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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期

  • (文化天地)大漠长河共沧桑——草原文化对中华文明的历史贡献(连载二)
  • 二、江山一统唱大风——草原文化对中华政治文明的贡献。

    政治文化是社会文化的集中体现。自夏朝以迄,在华夏诸族发展的历史中,建立中原王朝最多的、时间最长的并非是中原的汉族,而是来自北方草原的游牧民族(见拙著《碧野蓝天竞风流——论草原文化与产业化开发》),其间反映了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性。

    1、史书记载:草原民族也是“黄帝子孙”、“龙的传人”,是形成多民族统一的中华民族大家庭的重要基石。

    自古以来,草原民族就不是游离于中华民族大家庭之外,而是作为中华民族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存在的。例如,龙是中华民族的图腾,中华民族号称“龙的传人”。龙文化的发祥地在内蒙古赤峰地区,匈奴单于的牙帐称为“龙庭”,女真人建立的金朝的都城称为“黄龙府”,满清入关、鼎定中原打的也是“青龙旗”,足见马背民族也同是“龙的传人”。不仅如此,匈奴人称“其先祖夏后氏之苗裔也,曰谆维。”(《史记》第50《匈奴列传》)北狄也说自己是黄帝之子始均所生(《山海经》),而东胡是北狄之别名,自然也将自己列入黄帝后人之列。拓跋鲜卑则自称是黄帝的少子昌意“受封北土,国有大鲜卑山,因以为号”(《魏书》《序记》)。不论这些记载是否属实,其中都传达了一个至关重要的信息:草原民族从来没有将自己列于华夏之外,而是认为自己是正宗的华夏之属,甚至是正宗的黄帝传人。这一方面反映了华夏文明的向心力、凝聚力,另一方面也说明草原民族自古以来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家庭的重要成员。

    2、草原民族在中国历史上王朝更替、政治更新中的历史贡献。

    在中国历史上,不论是奴隶制王朝还是封建制王朝,都必然经历草创——发展——兴盛——衰落的过程,旧的王朝盛极而衰,又无力扭转乾帅、重振朝纲,就只有靠新的力量实现王朝的新陈代谢。

    这种新的力量,一种是农民起义,推翻旧的王朝,然后或者是由造反的农民登基称帝(如明朝的朱元璋皇帝),或者是由地主豪强武装乘势而起,夺取政权(如唐朝的李渊、李世民父子)。其间也不乏掌握实权的重臣大将发动宫廷政变、武装夺权的,如王莽篡汉、曹魏代汉、司马代魏、北齐取代东魏、北周取代西魏、隋取代北周、宋取代后周等,虽然往往披上“禅让”的面纱,却掩盖不了刀光剑影的血腥现实。

    另外一种力量即是北方游牧民族挟草原大漠之雄风,问鼎中原。当中原王朝盛极而衰时,往往有来自北方的游牧民族励精图治、发奋图强,发展壮大起来。一边是盛极而衰的泥足巨人,一边是迅速成长的金刚力士,力量消长的结果往往是人数上处于绝对劣势的草原民族却战胜了人数远远超过自己的中原民族,以王朝更替的形式实行了社会政治的革命。如商代夏,周代商,秦统一六国,北魏、辽、金统一北方,元代宋,清代明,皆是如此。

    应当指出的是,过去在漫长的历史时期中,对于中国社会发展的这种王朝更替、政治更新总是以封建正统思想来看待,按照“以夷变夏”有违正统的封建道德大加挞伐、横加批判。而以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来分析,就应当认识到,这种状况在中国历史上屡屡发生,充分说明了它是符合历史发展的要求、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的。在中原王朝腐朽、衰落之际,新兴的草原民族将其推翻,代表的是进步的力量,是推动中国历史前进的。因此,不能以夷、夏之属来作为褒、毁的标准,而应以谁代表腐朽、没落的势力,谁代表新兴、前进的力量,作为肯定或否定的依据。当然,草原民族建立的党中央政权一旦步入腐朽、没落之途,毫无疑问也是要被新的进步力量取代的。值得重视的是,草原民族建立中原王朝,极大地促进了草原民族与中原民族、草原文化与黄河文化和长江文化的交流,对中华民族和中华文明的发展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至今,汉族人口在长江以北的属于蒙古人种,长江以南的属于马来人种,于此可见长江以北的汉族人口中有相当比例的草原民族的血统成份。

    3、草原民族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历史贡献。

    草原民族在历史上虽然曾经建立过一些地方性的政权,如西夏国、渤海国、“五胡十六国”时期的一些地域性国家等,但是主流是建立四海归一的统一国家。出身西戎的秦始皇结束了春秋、战国的分裂局面,实现了中华民族进入封建社会的第一次大统一。从大兴安岭走出来的拓跋鲜卑人统一了中国北方,结束了晋朝以后北方地区的分裂局面,为隋、唐二朝实现中华民族的第二次大统—奠定了基础。一代天骄成吉思汗创立的蒙古汗国,至元朝实现了中华民族的第三次大统一,将西藏正式纳入党中央王朝统治之下,并且奠定了今天中国版图的基础。满族人建立的清朝,在康熙时期平定三藩之乱,平定噶尔丹之乱,收复台湾,抗击沙俄东侵,维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统一。

    草原民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所作出的贡献,还表现在近现代抵抗帝国主义侵略、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斗争中。鸦片战争以后,面对帝国主义列强的侵略,出现了裕谦、僧格林沁等为代表的浴血奋斗、反抗侵略的民族英雄。公元1900年,沙俄派兵17万侵略东北,从满洲里入侵的俄军受到呼伦贝尔各族军民的顽强抵抗,清军士兵与蒙古族、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骑兵同仇敌忾、英勇杀敌,在退守大兴安岭之后还曾奋勇反击,收复免渡河,进抵海拉尔。呼伦贝尔军民抗俄东侵的斗争虽然失败了,但是他们的英雄事迹至今还在鼓励中华儿女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完整,为了维护各族人民的团结而不懈地努力奋斗。

    草原民族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家庭的成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感情是极其浓厚的。在面对异族欺凌、压迫之时,他们毫无例外地都选择了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家庭来。清朝乾隆年间,原驻牧于伏尔加河流域的蒙古族土尔扈特部不堪沙俄的欺凌、掠夺,在首领渥巴锡的带领下毅然踏上东归的征途,经历了难以想象的艰难困苦,万里迢遥,回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受到朝廷的嘉奖。十七世纪三十年代以后,沙俄势力越过乌拉尔山向西伯利亚地区扩张,原来居住在东西伯利业地区的达斡尔、鄂温克、鄂伦春族各部进行了英勇的反抗,作出了巨大的民族牺牲,相继迁回呼伦贝尔草原、大兴安岭、嫩江流域。此后,在抗击沙俄入侵的战争中,达斡尔、鄂温克、鄂伦春人民立下了不朽的功绩。

    4、草原民族追求进步、奋发图强的历程是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的宝贵财富。

    草原民族的发展历程,往往都有从弱小、贫困、落后的状态追求进步、追求文明、追求繁荣昌盛的历史进程,其间历经曲折、坎坷,甚至几起几落,然而矢志不渝,不屈不挠,终于风云际会,迅速崛起,甚至统一中国,实现了自己的夙愿,也推动了中国历史的进步。

    拓跋鲜卑原来生活于大兴安岭北部的大鲜卑山,处于游猎社会。因冬季漫长严寒,生存不宜,同时部众繁衍,需要更大的生存空间,于是举族南迁,走出山林,来到大泽——呼伦湖一带,进入游牧社会。“厥土昏冥沮洳”,于是再行南迁。历经九难八阻,经过200年余年的长途跋涉,拓跋鲜卑在首领力微带领下南越阴山来到河套平原,休养生息,实力大增,遂以“控弦士马二十余万”东迁盛乐。随后拓跋猗卢建立代国,二起二落,直到公元386年,拓跋珪在牛川复国,随后改元“登国”,建立北魏王朝,逐渐统一了中国北方。

    蒙古族的发展与拓跋鲜卑颇有相似之处。据《蒙古秘史》记载,蒙古族起初也曾生活在大兴安岭之中,后来南迁到呼伦湖—带游牧,继之西迁至肯特山、鄂嫩河流域。成吉思汗诞生之时,蒙古各部内部纷争,攻战不止,外有强邻侵扰,又受到金朝“减丁”政策的摧残,人口减少,经济衰败。成古思汗奋袂而起,内合部众,外联友邻,将敌人各个击破,大大拓展了民族的生存空间。同时,推进社会改革,创造法制社会,创制文字,引进各民族优秀人才,使积贫积弱的蒙古民族在40余年时间里迅速发展壮大,成为当时世界上最强大的民族,并且推进了中华民族的统一,促进了东西方的交流,基本奠定了今天亚洲、欧洲的政治版图,成为“千年风云第一人”。

    草原民族发展崛起的历史,是留给我们的极为宝贵的精神财富,在建设现代化强国的今天,仍然可以启迪我们不畏艰难、自强不息,为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成不负前人的政治强国、经济强国、科技强国、军事强国而发奋努力。

    5、草原民族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历史贡献。

    中国古代的法制建设,可以分为中原法律体系与草原法律体系两大部分。中原法律体系适应以汉族为主体、以农业文化为基础的封建王朝党中央政权的统治需要,以秦始皇颁布的《大秦律》为代表。草原法律体系则是适应以游牧民族为主体,以畜牧业经济为基础的进入奴隶——封建社会的草原政权的统治需要。

    过去在较长时期里,人们受封建正统思想的影响,忽视草原法律体系的存在,甚至否定草原法律体系的存在,对草原民族一言以蔽之——“野蛮”,这是十分错误的。自古以来,草原法律体系不仅存在,而且对草原地区社会秩序的形成和社会发展曾经发挥过极为重要的作用,其中一些科学、合理的因素,是今天我们在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完善法制社会仍然需要借鉴的。

    在漫长的历史年代中,没有文字的草原民族的法律处于习惯法的层次,虽然没有正式的文字将法律条文明确地确定下来,但是代代相传,相延成习,对于维护社会的组织与秩序仍然发挥了不可缺少的作用。

    突厥是第一个拥有本民族文字的草原民族,因此,突厥人也就拥有了第一个形诸文字的草原民族法律。突厥人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突厥汗国的政权组成及其职官设置,以可汗为最高统治者,“官有叶护、次设特勤、次俟利发、次吐屯发、乃至小官,凡二十八等,皆世为之”(《隋书》卷84);突厥法律维护财产的私有权,保护私有财产,违者处以重罚,“盗马及杂物者,多十余倍征之”(《周书》卷50);突厥法律维护社会的传统和秩序,规定:反叛、杀人、奸淫他人妻子、偷马绊(套马足之绳索)的人,均判死刑,等等(《周书》卷50);已经包含了政权组织法、财产法、民法、刑法等多方面的内容。

    成吉思汗颁布的《大札撒》,是草原法律体系的集大成者。成吉思汗登上政治舞台之时,蒙古草原正处于空前混乱的时期,蒙古民族外受强敌压迫、欺凌,内部纷争不已,暴力、掠夺、偷盗、杀戮、混乱使蒙古民族居无安身之所,生无可恃之业,处于贫困、弱小的境地。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成吉思汗在1206年草创蒙古汗国之时,即开始颁行《大札撒》,确定了国家的政治、军事制度及维护统治秩序的各项法律。成吉思汗以军政统一的千户分封制从根本上割断了氏族社会血缘纽带,确定了国家的基础,这恰如恩格斯所指出的,实现了“部落的溶合,从而各个部落领土溶合为一个民族的共同领土”(《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1页)。成吉思汗创立了常备的护卫军——怯薛,担负保卫大汗金帐的职责,并分管汗庭事务。此后,又创立了多兵种合成的野战部队。成吉思汗设立大断事官担任国家最高行政长官,职掌司法、行政之权。此外,在掌印、狩猎、马匹等牲畜的管理与经营、官帐的建筑、军务的管理、军需的供应等方面,成吉思汗都以法定规,从而推动蒙古民族从没有法律的野蛮状态跨入法制社会的文明状态,并在短短的数十年里成为世界上最强大的民族。当时曾在蒙古草原传教的欧洲传教士惊异地看到,“成吉思汗发布的训言,目的是在蒙古人中保持和平,它们十分严厉,以至没有人偷别人的东西,也不伤害其他人,……他制定了许多好的法令,以确保和平。”([]格鲁塞:《草原帝国》,蓝琪译,商务印书馆19985月第1版,第284页)值得重视的是,成吉思汗《大札撒》中,包含有爱护草原、爱护河流湖泊,严禁破坏、污染的内容,将生态保护纳入法律体系,在今天也是值得我们认真借鉴的。

    草原民族在法制建设某些方面的贡献,至今仍深刻地影响着我们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例如,中国在进入封建社会以后,秦始皇首创郡县制,至汉代演变为郡、州、县制,此后延续下来。而元朝则创立行省制,以中书省(后为尚书省)总理国政,相当于我国现在的国务院;地方上派出十路宣抚司,行使中书省的权力,此后行省由临时性的派出机构定型为常设的地方最高行政机构。除“腹里”(河北、山东、山西)直接隶属于中书省,吐蕃由宣政院辖理之外,设置有岭北、辽阳、河南、陕西、四川、云南、甘肃、江浙、江西、湖广等行省。在距离省治较偏远的地区,分道设宣慰司,处理当地军政事务。明代取消元代的行省制,改行州县制。清代则以元代行省制为基础,加以调整,形成省、州、县三级政权组织体系。元代的行省制、清代的分省制,深刻地影响到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划,甚至不少地名也延用了当时的名称(待续)。

    (作者单位:内蒙古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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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化天地)大漠长河共沧桑——草原文化对中华文明的历史贡献(连载二)
  • 二、江山一统唱大风——草原文化对中华政治文明的贡献。

    政治文化是社会文化的集中体现。自夏朝以迄,在华夏诸族发展的历史中,建立中原王朝最多的、时间最长的并非是中原的汉族,而是来自北方草原的游牧民族(见拙著《碧野蓝天竞风流——论草原文化与产业化开发》),其间反映了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性。

    1、史书记载:草原民族也是“黄帝子孙”、“龙的传人”,是形成多民族统一的中华民族大家庭的重要基石。

    自古以来,草原民族就不是游离于中华民族大家庭之外,而是作为中华民族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存在的。例如,龙是中华民族的图腾,中华民族号称“龙的传人”。龙文化的发祥地在内蒙古赤峰地区,匈奴单于的牙帐称为“龙庭”,女真人建立的金朝的都城称为“黄龙府”,满清入关、鼎定中原打的也是“青龙旗”,足见马背民族也同是“龙的传人”。不仅如此,匈奴人称“其先祖夏后氏之苗裔也,曰谆维。”(《史记》第50《匈奴列传》)北狄也说自己是黄帝之子始均所生(《山海经》),而东胡是北狄之别名,自然也将自己列入黄帝后人之列。拓跋鲜卑则自称是黄帝的少子昌意“受封北土,国有大鲜卑山,因以为号”(《魏书》《序记》)。不论这些记载是否属实,其中都传达了一个至关重要的信息:草原民族从来没有将自己列于华夏之外,而是认为自己是正宗的华夏之属,甚至是正宗的黄帝传人。这一方面反映了华夏文明的向心力、凝聚力,另一方面也说明草原民族自古以来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家庭的重要成员。

    2、草原民族在中国历史上王朝更替、政治更新中的历史贡献。

    在中国历史上,不论是奴隶制王朝还是封建制王朝,都必然经历草创——发展——兴盛——衰落的过程,旧的王朝盛极而衰,又无力扭转乾帅、重振朝纲,就只有靠新的力量实现王朝的新陈代谢。

    这种新的力量,一种是农民起义,推翻旧的王朝,然后或者是由造反的农民登基称帝(如明朝的朱元璋皇帝),或者是由地主豪强武装乘势而起,夺取政权(如唐朝的李渊、李世民父子)。其间也不乏掌握实权的重臣大将发动宫廷政变、武装夺权的,如王莽篡汉、曹魏代汉、司马代魏、北齐取代东魏、北周取代西魏、隋取代北周、宋取代后周等,虽然往往披上“禅让”的面纱,却掩盖不了刀光剑影的血腥现实。

    另外一种力量即是北方游牧民族挟草原大漠之雄风,问鼎中原。当中原王朝盛极而衰时,往往有来自北方的游牧民族励精图治、发奋图强,发展壮大起来。一边是盛极而衰的泥足巨人,一边是迅速成长的金刚力士,力量消长的结果往往是人数上处于绝对劣势的草原民族却战胜了人数远远超过自己的中原民族,以王朝更替的形式实行了社会政治的革命。如商代夏,周代商,秦统一六国,北魏、辽、金统一北方,元代宋,清代明,皆是如此。

    应当指出的是,过去在漫长的历史时期中,对于中国社会发展的这种王朝更替、政治更新总是以封建正统思想来看待,按照“以夷变夏”有违正统的封建道德大加挞伐、横加批判。而以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来分析,就应当认识到,这种状况在中国历史上屡屡发生,充分说明了它是符合历史发展的要求、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的。在中原王朝腐朽、衰落之际,新兴的草原民族将其推翻,代表的是进步的力量,是推动中国历史前进的。因此,不能以夷、夏之属来作为褒、毁的标准,而应以谁代表腐朽、没落的势力,谁代表新兴、前进的力量,作为肯定或否定的依据。当然,草原民族建立的党中央政权一旦步入腐朽、没落之途,毫无疑问也是要被新的进步力量取代的。值得重视的是,草原民族建立中原王朝,极大地促进了草原民族与中原民族、草原文化与黄河文化和长江文化的交流,对中华民族和中华文明的发展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至今,汉族人口在长江以北的属于蒙古人种,长江以南的属于马来人种,于此可见长江以北的汉族人口中有相当比例的草原民族的血统成份。

    3、草原民族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历史贡献。

    草原民族在历史上虽然曾经建立过一些地方性的政权,如西夏国、渤海国、“五胡十六国”时期的一些地域性国家等,但是主流是建立四海归一的统一国家。出身西戎的秦始皇结束了春秋、战国的分裂局面,实现了中华民族进入封建社会的第一次大统一。从大兴安岭走出来的拓跋鲜卑人统一了中国北方,结束了晋朝以后北方地区的分裂局面,为隋、唐二朝实现中华民族的第二次大统—奠定了基础。一代天骄成吉思汗创立的蒙古汗国,至元朝实现了中华民族的第三次大统一,将西藏正式纳入党中央王朝统治之下,并且奠定了今天中国版图的基础。满族人建立的清朝,在康熙时期平定三藩之乱,平定噶尔丹之乱,收复台湾,抗击沙俄东侵,维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统一。

    草原民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所作出的贡献,还表现在近现代抵抗帝国主义侵略、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斗争中。鸦片战争以后,面对帝国主义列强的侵略,出现了裕谦、僧格林沁等为代表的浴血奋斗、反抗侵略的民族英雄。公元1900年,沙俄派兵17万侵略东北,从满洲里入侵的俄军受到呼伦贝尔各族军民的顽强抵抗,清军士兵与蒙古族、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骑兵同仇敌忾、英勇杀敌,在退守大兴安岭之后还曾奋勇反击,收复免渡河,进抵海拉尔。呼伦贝尔军民抗俄东侵的斗争虽然失败了,但是他们的英雄事迹至今还在鼓励中华儿女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完整,为了维护各族人民的团结而不懈地努力奋斗。

    草原民族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家庭的成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感情是极其浓厚的。在面对异族欺凌、压迫之时,他们毫无例外地都选择了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家庭来。清朝乾隆年间,原驻牧于伏尔加河流域的蒙古族土尔扈特部不堪沙俄的欺凌、掠夺,在首领渥巴锡的带领下毅然踏上东归的征途,经历了难以想象的艰难困苦,万里迢遥,回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受到朝廷的嘉奖。十七世纪三十年代以后,沙俄势力越过乌拉尔山向西伯利亚地区扩张,原来居住在东西伯利业地区的达斡尔、鄂温克、鄂伦春族各部进行了英勇的反抗,作出了巨大的民族牺牲,相继迁回呼伦贝尔草原、大兴安岭、嫩江流域。此后,在抗击沙俄入侵的战争中,达斡尔、鄂温克、鄂伦春人民立下了不朽的功绩。

    4、草原民族追求进步、奋发图强的历程是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的宝贵财富。

    草原民族的发展历程,往往都有从弱小、贫困、落后的状态追求进步、追求文明、追求繁荣昌盛的历史进程,其间历经曲折、坎坷,甚至几起几落,然而矢志不渝,不屈不挠,终于风云际会,迅速崛起,甚至统一中国,实现了自己的夙愿,也推动了中国历史的进步。

    拓跋鲜卑原来生活于大兴安岭北部的大鲜卑山,处于游猎社会。因冬季漫长严寒,生存不宜,同时部众繁衍,需要更大的生存空间,于是举族南迁,走出山林,来到大泽——呼伦湖一带,进入游牧社会。“厥土昏冥沮洳”,于是再行南迁。历经九难八阻,经过200年余年的长途跋涉,拓跋鲜卑在首领力微带领下南越阴山来到河套平原,休养生息,实力大增,遂以“控弦士马二十余万”东迁盛乐。随后拓跋猗卢建立代国,二起二落,直到公元386年,拓跋珪在牛川复国,随后改元“登国”,建立北魏王朝,逐渐统一了中国北方。

    蒙古族的发展与拓跋鲜卑颇有相似之处。据《蒙古秘史》记载,蒙古族起初也曾生活在大兴安岭之中,后来南迁到呼伦湖—带游牧,继之西迁至肯特山、鄂嫩河流域。成吉思汗诞生之时,蒙古各部内部纷争,攻战不止,外有强邻侵扰,又受到金朝“减丁”政策的摧残,人口减少,经济衰败。成古思汗奋袂而起,内合部众,外联友邻,将敌人各个击破,大大拓展了民族的生存空间。同时,推进社会改革,创造法制社会,创制文字,引进各民族优秀人才,使积贫积弱的蒙古民族在40余年时间里迅速发展壮大,成为当时世界上最强大的民族,并且推进了中华民族的统一,促进了东西方的交流,基本奠定了今天亚洲、欧洲的政治版图,成为“千年风云第一人”。

    草原民族发展崛起的历史,是留给我们的极为宝贵的精神财富,在建设现代化强国的今天,仍然可以启迪我们不畏艰难、自强不息,为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成不负前人的政治强国、经济强国、科技强国、军事强国而发奋努力。

    5、草原民族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历史贡献。

    中国古代的法制建设,可以分为中原法律体系与草原法律体系两大部分。中原法律体系适应以汉族为主体、以农业文化为基础的封建王朝党中央政权的统治需要,以秦始皇颁布的《大秦律》为代表。草原法律体系则是适应以游牧民族为主体,以畜牧业经济为基础的进入奴隶——封建社会的草原政权的统治需要。

    过去在较长时期里,人们受封建正统思想的影响,忽视草原法律体系的存在,甚至否定草原法律体系的存在,对草原民族一言以蔽之——“野蛮”,这是十分错误的。自古以来,草原法律体系不仅存在,而且对草原地区社会秩序的形成和社会发展曾经发挥过极为重要的作用,其中一些科学、合理的因素,是今天我们在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完善法制社会仍然需要借鉴的。

    在漫长的历史年代中,没有文字的草原民族的法律处于习惯法的层次,虽然没有正式的文字将法律条文明确地确定下来,但是代代相传,相延成习,对于维护社会的组织与秩序仍然发挥了不可缺少的作用。

    突厥是第一个拥有本民族文字的草原民族,因此,突厥人也就拥有了第一个形诸文字的草原民族法律。突厥人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突厥汗国的政权组成及其职官设置,以可汗为最高统治者,“官有叶护、次设特勤、次俟利发、次吐屯发、乃至小官,凡二十八等,皆世为之”(《隋书》卷84);突厥法律维护财产的私有权,保护私有财产,违者处以重罚,“盗马及杂物者,多十余倍征之”(《周书》卷50);突厥法律维护社会的传统和秩序,规定:反叛、杀人、奸淫他人妻子、偷马绊(套马足之绳索)的人,均判死刑,等等(《周书》卷50);已经包含了政权组织法、财产法、民法、刑法等多方面的内容。

    成吉思汗颁布的《大札撒》,是草原法律体系的集大成者。成吉思汗登上政治舞台之时,蒙古草原正处于空前混乱的时期,蒙古民族外受强敌压迫、欺凌,内部纷争不已,暴力、掠夺、偷盗、杀戮、混乱使蒙古民族居无安身之所,生无可恃之业,处于贫困、弱小的境地。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成吉思汗在1206年草创蒙古汗国之时,即开始颁行《大札撒》,确定了国家的政治、军事制度及维护统治秩序的各项法律。成吉思汗以军政统一的千户分封制从根本上割断了氏族社会血缘纽带,确定了国家的基础,这恰如恩格斯所指出的,实现了“部落的溶合,从而各个部落领土溶合为一个民族的共同领土”(《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1页)。成吉思汗创立了常备的护卫军——怯薛,担负保卫大汗金帐的职责,并分管汗庭事务。此后,又创立了多兵种合成的野战部队。成吉思汗设立大断事官担任国家最高行政长官,职掌司法、行政之权。此外,在掌印、狩猎、马匹等牲畜的管理与经营、官帐的建筑、军务的管理、军需的供应等方面,成吉思汗都以法定规,从而推动蒙古民族从没有法律的野蛮状态跨入法制社会的文明状态,并在短短的数十年里成为世界上最强大的民族。当时曾在蒙古草原传教的欧洲传教士惊异地看到,“成吉思汗发布的训言,目的是在蒙古人中保持和平,它们十分严厉,以至没有人偷别人的东西,也不伤害其他人,……他制定了许多好的法令,以确保和平。”([]格鲁塞:《草原帝国》,蓝琪译,商务印书馆19985月第1版,第284页)值得重视的是,成吉思汗《大札撒》中,包含有爱护草原、爱护河流湖泊,严禁破坏、污染的内容,将生态保护纳入法律体系,在今天也是值得我们认真借鉴的。

    草原民族在法制建设某些方面的贡献,至今仍深刻地影响着我们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例如,中国在进入封建社会以后,秦始皇首创郡县制,至汉代演变为郡、州、县制,此后延续下来。而元朝则创立行省制,以中书省(后为尚书省)总理国政,相当于我国现在的国务院;地方上派出十路宣抚司,行使中书省的权力,此后行省由临时性的派出机构定型为常设的地方最高行政机构。除“腹里”(河北、山东、山西)直接隶属于中书省,吐蕃由宣政院辖理之外,设置有岭北、辽阳、河南、陕西、四川、云南、甘肃、江浙、江西、湖广等行省。在距离省治较偏远的地区,分道设宣慰司,处理当地军政事务。明代取消元代的行省制,改行州县制。清代则以元代行省制为基础,加以调整,形成省、州、县三级政权组织体系。元代的行省制、清代的分省制,深刻地影响到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划,甚至不少地名也延用了当时的名称(待续)。

    (作者单位:内蒙古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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