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期
【内容摘要】 清初清政府在归化城土默特地区推行了盟旗制度,有自身的特点,由于资料零星、分散,学界对其研究相对薄弱,但是围绕二旗的设立、演变、影响展开的研究与讨论都将是饶有兴趣的话题。
【关键词】 土默特 盟旗制度 内属旗
纵观中国历史,中原汉族、游牧民族等各民族之间的战和关系始终成为统领历史发展的主线之一,秦、汉、金、明政权都不同程度地采取了防御性措施——长城、金界壕等,以抵制北方游牧民族的入侵。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清朝统治者采取了积极的民族政策,创建了独特的盟旗制度,对蒙古地区实行“众建以分其势”的政策。具体是指清朝逐步统一蒙古各部后,将蒙古原有的鄂托克和爱马克等封建贵族领属集团,整编为扎萨克世袭统治的旗,若干扎萨克旗定期会盟,就形成盟旗制度。
本文讨论的归化城土默特二旗,其历史地域范围是:东起镶蓝旗察哈尔,南起山西省界,西起乌喇特和鄂尔多斯左翼前、后二旗,北至茂明安和四子部落界。大体相当于今呼和浩特、包头二市、清水河、和林格尔、武川县的一部分[1]。
一、 设立及演变过程
归化城土默特于后金汗国时期归附.天聪九年(1635),其首领俄木布叛清被俘,清令古禄格、杭高、托博克3人分守归化城土默特。崇德元年(1636),编所属壮丁3300余人为左、右两翼,左翼25佐领,右翼22佐领,由都统2人管辖。古禄格为左翼都统,杭高为右翼都统,均世袭,被称为左右二都统旗[2](卷2)。康熙二十二年(1683),增设副都统2人,择旗内贤能官员,由理藩院会同兵部引见补授。十三年,停袭土默特左翼都统,以在京旗员补授,裁副都统2人,所余2人改由兵部补授,分驻左右两翼。二十年,右翼都统停袭,改由京员补授。二十六年,改建威将军为绥远城将军,统管绥远城驻防事务节制并监督归化城土默特都统旗。同时,裁归化城土默特都统1人,以所余1人总理两翼事务。二十八年,复裁归化城都统,所有土默特蒙古事务,均由绥远城将军管辖,所余副都统2人,一驻归化城,一驻绥远城[3]。三十一年,又裁绥远城副都统,所属事务由归化城副都统兼辖,并直隶于绥远城将军。 归化城土默特设置的是内属蒙古都统旗,但又出现过一个特例,乾隆二十一年,曾编设过一个扎萨克旗。是年,原隶归化城土默特左翼都统旗的一等台吉、博硕克图汗后裔喇嘛扎布,因追缴叛清的清衮扎布有功,被封为扎萨克辅国公,划大青山后的土默特四佐领归其统辖,称为归化城土默特扎萨克旗,隶于乌兰察布盟[4]。二十五年,因喇嘛扎布“违例妄行”,被革去扎萨克职,归化城土默特扎萨克旗也随之裁撤,喇嘛扎布由扎萨克辅国公变为闲散辅国公,仍隶归化城副都统管辖[2]。由此可见,盟旗制度的推行方式是非常灵活的,不现定于统一的模式。
二、权利与义务
归化城土默特二旗属于内属蒙古,都统逐渐停止世袭,处理重大事务需要请示绥远城将军,权利与外藩札萨克相比受到了很大的限制,但与其相同的是,除兵役、战役之外同样不承担国家的赋税。封建领主作为其君主的家臣应尽的义务,通常都通过参预国事和辅佐政务的形式表现出来。在元代,蒙古诸侯通过参加集会、参预事务的形式参预国事,在辅佐政务方面负担司法、行政之责,并为君主服军务,献纳贡品,行跪拜礼以尽臣礼,以维护统治秩序[5]。清代的内属都统旗,作为参预国事的义务,首先是参加会盟,会盟时,清廷派钦差大臣前往,有特定的仪式,会盟议事,台吉塔布囊不到者,按其官职大小和爵位高低给予处罚。乾隆十六年,奉旨停止特派大臣会盟,仍令各扎萨克等,于个盟部落内会集办理,将所办事件报院查核[6]。当然, 会盟检阅军实, 并不限于内扎萨克蒙古, 察哈尔与归化城土默特也有会盟,乾隆《会典》载“归化城土默特会盟集于本城”,但不设盟长,一切听特派大臣裁决。因此,虽然归化城土默特二旗是都统旗,但也得承担定期会盟的义务;其次还得承担兵役、站役、进贡、年班等与札萨克旗类似的义务,与札萨克旗兵役、站役不同的是,其戍守边防和兵役、站役负担更重,遇有战事,清廷往往首先征发内属蒙古骑兵。据《大清会典事例》(九八六,《贡献》)载,归化城土默特二旗贡物,在国初顺治四年进贡制度化,具体事例如下:国初贡马100匹,顺治二年贡马163匹,顺治十四年,上贡石青2000斤,康熙四十年废止石青之贡,进贡者的资格限于台吉(或塔布囊)以上贵族阶层,能列入岁贡不仅是荣耀,而且是特权。岁贡的财货被逐步限定并规定对贡务的定额补偿,减少了冒名顶替的概率。年班是扎萨克等进行朝贺,到京师参觐的制度。据记载,“归化城土默特旗,顺治五年,严饬来朝,顺治八年,二班,雍正四年,三班”[7]。可见,年班是有严格等级和秩序的,也是党中央监督和安抚地方的有效手段。除此之外,清颁布了完备的《理藩院则例》,更加明确了各盟旗的权利与义务,成为了清朝特设管理边疆民族事务机构——理藩院行使职权的法律依据。
三、相关问题的几点认识
清政府根据其对蒙古地区统治政策的需要,将蒙古地区分为内属蒙古和外藩蒙古,又将外藩蒙古分为内札萨克蒙古和外札萨克蒙古。内外之别或以地域划分,或以归附之先后,或以亲疏之程度,有其政治含义在内。清制,一般称瀚海以南或称大漠以南,为内蒙古,即内札萨克蒙古[8]。内札萨克蒙古有部落二十四部,自崇德元年设旗编佐始,分设四十九旗,组成六盟。与外藩蒙古相对的有内属蒙古,这是指蒙古游牧地区不设札萨克的旗,旗上不设盟,旗由将军、都统和大臣等辖之,特点是官不得世袭,事不得自专,旗内分设总管、副总管等官员管理,由将军等直达理藩院。清代的内属蒙古在内蒙古有察哈尔八旗和土默特两翼。归化城土默特两翼,清初编类似外藩的两个旗,由本部原有贵族分别担任都统,世袭统领管辖。乾隆时期,两翼都统均被削职、停袭、裁汰,改由朝廷委派的八旗流官归化城副都统直接管辖,成为直属朝廷的都统旗,只保留土默特两翼各参领、佐领,并由参领们组成议事厅,处理日常旗务。可见,归化城土默特的性质为内属蒙古都统旗,但出现了一个世袭到流任、权利范围逐渐缩小的过程。
由于清代蒙古各盟旗都是相对独立的军政组织,扎萨克王公又有一定的军权。因此,清廷在蒙古地区的战略要地设立将军、都统、大臣等地方最高军事长官,以监督各地盟旗,严防王公的独立倾向,统一征调蒙古兵以镇戍地方,加强边防。凡将军都统设立之所,都有满蒙汉军八旗驻防,驻防在归化城土默特一带的将军就是绥远城将军。乾隆二年(1737),山西右卫将军移驻兴建中的绥远城,改称建威将军,下设副都统2人,均以京员补放。二十六年,改建威将军为绥远城将军,统管绥远城驻防事务,节制并监督归化城土默特都统旗,兼摄乌兰察布、伊克昭二盟军务[9]。同时,裁归化城土默特都统1人,以所余1人总理两翼事务。二十八年,复裁归化城都统,所有土默特蒙古事务,均由绥远城将军管辖,两副都统,分驻归化城和绥远城。三十一年,绥远城副都统被裁,土默特事务由归化城副都统兼辖,并辖于绥远城将军。这一发展脉络可以清晰地看出土默特都统权力逐渐被削弱的过程,土默特都统由世袭降为京员流任再降为直接副任于将军,而绥远城将军的权力则是递增的,很好的实现了清廷委任将军督察地方的意愿。而且,绥远城作为归化城土默特与理藩院的中介,土默特报院公文交绥远城将军衙门,由驿站递,径达兵部,移交理藩院,不准专员进京投递。
在全蒙古旗中,约有十分之二的旗,不以札萨克为旗长而是设置称号不同的旗长,土默特则称内属都统旗,旗长称都统,究其原因,归化城土默特二旗是俺答汗子孙,是蒙古诸部中有来历的部族,而且其首领俄木布归附后不久后叛清被俘,因此对其防范的意识则相对强。然而在设旗当初,虽为内属旗,但都统均为世袭,体现了对其兼防抚于一体的执政理念,但由于西北军事局势的紧张以及曾设札萨克旗的玩忽武备,逐渐回收权力,改为由八旗流官执掌都统的模式。因此,内属旗的设置与清朝防患思维密切相关,因地制宜、因时制宜也是其盟旗制度推形成功的策略性因素之一。
在盟旗制度的作用之下,蒙古民族逐渐失去早先部族首领的作用。因此,有人评论说,添设盟旗,是企图削弱蒙古人的部族内聚力,这种制度的目的就是“使部族的事务受其他部族官吏的相当监视,以收各部各旗交互籍制、交互均衡之效”。这话说的与历史事实正相符合[10。归化城土默特在盟旗制度的规范下,各部族势力总体上实现了一种均衡,这种均衡使得土默特俺答汗后裔守护的土地再无大的叛乱发生,为商业、城市、文化的繁荣创造了有利的和平环境。
在查阅文献资料的过程中,逐渐注意到归化城土默特与卓索图土默特的区别,在此初浅指出,以防混淆。易混一:卓索图盟,由土默特和喀喇沁等旗来会盟,地点在土默特右旗境内的卓索图,同会之旗有五,“喀喇沁三旗、土默特二旗、共五旗,会于卓索图”[7],卓索图约在今辽宁省北票县境内,显然与归化城土默特在地域上极不一致;易混二:土默特左旗于崇德元年(1636年)设,旗治所在海他哈山(汉名汉龙谭山),一说乌兰陀罗海山,有佐领八十二,位于卓索图盟东北部平原地带;土默特右旗于顺治二年(1645年)设,旗治所在巴烟花(大华山南),一说在黑城子,有佐领九十七,进贡的主要通道和贡道是喜峰山[11],上述二旗由于与归化城土默特同祖,为达延汗后裔,故在名称上与归化城土默特相似;易混三:卓索图土默特左右旗内所建苏木(佐)较多,“内札萨克四十九旗,一般都拥有较多的苏木,以土默特右翼旗的九十七苏木为最多,……土默特左冀旗八十苏木……”[8]。这里的土默特与归化城土默特不是同一概念,如若混淆,不仅苏木数统计有误,而且对归化城土默特的性质问题也会产生质疑。
清政府在归化城土默特地区推行盟旗制度既遵循了统一的宏观原则,在微观上又有自己的特征。会盟、服役、进贡、年班等等都是各旗必须得遵守的,但是会盟不设盟长、服役首先征调、进贡、年班等级相对低、世袭转为流任、对旗内土地无传统所有权、受绥远城将军管辖等为其特性。归化城土默特官都统旗作为“官不得世袭,事不得自专”的内属旗,一方面结束了几百年来归化城土默特地区蒙古贵族的纷争割据,为这一地区商业、城市、文化的繁荣赢得了上百年的时间,另一方面,也应注意到,盟旗制度的分割统治销蚀了蒙古民族的凝聚力,也存在一定的消极影响。
参考文献
[1]周清澍:《内蒙古历史地理》[M],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93年.
[2]《土默特旗志》卷二《源流》[M].
[3]《大清会典事例》卷五四五《兵部·官职》[M].
[4]《晋政辑要》卷八《户制》[M].
[5]符拉吉米尔佐夫:《蒙古社会制度史》[M],第423-424页.
[6] [清]理藩院修:《理藩院则例》(卷三十 会盟)[M],第268页.
[7] [日]田山茂:《清代蒙古社会制度》[M],商务印书馆,1987年,第205页.
[8]叶新民、薄音湖、宝日吉根:《简明古代蒙古史》[M],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159页.
[9]郝维民、齐木德道尔吉:《内蒙古通史纲要》[M],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387页.
[10]拉达摩尔:《满洲之蒙古人》[M],第152页.
[11]叶新民、薄音湖、宝日吉根:《简明古代蒙古史》[M],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160页.
(作者:吉林大学边疆考古中心考古学博士)
【内容摘要】 清初清政府在归化城土默特地区推行了盟旗制度,有自身的特点,由于资料零星、分散,学界对其研究相对薄弱,但是围绕二旗的设立、演变、影响展开的研究与讨论都将是饶有兴趣的话题。
【关键词】 土默特 盟旗制度 内属旗
纵观中国历史,中原汉族、游牧民族等各民族之间的战和关系始终成为统领历史发展的主线之一,秦、汉、金、明政权都不同程度地采取了防御性措施——长城、金界壕等,以抵制北方游牧民族的入侵。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清朝统治者采取了积极的民族政策,创建了独特的盟旗制度,对蒙古地区实行“众建以分其势”的政策。具体是指清朝逐步统一蒙古各部后,将蒙古原有的鄂托克和爱马克等封建贵族领属集团,整编为扎萨克世袭统治的旗,若干扎萨克旗定期会盟,就形成盟旗制度。
本文讨论的归化城土默特二旗,其历史地域范围是:东起镶蓝旗察哈尔,南起山西省界,西起乌喇特和鄂尔多斯左翼前、后二旗,北至茂明安和四子部落界。大体相当于今呼和浩特、包头二市、清水河、和林格尔、武川县的一部分[1]。
一、 设立及演变过程
归化城土默特于后金汗国时期归附.天聪九年(1635),其首领俄木布叛清被俘,清令古禄格、杭高、托博克3人分守归化城土默特。崇德元年(1636),编所属壮丁3300余人为左、右两翼,左翼25佐领,右翼22佐领,由都统2人管辖。古禄格为左翼都统,杭高为右翼都统,均世袭,被称为左右二都统旗[2](卷2)。康熙二十二年(1683),增设副都统2人,择旗内贤能官员,由理藩院会同兵部引见补授。十三年,停袭土默特左翼都统,以在京旗员补授,裁副都统2人,所余2人改由兵部补授,分驻左右两翼。二十年,右翼都统停袭,改由京员补授。二十六年,改建威将军为绥远城将军,统管绥远城驻防事务节制并监督归化城土默特都统旗。同时,裁归化城土默特都统1人,以所余1人总理两翼事务。二十八年,复裁归化城都统,所有土默特蒙古事务,均由绥远城将军管辖,所余副都统2人,一驻归化城,一驻绥远城[3]。三十一年,又裁绥远城副都统,所属事务由归化城副都统兼辖,并直隶于绥远城将军。 归化城土默特设置的是内属蒙古都统旗,但又出现过一个特例,乾隆二十一年,曾编设过一个扎萨克旗。是年,原隶归化城土默特左翼都统旗的一等台吉、博硕克图汗后裔喇嘛扎布,因追缴叛清的清衮扎布有功,被封为扎萨克辅国公,划大青山后的土默特四佐领归其统辖,称为归化城土默特扎萨克旗,隶于乌兰察布盟[4]。二十五年,因喇嘛扎布“违例妄行”,被革去扎萨克职,归化城土默特扎萨克旗也随之裁撤,喇嘛扎布由扎萨克辅国公变为闲散辅国公,仍隶归化城副都统管辖[2]。由此可见,盟旗制度的推行方式是非常灵活的,不现定于统一的模式。
二、权利与义务
归化城土默特二旗属于内属蒙古,都统逐渐停止世袭,处理重大事务需要请示绥远城将军,权利与外藩札萨克相比受到了很大的限制,但与其相同的是,除兵役、战役之外同样不承担国家的赋税。封建领主作为其君主的家臣应尽的义务,通常都通过参预国事和辅佐政务的形式表现出来。在元代,蒙古诸侯通过参加集会、参预事务的形式参预国事,在辅佐政务方面负担司法、行政之责,并为君主服军务,献纳贡品,行跪拜礼以尽臣礼,以维护统治秩序[5]。清代的内属都统旗,作为参预国事的义务,首先是参加会盟,会盟时,清廷派钦差大臣前往,有特定的仪式,会盟议事,台吉塔布囊不到者,按其官职大小和爵位高低给予处罚。乾隆十六年,奉旨停止特派大臣会盟,仍令各扎萨克等,于个盟部落内会集办理,将所办事件报院查核[6]。当然, 会盟检阅军实, 并不限于内扎萨克蒙古, 察哈尔与归化城土默特也有会盟,乾隆《会典》载“归化城土默特会盟集于本城”,但不设盟长,一切听特派大臣裁决。因此,虽然归化城土默特二旗是都统旗,但也得承担定期会盟的义务;其次还得承担兵役、站役、进贡、年班等与札萨克旗类似的义务,与札萨克旗兵役、站役不同的是,其戍守边防和兵役、站役负担更重,遇有战事,清廷往往首先征发内属蒙古骑兵。据《大清会典事例》(九八六,《贡献》)载,归化城土默特二旗贡物,在国初顺治四年进贡制度化,具体事例如下:国初贡马100匹,顺治二年贡马163匹,顺治十四年,上贡石青2000斤,康熙四十年废止石青之贡,进贡者的资格限于台吉(或塔布囊)以上贵族阶层,能列入岁贡不仅是荣耀,而且是特权。岁贡的财货被逐步限定并规定对贡务的定额补偿,减少了冒名顶替的概率。年班是扎萨克等进行朝贺,到京师参觐的制度。据记载,“归化城土默特旗,顺治五年,严饬来朝,顺治八年,二班,雍正四年,三班”[7]。可见,年班是有严格等级和秩序的,也是党中央监督和安抚地方的有效手段。除此之外,清颁布了完备的《理藩院则例》,更加明确了各盟旗的权利与义务,成为了清朝特设管理边疆民族事务机构——理藩院行使职权的法律依据。
三、相关问题的几点认识
清政府根据其对蒙古地区统治政策的需要,将蒙古地区分为内属蒙古和外藩蒙古,又将外藩蒙古分为内札萨克蒙古和外札萨克蒙古。内外之别或以地域划分,或以归附之先后,或以亲疏之程度,有其政治含义在内。清制,一般称瀚海以南或称大漠以南,为内蒙古,即内札萨克蒙古[8]。内札萨克蒙古有部落二十四部,自崇德元年设旗编佐始,分设四十九旗,组成六盟。与外藩蒙古相对的有内属蒙古,这是指蒙古游牧地区不设札萨克的旗,旗上不设盟,旗由将军、都统和大臣等辖之,特点是官不得世袭,事不得自专,旗内分设总管、副总管等官员管理,由将军等直达理藩院。清代的内属蒙古在内蒙古有察哈尔八旗和土默特两翼。归化城土默特两翼,清初编类似外藩的两个旗,由本部原有贵族分别担任都统,世袭统领管辖。乾隆时期,两翼都统均被削职、停袭、裁汰,改由朝廷委派的八旗流官归化城副都统直接管辖,成为直属朝廷的都统旗,只保留土默特两翼各参领、佐领,并由参领们组成议事厅,处理日常旗务。可见,归化城土默特的性质为内属蒙古都统旗,但出现了一个世袭到流任、权利范围逐渐缩小的过程。
由于清代蒙古各盟旗都是相对独立的军政组织,扎萨克王公又有一定的军权。因此,清廷在蒙古地区的战略要地设立将军、都统、大臣等地方最高军事长官,以监督各地盟旗,严防王公的独立倾向,统一征调蒙古兵以镇戍地方,加强边防。凡将军都统设立之所,都有满蒙汉军八旗驻防,驻防在归化城土默特一带的将军就是绥远城将军。乾隆二年(1737),山西右卫将军移驻兴建中的绥远城,改称建威将军,下设副都统2人,均以京员补放。二十六年,改建威将军为绥远城将军,统管绥远城驻防事务,节制并监督归化城土默特都统旗,兼摄乌兰察布、伊克昭二盟军务[9]。同时,裁归化城土默特都统1人,以所余1人总理两翼事务。二十八年,复裁归化城都统,所有土默特蒙古事务,均由绥远城将军管辖,两副都统,分驻归化城和绥远城。三十一年,绥远城副都统被裁,土默特事务由归化城副都统兼辖,并辖于绥远城将军。这一发展脉络可以清晰地看出土默特都统权力逐渐被削弱的过程,土默特都统由世袭降为京员流任再降为直接副任于将军,而绥远城将军的权力则是递增的,很好的实现了清廷委任将军督察地方的意愿。而且,绥远城作为归化城土默特与理藩院的中介,土默特报院公文交绥远城将军衙门,由驿站递,径达兵部,移交理藩院,不准专员进京投递。
在全蒙古旗中,约有十分之二的旗,不以札萨克为旗长而是设置称号不同的旗长,土默特则称内属都统旗,旗长称都统,究其原因,归化城土默特二旗是俺答汗子孙,是蒙古诸部中有来历的部族,而且其首领俄木布归附后不久后叛清被俘,因此对其防范的意识则相对强。然而在设旗当初,虽为内属旗,但都统均为世袭,体现了对其兼防抚于一体的执政理念,但由于西北军事局势的紧张以及曾设札萨克旗的玩忽武备,逐渐回收权力,改为由八旗流官执掌都统的模式。因此,内属旗的设置与清朝防患思维密切相关,因地制宜、因时制宜也是其盟旗制度推形成功的策略性因素之一。
在盟旗制度的作用之下,蒙古民族逐渐失去早先部族首领的作用。因此,有人评论说,添设盟旗,是企图削弱蒙古人的部族内聚力,这种制度的目的就是“使部族的事务受其他部族官吏的相当监视,以收各部各旗交互籍制、交互均衡之效”。这话说的与历史事实正相符合[10。归化城土默特在盟旗制度的规范下,各部族势力总体上实现了一种均衡,这种均衡使得土默特俺答汗后裔守护的土地再无大的叛乱发生,为商业、城市、文化的繁荣创造了有利的和平环境。
在查阅文献资料的过程中,逐渐注意到归化城土默特与卓索图土默特的区别,在此初浅指出,以防混淆。易混一:卓索图盟,由土默特和喀喇沁等旗来会盟,地点在土默特右旗境内的卓索图,同会之旗有五,“喀喇沁三旗、土默特二旗、共五旗,会于卓索图”[7],卓索图约在今辽宁省北票县境内,显然与归化城土默特在地域上极不一致;易混二:土默特左旗于崇德元年(1636年)设,旗治所在海他哈山(汉名汉龙谭山),一说乌兰陀罗海山,有佐领八十二,位于卓索图盟东北部平原地带;土默特右旗于顺治二年(1645年)设,旗治所在巴烟花(大华山南),一说在黑城子,有佐领九十七,进贡的主要通道和贡道是喜峰山[11],上述二旗由于与归化城土默特同祖,为达延汗后裔,故在名称上与归化城土默特相似;易混三:卓索图土默特左右旗内所建苏木(佐)较多,“内札萨克四十九旗,一般都拥有较多的苏木,以土默特右翼旗的九十七苏木为最多,……土默特左冀旗八十苏木……”[8]。这里的土默特与归化城土默特不是同一概念,如若混淆,不仅苏木数统计有误,而且对归化城土默特的性质问题也会产生质疑。
清政府在归化城土默特地区推行盟旗制度既遵循了统一的宏观原则,在微观上又有自己的特征。会盟、服役、进贡、年班等等都是各旗必须得遵守的,但是会盟不设盟长、服役首先征调、进贡、年班等级相对低、世袭转为流任、对旗内土地无传统所有权、受绥远城将军管辖等为其特性。归化城土默特官都统旗作为“官不得世袭,事不得自专”的内属旗,一方面结束了几百年来归化城土默特地区蒙古贵族的纷争割据,为这一地区商业、城市、文化的繁荣赢得了上百年的时间,另一方面,也应注意到,盟旗制度的分割统治销蚀了蒙古民族的凝聚力,也存在一定的消极影响。
参考文献
[1]周清澍:《内蒙古历史地理》[M],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93年.
[2]《土默特旗志》卷二《源流》[M].
[3]《大清会典事例》卷五四五《兵部·官职》[M].
[4]《晋政辑要》卷八《户制》[M].
[5]符拉吉米尔佐夫:《蒙古社会制度史》[M],第423-424页.
[6] [清]理藩院修:《理藩院则例》(卷三十 会盟)[M],第268页.
[7] [日]田山茂:《清代蒙古社会制度》[M],商务印书馆,1987年,第205页.
[8]叶新民、薄音湖、宝日吉根:《简明古代蒙古史》[M],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159页.
[9]郝维民、齐木德道尔吉:《内蒙古通史纲要》[M],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387页.
[10]拉达摩尔:《满洲之蒙古人》[M],第152页.
[11]叶新民、薄音湖、宝日吉根:《简明古代蒙古史》[M],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160页.
(作者:吉林大学边疆考古中心考古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