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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期

  • (法制园地)从理性思维谈刑法中的“分子”改“人”
  •     一、刑法中的“分子”和“人”具有界定罪与非罪自然人的内涵
      在我国法律中,“分子”作为“人”的一种代用词使用,多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中共有40条59处使用了犯罪分子的称谓,还有19条24处使用了首要分子的称谓。对首要分子刑法解释为:“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虽然对犯罪分子没有解释,
      但通观刑法其是有大致的界定范围的,即被判有罪之后和解除刑事责任之前的称为犯罪分子。在被判有罪之前是“人”,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服完刑期释放之后也能重新做“人”,被称为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也就是说刑法中不论是犯罪分子还是首要分子,“分子”都是用于有罪(包括缓刑、假释)的“人”的。除此之外,刑法中对其他自然人都称“人”,如被告人、走私人、被监管人、当事人、控告人、申诉人、举报人等等,共有60多种不同的“人”的称谓。至于具有公务身分的“人”,则大都用“人员”来加以区分,如工作人员、司法人员、监管人员、行政人员、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等等。再有就是外国人犯罪是不称“分子”的,如称为犯罪的外国人、间谍、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给人以“分子”是侧重用于有罪的中国人的印象。
      二、现代汉语中“分子”在特定情况下是带有贬义的政治术语 
      用“分子”这个词代“人”和拟“人”,来源于现代社会政治生活。根据《现代汉语词典》,分子是“属于一定阶级、阶层、集团或具有某种特征的人:资产阶级分子、知识分子、积极分子。”笔者认为,“分子”一词同别的词搭配成合成词时,同好的词组合并没有多少褒义,可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里,一些阶级斗争对象用“分子”来称谓却是带有贬义的。如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坏分子被统称为“四类分子”,加上右派分子则被称为“黑五类”,还有捣乱分子、破坏分子、修正主义分子等等。尤其是“文革”中,更多的人被打成黑帮分子、右倾分子、特务分子、阶级异己分子、里通外国分子、变节分子、投机分子、保皇分子、动摇分子、臭知识分子等而挨整。“分子”被当作“帽子”滥用,平添了许多政治打击的内涵。因此,“分子”在特定情况下是带有贬义的政治术语。 
      三、法律用语是“人”而不是“分子”
      根据《法学词典》和据此修订的《法律词典》,是没有犯罪分子、首要分子的。从法律用语来说,“人”分为互为对称的法人和自然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义务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自然人则是指基于出生而具有民事权利义务主体资格的人。自然人除了具有民事权义主体资格外,达到一定年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法学词典》、《法律词典》虽没有犯罪分子,但却有犯人、犯罪人。根据《法律词典》,犯人、犯罪人又称罪犯,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己被法院判定为有罪的人。因此,“分子”不是法律用语而是政治术语,用法律用语的犯罪人来取代犯罪分子是最为准确的。
      四、用“人”取代”分子”的必要性
      实际上,“分子”一词在刑法1979年7月1日制定时就有,当时正处于“拨乱反正”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初期,不仅有犯罪分子、首要分子,还有反革命分子的称谓。 1997年刑法修订后,取消了反革命罪也取消了反革命分子的称谓,同时对判决前怀疑犯有罪行的人增设了犯罪嫌疑人的称谓,只有犯罪分子和首要分子被保留了下来。从法理上说,犯罪分子、首要分子即使是犯有很严重的罪行,也是犯有罪行的自然人,况且犯罪还有轻重之分,还有过失犯罪的。法律是以事实为根据来设定权义主体责任的准绳,不需要在用语上增加褒贬的成分和色彩。从文理上说,“分子”改“人”也是行得通的。如犯罪分子改为犯罪人,首要分子改为首要犯罪人。这样改后不仅同犯罪嫌疑人相对应,还实现了刑法在“人”的称谓上的统一。以“人”取代“分子”虽不涉及法律实质性内容的改变,但从形式上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时代精神。因此,根据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要求,建议在今后修订刑法时,应将“分子”改为“人”,以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文明与进步。

    (作者单位: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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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制园地)从理性思维谈刑法中的“分子”改“人”
  •     一、刑法中的“分子”和“人”具有界定罪与非罪自然人的内涵
      在我国法律中,“分子”作为“人”的一种代用词使用,多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中共有40条59处使用了犯罪分子的称谓,还有19条24处使用了首要分子的称谓。对首要分子刑法解释为:“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虽然对犯罪分子没有解释,
      但通观刑法其是有大致的界定范围的,即被判有罪之后和解除刑事责任之前的称为犯罪分子。在被判有罪之前是“人”,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服完刑期释放之后也能重新做“人”,被称为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也就是说刑法中不论是犯罪分子还是首要分子,“分子”都是用于有罪(包括缓刑、假释)的“人”的。除此之外,刑法中对其他自然人都称“人”,如被告人、走私人、被监管人、当事人、控告人、申诉人、举报人等等,共有60多种不同的“人”的称谓。至于具有公务身分的“人”,则大都用“人员”来加以区分,如工作人员、司法人员、监管人员、行政人员、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等等。再有就是外国人犯罪是不称“分子”的,如称为犯罪的外国人、间谍、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给人以“分子”是侧重用于有罪的中国人的印象。
      二、现代汉语中“分子”在特定情况下是带有贬义的政治术语 
      用“分子”这个词代“人”和拟“人”,来源于现代社会政治生活。根据《现代汉语词典》,分子是“属于一定阶级、阶层、集团或具有某种特征的人:资产阶级分子、知识分子、积极分子。”笔者认为,“分子”一词同别的词搭配成合成词时,同好的词组合并没有多少褒义,可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里,一些阶级斗争对象用“分子”来称谓却是带有贬义的。如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坏分子被统称为“四类分子”,加上右派分子则被称为“黑五类”,还有捣乱分子、破坏分子、修正主义分子等等。尤其是“文革”中,更多的人被打成黑帮分子、右倾分子、特务分子、阶级异己分子、里通外国分子、变节分子、投机分子、保皇分子、动摇分子、臭知识分子等而挨整。“分子”被当作“帽子”滥用,平添了许多政治打击的内涵。因此,“分子”在特定情况下是带有贬义的政治术语。 
      三、法律用语是“人”而不是“分子”
      根据《法学词典》和据此修订的《法律词典》,是没有犯罪分子、首要分子的。从法律用语来说,“人”分为互为对称的法人和自然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义务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自然人则是指基于出生而具有民事权利义务主体资格的人。自然人除了具有民事权义主体资格外,达到一定年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法学词典》、《法律词典》虽没有犯罪分子,但却有犯人、犯罪人。根据《法律词典》,犯人、犯罪人又称罪犯,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己被法院判定为有罪的人。因此,“分子”不是法律用语而是政治术语,用法律用语的犯罪人来取代犯罪分子是最为准确的。
      四、用“人”取代”分子”的必要性
      实际上,“分子”一词在刑法1979年7月1日制定时就有,当时正处于“拨乱反正”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初期,不仅有犯罪分子、首要分子,还有反革命分子的称谓。 1997年刑法修订后,取消了反革命罪也取消了反革命分子的称谓,同时对判决前怀疑犯有罪行的人增设了犯罪嫌疑人的称谓,只有犯罪分子和首要分子被保留了下来。从法理上说,犯罪分子、首要分子即使是犯有很严重的罪行,也是犯有罪行的自然人,况且犯罪还有轻重之分,还有过失犯罪的。法律是以事实为根据来设定权义主体责任的准绳,不需要在用语上增加褒贬的成分和色彩。从文理上说,“分子”改“人”也是行得通的。如犯罪分子改为犯罪人,首要分子改为首要犯罪人。这样改后不仅同犯罪嫌疑人相对应,还实现了刑法在“人”的称谓上的统一。以“人”取代“分子”虽不涉及法律实质性内容的改变,但从形式上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时代精神。因此,根据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要求,建议在今后修订刑法时,应将“分子”改为“人”,以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文明与进步。

    (作者单位: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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