。世祖至元二十年(1283年),上都的商税为六十取一(1256年,宪宗六年曾在今锡林郭勒盟五一牧场处建立开平府,后改元上都,1358年毁于战火)。内地商人到上都经商,政府还给予免税待遇,从而吸引了中原、中亚以及欧洲的商人。上都商业因此非常繁荣④。但到了元代中后期,由于多年长途征战,军需兵力耗费巨大,财力拮据,滥发钞币,导致货币贬值,物价飞涨。到世祖至元二十三年(1286年),中统元宝交钞的流通数量约相当于中统元年发钞额的147倍,20多年间,物价上涨了几十倍。至元二十四年发行了至元通行宝钞。武宗至大二年(1309年)又发行了至大银钞,顺帝至正十年(1350年)改发新中统元宝交钞,废旧换新,货币贬值90%。元代末期,每天印造大量钞币,需船载车装运往各地⑤。钞币贬值如同废纸,蒙古地区民间交换又行以物易物。
明代初期,中原与蒙古的战事仍在继续。明廷为了防范蒙古领主,采取了政治分治,军事征讨,经济封锁和软硬兼施的抚驭羁縻政策。对于已臣服的蒙古领主册封为王,保留领主制度,并设蒙古卫所,由蒙古领主充任长官。同时允许定期朝贡,以示修好。对于继续对抗明廷的蒙古各部,则派兵征讨。对于内地商民则严禁出边进入蒙地进行商贸活动。对于蒙古领主进京朝贡,明廷也有限制。最初规定:“于每年冬季农隙之时,遣使来朝,不得过三四十人”。后又规定“使臣往来只可一二岁一次,所遣使止百十人”。蒙古朝贡使团每次进京,均带有马驼牲畜、贵重毛皮、土产珍品等大批贡品。明廷接纳贡品后,回赐金银、布帛、绸缎、衣帽、茶货等物,并允许朝贡使团在京住所与官府商民进行3~5天的贸易,称为“贡市”。定期朝贡,是蒙古领主与明廷的礼仪往来,也是在当时条件下,蒙古王公贵族与明王朝之间进行物物交换的一种形式。蒙古领主为了换取更多的生活日用品和供王公贵族享乐的奢侈品,派出朝贡使团的次数和人员,都超过明廷的限制。据《明实录》载:自永乐元年至隆庆四年(1403~1570年)的160多年间,蒙古领主进京朝贡达800多次,仅贡马就有50多万匹,派出的使团少则几百人,多则三四千人。明廷为了笼络蒙古领主,回赐的赏银实物也往往超过了贡品的价值。特别是16世纪初,明廷为了利用蒙古牵制后金兴起,对蒙古朝贡使团的接待和赏赐更为宽厚。在京城设有专门接待贡使的“四夷馆”,贡使离京时,指派官员设宴欢送,除按贡品等级发给金银和实物外,并通过贡使馈赠领主大量珍贵礼品。同时,还令沿途驿所,为蒙古进京使团提供载运货物的车辆、驼马草料和廪给供应。明廷为此每年要付出几十万两甚至上百万两帑银。
蒙古朝贡使团,每次进京都带有庞大的商队,除贡品外,在朝贡往返途中,用马驼牛羊、绒毛皮货、土特产品,与沿途各镇商民换取布帛绸绢、粮茶针线等所需物品。明廷为了加强防范,安定边疆,在边塞各镇都驻扎重兵,所需大量粮草军需物资,主要依赖内地商贾运送供应。为保证边塞的军需,明廷还采取了以粮换盐的办法,鼓励内地商人向边塞驻军运送粮食草料,换取明廷发给的“盐引”,经营盐业运销,获取丰厚利润。随着蒙古朝贡使团往返频繁,山西、河北等内地商贩,也不断涌向边塞,逐渐在沿边地带自发形成了蒙汉互通有无的交易场所,屡屡“犯禁”,难以禁绝。迫使明廷于15世纪中叶以后,在大同、宣府、开源以及宁夏、甘肃等沿边各镇,先后开设了“马市”。
马市以马匹交易为主而得名,因由官方主办,亦称“官市”。开市有日,货物有禁,管理限制很严。通常每年开市一二次,每次15天,多者1个月,一般多在秋后7~10月进行。上市的货物,以牲畜皮毛、土产杂品、布帛绸绢、粮食茶货为多。交易场所由官方指定,入市货物由官吏监督,并有军队驻守,兵器、铜铁等物严禁入市交易。上市的马匹,由官方优先选定,按官价收购,余者方可与商民成交。对开设马市,明廷与蒙古领主订有条规协议,开市期间,双方都派有官员兵丁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称为“守市”。马市结束后,对蒙古守市人员市束部落遵守条规成绩显著者,由明廷叙赏,发给赏银和实物;对明廷守市官兵,每年量赏一次,三年总叙市升一级。如蒙古领主违犯条规,明廷则关闭马市,封锁边塞。市16世纪中叶,土默特等部的蒙古领主向宁夏、甘肃、青海等地西移,距明廷指定的马市较远,为了方便迎佛建寺等所需物资的交换,明廷在长城以西每年临时开市一次,因其规模小于一般马市,称为“小市”。
开设马市,使边塞商民互通有无的往来,有了合法的固定交易场所,是明代蒙汉贸易的发展进步。但是由于官办马市限制严、时间短,不能满足蒙汉民间物资交换的需要,马市结束以后,民间的交易仍继续不断。随着马市的开放,民间的私市贸易也日益繁盛,参与贸易的商民和物品不断增多,交易数额大大超过了官办的马市。除蒙古王公牧户和汉族商民外,有些边塞驻军也参与了交易,明廷严禁入市的铁具、兵器等,也通过私市流入了蒙古地区。为了笼络安抚蒙古各部领主,适应蒙汉双方扩大互补贸易的需要,遂于嘉靖三十年(1511年),开放马市的同时,建立不定期的“民市”。明万历元年(1573年)以后,又在土默特、鄂尔多斯的一些地方和宣府、大同、陕北、宁夏、甘肃等边镇总督巡抚各管辖境内,设立定期民市,于每月15日后允许民间集中进行1~2天的交易,称为“月市”。并于万历二年明令“开禁”,允许铁锅、铁制农具入市交易。17世纪初,明廷又在辽阳、厝安堡设立了随来随市的“木市”,开放了蒙地木材与内地的交流。民市的开放,进一步活跃了边塞贸易,方便了沿边蒙汉商民市间互通有无的需要。也吸引了中原和江南等地众多商贾,扩大了物资交流。绸缎、布帛、棉花、粮谷、茶糖、锅釜、农具、针线、梳篦与马羊牛驼、皮毛鬃尾、盐碱药材,百货聚集,南北交流,互补共济,各得其所。边塞贸易的繁荣,带动了蒙古沿边地区麦谷豆黍、瓜茄葱韭等种植业和皮裘、毛毡、木材、盐碱加工等手工业的发展,也促进了边塞各镇的城市商业。明万历年间,归化(今呼和浩特市旧城)、大同、宣府、张家口等城市,先后形成了商贾聚集市肆林立的边塞商埠。
明代从伴随朝贡往来而开设马市,进而开放民市,放开了边塞地区的民间贸易,经历了约200余年。在蒙古地区还处于割据和被封锁的年代,对于沟通蒙汉之间的物资交流,满足双方各自的需要,起到了一定的历史作用。但交易场所始终局限在蒙古地区的边沿地带,交易的时间、对象和允许入市的货物,也都有所限制。蒙古腹地的广阔牧区,商贾难寻,交换无门,广大牧民仍长期处于“炊无釜,衣无帛”的困境。
清廷为了加强对蒙古诸部的笼络牵制,早在入关前,就采取了满蒙联姻联合抗明的策略。太宗天聪五年(1631年)7月,在六部内都设置了蒙古承政员,太宗崇德元年(1636年),专门设立了蒙古衙门,为了争取漠南蒙古土默特部,皇太极于崇德二年特令满洲贵族大臣率领商队,携带大批绸缎茶布等物,到归化城进行贸易。次年6月,又将蒙古衙门改为理藩院,专门掌管蒙古诸部的事务。1644年,清廷入关后,初期对朝贡往来、民间贸易和“边禁”政策,基本上仍沿袭了明代的旧制。继续“禁止民人出边”、“禁止蒙汉通婚”,“禁止蒙古人越旗放牧、耕种”,民间贸易仍限于边塞地区。对于蒙古诸部进京朝贡,清廷起初限定“三年一贡”,“使团人数百数十人为限”。后经蒙古各部恳请,清廷允诺“岁岁来朝”,一年一贡。入贡商队多在三五百人,有时多至千人。进贡时,清朝皇帝一般都要召见使臣,并由礼部款待,回赐金银、彩缎、衣物,有时为了表示亲近,还向朝贡王公赠送清廷的御用点心“克食”和瓷器及玻璃、珐琅制品等。为了接待进京使团,清廷在京城御河西岸专设了里馆,在德胜门外设立了外馆。里馆和外馆附近,商铺众多,各货齐备,便于使团贡后进行贸易。贡后贸易分为官市与商市,官市由礼部告示地方官吏以清廷拨给的库银和绸锻、布匹、茶货等物,与使团交换所需物品;商市则由清政府招集富商大贾与使团商队进行互市贸易。清代的贡后贸易,是明代贡市的继续,但规模和时限超过了明代。
随着漠南漠北蒙古各部陆续归附清廷,进京使团增多,所带商队也越来越大。厄鲁特等部进京使团一年不止一次,商队有时多达数千人,沿途经常发生扰民和与地方的纠纷事件。为此,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曾敕令进京使团不得超过200人,并规定除厄鲁特等四大台吉的商队可入京贸易外,其他各小台吉的商队,一律限定在归化、张家口等边镇进行贸易,不准入京。但蒙古各部出于互通有无的需要,虽然不能入京,派出的商队仍未减少,从而使沿边各镇逐渐成为蒙汉集中进行互市贸易的地方。蒙古王公富牧经常约集商队进入边镇,内地商贾也蜂拥而至,开店设点,招揽生意,以其所有易其所需,南来北往,交易繁忙。固定边镇市场的形成与繁荣,逐渐取代了明代限定榷场和时限的官办马市,扩大了边塞地区的民市贸易,入市交易的货物范围,也进一步放宽。对马匹交易,清廷入关初期,为了防范马匹落入反清义军手中,曾对蒙古驼马贸易实行严格限制。顺治七年(1650年)明确规定:凡章京(清代官名)以下,披甲兵以上,若无驼马,每次只许购买一匹,商贩及不属披甲者一概不准购买,违者以“贼律”问罪。为了解决军需良马,清廷针对蒙古民族对茶的需求,沿用了明代末期以茶易马的茶马互市。商贩经营茶叶,必须向清廷官府请领茶引,征课后方可凭引经销贩运,并在限定的互市地点换购马匹。后因军马需要增多,康熙十三年(1674年),开始逐渐放松对驼马贸易的限制,允许自由交易,甚至蒙古驼马进张家口、杀虎口的课税也予免除。
二
边塞城镇贸易的发展,为沟通蒙汉互通有无的民间交往,提供了方便。山西、河北、东北等邻近地区的商贩,也利用他们懂蒙语,通蒙俗,熟悉蒙古民族生产生活需要的有利条件,常常渗入到蒙古地区进行走私贩运。康熙三十年(1691年),平定葛尔丹时,为了解决征讨途中的军需供应,曾携带部分汉族商贩随军贩运军粮军马等军供物资,允许随军商贩以绸缎、布帛、烟茶与沿途蒙民交换马匹、皮张等物。在蒙古辽阔的牧区,开始出现了进行流动贸易的商贩。同年秋,康熙在多伦诺尔(今多伦县)召见49旗蒙古王公会盟时,蒙古王公和上层喇嘛请求清廷放宽对蒙古经济交往的限制,允许中原内地商贩进入蒙古地区进行贸易,满足广大牧民对日用物品的需求。康熙始允诺让内地商贩出长城进入蒙古地区从事贸易活动,从而产生了大批出塞做草地生意的旅蒙商。
清廷起初对旅蒙商控制很严,出塞必须请领票照(俗称龙票)限期一年返回。请领票照,必须注明商号名称、掌柜姓名、赴蒙人数、货物品种数量、经商地点及入蒙和返回日期等。并明确规定:不准在蒙地建筑固定店铺,不准携带家眷留居,不准与蒙女结婚,不准进入限定以外的蒙旗等等。同时敕谕驻蒙的都统大臣和蒙旗王公进行监察,对违犯上述规定的旅蒙商人,要处以罚金,没收货物,驱出蒙境。对包庇隐匿无照旅蒙商的蒙旗王公官吏,也要一并查处。
到了康熙后期至乾隆年间,随着清廷统治的稳固和边关的安定,“边禁”逐渐放宽。乾隆八年(1743年),清廷曾密谕边口官兵“若有贫民出口者,门上不必拦阻,即时放出”。乾隆十一年,鉴于口内连年歉收,内地破产农民、手工匠人、商贩不断走西口(指杀虎口以西),出东口(指张家口以东的喜峰口、古北口一带)、下关东(出山海关外),涌向塞外逃荒谋生,要求出边迁居者日益增多。清廷为了减轻内地饥荒的压力和有利于加强对蒙古地区的统治,对自发流入蒙地的移民,采取了默许和鼓励的态度,实行所谓“借地养民”的政策,不再严加限制。对旅蒙商出塞的管理,也随之逐渐松弛。请领票照出边经商者越来越多,不仅有山西、河北、陕西、东北等邻近地区的商人,也有京、津、鲁、豫的富商大贾。乾隆中期已逐渐发展形成了遍及大漠南北的各路旅蒙商帮,完全取代了明清政府开设的贡市、马市和边塞民市的有限贸易,把商贸活动由沿边集镇扩展到了广阔的草原牧区。商路纵横,商旅如流,牛车驼队往来不断,每年有百万头(只)牲畜,几十万张各类皮张,数十万斤绒毛和大批药材、蘑菇等土特产品,通过旅蒙商人运销到山西、河北、东北、河南、山东和京津等地。同时,江浙的丝绸、河北的土布、湖北的砖茶、山西的生烟、以及京津等地的糖酒和火柴等日用商品,又通过旅蒙商人源源不断供应到蒙古各地。解决了蒙地畜牧产品长期无人收,生活用品无处买,牧民长途跋涉到边塞进行互市交换的困难。也解决了内地农业需要的耕役畜,工业需要的皮毛等原材料和城市居民肉食等的需求。旅蒙商的产生与发展,是蒙汉民族互通有无的客观需要,也是适应内地与塞外不断扩大物资交流,在经济上同济互补的必然趋势,在内蒙古的商贸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和作用。
旅蒙商在其发展过程中,针对蒙古地区以牧为主,经济单一,游牧分散,交通闭塞的特点,形成了不同于内地商业的经营方式和商路。他们多以流动贸易为主,自带牛车驼队,购销运输一揽子经营。清代中后期,有些旅蒙商虽然在沿边城市和牧区集镇建立了固定店铺,但仍以“出拨子”,派帐篷,下草地,赶庙会,串蒙古包,从事流动购销为主。他们经营的范围很广,既收购牲畜、皮毛、药材、蘑菇等牧区的特产,又供应棉布、绸缎、砖茶、生烟、白酒、红糖、火柴、针线等牧民生活必需品。有的还兼营运输、货栈、旅店、餐馆、手工作坊以至钱庄票号等,购销合一,多种经营。他们之间有地区行帮之别(如晋帮、直隶帮、京帮等),经营各有侧重,尚无明确的行业划分。他们的经营方法,多是以销换购,赊销放账,春放秋收,息利兼得,获利丰厚。他们以归化、包头、张家口、多伦、经棚(今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府所在地)、海拉尔等沿边城镇为基地,沿着古驿站、古盐道开辟了纵贯大漠南北的多条商路,穿越大草原,北上可远涉外蒙古(今蒙古国,下同)的大库伦(今乌兰巴托)、乌里雅苏台、科布多和恰克图(俗称买卖城);西行可达新疆的迪化(今乌鲁木齐)等地。近者几百里,远者数千里,往返少则三个月,多则半年以上,常年在外从事长途贩运。晋帮旅蒙商大盛魁曾炫耀:一年三百六十天,天天路上都有他们的骆驼队。
旅蒙商在长期经营中,积累了适应在草原牧区长途赶运活畜和运载各种货物的方法和经验。旅蒙商每年从外蒙古贩运活羊百万只。采取按羊只强弱分群,沿有水草的路线,拉开距离分群赶运,或清晨早走,午后慢行,或昼放夜行等办法,赶运数月,行程几千里,不掉膘,不死亡。他们每年向外蒙古运销砖茶3万多箱(每箱108市斤)、生烟两千多囤(每囤180包,每包旧秤10两),以及瓷器、木碗等大量日用商品,甚至每年冬季加工冷冻饺子,春节前运到外蒙古。装运时对不同商品分类包装,捆扎上驮,按驮分组,专人负责,运输数千里,沿途起卸上百次,坚持做到不损不坏。为了适应常年在外从事草地生意的需要,旅蒙商对所属员工建立了严格的培训和管理制度。各行帮的正式员工,均为本乡本土,一般不用外乡人。学徒进店,要求十二三岁,身体健康,能吃苦、会识字、懂礼貌,并有可靠店铺担保推荐。进店后,由老员工传授业务知识和从业要求。从打算盘、练写字、记账簿、学习少数民族语言开始,进而学习看牲畜的口齿膘度、皮毛的路分、各种商品的包装捆扎上驮等基本业务技术。学徒三年只供食宿,不发报酬。三年满徒始发给少数劳金,并派往草地进行实地考察锻炼,学习骑马、赶车,熟悉商路,了解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各种礼节。为了密切与蒙古民族的交往,还要穿蒙古袍子、靴子,取蒙古名字。进店满十年以后,根据其业务熟练程度和对商号的贡献大小,评定身股(即顶生意),成为商号的正式“伙友”,并按身股多少分配相应的职务,年终按比例分给红利。把员工的个人利益与商号的经营效益连在一起。同时,还规定所有在店员工(包括掌柜)一律不准携带家眷,不准兼营店外业务,不准以店接待个人的亲戚朋友,不准给财东掌柜送礼。甚至有的规定进店不满十年不准回乡探亲等一整套严格的店规。
草原牧区的庙会和每年夏末秋初的那达慕大会⑥,是蒙古民族进行宗教活动、文化娱乐和物资交流的特有形式,也是旅蒙商集中进行购销贸易的重要场所。清康熙、雍正、乾隆年间,在辽阔的内蒙古地区兴建了许多寺庙(俗称喇嘛庙)。例如,海拉尔市西南的甘珠尔庙(清名寿宁寺)、科右前旗祧儿河东岸的葛根庙(清名梵通寺)、库伦旗的兴原寺、克什克腾旗经棚北山的庆宁寺、锡林浩特市北的贝子庙(清名崇善寺)、西乌珠穆沁旗的王盖庙、苏尼特左旗的贝勒庙、多伦县的汇宗寺、善因寺、达茂旗的百灵庙(清名广福寺)、巴彦浩特市的延福寺等,都是当时牧区宗教活动和物资交流的中心。寺庙每年都要定期举行各种形式的法会,蒙古民族传统的那达慕大会,也多与庙会同时进行。届时赶庙会的蒙古王公贵族、牧民群众和各路商客云集,寺庙周围商户帐篷和牧民蒙古包沿街林立,牲畜皮毛、布匹绸缎,茶酒烟糖,百货汇集,还有赛马、摔跤、射箭比赛。人来车往,有买有卖,玩耍娱乐,盛况非常。形成了集宗教活动、文化娱乐和物资交流为一体的草原集市。寺庙的兴建和商贸的繁荣,促进了塞外手工业、交通运输业、饮食服务业等各行各业的发展和市镇的形成。始建于明万历九年(1581年)的归化城(今呼和浩特旧城),在清代中期已发展成为商店林立,各行各业齐全,东通京津,西去新疆,南入中原,北达外蒙古的塞外商城;地处口外坝上的多伦县,在清道光至光绪年间,商铺多达四千余家,仅清真糕点铺就有40多家,有制作铜器的手工匠人近千人,号称“南迎中华福,北接蒙古财”的漠南商埠;历史上被誉为水旱码头的包头市,在清道光十八年(1838年)就已形成了商业、手工业、饮食服务业门类众多的九行十六社,成为沟通西北与华北的粮食、皮毛、药材中转集散中心;自治区东北部的海拉尔(古称呼伦城),在乾隆年间已有八大家旅蒙商号,到光绪年间商铺发展到百余家,成为达斡尔、鄂温克、鄂伦春等少数民族牧业、林业和猎业产品集散的中心城市;自治区西北端的阿拉善地区,也是当时旅蒙商活动的中心;与山西省毗邻的丰镇县(今丰镇市),在清代末期,已发展成为商铺众多,客商云集的绥东商贸重镇,仅从事往返漠南漠北运送茶叶、皮毛货物的板车运输业,就拥有牛车两千余辆。在内蒙古地区曾流传着许多有关商业与城市形成的民间谚语,如“先有复盛公,后有包头城”,“先有万合隆,后有丰镇城”,“先有祥泰隆,后有定远营(今巴彦浩特市)”,“大盛魁是半个归化城”等等,说明商业的繁荣发展,对城市形成的重要作用。
旅蒙商的发展,对于沟通蒙古地区与中原内地的物资交流和经济文化往来,扩大畜牧产品的销路,促进蒙古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市场繁荣,方便蒙古民族的生产生活等方面,起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但旅蒙商同时也利用塞外偏远分散,交通不便,信息闭塞,商贸缺乏,交换不便的情况,采取不等价交换和赊销预购、放账计息等高利盘剥以及各种瞒哄欺诈手段,对蒙古民族进行了残酷的剥削。他们往往在牧区用一块砖茶换一只大羊,用一双蒙靴换一头牛,用一个普通的石制烟嘴换一匹马,运到中原销售获取几倍十几倍的高额利润。他们利用每年冬春牲畜瘦弱,牧业青黄不接,牧民手中无钱的困难,采取以高价赊销砖茶布匹等工业品,以低价预购牛羊和畜产品,并以购小还大、购大带小等放账计息手段,至少从牧民身上牟取三层高额利润。如预购的是幼畜,按口齿计息,到期归还大畜;预购的是大畜,则按孳生的幼畜计息,到期除归还大畜外还要带上繁殖的幼畜。赊销预购的越多,放账计息的期限越长,旅蒙商获得的利润也就越滚越多,牧民的债务负担则越背越重。为了保障按期收回债务,旅蒙商凭借清廷发给的龙票,依仗盟旗王公贵族的权势,印发盟旗盖印担保的放账印票(债据),写有“父债子还、夫债妻还,死亡绝后,由旗公还”等强制条款。晋帮旅蒙商大盛魁,就是利用上述严重的不等价交换和赊销放账等高利盘剥手段,在清代中后期,已发展成为拥有资本超过白银千万两,除经营牲畜皮毛行业外,并兼营茶庄、绸缎庄、钱庄、票号、驼运、货栈、牧场等多种行业,在天津、武汉、外蒙的库伦、乌里雅苏台、科布多和恰克图等地设有联庄分号,称雄塞外左右蒙古地区经济的垄断性商贸集团。清代末期,蒙古地区欠大盛魁的各种债务,高达一千多万只绵羊的价值。其中,仅在科布多就有1.5万多峰骆驼、2万多匹马和20多万只羊的债权⑦。把当时内外蒙古的牲畜都拿出来,也还不清欠他的债务。
旅蒙商的残酷剥削和瞒哄欺诈,激起了牧区人民对商人的仇视和反抗。清末民初,在昭乌达盟、呼伦贝尔盟的一些地方,曾发生群众抢劫旅蒙商贩,殴打以至杀害旅蒙商人的反抗“奸商”事件。民国13年(1924年),外蒙古独立后,没收和剥夺了旅蒙商在外蒙古的全部财产和经营,加上俄国、日本等外商的侵入排挤和多年的战乱,曾经在大漠南北活跃兴盛了约300年的旅蒙商,逐渐衰败没落。
三
清末民初,内蒙古地区沦为我国最早遭受外国资本侵入和掠夺的北疆地区之一。第一次鸦片战争以后,清咸丰一光绪年间(1858~1881年),沙皇俄国胁迫清朝政府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侵入了我国东北和内蒙古的东部地区,攫取了通商贸易、过境免税和修铁路、开矿山、设银行等特权。俄商从恰克图经张家口和从科布多经归化到京津等地往返经商,倾销布匹和日用商品,概不纳税,贩运皮毛牲畜回国,仅纳2.5%的子税。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沙俄设立了华俄道胜银行,任意发行纸币(民间称为俄贴或羌贴),并限定北满“华商购办货物必须以银易贴,始可易货”。光绪二十三年,沙俄修筑东清铁路(又称中东铁路,1903年修通),途经呼伦贝尔盟的路段占三分之一以上。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以后,俄商卜西马基、杜兰斯等,也先后在满洲里开设了酒店。到20世纪初,满洲里、海拉尔两城市,俄商开设的大小商号,多达200余家。清代末期(1907~1910年),沙俄利用与清政府的不平等条约,垄断了呼伦贝尔境内的扎赉诺尔煤矿和额尔古纳河金矿的开采权。19世纪末,沙俄就曾指使布里亚特人巴德玛耶夫,以经商为名,潜入东北和内蒙古东部的城镇,开设商务公司,建立办事机构,从事经济掠夺和煽动民族分裂活动。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沙俄驱使九千多名俄商涌入满洲里,倾销日用工业品,大肆掠夺牲畜、皮毛、木材和矿产品等重要物资。每年从大兴安岭砍伐掠夺的木材价值上亿元,从哲里木盟掠走的牛达25万多头。同时,英、美、法、德、日等列强资本也相继侵入。英国的怡和、太谷公司,美国的美孚、汉瑞洋行、英美烟草公司,法国的苇顺、立兴洋行,德国的礼和、捷昌洋行,瑞士的甘草膏公司,日本的三井洋行等20多家洋行,在归化、包头、海拉尔、满洲里等城市,均设有分号。其中,仅归化城专门从事绒毛收购的洋行,就有仁记、聚利、平和、新泰兴、隆昌、安利、兴泰等七大家。在洋行的排挤下,归化的福义生皮毛店,包头的广恒西皮毛行,海拉尔的聚长城、隆太号等,都成为外国洋行推销棉布、煤油、火柴、砂糖、蜡烛、卷烟等工业品,收购牲畜、皮毛、猪鬃、兽骨、药材、麻类等工业原料的代理和买办。
日本帝国主义是继沙俄之后,对内蒙古最大的掠夺者。早在1905年日俄战争后,日本从沙俄手中夺取了南满铁路(从长春至大连)的全部财产和权益,并迫使清政府将满洲里、海拉尔辟为对日开放的商埠,日本商人以极低的价格,收购掠夺内蒙古的羊毛、皮张、药材等农畜产品和矿产品,其中仅收购羊毛的价值,每年即达4000万银元。同时利用享有关税优惠的特权,向内蒙古地区大量倾销各种成药(如仁丹、眼药等)、棉布、丝绸、针织品、火柴、蜡烛、白糖、纸张、化妆品等。清代末期,在内蒙古地区行销的150多种日用商品中,洋货就占了120多种,其中日本货就有80多种。民国初期(1913年),日本借口南京有日商被杀,胁迫袁世凯政府签订了《满蒙五路借款修筑预约大纲(俗称满蒙五路合同)》,索取了四平至洮南、长春至洮南、洮南至承德、开源至海龙、吉林至海龙等5条铁路修筑权,其中前3条铁路都途经内蒙古境内。1915年,又迫使袁世凯政府将归绥、张家口、多伦、赤峰、开鲁等开放为对日的商埠。1917年,成立了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和向中国输出资本的东亚兴业株式会社,垄断了内蒙古东部地区的皮毛、木材和农产品的收购及运输。在外国资本不断侵入的刺激下,内蒙古地区也曾出现过当地官办或民办的工商业。1905年,喀喇沁旗人阜得胜、阜海父子曾投资白银2万两,在科尔沁右翼前旗索伦山开办过“洋裕木植公司”(伐木场)。1910年,科左后旗祝王阿穆尔灵暮等部分蒙旗王公曾集资白银50万两,开办了“蒙古实业公司”,经营交通运输、垦殖及盐务等。清末民初,阿拉善旗王公曾开采过哈勒津库察地方的银矿,热河的蒙古民族曾开采过红花沟金矿,喀喇沁右旗贡桑诺尔布郡王也曾开办过织布、印染、制毡和生产肥皂、蜡烛的综合性工厂。但在外国资本的排挤和洋货的冲击下,很难发展,均被迫停产歇业。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内蒙古的东部地区被分割为兴安东西南北4个行省,沦为伪满洲国的统治区。1937年“七·七”事变后,西部地区(除河套和伊克昭盟部分地区外),沦为伪蒙疆政府的统治区。当时内地商民东过山海关、西出南口进入内蒙古;均需办理出入境手续,兑换伪满洲国、伪蒙疆的货币,并被日伪军警搜身检查,棉花、布匹、粮食均被列为严禁携带的物资。在日伪统治下,各种垄断性的株式会社横行,内蒙古地区的铁路交通和金融商贸,完全为日伪控制。煤炭、木材、钢铁、电力、粮食、大豆、牲畜、皮毛、布匹、棉花等,均被列为日伪统治的战略物资,统由日伪企业垄断经营。城市居民需要的粮食和棉布等,也由日伪指定代理商实行不定期配给。据不完全统计,日伪的南满铁路株式会社除控制东北和内蒙古全境的铁路(包括西部的平绥铁路)外,并有兼营煤炭、木材、钢铁、化工、电力、大豆等大型企业80个。1938~1941年,日本在伪蒙疆开办的日资公司企业有73家。在日伪统治期间,呼伦贝尔地区被砍伐掠走的木材有1000多万立方米,锡林郭勒盟被掠马匹5.6万多匹、牛5.2万多头、羊30多万只、骆驼7500多峰。1939~1941年,西部地区被掠走粮食30多万吨、牲畜12万多头、皮张490多万张(占同期产量的62%多)、绒毛8000余吨(占同期产量的37%多)。内蒙古的工商业,在日伪的排挤和压迫下,粮店无米面,布店无布卖,经营每况愈下,纷纷倒闭歇业。有的被迫沦为日伪的代理商、配给店,有些老厂老店,被日伪强行接收兼并。当时呼和浩特唯一的归绥毛纺织厂,被兼并改为厚和毛织厂,专门为日军生产军用毛毯。包头市有200余年历史的“复字号”两家钱庄,资金、货物和职工全部被日伪同业实业银行接收,“复字号”的3家当铺和估衣铺,也被日伪的“新亚当”兼并。日伪还强制各行各业,成立行业“组合”,货物进出,资金出纳,必须由“组合”呈报日伪机关稽查,每天的现金收入,必须存入日伪银行,稍有隐瞒就被视为“经济犯”,受到严厉的惩治。甚至对以狩猎为生的鄂伦春族,没收新式猎枪,所获猎物必须交由日伪畜产株式会社收购,一经发现自行销售,轻者没收猎枪猎物,重者遭到毒打甚至被杀。内蒙古地区在日伪的统治压迫下,农牧业生产遭到极大地摧残破坏。1946年与1936年相比,全区的粮豆播种面积减少了132万多亩,平均亩产下降19公斤,总产量减少8.95亿公斤;锡林郭勒盟的牲畜总头数,1946年比抗日战争前减少了48%。
四
抗日战争胜利后,锡林郭勒盟、察哈尔盟、呼伦贝尔盟、兴安盟和哲里木盟的部分地区,首先获得了解放。1945年11月26日,在张家口的远来庄,成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乌兰夫(云泽)为首的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宣传党的民族政策,组织推动内蒙古的民族解放和区域自治运动。针对当时部分地区刚刚解放,战争尚未结束,牲畜和皮毛等产品无人收,生产生活用品无处买,牧区人民生活极端困难的情况,“联合会”一成立,就把商贸工作作为开展自治运动的“先行”,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联合会”在其关于《目前工作方针》的第三条中,明确提出:“应当确定为人民谋福利的经济政策”和“在贸易上应当是公平交易,互利互惠,并有利于蒙民生计为原则”的主张。决定筹建内蒙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尽快以合理的价格,组织供应牧民急需的商品,收购牧民急于出售的牲畜和皮毛等产品,帮助牧民恢复生产安定生活,随后再组织开发内蒙古地区的丰富资源。为了解决筹建实业公司所需的资金和干部,“联合会”在财力非常困难的条件下,从紧缩机关开支中挤出了部分资金,并采取入股分红的办法,动员社会集资。同时,报经党中央批准从派赴东北工作的干部中,选留了20多名做过财贸工作的同志,作为实业公司的骨干。并从当地蒙古族干部和青年学生中,选调愿做商贸工作的人员,从社会上招聘了一些会蒙语懂业务的商人。为了鼓励在当时艰苦条件下安心商贸工作,“联合会”同意实业公司的干部职工最先实行了工资制,并规定在年终按工作成绩给予适当奖励。1946年3月,经中共晋察冀党中央局批准,在张家口成立了内蒙古历史上第一家由共产党领导的内蒙古实业股份有限总公司。“联合会”主席乌兰夫兼任公司董事长,中共察哈尔盟工委书记赵云驶和“联合会”执行委员关起义(蒙古族)分别兼任公司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总公司下设秘书室(主任林蔚然)、研究室(主任阿罕台、副主任瑞永)、营业部(主任周康民、副主任吴吉清)。并于1946年4~6月,先后在察哈尔盟的宝源(今太仆寺旗)、明安旗(今正镶白旗)和锡林郭勒盟的贝子庙(今锡林浩特)、多伦县、张北县(今属张家口地区)建立了5个分支公司,首先在已获解放的察哈尔盟和锡林郭勒盟一带,开展购销业务。
内蒙古实业公司的建立,在内蒙古草原上,第一次出现了买卖公平,价格合理,真心实意为牧区人民服务的新型民族贸易,牧民群众欢欣鼓舞,奔走相告,迫切要求尽快解决牲畜和皮毛难卖,生产生活用品难买的困难。据内蒙古实业公司关起义、林蔚然、瑞永当时走访牧区调查⑧,由于长期遭受日伪统治压迫和剥削掠夺,牧区人民已处于衣不遮体,食不果腹的困境,粮食、棉布、棉线、火柴、线麻等生活必需品,都非常缺乏。西阿巴哈纳尔旗(今属阿巴嘎旗)共有人口2300多人,有近700人没有粮食吃,仅靠有限的奶食维持生活。明安旗牧区有些妇女,在初春天气很冷的季节,还穿着单鞋,七、八岁的女孩没有裤子穿。正兰旗牧区,老年牧民仅有一条皮裤,天冷毛朝里,天热毛朝外,常年换不了季。有些妇女洗脸用的是一小块退了色的破布,没有缝衣线,就把从布条上拆下的布丝搓成线,缝补衣服。贝子庙牧区,因买不到线麻,把榆树皮拧成绳,纳鞋底,缝靴子。许多牧区,牧民住的蒙古包,矮小破烂,挡不住风寒,用破席子、破羊皮堵,甚至用牛粪糊。火柴更是普遍缺乏,由于买不到火柴,只好几家蒙古包用燃着的牛粪,轮流点火熬茶做饭。由于商品极端匮乏,生活没有保障,牧民对一根火柴、一条线、一块布条,都非常珍惜。实业公司走访牧区的人员,有时送给牧民几合火柴,被牧民看成是最珍贵的礼品,而感激不尽。由于日伪的统治掠夺和战乱的破坏,正蓝旗的赛汉淖碱湖、乌珠穆沁旗盛产大青盐的达布苏淖盐池、贝子庙的煤矿和魁同梁著名的口蘑等,都被迫停止了生产和运销。
实业公司一成立就面临牲畜、皮毛等产品急需收购外运,牧民生活必需品急需组织供应,牧区的盐碱、煤炭、蘑菇等生产运销工作急待恢复的迫切任务。由于刚刚解放,交通运输、营业场所、商品购销,乃至公司职工的食宿等,都非常困难。当时的运输,主要靠勒勒车(牛拉木轮车)和骆驼,一天走不了百里路,骑马也缺鞍少镫,雇到胶轮马车就是最好的运输工具。公司派出购销组,要自带帐篷、炊具、粮食和水,沿途拣牛粪,挖灶支锅、点火做饭,经常在草滩上露天宿营,有时还遭到土匪的袭击抢劫。为了有利于在牧区开辟工作,实业公司主动走访当地的王公贵族,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和实业公司全心全意为蒙古民族服务的经营宗旨,商讨恢复当地盐碱煤炭的生产经营;协助盟旗政府给牧民发放救济粮物;派出流动小组,深入牧区赶庙会、串蒙古包,上门收购,送货到家;公司收购农畜产品,销售日用工业品,一律实行明码标价,按质论价,公平交易。与旅蒙商的不等价交换,高利盘剥,瞒哄欺诈,形成了鲜明地对照。受到了广大牧民的欢迎和信赖,也赢得了当地王公上层的支持。牧民把实业公司称为“玛乃公司”(意为我们自己的公司),把公司的购销人员,亲切地称作是共产党毛主席派来帮助他们解决困难的亲人。浩济特旗王爷松津旺楚克和阿巴哈纳尔旗巴贝子,都真诚地向公司表示:“你们是从远地来为蒙古人办好事的,我们是生长在牧区的蒙古人,一定会同你们一道想办法,多给蒙古人民谋利益”。
1946年6月,国民党政府撕毁了国共停战协定,发动全国内战。9月29日开始进攻张家口,实业公司奉命分批撤向正蓝旗,并建立武装保卫在牧区继续进行购销贸易。10月14日,国民党攻占了正蓝旗,实业公司的工作被迫停顿,在组织撤退中,多伦分公司有两人失踪,副经理白清廉受了伤。11月14日,宝源分公司经理王德贵(红军战士,四川省南部县人),在去贝子庙汇报工作途中牺牲。1947年1月6日,总公司副总经理关起义(兼察哈尔盟代盟长),在保护群众的战斗中,献出了宝贵的生命。实业公司在极其艰苦的条件下,为宣传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帮助牧区人民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做出了贡献和牺牲⑨。
同一时期,内蒙古的东部地区,也相继建立了公营的实业(贸易)公司。原设在乌兰浩特(王爷庙)的东蒙人民合作社,改组为东蒙实业公司。通辽、突泉建有西满实业分公司。扎兰屯、海拉尔建有利民实业公司。满洲里也利用没收日伪的“配给店”等财产,成立了大众合作社。1947年初,冀察热辽地区贸易总局泰华贸易总公司在林西设立了泰华贸易分公司(经理王化民),并在林东设支公司,在天山、大板、经棚设有商店。西部地区(原绥远省),也经晋绥边区行政公署批准,建立了绥蒙贸易公司。
1947年5月1日,经中共中央批准,在乌兰浩特组成了由乌兰夫任主席的内蒙古自治政府,宣告了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的成立。同时将东蒙实业公司改为内蒙古实业公司,将原在张家口成立的内蒙古实业总公司一分为二,一部分留在东乌珠穆沁旗(喇嘛库伦)组建西蒙实业(贸易)公司,继续在锡察盟一带的牧区开展购销活动;一部分东迁,同年8月与设在乌兰浩特的内蒙古实业公司合并,成立了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贸易总公司,由肇和斯图任经理,林蔚然任副经理,公司分设贸易、实业两个部,全面负责管理自治区的商贸和工业。为了便于扩大与东北的商贸联系,先后在白城子、齐齐哈尔、哈尔滨等城市设立了办事处。1948年秋,土地改革后,为了发动大生产运动,帮助锡盟、昭盟农牧民搞副业,经锡察盟行政委员会与泰华贸易公司协商同意,在林西成立了西蒙盐运公司,由锡察盟盐务办事处负责人云继光任经理。为了支持锡昭盟群众运销青盐,对贫苦农牧民可凭当地(苏木以上)政府开具的证明,到盐运公司领票拉盐,卖后付款。深受农牧民欢迎。1948年10月,西部地区,在凉城县成立了绥蒙政府工商局,后迁归绥市改为绥远省政府工商厅。1949年1月,自治区政府决定撤销贸易总公司,成立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工商部,下设商业局,并分设了粮食、百货、畜产、木材4个专业公司。同时将西蒙贸易公司改为西蒙贸易管理总分局,当时除管理商贸工作外,还兼管税务和金融工作。并根据搞活牧区商品流通的需要,率先进行了对私营旅蒙商的利用和改造工作。1949年初,为了加强与东北和华北地区的经贸联系,自治区政府在沈阳、天津设立了由商业负责管理的驻外办事处。1949年夏,昭乌达盟划归自治区后,自治区政府工商部在林东建立了昭乌达盟工商处(处长云继光),统一管理昭盟的公私工商企业和供销合作社。到1949年末,全区(不含西部的原绥远省地区)已建立国营商业机构103个,共有职工760人,初步形成了在自治区政府领导下的商业行政管理与企业经营相统一的国营商业体制和合作社商业体制。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自治区的国营商业贯彻执行“发展经济,保障供给”财经工作总方针,坚持生产观点、群众观点和政治观点,迅速发展,逐步壮大。
在1950~1952年的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根据党中央人民政府1950年3月发布的《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和同年6月中共中央提出的在抗美援朝战争时期,坚持实行“边抗、边稳、边建”的方针,以及同年11月党中央贸易部《关于取缔投机商业的几项指示》,全面开展打击私营工商业投机倒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操纵市场的活动。取得稳定市场物价的胜利后,根据“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发展经济的方针和中共中央关于调整工商业的指示,组织举办各种形式的物资交流会,适当扩大商品的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实行产运销三者有利的价格政策,对私营工业实行加工订货,委托私营商业代购代销,适当减少国营网点和次要商品的经营等,扶持和鼓励私营工商业的正当生产和经营,活跃城乡和地区间的物资交流。1951年末至1952年上半年,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先后在政府机关和企业内部开展“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反对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和在私营工商业中开展“反对行贿、反对偷税漏税、反对盗窃国家财产、反对偷工减料、反对盗窃经济情报”的五反运动,保证了国民经济恢复工作的顺利进行。截至1952年末,全区工农业总产值恢复到11.4亿元,比1949年(6.69亿元)增长70.4%;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实现3.34亿元,比1949年(10271万元)增长2.25倍;人均消费46.6元,比1949年(16.89元)增长1.76倍;国营商业机构发展为450个(不含西部原绥远省地区),比1949年增长3.62倍。国营商业在社会商品销售总额中的比重,批发部分占70.21%,零售部分占26.48%,基本上控制了主要商品的批发市场。自治区国营商业的建立与发展,受到党和国家的肯定和赞许。1951年10月5日,党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总理周恩来关于批准中贸部民族贸易会议报告并通知执行的指示中,肯定“在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由于有了坚强有力的自治区政府的领导,在整个财政经济工作上,都是在党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一个单独单位。因此,国营贸易机关,采取目前的组织形式,即作为内蒙古自治政府的一个组成部分,并执行全国的统一计划、制度与政策,是适宜的”。1952年全国民族贸易工作会议也肯定:“在内蒙古,私人经营商业的为数较少,国营商业已可担负起贸易任务”。
在1953~1957年的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随着国家开始进行有计划的大规模经济建设,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以下简称私营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逐步建立以国营经济为主体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进一步发展壮大,逐步完成了由新中国成立初期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市场向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过渡。这个时期,自治区商业经历了以下重大变化:
(一)调整购销政策,国家掌握工农业产品的主要货源,加强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对城乡市场的领导地位。从1953年11月至1955年上半年,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自治区政府的规定,先后对粮食、油料、食油、棉花、棉布实行了统购统销;对生猪实行了派购,对牛羊实行了统一收购;对国营工业产品实行统购包销,对私营工业实行加工订货。
(二)加强国营商业的自身建设。从1953年开始,核定国营商业企业资金,推行经济核算制,逐步建立健全了财务管理和商品流转计划,改变了新中国成立初期实行的统收统支,不计盈亏的贸易金库制度;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实行计划管理,由国家统一调拨分配;根据合理组织商品流通和批发与零售分开的原则,在自治区商品集散中心的主要城市,按国营专业公司的经营范围,建立了专营批发业务的采购供应批发站(以下简称二级站);1955年前后,实行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物价管理体制,并调整统一了各类商品的进销、地区、城乡、批零等各项差价;逐步建立了按商品流向固定进货渠道、按经营范围固定供货对象、按企业经营性质(一、二、三级批发、零售商店)固定作价扣率的国营商业内部调拨分配商品的制度。
(三)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规范城乡市场管理,国营商业与合作社商业进行了三次分工:1953年12月至1954年8月,实行按产品分工。国营商业负责对地方国营、公私合营工业产品的加工、订货、包销、收购与批发业务,合作社商业负责对手工业产品的加工、订货、收购与批发业务;1954年9月至1955年5月,实行按市场分工。国营商业负责城市和工矿林区的批发和零售业务,以及对城市私营商业的改造工作,合作社商业负责农村牧区的批发和零售业务,以及对农村牧区私营小商贩的改造工作;1955年6月以后,实行商品与市场相结合的分工。国营商业负责城市的供应和商业部管理商品的全部批发业务,合作社商业负责商业部管理以外的农副产品采购和农牧业生产资料的采购供应,以及各类商品在农村牧区的零售业务。
(四)对私营商业实行利用、限制和改造。逐步缩小地区差价,排挤和代替私营批发商在地区和城乡间的贩运活动,割断城乡私营工商业之间的经济联系,国营商业掌握工业原料占领批发市场;对私营零售商实行经销代销,维持其合理利润和正当经营,继续发挥点多面广分散灵活的特点,做好对城市居民的日常供应;按行业性质、企业大小、分地区分别采取直接过渡到国营商业、实行公私合营、组成合作商店、合作小组等形式,实行全行业改造。到1956年底,全区私营商业直接过渡到国营商业的有2365户,3474人;实行公私合营的有7891户,16657人;参加合作商店的有5816户,8026人;组织合作小组的有8287户,9845人。
(五)这一时期,还经历了1954年初原绥远省和1956年1月原热河省建制撤销,以及1956年6月,原属甘肃省管辖的巴音浩特和额济纳两个蒙古族自治州划归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等行政区划的变更。自治区的商品流通范围和国营商业、合作社商业机构网点,不断发展扩大。到1957年,已建有百货、文化用品、纺织品、五金、食品、蔬菜副食、烟酒专卖、水产、木材、煤建、石油、医药和饮食服务等各行业的国营专业公司。全区国营商业机构发展到2495个,比1952年增长4.5倍,国营商业已全部占领了批发市场。1957年,全区工农业总产值达到17.51亿元,比1952年增长53.6%,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实现8.63亿元,人均消费92.2元,分别比1952年增长158.7%和97.85%。是新中国成立以后,生产发展,物价稳定,人民生活改善,市场供求基本平衡的最好时期。
在1958年开始的“大跃进”时期,实行政企合一,精简机构,管理权限下放。根据自治区政府的决定,撤销了城市服务厅,区供销合作社和对外贸易局并入商业厅,各专业区公司改为厅直属的专业管理局,行使行业管理和行政管理双重职能。原属专业区公司直接管理的二级站,下放到所在盟市,实行自治区与盟市双重领导。在大炼钢铁、大办工业、大办教育、大搞技术革新的浪潮中,商业部门抽调大批干部职工支援工业建设。商业厅在呼和浩特市办了五金厂、制锁厂、水泥厂。各盟市商业部门开设了各种形式的红专学校、文化夜校。饮食服务行业举办技术大表演。在企业内部推行“两参一改”(干部参加劳动,职工参加管理,改善经营管理)和“三参一改”(零售企业增加居民群众参加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在企业之间开展以促进生产好,执行政策好,完成计划好,经营管理好,服务质量好,向红专进军好为内容的“学天桥、赶天桥(北京市天桥百货商场)”竞赛。“大跃进”鼓舞了商业职工学技术、学业务、学文化,参与企业管理的热情。但在参与各种“大办”的形势下,也削弱了国营商业的正常经营。特别是根据商业部推广辽宁省的经验,开展大购大销运动,在“生产什么,收购什么,生产多少,收购多少”的口号下,不顾质量,不问销路,不讲效益,商业部门大包大揽,盲目收购了大量质量低劣甚至没有使用价值的产品,造成极大地损失浪费。后经1960~1962年历时三年的“清资金、清库存、清账目”(简称三清运动)披露,在大购大销中,全区国营商业(含供销社)共计损失12888万元,其中商品削价销售损失6647万元,报废商品损失5485万元,商品短缺损失756万元。
1959~1961年,农牧业连续遭受自然灾害,大幅度减产,前苏联政府撕毁援建合同,撤走专家,再加上“大跃进”的“左”倾冒进,国民经济出现了严重困难。工农业生产下降,商品严重匮乏,市场供求极度紧张。1961年全区工农业总产值由1960年44.99亿元,下降为26.72亿元,下降40.61%;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由1960年15.65亿元,下降为12.16亿元,下降22.32%;人均消费由I960年131.39元,减少为104.52元,减少20.45%(全区人口减少28万人);生猪年末存栏由1960年234.9万口,减少为162.3万口,减少30%;棉布供应量由1960年10647万米,减少为3948万米,减少62.92%。包头钢铁公司等前苏联援建的项目,因专家撤走销毁图纸,被迫停建缓建。
为了战胜困难,恢复经济,从1960年下半年开始,根据中共中央提出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和1961年6月《关于改进商业工作的若干规定》,同年12月商业部制定的《商业工作条例》,1962年9月中共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商业工作问题的决定》等,对自治区的商业进行了重大调整:恢复和建立国营专业公司,恢复合作社商业;退出过渡到国营的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开放集贸市场,整顿疏通商品流通渠道;调整了农产品收购政策,对粮食、油料、生猪、牛羊、鲜蛋、甜菜、大麻等主要农副产品,实行以工业品换购和奖售、预购,对三类农副产品实行议购议销。全面大幅度提高农牧业产品的收购价格,1962年与1960年相比,全区农牧业产品收购价格平均提高了21.64%。
在商品严重匮乏的情况下,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全面安排商品供应。对城市和农村牧区都需要的工业品,优先供应农村牧区,大力组织工业品下乡,保证农牧民的需要,保证国家对农副产品的收购;对城镇和工矿林区职工居民生活必需的粮食、食油、猪牛羊肉、鲜蛋、食糖、棉布、絮棉、棉线、汗衫、背心、毛巾等主要针棉织品以及火柴、肥皂等,实行凭证凭票定量或限量供应。据呼和浩特市统计,1962年实行凭证、票、券(工业券、副食券)供应的商品多达116种;对高空、高温、井下、野外作业工人所需的粮、油、肉、酒,对产妇、婴儿所需的鲜蛋、食糖,对回族人民的丧葬用布、城镇居民的结婚生育用布、边境牧民的用布,对归国华侨需要的粮油烟酒,以及对高级知识分子、领导干部的粮油、肉食、鲜蛋、食糖、卷烟等,除一般定量以外,增加了特需供应;对占职工生活开支60%左右的吃、穿、用品和药品及房租、水电、交通、邮电、医疗、学费等十八类商品的价格和收费标准,实行冻结,不准涨价;在保证定量平价供应的情况下,从1962年初开始,糖果、糕点、食糖、自行车、钟表、针织品、烟酒、茶叶、饭馆、照相及器材等,先后在旗县和盟市政府所在地,实行高价销售,敞开供应。
改进和加强民族贸易工作。根据1963年1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对外贸易部、民委党组《关于第五次民族贸易工作会议情况的报告》,对边远山区、边远牧区民族贸易企业,实行资金、留利和价格三项照顾。即:零售企业的自有资金占流动资金的80%(—般地区为60%左右),批发企业的自有资金占流动资金的50%(—般地区为7%左右);企业留利比例定为20%(—般地区为3%左右);对主要农牧土特产品的收购,实行最低保护价,对主要工业品实行最高限价。
经过有计划的调整和整顿,从1963年开始,工农业生产逐渐恢复,市场供应逐渐好转,农副产品的换购奖售范围逐渐缩小,城镇和工矿林区实行凭证凭票供应的商品逐渐减少,高价商品陆续退出高价逐步恢复平价。到1965年,全区工农业总产值已恢复到33.56亿元,比1961年增长25.6%,生猪年末存栏增加到270.7万口,比1961年增长66.79%,羊(牧业年度,下同)达到3388.3万只,比1961年增长35.8%,牛和其他大牲畜达到787.9万头,比1961年增长26.39%;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实现13.99亿元,比1961年增长15.1%;人均消费恢复到107.95元,比1961年提高3.28%(同时期全区人口增长11.5%)。随着生产的恢复发展,粮食、食油、肉食、棉布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逐渐有所增加。
1966年6月,开始了“文化大革命”,商业工作遭受严重冲击和破坏。在“批判资产阶级反动路线”、“造反夺权”、“踢开党委闹革命”的混乱形势下,商业部门的许多领导干部甚至基层商店、门市部的负责人,被打成“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停止工作接受批判斗争,使各级商业部门的领导工作陷于瘫痪;在“横扫一切牛鬼蛇神”、“破四旧”的浪潮中,各地的老店老厂老字号牌匾被砸掉,换上了“工农兵食堂”、“向阳商店”、“东方红旅社”等“革命”招牌;凡是带有“龙凤呈祥”、“天女散花”、“鸳鸯戏水”、“长命百岁”、“福寿喜庆”等商标图案的商品,以及口红、香水等化妆品、高跟鞋、礼帽和少数民族特需的哈达、鼻烟壶、脤装、头饰、耳环等,都被视为“封资修”的代表,一律停产停售;呼和浩特市内蒙古民族商场(原联营商店)具有民族建筑风格的门廊也被强行拆除;饮食服务行业的一些传统服务项目,被说成是为资产阶级的享乐服务,理发不准吹风、洗烫,浴池取消搓澡、修脚,饭馆旅店实行自我服务,让顾客自端饭菜、自洗碗筷、自打开水、打扫房间。在开展“大鸣大放、大字报、大批判、大辩论”和“批判资产阶级法权”的口号下,把国营商业实行经济核算,加强经营管理,为国家积累建设资金,说成是“利润挂帅”,宣扬“只要方向对,赔钱没关系”;把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多劳多得,奖金福利制度,说成是腐蚀职工的“物质刺激”,鼓吹平均主义、大锅饭;把职工钻研业务技术,污蔑为不问政治,走白专道路,是资产阶级接班人,散布“宁要无产阶级的草,不要资产阶级的苗”;把多年行之有效,管理有序的财会、计划、劳资、人事等规章制度,说成是对职工“管、卡、压”的枷锁,煽动不要领导,不要管理的无政府主义。在“狠抓阶级斗争,清理阶级队伍”的斗争中,许多革命老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职工,被诬陷为“反党叛国”的“黑帮、黑线”,遭到残酷迫害。同时撤销了商业厅和专业公司,大部分干部职工先后被编入“毛泽东思想大学校”,下放农村牧区组建“生产建设兵团”,离职参加“斗、批、改”,接受工农兵再教育。大大削弱了商业工作。1968年,自治区驻沈阳、天津办事处,也被迫撤离(1981年重新恢复)。1969年全区工农业总产值,由1966年的39.55亿元下降为34.79亿元,下降12.04%。全区社会商品零售总额,按人均计算,由1966年的118.14元下降为115.36元。猪牛羊的收购量,分别由1966年的60万口、24万头、283万只,减少为51万口、21万头和216万只。由于生产下降,收购减少,吃穿用商品又出现了供应紧张的局面。商业部门在“只要有货卖,赔钱无人怪”的混乱形势下,不计成本,不讲效益,由盈利变为亏损。据呼和浩特市统计,全市国营商业由1966年盈利16万元,1969年变为亏损61万元。
1969年9月,根据党中央决定,自治区东部的呼伦贝尔、哲里木、昭乌达三个盟划归东北三省,西部的阿拉善左、右旗和额济纳旗划归宁夏、甘肃(1979年又归回自治区)。原自治区的商品流通网点和商品收购、供应范围,也随之分割为三块。同时,自治区革命委员会生产建设指挥部决定,将自治区管理的商业、饮食服务业和肉联厂、冷库等企业,全部下放给所在盟市管理。同年12月19日,党中央决定对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实行分(地)区全面军管后,局势有所好转,商业机构也陆续恢复。全区基层商店和饮食服务行业的广大职工,在非常困难的条件下,继续为稳定市场物价,保证城乡人民基本生活用品的供应,坚守岗位,坚持营业。1976年10月,结束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动乱,经过拨乱反正,治理经济,恢复生产,整顿流通秩序,形势迅速好转。1978年,全区工农业总产值已恢复到76.85亿元,比1971年(54.23亿元)增长41.71%;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实现36.83亿元,比1971年(19.9亿元)增长85%,人均消费由128元增加为202元,增长57.8%;农牧业产品采购价格总指数,比1971年提高7.2%;零售物价总指数,比1971年提高6.7%,年均上涨率仅为0.96%。物价稳定,生产发展,供应增加,市场逐渐恢复正常。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根据邓小平同志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行改革开放,传统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开始逐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在农业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牧业实行草场畜群双承包和优先发展轻纺工业的推动下,商品流通体制、购销政策、发展多种经济成分以及改革国营商业管理体制等,都进行了相应的重大调整。从80年代初开始,鼓励发展集体和个体商业、饮食服务业,开放城乡集贸市场,允许国营、集体、个体经济多家竞争,共同发展,搞活流通,繁荣市场。到1987年,全区集体商业、饮食服务业发展到29420家,从业人员有234939人,个体商业和饮食服务业发展到145930户,从业人员达205661人,集体和个体商业饮食服务业的营业额,已占当年全区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40%以上。同时,以粮、油、肉、蛋、菜、果等农副产品和服装鞋帽日用小商品为主的集贸市场,遍布城乡各地,1990年全区城乡集贸市场的成交总额达9.33亿元,比1978年(4500万元)增长近20倍。
为了改变城乡市场分割和打破地区封锁,1982年6月以后,根据国务院《关于疏通城乡商品流通渠道,扩大工业品下乡的决定》,取消国营商业与供销合作社长期按城乡分工的限制,允许国营商业下乡,允许供销合作社进城,通开城乡市场。到1984年,国营商业已向县城以下集镇下伸批发机构76个,占全区国营商业基层批发机构的18%,供销合作社也逐步进城建立了自成体系的销售网点。
为了搞活工业产销,取消了国营商业对工业产品实行统购包销的规定,逐步放宽了工厂产品的自销,到1990年,全区工业部门直接向市场销售的产品总额达12.65亿元,占全区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8.65%,比1978年(1.84亿元)增长5.86倍。
为了适应市场开放,鼓励多渠道经营,从1984年开始,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的决定,调整了商品购销政策,逐步取消了对粮油、棉布和猪牛羊、鲜蛋、蔬菜等主要农副产品实行统购统销、派购和统一收购的规定,改按合同定购,同时开放市场,允许多家经营,逐步改变由国营商业垄断市场独家经营的局面。
为了有利竞争,发展生产,搞活流通,国家逐步减少了指令性计划管理的商品和统一定价的商品,通过规定指导价格、中准价格,允许地方、企业有价格浮动权和实行调整与放开相结合、平价与议价并存的双轨制等办法,逐步放开了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和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放活了各类商品的地区差价、城乡差价、批零差价和花色品种差价。到90年代初,基本上放开了全部商品的购销价格。在保证国家对重要商品价格宏观调控的前提下,允许产销双方协商议价,允许企业根据市场供求变化,随行就市调整价格,允许同一种商品在同一市场的价格有所不同,便于消费者择优选购,促进企业之间的竞争。
经过1979~1990年的改革开放和各项政策的重大调整,全区已逐步建立了多种经济成分、多条流通渠道、多种经营形式,相互竞争共同发展的开放型流通体制。购销活跃,市场繁荣,商店餐馆林立,商品琳琅满目,品种繁多,档次齐全。曾经长期实行凭证限量供应的棉布、肉食、鲜蛋、食糖、火柴、肥皂等各类吃穿用商品,全部敞开销售,供应充裕,选购方便,鲜肉、鲜菜、鲜鱼、鲜果一年四季不断。结束了从60年代开始,商品长期匮乏,买布要票,肉食定量,冬春蔬菜短缺,许多日用商品凭票凭证限量供应的艰难岁月。
在国营、集体和个体经济全面发展的形势下,全区城乡市场发生了巨大变化。呼和浩特、包头、赤峰、乌海、通辽、海拉尔、乌兰浩特、临河、东胜、集宁等主要城市,现代化的商场饭店楼群耸立,中小商店餐馆星罗棋布,歌厅酒楼、美容美发、彩照扩印一应俱全,蔬菜、肉食、瓜果市场、服装鞋帽市场、小商品市场,以及食品一条街、餐饮一条街等,排列有序,顾客云集。一般县城都兴建了综合性的商业和服务大楼,增加了商业饮食服务业网点。农村牧区在乡镇企业的带动下,也由单一的农副产品初级市场,逐步向农工贸相结合,产供销一条龙,多种经营转变。城乡市场都呈现出欣欣向荣焕然一新的景象。大大改变了自治区商贸设施简陋陈旧,市场老化落后的面貌。1990年,全区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已达146.21亿元,比改革开放前的1978年增长2.97倍。在同时期全区人口增加326万人的情况下,人均消费仍达680.26元,比1978年增长近2.37倍,扣除物价上涨因素,仍增长1.3倍多。是自治区市场最繁荣,供应最丰富,商品消费增长最多的时期。
加强民族贸易,保证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的供应,始终是自治区商业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改革开放中,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商业部的有关规定,民族贸易企业继续享受“资金、留利、价格”三项照顾。1983年开始对国营企业实行“拨改贷”(企业流动资金由财政拨款改为向银行贷款)和“利改税”(企业上缴利润改为交纳税金)以后,民贸企业贷款享受低于一般企业的利率,民贸批发企业的所得税,1987年由45%减为35%(一般企业为55%),零售企业按应征税额减征20%,税后利润全部留给企业。同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和自治区政府规定,对民贸企业免征建筑税,减征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在市场开放价格放开的形势下,民贸地区收购牛羊等畜牧业产品,仍实行最低保护价,销售食盐、煤油、砖茶、蒙马靴等特需用品,仍实行最高限价,差价部分由财政补贴。截至1987年,全区经国家批准列为享受三项照顾的民贸地区,增加为50个旗县(市),占全区84个旗县(市)的近60%,占全区总面积的85%和全区少数民族人口的75%。为了改善民贸地区的商品供应,除统一调拨分配的商品外,商业部和自治区政府又增拨了对民贸地区的专供商品。据不完全统计,1981~1990年,国家共拨供黄金226公斤,白银4000多公斤,专供自行车7.4万多辆、手表12万多块、缝纫机5万余架。1982~1985年,每年增供毛线1万公斤、毛毯1万条和呢绒2万米。并对18个边境牧业旗县(市)所需的肥皂、洗衣粉、铝壶、暖水瓶等列为必保商品。为了帮助少数民族聚居区和山老区贫困户解决衣被困难,1984年1月和9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通知,两次共对贫困户赊销棉布2649万米、絮棉226.5万公斤,每户赊销金额45元,享受赊销的人口约172万人。为了改善民贸企业的网点设施,自治区政府决定从1986年起,每年从民贸地区的机动金等四项费用中抽取10%左右,用于民贸网点设施建设。在改革开放的十余年中,除传统的民族特需用品供应充裕外,西装、套裙、牛仔服、皮鞋等男女新潮服装和电视机、洗衣机、收录机、摩托车等大件耐用消费品,也陆续进入普通牧民家庭。1988年全区平均每百户牧民拥有自行车88辆、摩托车30辆、收录机49台、电视机42台。牧民的生活已开始迈向了城市化和现代化。同时,根据国家地对外开放政策,呼伦贝尔盟、锡林郭勒盟、巴彦淖尔盟的边境旗县(市),陆续开放了与俄罗斯联邦和蒙古国的边境互市贸易和旅游观光活动。边境旗县(市)的经济和市场,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
在开放市场,扩大流通渠道,大力发展集体和个体商业、饮食服务业的形势下,使长期担负统管市场任务的国营商业、饮食服务业,受到很大的压力和挑战,加快了转变职能和自身的改革。改革开放初期,根据1979年全国商业厅局长会议的精神,参照国务院《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若干规定》,开始在旗县国营零售企业中进行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1980年9月,根据自治区政府《关于调整改革饮食服务企业经营管理体制的试行办法》,国营饮食服务行业由传统的“利润上交,亏损补贴,统负盈亏”管理体制,改为“独立核算,国家征税,自负盈亏”,对企业实现的利润按二八比例分成的办法,利润的20%上缴财政,80%留给企业。同时,恢复了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调动职工的积极性。经过1981~1983年扩大企业自主权和推行企业经营责任制的试点,1984年以后,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关于当前城市商业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报告》以及批转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商业部等部委《关于一九八六年商业体制改革几个问题的报告》等精神,为了改变国家对企业管理过分集中,统得过死的状况,将自治区直接管理的批发站、肉类联合加工厂、储运公司和巴彦塔拉饭店等,全部下放所在盟市,因地制宜分散管理。为了增强企业经营活力,推动政企分开,为企业“松绑、放权”,逐步扩大了批发、零售商业和饮食服务企业的经营、计划、财务、物价、人事、劳资以及对职工的奖惩权限。同时,大中型企业实行了经营承包责任制,企业内部科室、楼层、柜组层层包保,联销计酬;小型企业实行了改(改为国家所有,集体经营)、转(转为集体所有制)、租(租赁给集体或职工个体经营),逐步解决企业吃国家“大锅饭”,职工吃企业“大锅饭”的问题。截至1990年,商业厅系统的673家大中型企业,实行承包经营的有643家,占95.5%,3354户小型企业,实行改转租的有3239户,占97%,其中实行租赁经营的约占30%。为了适应市场开放,多家经营的发展形势,增强国营商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实力,取消了按专业系统实行“三固定”供货作价的限制,不分系统内外,对国营、集体和个体商业,一律按进货多少,实行批量作价。同时,各专业公司打破了原来的分工界限,以本业为主开展多种经营,批发与零售合一经营,发展横向联合实行工商联营联销、地区间的商业合营合作等,扩大经营规模。区级专业公司在继续承担行业管理,做好行业协调服务工作外,也自力更生,“找米下锅”,创办经营实体,直接参与市场竞争。自治区驻沈阳、天津办事处也建立了对外经营企业。在多种经济迅速发展,工业扩大自销,城乡集贸市场大量增加,社会商业饮食服务业比重不断增长的情况下,1990年全区商业厅系统所属国营商业饮食服务业的纯销售,仍比1978年增长近一倍。由于国营商业长期承担保证供应统管市场的任务,摊子大、人员多,负担重,在深化改革加快向市场经济的过渡中,转变职能的任务繁重,难度很大。
为了促进企业加快改革,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1981年12月,自治区成立了内蒙古商业经济学会,编辑出版了《内蒙古民族贸易简史》、《搞活民族地区商品流通》等专著和《内蒙古商业研究》月刊,多次召开有专家教授和企业负责人参加的群众性学术讨论会,深入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研究探讨改革开放后商品流通领域出现的变化和搞活国营商业企业的出路及对策。有4篇学术论文受到国家级的奖励。此外,还建立了内蒙古民族贸易研究会、商业会计学会,各盟市也相应建立了研究商业经济的学术团体。
纵观内蒙古商业发展历史,虽然起步较晚,经历了多次兴衰,但在自治区成立以后,特别在改革开放时期,工农牧业生产大幅度增长,商品购销和内外经济交流空前活跃,市场兴盛繁荣,各族人民生活显著改善。1990年全区工农牧业总产值达到242.65亿元,比1949年(按当年价格计算6.69亿元)增长36倍多;全区社会商品零售总额比1949年(按当年价格计算1.09亿元)增长133倍,按人均消费计算,在同时期全区人口增长2.5倍多的情况下,仍比1949年(17.96元)增长约36倍。内蒙古地区的商业进入空前发展的新时期。
① 参见《内蒙古大辞典·史地篇》。
② 参见余鑫炎著《中国商业史》(中国商业出版社1987年10月版)。
③⑤ 参见余鑫炎著《中国商业史》(中国商业出版社1987年10月版)。
④ 参见《内蒙古大辞典·史地篇》。
⑥ 那达慕,蒙古语,娱乐或游戏的意思。相传1225年,成吉思汗战胜花剌子模,为庆祝胜利,举行过隆重的那达慕盛会。是流传至今的蒙古民族的盛大集会。摘自《内蒙古大辞典·语言民俗篇》。
⑦ 参见内蒙古政协编著的《旅蒙商大盛魁》。
⑧ 摘自林蔚然著《内蒙古民族贸易20年》(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⑨ 摘自林蔚然著《内蒙古民族贸易20年》(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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