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卷
1996年4月9日晚上22时许,呼和浩特卷烟厂工人呼格吉勒图向警方报案,在烟厂附近的公厕内发现一具下身赤裸的女尸。案发48小时后,当时负责该案件的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和办案人员认定,呼格吉勒图是在女厕所对死者进行流氓猥亵时,用手掐住死者的脖子导致其窒息死亡。而唯一“有力”的证据就是呼格指甲缝里的被害人的所谓“血迹”。
1996年5月23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呼格犯流氓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呼格吉勒图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呼格吉勒图在上诉中陈述了三点理由:一、我和闫峰开玩笑说的关于性的话题,怎么能成为作案动机?二、我没有碰过死者,哪来的死者血迹?三、我还年轻,还能为国家作贡献。我不想死,也不怕死,但是人总是要死得明白。他恳切又坦诚地说,我对自己所犯的错不想狡辩,但事实毕竟是事实。
呼格吉勒图的申诉没有引起二审法院的办案法官的重视,相反,二审法院的办案法官把他的翻供与申诉当做认罪态度不好。仅仅两周时间,即1996年6月5日,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同年6月5日,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维持原判”的同时,核准了对呼格吉勒图执行死刑。
从1996年4月9日发案到1996年6月10日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仅仅用了62天;而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高级人民法院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二审判决书分别用了155个字,就结束了一个年轻又鲜活的18岁青年的生命。
当时,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的死刑核准权,自1983年“严打”开始从国家最高人民法院下放至省级高院。1996—1997年、2000—2001年,全国先后进行了第二次与第三次“严打”。这期间类似的暴力犯罪案件,处理程序大都一样,由一审法院迅速下判,二审法院只做书面审理,二审审理与死刑复核程序合二为一。
呼格吉勒图流氓杀人案就是在“严打”的当口,被“从严、从重、从快”审理判决了。1996年6月10日,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枪决,这起案件在当时被列为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严打期间的成功案例,被呼和浩特市的各类媒体大肆报道张扬,案件的主要侦查机关荣立了集体二等功,其他有关办案人也得到了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2005年10月23日,系列强奸、抢劫、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赵志红落入法网,他主动交代的1996年犯下的第一起强奸杀人案,就在呼和浩特市第一毛纺厂家属院的公厕里,并准确地指认了早就被拆除重新建设的案发地点。赵志红甚至说出了厕所是“南北朝向,女厕在南”的厕所方位、内部结构、被害人身高、年龄、当时扼颈杀死被害人的方式、尸体摆放位置等作案细节。赵志红对案件表述的准确程度远远超过了1996年就已经被执行枪决的所谓“凶手”呼格吉勒图。
这一情况立刻震动了赵志红专案组的全体办案民警,他们迅速将这一重大情况上报了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公安厅党委研究认为,1996年4月9日晚上发生并已经结案的呼和浩特市第一毛纺厂家属院女厕所命案出现了“一案二凶”的重大变故,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办案原则,以及对法律精神高度尊崇的职业良知,应当立即组成呼格吉勒图流氓杀人案复核组,对当年的毛纺厂女厕所命案进行复查。
2005年11月,自治区公安厅党委任命刑警总队副总队长孟凡涛为呼格吉勒图流氓杀人案件复查组长,开始秘密调查呼格吉勒图流氓杀人案件真相。可惜,在呼格案件复查过程中,以孟凡涛、赫峰、皋凤存等为首的一批正义民警的复查意见,没有得到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的正确响应。相反,还有些领导认为赵志红的口供缺乏物证支持,反对组织警力复查呼格案件。2005年11月中旬,呼格吉勒图的父母将这一重大情况上访反映到新华社内蒙古分社。
新华社内蒙古分社高级记者汤计,在接访中了解到发生在呼和浩特市的这一案件后,及时通过深入、细致、翔实、准确、权威的报道介入呼格吉勒图案。汤计在长达9年的时间里,先后采写了6篇内参报道呈送党中央。2006年3月,在党中央和最高法、最高检有关领导多次过问和督导下,自治区政法委成立了呼格吉勒图案件复查组,复查组成员既有资深法官、检察官,也有国家公安部著名的痕迹专家吴国庆、测谎专家杨承勋。
自治区政法委呼格吉勒图流氓杀人案复查组,在时任自治区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罗啸天,自治区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副书记宋喜德,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邢宝玉以及自治区公安厅党委的支持下,经过半年时间的深入调查取证,最终确认:不管被擒的连环杀手赵志红是不是毛纺大院女厕所命案的真凶,当年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的证据明显不足。呼格吉勒图流氓杀人案是一起冤案、错案,自治区政法委希望自治区高院依法复查呼格吉勒图流氓杀人案,并尽快启动再审程序。
自治区政法委的这一正确决定,没有得到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高院的积极响应。期间,许多媒体对呼格吉勒图流氓杀人案进行了全方位的报道,“一案二凶”也引起了国内舆论哗然。只是舆论监督呼格吉勒图冤案的猛烈“火力”遭遇了法院的“拖字诀”。2011年1月,***出任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高院接受了呼格吉勒图父母亲的申诉,抽调萨仁、李全锁、孙炜等5名优秀法官组成了呼格吉勒图流氓杀人案复查组。
自治区高院呼格吉勒图案件复查组对案件的复核意见,得到了自治区党委新任书记王君的强力支持。王君认为,依法治国重在个案公正和错案纠正。他要求自治区高院、自治区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尽快将自治区高院关于呼格冤案的复查意见上报国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以便依法尽快启动呼格冤案的再审程序。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实现依法治国。这股“东风”吹来,全国的媒体想起了几乎快要沉寂的呼格吉勒图案。以“依法治国”之名,18年前的呼格吉勒图案再次见诸报端,和之前多年的媒体监督相比,这一次舆论监督的“火力”更集中更猛烈。新华社记者汤计于2014年11月16日,向党中央发出第6篇内参报道反映呼格吉勒图冤案的社情民意。
2014年11月20日,在新华社和各新闻媒体报道的长期推动下,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呼格吉勒图案提起再审;同年12月16日,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决定撤销原判,宣布18年前被判处死刑的呼格吉勒图无罪。同年12月25日,呼格吉勒图的父母亲李三仁、尚爱云向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内蒙古高院于同日立案,并于同年12月30日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2015年2月3日,李三仁、尚爱云在律师陪同下到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高级人民法院领取了2 059 621.40元的国家赔偿金。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高级人民法院(2014)内刑再终字第00005号刑事判决书认为:
1.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供述的犯罪手段与尸体检验报告不符。呼格吉勒图供称从杨某某身后用右手捂杨某某的嘴,左手卡其脖子同时拖动杨某某两三分钟到隔墙,与“死者后纵隔大面积出血”的尸体检验报告所述伤情不符;呼格吉勒图供称杨某某担在隔墙上,头部悬空的情况下,用左手卡住杨某某脖子十几秒钟,与“杨某某系扼颈致窒息死亡”的尸体检验报告结论不符;呼格吉勒图供称杨某某担在隔墙上,对杨某某捂嘴时杨某某还有呼吸,也与“杨某某系扼颈致窒息死亡”的尸体检验报告结论不符。
2.血型鉴定结论不具有排他性。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证实呼格吉勒图左手拇指指甲缝内附着物检出O型人血,与杨某某的血型相同;物证检验报告证实呼格吉勒图本人血型为A型。但血型鉴定为种类物鉴定,不具有排他性、唯一性,不能证实呼格吉勒图实施了犯罪行为。
3.呼格吉勒图的有罪供述不稳定,且与其他证据存在诸多不吻合之处。呼格吉勒图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理阶段均供认采取了卡脖子、捂嘴等暴力方式强行猥亵杨某某,但又有翻供的情形,其有罪供述并不稳定。呼格吉勒图关于杨某某的身高、发型、衣着、口音等内容的供述与其他证据不符。其供称杨某某身高1.60米、1.65米,尸体检验报告证实杨某某1.55米;其供述杨某某发型是长发、直发,尸体检验报告证实杨某某系短发、烫发;其供称杨某某未穿外套,尸体检验报告证实杨某某穿着外套;其供称杨某某讲普通话与杨某某讲方言的证人证言不吻合。原判认定的呼格吉勒图犯流氓罪除其供述外,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高级人民法院(2014)内刑再终字第00005号刑事判决书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依法撤销自治区高院(1996)内刑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和和浩特市中院(1996)呼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宣布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
2015年1月5日上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在休庭9年后,又开庭审理赵志红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一案。赵志红,男,汉族,1972年生,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乌兰察布市凉城县永兴村人。从1996年4月至2005年7月,赵志红在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两地作案20余起,10名女性惨遭强奸杀害,受害者中年龄最幼者仅12岁。2015年1月5日,重新开庭后,赵志红对呼和浩特市第一毛纺厂家属院女厕所奸杀杨某某一案依然供认不诲,公诉机关和一审法院确认赵志红是呼和浩特市第一毛纺厂家属院女厕所命案真凶。2015年2月9日9时30分,呼和浩特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罪数罪并罚,一审对赵志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3 000元。同时,判决赵志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02 768元。2015年4月30日,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对赵志红维持死刑原判。
2015年6月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2014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呼格吉勒图无罪一案被列入白皮书。
2015年8月28日(农历七月十五),呼格吉勒图在其冤案昭雪之后,关注中国法治进步的人们开始为他迁坟重葬。新墓及墓碑由留学英国的著名青年建筑设计师白宇设计,呼格吉勒图的新墓占地30余平方米,墨玉大理石的墓碑高约2.2米。中国法学界的泰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先生亲自为呼格吉勒图撰写了墓志铭:
呼格吉勒图,内蒙古呼和浩特人,一九七七年九月二十一日生。十八岁时,厄难倏降,蒙难而死。
一九九六年四月九日夜,呼格闻呼救声,前往之,见一女子亡,即报案。呼格被疑为凶手,后不堪厉刑而屈招,被判死刑。六月十日,毙。
呼格负罪名而草葬于野,父母忍辱十年,哀状不可言。二零零五年十月,命案真凶现身,呼格之冤方显于天下,令华夏震惊,然案牍尘封无所动。
优良的司法,乃国民之福。呼格其生也短,其命也悲,惜无此福,然以生命警示手持司法权柄者,应重证据,不臆断,重人权,不擅权,不为一时政治之权宜而弃法治与公正。
今重葬呼格,意在求之,以慰冤魂。
特立此碑。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江平撰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1996年4月9日晚上22时许,呼和浩特卷烟厂工人呼格吉勒图向警方报案,在烟厂附近的公厕内发现一具下身赤裸的女尸。案发48小时后,当时负责该案件的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和办案人员认定,呼格吉勒图是在女厕所对死者进行流氓猥亵时,用手掐住死者的脖子导致其窒息死亡。而唯一“有力”的证据就是呼格指甲缝里的被害人的所谓“血迹”。
1996年5月23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呼格犯流氓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呼格吉勒图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呼格吉勒图在上诉中陈述了三点理由:一、我和闫峰开玩笑说的关于性的话题,怎么能成为作案动机?二、我没有碰过死者,哪来的死者血迹?三、我还年轻,还能为国家作贡献。我不想死,也不怕死,但是人总是要死得明白。他恳切又坦诚地说,我对自己所犯的错不想狡辩,但事实毕竟是事实。
呼格吉勒图的申诉没有引起二审法院的办案法官的重视,相反,二审法院的办案法官把他的翻供与申诉当做认罪态度不好。仅仅两周时间,即1996年6月5日,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同年6月5日,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维持原判”的同时,核准了对呼格吉勒图执行死刑。
从1996年4月9日发案到1996年6月10日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仅仅用了62天;而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高级人民法院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二审判决书分别用了155个字,就结束了一个年轻又鲜活的18岁青年的生命。
当时,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的死刑核准权,自1983年“严打”开始从国家最高人民法院下放至省级高院。1996—1997年、2000—2001年,全国先后进行了第二次与第三次“严打”。这期间类似的暴力犯罪案件,处理程序大都一样,由一审法院迅速下判,二审法院只做书面审理,二审审理与死刑复核程序合二为一。
呼格吉勒图流氓杀人案就是在“严打”的当口,被“从严、从重、从快”审理判决了。1996年6月10日,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枪决,这起案件在当时被列为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严打期间的成功案例,被呼和浩特市的各类媒体大肆报道张扬,案件的主要侦查机关荣立了集体二等功,其他有关办案人也得到了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2005年10月23日,系列强奸、抢劫、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赵志红落入法网,他主动交代的1996年犯下的第一起强奸杀人案,就在呼和浩特市第一毛纺厂家属院的公厕里,并准确地指认了早就被拆除重新建设的案发地点。赵志红甚至说出了厕所是“南北朝向,女厕在南”的厕所方位、内部结构、被害人身高、年龄、当时扼颈杀死被害人的方式、尸体摆放位置等作案细节。赵志红对案件表述的准确程度远远超过了1996年就已经被执行枪决的所谓“凶手”呼格吉勒图。
这一情况立刻震动了赵志红专案组的全体办案民警,他们迅速将这一重大情况上报了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公安厅党委研究认为,1996年4月9日晚上发生并已经结案的呼和浩特市第一毛纺厂家属院女厕所命案出现了“一案二凶”的重大变故,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办案原则,以及对法律精神高度尊崇的职业良知,应当立即组成呼格吉勒图流氓杀人案复核组,对当年的毛纺厂女厕所命案进行复查。
2005年11月,自治区公安厅党委任命刑警总队副总队长孟凡涛为呼格吉勒图流氓杀人案件复查组长,开始秘密调查呼格吉勒图流氓杀人案件真相。可惜,在呼格案件复查过程中,以孟凡涛、赫峰、皋凤存等为首的一批正义民警的复查意见,没有得到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的正确响应。相反,还有些领导认为赵志红的口供缺乏物证支持,反对组织警力复查呼格案件。2005年11月中旬,呼格吉勒图的父母将这一重大情况上访反映到新华社内蒙古分社。
新华社内蒙古分社高级记者汤计,在接访中了解到发生在呼和浩特市的这一案件后,及时通过深入、细致、翔实、准确、权威的报道介入呼格吉勒图案。汤计在长达9年的时间里,先后采写了6篇内参报道呈送党中央。2006年3月,在党中央和最高法、最高检有关领导多次过问和督导下,自治区政法委成立了呼格吉勒图案件复查组,复查组成员既有资深法官、检察官,也有国家公安部著名的痕迹专家吴国庆、测谎专家杨承勋。
自治区政法委呼格吉勒图流氓杀人案复查组,在时任自治区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罗啸天,自治区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副书记宋喜德,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邢宝玉以及自治区公安厅党委的支持下,经过半年时间的深入调查取证,最终确认:不管被擒的连环杀手赵志红是不是毛纺大院女厕所命案的真凶,当年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的证据明显不足。呼格吉勒图流氓杀人案是一起冤案、错案,自治区政法委希望自治区高院依法复查呼格吉勒图流氓杀人案,并尽快启动再审程序。
自治区政法委的这一正确决定,没有得到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高院的积极响应。期间,许多媒体对呼格吉勒图流氓杀人案进行了全方位的报道,“一案二凶”也引起了国内舆论哗然。只是舆论监督呼格吉勒图冤案的猛烈“火力”遭遇了法院的“拖字诀”。2011年1月,***出任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高院接受了呼格吉勒图父母亲的申诉,抽调萨仁、李全锁、孙炜等5名优秀法官组成了呼格吉勒图流氓杀人案复查组。
自治区高院呼格吉勒图案件复查组对案件的复核意见,得到了自治区党委新任书记王君的强力支持。王君认为,依法治国重在个案公正和错案纠正。他要求自治区高院、自治区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尽快将自治区高院关于呼格冤案的复查意见上报国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以便依法尽快启动呼格冤案的再审程序。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实现依法治国。这股“东风”吹来,全国的媒体想起了几乎快要沉寂的呼格吉勒图案。以“依法治国”之名,18年前的呼格吉勒图案再次见诸报端,和之前多年的媒体监督相比,这一次舆论监督的“火力”更集中更猛烈。新华社记者汤计于2014年11月16日,向党中央发出第6篇内参报道反映呼格吉勒图冤案的社情民意。
2014年11月20日,在新华社和各新闻媒体报道的长期推动下,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呼格吉勒图案提起再审;同年12月16日,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决定撤销原判,宣布18年前被判处死刑的呼格吉勒图无罪。同年12月25日,呼格吉勒图的父母亲李三仁、尚爱云向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内蒙古高院于同日立案,并于同年12月30日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2015年2月3日,李三仁、尚爱云在律师陪同下到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高级人民法院领取了2 059 621.40元的国家赔偿金。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高级人民法院(2014)内刑再终字第00005号刑事判决书认为:
1.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供述的犯罪手段与尸体检验报告不符。呼格吉勒图供称从杨某某身后用右手捂杨某某的嘴,左手卡其脖子同时拖动杨某某两三分钟到隔墙,与“死者后纵隔大面积出血”的尸体检验报告所述伤情不符;呼格吉勒图供称杨某某担在隔墙上,头部悬空的情况下,用左手卡住杨某某脖子十几秒钟,与“杨某某系扼颈致窒息死亡”的尸体检验报告结论不符;呼格吉勒图供称杨某某担在隔墙上,对杨某某捂嘴时杨某某还有呼吸,也与“杨某某系扼颈致窒息死亡”的尸体检验报告结论不符。
2.血型鉴定结论不具有排他性。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证实呼格吉勒图左手拇指指甲缝内附着物检出O型人血,与杨某某的血型相同;物证检验报告证实呼格吉勒图本人血型为A型。但血型鉴定为种类物鉴定,不具有排他性、唯一性,不能证实呼格吉勒图实施了犯罪行为。
3.呼格吉勒图的有罪供述不稳定,且与其他证据存在诸多不吻合之处。呼格吉勒图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理阶段均供认采取了卡脖子、捂嘴等暴力方式强行猥亵杨某某,但又有翻供的情形,其有罪供述并不稳定。呼格吉勒图关于杨某某的身高、发型、衣着、口音等内容的供述与其他证据不符。其供称杨某某身高1.60米、1.65米,尸体检验报告证实杨某某1.55米;其供述杨某某发型是长发、直发,尸体检验报告证实杨某某系短发、烫发;其供称杨某某未穿外套,尸体检验报告证实杨某某穿着外套;其供称杨某某讲普通话与杨某某讲方言的证人证言不吻合。原判认定的呼格吉勒图犯流氓罪除其供述外,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高级人民法院(2014)内刑再终字第00005号刑事判决书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依法撤销自治区高院(1996)内刑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和和浩特市中院(1996)呼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宣布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
2015年1月5日上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在休庭9年后,又开庭审理赵志红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一案。赵志红,男,汉族,1972年生,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乌兰察布市凉城县永兴村人。从1996年4月至2005年7月,赵志红在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两地作案20余起,10名女性惨遭强奸杀害,受害者中年龄最幼者仅12岁。2015年1月5日,重新开庭后,赵志红对呼和浩特市第一毛纺厂家属院女厕所奸杀杨某某一案依然供认不诲,公诉机关和一审法院确认赵志红是呼和浩特市第一毛纺厂家属院女厕所命案真凶。2015年2月9日9时30分,呼和浩特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罪数罪并罚,一审对赵志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3 000元。同时,判决赵志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02 768元。2015年4月30日,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对赵志红维持死刑原判。
2015年6月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2014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呼格吉勒图无罪一案被列入白皮书。
2015年8月28日(农历七月十五),呼格吉勒图在其冤案昭雪之后,关注中国法治进步的人们开始为他迁坟重葬。新墓及墓碑由留学英国的著名青年建筑设计师白宇设计,呼格吉勒图的新墓占地30余平方米,墨玉大理石的墓碑高约2.2米。中国法学界的泰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先生亲自为呼格吉勒图撰写了墓志铭:
呼格吉勒图,内蒙古呼和浩特人,一九七七年九月二十一日生。十八岁时,厄难倏降,蒙难而死。
一九九六年四月九日夜,呼格闻呼救声,前往之,见一女子亡,即报案。呼格被疑为凶手,后不堪厉刑而屈招,被判死刑。六月十日,毙。
呼格负罪名而草葬于野,父母忍辱十年,哀状不可言。二零零五年十月,命案真凶现身,呼格之冤方显于天下,令华夏震惊,然案牍尘封无所动。
优良的司法,乃国民之福。呼格其生也短,其命也悲,惜无此福,然以生命警示手持司法权柄者,应重证据,不臆断,重人权,不擅权,不为一时政治之权宜而弃法治与公正。
今重葬呼格,意在求之,以慰冤魂。
特立此碑。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江平撰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