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期
各盟市委,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直属各部门单位党组(党委):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后,已报自治区党委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委员会办公厅
2022年8月24日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党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党中央对党史和地方志工作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党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为自治区党委直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厅级。
第三条 自治区党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党史、文献和地方志研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史、文献和地方志工作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研究拟定全区党史和地方志(史)工作规划、方案;组织开展自治区地方党史和地方志(史)研究、宣传教育、资料征编工作。
(二)承担重要党史文献的征集、整理、编纂工作。
(三)组织开展自治区重要党史人物研究工作。
(四)审核涉及中国共产党内蒙古历史的重要文稿、档案、书稿、照片等,参与审核自治区党委批准的自治区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影视作品、展览及新建纪念场馆的相关内容等。
(五)组织、指导、督促全区地方志(史)书编纂工作;指导全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志书编译工作和乡镇村志编纂工作;组织地方志(史)书评审、验收工作。
(六)组织、指导、督促全区地方综合年鉴和专业年鉴编纂工作;组织年鉴评审、验收工作;承担《内蒙古年鉴》编辑、出版、发行工作。
(七)组织、指导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承担地方志信息化建设工作,收集、整理、保存地方志(史)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向社会公众提供志(史)文献、地情信息咨询服务;承担地方志刊物编辑、出版、发行工作。
(八)指导全区方志馆规范化建设,承担内蒙古方志馆运维管理工作;承担本系统全区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工作。
(九)指导盟市的党史、文献和地方志研究工作。
(十)完成自治区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自治区党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室机关日常工作运转和综合协调,承担方案规划、文电会务、机要保密、督促检查、计划财务、后勤保障等工作。
(二)研究一处。负责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内蒙古历史研究。编写该时期的党史基本著作,开展党史专题研究。审核涉及该时期中国共产党内蒙古历史的重要文稿、档案、书稿、照片等,牵头审核自治区党委批准的涉及该时期自治区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影视作品、展览及新建纪念场馆的相关内容等。
(三)研究二处。负责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内蒙古历史研究。编写该时期的党史基本著作,开展党史专题研究。审核涉及该时期中国共产党内蒙古历史的重要文稿、档案、书稿、照片等;牵头审核自治区党委批准的涉及该时期自治区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影视作品、展览及新建纪念场馆的相关内容等。
(四)研究三处。负责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共产党内蒙古历史研究。编写该时期的党史基本著作,开展党史专题研究。审核涉及该时期中国共产党内蒙古历史的重要文稿、档案、书稿、照片等;牵头审核自治区党委批准的涉及该时期自治区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影视作品、展览及新建纪念场馆的相关内容等。
(五)自治区志业务处。组织、指导、督促自治区各部门(单位)志(史)书编纂工作,并组织评审、验收工作。
(六)盟市志业务处。组织、指导、督促各盟市、旗县(市、区)地方志(史)书编纂工作;指导盟市、旗县(市、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志书编译工作和乡镇村志编纂工作;组织地方志(史)书评审、验收工作。
(七)年鉴处。组织、指导、督促全区地方综合年鉴和专业年鉴编纂工作;组织年鉴评审、验收工作;承担《内蒙古年鉴》编辑、出版、发行工作。
(八)宣传教育处。负责党史和地方志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党史和地方志的相关宣传、业务培训以及党史重大事件和重要党史人物的庆祝活动,编辑出版党史刊物,开展党史和地方志网络宣传等工作。
(九)文献编辑处。编辑研究与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相关的党和国家重要文献资料,征集、整理、编纂研究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重要党史文献资料。
(十)乌兰夫研究会办公室。组织开展与乌兰夫同志有关的党史研究工作。承担乌兰夫同志革命史料的征集、编纂工作,参与审核与乌兰夫同志相关的文献资料、影视作品、纪念场馆等有关内容。
(十一)资源开发处。组织、指导、研究利用地方志资源;承担地方志信息化建设工作;收集、保存、整理地方志(史)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开展地方志(史)理论研究;指导全区方志馆规范化建设,承担内蒙古方志馆运维管理;承担地方志刊物编辑、出版、发行工作。
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党群和纪检等工作,承担干部人事、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党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设置室务会。室务会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的规定,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大问题,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和党史地方志研究室的党务工作机构为机关党委。
第六条 自治区党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事业编制70名。设主任1名(正厅级),副主任3名(副厅级);内设机构处级领导职数26名,其中正处级1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14名(含机关党委副书记、机关纪委书记1名)。
第七条 原为中共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委员会党史和文献研究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志研究室核定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再有效。
第八条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2年8月24日起施行。
各盟市委,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直属各部门单位党组(党委):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后,已报自治区党委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委员会办公厅
2022年8月24日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党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党中央对党史和地方志工作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党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为自治区党委直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厅级。
第三条 自治区党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党史、文献和地方志研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史、文献和地方志工作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研究拟定全区党史和地方志(史)工作规划、方案;组织开展自治区地方党史和地方志(史)研究、宣传教育、资料征编工作。
(二)承担重要党史文献的征集、整理、编纂工作。
(三)组织开展自治区重要党史人物研究工作。
(四)审核涉及中国共产党内蒙古历史的重要文稿、档案、书稿、照片等,参与审核自治区党委批准的自治区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影视作品、展览及新建纪念场馆的相关内容等。
(五)组织、指导、督促全区地方志(史)书编纂工作;指导全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志书编译工作和乡镇村志编纂工作;组织地方志(史)书评审、验收工作。
(六)组织、指导、督促全区地方综合年鉴和专业年鉴编纂工作;组织年鉴评审、验收工作;承担《内蒙古年鉴》编辑、出版、发行工作。
(七)组织、指导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承担地方志信息化建设工作,收集、整理、保存地方志(史)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向社会公众提供志(史)文献、地情信息咨询服务;承担地方志刊物编辑、出版、发行工作。
(八)指导全区方志馆规范化建设,承担内蒙古方志馆运维管理工作;承担本系统全区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工作。
(九)指导盟市的党史、文献和地方志研究工作。
(十)完成自治区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自治区党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室机关日常工作运转和综合协调,承担方案规划、文电会务、机要保密、督促检查、计划财务、后勤保障等工作。
(二)研究一处。负责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内蒙古历史研究。编写该时期的党史基本著作,开展党史专题研究。审核涉及该时期中国共产党内蒙古历史的重要文稿、档案、书稿、照片等,牵头审核自治区党委批准的涉及该时期自治区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影视作品、展览及新建纪念场馆的相关内容等。
(三)研究二处。负责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内蒙古历史研究。编写该时期的党史基本著作,开展党史专题研究。审核涉及该时期中国共产党内蒙古历史的重要文稿、档案、书稿、照片等;牵头审核自治区党委批准的涉及该时期自治区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影视作品、展览及新建纪念场馆的相关内容等。
(四)研究三处。负责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共产党内蒙古历史研究。编写该时期的党史基本著作,开展党史专题研究。审核涉及该时期中国共产党内蒙古历史的重要文稿、档案、书稿、照片等;牵头审核自治区党委批准的涉及该时期自治区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影视作品、展览及新建纪念场馆的相关内容等。
(五)自治区志业务处。组织、指导、督促自治区各部门(单位)志(史)书编纂工作,并组织评审、验收工作。
(六)盟市志业务处。组织、指导、督促各盟市、旗县(市、区)地方志(史)书编纂工作;指导盟市、旗县(市、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志书编译工作和乡镇村志编纂工作;组织地方志(史)书评审、验收工作。
(七)年鉴处。组织、指导、督促全区地方综合年鉴和专业年鉴编纂工作;组织年鉴评审、验收工作;承担《内蒙古年鉴》编辑、出版、发行工作。
(八)宣传教育处。负责党史和地方志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党史和地方志的相关宣传、业务培训以及党史重大事件和重要党史人物的庆祝活动,编辑出版党史刊物,开展党史和地方志网络宣传等工作。
(九)文献编辑处。编辑研究与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相关的党和国家重要文献资料,征集、整理、编纂研究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重要党史文献资料。
(十)乌兰夫研究会办公室。组织开展与乌兰夫同志有关的党史研究工作。承担乌兰夫同志革命史料的征集、编纂工作,参与审核与乌兰夫同志相关的文献资料、影视作品、纪念场馆等有关内容。
(十一)资源开发处。组织、指导、研究利用地方志资源;承担地方志信息化建设工作;收集、保存、整理地方志(史)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开展地方志(史)理论研究;指导全区方志馆规范化建设,承担内蒙古方志馆运维管理;承担地方志刊物编辑、出版、发行工作。
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党群和纪检等工作,承担干部人事、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党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设置室务会。室务会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的规定,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大问题,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和党史地方志研究室的党务工作机构为机关党委。
第六条 自治区党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事业编制70名。设主任1名(正厅级),副主任3名(副厅级);内设机构处级领导职数26名,其中正处级1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14名(含机关党委副书记、机关纪委书记1名)。
第七条 原为中共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委员会党史和文献研究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志研究室核定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再有效。
第八条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2年8月2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