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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期

  • (志鉴论坛)以《条例》为准则 建立志书质量保证体系
  •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以国务院令第46号颁布《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修志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根本保障。依法修志,为后世留一部良志,留下一部信史,是我们二轮修志工作者的光荣使命。编纂高质量、符合社会需要、为子孙万代所信服的志书,是修志工作的中心,是志书编纂的出发点和基本要求。本文认为:以《条例》为准绳,建立志书质量保证体系,是二轮修志必须解决的重大理论课题和修志实践的迫切需要。
      一、解读《条例》对地方志书质量的规定
      《条例》对地方志工作作了全面的界定,包括对有关志书质量的规定。
      第三条:“地方志书,是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该条从性质和内容上规定了什么是地方志书,即必须是全面系统地记述一地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才能称之为“地方志”。
      第六条:“编纂地方志应当做到存真求实,确保质量,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此条规定强调了地方志书的质量问题,并指出了保证地方志书质量的途径、方式和要求,即地方志要做到存真求实、全面客观的记述。
      第十二条第二段:“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应当组织有关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参加,重点审查地方志书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此条从认定志书质量的方式和保证地方志书质量的措施以及志书质量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此条规定了提高地方志书质量的激励机制,即由县级以上政府对修志工作作出成绩(编纂高质量的地方志书)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审查验收、批准将地方志文稿交付出版,或者地方志存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条从法规禁止的角度规定了对损害志书质量的行为的制裁惩处的措施规定。
      第九条: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学者、专家参加。地方志编纂应当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此条体现了修志工作的客观规律的要求,即“专家修志,众手成志”。更重要的是强调了修志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学者型、专家型的修志人员。这是已经为实践所证明了的真理性结论。要编修合格的高质量的志书,必须由专家学者修志,已经从事修志工作的其他人员必须使自己成为“专家”、“学者”。
      以上各条,从志书的编纂原则、编纂地方志的人员、志书的审查验收制度、审批程序、审查的内容、以及激励惩罚机制等方面对保证志书质量作出了相应的原则规定。
      二、地方志书质量问题的现实诉求
      志书的质量问题,是志书的生命所在。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同时它又是极具普遍意义的。任何一部志书都存在如何提高质量这一根本性问题,且在修志工作中的每一个环节,每一道工序,每一项工作都必须做到紧扣质量问题,以质量为中心、为重心。对志书质量的要求是全面的,如果一部志书某一方面存在质量问题,读者可能对整部志书产生疑惑,进而影响地方志书的权威性和志书价值的实现。
      志书的质量问题,大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修志工作开展之时,没有科学的全面的地方志书质量标准。因此,必须建立志书质量标准体系,使保证志书质量有章可循。志书质量标准,既是指导我们志书编纂指南,也是评判志书质量如何的依据。二是已建立的志书质量标准何以能对象化,即从质量标准的概念表述变成志书文稿的现实内容,志书文本如何再现志书质量标准。这就要求加强对修志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
      地方志书质量的两个方面,相互关联、相辅相成,亦各有侧重,互有区别。志书质量问题既是一个方志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志书编纂活动中的实践问题。二者的关系也是一个理论与实践的关系问题。理论来源与实践,又高于实践和指导实践,并接受实践的检验、修正和完善。实践活动为理论研究提出课题、规定方向、提供素材,实践也需要以科学的理论为指南,使实践达到更好的预期目的,同时由于实践的特性,使理论在指导实践的过程中不断地得到检验,不断地完善、丰富和发展,以实践的能动性,为理论注入生命的活力。这一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对于我们把握地方志书的质量问题也是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从首轮修志的结果和二轮修志的实际情况看,志书的质量问题并没有得到圆满的解决。为什么大家都意识到地方志书质量的重要性和地方志存在质量不尽人意的诸多问题,而且又都下功夫予以解决,但还是存在这样或那样的质量问题。这固然与人的认识是在不断地深化有关系,但勿须讳言,一些本不该出现的失误,一些志书中的“硬伤”信手便可拈来。我们修志工作者在努力提高志书质量的同时,还是存在这样或那样的质量问题,二轮修志应作深刻反思:——怎样吸取首轮修志的经验教训?——怎样避免修志工作中的失误?——怎样才能保证志书的质量?——怎样才能实现二轮修志在质量上有一个较大的提高?这是我们二轮修志必须亟待回答和解决的问题。也是一个真正的史志工作者的现实使命感、历史责任感和职业素养所要求的。
      从宜昌市的修志实践来看,地方志书的质量问题归纳起来有如下几点:一是资料的不全、不实、不准、琐碎零乱的问题;二是篇目设置不科学、不合理的问题,文不对题、重点特色不突出的问题;三是语言文字粗陋、语法错误、逻辑不通、修辞不美、表述混乱,照搬原始资料、记流水账的问题,以及对记述对象定性判断不准、文过饰非的问题;四是交叉重复、主次不清、详略不当,比例失调的问题;五是印刷装帧存在的问题,疏忽校对、错字累牍的问题。这些质量问题存在于每一个环节、第一道工序。也存在于志书的编纂思想、原则,资料的收集、考证、核实,文字的推敲加工等方面。诸多质量问题都可以归结为人的问题。人的问题又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修志工作的组织者、管理者对志书质量的影响。作为“官书”的地方志的编修,首先需要运用行政手段进行宣传、发动、修志工作部署、行业管理、志书评审验收、读志用志,都与修志工作的组织者、管理者息息相关。他们履行“盛世修志”的时代使命,对编修什么样的志书负有引导、指导、督导之责。人们对地方志提出的质量要求,首先是通过修志工作的组织者、管理者表述出来,通过他们对地方志事业的领导行为体现出来。
      第二,从事方志理论研究的专家学者。他们在研究利用地方志书的过程,最清楚地体会到、感受到什么样的志书,才是高质量的志书,良志佳志的优势在什么地方,质量不高的志书的问题在什么地方;充分发挥和实现志书的功能,编纂者要编修出什么样的志书。他们的研究成果,形成理论形态的东西,指导修志业务实践。方志专家在其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或直接参与修志工作,把志书质量标准,直接体现在他们所编纂的志书文本中,为建立志书质量体系,起着示范作用。
      第三,修志工作者。主导修志者对地方志书的质量要求,理论研究者建立起志书质量体系和标准,是保证志书质量的前提性条件。地方志书质量要求和质量标准,只有通过广大的修志工作者把志书质量标准内化为修志工作的理念,转变成修志业务能力,转化为修志者的史德、史识、存真求实,秉笔直书,把对党对人民负责与对历史负责、对子孙万代负责统一起来,客观、真实、全面地记述历史和现状,为后世留下一部信史,留下一笔珍贵的精神财富。
      上述三个方面的人员,只有分工的不同,没有主次、先后、责任大小之分,是一个整体(不是各自为阵)。提高志书的质量,必须是这三个方面人员的共同努力,在目标、方向一致的前提下,形成保证志书质量的最大合力。
      三、为建立地方志书质量体系建言
      1、修志工作的组织者、管理部门 ,在保证地方志书质量方面应切实履行好如下几个方面的职责:
      第一,做好修志工作规划。对修志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方针、任务目标、管理制度、政策措施等方面,在调查研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作出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实施规划,以保证修志工作系统、有序、有效地进行,依法修志,按章办事。避免被动地修志(为完成上级布置的修志任务而修志),因人修志(某个领导人重视修志才修志)和修志工作的无序混乱。按照科学规划,严格管理。
      第二,选好人、用好人,培养造就修志人才。实践证明,地方志书的质量高与质量低都是与修志队伍的素质相关联。修志面临的突出矛盾,亦是修志人才的馈乏。目前修志工作队伍的状况是人员老化、知识结构不合理、专业技能与高质量志书的要求存在相当的差距。建立志书质量保证体系,对修志人才的要求,首先,思想素质要高。担负修志工作,就要有吃苦、奉献精神,要有为前人“作嫁衣”,为后人“栽树”,为他人树碑立传的奉献精神。其次,修志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修志是一项学术事业,它毕竟不同于日常事务、行政管理。地方志书是以独特的体例和编纂思想的资料性文献,而且是通古今、晓百科、自然、社会、天文、地理、经济、政治、文化、人物,无所不及。因此,修志人的文化根基必须深厚,是博学与专才的统一。但对修志工作者而言,除掌握方志理论知识之外,还必须具备如下的知识结构:史学、语言文字、哲学、历史学、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人类学、政治学、法学、地理学、文化学、编辑学以及自然科学的基本常识。某一个修志工作者不可能同时具备这些方面的知识,那么在组建修志班子、修志队伍时,必须有目的地配备各方面的人才,使编纂班子的整体知识结构趋于合理、互补。其三,修志人员不仅要有完善的知识结构,还要具备合作共事的能力,要有虚怀若谷、海纳百川的胸怀。这是由志书的特性所决定的。修志人员要能够博采众长,从善如流,集众人之智慧,成千古之名志。
      第三,组织者管理者的责任权力和义务就是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把条例的条款变成可以操作能够落实的具体措施,督促各级政府履行职责,引导监督修志人员按照条例的规定,完成修志工作任务。特别是抓好志书的评审把关。用好用足对志书质量的否决权和修志工作的奖励权。这就要求我们各级修志部门的领导者要进入“角色”,作内行的领导,不能满足于一般性的号召、要求,更不能摆起“领导”的架子。
      2、建设一支专职的方志理论研究队伍。
      方志理论的研究、创新、发展是保证志书质量不断提高的有效途径。志书质量标准来自于方志理论研究的成果,且志书质量标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历史发展而不断发展和提高的,同时,修志实践是在方志理论指导下的实践,是人类自觉地认识历史、记述历史的活动。缺乏方志理论指导的修志实践是盲目的实践。二轮的修志,应该以现代方志理论为指南、为依据。在科学理论和完备的方志学指导下编纂的志书,才可能达到时代所要求的志书质量标准。这也是当代修志工作不同于以往历史上的修志工作的突出特点之一。
      当代修志工作面临的突出的问题,方志理论研究落后于修志实践。科学完备的方志理论体系尚未形成。方志学科的性质、研究地对象、基本概念、基本规律、编纂原则、方式方法、方志资源的开发利用、方志事业的管理等问题,众说纷纭,在方志界尚未取得基本一致的共识。虽说百家争鸣、百花齐放有利于学科的发展,但各自为阵、各行其是,终归不利于方志事业的发展,没有基本一致的统一认识,也就难以客观地评判一部志书的质量。究其原因:从全国而言是国家没有把建立方志学科纳入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而且缺乏专门研究方志理论的机构和人员。大学文科专业设置上,目前只有苏州大学、宁波大学、人民大学等少数院校设有方志专业,其他院校极少设及方志学。方志学科及其专业人才奇缺。目前的方志理论研究,大多是靠从事方志编纂工作的人员,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自发地从事方志理论的研究,即使是中国地方志协会主持的一些全国性的方志理论研究,也只是民间社团的性质,与学术研究的至尊地位还有不小的差距。这并不是说“民间学会”出不了理论成果,而是说,修志作为“官职”、“官责”,其学科建设、理论研究理应得到国家及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从课题规划,人员选配、学术活动到经费安排,应该与其他学科类似,而不是目前无人问津,可有可无,自生自灭的状况。
      目前方志界有志于方志理论研究的专家学者,他们是修志工作领域的“知识分子”,是修志界的“良知”和向导,凭着他们艰苦探索和无私的奉献,产生了一大批方志理论成果,为方志学科的建设作出了他们不可磨灭的贡献。从他们的研究成果中,笔者以为志书质量标准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是资料性标准。胡乔木讲“志书是资料性著述”。志书的最大特点、最大优势是资料,资料的翔实、完备、准确、信息量大,实用价值高、存史价值大。志书所收入的资料能够达到这些标准,也就达到合格志书的标准。二是思想性标准,即观点要正确。表现为指导思想正确,概念表述的思想正确,资料取舍的标准正确,做到客观、真实、全面地记述历史和现状,反映时代的本质、主流、主旋律,寓观点、寓规律于记述之中,且无违背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泄密的内容。三是科学性标准。表现为篇目的设计编排科学,资料的编排使用科学,所记述的内容没有违背科学常识科学规律,更不能有反科学的内容。同时,志书作为一门学科,有其独特的学科的体例,即较好地运用了志书述、记、志、传、图、表、录、索引等各种体裁,横排纵写,述而不论。此外,志书语言文字的表述,单位名称的使用,必须符合现代汉语的规范和现行的国家标准。四是学术性标准。表现为记述的内容有深度,有利于发挥志书的“存史、资治、教化”的三大功能。以最少的文稿量,载入最大的信息量,对事物的记述是立体的动态(过程)的,体现事物的内在联系和发展规律,记述的内容突出了地方特点,时代特征,行业特色,此志书较之于其他志书有独创之处,独特的见地。学术性标准,更主要地体现为用当代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新的方志理论、各学科的新的理论成果指导志书的编纂,如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当代社会学、政治学、人口学在志书的相关部类体现出来。在完成志书编纂的同时对方志理论的发展作出贡献,形成新的方志理论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品位,这样的志书无疑是高质量的志书。
      3、修志工作者要不辱使命。
      提高志书的质量,最终要由修志人员来落实。无论是志书篇目设计,还是资料收集,还是志稿修改、评审,还是志书印刷的排版、校对、装帧,都存在提高质量的问题。质量意识应该成为修志工作者必须牢固树立的中心意识,核心意识,自始至终把质量放在首位,以质量高低来检验所完成修志任务优劣的标准,作为岗位目标考核的主要依据。
      在实际修志工作者对志书的质量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是志稿撰写(含地方志资料收集人员)人员。修志人员在全面掌握史料的基础上,根据志书编纂思想和编纂原则,试写初稿。初稿要能够全面、真实、客观的反映记述对象发展的历史过程和现状,能够给读者传达准确的信息,所撰写的志稿,做到条理清晰,文字通畅,入志的资料运用得恰如其分。初稿完成后,应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直到志稿能够体现出撰稿者的最高水平。二是各部类志稿的责任编辑。责任编辑应站在更高的层次上对志稿的体例、资料、及文字进行加工处理,使之更符合志书的要求和能够成为全志的有机组成部分。责任编辑相对撰稿者而言,应更加熟悉方志业务和全志的编纂思想,既要能够理解志书的设计理念,又要能驾驭初稿中的资料,以便作出正确的判断和选择,肯定初稿成功之处,找到存在不足的问题所在,在尽可能地尊重撰稿者原意的基础上,提出具体的修意见。能够直接修改的,还须亲自动手修改,需要补充史料,或进一步核实资料的,返回给原作者。责任编辑是主编(总纂)与撰稿人联系的桥梁和纽带,要能够起到联系沟通的作用,既负有检验志稿质量的之责,亦负有进一部提高志稿质量的重任。这个环节的工作做好了,志书总纂的质量就有了基础,有了保障,这个环节的工作没有做到位,提高志书质量,就是空谈,志稿成了一锅“夹生饭”。三是志书的主编(总纂),他们是一部志书的总设计师、总工程师,他们对提高地方志书质量负有全责。一般而言。一部志书的完成,是集中大家的智慧和劳动,是众手成志,但须“一支笔杀青”,统一全志的思想、资料、体例、文风。主编(总纂)相对责任编辑而言是站在全志的高度对志稿进行总纂加工。二者的关系是整体与部分,一般与个别的关系。如果说撰稿者和责任编辑对志书质量负责,在重在保证志书资料的真实、客观、全面准确上,主编对志书质量负责,是全面地负责,不仅要解决好撰稿者和责任编辑没有解决好的问题,而且要对志稿进行进一步提炼加工。其任务至少包括如下几点:第一,保证志书“凡例”的规定在全志文稿中得到贯彻;第二,处理好志稿中资料的交叉重复,轻重主次的安排和资料的进一步核准;第三,充分利用志书的各种体裁,以达到全面、客观、准确、正确地反映所记述地对象;第四,统一全志的风格和形式,对语言文字进行加工,做到朴实、庄重、简明、流畅、规范,消灭病句、错字,表述符合逻辑、层次清晰,在据事直书的基础上尽可能使志稿文字雅顺,以增强志书文字的感染力。实现章、节、目无虚设,段无冗句,句无赘字,标点符号使用正确,计量单位运用科学,人名、地名绝无差错。为保证志书的质量,主编对全志志稿要做到通读、通改、通审、通校,不仅要做到这“四通”,还应做到至少“通五遍”,即对总纂稿、征求意见稿、初审稿、二审稿、终审稿、出版印刷定稿各通一遍。这五遍一遍也不能省略、马虎。每一遍都是对志稿的一次修改完善,直至把主编应有的能力、水平发挥到极致。此外,主编还必须做好有助于提高志书质量的三点工作:其一,统一全体编纂人员的思想,集中全体的智慧,对共性的问题作出统一的规定,对个别的问题作出决断处理;第二,认真撰写好志书的前言、后记,以记述志书编纂的思想、原则、方法、过程,为后来的修志工作提供借鉴;其三,做好志书三审的相关工作,特别是向各审的评委介绍志书的编纂过程,对志稿中一些问题处理的设想,使评委更客观地评价志稿,提出有益于志书质量提高的修改意见。
      志书的质量,对修志人员的要求,是通过组织人事部门选拔人才和现有修志人员自我提高思想业务素质来实现的。对组织人事部门而言是如何看待修志事业。如果看成是社会的必需,是事关千秋万代的工作,就可能安排有能力担负起这一历史责任的且热爱修志事业的人从事修志工作,否则,就可能把县志办当成“闲职办”;对各级地方志机构的领导者而言是想真正履行职责,完成使命,还是“混点过日子”,应付公差?是前者,就必然重视修志人才队伍的建设和培养造就修志人才,而且不仅仅是口头上重视,还有相应的一系列措施,在出修志成果的同时,也造成一批修志人才,使修志工作延绵不绝。一是采取措施培训提高现有的修志人员,二是吸收社会相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兼职修志。这都要求我们方志部门的领导有眼光、有胸襟、有能力、有魅力、有诚心、有实招吸引人才,动员人才,得天下英才而用之。有了人才,还应把人才用好。用好人才,靠的是建立科学、合理、高效的修志工作机制,用制度管人管事,探索高素质的修志人才与高效益的修志工作有机结合的途径,建立完善的修志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各项业务工作制度,二是建立事业管理、后勤保障制度。修志业务工作制度包括:修志工作规划、规定、方案,地方志资料收集制度,责任编辑、主编分工负责制度,志稿会审制度,志书质量三审把关制度。事业管理后勤保障制度包括修志机构正常的工作制度,修志人员的岗位目标责任制度、勤政廉洁制度以及奖惩制度。以此来推动和保证志书质量。

    (作者:湖北省宜昌市地方志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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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志鉴论坛)以《条例》为准则 建立志书质量保证体系
  •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以国务院令第46号颁布《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修志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根本保障。依法修志,为后世留一部良志,留下一部信史,是我们二轮修志工作者的光荣使命。编纂高质量、符合社会需要、为子孙万代所信服的志书,是修志工作的中心,是志书编纂的出发点和基本要求。本文认为:以《条例》为准绳,建立志书质量保证体系,是二轮修志必须解决的重大理论课题和修志实践的迫切需要。
      一、解读《条例》对地方志书质量的规定
      《条例》对地方志工作作了全面的界定,包括对有关志书质量的规定。
      第三条:“地方志书,是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该条从性质和内容上规定了什么是地方志书,即必须是全面系统地记述一地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才能称之为“地方志”。
      第六条:“编纂地方志应当做到存真求实,确保质量,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此条规定强调了地方志书的质量问题,并指出了保证地方志书质量的途径、方式和要求,即地方志要做到存真求实、全面客观的记述。
      第十二条第二段:“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应当组织有关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参加,重点审查地方志书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此条从认定志书质量的方式和保证地方志书质量的措施以及志书质量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此条规定了提高地方志书质量的激励机制,即由县级以上政府对修志工作作出成绩(编纂高质量的地方志书)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审查验收、批准将地方志文稿交付出版,或者地方志存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条从法规禁止的角度规定了对损害志书质量的行为的制裁惩处的措施规定。
      第九条: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学者、专家参加。地方志编纂应当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此条体现了修志工作的客观规律的要求,即“专家修志,众手成志”。更重要的是强调了修志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学者型、专家型的修志人员。这是已经为实践所证明了的真理性结论。要编修合格的高质量的志书,必须由专家学者修志,已经从事修志工作的其他人员必须使自己成为“专家”、“学者”。
      以上各条,从志书的编纂原则、编纂地方志的人员、志书的审查验收制度、审批程序、审查的内容、以及激励惩罚机制等方面对保证志书质量作出了相应的原则规定。
      二、地方志书质量问题的现实诉求
      志书的质量问题,是志书的生命所在。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同时它又是极具普遍意义的。任何一部志书都存在如何提高质量这一根本性问题,且在修志工作中的每一个环节,每一道工序,每一项工作都必须做到紧扣质量问题,以质量为中心、为重心。对志书质量的要求是全面的,如果一部志书某一方面存在质量问题,读者可能对整部志书产生疑惑,进而影响地方志书的权威性和志书价值的实现。
      志书的质量问题,大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修志工作开展之时,没有科学的全面的地方志书质量标准。因此,必须建立志书质量标准体系,使保证志书质量有章可循。志书质量标准,既是指导我们志书编纂指南,也是评判志书质量如何的依据。二是已建立的志书质量标准何以能对象化,即从质量标准的概念表述变成志书文稿的现实内容,志书文本如何再现志书质量标准。这就要求加强对修志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
      地方志书质量的两个方面,相互关联、相辅相成,亦各有侧重,互有区别。志书质量问题既是一个方志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志书编纂活动中的实践问题。二者的关系也是一个理论与实践的关系问题。理论来源与实践,又高于实践和指导实践,并接受实践的检验、修正和完善。实践活动为理论研究提出课题、规定方向、提供素材,实践也需要以科学的理论为指南,使实践达到更好的预期目的,同时由于实践的特性,使理论在指导实践的过程中不断地得到检验,不断地完善、丰富和发展,以实践的能动性,为理论注入生命的活力。这一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对于我们把握地方志书的质量问题也是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从首轮修志的结果和二轮修志的实际情况看,志书的质量问题并没有得到圆满的解决。为什么大家都意识到地方志书质量的重要性和地方志存在质量不尽人意的诸多问题,而且又都下功夫予以解决,但还是存在这样或那样的质量问题。这固然与人的认识是在不断地深化有关系,但勿须讳言,一些本不该出现的失误,一些志书中的“硬伤”信手便可拈来。我们修志工作者在努力提高志书质量的同时,还是存在这样或那样的质量问题,二轮修志应作深刻反思:——怎样吸取首轮修志的经验教训?——怎样避免修志工作中的失误?——怎样才能保证志书的质量?——怎样才能实现二轮修志在质量上有一个较大的提高?这是我们二轮修志必须亟待回答和解决的问题。也是一个真正的史志工作者的现实使命感、历史责任感和职业素养所要求的。
      从宜昌市的修志实践来看,地方志书的质量问题归纳起来有如下几点:一是资料的不全、不实、不准、琐碎零乱的问题;二是篇目设置不科学、不合理的问题,文不对题、重点特色不突出的问题;三是语言文字粗陋、语法错误、逻辑不通、修辞不美、表述混乱,照搬原始资料、记流水账的问题,以及对记述对象定性判断不准、文过饰非的问题;四是交叉重复、主次不清、详略不当,比例失调的问题;五是印刷装帧存在的问题,疏忽校对、错字累牍的问题。这些质量问题存在于每一个环节、第一道工序。也存在于志书的编纂思想、原则,资料的收集、考证、核实,文字的推敲加工等方面。诸多质量问题都可以归结为人的问题。人的问题又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修志工作的组织者、管理者对志书质量的影响。作为“官书”的地方志的编修,首先需要运用行政手段进行宣传、发动、修志工作部署、行业管理、志书评审验收、读志用志,都与修志工作的组织者、管理者息息相关。他们履行“盛世修志”的时代使命,对编修什么样的志书负有引导、指导、督导之责。人们对地方志提出的质量要求,首先是通过修志工作的组织者、管理者表述出来,通过他们对地方志事业的领导行为体现出来。
      第二,从事方志理论研究的专家学者。他们在研究利用地方志书的过程,最清楚地体会到、感受到什么样的志书,才是高质量的志书,良志佳志的优势在什么地方,质量不高的志书的问题在什么地方;充分发挥和实现志书的功能,编纂者要编修出什么样的志书。他们的研究成果,形成理论形态的东西,指导修志业务实践。方志专家在其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或直接参与修志工作,把志书质量标准,直接体现在他们所编纂的志书文本中,为建立志书质量体系,起着示范作用。
      第三,修志工作者。主导修志者对地方志书的质量要求,理论研究者建立起志书质量体系和标准,是保证志书质量的前提性条件。地方志书质量要求和质量标准,只有通过广大的修志工作者把志书质量标准内化为修志工作的理念,转变成修志业务能力,转化为修志者的史德、史识、存真求实,秉笔直书,把对党对人民负责与对历史负责、对子孙万代负责统一起来,客观、真实、全面地记述历史和现状,为后世留下一部信史,留下一笔珍贵的精神财富。
      上述三个方面的人员,只有分工的不同,没有主次、先后、责任大小之分,是一个整体(不是各自为阵)。提高志书的质量,必须是这三个方面人员的共同努力,在目标、方向一致的前提下,形成保证志书质量的最大合力。
      三、为建立地方志书质量体系建言
      1、修志工作的组织者、管理部门 ,在保证地方志书质量方面应切实履行好如下几个方面的职责:
      第一,做好修志工作规划。对修志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方针、任务目标、管理制度、政策措施等方面,在调查研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作出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实施规划,以保证修志工作系统、有序、有效地进行,依法修志,按章办事。避免被动地修志(为完成上级布置的修志任务而修志),因人修志(某个领导人重视修志才修志)和修志工作的无序混乱。按照科学规划,严格管理。
      第二,选好人、用好人,培养造就修志人才。实践证明,地方志书的质量高与质量低都是与修志队伍的素质相关联。修志面临的突出矛盾,亦是修志人才的馈乏。目前修志工作队伍的状况是人员老化、知识结构不合理、专业技能与高质量志书的要求存在相当的差距。建立志书质量保证体系,对修志人才的要求,首先,思想素质要高。担负修志工作,就要有吃苦、奉献精神,要有为前人“作嫁衣”,为后人“栽树”,为他人树碑立传的奉献精神。其次,修志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修志是一项学术事业,它毕竟不同于日常事务、行政管理。地方志书是以独特的体例和编纂思想的资料性文献,而且是通古今、晓百科、自然、社会、天文、地理、经济、政治、文化、人物,无所不及。因此,修志人的文化根基必须深厚,是博学与专才的统一。但对修志工作者而言,除掌握方志理论知识之外,还必须具备如下的知识结构:史学、语言文字、哲学、历史学、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人类学、政治学、法学、地理学、文化学、编辑学以及自然科学的基本常识。某一个修志工作者不可能同时具备这些方面的知识,那么在组建修志班子、修志队伍时,必须有目的地配备各方面的人才,使编纂班子的整体知识结构趋于合理、互补。其三,修志人员不仅要有完善的知识结构,还要具备合作共事的能力,要有虚怀若谷、海纳百川的胸怀。这是由志书的特性所决定的。修志人员要能够博采众长,从善如流,集众人之智慧,成千古之名志。
      第三,组织者管理者的责任权力和义务就是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把条例的条款变成可以操作能够落实的具体措施,督促各级政府履行职责,引导监督修志人员按照条例的规定,完成修志工作任务。特别是抓好志书的评审把关。用好用足对志书质量的否决权和修志工作的奖励权。这就要求我们各级修志部门的领导者要进入“角色”,作内行的领导,不能满足于一般性的号召、要求,更不能摆起“领导”的架子。
      2、建设一支专职的方志理论研究队伍。
      方志理论的研究、创新、发展是保证志书质量不断提高的有效途径。志书质量标准来自于方志理论研究的成果,且志书质量标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历史发展而不断发展和提高的,同时,修志实践是在方志理论指导下的实践,是人类自觉地认识历史、记述历史的活动。缺乏方志理论指导的修志实践是盲目的实践。二轮的修志,应该以现代方志理论为指南、为依据。在科学理论和完备的方志学指导下编纂的志书,才可能达到时代所要求的志书质量标准。这也是当代修志工作不同于以往历史上的修志工作的突出特点之一。
      当代修志工作面临的突出的问题,方志理论研究落后于修志实践。科学完备的方志理论体系尚未形成。方志学科的性质、研究地对象、基本概念、基本规律、编纂原则、方式方法、方志资源的开发利用、方志事业的管理等问题,众说纷纭,在方志界尚未取得基本一致的共识。虽说百家争鸣、百花齐放有利于学科的发展,但各自为阵、各行其是,终归不利于方志事业的发展,没有基本一致的统一认识,也就难以客观地评判一部志书的质量。究其原因:从全国而言是国家没有把建立方志学科纳入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而且缺乏专门研究方志理论的机构和人员。大学文科专业设置上,目前只有苏州大学、宁波大学、人民大学等少数院校设有方志专业,其他院校极少设及方志学。方志学科及其专业人才奇缺。目前的方志理论研究,大多是靠从事方志编纂工作的人员,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自发地从事方志理论的研究,即使是中国地方志协会主持的一些全国性的方志理论研究,也只是民间社团的性质,与学术研究的至尊地位还有不小的差距。这并不是说“民间学会”出不了理论成果,而是说,修志作为“官职”、“官责”,其学科建设、理论研究理应得到国家及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从课题规划,人员选配、学术活动到经费安排,应该与其他学科类似,而不是目前无人问津,可有可无,自生自灭的状况。
      目前方志界有志于方志理论研究的专家学者,他们是修志工作领域的“知识分子”,是修志界的“良知”和向导,凭着他们艰苦探索和无私的奉献,产生了一大批方志理论成果,为方志学科的建设作出了他们不可磨灭的贡献。从他们的研究成果中,笔者以为志书质量标准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是资料性标准。胡乔木讲“志书是资料性著述”。志书的最大特点、最大优势是资料,资料的翔实、完备、准确、信息量大,实用价值高、存史价值大。志书所收入的资料能够达到这些标准,也就达到合格志书的标准。二是思想性标准,即观点要正确。表现为指导思想正确,概念表述的思想正确,资料取舍的标准正确,做到客观、真实、全面地记述历史和现状,反映时代的本质、主流、主旋律,寓观点、寓规律于记述之中,且无违背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泄密的内容。三是科学性标准。表现为篇目的设计编排科学,资料的编排使用科学,所记述的内容没有违背科学常识科学规律,更不能有反科学的内容。同时,志书作为一门学科,有其独特的学科的体例,即较好地运用了志书述、记、志、传、图、表、录、索引等各种体裁,横排纵写,述而不论。此外,志书语言文字的表述,单位名称的使用,必须符合现代汉语的规范和现行的国家标准。四是学术性标准。表现为记述的内容有深度,有利于发挥志书的“存史、资治、教化”的三大功能。以最少的文稿量,载入最大的信息量,对事物的记述是立体的动态(过程)的,体现事物的内在联系和发展规律,记述的内容突出了地方特点,时代特征,行业特色,此志书较之于其他志书有独创之处,独特的见地。学术性标准,更主要地体现为用当代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新的方志理论、各学科的新的理论成果指导志书的编纂,如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当代社会学、政治学、人口学在志书的相关部类体现出来。在完成志书编纂的同时对方志理论的发展作出贡献,形成新的方志理论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品位,这样的志书无疑是高质量的志书。
      3、修志工作者要不辱使命。
      提高志书的质量,最终要由修志人员来落实。无论是志书篇目设计,还是资料收集,还是志稿修改、评审,还是志书印刷的排版、校对、装帧,都存在提高质量的问题。质量意识应该成为修志工作者必须牢固树立的中心意识,核心意识,自始至终把质量放在首位,以质量高低来检验所完成修志任务优劣的标准,作为岗位目标考核的主要依据。
      在实际修志工作者对志书的质量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是志稿撰写(含地方志资料收集人员)人员。修志人员在全面掌握史料的基础上,根据志书编纂思想和编纂原则,试写初稿。初稿要能够全面、真实、客观的反映记述对象发展的历史过程和现状,能够给读者传达准确的信息,所撰写的志稿,做到条理清晰,文字通畅,入志的资料运用得恰如其分。初稿完成后,应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直到志稿能够体现出撰稿者的最高水平。二是各部类志稿的责任编辑。责任编辑应站在更高的层次上对志稿的体例、资料、及文字进行加工处理,使之更符合志书的要求和能够成为全志的有机组成部分。责任编辑相对撰稿者而言,应更加熟悉方志业务和全志的编纂思想,既要能够理解志书的设计理念,又要能驾驭初稿中的资料,以便作出正确的判断和选择,肯定初稿成功之处,找到存在不足的问题所在,在尽可能地尊重撰稿者原意的基础上,提出具体的修意见。能够直接修改的,还须亲自动手修改,需要补充史料,或进一步核实资料的,返回给原作者。责任编辑是主编(总纂)与撰稿人联系的桥梁和纽带,要能够起到联系沟通的作用,既负有检验志稿质量的之责,亦负有进一部提高志稿质量的重任。这个环节的工作做好了,志书总纂的质量就有了基础,有了保障,这个环节的工作没有做到位,提高志书质量,就是空谈,志稿成了一锅“夹生饭”。三是志书的主编(总纂),他们是一部志书的总设计师、总工程师,他们对提高地方志书质量负有全责。一般而言。一部志书的完成,是集中大家的智慧和劳动,是众手成志,但须“一支笔杀青”,统一全志的思想、资料、体例、文风。主编(总纂)相对责任编辑而言是站在全志的高度对志稿进行总纂加工。二者的关系是整体与部分,一般与个别的关系。如果说撰稿者和责任编辑对志书质量负责,在重在保证志书资料的真实、客观、全面准确上,主编对志书质量负责,是全面地负责,不仅要解决好撰稿者和责任编辑没有解决好的问题,而且要对志稿进行进一步提炼加工。其任务至少包括如下几点:第一,保证志书“凡例”的规定在全志文稿中得到贯彻;第二,处理好志稿中资料的交叉重复,轻重主次的安排和资料的进一步核准;第三,充分利用志书的各种体裁,以达到全面、客观、准确、正确地反映所记述地对象;第四,统一全志的风格和形式,对语言文字进行加工,做到朴实、庄重、简明、流畅、规范,消灭病句、错字,表述符合逻辑、层次清晰,在据事直书的基础上尽可能使志稿文字雅顺,以增强志书文字的感染力。实现章、节、目无虚设,段无冗句,句无赘字,标点符号使用正确,计量单位运用科学,人名、地名绝无差错。为保证志书的质量,主编对全志志稿要做到通读、通改、通审、通校,不仅要做到这“四通”,还应做到至少“通五遍”,即对总纂稿、征求意见稿、初审稿、二审稿、终审稿、出版印刷定稿各通一遍。这五遍一遍也不能省略、马虎。每一遍都是对志稿的一次修改完善,直至把主编应有的能力、水平发挥到极致。此外,主编还必须做好有助于提高志书质量的三点工作:其一,统一全体编纂人员的思想,集中全体的智慧,对共性的问题作出统一的规定,对个别的问题作出决断处理;第二,认真撰写好志书的前言、后记,以记述志书编纂的思想、原则、方法、过程,为后来的修志工作提供借鉴;其三,做好志书三审的相关工作,特别是向各审的评委介绍志书的编纂过程,对志稿中一些问题处理的设想,使评委更客观地评价志稿,提出有益于志书质量提高的修改意见。
      志书的质量,对修志人员的要求,是通过组织人事部门选拔人才和现有修志人员自我提高思想业务素质来实现的。对组织人事部门而言是如何看待修志事业。如果看成是社会的必需,是事关千秋万代的工作,就可能安排有能力担负起这一历史责任的且热爱修志事业的人从事修志工作,否则,就可能把县志办当成“闲职办”;对各级地方志机构的领导者而言是想真正履行职责,完成使命,还是“混点过日子”,应付公差?是前者,就必然重视修志人才队伍的建设和培养造就修志人才,而且不仅仅是口头上重视,还有相应的一系列措施,在出修志成果的同时,也造成一批修志人才,使修志工作延绵不绝。一是采取措施培训提高现有的修志人员,二是吸收社会相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兼职修志。这都要求我们方志部门的领导有眼光、有胸襟、有能力、有魅力、有诚心、有实招吸引人才,动员人才,得天下英才而用之。有了人才,还应把人才用好。用好人才,靠的是建立科学、合理、高效的修志工作机制,用制度管人管事,探索高素质的修志人才与高效益的修志工作有机结合的途径,建立完善的修志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各项业务工作制度,二是建立事业管理、后勤保障制度。修志业务工作制度包括:修志工作规划、规定、方案,地方志资料收集制度,责任编辑、主编分工负责制度,志稿会审制度,志书质量三审把关制度。事业管理后勤保障制度包括修志机构正常的工作制度,修志人员的岗位目标责任制度、勤政廉洁制度以及奖惩制度。以此来推动和保证志书质量。

    (作者:湖北省宜昌市地方志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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