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部边疆,由东北至西南呈弓形伸展,并跨中国东北、华北和西北三大自然经济区。其北与蒙古国和俄罗斯接壤,东南西与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山西、陕西、宁夏、甘肃八省区为邻。全区土地总面积118.3万平方公里,占全国土地总面积的12.3%,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仅次于新疆和西藏,居第三位。境内自东北向西南由大兴安岭、阴山山脉和贺兰山组成自治区倒“S”型的大地貌脊梁。在这一山地的西北是驰名中外广袤无垠的内蒙古大草原。山地东南由东至西依次分布着嫩江平原、西辽河平原、土默特平原、河套平原四大平原,这些平原地区土层深厚,水源充沛,地面平坦,非常有利于农耕业的发展。额尔古纳河、嫩江、西辽河、海河、滦河、黄河等外流水系以及额济纳河、乌拉盖河、锡林河、塔布河、坝五河、艾不盖河和达里诺尔水系、查干诺尔水系、黄旗海水系、岱海水系等内陆水系纵横交错,1000多个湖泊星罗棋布镶嵌和点缀着内蒙古高原。从地貌类型的组成来看,高平原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51.18%,山地占20.80%,丘陵占18.25%,平原占8.50%,河流、湖泊等水面占1.27%。全区地处中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区,由于受距海洋远及山地分布的影响,由东至西依次为寒温带和温带半湿润气候区、温带半干旱气候区、温带干旱和极干旱气候区。内蒙古多样的地貌条件和由东至西的气候变化决定了土地类型的多样性,同时也决定了土地利用的多样性及土地利用特点。
几千年来,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内蒙古地区经各族人民的共同开发和建设,现已建设成为全国重要的粮食、肉类、皮毛、煤炭、木材、钢铁、电力和重化工业生产基地。截至2005年,全区土地利用率已达83.77%。2005年末全区土地总面积中,农用地面积为9532.1万公顷,其中耕地710.21万公顷,占农用地面积的7.45%;园地7.3万公顷,占农用地的0.08%;林地2171.59万公顷,占农用地面积的22.78;牧草地6587.46万公顷,占农用地的69.11%;其他畜禽养殖、农村道路、养殖水面等农用地84.05万公顷,占农用地面积的0.58%。全区建设用地共计143.92万公顷,占全区总面积的1.25%,在建设用地中,城镇及农村居民点等居住及其内部的工矿和商业用地等为120.08万公顷,占建设用地面积的83.44%。其中城市用地为6.69万公顷,占居住用地的5.57%;建制镇用地11.06万公顷,占居住用地的9.21%;农村居民点用地69.52万公顷,占居住用地的57.89%;其他独立工矿用地、盐田、特殊用地等占居民地及工矿用地的比例分别为12.62%、0.9%和13.81%。交通用地为14.82万公顷,占建设用地的10.3%,其中铁路占其30.03%,公路占68.01%,民用机场、港口码头、管线运输等面积较小。在建设用地中水利设施用地为9.01万公顷,占建设用地的6.26%,其中水库水面及水工建筑各占其面积的75.37%和24.63%。全区未利用土地面积为1874.91万公顷,占全区总土地面积的16.23%,其主要类型为荒草地、沼泽地、沙漠沙地、裸岩裸土、盐碱地等,并包括未利用水面。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相比,无论是耕地还是居民点、工矿用地以及交通用地等均有大幅度的增加。
内蒙古土地资源的特点:(1)土地总量和人均占有量大是内蒙古土地资源及其利用的主要特点。就总量而论仅次于新疆和西藏,居全国第三位。全区农用地面积和牧草地面积居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首位,林地总量居全国第二位,耕地面积总量居全国第四位。2004年全区人均耕地面积为4.55亩,是全国人均耕地面积的3.2倍;全区人均林地面积为13.99亩,是全国人均量的5.16倍;全区人均牧草地为43.11亩,是全国人均量的14.23倍。建设用地总量虽然不算很大,但其人均量却是全国平均水平的2.56倍。(2)土地资源区域分异明显,农、牧、林各业用地相对集中。以大兴安岭一阴山山脉一贺兰山为界,其西北部为内蒙古高原,是东西连绵一千余公里的坡状高平原,地形坦荡,以生长草本植被为主,因此成为内蒙古乃至全国的重要牧业利用区,在全区33个牧业旗县中,除通辽市几个牧业旗县和鄂尔多斯市西部几个牧业旗县外,其他牧业旗县均在这一高平原上。在贺兰山、阴山、大兴安岭以东和以南的嫩江平原、西辽河平原、土默特川和河套平原,地形平坦,土层深厚,水源丰沛,耕作历史悠久,是内蒙古主要的农耕区。大兴安岭、阴山山脉、贺兰山等山地,地形起伏较大,崇山峻岭密布,但相对湿度较大,适于林木生长,因此成为内蒙古原始林和次生林主要分布区,特别是大兴安岭大部分地区的森林覆被率都在70%以上,是全区乃至全国的主要林业生产基地。在上述高平原、平原、山地之外的丘陵区,除小规模的盆地、河湖滩地有耕地集中分布之外,大部分地区切割破碎,土层较薄,不具备集中连片的耕作条件,因此构成内蒙古半农半牧地区。在内蒙古西部巴丹吉林沙漠、腾格里沙漠、乌兰布和沙漠、库布齐沙漠等地沙丘连片,气候干燥,不具备人类活动的基本条件,形成内蒙古难以利用土地为主的荒漠区。(3)土地荒漠化普遍存在,但荒漠化类型具有明显的地区差异。由于内蒙古地处东南季风气候的内陆区,距离海洋较远,大部分地区为半干旱、干旱和极干旱气候,气候干燥,降水较少,风力强劲,再加之地表组成物质以沙质等粗粒质为主的地面特点和不合理的利用强度,致使内蒙古土地存在普遍的荒漠化过程。在广大的内蒙古高原普遍存在超载过牧,草场普遍退化,部分草场已经发生严重的沙漠化过程。这一地区的土地退化以草场退化和草场的沙漠化为主。这一地区土地退化的诱发因子是超载过牧,其动力以风蚀为主。内蒙古山地区土地退化以森林的过度砍伐和植被破坏为诱发因子,主要动力以水蚀过程为主,退化类型为水土流失。丘陵区土地退化的情况比较复杂,其耕地部分在春季以风蚀为主,雨季则以水土流失为主,因此其土地退化动力包括风力侵蚀和水力侵蚀两个过程。在以草被覆盖的地区主要以水力侵蚀为主的水土流失过程。在东北冻土地带局部地区还存在冻融侵蚀土地。而在西部沙漠边沿的草场和耕地存在风沙掩埋土地的退化过程。(4)土地利用率较高,但产出率较低,潜力较大。据土地详查结果,全区已利用土地占土地总面积的86.15%,高出全国平均值13.7个百分点。而单位面积产值仅是全国平均值的13%。耕地单位面积产值仅是全国平均值的38.3%。这一系列数据说明内蒙古土地辽阔,但以农业用地为主,特别是与以产出率较低的自然放牧的畜牧业用地为主有关。而工业用地又以采矿业和重工业为主,附加值较高的工业特别薄弱,致使土地单位面积产值不可能太高。但从内蒙古近年来工业发展速度加快的步伐和农业产业化程度的提高来看,土地产出率也将会有较快的提高,其生产潜力会得到进一步显现。
一
古代内蒙古地区的大兴安岭、科尔沁地区、鄂尔多斯高原及河套地区均布满着茂密的森林。森林以北、以南地区为水草丰美的草原。只有西部今日的阿拉善地区分布着部分荒漠。内蒙古各民族的先祖在这块肥沃的土地上劳动、生息和繁衍,过着狩猎、采集为主的原始部落生活。随着狩猎采集物的增多及生产生活技术的进步,部分部落开始家畜驯养;另外部分部落走出丛林,开始草原畜牧业生产。生产和技术的进步也出现少数种植业及陶瓷制造业,但规模极其有限,并未对自然的原始土地状况造成明显影响。当时的土地资源自然格局,即森林和草原之比为3:2。
春秋战国时期,内蒙古境内部族割据、人口增加,开始了为争夺自然资源和生存空间的部族之间的战争,也拉开了大规模采伐森林的序幕。由于战争需要制造武器、修筑城池、以至火攻等使大片森林遭到采伐和破坏。其中以人口相对聚居,且与关内汉族接壤的鄂尔多斯、河套地区及阴山地区的森林破坏尤为严重。在此同时,历代统治阶级为其安边和统治的需要,在长城以北内蒙古地区推行“屯垦戍边”、“移民实边”政策,开始在今内蒙古河套及其周边进行垦殖。内蒙古有史记载的农耕业是春秋战国开始的。当时的秦、燕、赵三国为了北国新占领的土地,防御北方少数民族的侵袭,采取修筑长城和移民实边的措施,从而使中原华夏民族农耕业向北发展。秦统一中国以后,又将原来三国的长城向东西扩展,并在沿边近地“屯垦戍边,种田养畜,以解决丁役口粮”。到了西汉,内蒙古中西部地区曾属中原管辖,汉武帝先后数次大规模移民,开发阴山以南的河套—土默川平原,设置州郡从事农垦。当时这一带曾是“阡陌纵横,鸡犬之声相闻”的富庶繁荣景象。东汉以后,内蒙古较长时间在几个少数民族统治之下,汉人南迁,战争频繁,农耕业逐渐衰落,原已垦殖的农田重新为草原取代。隋唐时期农耕业在这一带局部地区得以恢复,但仅以满足边境丁役口粮之需为限。当地的少数民族,由于长期受内地汉人的影响,弃牧营农或农牧兼营,甚至将战争俘虏定居内蒙古地区从事农业耕作。但范围有限,未形成规模。直至明朝嘉庆年间,蒙古族首领达延汗之孙俺答汗和三娘子开始与明朝化干戈为玉帛,并建立长期的和平互利关系,开始大量收留和招募汉人到漠南地区开垦种地。由于汉人从内地带来农具、种子和生产技术,使内蒙古地区农业逐渐复苏。“开云州万顷连村数百”即是当时内蒙古中西部农业复苏的真实写照。
内蒙古的城镇兴起较晚。最初的集市和城堡,一种是在“日中为市”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是“筑城以守界,造廊以屯兵”而兴建的。历史上的一些古城,如托克托县赵武灵王所筑云中郡城、和林县的汉代定襄城、准格尔旗的唐胜州城、巴林左旗的辽上京城、宁城县的辽中京城、呼和浩特东部的辽丰州城、四子王旗的金钦州城、额济纳旗的西夏黑城、正蓝旗的元上都城等,都是封建王朝为军事需要而构建的。这些城镇周围没有相应的经济社会基础,随着时局的变迁和战争的失败就会随即消失。如元上都城,是忽必烈的临时首都,城市规划、功能布局、建筑物及皇宫廷苑设施等都达到了当时中原地区的建筑水平,但元亡城废。到明永乐初便成为一片废墟。内蒙古地区保留至今的最早城市只有呼和浩特的旧城。它始建于明万历年间(1575年),至今已有四百多年的历史。内蒙古的交通用地最早始于元朝的驿站。驿站通达边陲地区,以供驰驿奏报,传达军情,使臣往返朝贡以及递解犯人之用。但多数为宽阔的自然路面。
明朝末年,内蒙古土地资源的利用基本是以自然放牧为主的牧业利用居绝对优势地位。农耕事业虽有发展,但仅为牧业的点缀而已。城镇及交通用地则更不成规模,但森林面积已大量减少,当时的林、牧占地面积之比已由史前的3:2变至1:3。
清朝初期,朝廷对内蒙古地区实行封禁政策,特别是对满族的发祥地东北地区实行“四禁”,即禁伐森林、禁采矿产、禁渔猎、禁农牧。但到17世纪中叶,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对在内蒙古地区开荒种地采取了默认态度。如在陕西、甘肃等地的农民起义军被清军“次第歼灭”后,被打散的起义军余部为了逃避缉捕,便结伙来到内蒙古河套地区、鄂尔多斯、阿拉善部边境地区开垦种田,以维持生计。而当时的蒙古族封建王公贵族为贪图地租和押荒银两进行私下招垦,以致禁而不止。于是在内蒙古南部沿边地区形成“自张家口至山西杀虎口,沿边千里,窑民与土默特人咸业耕种”,而“归化城南”有晋、陕人杂处,蒙汉错居,共同开发土默特川和河套平原。
18世纪前期,内地农民在内蒙古沿边地区从事耕耘为春来秋归“雁行”耕作。后来逐渐发展为携眷定居。在内蒙古南部长城沿边和黄河流域的归化土默特部、鄂尔多斯部、察哈尔部所属蒙地开始出现定居的农业村庄。清朝征服、统一内蒙古各部以后,在“带地投诚”之地划定围场,行猎作乐。把大面积的草原定为皇家牧场厂。如将锡林郭勒盟正蓝旗定为牛场;太仆寺旗、白旗定为马场;镶黄旗定为羊场;将东部的苏鲁克旗定为皇家牧场等。另外,又以“跑马围地”的形式,把内蒙古中东部大量肥沃的土地划作直辖领地,其中包括供宫廷开支的内务府领地、皇族领地、八旗军领地、香火地等。但随着清朝统治者对财政的需求,这些领地开始“放荒”。康熙年间,喀喇沁三旗呈请内地农民前往垦殖,从事农耕。在蒙古族王公的要求下,又有山东、河北等地的农民应募前往开垦土地。从此,在卓索图盟喀喇沁部、昭乌达盟翁牛特、巴林、敖汉、奈曼、克什克腾、阿鲁科尔沁诸部,哲里木盟的郭尔罗斯前旗、科尔沁左翼三旗,以及阿拉善旗、乌拉特前旗等地,都先后开垦土地,种植农业作物。使“昔日龙沙雁碛之地,今则筑场纳稼,烟火相望”,变为垄亩阡陌的禾田、村庄,以及屋檐相接的贸易集市。内地汉民族的农民在开发利用土地的同时,为广大内蒙古游牧民族提供了大量生活必需品,而且其工匠手工产品更为僧俗封建主们所欢迎。大批工匠为这些统治者兴建王府和寺庙,打井、开渠、耕耘,为内蒙古地区生产的发展、城镇建设及土地的多样利用起到了很大作用。
二
自1840年鸦片战争后,由于帝国主义入侵,清廷国库空虚,边疆危机加重,为了摆脱危机,抵抗日俄势力的侵扰,清廷决定“放垦蒙荒”,以敛取“押荒银”来满足朝廷之需。当时清廷委派兵部侍郎贻谷为督办蒙旗垦务大臣,并在归绥设立垦务总局。逐步清丈放垦了察哈尔八旗、归化城土默特旗及乌伊两盟各旗的部分土地。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到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内蒙古西部地区共丈放土地50多万公顷;在东部哲里木盟七个旗内丈放土地245万余垧。内蒙古的王公也趁清廷放荒之际私自招垦。19世纪90年代卓索图盟五旗(即今喀喇沁旗、宁城县,辽宁省的朝阳、北票、阜新、建昌、平泉等)的一些农牧民移到科右前旗南部的巴彦昭、呼伦布哈等地垦荒。札萨克图旗(即科右前旗)乌泰王放荒,只要交二三十两银即可自由开垦。自1891年开始,陆续将洮儿河两岸夹心地及归流河流域的草地放荒。仅乌泰王放荒就达4.67万公顷。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开垦伊通河、饮马河、雾开河流域1.73万公顷。到宣统元年(1909年)内蒙古地区放荒开垦之地已超千万亩之多。鸦片战争以后,帝国主义列强在瓜分中国沿海地区的同时,也把魔爪伸向内蒙古草原。在内蒙古西部地区开辟“中蒙教区”进行大面积开垦。在东部仅呼伦贝尔盟境内就强占土地4.2万公顷,包括矿产富集区及原始森林。日本的满铁株式会社、不盛公司在科左中旗设立五个农场和农牧试验站场,强占沃土3.3万公顷,进行开垦。光绪二十二至二十四年(1896~1898年),沙俄在内蒙古博克图至淖尔河一带的淖尔林场采伐8万多公顷森林;在大兴安岭西坡滨州铁路沿线共采伐木材500~700万立方米。民国1~20年(1912~1931年)沙俄在大兴安岭一带采伐森林资源1000万立方米以上。“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帝国主义在大兴安岭一带采伐森林资源1000万立方米。在沙俄及日本侵占中国东北期间,大兴安岭森林面积减少15%,蓄积量减少17%。这期间,内蒙古的交通状况也发生了明显变化,已由清朝时期的驿道交通向公路及铁路交通发展。其中铁路建设较早,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始建中东铁路,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建成通车,全长945.3公里,内蒙古境内596公里。后来又相继建起京包线、大郑线、齐平线、白阿线、叶赤线、以及平林和博林两条森林专用线。8条铁路总长1839公里,其中正式运营1557公里。森林铁路282公里。内蒙古的公路建设始于抗日期间,当时的国民党驻绥远的傅作义将军在归绥、包头、五原、陕坝等地修建过一些公路。日军侵华后,为掠夺资源,相继修建了包头至归绥、归绥至四子王旗、扎兰屯至海拉尔、海拉尔至满洲里、海拉尔至杭盖、海拉尔至三河、通辽至林西、乌兰浩特至阿尔山、赤峰至林西、赤峰至承德、赤峰至朝阳等50余条公路,总长约6000公里。但这些公路标准较低,通过能力有限。由于战争破坏,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没有一条畅通。铁路和公路的兴建,带动了沿线城镇的兴起。清初所设城镇有扎兰屯、乌兰浩特、巴彦浩特、牙克石、海拉尔、丰镇、赤峰;清末设有满洲里和东胜;民国时期设有通辽、集宁、包头、临河等。
中华民国成立后,北洋军阀变本加厉地实行掠夺性的开垦政策,绥远垦务总局从民国4年(1915年)至民国17年(1928年)期间,仅在伊克昭盟开垦牧场达19.51万公顷。陕北军阀井岳秀出兵强占乌审旗和鄂托克旗牧场。北洋军阀张作霖、吴俊升、冯临阁在东盟各地屯兵垦殖。民国17年(1928年)东北军阀以“开发利源,巩固国防,实行北边镇护政策”为名组织屯垦军公署,在王爷庙街设第一垦殖局,在察尔森设第二垦殖局,在扎赉特旗设第三垦殖局,均强占大片草地进行垦殖。
经过二三百年的历史变迁,由清朝政府的放垦蒙荒、沙俄及日本侵略者的掠夺及国民党军阀的滥垦,使原来“平地松林八百里,野兽出没其间”的科尔沁地区变成一望无际的沼坨沙地。内蒙古西部的阴山山脉由19世纪中叶《归绥识略》记载的呼和浩特大青山东西长300余里,南北宽100余里松柏林茂盛,“远近望之,岚光翠霭,一带青葱,如画屏森列”的景象,变为林毁殆尽的荒凉景色。贺兰山森林也所剩无几。这期间,内蒙古地区土地利用结构已发生了根本改变,种植业用地上升到举足轻重的地位。据不完全统计,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全区耕地已达433.13万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7%;林地913.93万公顷,占总面积的7.7%;建设用地比例很小(无统计资料),其余为草原和荒漠。内蒙古广袤的土地明显形成以牧业利用为主的牧区、以种植业为主的农区和农牧兼营的半农半牧区以及林区四种土地利用类型区。
三
1947年5月1日,中国最早实现民族区域自治的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成立,蒙古、汉、满、回、达斡尔、鄂温克、鄂伦春等各族人民紧密团结,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对伟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统一与发展作出了光辉的贡献。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在土地资源利用和管理方面既有成功开发利用的辉煌成就,也有盲目开发造成土地资源生态严重恶化的教训。既有多头管理无序利用的历史,又有全面规划、合理布局,使土地资源潜力变为现实生产力的成功经验。可以说是在无序“开荒”和无奈“闭耕”的矛盾中徘徊,是在由无序利用到有序利用的过程中不断发展和前进。
1949年后的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在农区和半农半牧区实行土地改革,使生产力得到解放,农民生产积极性空前提高,而且当时政府号召开荒,扩大耕地面积,以增加农民收入和满足国家建设对农产品的需求。在1949~1952年的三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全区新开耕地80多万公顷,使耕地面积由1949年的433万公顷增加到1952年的517.4万公顷,增加19.5%。这一时期的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基本是在农民自发的基础上,根据农民的耕作经验选择适合开发的土地进行开发利用,并未发生严重的土地资源退化问题。但在三年困难时期(1959~1961年),政府为解决全国的粮食缺口,在内蒙古掀起又一轮新的开荒高潮。不仅在农区和半农半牧区把大片草地开为耕地,而且在不少牧区将水草丰美的草地垦为农田。到1961年全区耕地面积达到609.67万公顷。使耕地面积在1952年的基础上增加17.8%。20世纪50年代初至60年代初,国家又在内蒙古投资兴建国营农场开垦大片土地。截至1961年,全区农垦系统在内蒙古建立的国营农场已达107个,其耕地面积达到37.2万公顷。在耕地面积大量增加的同时,牧区在这一时期大力发展饲料地,从其利用形式考虑和耕地没有什么差别,所以在这里和耕地同样对待。到1961年全区已有饲料地达到13.3万公顷。由于耕地和饲料地的盲目扩大,将部分不宜开垦的草场垦为农田或饲料地,致使其中部分土地遭到严重的风蚀沙化或水土流失的危害,甚至到了难以利用的程度。为此,为制止土地资源的严重退化,不得不在1962年对土地利用结构进行较大的调整,把不利于耕种的26.7万公顷耕地闭耕,以恢复自然植被,改善土地生态环境。甚至部分建在生态脆弱地区的国营农场被迫关闭。这次在全区进行大面积闭耕的行动是内蒙古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行动。也是对内蒙古土地资源特征的一次再认识的过程。同时也是自然界对人类盲目开发土地资源造成土地生态环境恶化的一次有力的报复。但遗憾的是当时对这一历史教训并未进行认真地总结,从中找出应该遵循的规律。因此,在“文化大革命”中又一次重复了这样的错误。“文化大革命”期间,各地农村纷纷提出不切实际的“上纲要”、“跨黄河”、“过长江”等口号,但内蒙古的实际和当时的生产能力不可能实现这样的目标,于是各地采取“纲要补充田”的做法,大面积开垦草地或其他土地,将其所产补充到在册的耕地之中。这期间,为安置大批城镇知识青年又在内蒙古建立一批生产建设兵团,又将部分草地开发成耕地。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内蒙古共增加耕地约100万公顷,使原已脆弱的土地环境进一步恶化。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农村普遍推广联产承包责任制期间,农民在生产积极性空前提高的同时,为了获取更多的农产品,又掀起一次盲目开垦土地的潮流。另一方面,国家和自治区在部分盟市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又在呼伦贝尔盟(今呼伦贝尔市)、兴安盟、哲里木盟(今通辽市)、伊克昭盟(今鄂尔多斯市)和巴彦淖尔盟(今巴彦淖尔市)等地有选择地开发了部分耕地。这期间全区约增加耕地133.3万公顷。截至1992年,全区土地利用调查完成时,全区耕地已达845.23万公顷。是1949年的195.15%,几乎增加了一倍。从全区近20多年来农业生产的情况分析,耕地增加对农业产量及产值的贡献是非常有限的,并没有体现出正相关的关系。相反,在20世纪末到21世纪初的几年里,春季的沙尘暴不仅肆虐内蒙古中西部大部分地区,而且波及到京津地区及与内蒙古东南相邻省区,对全国生态环境产生了严重后果。于是中共中央及国务院提出整顿华北地区及京津地区生态环境计划,特别针对内蒙古土地严重荒漠化的实际,提出退耕还林还草计划。近年来,全区生态退耕面积102.91万公顷。在此期间,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盐渍化及洪涝灾害损失耕地13.97万公顷。使耕地保持在700万公顷这样一个比较合理的水平。
调整产权关系,实现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自1947年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成立起,首先在农区和半农半牧区进行土地改革,将地主的土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进行耕种。这时的农村土地所有制基本是私有制形式为主。而在牧区实行“不分、不斗、不划阶级”的政策,而对寺庙的土地实行收归国有的政策。由此内蒙古解放初期的土地所有制既有全民所有制部分,又有农牧民私有制的两种土地所有制形式。到1957年,全区土地所有制经历了一次历史性变革。即在农牧业合作化和城市私营工商业生产资料联合经营的同时,建立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两种形式并存的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形式。加入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民将其原有的耕地归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所有,由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统一经营。国营农、牧、林、渔场使用的土地和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以及城镇、工矿用地归国家所有。而在牧区对牧主所有的草场进行赎买或建立公私合营的经营模式,实现土地的公有制过渡。从此,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全部土地基本实现了社会主义公有制。1958年起,农村牧区全部实行人民公社的经营模式,将高级农业社的土地归人民公社所有并进行经营。但在人民公社初期出现了一平二调的“共产风”和随意调拨集体土地的错误倾向,严重挫伤了农牧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为此,中共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及时纠正了这种错误倾向,将基本核算单位退回到生产大队,土地也由生产大队所有。1961年,自治区党委根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再次对公社体制进行调整,把基本核算单位由生产大队改为生产队,土地也归生产队所有。基本确立了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归属问题。20世纪80年代全区农村牧区开始推行以土地承包经营形式为主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和牧区均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农牧民承包经营,自负盈亏,体现了责、权、利的统一。例外的是乌海市和满洲里市仍然实行单一的土地全民所有的公有制形式,但其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农牧民承包经营的做法与其他地方没有什么区别。实践证明,实行土地公有制和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不仅是自治区土地的基本制度,而且极大地调动了农牧民及其他经营者的生产积极性,特别是农村牧区实行土地使用权30年不变的政策,有力地调动了农牧民对土地投资建设的积极性。从而使内蒙古农产品产量一改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徘徊不前的状态,进入21世纪以来实现连年丰收,逐年提高的良好势头。近年来尽管自然灾害不断,自治区每年的粮食产量一直稳定在150亿公斤以上,2005年超过170亿公斤。这一成绩的取得,除投资、政策等方面因素之外,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并长期不变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颁布,使土地依法全面统一管理得以实现20世纪60年代初自治区曾在当时的农业厅设置土地利用局,并有数百人的勘测设计队伍,对全区国营农牧场的建设提供规划设计蓝图。在此过程中为农牧场的管理及界线确定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毕竟不是国家授权的土地管理机构。当时的土地管理可以说处在无政府状态。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改革开放的伟大战略,特别是外资企业进入国内市场,使土地这个人类生产生活的基础的产权管理成为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经过当时外资企业较多的深圳等地的试验,并借鉴国外的通常做法,当时深圳市率先提出土地使用权拍卖。198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从而确定了土地公有是中国土地所有制的基本形式,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是国家基本的土地使用制度,并确定了对土地实行统一管理的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土地管理局于1987年正式成立,此后各级人民政府也相继建立起土地管理机构。各级土地管理机构的建立结束了土地长期以来多头管理无序利用的历史。土地管理机构成立以后,首先,接替原计划委员会牵头的土地资源调查工作,并增加了权属调查的内容。截至1992年查清了全区各业用地面积、分布、权属,形成了包括大比例尺土地利用现状图、分权属的各类用地现状统计表以及调查的原始记录等各类成果。这一工作不仅第一次查清了各类用地的家底,而且对所有产权明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确定了界线,也摸清了争议权属的范围和数量,为全面解决权属纠纷提供了依据。同时为土地的科学规划、统一管理打下很好的基础。第二,在全面查清土地家底的基础上于1996年开始建立土地利用变更底册,对土地的用途变化实施及时监测,并建立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汇总制度,将土地利用变化情况纳入及时的管理之中。第三,开展全区建制镇以上的城镇地籍调查,截至20世纪末,全区建制镇以上的城镇地籍调查已全部完成,并完成土地使用权的发证工作。这一工作的完成为城镇国有土地的有效管理、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市场管理、地价评估、城镇规划等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和有效的服务。第四,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编制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实施规划,把土地这一稀缺资源真正纳入有效的规划管理和计划管理之中。使土地利用规划在土地利用管理中发挥“龙头”作用。第五,建立和完善土地监察制度和土地监察队伍,强化土地执法,化解土地矛盾。第六,建立土地出让转让机制,健全土地关系。已确立集体土地必须通过国家收购的形式转为国有土地,再由国家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的基本使用形式。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征用集体土地,也无权随意占用国有土地。但取得土地使用权者在其使用期内可以转让土地使用权,但国家必须收取相应的增值税。这是中国目前土地使用的基本制度。第七,建立土地使用权价格机制,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为此,在所有建制镇以上城镇均已完成了土地基准地价评估工作,并进行适时更新。全区各地已普遍建立了中介性质的土地估价机构,对所有出让和转让的土地进行评估。土地作为生产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已形成自己的市场机制。第八,土地登记制度已经建立并依法运行,从而从法律的角度确保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利。所有土地使用者必须经过土地初始登记或变更登记才能依法使用土地,据此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才能得到合法的保护。第九,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是中国基本国情所决定的基本制度。为有效贯彻这一基本制度,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开展了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工作,全区80%以上的耕地划为基本农田加以保护。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根据其实际情况对基本草牧场也实行保护。基本农田和基本草牧场的保护政策既是保障农产品有效供应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的必然选择。第十,建立土地资源及其利用的教学、科研机构及交流平台。截至2004年末,已在内蒙古师范大学、内蒙古农业大学及一些中等专业学校先后设立了土地资源及管理的相关专业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在国土资源厅下设土地勘测规划院、土地整理中心、土地登记中心等事业单位,进行有关土地资源及管理的生产活动和科研工作,并出版了各种学术专著或在各级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自治区已成立土地学会和土地估价师协会等学术团体,土地学会有学术性刊物《内蒙古土地》,为自治区各级领导和从事土地科研工作者提供了学术和管理经验交流的平台。土地科研的多项成果还多次获得了自治区以及部委级的科技进步奖和优秀成果奖。第十一,土地的融资功能在各地建设中得到体现。由于土地公有的性质和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相分离的土地使用制度,再加上土地出让国家独占的制度,土地出让金和土地使用费已成为各级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国家的各项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城市建设和耕地开发资金的相当部分都来自土地的相关收入。可以说土地收入已成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所需资金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结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成立以来的土地利用史所得到的启迪是搞好今后土地资源利用研究,加强土地管理的重要财富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成立以来,自治区在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方面主要有两件事情必须吸取教训。其一是三次开荒和三次退耕;其二是在追求牲畜存栏头数增加方针的指导下,无限制的增加牲畜头数带来的草场退化甚至沙化的后果。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认识内蒙古土地资源自身的特点及其影响土地利用的主要矛盾。内蒙古土地资源的主要特点是受制于水分条件的严重限制,全区除大兴安岭及其以东地区属半湿润气候之外,绝大部分为半干旱和干旱或极干旱的气候条件,所以在土地利用方面主要受制于水分条件限制。其次,全区地表的物质组成均以粗粒质为主,细粒物质含量极少。再加上大风天气居多的特点,决定了内蒙古土地利用必须考虑这一特点,才不至于造成严重后果。据此,内蒙古必须坚持以土地生态保护和建设为中心的土地利用制度,以确保土地的持续利用。在农区切实控制耕地数量,加强林草建设,实行在林草保护下的耕作模式,走以农促牧,以牧养农的利用方式。牧区必须贯彻以草定畜及轮牧、休牧的路子,在切实保障牧草繁茂的基础上发展牧业生产。对明显沙化的草地坚决实行禁牧的办法,以恢复自然植被。只有这样才实现内蒙古土地的持续利用,保障子孙后代的生存需求。
展望未来,只要坚持以上土地利用方针,内蒙古将会呈现山地丘陵的茫茫林海,高平原一望无际的广袤草原,平原区田林路渠综合配套的园林风光。同时,现有沙地将被林草植被覆盖,滚滚黄沙也将被擒服。而西部的几个大的原生沙漠将会成为人们休闲旅游的乐园。在这茫茫林海、广袤草原及网络状园田之间点缀着星星般的湖泊和土地高效集约利用的城镇居民点。不难想象,这样的土地资源状况,不仅使自然的土地利用会彻底摆脱目前的荒漠化困境,而且会进一步发挥北疆绿色生态屏障作用,对全国环境的改善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概述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部边疆,由东北至西南呈弓形伸展,并跨中国东北、华北和西北三大自然经济区。其北与蒙古国和俄罗斯接壤,东南西与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山西、陕西、宁夏、甘肃八省区为邻。全区土地总面积118.3万平方公里,占全国土地总面积的12.3%,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仅次于新疆和西藏,居第三位。境内自东北向西南由大兴安岭、阴山山脉和贺兰山组成自治区倒“S”型的大地貌脊梁。在这一山地的西北是驰名中外广袤无垠的内蒙古大草原。山地东南由东至西依次分布着嫩江平原、西辽河平原、土默特平原、河套平原四大平原,这些平原地区土层深厚,水源充沛,地面平坦,非常有利于农耕业的发展。额尔古纳河、嫩江、西辽河、海河、滦河、黄河等外流水系以及额济纳河、乌拉盖河、锡林河、塔布河、坝五河、艾不盖河和达里诺尔水系、查干诺尔水系、黄旗海水系、岱海水系等内陆水系纵横交错,1000多个湖泊星罗棋布镶嵌和点缀着内蒙古高原。从地貌类型的组成来看,高平原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51.18%,山地占20.80%,丘陵占18.25%,平原占8.50%,河流、湖泊等水面占1.27%。全区地处中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区,由于受距海洋远及山地分布的影响,由东至西依次为寒温带和温带半湿润气候区、温带半干旱气候区、温带干旱和极干旱气候区。内蒙古多样的地貌条件和由东至西的气候变化决定了土地类型的多样性,同时也决定了土地利用的多样性及土地利用特点。
几千年来,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内蒙古地区经各族人民的共同开发和建设,现已建设成为全国重要的粮食、肉类、皮毛、煤炭、木材、钢铁、电力和重化工业生产基地。截至2005年,全区土地利用率已达83.77%。2005年末全区土地总面积中,农用地面积为9532.1万公顷,其中耕地710.21万公顷,占农用地面积的7.45%;园地7.3万公顷,占农用地的0.08%;林地2171.59万公顷,占农用地面积的22.78;牧草地6587.46万公顷,占农用地的69.11%;其他畜禽养殖、农村道路、养殖水面等农用地84.05万公顷,占农用地面积的0.58%。全区建设用地共计143.92万公顷,占全区总面积的1.25%,在建设用地中,城镇及农村居民点等居住及其内部的工矿和商业用地等为120.08万公顷,占建设用地面积的83.44%。其中城市用地为6.69万公顷,占居住用地的5.57%;建制镇用地11.06万公顷,占居住用地的9.21%;农村居民点用地69.52万公顷,占居住用地的57.89%;其他独立工矿用地、盐田、特殊用地等占居民地及工矿用地的比例分别为12.62%、0.9%和13.81%。交通用地为14.82万公顷,占建设用地的10.3%,其中铁路占其30.03%,公路占68.01%,民用机场、港口码头、管线运输等面积较小。在建设用地中水利设施用地为9.01万公顷,占建设用地的6.26%,其中水库水面及水工建筑各占其面积的75.37%和24.63%。全区未利用土地面积为1874.91万公顷,占全区总土地面积的16.23%,其主要类型为荒草地、沼泽地、沙漠沙地、裸岩裸土、盐碱地等,并包括未利用水面。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相比,无论是耕地还是居民点、工矿用地以及交通用地等均有大幅度的增加。
内蒙古土地资源的特点:(1)土地总量和人均占有量大是内蒙古土地资源及其利用的主要特点。就总量而论仅次于新疆和西藏,居全国第三位。全区农用地面积和牧草地面积居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首位,林地总量居全国第二位,耕地面积总量居全国第四位。2004年全区人均耕地面积为4.55亩,是全国人均耕地面积的3.2倍;全区人均林地面积为13.99亩,是全国人均量的5.16倍;全区人均牧草地为43.11亩,是全国人均量的14.23倍。建设用地总量虽然不算很大,但其人均量却是全国平均水平的2.56倍。(2)土地资源区域分异明显,农、牧、林各业用地相对集中。以大兴安岭一阴山山脉一贺兰山为界,其西北部为内蒙古高原,是东西连绵一千余公里的坡状高平原,地形坦荡,以生长草本植被为主,因此成为内蒙古乃至全国的重要牧业利用区,在全区33个牧业旗县中,除通辽市几个牧业旗县和鄂尔多斯市西部几个牧业旗县外,其他牧业旗县均在这一高平原上。在贺兰山、阴山、大兴安岭以东和以南的嫩江平原、西辽河平原、土默特川和河套平原,地形平坦,土层深厚,水源丰沛,耕作历史悠久,是内蒙古主要的农耕区。大兴安岭、阴山山脉、贺兰山等山地,地形起伏较大,崇山峻岭密布,但相对湿度较大,适于林木生长,因此成为内蒙古原始林和次生林主要分布区,特别是大兴安岭大部分地区的森林覆被率都在70%以上,是全区乃至全国的主要林业生产基地。在上述高平原、平原、山地之外的丘陵区,除小规模的盆地、河湖滩地有耕地集中分布之外,大部分地区切割破碎,土层较薄,不具备集中连片的耕作条件,因此构成内蒙古半农半牧地区。在内蒙古西部巴丹吉林沙漠、腾格里沙漠、乌兰布和沙漠、库布齐沙漠等地沙丘连片,气候干燥,不具备人类活动的基本条件,形成内蒙古难以利用土地为主的荒漠区。(3)土地荒漠化普遍存在,但荒漠化类型具有明显的地区差异。由于内蒙古地处东南季风气候的内陆区,距离海洋较远,大部分地区为半干旱、干旱和极干旱气候,气候干燥,降水较少,风力强劲,再加之地表组成物质以沙质等粗粒质为主的地面特点和不合理的利用强度,致使内蒙古土地存在普遍的荒漠化过程。在广大的内蒙古高原普遍存在超载过牧,草场普遍退化,部分草场已经发生严重的沙漠化过程。这一地区的土地退化以草场退化和草场的沙漠化为主。这一地区土地退化的诱发因子是超载过牧,其动力以风蚀为主。内蒙古山地区土地退化以森林的过度砍伐和植被破坏为诱发因子,主要动力以水蚀过程为主,退化类型为水土流失。丘陵区土地退化的情况比较复杂,其耕地部分在春季以风蚀为主,雨季则以水土流失为主,因此其土地退化动力包括风力侵蚀和水力侵蚀两个过程。在以草被覆盖的地区主要以水力侵蚀为主的水土流失过程。在东北冻土地带局部地区还存在冻融侵蚀土地。而在西部沙漠边沿的草场和耕地存在风沙掩埋土地的退化过程。(4)土地利用率较高,但产出率较低,潜力较大。据土地详查结果,全区已利用土地占土地总面积的86.15%,高出全国平均值13.7个百分点。而单位面积产值仅是全国平均值的13%。耕地单位面积产值仅是全国平均值的38.3%。这一系列数据说明内蒙古土地辽阔,但以农业用地为主,特别是与以产出率较低的自然放牧的畜牧业用地为主有关。而工业用地又以采矿业和重工业为主,附加值较高的工业特别薄弱,致使土地单位面积产值不可能太高。但从内蒙古近年来工业发展速度加快的步伐和农业产业化程度的提高来看,土地产出率也将会有较快的提高,其生产潜力会得到进一步显现。
一
古代内蒙古地区的大兴安岭、科尔沁地区、鄂尔多斯高原及河套地区均布满着茂密的森林。森林以北、以南地区为水草丰美的草原。只有西部今日的阿拉善地区分布着部分荒漠。内蒙古各民族的先祖在这块肥沃的土地上劳动、生息和繁衍,过着狩猎、采集为主的原始部落生活。随着狩猎采集物的增多及生产生活技术的进步,部分部落开始家畜驯养;另外部分部落走出丛林,开始草原畜牧业生产。生产和技术的进步也出现少数种植业及陶瓷制造业,但规模极其有限,并未对自然的原始土地状况造成明显影响。当时的土地资源自然格局,即森林和草原之比为3:2。
春秋战国时期,内蒙古境内部族割据、人口增加,开始了为争夺自然资源和生存空间的部族之间的战争,也拉开了大规模采伐森林的序幕。由于战争需要制造武器、修筑城池、以至火攻等使大片森林遭到采伐和破坏。其中以人口相对聚居,且与关内汉族接壤的鄂尔多斯、河套地区及阴山地区的森林破坏尤为严重。在此同时,历代统治阶级为其安边和统治的需要,在长城以北内蒙古地区推行“屯垦戍边”、“移民实边”政策,开始在今内蒙古河套及其周边进行垦殖。内蒙古有史记载的农耕业是春秋战国开始的。当时的秦、燕、赵三国为了北国新占领的土地,防御北方少数民族的侵袭,采取修筑长城和移民实边的措施,从而使中原华夏民族农耕业向北发展。秦统一中国以后,又将原来三国的长城向东西扩展,并在沿边近地“屯垦戍边,种田养畜,以解决丁役口粮”。到了西汉,内蒙古中西部地区曾属中原管辖,汉武帝先后数次大规模移民,开发阴山以南的河套—土默川平原,设置州郡从事农垦。当时这一带曾是“阡陌纵横,鸡犬之声相闻”的富庶繁荣景象。东汉以后,内蒙古较长时间在几个少数民族统治之下,汉人南迁,战争频繁,农耕业逐渐衰落,原已垦殖的农田重新为草原取代。隋唐时期农耕业在这一带局部地区得以恢复,但仅以满足边境丁役口粮之需为限。当地的少数民族,由于长期受内地汉人的影响,弃牧营农或农牧兼营,甚至将战争俘虏定居内蒙古地区从事农业耕作。但范围有限,未形成规模。直至明朝嘉庆年间,蒙古族首领达延汗之孙俺答汗和三娘子开始与明朝化干戈为玉帛,并建立长期的和平互利关系,开始大量收留和招募汉人到漠南地区开垦种地。由于汉人从内地带来农具、种子和生产技术,使内蒙古地区农业逐渐复苏。“开云州万顷连村数百”即是当时内蒙古中西部农业复苏的真实写照。
内蒙古的城镇兴起较晚。最初的集市和城堡,一种是在“日中为市”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是“筑城以守界,造廊以屯兵”而兴建的。历史上的一些古城,如托克托县赵武灵王所筑云中郡城、和林县的汉代定襄城、准格尔旗的唐胜州城、巴林左旗的辽上京城、宁城县的辽中京城、呼和浩特东部的辽丰州城、四子王旗的金钦州城、额济纳旗的西夏黑城、正蓝旗的元上都城等,都是封建王朝为军事需要而构建的。这些城镇周围没有相应的经济社会基础,随着时局的变迁和战争的失败就会随即消失。如元上都城,是忽必烈的临时首都,城市规划、功能布局、建筑物及皇宫廷苑设施等都达到了当时中原地区的建筑水平,但元亡城废。到明永乐初便成为一片废墟。内蒙古地区保留至今的最早城市只有呼和浩特的旧城。它始建于明万历年间(1575年),至今已有四百多年的历史。内蒙古的交通用地最早始于元朝的驿站。驿站通达边陲地区,以供驰驿奏报,传达军情,使臣往返朝贡以及递解犯人之用。但多数为宽阔的自然路面。
明朝末年,内蒙古土地资源的利用基本是以自然放牧为主的牧业利用居绝对优势地位。农耕事业虽有发展,但仅为牧业的点缀而已。城镇及交通用地则更不成规模,但森林面积已大量减少,当时的林、牧占地面积之比已由史前的3:2变至1:3。
清朝初期,朝廷对内蒙古地区实行封禁政策,特别是对满族的发祥地东北地区实行“四禁”,即禁伐森林、禁采矿产、禁渔猎、禁农牧。但到17世纪中叶,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对在内蒙古地区开荒种地采取了默认态度。如在陕西、甘肃等地的农民起义军被清军“次第歼灭”后,被打散的起义军余部为了逃避缉捕,便结伙来到内蒙古河套地区、鄂尔多斯、阿拉善部边境地区开垦种田,以维持生计。而当时的蒙古族封建王公贵族为贪图地租和押荒银两进行私下招垦,以致禁而不止。于是在内蒙古南部沿边地区形成“自张家口至山西杀虎口,沿边千里,窑民与土默特人咸业耕种”,而“归化城南”有晋、陕人杂处,蒙汉错居,共同开发土默特川和河套平原。
18世纪前期,内地农民在内蒙古沿边地区从事耕耘为春来秋归“雁行”耕作。后来逐渐发展为携眷定居。在内蒙古南部长城沿边和黄河流域的归化土默特部、鄂尔多斯部、察哈尔部所属蒙地开始出现定居的农业村庄。清朝征服、统一内蒙古各部以后,在“带地投诚”之地划定围场,行猎作乐。把大面积的草原定为皇家牧场厂。如将锡林郭勒盟正蓝旗定为牛场;太仆寺旗、白旗定为马场;镶黄旗定为羊场;将东部的苏鲁克旗定为皇家牧场等。另外,又以“跑马围地”的形式,把内蒙古中东部大量肥沃的土地划作直辖领地,其中包括供宫廷开支的内务府领地、皇族领地、八旗军领地、香火地等。但随着清朝统治者对财政的需求,这些领地开始“放荒”。康熙年间,喀喇沁三旗呈请内地农民前往垦殖,从事农耕。在蒙古族王公的要求下,又有山东、河北等地的农民应募前往开垦土地。从此,在卓索图盟喀喇沁部、昭乌达盟翁牛特、巴林、敖汉、奈曼、克什克腾、阿鲁科尔沁诸部,哲里木盟的郭尔罗斯前旗、科尔沁左翼三旗,以及阿拉善旗、乌拉特前旗等地,都先后开垦土地,种植农业作物。使“昔日龙沙雁碛之地,今则筑场纳稼,烟火相望”,变为垄亩阡陌的禾田、村庄,以及屋檐相接的贸易集市。内地汉民族的农民在开发利用土地的同时,为广大内蒙古游牧民族提供了大量生活必需品,而且其工匠手工产品更为僧俗封建主们所欢迎。大批工匠为这些统治者兴建王府和寺庙,打井、开渠、耕耘,为内蒙古地区生产的发展、城镇建设及土地的多样利用起到了很大作用。
二
自1840年鸦片战争后,由于帝国主义入侵,清廷国库空虚,边疆危机加重,为了摆脱危机,抵抗日俄势力的侵扰,清廷决定“放垦蒙荒”,以敛取“押荒银”来满足朝廷之需。当时清廷委派兵部侍郎贻谷为督办蒙旗垦务大臣,并在归绥设立垦务总局。逐步清丈放垦了察哈尔八旗、归化城土默特旗及乌伊两盟各旗的部分土地。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到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内蒙古西部地区共丈放土地50多万公顷;在东部哲里木盟七个旗内丈放土地245万余垧。内蒙古的王公也趁清廷放荒之际私自招垦。19世纪90年代卓索图盟五旗(即今喀喇沁旗、宁城县,辽宁省的朝阳、北票、阜新、建昌、平泉等)的一些农牧民移到科右前旗南部的巴彦昭、呼伦布哈等地垦荒。札萨克图旗(即科右前旗)乌泰王放荒,只要交二三十两银即可自由开垦。自1891年开始,陆续将洮儿河两岸夹心地及归流河流域的草地放荒。仅乌泰王放荒就达4.67万公顷。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开垦伊通河、饮马河、雾开河流域1.73万公顷。到宣统元年(1909年)内蒙古地区放荒开垦之地已超千万亩之多。鸦片战争以后,帝国主义列强在瓜分中国沿海地区的同时,也把魔爪伸向内蒙古草原。在内蒙古西部地区开辟“中蒙教区”进行大面积开垦。在东部仅呼伦贝尔盟境内就强占土地4.2万公顷,包括矿产富集区及原始森林。日本的满铁株式会社、不盛公司在科左中旗设立五个农场和农牧试验站场,强占沃土3.3万公顷,进行开垦。光绪二十二至二十四年(1896~1898年),沙俄在内蒙古博克图至淖尔河一带的淖尔林场采伐8万多公顷森林;在大兴安岭西坡滨州铁路沿线共采伐木材500~700万立方米。民国1~20年(1912~1931年)沙俄在大兴安岭一带采伐森林资源1000万立方米以上。“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帝国主义在大兴安岭一带采伐森林资源1000万立方米。在沙俄及日本侵占中国东北期间,大兴安岭森林面积减少15%,蓄积量减少17%。这期间,内蒙古的交通状况也发生了明显变化,已由清朝时期的驿道交通向公路及铁路交通发展。其中铁路建设较早,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始建中东铁路,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建成通车,全长945.3公里,内蒙古境内596公里。后来又相继建起京包线、大郑线、齐平线、白阿线、叶赤线、以及平林和博林两条森林专用线。8条铁路总长1839公里,其中正式运营1557公里。森林铁路282公里。内蒙古的公路建设始于抗日期间,当时的国民党驻绥远的傅作义将军在归绥、包头、五原、陕坝等地修建过一些公路。日军侵华后,为掠夺资源,相继修建了包头至归绥、归绥至四子王旗、扎兰屯至海拉尔、海拉尔至满洲里、海拉尔至杭盖、海拉尔至三河、通辽至林西、乌兰浩特至阿尔山、赤峰至林西、赤峰至承德、赤峰至朝阳等50余条公路,总长约6000公里。但这些公路标准较低,通过能力有限。由于战争破坏,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没有一条畅通。铁路和公路的兴建,带动了沿线城镇的兴起。清初所设城镇有扎兰屯、乌兰浩特、巴彦浩特、牙克石、海拉尔、丰镇、赤峰;清末设有满洲里和东胜;民国时期设有通辽、集宁、包头、临河等。
中华民国成立后,北洋军阀变本加厉地实行掠夺性的开垦政策,绥远垦务总局从民国4年(1915年)至民国17年(1928年)期间,仅在伊克昭盟开垦牧场达19.51万公顷。陕北军阀井岳秀出兵强占乌审旗和鄂托克旗牧场。北洋军阀张作霖、吴俊升、冯临阁在东盟各地屯兵垦殖。民国17年(1928年)东北军阀以“开发利源,巩固国防,实行北边镇护政策”为名组织屯垦军公署,在王爷庙街设第一垦殖局,在察尔森设第二垦殖局,在扎赉特旗设第三垦殖局,均强占大片草地进行垦殖。
经过二三百年的历史变迁,由清朝政府的放垦蒙荒、沙俄及日本侵略者的掠夺及国民党军阀的滥垦,使原来“平地松林八百里,野兽出没其间”的科尔沁地区变成一望无际的沼坨沙地。内蒙古西部的阴山山脉由19世纪中叶《归绥识略》记载的呼和浩特大青山东西长300余里,南北宽100余里松柏林茂盛,“远近望之,岚光翠霭,一带青葱,如画屏森列”的景象,变为林毁殆尽的荒凉景色。贺兰山森林也所剩无几。这期间,内蒙古地区土地利用结构已发生了根本改变,种植业用地上升到举足轻重的地位。据不完全统计,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全区耕地已达433.13万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7%;林地913.93万公顷,占总面积的7.7%;建设用地比例很小(无统计资料),其余为草原和荒漠。内蒙古广袤的土地明显形成以牧业利用为主的牧区、以种植业为主的农区和农牧兼营的半农半牧区以及林区四种土地利用类型区。
三
1947年5月1日,中国最早实现民族区域自治的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成立,蒙古、汉、满、回、达斡尔、鄂温克、鄂伦春等各族人民紧密团结,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对伟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统一与发展作出了光辉的贡献。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在土地资源利用和管理方面既有成功开发利用的辉煌成就,也有盲目开发造成土地资源生态严重恶化的教训。既有多头管理无序利用的历史,又有全面规划、合理布局,使土地资源潜力变为现实生产力的成功经验。可以说是在无序“开荒”和无奈“闭耕”的矛盾中徘徊,是在由无序利用到有序利用的过程中不断发展和前进。
1949年后的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在农区和半农半牧区实行土地改革,使生产力得到解放,农民生产积极性空前提高,而且当时政府号召开荒,扩大耕地面积,以增加农民收入和满足国家建设对农产品的需求。在1949~1952年的三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全区新开耕地80多万公顷,使耕地面积由1949年的433万公顷增加到1952年的517.4万公顷,增加19.5%。这一时期的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基本是在农民自发的基础上,根据农民的耕作经验选择适合开发的土地进行开发利用,并未发生严重的土地资源退化问题。但在三年困难时期(1959~1961年),政府为解决全国的粮食缺口,在内蒙古掀起又一轮新的开荒高潮。不仅在农区和半农半牧区把大片草地开为耕地,而且在不少牧区将水草丰美的草地垦为农田。到1961年全区耕地面积达到609.67万公顷。使耕地面积在1952年的基础上增加17.8%。20世纪50年代初至60年代初,国家又在内蒙古投资兴建国营农场开垦大片土地。截至1961年,全区农垦系统在内蒙古建立的国营农场已达107个,其耕地面积达到37.2万公顷。在耕地面积大量增加的同时,牧区在这一时期大力发展饲料地,从其利用形式考虑和耕地没有什么差别,所以在这里和耕地同样对待。到1961年全区已有饲料地达到13.3万公顷。由于耕地和饲料地的盲目扩大,将部分不宜开垦的草场垦为农田或饲料地,致使其中部分土地遭到严重的风蚀沙化或水土流失的危害,甚至到了难以利用的程度。为此,为制止土地资源的严重退化,不得不在1962年对土地利用结构进行较大的调整,把不利于耕种的26.7万公顷耕地闭耕,以恢复自然植被,改善土地生态环境。甚至部分建在生态脆弱地区的国营农场被迫关闭。这次在全区进行大面积闭耕的行动是内蒙古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行动。也是对内蒙古土地资源特征的一次再认识的过程。同时也是自然界对人类盲目开发土地资源造成土地生态环境恶化的一次有力的报复。但遗憾的是当时对这一历史教训并未进行认真地总结,从中找出应该遵循的规律。因此,在“文化大革命”中又一次重复了这样的错误。“文化大革命”期间,各地农村纷纷提出不切实际的“上纲要”、“跨黄河”、“过长江”等口号,但内蒙古的实际和当时的生产能力不可能实现这样的目标,于是各地采取“纲要补充田”的做法,大面积开垦草地或其他土地,将其所产补充到在册的耕地之中。这期间,为安置大批城镇知识青年又在内蒙古建立一批生产建设兵团,又将部分草地开发成耕地。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内蒙古共增加耕地约100万公顷,使原已脆弱的土地环境进一步恶化。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农村普遍推广联产承包责任制期间,农民在生产积极性空前提高的同时,为了获取更多的农产品,又掀起一次盲目开垦土地的潮流。另一方面,国家和自治区在部分盟市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又在呼伦贝尔盟(今呼伦贝尔市)、兴安盟、哲里木盟(今通辽市)、伊克昭盟(今鄂尔多斯市)和巴彦淖尔盟(今巴彦淖尔市)等地有选择地开发了部分耕地。这期间全区约增加耕地133.3万公顷。截至1992年,全区土地利用调查完成时,全区耕地已达845.23万公顷。是1949年的195.15%,几乎增加了一倍。从全区近20多年来农业生产的情况分析,耕地增加对农业产量及产值的贡献是非常有限的,并没有体现出正相关的关系。相反,在20世纪末到21世纪初的几年里,春季的沙尘暴不仅肆虐内蒙古中西部大部分地区,而且波及到京津地区及与内蒙古东南相邻省区,对全国生态环境产生了严重后果。于是中共中央及国务院提出整顿华北地区及京津地区生态环境计划,特别针对内蒙古土地严重荒漠化的实际,提出退耕还林还草计划。近年来,全区生态退耕面积102.91万公顷。在此期间,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盐渍化及洪涝灾害损失耕地13.97万公顷。使耕地保持在700万公顷这样一个比较合理的水平。
调整产权关系,实现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自1947年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成立起,首先在农区和半农半牧区进行土地改革,将地主的土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进行耕种。这时的农村土地所有制基本是私有制形式为主。而在牧区实行“不分、不斗、不划阶级”的政策,而对寺庙的土地实行收归国有的政策。由此内蒙古解放初期的土地所有制既有全民所有制部分,又有农牧民私有制的两种土地所有制形式。到1957年,全区土地所有制经历了一次历史性变革。即在农牧业合作化和城市私营工商业生产资料联合经营的同时,建立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两种形式并存的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形式。加入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民将其原有的耕地归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所有,由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统一经营。国营农、牧、林、渔场使用的土地和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以及城镇、工矿用地归国家所有。而在牧区对牧主所有的草场进行赎买或建立公私合营的经营模式,实现土地的公有制过渡。从此,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全部土地基本实现了社会主义公有制。1958年起,农村牧区全部实行人民公社的经营模式,将高级农业社的土地归人民公社所有并进行经营。但在人民公社初期出现了一平二调的“共产风”和随意调拨集体土地的错误倾向,严重挫伤了农牧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为此,中共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及时纠正了这种错误倾向,将基本核算单位退回到生产大队,土地也由生产大队所有。1961年,自治区党委根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再次对公社体制进行调整,把基本核算单位由生产大队改为生产队,土地也归生产队所有。基本确立了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归属问题。20世纪80年代全区农村牧区开始推行以土地承包经营形式为主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和牧区均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农牧民承包经营,自负盈亏,体现了责、权、利的统一。例外的是乌海市和满洲里市仍然实行单一的土地全民所有的公有制形式,但其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农牧民承包经营的做法与其他地方没有什么区别。实践证明,实行土地公有制和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不仅是自治区土地的基本制度,而且极大地调动了农牧民及其他经营者的生产积极性,特别是农村牧区实行土地使用权30年不变的政策,有力地调动了农牧民对土地投资建设的积极性。从而使内蒙古农产品产量一改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徘徊不前的状态,进入21世纪以来实现连年丰收,逐年提高的良好势头。近年来尽管自然灾害不断,自治区每年的粮食产量一直稳定在150亿公斤以上,2005年超过170亿公斤。这一成绩的取得,除投资、政策等方面因素之外,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并长期不变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颁布,使土地依法全面统一管理得以实现20世纪60年代初自治区曾在当时的农业厅设置土地利用局,并有数百人的勘测设计队伍,对全区国营农牧场的建设提供规划设计蓝图。在此过程中为农牧场的管理及界线确定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毕竟不是国家授权的土地管理机构。当时的土地管理可以说处在无政府状态。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改革开放的伟大战略,特别是外资企业进入国内市场,使土地这个人类生产生活的基础的产权管理成为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经过当时外资企业较多的深圳等地的试验,并借鉴国外的通常做法,当时深圳市率先提出土地使用权拍卖。198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从而确定了土地公有是中国土地所有制的基本形式,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是国家基本的土地使用制度,并确定了对土地实行统一管理的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土地管理局于1987年正式成立,此后各级人民政府也相继建立起土地管理机构。各级土地管理机构的建立结束了土地长期以来多头管理无序利用的历史。土地管理机构成立以后,首先,接替原计划委员会牵头的土地资源调查工作,并增加了权属调查的内容。截至1992年查清了全区各业用地面积、分布、权属,形成了包括大比例尺土地利用现状图、分权属的各类用地现状统计表以及调查的原始记录等各类成果。这一工作不仅第一次查清了各类用地的家底,而且对所有产权明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确定了界线,也摸清了争议权属的范围和数量,为全面解决权属纠纷提供了依据。同时为土地的科学规划、统一管理打下很好的基础。第二,在全面查清土地家底的基础上于1996年开始建立土地利用变更底册,对土地的用途变化实施及时监测,并建立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汇总制度,将土地利用变化情况纳入及时的管理之中。第三,开展全区建制镇以上的城镇地籍调查,截至20世纪末,全区建制镇以上的城镇地籍调查已全部完成,并完成土地使用权的发证工作。这一工作的完成为城镇国有土地的有效管理、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市场管理、地价评估、城镇规划等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和有效的服务。第四,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编制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实施规划,把土地这一稀缺资源真正纳入有效的规划管理和计划管理之中。使土地利用规划在土地利用管理中发挥“龙头”作用。第五,建立和完善土地监察制度和土地监察队伍,强化土地执法,化解土地矛盾。第六,建立土地出让转让机制,健全土地关系。已确立集体土地必须通过国家收购的形式转为国有土地,再由国家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的基本使用形式。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征用集体土地,也无权随意占用国有土地。但取得土地使用权者在其使用期内可以转让土地使用权,但国家必须收取相应的增值税。这是中国目前土地使用的基本制度。第七,建立土地使用权价格机制,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为此,在所有建制镇以上城镇均已完成了土地基准地价评估工作,并进行适时更新。全区各地已普遍建立了中介性质的土地估价机构,对所有出让和转让的土地进行评估。土地作为生产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已形成自己的市场机制。第八,土地登记制度已经建立并依法运行,从而从法律的角度确保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利。所有土地使用者必须经过土地初始登记或变更登记才能依法使用土地,据此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才能得到合法的保护。第九,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是中国基本国情所决定的基本制度。为有效贯彻这一基本制度,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开展了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工作,全区80%以上的耕地划为基本农田加以保护。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根据其实际情况对基本草牧场也实行保护。基本农田和基本草牧场的保护政策既是保障农产品有效供应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的必然选择。第十,建立土地资源及其利用的教学、科研机构及交流平台。截至2004年末,已在内蒙古师范大学、内蒙古农业大学及一些中等专业学校先后设立了土地资源及管理的相关专业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在国土资源厅下设土地勘测规划院、土地整理中心、土地登记中心等事业单位,进行有关土地资源及管理的生产活动和科研工作,并出版了各种学术专著或在各级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自治区已成立土地学会和土地估价师协会等学术团体,土地学会有学术性刊物《内蒙古土地》,为自治区各级领导和从事土地科研工作者提供了学术和管理经验交流的平台。土地科研的多项成果还多次获得了自治区以及部委级的科技进步奖和优秀成果奖。第十一,土地的融资功能在各地建设中得到体现。由于土地公有的性质和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相分离的土地使用制度,再加上土地出让国家独占的制度,土地出让金和土地使用费已成为各级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国家的各项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城市建设和耕地开发资金的相当部分都来自土地的相关收入。可以说土地收入已成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所需资金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结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成立以来的土地利用史所得到的启迪是搞好今后土地资源利用研究,加强土地管理的重要财富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成立以来,自治区在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方面主要有两件事情必须吸取教训。其一是三次开荒和三次退耕;其二是在追求牲畜存栏头数增加方针的指导下,无限制的增加牲畜头数带来的草场退化甚至沙化的后果。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认识内蒙古土地资源自身的特点及其影响土地利用的主要矛盾。内蒙古土地资源的主要特点是受制于水分条件的严重限制,全区除大兴安岭及其以东地区属半湿润气候之外,绝大部分为半干旱和干旱或极干旱的气候条件,所以在土地利用方面主要受制于水分条件限制。其次,全区地表的物质组成均以粗粒质为主,细粒物质含量极少。再加上大风天气居多的特点,决定了内蒙古土地利用必须考虑这一特点,才不至于造成严重后果。据此,内蒙古必须坚持以土地生态保护和建设为中心的土地利用制度,以确保土地的持续利用。在农区切实控制耕地数量,加强林草建设,实行在林草保护下的耕作模式,走以农促牧,以牧养农的利用方式。牧区必须贯彻以草定畜及轮牧、休牧的路子,在切实保障牧草繁茂的基础上发展牧业生产。对明显沙化的草地坚决实行禁牧的办法,以恢复自然植被。只有这样才实现内蒙古土地的持续利用,保障子孙后代的生存需求。
展望未来,只要坚持以上土地利用方针,内蒙古将会呈现山地丘陵的茫茫林海,高平原一望无际的广袤草原,平原区田林路渠综合配套的园林风光。同时,现有沙地将被林草植被覆盖,滚滚黄沙也将被擒服。而西部的几个大的原生沙漠将会成为人们休闲旅游的乐园。在这茫茫林海、广袤草原及网络状园田之间点缀着星星般的湖泊和土地高效集约利用的城镇居民点。不难想象,这样的土地资源状况,不仅使自然的土地利用会彻底摆脱目前的荒漠化困境,而且会进一步发挥北疆绿色生态屏障作用,对全国环境的改善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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