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期
中国的蒙古族人口有580多万。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有400多万。蒙古族聚居在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新疆、青海、甘肃、吉林、黑龙江、河北、河南等省和自治区。上述省区聚居的绝大多数蒙古族在日常生活中都在使用自己的母语—蒙古语。国家法律保护我国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的权力。国家重视和支持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的调查和研究。在党和国家的关心支持下,于1955年和1956年,中国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党中央民族学院和内蒙古语文研究所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国内蒙古语族语言(含蒙古语)及其方言进行普查,搜集了丰富的语言材料。后来一些研究单位和高等学校相关人员对蒙古语族语言及其方言陆续进行调查和研究,对蒙古语族语言及其方言,特别是对蒙古语的方言、土语的情况有了更深入、更准确地了解。上世纪五十年代的语言调查报告和以后的诸多论著中都涉及到国内蒙古语的方言划分问题。
一、对蒙古语方言的不同划分
(一)五分法(即“五方言论”):
1、1955年和1956年的语言调查报告中,把国内的蒙古语划分为如下五个方言。
(1)巴尔虎—布里亚特方言(包括新巴尔虎、陈巴尔虎和布里亚特三个土语);
(2)东部方言(包括昭乌达和卓索图两个土语);
(3)中部方言(包括锡林郭勒、察哈尔、鄂尔多斯三个土语);
(4)西部方言(包括阿拉善、青海等土语);
(5)卫拉特方言。
2、原苏联学者托达叶娃在其《论中国蒙古语各方言基本特点及其与现代蒙古语的比较》一文中对中国蒙古语方言的划分同1955年和1956年语言调查报告中的分法基本上一致。
3、清格尔泰教授从1957年底到1958年底期间,在《蒙古语文》杂志上连载的《中国的蒙古语族语言及其方言概况》一文中,对国内蒙古语方言的划分情况也与1955年和1956年的语言调查报告的划分基本一致。但是作者在文中谈到方言划分中遇到的诸多问题后说:“方言划分和研究中的诸多问题,目前,还没有满意地解决,以后对这些问题要深入研究、对现在的划分法予以进一步论证或适当进行修正”。
4、于1959年,中国科学院少数民族语言研究所、内蒙古语文研究所、内蒙古大学和内蒙古师范学院有关人员合作,在1955年和1956年的语言调查材料的基础上作一些补充调查,重写了蒙古语的方言调查报告。报告中把国内蒙古语仍分为五个方言,不过方言的名称有一些改动,全部按方言分布的地域命名方言名称,对方言所包括的土语也作了一些调整。具体划分的情况是:
(1)东北方言(包括布里亚特土语、巴尔虎土语);
(2)东部方言(包括科尔沁土语、喀喇沁土语和昭乌达土语);
(3)中部方言(包括锡林郭勒土语、察哈尔土语、乌兰察布土语和鄂尔多斯土语);
(4)西部方言(包括青海土语、巴彦淖尔(即额济纳·阿拉善)土语);
(5)西北方言等。
5、哈斯额尔敦、那仁
(1)巴尔虎布里亚特方言,即东北方言(包括巴尔虎土语和布里亚特土语);
(2)科尔沁、喀喇沁、巴林方言,即东部方言(包括扎赉特郭尔罗斯土语、科尔沁土语、喀喇沁土默特土语、巴林土语等四个土语),也有材料称此方言为科尔沁—喀喇沁—巴林次方言;
(3)中部方言(包括察哈尔土语、乌拉特土语、乌珠穆沁土语、喀尔喀土语、阿拉善额济纳土语等五个土语),也有材料称此方言为察哈尔次方言;
(4)鄂尔多斯方言,即南部方言(包括东西两个土语);也有材料称此方言为鄂尔多斯次方言(含额济纳阿拉善)。
(5)卫拉特方言,即西部方言。
(二)四分法(即“四方言论”):
布和吉尔嘎拉、恩和的《蒙古语语法》(1977)、乌·满达夫的《关于划分我国蒙古语方言和确定其基础方言、标准音的意见》(1978)、吴俊峰的《对国内蒙古语方言划分的意见》(1978)、阿拉腾巴根的《关于基础方言和标准音的意见》(1978)等论文都采用四分法,把国内蒙古语分为四个方言。
1、布和吉尔嘎拉、恩和所分的四个方言是:
(1)卫拉特方言。乌·满达夫称此方言为西部方言。
(2)巴尔虎布里亚特方言 (包括新巴尔虎、陈巴尔虎、布里亚特三个土语)。乌·满达夫称此方言为东北方言。
(3)东部方言(包括科尔沁、喀喇沁、巴林三个土语)。
(4)西部方言 (包括察哈尔、苏尼特、额济纳阿拉善、鄂尔多斯四个土语)。乌·满达夫称此方言为中部方言,并把苏尼特土语称作锡乌土语。
2、吴俊峰所称的四个方言是:
(1)巴尔虎布里亚特方言 (包括新巴尔虎、陈巴尔虎、布里亚特三个土语)。阿拉腾巴根称此方言为东北方言。诺尔金称此方言为有重(超)鄂化辅音方言。
(2)东部方言(包括科尔沁、喀喇沁、巴林三个土语,并对土语又分以旗县为单位的次土语)。诺尔金称此方言为有复合型短元音方言。
(3)中部方言 (包括苏尼特、察哈尔、鄂尔多斯三个土语,并对土语又分以旗县为单位的次土语)。诺尔金称此方言为有腭化辅音方言。
(4)西部方言 (包括额济纳阿拉善、青海苏北和卫拉特三个土语)。诺尔金称此方言为有特殊复合型元音的方言。
3、曹道巴特尔的《喀喇沁蒙古语研究》(2007)中,把国内蒙古语划分为如下四个方言:
(1)西部的卫拉特方言。此方言包括额济纳阿拉善、甘肃、青海和新疆等省区的蒙古语。
(2)中部的内蒙古牧业—半农半牧区方言。此方言包括伊克昭、巴彦淖尔、乌兰察布、锡林郭勒和昭乌达等地的蒙古语。
(3)东部的科尔沁—喀喇沁农区方言。
(4)东北部的巴尔虎—布里亚特方言。
(三)三分法(即“三方言论”):
清格尔泰教授主编的《现代蒙古语》(1964)和清格尔泰撰写的《对中国蒙古语方言划分的意见》中均把国内蒙古语划分为如下三个方言:
(1)卫拉特方言 (包括新疆、青海、甘肃等省区的蒙古语);
(2)巴尔虎布里亚特方言(包括新巴尔虎、陈巴尔虎、布里亚特三个土语);
(3)内蒙古方言 (包括科尔沁、喀喇沁土默特、巴林、察哈尔·锡乌、鄂尔多斯、额济纳阿拉善六个土语)。
于1980年,八省自治区蒙古语文工作协作小组,根据1979年的第三次蒙古语文专业工作会所讨论的意见,其呈报的《关于蒙古语基础方言、标准音和试用蒙古语音标的请示报告》(1980年1月)中明确肯定了把国内蒙古语划分为三个方言,即西部方言—卫拉特方言、东北方言—巴尔虎·布里亚特方言、中部方言(即内蒙古方言)的意见。
另外,原党中央民族学院、原内蒙古师范学院和内蒙古大学部分教师参加编写的《现代蒙古语》(1982)、道布研究员所著《蒙古语简志》(1983)等教材和著作中也都采纳了把中国的蒙古语划分为上述三个方言的观点
(四)二分法(即“二方言论”):
1、
(1)内蒙古方言 (包括巴尔虎布里亚特次方言和科尔沁、喀喇沁、昭乌达、锡林郭勒·察哈尔·乌兰察布、鄂尔多斯等土语,同时还有包括青海、甘肃、宁夏和巴彦淖尔盟等地蒙古语的巴彦淖尔土语)。
(2)卫拉特方言(指新疆蒙古族的语言)。
2、波·图力更先生的《关于国内蒙古方言的划分和基础方言以及标准音问题的意见》(1978)一文中把国内蒙古语也分为两个方言。
(1)西部方言。此方言实指新疆的蒙古语。
(2)东部方言。此方言包括以下四个土语。
a、鄂尔多斯土语。此土语内又分鄂尔多斯土语(包括鄂尔多斯各旗蒙古语)和甘肃—青海土语(包括青海、甘肃、额济纳、阿拉善等地的蒙古族语言)。
b、察哈尔土语。此土语内又分察哈尔土语(包括锡林郭勒盟察哈尔各旗、乌兰察布盟察哈尔几个旗、达茂旗、四子王旗和巴彦淖尔盟乌拉特各旗的蒙古语)和锡林郭勒土语(包括锡林郭勒盟阿巴嘠、阿巴哈纳尔、苏尼特等旗的蒙古语)。
c、科尔沁土语。此土语内又分科尔沁土语(包括哲盟、兴安盟的各旗县、吉林省前郭尔罗斯等一些县和黑龙江省杜尔伯特等一些县的蒙古语)和喀喇沁土语(包括昭乌达盟(现在的赤峰市)的巴林、阿鲁科尔沁等一些旗、辽宁省的一些旗和县的蒙古语)。
d、巴尔虎土语。此土语内又分巴尔虎土语(包括呼伦贝尔盟巴尔虎三个旗的蒙古语)和布里亚特土语(实指鄂温克旗布里亚特蒙古的语言)。
二、蒙古语方言划分中应注意和值得考虑的一些问题
国内蒙古语方言土语及其特点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在方言划分中,人们有不同观点也是正常的。但就具体观点而言,还是有是否符合方言土语的实际情况与语言实际接近与否的问题。我们认为,划分国内方言土语应注意或考虑以下一些问题。
1、对国内蒙古语方言土语的总体情况应客观的了解,同时对每个方言土语的特点深入研究。
2、划分国内蒙古语方言土语时不仅要考虑国内方言土语之间的平衡问题。同时也应考虑国内蒙古语方言土语同国外一些蒙古语方言土语之间的平衡问题。
3、对国内蒙古语方言土语进行划分时要考虑国内蒙古语标准语的基础方言问题,这就要求我们方言土语的划分不应是为划分而划分。
4、对国内的蒙古语方言土语进行划分时既考虑历史和部群关系,又考虑现实情况。
5、从全蒙古语的角度考虑国内蒙古语方言土语的定位和名称。
6、应注意参考国内外一些学者对国内蒙古语的方言划分情况。
三、对方言划分的不同意见的分析和讨论
从上面介绍的国内蒙古语的方言划分情况看,有人采用“五分法”,坚持“五方言论”,有人采用“四分法”,坚持“四方言论”。也有人采用“三分法”和“二分法”,坚持“三方言论”和“二方言论”。持有不同意见的多数人把卫拉特话和巴尔虎布里亚特话分别定位为方言的问题上观点基本一致。不同意见集中在原内蒙古的蒙古语该不该再分若干方言的问题上。坚持“五方言论”者把原内蒙古的蒙古语划分为三个并列的方言,即东部方言、中部方言和鄂尔多斯方言。在内蒙古的蒙古语中额济纳阿拉善话、鄂尔多斯话、科尔沁话、喀喇沁话和巴林话的特点是明显的,所以把额济纳阿拉善话、鄂尔多斯话并入“中部方言”,把科尔沁、喀喇沁和巴林话合并为一个方言完全不符合实际语言情况。上述五个地区的蒙古语分别可成为土语,但不能定位为方言同卫拉特方言并列。实际上,在原内蒙古蒙古语中乌拉特话和巴林话的语音独特性最小,但因察哈尔话、乌珠穆沁话、苏尼特话和乌拉特话之间的差别比较小,所以可合并为一个土语,但也不能成为方言同卫拉特方言并列。
另外,语言的自然变化、社会的分化和地理上的分割是蒙古语方言形成的主原因。所以按经济形态划分蒙古语方言也有些欠妥。
“三方言论”者把原内蒙古的蒙古语定位为一个方言、同喀尔喀方言并列。“二方言论”者把巴尔虎布里亚特并入原内蒙古蒙古语称作内蒙古方言或东部方言。“三方言论”者和“二方言论”者一方面考虑蒙古语方言之间的平衡问题,另一方面考虑了国内蒙古语的基础方言的选择和确定的问题。所以“三方言论”和“二方言论”者的观点虽然有些不同,但基本思路是正确的。原内蒙古的蒙古语是蒙古书面语的基础,现在内蒙古方言被确定为国内蒙古语的基础方言它将积极影响现代蒙古标准语,即文学语言的丰富和发展。
国外一些学者也都把内蒙古的蒙古语视为独立的一个语言单位(即方言)。如A·C·契科巴娃的《语言学概论》(1954)、N·A·巴斯卡科夫的《阿尔泰语言及其研究》(1981)、В·Я·符拉基米尔佐夫的《蒙古书面语与喀尔喀方言的比较语法》(1929)、鲍培的《喀尔喀蒙古语语法—导论》(1951)中均把内蒙古的蒙古语(或称方言)同喀尔喀蒙古语(或称方言)、布里亚特蒙古语(或称方言)并列称语言或方言,有的分别划入不同的方言区。也有地把巴尔虎布里亚特话称作方言同布里亚特方言(在俄罗斯)、喀尔喀方言、内蒙古方言并列为不同方言。
另外,国内其他一些学者,如岑麒祥的《语言学史概要》(1958)、陈明远的《语言学和现代科学》(1983)中,也把内蒙古的蒙古语视为独立的方言同喀尔喀方言、布里亚特方言并列为不同方言。
在国内蒙古语的方言划分中,巴尔虎布里亚特话的定位问题值得商榷。巴尔虎布里亚特是俄罗斯布里亚特蒙古的一部分,巴尔虎布里亚特话也属布里亚特蒙古语系统。“三方言论”者把巴尔虎布里亚特话视为与内蒙古方言、卫拉特方言并列的方言。“二方言论”者把巴尔虎布里亚特话视为内蒙古方言的次方言、或土语。在国内蒙古语的方言划分中对巴尔虎布里亚特话的这样不同的定位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这样处理也有不妥之处。如把俄罗斯的布里亚特话视为方言的话,将巴尔虎布里亚特话也视为方言与其并列就不合适。如果把俄罗斯的布里亚特话视为独立语言的话,不应把语言的基本要素与布里亚特语相同或相近的巴尔虎布里亚特话称作国内蒙古语的方言,更不应称作内蒙古方言的次方言或土语。布里亚特部是蒙古民族的一个分支、一直到上世纪五十年代末,其称谓是“布里亚特蒙古”,他们国家的称谓是“布里亚特蒙古自治共和国”。上世纪五十年代末,由于非语言学和民族学的因素使“布里亚特蒙古”改成“布里亚特”、“布里亚特蒙古自治共和国”改成“布里亚特自治共和国”。语言要素方面,布里亚特蒙语还没有变质成为另一种独立的语言,而仍是蒙古语的一个独立的方言,国内的巴尔虎布里亚特话是远离布里亚特蒙古本部的一个孤立的土语。
根据以上的分析和讨论,本人认为,国内蒙古语的方言可分为二个独立的方言,一个孤立的土语。也就是:
(1)卫拉特方言(包括新疆、青海、甘肃的蒙古语);
(2)内蒙古(或乌布尔)方言(包括额济纳阿拉善土语、鄂尔多斯土语、察哈尔(包括察哈尔、乌珠穆沁、苏尼特、乌拉特)土语、巴林土语、喀喇沁土默特土语和科尔沁土语);
(3)巴尔虎布里亚特土语(与俄罗斯的布里亚特方言而言是个孤立的土语);
关于国内蒙古语方言名称的命名问题。不少学者把国内的卫拉特方言命名为西部方言或西北方言。把巴尔虎布里亚特方言命名为东北方言。从全蒙古语分布情况来说,卫拉特方言所处的位置并不是西部或西北,同样,巴尔虎布里亚特方言区的位置也不是东北部。所以,我们主张,国内方言名称的命名应同族群名称或历史名称相吻合。也就是我们的方言名称从全蒙古语的角度既能说得过去也能适用。
主要参考论著:
1、清格尔泰:《中国蒙古语族语言及其方言概况》(《蒙古语文》,1957年11、12期,1958年1—12期)。
《关于划分中国蒙古语方言的意见》(《内蒙古大学学报》(蒙文,1978年第3期,1-32页)。
2、清格尔泰主编:《现代蒙古语》 (上、下册),1964年,内蒙古人民出版社。
3、哈斯额尔敦,那仁巴图:《对我国蒙古语方言划分的意见》(《内蒙古师范学院学报》,(蒙文),1978年第1期)。
4、哈斯额尔敦等:《现代蒙古语》(修订本),(内蒙古教育出版社,1996年)。
5、布和吉尔嘎拉,恩和:《蒙古语语法》(内蒙古教育出版社、1977年)
6、党中央民族学院、内蒙古师范学院、内蒙古大学部分教师合作编写的《现代蒙古语》(内蒙古教育出版社,1982年)。
7、道布:《蒙古语简志》(民族出版社,1983年)。
8、孙竹:《关于国内现代蒙古语的方言划分和标准音问题》(1976年)。
9、图力更:《关于国内蒙古语方言的划分和基础方言以及标准音问题的意见》(《内蒙古大学学报》,蒙文,1978年第3期)。
10、乌·满达夫:《关于划分我国蒙古语方言和确定其基础方言、标准音的意见》(《内蒙古大学学报》,蒙文,1978年第3期)。
11、曹道巴特尔:《喀喇沁蒙古语研究》(民族出版社,2007年)
12、符拉基米佐夫:《蒙古书面语与喀尔喀方言的比较语法》(汉译本,青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
(作者:内蒙古大学蒙古学学院)
中国的蒙古族人口有580多万。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有400多万。蒙古族聚居在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新疆、青海、甘肃、吉林、黑龙江、河北、河南等省和自治区。上述省区聚居的绝大多数蒙古族在日常生活中都在使用自己的母语—蒙古语。国家法律保护我国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的权力。国家重视和支持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的调查和研究。在党和国家的关心支持下,于1955年和1956年,中国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党中央民族学院和内蒙古语文研究所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国内蒙古语族语言(含蒙古语)及其方言进行普查,搜集了丰富的语言材料。后来一些研究单位和高等学校相关人员对蒙古语族语言及其方言陆续进行调查和研究,对蒙古语族语言及其方言,特别是对蒙古语的方言、土语的情况有了更深入、更准确地了解。上世纪五十年代的语言调查报告和以后的诸多论著中都涉及到国内蒙古语的方言划分问题。
一、对蒙古语方言的不同划分
(一)五分法(即“五方言论”):
1、1955年和1956年的语言调查报告中,把国内的蒙古语划分为如下五个方言。
(1)巴尔虎—布里亚特方言(包括新巴尔虎、陈巴尔虎和布里亚特三个土语);
(2)东部方言(包括昭乌达和卓索图两个土语);
(3)中部方言(包括锡林郭勒、察哈尔、鄂尔多斯三个土语);
(4)西部方言(包括阿拉善、青海等土语);
(5)卫拉特方言。
2、原苏联学者托达叶娃在其《论中国蒙古语各方言基本特点及其与现代蒙古语的比较》一文中对中国蒙古语方言的划分同1955年和1956年语言调查报告中的分法基本上一致。
3、清格尔泰教授从1957年底到1958年底期间,在《蒙古语文》杂志上连载的《中国的蒙古语族语言及其方言概况》一文中,对国内蒙古语方言的划分情况也与1955年和1956年的语言调查报告的划分基本一致。但是作者在文中谈到方言划分中遇到的诸多问题后说:“方言划分和研究中的诸多问题,目前,还没有满意地解决,以后对这些问题要深入研究、对现在的划分法予以进一步论证或适当进行修正”。
4、于1959年,中国科学院少数民族语言研究所、内蒙古语文研究所、内蒙古大学和内蒙古师范学院有关人员合作,在1955年和1956年的语言调查材料的基础上作一些补充调查,重写了蒙古语的方言调查报告。报告中把国内蒙古语仍分为五个方言,不过方言的名称有一些改动,全部按方言分布的地域命名方言名称,对方言所包括的土语也作了一些调整。具体划分的情况是:
(1)东北方言(包括布里亚特土语、巴尔虎土语);
(2)东部方言(包括科尔沁土语、喀喇沁土语和昭乌达土语);
(3)中部方言(包括锡林郭勒土语、察哈尔土语、乌兰察布土语和鄂尔多斯土语);
(4)西部方言(包括青海土语、巴彦淖尔(即额济纳·阿拉善)土语);
(5)西北方言等。
5、哈斯额尔敦、那仁
(1)巴尔虎布里亚特方言,即东北方言(包括巴尔虎土语和布里亚特土语);
(2)科尔沁、喀喇沁、巴林方言,即东部方言(包括扎赉特郭尔罗斯土语、科尔沁土语、喀喇沁土默特土语、巴林土语等四个土语),也有材料称此方言为科尔沁—喀喇沁—巴林次方言;
(3)中部方言(包括察哈尔土语、乌拉特土语、乌珠穆沁土语、喀尔喀土语、阿拉善额济纳土语等五个土语),也有材料称此方言为察哈尔次方言;
(4)鄂尔多斯方言,即南部方言(包括东西两个土语);也有材料称此方言为鄂尔多斯次方言(含额济纳阿拉善)。
(5)卫拉特方言,即西部方言。
(二)四分法(即“四方言论”):
布和吉尔嘎拉、恩和的《蒙古语语法》(1977)、乌·满达夫的《关于划分我国蒙古语方言和确定其基础方言、标准音的意见》(1978)、吴俊峰的《对国内蒙古语方言划分的意见》(1978)、阿拉腾巴根的《关于基础方言和标准音的意见》(1978)等论文都采用四分法,把国内蒙古语分为四个方言。
1、布和吉尔嘎拉、恩和所分的四个方言是:
(1)卫拉特方言。乌·满达夫称此方言为西部方言。
(2)巴尔虎布里亚特方言 (包括新巴尔虎、陈巴尔虎、布里亚特三个土语)。乌·满达夫称此方言为东北方言。
(3)东部方言(包括科尔沁、喀喇沁、巴林三个土语)。
(4)西部方言 (包括察哈尔、苏尼特、额济纳阿拉善、鄂尔多斯四个土语)。乌·满达夫称此方言为中部方言,并把苏尼特土语称作锡乌土语。
2、吴俊峰所称的四个方言是:
(1)巴尔虎布里亚特方言 (包括新巴尔虎、陈巴尔虎、布里亚特三个土语)。阿拉腾巴根称此方言为东北方言。诺尔金称此方言为有重(超)鄂化辅音方言。
(2)东部方言(包括科尔沁、喀喇沁、巴林三个土语,并对土语又分以旗县为单位的次土语)。诺尔金称此方言为有复合型短元音方言。
(3)中部方言 (包括苏尼特、察哈尔、鄂尔多斯三个土语,并对土语又分以旗县为单位的次土语)。诺尔金称此方言为有腭化辅音方言。
(4)西部方言 (包括额济纳阿拉善、青海苏北和卫拉特三个土语)。诺尔金称此方言为有特殊复合型元音的方言。
3、曹道巴特尔的《喀喇沁蒙古语研究》(2007)中,把国内蒙古语划分为如下四个方言:
(1)西部的卫拉特方言。此方言包括额济纳阿拉善、甘肃、青海和新疆等省区的蒙古语。
(2)中部的内蒙古牧业—半农半牧区方言。此方言包括伊克昭、巴彦淖尔、乌兰察布、锡林郭勒和昭乌达等地的蒙古语。
(3)东部的科尔沁—喀喇沁农区方言。
(4)东北部的巴尔虎—布里亚特方言。
(三)三分法(即“三方言论”):
清格尔泰教授主编的《现代蒙古语》(1964)和清格尔泰撰写的《对中国蒙古语方言划分的意见》中均把国内蒙古语划分为如下三个方言:
(1)卫拉特方言 (包括新疆、青海、甘肃等省区的蒙古语);
(2)巴尔虎布里亚特方言(包括新巴尔虎、陈巴尔虎、布里亚特三个土语);
(3)内蒙古方言 (包括科尔沁、喀喇沁土默特、巴林、察哈尔·锡乌、鄂尔多斯、额济纳阿拉善六个土语)。
于1980年,八省自治区蒙古语文工作协作小组,根据1979年的第三次蒙古语文专业工作会所讨论的意见,其呈报的《关于蒙古语基础方言、标准音和试用蒙古语音标的请示报告》(1980年1月)中明确肯定了把国内蒙古语划分为三个方言,即西部方言—卫拉特方言、东北方言—巴尔虎·布里亚特方言、中部方言(即内蒙古方言)的意见。
另外,原党中央民族学院、原内蒙古师范学院和内蒙古大学部分教师参加编写的《现代蒙古语》(1982)、道布研究员所著《蒙古语简志》(1983)等教材和著作中也都采纳了把中国的蒙古语划分为上述三个方言的观点
(四)二分法(即“二方言论”):
1、
(1)内蒙古方言 (包括巴尔虎布里亚特次方言和科尔沁、喀喇沁、昭乌达、锡林郭勒·察哈尔·乌兰察布、鄂尔多斯等土语,同时还有包括青海、甘肃、宁夏和巴彦淖尔盟等地蒙古语的巴彦淖尔土语)。
(2)卫拉特方言(指新疆蒙古族的语言)。
2、波·图力更先生的《关于国内蒙古方言的划分和基础方言以及标准音问题的意见》(1978)一文中把国内蒙古语也分为两个方言。
(1)西部方言。此方言实指新疆的蒙古语。
(2)东部方言。此方言包括以下四个土语。
a、鄂尔多斯土语。此土语内又分鄂尔多斯土语(包括鄂尔多斯各旗蒙古语)和甘肃—青海土语(包括青海、甘肃、额济纳、阿拉善等地的蒙古族语言)。
b、察哈尔土语。此土语内又分察哈尔土语(包括锡林郭勒盟察哈尔各旗、乌兰察布盟察哈尔几个旗、达茂旗、四子王旗和巴彦淖尔盟乌拉特各旗的蒙古语)和锡林郭勒土语(包括锡林郭勒盟阿巴嘠、阿巴哈纳尔、苏尼特等旗的蒙古语)。
c、科尔沁土语。此土语内又分科尔沁土语(包括哲盟、兴安盟的各旗县、吉林省前郭尔罗斯等一些县和黑龙江省杜尔伯特等一些县的蒙古语)和喀喇沁土语(包括昭乌达盟(现在的赤峰市)的巴林、阿鲁科尔沁等一些旗、辽宁省的一些旗和县的蒙古语)。
d、巴尔虎土语。此土语内又分巴尔虎土语(包括呼伦贝尔盟巴尔虎三个旗的蒙古语)和布里亚特土语(实指鄂温克旗布里亚特蒙古的语言)。
二、蒙古语方言划分中应注意和值得考虑的一些问题
国内蒙古语方言土语及其特点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在方言划分中,人们有不同观点也是正常的。但就具体观点而言,还是有是否符合方言土语的实际情况与语言实际接近与否的问题。我们认为,划分国内方言土语应注意或考虑以下一些问题。
1、对国内蒙古语方言土语的总体情况应客观的了解,同时对每个方言土语的特点深入研究。
2、划分国内蒙古语方言土语时不仅要考虑国内方言土语之间的平衡问题。同时也应考虑国内蒙古语方言土语同国外一些蒙古语方言土语之间的平衡问题。
3、对国内蒙古语方言土语进行划分时要考虑国内蒙古语标准语的基础方言问题,这就要求我们方言土语的划分不应是为划分而划分。
4、对国内的蒙古语方言土语进行划分时既考虑历史和部群关系,又考虑现实情况。
5、从全蒙古语的角度考虑国内蒙古语方言土语的定位和名称。
6、应注意参考国内外一些学者对国内蒙古语的方言划分情况。
三、对方言划分的不同意见的分析和讨论
从上面介绍的国内蒙古语的方言划分情况看,有人采用“五分法”,坚持“五方言论”,有人采用“四分法”,坚持“四方言论”。也有人采用“三分法”和“二分法”,坚持“三方言论”和“二方言论”。持有不同意见的多数人把卫拉特话和巴尔虎布里亚特话分别定位为方言的问题上观点基本一致。不同意见集中在原内蒙古的蒙古语该不该再分若干方言的问题上。坚持“五方言论”者把原内蒙古的蒙古语划分为三个并列的方言,即东部方言、中部方言和鄂尔多斯方言。在内蒙古的蒙古语中额济纳阿拉善话、鄂尔多斯话、科尔沁话、喀喇沁话和巴林话的特点是明显的,所以把额济纳阿拉善话、鄂尔多斯话并入“中部方言”,把科尔沁、喀喇沁和巴林话合并为一个方言完全不符合实际语言情况。上述五个地区的蒙古语分别可成为土语,但不能定位为方言同卫拉特方言并列。实际上,在原内蒙古蒙古语中乌拉特话和巴林话的语音独特性最小,但因察哈尔话、乌珠穆沁话、苏尼特话和乌拉特话之间的差别比较小,所以可合并为一个土语,但也不能成为方言同卫拉特方言并列。
另外,语言的自然变化、社会的分化和地理上的分割是蒙古语方言形成的主原因。所以按经济形态划分蒙古语方言也有些欠妥。
“三方言论”者把原内蒙古的蒙古语定位为一个方言、同喀尔喀方言并列。“二方言论”者把巴尔虎布里亚特并入原内蒙古蒙古语称作内蒙古方言或东部方言。“三方言论”者和“二方言论”者一方面考虑蒙古语方言之间的平衡问题,另一方面考虑了国内蒙古语的基础方言的选择和确定的问题。所以“三方言论”和“二方言论”者的观点虽然有些不同,但基本思路是正确的。原内蒙古的蒙古语是蒙古书面语的基础,现在内蒙古方言被确定为国内蒙古语的基础方言它将积极影响现代蒙古标准语,即文学语言的丰富和发展。
国外一些学者也都把内蒙古的蒙古语视为独立的一个语言单位(即方言)。如A·C·契科巴娃的《语言学概论》(1954)、N·A·巴斯卡科夫的《阿尔泰语言及其研究》(1981)、В·Я·符拉基米尔佐夫的《蒙古书面语与喀尔喀方言的比较语法》(1929)、鲍培的《喀尔喀蒙古语语法—导论》(1951)中均把内蒙古的蒙古语(或称方言)同喀尔喀蒙古语(或称方言)、布里亚特蒙古语(或称方言)并列称语言或方言,有的分别划入不同的方言区。也有地把巴尔虎布里亚特话称作方言同布里亚特方言(在俄罗斯)、喀尔喀方言、内蒙古方言并列为不同方言。
另外,国内其他一些学者,如岑麒祥的《语言学史概要》(1958)、陈明远的《语言学和现代科学》(1983)中,也把内蒙古的蒙古语视为独立的方言同喀尔喀方言、布里亚特方言并列为不同方言。
在国内蒙古语的方言划分中,巴尔虎布里亚特话的定位问题值得商榷。巴尔虎布里亚特是俄罗斯布里亚特蒙古的一部分,巴尔虎布里亚特话也属布里亚特蒙古语系统。“三方言论”者把巴尔虎布里亚特话视为与内蒙古方言、卫拉特方言并列的方言。“二方言论”者把巴尔虎布里亚特话视为内蒙古方言的次方言、或土语。在国内蒙古语的方言划分中对巴尔虎布里亚特话的这样不同的定位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这样处理也有不妥之处。如把俄罗斯的布里亚特话视为方言的话,将巴尔虎布里亚特话也视为方言与其并列就不合适。如果把俄罗斯的布里亚特话视为独立语言的话,不应把语言的基本要素与布里亚特语相同或相近的巴尔虎布里亚特话称作国内蒙古语的方言,更不应称作内蒙古方言的次方言或土语。布里亚特部是蒙古民族的一个分支、一直到上世纪五十年代末,其称谓是“布里亚特蒙古”,他们国家的称谓是“布里亚特蒙古自治共和国”。上世纪五十年代末,由于非语言学和民族学的因素使“布里亚特蒙古”改成“布里亚特”、“布里亚特蒙古自治共和国”改成“布里亚特自治共和国”。语言要素方面,布里亚特蒙语还没有变质成为另一种独立的语言,而仍是蒙古语的一个独立的方言,国内的巴尔虎布里亚特话是远离布里亚特蒙古本部的一个孤立的土语。
根据以上的分析和讨论,本人认为,国内蒙古语的方言可分为二个独立的方言,一个孤立的土语。也就是:
(1)卫拉特方言(包括新疆、青海、甘肃的蒙古语);
(2)内蒙古(或乌布尔)方言(包括额济纳阿拉善土语、鄂尔多斯土语、察哈尔(包括察哈尔、乌珠穆沁、苏尼特、乌拉特)土语、巴林土语、喀喇沁土默特土语和科尔沁土语);
(3)巴尔虎布里亚特土语(与俄罗斯的布里亚特方言而言是个孤立的土语);
关于国内蒙古语方言名称的命名问题。不少学者把国内的卫拉特方言命名为西部方言或西北方言。把巴尔虎布里亚特方言命名为东北方言。从全蒙古语分布情况来说,卫拉特方言所处的位置并不是西部或西北,同样,巴尔虎布里亚特方言区的位置也不是东北部。所以,我们主张,国内方言名称的命名应同族群名称或历史名称相吻合。也就是我们的方言名称从全蒙古语的角度既能说得过去也能适用。
主要参考论著:
1、清格尔泰:《中国蒙古语族语言及其方言概况》(《蒙古语文》,1957年11、12期,1958年1—12期)。
《关于划分中国蒙古语方言的意见》(《内蒙古大学学报》(蒙文,1978年第3期,1-32页)。
2、清格尔泰主编:《现代蒙古语》 (上、下册),1964年,内蒙古人民出版社。
3、哈斯额尔敦,那仁巴图:《对我国蒙古语方言划分的意见》(《内蒙古师范学院学报》,(蒙文),1978年第1期)。
4、哈斯额尔敦等:《现代蒙古语》(修订本),(内蒙古教育出版社,1996年)。
5、布和吉尔嘎拉,恩和:《蒙古语语法》(内蒙古教育出版社、1977年)
6、党中央民族学院、内蒙古师范学院、内蒙古大学部分教师合作编写的《现代蒙古语》(内蒙古教育出版社,1982年)。
7、道布:《蒙古语简志》(民族出版社,1983年)。
8、孙竹:《关于国内现代蒙古语的方言划分和标准音问题》(1976年)。
9、图力更:《关于国内蒙古语方言的划分和基础方言以及标准音问题的意见》(《内蒙古大学学报》,蒙文,1978年第3期)。
10、乌·满达夫:《关于划分我国蒙古语方言和确定其基础方言、标准音的意见》(《内蒙古大学学报》,蒙文,1978年第3期)。
11、曹道巴特尔:《喀喇沁蒙古语研究》(民族出版社,2007年)
12、符拉基米佐夫:《蒙古书面语与喀尔喀方言的比较语法》(汉译本,青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
(作者:内蒙古大学蒙古学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