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内蒙古自治政府的成立,标志着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的历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随之,自治区的人事管理工作也出现了崭新的局面。1947—1952年,自治区的人事管理工作主要是围绕政权建设和完成恢复国民经济的任务进行的。1953年以后,自治区和全国一样,进入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建设和全面的社会主义改造时期。与此相适应,人事管理工作也逐步纳入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中。应当指出,这种体制在当时的情况下,为自治区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和全面的社会主义建设,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1966—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搞乱了全国的局势,也使自治区的人事管理工作陷入混乱。“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特别是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自治区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思想的指导下,在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人事管理制度方面取得了不少重要成果。如坚持人事工作为党的基本路线和经济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废除实际存在的领导职务终身制,建立干部离休退休制度,实现新老干部正常交替;市场机制已开始在人才配置中发挥作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初步形成;按劳分配原则得到进一步贯彻;人事管理的法制化建设得到加强。进入90年代以后,伴随着改革的日益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思路日渐明晰。199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自治区人事部门先后两次做出决定,为企业下放人事管理权,并多次强调不能明放暗收,中间截留;同时狠抓人事部门职能的转变,逐步从“批指标,调干部,办手续”的微观管理转变到统筹规划、掌握政策、信息引导、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和检查监督上来。1993年以后,根据国家人事部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人事管理体制,即“三个制度、三个体系”的思路,自治区提出要建立三个制度、五个体系,建立健全符合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不同特点的、具有竞争激励和新陈代谢机制的人事分类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建立多层次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制度;培育发展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才市场体系,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全方位覆盖的人事培训教育和考试考核体系,建立健全人事宏观调控体系,建立健全人事法规体系。1995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五中全会强调,实现今后十五年的奋斗目标,关键是实现两个具有全局意义的根本性转变;一是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二是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从两个根据性转变的需要出发,根据国家人事部的提法,自治区又提出人事工作的两个调整:一是把适应计划经济的人事管理体制调整到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配套的人事管理体制上来;二是把传统人事管理调整到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上来。三支队伍,即精干、廉洁、高效的公务员队伍,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会经营、善管理的管理人员队伍,日益成为人事管理工作的重点。
吸收 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要求经常及时地把符合干部条件的人,吸收录用到干部队伍,不断地补充新生力量,壮大干部队伍,以适应事业发展的需要。1950—1952年,自治区吸收大批干部。1958年“大跃进”中,吸收大批干部,后于1961年大部分被精减,1964年为财贸系统吸收一批城镇待业的高中毕业生,充实到干部岗位。从此以后20多年没有成批吸收干部,缺额的干部主要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军队转业干部中补充。1982—1984年,对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以工代干”人员进行整顿,将符合条件的8万余人吸收录用为正式国家干部,不符合条件的调回原生产岗位,或改做其他工作。从1988年起,全区行政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需要补充的干部,在自治区统一下达的增干计划内进行。补充的办法,先在本地区、本部门现有干部中调剂解决,不足的部分允许从工人中或社会上吸收、招聘。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干部岗位上,符合干部基本条件,并在1989年底前电大、夜大、业大、函大、职大毕业的国营固定职工,行政机关1980年底前被任命为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可以办理吸收录用手续,转为干部。边远和偏僻地区及牧区吸收录用干部的条件有所放宽。
统配人员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统配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军队转业干部是自治区干部队伍的主要来源。自治区接收安置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是逐步增加的,1953年726人,1959年4316人,1993-1996年每年平均20 000余人。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一般每年几百人,1954年3539人,1986年2642人。
考试任用 从1991年起,旗、县及以上各级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限制从企业、事业单位调入,一律实行考试考核择优录用。考试录用工作按照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由自治区政府人事部门统一领导,盟市人事部门具体组织。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各级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考试的主考机关,主考机关会同用人部门发布公告,组织报名,派员监督,审查资格,实施考务,确定录取标准,张榜公布录取人员名单,办理录取审批手续。1996—1997年,自治区直属机关运用这种办法,补充两批国家公务员。
选聘合同制干部 从1984年起,对苏木乡镇机关需要的工作人员,经盟、市批准,在编制之内,用干部自然减员指标,试行选聘合同制干部的制度。选聘的主要对象是:农村高中毕业,牧区初中毕业,政治思想好,年龄在3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热爱农村牧区工作的知识青年。国家工作人员和城镇待业青年也可参聘,特别注意从少数民族和妇女中选聘。聘用时签订合同书,合同期3年,工作需要且符合条件者可连续选聘。选聘的合同制干部可按照党章和宪法等有关规定,担任苏木乡镇领导职务。选聘的工作人员原有身份不变,户口、粮食关系不变,保留生产责任田、口粮田和自留地。
干部队伍总量 自治区的干部队伍,随着自治区的行政区划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不断壮大。1947年自治政府成立时全区有干部8000人,1952年有58 000人,1957年有141 000人,1961年有187 000人,1965年有175 000人,1971年有176 000人,1977年有230 000人,1981年有464 000人,1987年有588 000人,1991年有678 000人,1996年有724 000人。50年增长90.5倍。
少数民族干部 自治区的少数民族干部在民主改革、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干部队伍的逐步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少数民族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科学文化水平、现代化管理能力明显提高,并逐步实现新老干部交替。自治区政府主席和鄂温克、鄂伦春、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自治机关的旗长,均依法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干部。全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不断增长,1947年自治政府成立时,全区有少数民族干部2600人,其中蒙古族2400人;1957年全区有少数民族干部26 500人,其中蒙古族19 700人;1965年全区有少数民族干部31 500人,其中蒙古族25 000人;1977年全区有少数民族干部30 200人,其中蒙古族24 100人;1987年全区有少数民族131 000人,其中蒙古族106 400人;1996年全区有少数民族干部169 000人,其中蒙古族干部139 000人。全区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不仅在数量上不断成长壮大,而且在队伍的素质上也有很大的提高。自治区成立时期少数民族干部队伍中没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1956年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37名,1984年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211人,1988年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增加到1523人。1995年国有企、事业单位的103 242名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3568人;1996年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4154人。少数民族干部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自治区教学、科研和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应有的贡献,取得显著的成就。自治区对在职的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极其重视。从1984年起,内蒙古党校开设两年制的蒙古语文大专班,自治区在成人招生和招干时,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增加分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和考虑。
妇女干部和青年干部 妇女干部和青年干部是自治区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治政府成立后,就对妇女干部和青年干部注意培养和使用。自治区的妇女干部和青年干部在干部总数中一直占有较高的比例。1996年全区干部724 506人,其中妇女干部262 803人,占干部总数的36.3%;35岁以下的青年干部330726人,占当年干部总数的45.7%。
国家公务员队伍 1993年《国家公务员制度暂行条例》颂布后,自治区着手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自治区和盟市都成立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领导小组并设置专门办公室,在宣传、动员、骨干培训、政策制定的基础上,分准备、实施、检查验收三个阶段进行。截至1996年底,自治区、盟市、旗县直属行政机关及大部分苏木乡镇已完成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阶段的各项任务。1997年,在解决苏木乡镇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所遇到的职务设置规格和聘任制干部过渡等问题后,于上半年基本完成苏木乡镇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到1997年底,全区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入轨工作已经结束。有112 800人通过过渡考试、考核、培训,过渡为国家公务员。在制度方面,自治区还制发考试录用、培训、考核奖励、辞职辞退、职位管理实施办法和《自治区公务员制度入轨后规范化管理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和办法。一支精干、廉洁、高效的公务员队伍正在逐步建立起来。
专业技术人员队伍 自治区在建立培养一支适应现代化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专业技术人员队伍逐步发展、壮大,由1951年的1447人发展到1997的483 737人,46年中增加334.3倍。1978年全国科技大会后,自治区按国家蚬定,开展职称评定工作。由于职称制度存在着缺陷,加之不适当的扩大职称评定范围,于1983年9月暂停职称评定进行整顿。1986年自治区在部分事业单位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试点。1988年在全区企、事业单位全面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在合理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基础上,按照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所规定的政治表现、身体状况、能力、业绩、资历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和相应的外语水平等基本任职条件,经过考试考核评审合格后,获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行聘任制的由单位行政领导聘任并向被聘任者颂发证书,双方签订聘约。不实行聘任制实行任命制的,任命制采取分级负责的办法,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由盟公署、市政府或自治区厅、局单位的行政领导任免,并发给任命书。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由盟公署、市政府、自治区厅、局单位的行政领导决定。任职期满后,原任的专业技术职务自然解除,如需连任的,可不再办理报批手续。聘任或任命每期3—5年。1986年起,自治区鼓励科技人员下基层去工作。下基层的形式一般有对口支援、业余兼职、組织选派、停薪留职、带薪留职、聘任等。到基层工作的科技人员在政策上给予鼓励和优惠,作出贡献者按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授予勋章和荣誉称号,贡献特殊的从创收中给予一定的奖金和奖品。1986年起,自治区每两年评选一次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对象由所在单位或同行业专家、学术团体推荐,盟市或自治区主管部门同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选拔时注重选拔那些积极促进科技与生产紧密结合,支援中、小企业,苏木乡镇企业,帮助农牧民科技脱贫致富及在边远地区、生产第一线作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尤其是少数民族科技人员。被选为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颂发荣誉证书,并根据贡献大小晋升工资,在解决夫妻分居、“农转非”、子女就业住房等方面也给予优先照顾。到1990年底,全区已评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108名,其中有22名报经国家人事部批准。近几年又评选过3次,到1996年底全区共有892名科技人员享受政府特殊津贴,377名科技人员被评为深入生产第一线贡献突出人员,242名科技人员获得国家和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从1989年起,自治区在专业技术人员中试行继续教育制度,重点是中级科技人员、初级科技骨干、各级科技管理干部。使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更新和补充专业知识,提高理论水平、综合分析问题及从事创造性工作的能力。初级专业技术骨干主要是充实专业基础知识,提高解决问题的技能。科技管理干部主要是学习科技管理的系统知识和现代化管理科学,提高科技管理人员理论水平和实际能力。工程师以上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每3年有3—3个半月的进修期。经过严格考核,其成绩记入本人专业考绩档案,作为聘任、晋升和任职的依据。从1985年以来,全自治区共举办各类培训班1235次,共培训37 020人次。
干部调配 这是自治区各级人事部门又一项十分繁重的日常业务工作,在实践中逐步形成适合自治区特点的干部调配办法。从流向上,严格控制逆向流动。即从下级机关往上级机关调动从严,从小城市向中等城市、从中等城市向大城市调动从严,从企、事业单位向国家行政机关调动从严。凡是从严掌握的调动,要层层由政府人事部门审查办理调动手续。在办理干部调动工作中,重点保证新建和扩建单位以及未满人员编制单位的管理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的需要,在干部调配工作中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其他家庭困难以及用非所学专业技术人员的调整作为重要内容。自治区的人才流动从1984年起被提到议事日程,但进展不快。1990年后随着各项改革步伐的加快,人才流动的步伐也在加決。1993年人才交流大会时达成交流意向的3200人,办理手续的109人。1996年5月,交流大会上达成意向的2100人,办理手续的263人。同年11月,交流大会上达成意向的4000人,办理手续的208人。
行政任免 自治政府干部人事部门一成立,即承担起承办政府系统干部任免的一切事务工作。工作中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凡是政府系统的行政领导职务,在有任免权党组织决定后,政府人事部门给予办理提请任免或批转任免手续。随着自治区的行政区划的不断扩大,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不断增加,干部数量和领导职数也在增加,行政任免工作逐步走向分级管理,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自行任免。自治区人民政府1949年直接任免的职务有自治区直属机关的正、副处长和正、副科长,1996年任免的职务有正、副盟长、自治区副厅局长,各厅局正处长,企事业单位相似正副厅局长干部的职务。
奖惩 自治政府成立后,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行政奖励工作,已由各级机关自行掌握进行,上级机关有必要进行统一奖励时,临时通知,组织奖励。奖励方面,自治区的规定很少,但各机关作了许多工作。自治区政府人事部门从1980年起,开始抓奖励升级工作;1985年起奖励升级工作分别由自治区和盟市审批,一般掌握在千分之一至二。奖励工作主要是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相比之下,惩戒工作方面的规定,比奖励工作方面的规定为多,也较具体。但1980年前把行政惩戒称之为监察工作,名不符实。1980年后逐渐明确人事部门所经管惩戒工作,只是经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过错受行政处分的工作和对行政处分不服的申诉工作。因此,从1980年起,按国务院1957年领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精神执行,政府人事部门只经办行政处分方面的工作,在工作中掌握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自治区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的考核在五六十年代,主要通过对干部的鉴定来体现,后又通过岗位责任的检查评比来体现,进入90年代,考核规定逐渐规范化,每年都在进行,通过考核实施奖励与惩戒,而且按时兑现,效果很好,提高了干部队伍的素质。
在职教育 自治政府成立前后,自治运动联合会、绥蒙政府和自治政府都抽调在职干部外出学习深造。五六十年代,重点开办以领导干部为主的培训,对各类干部分别进行政治、理论方面的培训。1985—1995年,全自治区有近14万45岁以下初中、小学文化程度的干部完成了中专教育。对少数民族干部,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开办了不同类型的干部专修班,充分利用各类培训基地加强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截至1989年底,全区已培训干部达50余万人次,其中完成中专以上学历教育的占干部总数的57%,比1982年提高13%。完成中专以上学历教育的少数民族干部占少数民族干部总数的62%,比1982年提高17%。从1985年开始,自治区范围内建立两所管理干部学院,并决定从1990年开始,在5年内把自治区、盟市、旗县国家行政机关8万名工作人员进行普遍轮训一次,使在岗人员掌握必备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为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奠定基础。从1992年起,对未经培训的人员,一般不得晋升科級以上领导职务,今后也不得过渡为国家公务员。90年代以来,干部岗位培训发展为公务员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劳动锻炼 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从1957—1966年实行过领导干部参加体力劳动,干部下放劳动锻炼的制度。县级以上机关每年都安排一定数量的干部参加劳动锻炼,通过劳动达到培养教育和提高干部的目的。仅1960年全自治区旗县以上机关下放劳动锻炼的干部9092人,其中人民委员会机关干部8527人。
工资 1947年5月,自治政府成立不久,自治政府财政经济部于7月3日在经费及供给制度暂行规程中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俸给制和供给制标准,俸给制以小米为计算单位,分为月460斤、430斤、400斤、370斤、340斤、300斤六等。1948年自治政府发布公营公职人员工薪标准,把以小米计算办法改为以食物工资分含量的计算办法,按当时的物价计算发给。以后工资标准虽然修改过数次,但以食物工资分含量的计算办法未变。1954年绥远省划归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后,统一了两地工作人员的工资发放办法。统一的办法是,原内蒙古地区的工作人员,按国家统一的工资标准评定工资级别;原绥远省地区的工作人员,以全国统一的工资级别套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的工资分数,之后工资制度与全国基本统一。1955年改为货币工资,1956年工资制度改革,1963年调整工资,1971年解决低工资人员的工资,1977年、1979年两次40%的调级,1981、1982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普调工资,1985年的工资制度改革,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等都按全国统一办法进行。内蒙古地区的职工工资水平逐年有所提高,1952年为454元,1956年685元,1960年为639元,1966年为732元,1970年为671元,1976年为702元,1980年为839元,1986年为1325元,1990年为1971元,1996年为4996元。但自治区的工资水平在全国的位次逐年后移,由1985年的第7位直退到1997年的例数第二位。
福利 从1947年自治政府成立到1951年,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没有福利待遇的专门规定,只有享受供给制的女工作人员有妇女卫生费、保育费的临时规定。1952年“三反”运动后,自治区开始建立福利补助制度。1952年后半年由自治区统一提取分别拨给自治区直属机关和盟人民政府的福利费6亿元(1948年发行的人民币)。1953年上半年又由自治区统一提取分别拨给自治区直属机关和盟人民政府16亿元,其中直属机关9亿元。1953年下半年按同样的办法又拨出22亿元。从1954年起,自治区不再统一提取分拨福利费,由自治区直属各单位、各盟市旗县分别按规定的标准提取,并自行掌握使用。1955年机关事业单位改货币工资后,福利费改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或按每人每月的绝对额提取。福利费的使用原则和使用办法,一种是用于职工生活困难补助,一种是用于集体福利事业补助。用于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时又分定期补助和临时补助两种。补助的原则是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没有困难的不补助,反对平均分配。进入八九十年代以来,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落实,工资水平的提高和职工生活水平的提高,福利补助费多用于集体福利补助。
退休 自1947年自治政府成立到1952年以前,自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没有退休规定,也没有退休人员。1952年自治区按照国家退职办法,对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办理退职手续。1955年国家发布退休规定,自治区又按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对一部分工作人员办理退休手续。自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60年代前退休人数较少,进入七八十年代多了起来。1982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共有退、离休工作人员28 237人,全年退、离休费支出1450万元;1983年退离休人员39 271人,全年退离休费支出2318万元;1984年退离休人员44 456人,全年退离休费支出3581万元;1985年退离休人员50 841人,全年退离休费支出5021万元;1986年退离休人员54 902人,全年退离休费支出6045万元;1987年退离休人员66 865人,全年退离休费8393万元。自治区的退离休人员离岗不离单位,有关生活福利等问题均由单位负责管理,有关宏观管理离休人员由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和企业退离休干部由自治区人事厅管理。从1988年起,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仍在逐年增加,到1996年全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共有退离休人员12 120人。
社会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社会保险是人事部门一项新的业务,自治区各级人事部门把这项工作视为制约人事制度改革的“瓶颈”,给予高度的重视,并提到议事日程,大胆试验,积极探索,在试点中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
工龄计算 自治政府成立到1966年遇的工龄计算问题很少,进入70年代,有些工资、福利等项目与工龄挂钩,从这时起工龄计算工作逐年多了起来,并列入各级人事部门工作内容之一。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成立的50年,是翻天覆地的50年,也是人事工作取得举世瞩目成就的50年。在半个世纪的历史上,自治区首次建立有自治区政府工作部门一级的人事机构;首次建立以吸收录用、升迁任免、调动、奖惩、职称、工资福利、退休等较为完整的人事制度,首次使从事管理工作和专业技术工作的官员达70余万,首次留下丰富的人事工作资料。本志书所记这些实实在在的业绩,不仅说明过去,也为今后人事工作提供宝贵的经验和借鉴。
概述
内蒙古自治政府的成立,标志着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的历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随之,自治区的人事管理工作也出现了崭新的局面。1947—1952年,自治区的人事管理工作主要是围绕政权建设和完成恢复国民经济的任务进行的。1953年以后,自治区和全国一样,进入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建设和全面的社会主义改造时期。与此相适应,人事管理工作也逐步纳入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中。应当指出,这种体制在当时的情况下,为自治区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和全面的社会主义建设,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1966—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搞乱了全国的局势,也使自治区的人事管理工作陷入混乱。“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特别是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自治区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思想的指导下,在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人事管理制度方面取得了不少重要成果。如坚持人事工作为党的基本路线和经济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废除实际存在的领导职务终身制,建立干部离休退休制度,实现新老干部正常交替;市场机制已开始在人才配置中发挥作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初步形成;按劳分配原则得到进一步贯彻;人事管理的法制化建设得到加强。进入90年代以后,伴随着改革的日益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思路日渐明晰。199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自治区人事部门先后两次做出决定,为企业下放人事管理权,并多次强调不能明放暗收,中间截留;同时狠抓人事部门职能的转变,逐步从“批指标,调干部,办手续”的微观管理转变到统筹规划、掌握政策、信息引导、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和检查监督上来。1993年以后,根据国家人事部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人事管理体制,即“三个制度、三个体系”的思路,自治区提出要建立三个制度、五个体系,建立健全符合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不同特点的、具有竞争激励和新陈代谢机制的人事分类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建立多层次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制度;培育发展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才市场体系,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全方位覆盖的人事培训教育和考试考核体系,建立健全人事宏观调控体系,建立健全人事法规体系。1995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五中全会强调,实现今后十五年的奋斗目标,关键是实现两个具有全局意义的根本性转变;一是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二是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从两个根据性转变的需要出发,根据国家人事部的提法,自治区又提出人事工作的两个调整:一是把适应计划经济的人事管理体制调整到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配套的人事管理体制上来;二是把传统人事管理调整到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上来。三支队伍,即精干、廉洁、高效的公务员队伍,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会经营、善管理的管理人员队伍,日益成为人事管理工作的重点。
吸收 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要求经常及时地把符合干部条件的人,吸收录用到干部队伍,不断地补充新生力量,壮大干部队伍,以适应事业发展的需要。1950—1952年,自治区吸收大批干部。1958年“大跃进”中,吸收大批干部,后于1961年大部分被精减,1964年为财贸系统吸收一批城镇待业的高中毕业生,充实到干部岗位。从此以后20多年没有成批吸收干部,缺额的干部主要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军队转业干部中补充。1982—1984年,对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以工代干”人员进行整顿,将符合条件的8万余人吸收录用为正式国家干部,不符合条件的调回原生产岗位,或改做其他工作。从1988年起,全区行政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需要补充的干部,在自治区统一下达的增干计划内进行。补充的办法,先在本地区、本部门现有干部中调剂解决,不足的部分允许从工人中或社会上吸收、招聘。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干部岗位上,符合干部基本条件,并在1989年底前电大、夜大、业大、函大、职大毕业的国营固定职工,行政机关1980年底前被任命为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可以办理吸收录用手续,转为干部。边远和偏僻地区及牧区吸收录用干部的条件有所放宽。
统配人员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统配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军队转业干部是自治区干部队伍的主要来源。自治区接收安置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是逐步增加的,1953年726人,1959年4316人,1993-1996年每年平均20 000余人。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一般每年几百人,1954年3539人,1986年2642人。
考试任用 从1991年起,旗、县及以上各级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限制从企业、事业单位调入,一律实行考试考核择优录用。考试录用工作按照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由自治区政府人事部门统一领导,盟市人事部门具体组织。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各级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考试的主考机关,主考机关会同用人部门发布公告,组织报名,派员监督,审查资格,实施考务,确定录取标准,张榜公布录取人员名单,办理录取审批手续。1996—1997年,自治区直属机关运用这种办法,补充两批国家公务员。
选聘合同制干部 从1984年起,对苏木乡镇机关需要的工作人员,经盟、市批准,在编制之内,用干部自然减员指标,试行选聘合同制干部的制度。选聘的主要对象是:农村高中毕业,牧区初中毕业,政治思想好,年龄在3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热爱农村牧区工作的知识青年。国家工作人员和城镇待业青年也可参聘,特别注意从少数民族和妇女中选聘。聘用时签订合同书,合同期3年,工作需要且符合条件者可连续选聘。选聘的合同制干部可按照党章和宪法等有关规定,担任苏木乡镇领导职务。选聘的工作人员原有身份不变,户口、粮食关系不变,保留生产责任田、口粮田和自留地。
干部队伍总量 自治区的干部队伍,随着自治区的行政区划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不断壮大。1947年自治政府成立时全区有干部8000人,1952年有58 000人,1957年有141 000人,1961年有187 000人,1965年有175 000人,1971年有176 000人,1977年有230 000人,1981年有464 000人,1987年有588 000人,1991年有678 000人,1996年有724 000人。50年增长90.5倍。
少数民族干部 自治区的少数民族干部在民主改革、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干部队伍的逐步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少数民族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科学文化水平、现代化管理能力明显提高,并逐步实现新老干部交替。自治区政府主席和鄂温克、鄂伦春、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自治机关的旗长,均依法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干部。全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不断增长,1947年自治政府成立时,全区有少数民族干部2600人,其中蒙古族2400人;1957年全区有少数民族干部26 500人,其中蒙古族19 700人;1965年全区有少数民族干部31 500人,其中蒙古族25 000人;1977年全区有少数民族干部30 200人,其中蒙古族24 100人;1987年全区有少数民族131 000人,其中蒙古族106 400人;1996年全区有少数民族干部169 000人,其中蒙古族干部139 000人。全区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不仅在数量上不断成长壮大,而且在队伍的素质上也有很大的提高。自治区成立时期少数民族干部队伍中没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1956年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37名,1984年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211人,1988年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增加到1523人。1995年国有企、事业单位的103 242名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3568人;1996年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4154人。少数民族干部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自治区教学、科研和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应有的贡献,取得显著的成就。自治区对在职的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极其重视。从1984年起,内蒙古党校开设两年制的蒙古语文大专班,自治区在成人招生和招干时,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增加分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和考虑。
妇女干部和青年干部 妇女干部和青年干部是自治区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治政府成立后,就对妇女干部和青年干部注意培养和使用。自治区的妇女干部和青年干部在干部总数中一直占有较高的比例。1996年全区干部724 506人,其中妇女干部262 803人,占干部总数的36.3%;35岁以下的青年干部330726人,占当年干部总数的45.7%。
国家公务员队伍 1993年《国家公务员制度暂行条例》颂布后,自治区着手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自治区和盟市都成立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领导小组并设置专门办公室,在宣传、动员、骨干培训、政策制定的基础上,分准备、实施、检查验收三个阶段进行。截至1996年底,自治区、盟市、旗县直属行政机关及大部分苏木乡镇已完成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阶段的各项任务。1997年,在解决苏木乡镇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所遇到的职务设置规格和聘任制干部过渡等问题后,于上半年基本完成苏木乡镇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到1997年底,全区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入轨工作已经结束。有112 800人通过过渡考试、考核、培训,过渡为国家公务员。在制度方面,自治区还制发考试录用、培训、考核奖励、辞职辞退、职位管理实施办法和《自治区公务员制度入轨后规范化管理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和办法。一支精干、廉洁、高效的公务员队伍正在逐步建立起来。
专业技术人员队伍 自治区在建立培养一支适应现代化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专业技术人员队伍逐步发展、壮大,由1951年的1447人发展到1997的483 737人,46年中增加334.3倍。1978年全国科技大会后,自治区按国家蚬定,开展职称评定工作。由于职称制度存在着缺陷,加之不适当的扩大职称评定范围,于1983年9月暂停职称评定进行整顿。1986年自治区在部分事业单位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试点。1988年在全区企、事业单位全面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在合理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基础上,按照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所规定的政治表现、身体状况、能力、业绩、资历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和相应的外语水平等基本任职条件,经过考试考核评审合格后,获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行聘任制的由单位行政领导聘任并向被聘任者颂发证书,双方签订聘约。不实行聘任制实行任命制的,任命制采取分级负责的办法,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由盟公署、市政府或自治区厅、局单位的行政领导任免,并发给任命书。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由盟公署、市政府、自治区厅、局单位的行政领导决定。任职期满后,原任的专业技术职务自然解除,如需连任的,可不再办理报批手续。聘任或任命每期3—5年。1986年起,自治区鼓励科技人员下基层去工作。下基层的形式一般有对口支援、业余兼职、組织选派、停薪留职、带薪留职、聘任等。到基层工作的科技人员在政策上给予鼓励和优惠,作出贡献者按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授予勋章和荣誉称号,贡献特殊的从创收中给予一定的奖金和奖品。1986年起,自治区每两年评选一次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对象由所在单位或同行业专家、学术团体推荐,盟市或自治区主管部门同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选拔时注重选拔那些积极促进科技与生产紧密结合,支援中、小企业,苏木乡镇企业,帮助农牧民科技脱贫致富及在边远地区、生产第一线作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尤其是少数民族科技人员。被选为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颂发荣誉证书,并根据贡献大小晋升工资,在解决夫妻分居、“农转非”、子女就业住房等方面也给予优先照顾。到1990年底,全区已评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108名,其中有22名报经国家人事部批准。近几年又评选过3次,到1996年底全区共有892名科技人员享受政府特殊津贴,377名科技人员被评为深入生产第一线贡献突出人员,242名科技人员获得国家和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从1989年起,自治区在专业技术人员中试行继续教育制度,重点是中级科技人员、初级科技骨干、各级科技管理干部。使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更新和补充专业知识,提高理论水平、综合分析问题及从事创造性工作的能力。初级专业技术骨干主要是充实专业基础知识,提高解决问题的技能。科技管理干部主要是学习科技管理的系统知识和现代化管理科学,提高科技管理人员理论水平和实际能力。工程师以上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每3年有3—3个半月的进修期。经过严格考核,其成绩记入本人专业考绩档案,作为聘任、晋升和任职的依据。从1985年以来,全自治区共举办各类培训班1235次,共培训37 020人次。
干部调配 这是自治区各级人事部门又一项十分繁重的日常业务工作,在实践中逐步形成适合自治区特点的干部调配办法。从流向上,严格控制逆向流动。即从下级机关往上级机关调动从严,从小城市向中等城市、从中等城市向大城市调动从严,从企、事业单位向国家行政机关调动从严。凡是从严掌握的调动,要层层由政府人事部门审查办理调动手续。在办理干部调动工作中,重点保证新建和扩建单位以及未满人员编制单位的管理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的需要,在干部调配工作中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其他家庭困难以及用非所学专业技术人员的调整作为重要内容。自治区的人才流动从1984年起被提到议事日程,但进展不快。1990年后随着各项改革步伐的加快,人才流动的步伐也在加決。1993年人才交流大会时达成交流意向的3200人,办理手续的109人。1996年5月,交流大会上达成意向的2100人,办理手续的263人。同年11月,交流大会上达成意向的4000人,办理手续的208人。
行政任免 自治政府干部人事部门一成立,即承担起承办政府系统干部任免的一切事务工作。工作中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凡是政府系统的行政领导职务,在有任免权党组织决定后,政府人事部门给予办理提请任免或批转任免手续。随着自治区的行政区划的不断扩大,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不断增加,干部数量和领导职数也在增加,行政任免工作逐步走向分级管理,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自行任免。自治区人民政府1949年直接任免的职务有自治区直属机关的正、副处长和正、副科长,1996年任免的职务有正、副盟长、自治区副厅局长,各厅局正处长,企事业单位相似正副厅局长干部的职务。
奖惩 自治政府成立后,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行政奖励工作,已由各级机关自行掌握进行,上级机关有必要进行统一奖励时,临时通知,组织奖励。奖励方面,自治区的规定很少,但各机关作了许多工作。自治区政府人事部门从1980年起,开始抓奖励升级工作;1985年起奖励升级工作分别由自治区和盟市审批,一般掌握在千分之一至二。奖励工作主要是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相比之下,惩戒工作方面的规定,比奖励工作方面的规定为多,也较具体。但1980年前把行政惩戒称之为监察工作,名不符实。1980年后逐渐明确人事部门所经管惩戒工作,只是经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过错受行政处分的工作和对行政处分不服的申诉工作。因此,从1980年起,按国务院1957年领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精神执行,政府人事部门只经办行政处分方面的工作,在工作中掌握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自治区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的考核在五六十年代,主要通过对干部的鉴定来体现,后又通过岗位责任的检查评比来体现,进入90年代,考核规定逐渐规范化,每年都在进行,通过考核实施奖励与惩戒,而且按时兑现,效果很好,提高了干部队伍的素质。
在职教育 自治政府成立前后,自治运动联合会、绥蒙政府和自治政府都抽调在职干部外出学习深造。五六十年代,重点开办以领导干部为主的培训,对各类干部分别进行政治、理论方面的培训。1985—1995年,全自治区有近14万45岁以下初中、小学文化程度的干部完成了中专教育。对少数民族干部,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开办了不同类型的干部专修班,充分利用各类培训基地加强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截至1989年底,全区已培训干部达50余万人次,其中完成中专以上学历教育的占干部总数的57%,比1982年提高13%。完成中专以上学历教育的少数民族干部占少数民族干部总数的62%,比1982年提高17%。从1985年开始,自治区范围内建立两所管理干部学院,并决定从1990年开始,在5年内把自治区、盟市、旗县国家行政机关8万名工作人员进行普遍轮训一次,使在岗人员掌握必备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为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奠定基础。从1992年起,对未经培训的人员,一般不得晋升科級以上领导职务,今后也不得过渡为国家公务员。90年代以来,干部岗位培训发展为公务员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劳动锻炼 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从1957—1966年实行过领导干部参加体力劳动,干部下放劳动锻炼的制度。县级以上机关每年都安排一定数量的干部参加劳动锻炼,通过劳动达到培养教育和提高干部的目的。仅1960年全自治区旗县以上机关下放劳动锻炼的干部9092人,其中人民委员会机关干部8527人。
工资 1947年5月,自治政府成立不久,自治政府财政经济部于7月3日在经费及供给制度暂行规程中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俸给制和供给制标准,俸给制以小米为计算单位,分为月460斤、430斤、400斤、370斤、340斤、300斤六等。1948年自治政府发布公营公职人员工薪标准,把以小米计算办法改为以食物工资分含量的计算办法,按当时的物价计算发给。以后工资标准虽然修改过数次,但以食物工资分含量的计算办法未变。1954年绥远省划归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后,统一了两地工作人员的工资发放办法。统一的办法是,原内蒙古地区的工作人员,按国家统一的工资标准评定工资级别;原绥远省地区的工作人员,以全国统一的工资级别套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的工资分数,之后工资制度与全国基本统一。1955年改为货币工资,1956年工资制度改革,1963年调整工资,1971年解决低工资人员的工资,1977年、1979年两次40%的调级,1981、1982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普调工资,1985年的工资制度改革,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等都按全国统一办法进行。内蒙古地区的职工工资水平逐年有所提高,1952年为454元,1956年685元,1960年为639元,1966年为732元,1970年为671元,1976年为702元,1980年为839元,1986年为1325元,1990年为1971元,1996年为4996元。但自治区的工资水平在全国的位次逐年后移,由1985年的第7位直退到1997年的例数第二位。
福利 从1947年自治政府成立到1951年,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没有福利待遇的专门规定,只有享受供给制的女工作人员有妇女卫生费、保育费的临时规定。1952年“三反”运动后,自治区开始建立福利补助制度。1952年后半年由自治区统一提取分别拨给自治区直属机关和盟人民政府的福利费6亿元(1948年发行的人民币)。1953年上半年又由自治区统一提取分别拨给自治区直属机关和盟人民政府16亿元,其中直属机关9亿元。1953年下半年按同样的办法又拨出22亿元。从1954年起,自治区不再统一提取分拨福利费,由自治区直属各单位、各盟市旗县分别按规定的标准提取,并自行掌握使用。1955年机关事业单位改货币工资后,福利费改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或按每人每月的绝对额提取。福利费的使用原则和使用办法,一种是用于职工生活困难补助,一种是用于集体福利事业补助。用于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时又分定期补助和临时补助两种。补助的原则是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没有困难的不补助,反对平均分配。进入八九十年代以来,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落实,工资水平的提高和职工生活水平的提高,福利补助费多用于集体福利补助。
退休 自1947年自治政府成立到1952年以前,自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没有退休规定,也没有退休人员。1952年自治区按照国家退职办法,对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办理退职手续。1955年国家发布退休规定,自治区又按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对一部分工作人员办理退休手续。自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60年代前退休人数较少,进入七八十年代多了起来。1982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共有退、离休工作人员28 237人,全年退、离休费支出1450万元;1983年退离休人员39 271人,全年退离休费支出2318万元;1984年退离休人员44 456人,全年退离休费支出3581万元;1985年退离休人员50 841人,全年退离休费支出5021万元;1986年退离休人员54 902人,全年退离休费支出6045万元;1987年退离休人员66 865人,全年退离休费8393万元。自治区的退离休人员离岗不离单位,有关生活福利等问题均由单位负责管理,有关宏观管理离休人员由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和企业退离休干部由自治区人事厅管理。从1988年起,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仍在逐年增加,到1996年全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共有退离休人员12 120人。
社会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社会保险是人事部门一项新的业务,自治区各级人事部门把这项工作视为制约人事制度改革的“瓶颈”,给予高度的重视,并提到议事日程,大胆试验,积极探索,在试点中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
工龄计算 自治政府成立到1966年遇的工龄计算问题很少,进入70年代,有些工资、福利等项目与工龄挂钩,从这时起工龄计算工作逐年多了起来,并列入各级人事部门工作内容之一。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成立的50年,是翻天覆地的50年,也是人事工作取得举世瞩目成就的50年。在半个世纪的历史上,自治区首次建立有自治区政府工作部门一级的人事机构;首次建立以吸收录用、升迁任免、调动、奖惩、职称、工资福利、退休等较为完整的人事制度,首次使从事管理工作和专业技术工作的官员达70余万,首次留下丰富的人事工作资料。本志书所记这些实实在在的业绩,不仅说明过去,也为今后人事工作提供宝贵的经验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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