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期
一、垦殖
美岱召村虽地处塞外,但土地肥沃,水源条件好,以大青山为屏障而形成的小气候,具有发展农业生产得天独厚的优越自然条件。
据考古发现,早在六千年前的新石器时代,就有人类活动在此地,从事农牧业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考古工作者曾在村西干沟台地和美岱沟口西面的老张八圪蛋台地上发现新石器时代遗址,挖掘出磨制石刀、石斧、石耜等工具和大量汉代灰色陶器残片,足以证明这里有着悠久的农业生产历史。
到战国时期,赵武灵王北逐林胡、楼烦,开疆扩域,曾令部属于九原等地从事军垦。此地临近九原,应在军垦地之内。汉时,在现在的土默特右旗境内置咸阳、犊和等县,农业已相当发达。南北朝时期,旗境是拓跋氏重要活动区域,不仅畜牧业发达,且广辟农田,修渠灌溉,美岱召村在其范围之中。隋唐时期,旗境为突厥牧地,也盛行屯田,且收获岁广。美岱召村地处大青山南麓,当应是屯田之处。辽金时期,旗境南部农业渐盛,美岱召地区的农业也有所发展。元朝时期,招募内地汉民出塞耕种,土默川上出现了“夹路离离禾黍稠”的景象。明朝中叶,阿勒坦汗统帅蒙古族土默特部驻牧丰州滩,大量招募内地匠人和汉民从事建筑和农耕,实行“军民相参、耕垦牧养” 农牧并举的措施,阿勒坦汗并 “亲耕于砖城下”,美岱召村一带出现了板升农业区。据《万历武功录》载:“亡命者窟板升,开云州地万顷,连村数百。驱华人耕田输粟,反资虏用”。《读史方舆纪要》也载:“明嘉靖初,中国叛人逃出边者,升板筑墙,盖屋以居,彼地呼为板升,有众十余万,南至边墙,北至青山,东至威宁海,西至黄河岸,南北四百里,东西千余里,一望平川,无山坡溪涧之险,耕种市廛,花柳蔬圃,与中国无异,各土酋分统之。”这些记载充分说明当时土默川平原已有村庄数百处,从事农业生产的人数已有十万之众。美岱召村当时是阿勒坦汗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中心,农业生产的规模更大。另据史书所载,在明蒙互市开始时,蒙方要求贸易的物品多数是粮食,而在后来的互市中,已不再提出互市粮食,可见当时的土默川地区已达到粮食自给。
清朝初年,清政府对土默川牧场实行禁垦政策,不准扩大农耕。到康熙、雍正、乾隆年间,清廷为“借地养民”,逐渐放垦土默特牧场。到雍正十二三年,有山西人董翁弟兄四五人在美岱召村“跑青牛犋”。
乾隆二年(1737年),土默特右旗境内有“长、泰、宁、善四里官地多顷”,并放垦了一些香火地、大粮地、小粮地、义地等。清廷放地之后,来自山西的汉人逐渐在美岱召村垦殖定居。
乾隆七年(1742年),归化城都统上奏,土默特两旗蒙古族的牧场已不宽裕,“若将草地陆续开垦,必致侵占牧所”,于是,清廷又下达了“牧场禁止开垦” 的命令,但也是禁而不止,时紧时松,美岱召村一带土地被大面积垦殖。
到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因内外交困,清王朝又施行“勒令垦荒”和“移民实边”等政策,任命尚书贻谷为绥远将军兼垦务大臣,赴土默特地区大举开垦牧场、清丈土地、收敛税金。贻谷以“土默特积弊已久”先作贬词,而后订立二十一条清丈项目,包括民佃地、官摊地、绝户地、召庙地、河头地、村占地、坟茔地等。按照“龙头大照”文规定:活约地限两月内赎回领照;永租地许租不许夺,一律由佃户领照;汉民租种的召庙地、绝户地、开垦地亦由佃户领照;蒙民因多种原因才出租土地,如两月内无钱赎回自己租出去的土地,只好眼睁睁地看着土地丧失。汉民原以低租或永租的方式租种蒙民土地,此时若重新领照,既要花钱租地,又要花钱领照,多了一层盘剥,也苦不堪言。一些汉民便抢先领照,既可以免去年租,又可以免去土地被赎回。至此,美岱召村一带的蒙古户口地已全部放垦。
土默川的垦田与历朝历代的统治决策有极大地关系,但直接参与开垦的是从内地迁移来的汉民。
土默特地区较早就有多民族杂居,农耕也出现较早。但其时的垦荒比较零星、分散。到了阿勒坦汗统治时期,曾容纳汉民十万(包括灾民、工匠、内地犯法者),并馈以牲畜、赠以土地、赐予毡包,供其维持生活,使得大批汉民走蒙地、随蒙俗。到乾隆年间,关口开放,大量汉民“走西口”流入口外谋生度日。起初,清廷规定汉人到蒙地租种蒙古户口地者,不准盖房定居,不准建坟茔,不准开垦种树。所以前来垦殖的汉人均是春出冬回的“雁行”方式,也叫“跑青牛犋”。到康熙后期、乾隆初年,清廷为在土默川筹集军队所需的粮草,下令开发土默特地区,开发垦殖由不合法变为合法,由私垦发展为官垦,废除了几个“不准”,汉民既可以携妻带子,也可以买地盖房,有的落户编籍,结束了春来冬去的“雁行”方式,由寄居变为定居。
二、土地
(一)土地所有制度
从16世纪30年代阿勒坦汗统率土默特部之后,土默特的土地即归其全权支配,属下各部都由他封定范围,让各部领主在各自的分封地内耕种游牧。美岱召村属于阿勒坦汗的驻牧耕种范围,这一范围西至河套地区,东至宣府洗马林一带。阿勒坦汗的继承者也沿袭了这种制度,一直延用到17世纪初。
明崇祯五年,后金天聪六年(1632年),“归化城土默特”以“带地投诚”的形式,归附后金皇太极。清廷在蒙古地区实行盟旗制度,为了加强对蒙古土默特部的制约,清太宗崇德元年(1636年),将土默特两翼旗设为总管旗,各“以都统治之”,不设札萨克。清廷以“土默特投诚时,地已非其所有”为藉口,剥夺了土默特蒙古人的土地所有权,旗内土地除指定一部分为旗民牧场外,其余分别属于驻军、屯田和军马、皇室牧场。
清廷规定,旗内蒙古男子在16岁以上、60岁以下的,除出家当喇嘛和官府派出去的庙丁(为寺庙服役者,也称黑徒)、随丁(为封建领主服役者)外,都要编入丁册,称为蒙丁。蒙丁被征调出征时,要自备马匹、装备和口粮,平时则在地方上当差,戍守城镇、要塞、驿站等。考虑到蒙丁的生活来源,清廷也分配部分土地给蒙丁用于放牧或耕种,“每兵一名,给地五顷”,对都统、台吉等也按级别拨给比蒙丁多几倍、几十倍、甚至上百倍的土地,这些地称为蒙丁地。蒙丁户对土地享有使用权,蒙丁死后无嗣,其土地由佐领收回充公或另行分配。蒙丁也可以将土地出租给汉民耕种,收取地租,许多租到地的人又进行转租、转让,虽然蒙丁收取年租的权利不变,但已成为变相的买卖了。
乾隆初年,土默特旗官员及汉族地商除不断侵占公共使用的牧地外,对分配给蒙丁的土地也不断掠夺,从而造成“有力者则任意侵占,衣食充盈;无力者则丝毫不得,饥寒交迫”的局面。同时,由于典租关系的发展,地商利用蒙丁地“四至不明、亩数不清”的漏洞,大量侵占土地。使得许多蒙丁土地早已不足5顷,有的甚至把土地全部典租出去而无力赎回。
蒙丁的穷困,严重影响了兵丁替朝廷“自备当差”和“从征打仗”政策的落实。因而清廷在1742年(乾隆七年)对归化城土默特的土地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整理,对蒙丁的土地按户口(每户人口)进行了再一次分配。对无土地或地少者,每户给足土地一顷,以为常业,称为“户口地”。分配户口地初步解决了蒙人无地、少地的问题,但“有力者”所占土地依然很多。分配户口地后,清廷严格规定,户口地不得典租、出卖,如有违反,土地一律充公。
美岱召村的广大土地都属于阿勒坦汗家族后裔所拥有,外来的汉民用低廉的价钱租种,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包括南到民生渠以南、北到大青山中二架子的广大范围内都有美岱召村蒙民的户口出租地。据世代居住在美岱召村的阿勒坦汗后裔云氏家族老者回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他们还南下黄河畔、北上二架子前、后脑包收租子。
美岱召也是当地土地的占有者,除户口地外,美岱召还占有大量的香火地和膳召地。
清朝以来,统治者对藏传佛教采取优待、保护政策。朝廷除拨给召庙土地外,也拨给为召庙终身服役的庙丁,蒙古王公贵族也向召庙布施土地,通过赠与或抵债的形式,拨给召庙庙丁。庙丁当喇嘛后,可以不服兵差徭役,不纳赋税,还赏给香火土地。膳召地和香火地所有权归召庙所有,由召内喇嘛自行耕种或租给农民耕种,收取租银,以资香火养赡。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美岱召的喇嘛还去毛岱周围收租金,可见当时美岱召所属土地范围之广。
召庙还拥有美岱沟水的占有权,汉人租种其土地,同时也租有沟水股份。其他村子没有水股的农户要用沟水浇地时,需要花钱向召庙购买。
鸦片战争以后,帝国主义势力伸向土默特旗,1898年,比利时神甫在美岱召村用庚子赔款买地盖起了美岱召天主堂,并置下土地35亩,成为教会地,租给教徒耕种,用以牵制入教民众。
清末,贻谷在土默特地区清丈土地后,土地的所有权收归清政府所有,土地所有权发生了很大变化。土地的管理权归交纳地价后领地的地户。蒙古户口地除自种地和可赎的活租地外,其它各种租典地一律听任汉人交价领照经营。
民国初年,本地的土地所有权沿袭了清末旧制。北洋政府承袭贻谷的做法,继续清理土默特地区的土地,蒙古人自种户口地,领有自种照票,不交纳赋税。汉民领地,向政府交纳地价后,领有地照,可永远管业,每年须交纳蒙租官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美岱召村属土地只有6000多亩。包括村东、南、西三面紧靠村的膳召地,共 4000多亩;膳召地外围有2000多亩,在东老藏营村西南有 840亩的海子地。另外,在张老五营、四座茅庵、二座茅庵等村也有部分土地。这些土地过去都是蒙古人的户口地,由于土改后没有及时收回,现已不属美岱召村所有。
1951年,美岱召村进行了土地改革,蒙古族地主的大部分土地和召庙对土地的拥有权收归村集体所有。蒙汉人民都分得了一份土地。蒙古族人民每人3.4亩,汉人每人1.7亩,蒙民分得土地是汉族人民所分土地的2倍,得到了应有的照顾。
(二)土地的租典买卖
美岱召村的蒙古人和土默特旗其它地区的蒙古族一样,向来以牧为主,不善农耕。清初虽给了蒙丁地,也属牧场性质。且兵丁“自备当差”、“从征打仗”,无暇农耕,不得不出租土地,靠租资支应差遣并养赡家口。早在乾隆初年,美岱召村蒙古人出典土地的事情即已大量出现,现有租约可资证明:
立粗(租)地约人杨强今将美岱桥村南白地二顷情愿主(租)与赵半仁耕种为业粗(租)银每年七夕(两)许重(种)不许税(夺)在(再)无别言恐口难凭
乾隆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今见人 张雍正 +
郭枝生 +
班大烈 +
台 失 +
白生代 +
美岱召村土地租典方式有活约地、活租地、永租地。
活约地是定期取赎;活租地是年限不定,钱到取赎;永租地是永远耕种,许退不许夺。
以上三种租典关系中,活约地、活租地可以赎回,永租地则是永远租种。可赎回的出租地,是出租者或“银钱紧急”、或“当差紧急”等原因,使用过承租者的“押地钱”(也写作压地钱),必须是钱到才能赎回。不少蒙古人因生活贫困,往往届时无钱赎回而成为永租地,被承种者永远租种,失去了自己赖以生存的土地。
出典土地的蒙古人中有两种情形,一种是穷苦兵丁,为了应付急需而典出土地,另一种是贵族官员,他们过惯了舒适的生活,手头稍紧便要出典土地。
(三)订约方式及典型地契
在内地汉人来美岱召村租种土地尚处于“雁行”阶段时,双方只是口头商定条件,确定租佃关系,还没有出现书面契约。租地者春来秋回,当年结算当年的租金租粮,租佃关系较为简单。到乾隆初年,随着汉人在本地定居者增多,逐渐产生了书面的租地契约,租佃关系也日趋复杂。
美岱召的租约有以下几种:
1.推房地基约:汉人到此起房盖屋或买房居住时,必向蒙古人租入地基,自行修盖。故变卖房屋时,除立卖房契约外,还须立推地基约,使买主向地基所有人另行过租,与房屋同时转移新主。
2.合同约:合同约是在一纸上左右写立同样两约,从中间折叠,于骑缝处书写“立合同约为证”字样,典主执上张,业主执下张,赎地时,须将两约比对是否相符,以防伪造。
3.长租约:长租约即永租约,约内写明“永租”、“许退不许夺”等字样。因蒙古人土地禁止出卖,故多用此法写约,实为变相卖地。
4.短租约:短租约定有期限,一般为十年以下,到期可以赎回。租期将至时,经双方同意,亦可另立新约,继续耕种。
5.过租约:乙方与丙方订立契约后,仍须另立过租约两张,由吃租蒙古人甲方与新承租(典)地户(丙方)各执一张,为转移地谱的一种手续,其过租费每亩银二分至三分不等,由买主或典主交付,归甲方蒙古人所有。
本村约定俗成的租典地习惯有:
1.卖主不署名画押,租地只写四至不写面积。
在立契约时,卖主不在约后署名画押,只在契约正文中提到“某人”将房或地“永租”于某人等语,全凭知见人、代书人证明,即认为契约成立。再就是租地契约中只写四至,不写面积,这种不确切的契约有很多漏洞。
2.认租不认地。
汉人租种蒙古人的地,每年出租地钱若干,谓之地谱。若蒙古地主世代相传,则不知其地之所在,只按年凭账收租,不问其地有无变迁及转移何人之手,故有蒙古人吃租“认租不认地”之说。
3.伴种地。
地户将地交于他人耕种,称为伴种,耕种的一切费用均由伴种人支付,所获产品如粮食等两家瓜分,其合同一般由当事人双方口头约定,容易产生纠纷,故而俗谚说:伴种地,伙安瓜,说没圪喇有圪喇。
4.永佃权。
土地系蒙古人原产,汉人从蒙古人手中租典之地经过多年后,转典转卖随意处置,蒙古人不得干预,只是无论转移何人之手,均须按年向蒙古人纳租,为蒙古人特有权力。永租地不定年限原则,认定永租权后,租地人即可将地转租(典)于第三者。
5.赎地时期。
赎地约定为春天惊蛰以前,秋天收割以后。逾期不赎,青苗在地,不得抽赎。
6.尽卖不尽典。
地主将已典出之地复典于第三者,原典户可以阻止。若地主将已典出之地卖与第三者,则原典户只能索价,不能禁卖,惟原典户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7.转租。
蒙古人户口地辗转典租时,无论转移何人耕种,必须向蒙古人纳租,即地谱。土地转租时,典地人均须向蒙古人过租,否则原种地人仍有向蒙古人纳租的义务。过约后,此义务始转至新租典户名下。
美岱召村土地之租典关系,可从以下的旧地契中得到说明。
1.推地基契
立承祖(租)永远地基约人王同招今祖(租)到蒙古清亮西协力气村中地基一所东至红全西至买主南至大路北至红全各四至分明情愿出佃与王同招名下永远居住修垒土木石相连出路通大街同人言定现使过佃地基价钞壹百吊文整其钱当交不欠日后居住之日如有蒙民人争夺者有清亮一面承当恐口无凭立佃约为证用
每年出祖(租)钱五百文
中华民国十一年十一月廿一日立佃(典)
中见人 冯加朝 +
杜万良 +
巩 海 +
李油生 +
冯增朝 书
2.过租地契
立过租地约人贾光智今租到东老藏营村南蒙古二拴地壹块系南北畛东至王姓西至智发南至路北至浇地资(支)渠四至分明计地壹块情愿租到自己名下永远耕种为业同人言明共作过约钱叁仟文整钱笔下交清不欠日后倘有蒙古民人争夺者有蒙古二拴一面承当恐口无凭立过租地约为证
计开每年出地租钱壹仟陆佰陆拾文
大清光绪二十八年十一月初三日立
同见人 弓得厚 +
宋喜高 书 +
3.长租地契
立租到地约人民人菅三娃今租到蒙古二拴子西老将营村东北地乙块计地五亩半系南北畛开立四至东至买主西至张董二娃北至刘姓南至张姓四至分明情愿租到地永远耕种为约(业)同人言明使过租地钱贰佰文正(整)其钱当交不欠日后有蒙古民人争夺者有蒙古二拴子一面承当日后许退不许夺每年出蒙古地租钱九十文两家情愿恐口无凭立约为用
大清光绪廿四年七月十一日 立约
中见人 史汝申 +
王称亮 +
4.活租地契
立典地租约人把栅喇嘛自因差事紧急今将自己弟色登王庆兑名下德胜营村刘定富地租钱叁仟壹佰捌拾文今情愿出典与苗尔瑛每年秋后收租同人言明共作典地租价钱陆仟文整钱系九六其钱当日交足日后钱到回赎地租折归原主倘如年远亦无异说恐后无凭立租约为照用另随地租折贰个
大清道光三十年十二月廿七日
知见人 李茂林 +
王耀福 +
5.可赎地契
立典地约人刘仓今因使用不足将自德胜营村西北地壹块系东西畛东至韩秉真西至刘裕南至本主北至于得永四字(至)分明计地五亩情愿出典与刘定富耕种同人言定典地钱贰拾五千五百文其钱笔下交足不欠日后钱到回赎恐口难凭立典为证用
每年随蒙古地租贰百文
道光十九年十二月廿七日 立
知见人 田起旺 +
韩 垣 +
6.永典地契
立租地约人张通今租到蒙古尔计泰中习力气村西滩地壹块系地南北畛东至张进宣西至尔登山马德正南至路北至路四至分明情愿出租佃与张通名下永远耕种修垒开砍栽树为业同人言定现使过押地租佃地价钱玖百文整其钱当交不欠日后张姓耕种修垒开砍栽树之日倘若有蒙民人等拦阻者有尔计泰一面承当恐后无凭立约为证用
计开每年地租钱贰百贰拾伍文
大清光绪八年三月初五日 立
知见人 赵起泰 +
范仲魁 +
张进宣 +
武凤霄 +
7.转租地契
立典水地约人赵世俊自因使用不足今将自己麦岱召村南水地壹块东至圪棱西至圪棱南至本主北至场墙四至分明情愿典与刘万年耕种为约(业)同人言定作典水地价钱贰拾壹千七百六十文证(整)其钱当交不欠不计年限钱到回赎日后如有蒙民人等争夺者有赵世俊壹面承当恐口无凭立典约为用净地三亩
许代(带)水股二毫
租钱18两
大清同治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立
知见人 张有祥 +
高守业 +
清 笔 +
(四)美岱召的土地出租形式
美岱召因为拥有香火地和膳召地,所以也是土地的出租者。1985年,包头市文物管理处在美岱召村一户村民家里,征集到“文革”中散失的美岱召旧存契约1612张,签约时间最早为乾隆三十二年(1693年),最晚为1950年,其中乾隆年间26张,嘉庆年间94张,道光年间312张,咸丰年间90张,同治年间230张,光绪年间393张,宣统年间36张,民国年间331张。契约用纸为当地所产麻纸,毛笔书写,其中多数涉及土地出租。其契约内容,可分为如下几类。
1.农田地约
(1)美岱召出租土地约,美岱召为收取押地钱和年租者,是佃东。
(2)美岱召租地约,美岱召为交纳押地钱和年租者,是佃户。
(3)立租水地约,水地、旱地、白地是有区别的,水地的押地钱较高,还要每一年交若干文给当地的“社”,社是年节文娱活动的组织者,如踩高跷、跑早船、跑龙灯、演大戏都需要活动经费,从种水地的人按土地数量比例均摊收钱。种旱地的人和种白地的人不交“社钱”。
(4)典水地约,这种契约很少。
(5)退地约,往往由种地人主动提出,这种契约也很少。
2.租水约
美岱召庙产中除土地外,美岱沟水源也属于美岱召所有,用水浇地须签订租水约,交纳水费。签约内容中对用水量和时间未作规定,只言某一片土地的用水。
3.地基约
(1)盖房租地约
房屋为房主所有,地、房所有权分离,在庙产土地上建房,美岱召只收地基年租及一次性所交纳的押地钱。
(2)租水地基约
水地基是河水边的地基,某人租用美岱召的水地基开磨坊作为生理,美岱召只收水地基年租及押地钱。
(3)道路出租约
美岱召召东有路一条,出租给郭、刘二姓使用,押路钱100文,年租30文。
此外尚有打井租地基约、坟地租约、栽树约等,都涉及到了美岱召的土地权。
附件:美岱召租水地约、立租水地约人董智世,今租到了不利章盖名下召东水地一块,东至水渠, 西至董玉勤, 南至水渠, 北至董玉勤, 四至分明,情愿租到, 永远耕种为业, 同人言定, 使过押地钱二千文, 每年出地租钱一千四百文, 日后永不许长租、长支短欠, 若有蒙古、民人争夺者, 章盖一面承当, 恐口无凭, 立约为证。议上乃春庙地租永远长收。
嘉庆二十一年四月十三日
中见人(六位人名略)
(五)水的所有权及使用制度
水利是农业的命脉,俗话说,有收无收在于水,收多收少在于肥。随着美岱召村土地的开垦,水的所有权及用水制度也随之出现。
1.水的所有权及其变化
美岱召村的农业用水及部分村民的饮用水,历来依靠美岱沟水。由于美岱召村农业开发较早,对沟水的利用也较早,据记载,后大渠修筑于1668年(康熙七年)。那时候,沟水自流,属公有性质。
清康熙、雍正至乾隆初年,美岱召村土地全部被开垦,农业用水增加,沟水的所有权才明确起来。最早,美岱沟水所有权归美岱召村蒙古族及召庙所有,各蒙户浇地都按“水股份”进行。嘉庆初年,土默特辅国公葛勒增私自将美岱沟一部分水股卖给无水股份的沙图沟村,引起两村的水权纠纷。嘉庆十年(1805年),兵部尚书松筠奉命到归化城审理乌拉特三公旗案,并署理绥远城将军。美岱召达喇嘛将争水一事讼于松大人名下,松筠责成归绥道台和萨拉齐蒙古民事府厅共同审理,将美岱沟水断归美岱召,明确了沟水的权属。当时代表沙图沟村打官司的是董步鳌、张二连。为了铭记此事,避免用水纠纷,明确用水制度,当年专门刻了石碑,立在美岱召大雄宝殿内,俗称“分水碑”。“文革”期间,石碑被“破四旧”的红卫兵打断。其中大半截被村民杨二娃搬回家中保存起来,石碑虽残缺,但由残留的文字,依然能大体上看出水案纠纷解决的来龙去脉。
但随着土地的出租出典,“水股份”也随地被出租典卖了。如下契约即可为证:
立出典水地约人孟周泰,情因银钱紧急,今将自己美岱召村东北水地壹块,东至刘三人,西至圪棱,南至水渠,北至水渠,四至分明,情愿出典与闫富贵名下耕种营业,同人言明,共作典水地价钱叁拾肆仟文整,其钱当交不欠,后钱到回赎,倘有蒙民人等争夺者,有孟周泰一面承当,恐口无凭,立典水地约为证用。
(此处缺年份)二月二十三日 猪牲半奉
每年随带水股份四厘
地租 一千八百文
知见人 董三财 +
赵河有 +
戴履恩 书 +
清末民初,很多“水股份”随土地的典卖、转卖集中到了蒙汉地主手中。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沟水的使用权才收归灌区各村共有。
民国年间,美岱召西大社兼管美岱召水政,将沟水视为社属产权,水权成为官产。保长、户籍保长成为事实上的水头。本村贫苦农民地亩中无水股子,在缺水时期只能望水兴叹,洪水期费尽周折才可以浇一些水。无水股的村子如沙图沟、贾家滩等更是无权用水。要浇水需花钱买,俗称“搬坝”,一坝水视交钱多少而定。无钱买水,沟水开流,灌了石头滩也不让用。
村民用水,计时方法是点香,一柱香燃尽为一个计时单位。
2.用水纠纷
美岱沟大的用水纠纷曾有多次,都是与外村及外部势力的抗争。其中有几次影响较大。
(1)贾家滩与美岱召争水事件
贾家滩归东九村,是位于美岱沟东河流域中的一个村子,没有美岱沟水股份。贾家滩的主人是察素齐东北隅贾家淤地东柜的移民。清代中期来美岱东河流域垦荒,巧遇咸丰六年美岱沟发大水,地表淤了一层淤泥。他们想得益于美岱沟水,就把大渠开到美岱沟东河槽。
有一年,美岱沟又发大水,贾家闻知,打发一个领头人骑上马,引上长工去沟口放水。与此同时,河子、高家脑包等有水股子的村也派年轻人去放水,临行前每人携带一根麻绳和一根木棒,有人拿长杆挠钩。来到东河分水口,与贾家人械斗起来,一挠钩将贾家领头人钩下马来,不由分说,将其打死,出了人命案。
(2)填洋人渠
缸房营子天主堂在缸房营子村买下很多教产地,为了解决浇水问题,就从缸房营村到美岱沟东河开了一条大渠,想引美岱沟水到缸房营子村浇地。渠成之后,缸房营子天主堂花钱雇佣了“死命鬼”,携带械斗武器到美岱沟准备武力放水。美岱召村等有水股子的村联合起来,也雇了不少“把式匠”,在沟西的老张八圪蛋安营扎寨。双方剑拔弩张,一场械斗眼看不可避免。
当时在麦达召乡任乡长的刘敦厚脑筋一转,马上派人骑马到萨拉齐城里请县长,他本人在沟口西的大路上等候。县长的轿子刚到,刘敦厚赶紧迎上前给县长磕头问好。还没等县长说话,刘敦厚立起身来喊道:“县大老爷下令,填洋人渠!”美岱召村这一方的人一听,一哄而上,将洋人渠填了很长一段。另一方缸房营子天主堂的人听说县长叫填渠,也没敢反抗,避免了一场流血事件的发生。
事后,县长把刘敦厚拴在马尾巴上带回了萨拉齐县衙,下了大狱。后来,经在归化城担任土默特参领的都格尔扎布出面说情,刘敦厚才被放出来。
(3)挖日本鬼子渠
1940年,日本侵略军在美岱召村南的龙王庙卜子试种水稻,将美岱沟的水全部引到龙王庙卜子地中,并派日本兵昼夜看管后大渠,不让村里人浇一垅地,村民们种的庄稼浇不上水,眼看就要旱死了。面对日本侵略军的霸道行径,村民就偷偷在晚上沿渠四处挖口子,使日本鬼子顾头顾不了尾,最后只好放弃了水稻种植。
(作者:内蒙古包头市地方志办公室)
一、垦殖
美岱召村虽地处塞外,但土地肥沃,水源条件好,以大青山为屏障而形成的小气候,具有发展农业生产得天独厚的优越自然条件。
据考古发现,早在六千年前的新石器时代,就有人类活动在此地,从事农牧业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考古工作者曾在村西干沟台地和美岱沟口西面的老张八圪蛋台地上发现新石器时代遗址,挖掘出磨制石刀、石斧、石耜等工具和大量汉代灰色陶器残片,足以证明这里有着悠久的农业生产历史。
到战国时期,赵武灵王北逐林胡、楼烦,开疆扩域,曾令部属于九原等地从事军垦。此地临近九原,应在军垦地之内。汉时,在现在的土默特右旗境内置咸阳、犊和等县,农业已相当发达。南北朝时期,旗境是拓跋氏重要活动区域,不仅畜牧业发达,且广辟农田,修渠灌溉,美岱召村在其范围之中。隋唐时期,旗境为突厥牧地,也盛行屯田,且收获岁广。美岱召村地处大青山南麓,当应是屯田之处。辽金时期,旗境南部农业渐盛,美岱召地区的农业也有所发展。元朝时期,招募内地汉民出塞耕种,土默川上出现了“夹路离离禾黍稠”的景象。明朝中叶,阿勒坦汗统帅蒙古族土默特部驻牧丰州滩,大量招募内地匠人和汉民从事建筑和农耕,实行“军民相参、耕垦牧养” 农牧并举的措施,阿勒坦汗并 “亲耕于砖城下”,美岱召村一带出现了板升农业区。据《万历武功录》载:“亡命者窟板升,开云州地万顷,连村数百。驱华人耕田输粟,反资虏用”。《读史方舆纪要》也载:“明嘉靖初,中国叛人逃出边者,升板筑墙,盖屋以居,彼地呼为板升,有众十余万,南至边墙,北至青山,东至威宁海,西至黄河岸,南北四百里,东西千余里,一望平川,无山坡溪涧之险,耕种市廛,花柳蔬圃,与中国无异,各土酋分统之。”这些记载充分说明当时土默川平原已有村庄数百处,从事农业生产的人数已有十万之众。美岱召村当时是阿勒坦汗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中心,农业生产的规模更大。另据史书所载,在明蒙互市开始时,蒙方要求贸易的物品多数是粮食,而在后来的互市中,已不再提出互市粮食,可见当时的土默川地区已达到粮食自给。
清朝初年,清政府对土默川牧场实行禁垦政策,不准扩大农耕。到康熙、雍正、乾隆年间,清廷为“借地养民”,逐渐放垦土默特牧场。到雍正十二三年,有山西人董翁弟兄四五人在美岱召村“跑青牛犋”。
乾隆二年(1737年),土默特右旗境内有“长、泰、宁、善四里官地多顷”,并放垦了一些香火地、大粮地、小粮地、义地等。清廷放地之后,来自山西的汉人逐渐在美岱召村垦殖定居。
乾隆七年(1742年),归化城都统上奏,土默特两旗蒙古族的牧场已不宽裕,“若将草地陆续开垦,必致侵占牧所”,于是,清廷又下达了“牧场禁止开垦” 的命令,但也是禁而不止,时紧时松,美岱召村一带土地被大面积垦殖。
到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因内外交困,清王朝又施行“勒令垦荒”和“移民实边”等政策,任命尚书贻谷为绥远将军兼垦务大臣,赴土默特地区大举开垦牧场、清丈土地、收敛税金。贻谷以“土默特积弊已久”先作贬词,而后订立二十一条清丈项目,包括民佃地、官摊地、绝户地、召庙地、河头地、村占地、坟茔地等。按照“龙头大照”文规定:活约地限两月内赎回领照;永租地许租不许夺,一律由佃户领照;汉民租种的召庙地、绝户地、开垦地亦由佃户领照;蒙民因多种原因才出租土地,如两月内无钱赎回自己租出去的土地,只好眼睁睁地看着土地丧失。汉民原以低租或永租的方式租种蒙民土地,此时若重新领照,既要花钱租地,又要花钱领照,多了一层盘剥,也苦不堪言。一些汉民便抢先领照,既可以免去年租,又可以免去土地被赎回。至此,美岱召村一带的蒙古户口地已全部放垦。
土默川的垦田与历朝历代的统治决策有极大地关系,但直接参与开垦的是从内地迁移来的汉民。
土默特地区较早就有多民族杂居,农耕也出现较早。但其时的垦荒比较零星、分散。到了阿勒坦汗统治时期,曾容纳汉民十万(包括灾民、工匠、内地犯法者),并馈以牲畜、赠以土地、赐予毡包,供其维持生活,使得大批汉民走蒙地、随蒙俗。到乾隆年间,关口开放,大量汉民“走西口”流入口外谋生度日。起初,清廷规定汉人到蒙地租种蒙古户口地者,不准盖房定居,不准建坟茔,不准开垦种树。所以前来垦殖的汉人均是春出冬回的“雁行”方式,也叫“跑青牛犋”。到康熙后期、乾隆初年,清廷为在土默川筹集军队所需的粮草,下令开发土默特地区,开发垦殖由不合法变为合法,由私垦发展为官垦,废除了几个“不准”,汉民既可以携妻带子,也可以买地盖房,有的落户编籍,结束了春来冬去的“雁行”方式,由寄居变为定居。
二、土地
(一)土地所有制度
从16世纪30年代阿勒坦汗统率土默特部之后,土默特的土地即归其全权支配,属下各部都由他封定范围,让各部领主在各自的分封地内耕种游牧。美岱召村属于阿勒坦汗的驻牧耕种范围,这一范围西至河套地区,东至宣府洗马林一带。阿勒坦汗的继承者也沿袭了这种制度,一直延用到17世纪初。
明崇祯五年,后金天聪六年(1632年),“归化城土默特”以“带地投诚”的形式,归附后金皇太极。清廷在蒙古地区实行盟旗制度,为了加强对蒙古土默特部的制约,清太宗崇德元年(1636年),将土默特两翼旗设为总管旗,各“以都统治之”,不设札萨克。清廷以“土默特投诚时,地已非其所有”为藉口,剥夺了土默特蒙古人的土地所有权,旗内土地除指定一部分为旗民牧场外,其余分别属于驻军、屯田和军马、皇室牧场。
清廷规定,旗内蒙古男子在16岁以上、60岁以下的,除出家当喇嘛和官府派出去的庙丁(为寺庙服役者,也称黑徒)、随丁(为封建领主服役者)外,都要编入丁册,称为蒙丁。蒙丁被征调出征时,要自备马匹、装备和口粮,平时则在地方上当差,戍守城镇、要塞、驿站等。考虑到蒙丁的生活来源,清廷也分配部分土地给蒙丁用于放牧或耕种,“每兵一名,给地五顷”,对都统、台吉等也按级别拨给比蒙丁多几倍、几十倍、甚至上百倍的土地,这些地称为蒙丁地。蒙丁户对土地享有使用权,蒙丁死后无嗣,其土地由佐领收回充公或另行分配。蒙丁也可以将土地出租给汉民耕种,收取地租,许多租到地的人又进行转租、转让,虽然蒙丁收取年租的权利不变,但已成为变相的买卖了。
乾隆初年,土默特旗官员及汉族地商除不断侵占公共使用的牧地外,对分配给蒙丁的土地也不断掠夺,从而造成“有力者则任意侵占,衣食充盈;无力者则丝毫不得,饥寒交迫”的局面。同时,由于典租关系的发展,地商利用蒙丁地“四至不明、亩数不清”的漏洞,大量侵占土地。使得许多蒙丁土地早已不足5顷,有的甚至把土地全部典租出去而无力赎回。
蒙丁的穷困,严重影响了兵丁替朝廷“自备当差”和“从征打仗”政策的落实。因而清廷在1742年(乾隆七年)对归化城土默特的土地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整理,对蒙丁的土地按户口(每户人口)进行了再一次分配。对无土地或地少者,每户给足土地一顷,以为常业,称为“户口地”。分配户口地初步解决了蒙人无地、少地的问题,但“有力者”所占土地依然很多。分配户口地后,清廷严格规定,户口地不得典租、出卖,如有违反,土地一律充公。
美岱召村的广大土地都属于阿勒坦汗家族后裔所拥有,外来的汉民用低廉的价钱租种,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包括南到民生渠以南、北到大青山中二架子的广大范围内都有美岱召村蒙民的户口出租地。据世代居住在美岱召村的阿勒坦汗后裔云氏家族老者回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他们还南下黄河畔、北上二架子前、后脑包收租子。
美岱召也是当地土地的占有者,除户口地外,美岱召还占有大量的香火地和膳召地。
清朝以来,统治者对藏传佛教采取优待、保护政策。朝廷除拨给召庙土地外,也拨给为召庙终身服役的庙丁,蒙古王公贵族也向召庙布施土地,通过赠与或抵债的形式,拨给召庙庙丁。庙丁当喇嘛后,可以不服兵差徭役,不纳赋税,还赏给香火土地。膳召地和香火地所有权归召庙所有,由召内喇嘛自行耕种或租给农民耕种,收取租银,以资香火养赡。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美岱召的喇嘛还去毛岱周围收租金,可见当时美岱召所属土地范围之广。
召庙还拥有美岱沟水的占有权,汉人租种其土地,同时也租有沟水股份。其他村子没有水股的农户要用沟水浇地时,需要花钱向召庙购买。
鸦片战争以后,帝国主义势力伸向土默特旗,1898年,比利时神甫在美岱召村用庚子赔款买地盖起了美岱召天主堂,并置下土地35亩,成为教会地,租给教徒耕种,用以牵制入教民众。
清末,贻谷在土默特地区清丈土地后,土地的所有权收归清政府所有,土地所有权发生了很大变化。土地的管理权归交纳地价后领地的地户。蒙古户口地除自种地和可赎的活租地外,其它各种租典地一律听任汉人交价领照经营。
民国初年,本地的土地所有权沿袭了清末旧制。北洋政府承袭贻谷的做法,继续清理土默特地区的土地,蒙古人自种户口地,领有自种照票,不交纳赋税。汉民领地,向政府交纳地价后,领有地照,可永远管业,每年须交纳蒙租官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美岱召村属土地只有6000多亩。包括村东、南、西三面紧靠村的膳召地,共 4000多亩;膳召地外围有2000多亩,在东老藏营村西南有 840亩的海子地。另外,在张老五营、四座茅庵、二座茅庵等村也有部分土地。这些土地过去都是蒙古人的户口地,由于土改后没有及时收回,现已不属美岱召村所有。
1951年,美岱召村进行了土地改革,蒙古族地主的大部分土地和召庙对土地的拥有权收归村集体所有。蒙汉人民都分得了一份土地。蒙古族人民每人3.4亩,汉人每人1.7亩,蒙民分得土地是汉族人民所分土地的2倍,得到了应有的照顾。
(二)土地的租典买卖
美岱召村的蒙古人和土默特旗其它地区的蒙古族一样,向来以牧为主,不善农耕。清初虽给了蒙丁地,也属牧场性质。且兵丁“自备当差”、“从征打仗”,无暇农耕,不得不出租土地,靠租资支应差遣并养赡家口。早在乾隆初年,美岱召村蒙古人出典土地的事情即已大量出现,现有租约可资证明:
立粗(租)地约人杨强今将美岱桥村南白地二顷情愿主(租)与赵半仁耕种为业粗(租)银每年七夕(两)许重(种)不许税(夺)在(再)无别言恐口难凭
乾隆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今见人 张雍正 +
郭枝生 +
班大烈 +
台 失 +
白生代 +
美岱召村土地租典方式有活约地、活租地、永租地。
活约地是定期取赎;活租地是年限不定,钱到取赎;永租地是永远耕种,许退不许夺。
以上三种租典关系中,活约地、活租地可以赎回,永租地则是永远租种。可赎回的出租地,是出租者或“银钱紧急”、或“当差紧急”等原因,使用过承租者的“押地钱”(也写作压地钱),必须是钱到才能赎回。不少蒙古人因生活贫困,往往届时无钱赎回而成为永租地,被承种者永远租种,失去了自己赖以生存的土地。
出典土地的蒙古人中有两种情形,一种是穷苦兵丁,为了应付急需而典出土地,另一种是贵族官员,他们过惯了舒适的生活,手头稍紧便要出典土地。
(三)订约方式及典型地契
在内地汉人来美岱召村租种土地尚处于“雁行”阶段时,双方只是口头商定条件,确定租佃关系,还没有出现书面契约。租地者春来秋回,当年结算当年的租金租粮,租佃关系较为简单。到乾隆初年,随着汉人在本地定居者增多,逐渐产生了书面的租地契约,租佃关系也日趋复杂。
美岱召的租约有以下几种:
1.推房地基约:汉人到此起房盖屋或买房居住时,必向蒙古人租入地基,自行修盖。故变卖房屋时,除立卖房契约外,还须立推地基约,使买主向地基所有人另行过租,与房屋同时转移新主。
2.合同约:合同约是在一纸上左右写立同样两约,从中间折叠,于骑缝处书写“立合同约为证”字样,典主执上张,业主执下张,赎地时,须将两约比对是否相符,以防伪造。
3.长租约:长租约即永租约,约内写明“永租”、“许退不许夺”等字样。因蒙古人土地禁止出卖,故多用此法写约,实为变相卖地。
4.短租约:短租约定有期限,一般为十年以下,到期可以赎回。租期将至时,经双方同意,亦可另立新约,继续耕种。
5.过租约:乙方与丙方订立契约后,仍须另立过租约两张,由吃租蒙古人甲方与新承租(典)地户(丙方)各执一张,为转移地谱的一种手续,其过租费每亩银二分至三分不等,由买主或典主交付,归甲方蒙古人所有。
本村约定俗成的租典地习惯有:
1.卖主不署名画押,租地只写四至不写面积。
在立契约时,卖主不在约后署名画押,只在契约正文中提到“某人”将房或地“永租”于某人等语,全凭知见人、代书人证明,即认为契约成立。再就是租地契约中只写四至,不写面积,这种不确切的契约有很多漏洞。
2.认租不认地。
汉人租种蒙古人的地,每年出租地钱若干,谓之地谱。若蒙古地主世代相传,则不知其地之所在,只按年凭账收租,不问其地有无变迁及转移何人之手,故有蒙古人吃租“认租不认地”之说。
3.伴种地。
地户将地交于他人耕种,称为伴种,耕种的一切费用均由伴种人支付,所获产品如粮食等两家瓜分,其合同一般由当事人双方口头约定,容易产生纠纷,故而俗谚说:伴种地,伙安瓜,说没圪喇有圪喇。
4.永佃权。
土地系蒙古人原产,汉人从蒙古人手中租典之地经过多年后,转典转卖随意处置,蒙古人不得干预,只是无论转移何人之手,均须按年向蒙古人纳租,为蒙古人特有权力。永租地不定年限原则,认定永租权后,租地人即可将地转租(典)于第三者。
5.赎地时期。
赎地约定为春天惊蛰以前,秋天收割以后。逾期不赎,青苗在地,不得抽赎。
6.尽卖不尽典。
地主将已典出之地复典于第三者,原典户可以阻止。若地主将已典出之地卖与第三者,则原典户只能索价,不能禁卖,惟原典户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7.转租。
蒙古人户口地辗转典租时,无论转移何人耕种,必须向蒙古人纳租,即地谱。土地转租时,典地人均须向蒙古人过租,否则原种地人仍有向蒙古人纳租的义务。过约后,此义务始转至新租典户名下。
美岱召村土地之租典关系,可从以下的旧地契中得到说明。
1.推地基契
立承祖(租)永远地基约人王同招今祖(租)到蒙古清亮西协力气村中地基一所东至红全西至买主南至大路北至红全各四至分明情愿出佃与王同招名下永远居住修垒土木石相连出路通大街同人言定现使过佃地基价钞壹百吊文整其钱当交不欠日后居住之日如有蒙民人争夺者有清亮一面承当恐口无凭立佃约为证用
每年出祖(租)钱五百文
中华民国十一年十一月廿一日立佃(典)
中见人 冯加朝 +
杜万良 +
巩 海 +
李油生 +
冯增朝 书
2.过租地契
立过租地约人贾光智今租到东老藏营村南蒙古二拴地壹块系南北畛东至王姓西至智发南至路北至浇地资(支)渠四至分明计地壹块情愿租到自己名下永远耕种为业同人言明共作过约钱叁仟文整钱笔下交清不欠日后倘有蒙古民人争夺者有蒙古二拴一面承当恐口无凭立过租地约为证
计开每年出地租钱壹仟陆佰陆拾文
大清光绪二十八年十一月初三日立
同见人 弓得厚 +
宋喜高 书 +
3.长租地契
立租到地约人民人菅三娃今租到蒙古二拴子西老将营村东北地乙块计地五亩半系南北畛开立四至东至买主西至张董二娃北至刘姓南至张姓四至分明情愿租到地永远耕种为约(业)同人言明使过租地钱贰佰文正(整)其钱当交不欠日后有蒙古民人争夺者有蒙古二拴子一面承当日后许退不许夺每年出蒙古地租钱九十文两家情愿恐口无凭立约为用
大清光绪廿四年七月十一日 立约
中见人 史汝申 +
王称亮 +
4.活租地契
立典地租约人把栅喇嘛自因差事紧急今将自己弟色登王庆兑名下德胜营村刘定富地租钱叁仟壹佰捌拾文今情愿出典与苗尔瑛每年秋后收租同人言明共作典地租价钱陆仟文整钱系九六其钱当日交足日后钱到回赎地租折归原主倘如年远亦无异说恐后无凭立租约为照用另随地租折贰个
大清道光三十年十二月廿七日
知见人 李茂林 +
王耀福 +
5.可赎地契
立典地约人刘仓今因使用不足将自德胜营村西北地壹块系东西畛东至韩秉真西至刘裕南至本主北至于得永四字(至)分明计地五亩情愿出典与刘定富耕种同人言定典地钱贰拾五千五百文其钱笔下交足不欠日后钱到回赎恐口难凭立典为证用
每年随蒙古地租贰百文
道光十九年十二月廿七日 立
知见人 田起旺 +
韩 垣 +
6.永典地契
立租地约人张通今租到蒙古尔计泰中习力气村西滩地壹块系地南北畛东至张进宣西至尔登山马德正南至路北至路四至分明情愿出租佃与张通名下永远耕种修垒开砍栽树为业同人言定现使过押地租佃地价钱玖百文整其钱当交不欠日后张姓耕种修垒开砍栽树之日倘若有蒙民人等拦阻者有尔计泰一面承当恐后无凭立约为证用
计开每年地租钱贰百贰拾伍文
大清光绪八年三月初五日 立
知见人 赵起泰 +
范仲魁 +
张进宣 +
武凤霄 +
7.转租地契
立典水地约人赵世俊自因使用不足今将自己麦岱召村南水地壹块东至圪棱西至圪棱南至本主北至场墙四至分明情愿典与刘万年耕种为约(业)同人言定作典水地价钱贰拾壹千七百六十文证(整)其钱当交不欠不计年限钱到回赎日后如有蒙民人等争夺者有赵世俊壹面承当恐口无凭立典约为用净地三亩
许代(带)水股二毫
租钱18两
大清同治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立
知见人 张有祥 +
高守业 +
清 笔 +
(四)美岱召的土地出租形式
美岱召因为拥有香火地和膳召地,所以也是土地的出租者。1985年,包头市文物管理处在美岱召村一户村民家里,征集到“文革”中散失的美岱召旧存契约1612张,签约时间最早为乾隆三十二年(1693年),最晚为1950年,其中乾隆年间26张,嘉庆年间94张,道光年间312张,咸丰年间90张,同治年间230张,光绪年间393张,宣统年间36张,民国年间331张。契约用纸为当地所产麻纸,毛笔书写,其中多数涉及土地出租。其契约内容,可分为如下几类。
1.农田地约
(1)美岱召出租土地约,美岱召为收取押地钱和年租者,是佃东。
(2)美岱召租地约,美岱召为交纳押地钱和年租者,是佃户。
(3)立租水地约,水地、旱地、白地是有区别的,水地的押地钱较高,还要每一年交若干文给当地的“社”,社是年节文娱活动的组织者,如踩高跷、跑早船、跑龙灯、演大戏都需要活动经费,从种水地的人按土地数量比例均摊收钱。种旱地的人和种白地的人不交“社钱”。
(4)典水地约,这种契约很少。
(5)退地约,往往由种地人主动提出,这种契约也很少。
2.租水约
美岱召庙产中除土地外,美岱沟水源也属于美岱召所有,用水浇地须签订租水约,交纳水费。签约内容中对用水量和时间未作规定,只言某一片土地的用水。
3.地基约
(1)盖房租地约
房屋为房主所有,地、房所有权分离,在庙产土地上建房,美岱召只收地基年租及一次性所交纳的押地钱。
(2)租水地基约
水地基是河水边的地基,某人租用美岱召的水地基开磨坊作为生理,美岱召只收水地基年租及押地钱。
(3)道路出租约
美岱召召东有路一条,出租给郭、刘二姓使用,押路钱100文,年租30文。
此外尚有打井租地基约、坟地租约、栽树约等,都涉及到了美岱召的土地权。
附件:美岱召租水地约、立租水地约人董智世,今租到了不利章盖名下召东水地一块,东至水渠, 西至董玉勤, 南至水渠, 北至董玉勤, 四至分明,情愿租到, 永远耕种为业, 同人言定, 使过押地钱二千文, 每年出地租钱一千四百文, 日后永不许长租、长支短欠, 若有蒙古、民人争夺者, 章盖一面承当, 恐口无凭, 立约为证。议上乃春庙地租永远长收。
嘉庆二十一年四月十三日
中见人(六位人名略)
(五)水的所有权及使用制度
水利是农业的命脉,俗话说,有收无收在于水,收多收少在于肥。随着美岱召村土地的开垦,水的所有权及用水制度也随之出现。
1.水的所有权及其变化
美岱召村的农业用水及部分村民的饮用水,历来依靠美岱沟水。由于美岱召村农业开发较早,对沟水的利用也较早,据记载,后大渠修筑于1668年(康熙七年)。那时候,沟水自流,属公有性质。
清康熙、雍正至乾隆初年,美岱召村土地全部被开垦,农业用水增加,沟水的所有权才明确起来。最早,美岱沟水所有权归美岱召村蒙古族及召庙所有,各蒙户浇地都按“水股份”进行。嘉庆初年,土默特辅国公葛勒增私自将美岱沟一部分水股卖给无水股份的沙图沟村,引起两村的水权纠纷。嘉庆十年(1805年),兵部尚书松筠奉命到归化城审理乌拉特三公旗案,并署理绥远城将军。美岱召达喇嘛将争水一事讼于松大人名下,松筠责成归绥道台和萨拉齐蒙古民事府厅共同审理,将美岱沟水断归美岱召,明确了沟水的权属。当时代表沙图沟村打官司的是董步鳌、张二连。为了铭记此事,避免用水纠纷,明确用水制度,当年专门刻了石碑,立在美岱召大雄宝殿内,俗称“分水碑”。“文革”期间,石碑被“破四旧”的红卫兵打断。其中大半截被村民杨二娃搬回家中保存起来,石碑虽残缺,但由残留的文字,依然能大体上看出水案纠纷解决的来龙去脉。
但随着土地的出租出典,“水股份”也随地被出租典卖了。如下契约即可为证:
立出典水地约人孟周泰,情因银钱紧急,今将自己美岱召村东北水地壹块,东至刘三人,西至圪棱,南至水渠,北至水渠,四至分明,情愿出典与闫富贵名下耕种营业,同人言明,共作典水地价钱叁拾肆仟文整,其钱当交不欠,后钱到回赎,倘有蒙民人等争夺者,有孟周泰一面承当,恐口无凭,立典水地约为证用。
(此处缺年份)二月二十三日 猪牲半奉
每年随带水股份四厘
地租 一千八百文
知见人 董三财 +
赵河有 +
戴履恩 书 +
清末民初,很多“水股份”随土地的典卖、转卖集中到了蒙汉地主手中。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沟水的使用权才收归灌区各村共有。
民国年间,美岱召西大社兼管美岱召水政,将沟水视为社属产权,水权成为官产。保长、户籍保长成为事实上的水头。本村贫苦农民地亩中无水股子,在缺水时期只能望水兴叹,洪水期费尽周折才可以浇一些水。无水股的村子如沙图沟、贾家滩等更是无权用水。要浇水需花钱买,俗称“搬坝”,一坝水视交钱多少而定。无钱买水,沟水开流,灌了石头滩也不让用。
村民用水,计时方法是点香,一柱香燃尽为一个计时单位。
2.用水纠纷
美岱沟大的用水纠纷曾有多次,都是与外村及外部势力的抗争。其中有几次影响较大。
(1)贾家滩与美岱召争水事件
贾家滩归东九村,是位于美岱沟东河流域中的一个村子,没有美岱沟水股份。贾家滩的主人是察素齐东北隅贾家淤地东柜的移民。清代中期来美岱东河流域垦荒,巧遇咸丰六年美岱沟发大水,地表淤了一层淤泥。他们想得益于美岱沟水,就把大渠开到美岱沟东河槽。
有一年,美岱沟又发大水,贾家闻知,打发一个领头人骑上马,引上长工去沟口放水。与此同时,河子、高家脑包等有水股子的村也派年轻人去放水,临行前每人携带一根麻绳和一根木棒,有人拿长杆挠钩。来到东河分水口,与贾家人械斗起来,一挠钩将贾家领头人钩下马来,不由分说,将其打死,出了人命案。
(2)填洋人渠
缸房营子天主堂在缸房营子村买下很多教产地,为了解决浇水问题,就从缸房营村到美岱沟东河开了一条大渠,想引美岱沟水到缸房营子村浇地。渠成之后,缸房营子天主堂花钱雇佣了“死命鬼”,携带械斗武器到美岱沟准备武力放水。美岱召村等有水股子的村联合起来,也雇了不少“把式匠”,在沟西的老张八圪蛋安营扎寨。双方剑拔弩张,一场械斗眼看不可避免。
当时在麦达召乡任乡长的刘敦厚脑筋一转,马上派人骑马到萨拉齐城里请县长,他本人在沟口西的大路上等候。县长的轿子刚到,刘敦厚赶紧迎上前给县长磕头问好。还没等县长说话,刘敦厚立起身来喊道:“县大老爷下令,填洋人渠!”美岱召村这一方的人一听,一哄而上,将洋人渠填了很长一段。另一方缸房营子天主堂的人听说县长叫填渠,也没敢反抗,避免了一场流血事件的发生。
事后,县长把刘敦厚拴在马尾巴上带回了萨拉齐县衙,下了大狱。后来,经在归化城担任土默特参领的都格尔扎布出面说情,刘敦厚才被放出来。
(3)挖日本鬼子渠
1940年,日本侵略军在美岱召村南的龙王庙卜子试种水稻,将美岱沟的水全部引到龙王庙卜子地中,并派日本兵昼夜看管后大渠,不让村里人浇一垅地,村民们种的庄稼浇不上水,眼看就要旱死了。面对日本侵略军的霸道行径,村民就偷偷在晚上沿渠四处挖口子,使日本鬼子顾头顾不了尾,最后只好放弃了水稻种植。
(作者:内蒙古包头市地方志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