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创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创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自治区新型工业化进程,引导产业集聚,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规〔2009〕35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以可持续发展为前提,以产业集聚为主要特征,以工业园区(开发区)为主要载体,主导产业突出,特色鲜明,技术装备水平和生产规模居全区乃至全国领先地位,在产业结构升级、“两化融合”、技术改造、自主创新、军民结合、节能减排、效率效益、安全生产、品牌建设、人力资源利用等方面,走在全区乃至全国前列的产业集聚区。
第三条 示范基地范围包括: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设立的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以及国家、自治区重点规划布局的产业发展区域等。
第四条 创建示范基地要按照统筹规划的原则,积极创建,有序推进。
第二章 创建示范基地基本条件
第五条 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及相关产业规划等。
第六条 创建工作目标明确。有完善可行的创建工作方案,科学合理的产业发展规划。申报名称须符合分类规范,反映集聚区主导产业特色。
第七条 产业集约化程度高。主体园区(开发区)内主导产业突出,骨干企业辐射能力强,专业化配套体系完善,规模和技术水平居全区乃至全国同行业前列。主体园区(开发区)工业建筑容积率一般应大于0.6,单位用地规模的平均投资强度按照区域必须达到2000万元/公顷以上,平均产值(销售收入)2000万元/公顷以上,园区(开发区)内全部企业销售收入总额130亿元/年以上,年上缴税收2亿元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居全区乃至全国同行业前列。
第八条 产业延伸能力较强。主导产业延伸加工链条较长,深加工产品产值占比逐年增加,初级加工产品逐年减少。
第九条 积极承接产业转移。主体园区(开发区)积极开展承接发达地区产业转移工作,近两年引进对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有重要带动作用的区外项目4个以上。
第十条 资源得到综合利用。积极推进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工作。主体园区(开发区)完成或超额完成自治区或盟市下达的年度节能减排目标任务。主体园区(开发区)单位产值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和污水集中处理率处于全区乃至全国同行业先进水平。工业“三废”排放、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指标全部达到自治区或行业标准。主体园区(开发区)内规模以上企业全部达到清洁生产水平,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率达到100%。
主体园区(开发区)编制了环境影响报告并通过审查,园区(开发区)建设符合《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审查要点》要求。主体园区(开发区)水源、热源、污水处理管网、中水管网、渣厂、气源等环保基础设施完善。主体园区(开发区)环境监测体系及环境管理机构健全。
主体园区(开发区)内规模以上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合格率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能源计量数据能够实时采集,实现网络化管理。
第十一条 技术创新能力较强。主体园区(开发区)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原则上不低于2%(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1家以上主导产业方面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研发机构,或2家以上主导产业方面的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研发机构。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居区内或国内同行业前列。
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有保证。主体园区(开发区)内骨干企业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水平先进,普遍采用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测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质量处于国内或国际同行业先进水平,拥有国家、自治区知名产品、商标。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有保障。示范基地设立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达到国家安全生产标准或行业标准,近三年未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四条 “两化”融合水平较高。主体园区(开发区)信息化基础设施比较完备,规模以上企业宽带接入率达到100%,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企业管理、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主要环节信息化应用水平达到区内领先或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充分利用。产业集聚区所在地有健全的人才工作领导体制,较完善的人才培养、评价、流动、激励等工作机制,设有职业教育或专业培训机构。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劳动关系和谐。
第十六条 公共服务体系完善。产业集聚区内技术开发、检验检测、金融服务、市场开拓、现代物流、人才培养等公共服务设施齐全,功能完善。
第十七条 政府支持创建工作。产业集聚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在发展规划、技术进步、财政政策、政务服务和人才发展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对产业集聚区的支持力度,产业集聚区政府管理机构或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一定规模(每年原则上不低于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技术改造及公共服务平台等建设。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创建申请。创建示范基地单位向所在盟市提出申请,相关盟市审查后,报请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
申请材料包括申报材料和附件材料。
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各级统计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公开数据为准。申报材料和附件材料均须提供3份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文件,其中申报材料须提供原件,附件材料可提供复印件或扫描件。
第十九条 申报材料。示范基地申请单位所在盟市的上报文件;《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产业集聚区土地利用规划和各类土地用途比例(并附图);创建示范基地工作方案;示范基地产业发展规划和盟市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示范基地主体园区(开发区)规划环评执行情况及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等。
第二十条 附件材料。主导产业在区内、国内同行业中地位的说明材料;国家级、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研发机构批复文件;企业技术中心、研发机构重要、重大科研成果的证明材料;所拥有的国家、自治区知名品牌或著名商标证明材料;有关节能环保、安全生产达标考核方面的证明材料;有关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职业教育或专业培训机构设立的说明或证明等文件。
第二十一条 审核。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和必要的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并在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门户网站公示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公布与授牌。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对符合条件的产业集聚区提出意见,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内容·所在地)”称号。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集中公布和授牌一次。
第四章 示范基地管理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创建自治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申报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具体包括,监测自治区示范基地运行情况,跟踪示范基地创建工作方案实施情况,以及执行产业发展规划情况,提出改进意见等。对创建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的示范基地,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在已授牌的自治区示范基地中选择业绩优秀基地,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国家示范基地,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和管理国家示范基地。
各盟市负责组织本地区创建自治区示范基地的申报工作,配合自治区做好创建自治区示范基地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示范基地要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发展情况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通过所在盟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在规划布局、项目建设及资金安排等方面,对示范基地予以重点指导和支持,并将其纳入运行监测体系。对创建工作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示范基地,给予资金奖励。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进行1次复核,合格的示范基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示范基地要撤消称号并摘牌。
第二十七条 对已经授牌的示范基地,如发现弄虚作假,违反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等,撤消其称号并摘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创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90号)同时废止。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创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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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自治区新型工业化进程,引导产业集聚,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规〔2009〕35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以可持续发展为前提,以产业集聚为主要特征,以工业园区(开发区)为主要载体,主导产业突出,特色鲜明,技术装备水平和生产规模居全区乃至全国领先地位,在产业结构升级、“两化融合”、技术改造、自主创新、军民结合、节能减排、效率效益、安全生产、品牌建设、人力资源利用等方面,走在全区乃至全国前列的产业集聚区。
第三条 示范基地范围包括: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设立的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以及国家、自治区重点规划布局的产业发展区域等。
第四条 创建示范基地要按照统筹规划的原则,积极创建,有序推进。
第二章 创建示范基地基本条件
第五条 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及相关产业规划等。
第六条 创建工作目标明确。有完善可行的创建工作方案,科学合理的产业发展规划。申报名称须符合分类规范,反映集聚区主导产业特色。
第七条 产业集约化程度高。主体园区(开发区)内主导产业突出,骨干企业辐射能力强,专业化配套体系完善,规模和技术水平居全区乃至全国同行业前列。主体园区(开发区)工业建筑容积率一般应大于0.6,单位用地规模的平均投资强度按照区域必须达到2000万元/公顷以上,平均产值(销售收入)2000万元/公顷以上,园区(开发区)内全部企业销售收入总额130亿元/年以上,年上缴税收2亿元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居全区乃至全国同行业前列。
第八条 产业延伸能力较强。主导产业延伸加工链条较长,深加工产品产值占比逐年增加,初级加工产品逐年减少。
第九条 积极承接产业转移。主体园区(开发区)积极开展承接发达地区产业转移工作,近两年引进对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有重要带动作用的区外项目4个以上。
第十条 资源得到综合利用。积极推进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工作。主体园区(开发区)完成或超额完成自治区或盟市下达的年度节能减排目标任务。主体园区(开发区)单位产值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和污水集中处理率处于全区乃至全国同行业先进水平。工业“三废”排放、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指标全部达到自治区或行业标准。主体园区(开发区)内规模以上企业全部达到清洁生产水平,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率达到100%。
主体园区(开发区)编制了环境影响报告并通过审查,园区(开发区)建设符合《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审查要点》要求。主体园区(开发区)水源、热源、污水处理管网、中水管网、渣厂、气源等环保基础设施完善。主体园区(开发区)环境监测体系及环境管理机构健全。
主体园区(开发区)内规模以上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合格率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能源计量数据能够实时采集,实现网络化管理。
第十一条 技术创新能力较强。主体园区(开发区)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原则上不低于2%(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1家以上主导产业方面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研发机构,或2家以上主导产业方面的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研发机构。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居区内或国内同行业前列。
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有保证。主体园区(开发区)内骨干企业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水平先进,普遍采用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测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质量处于国内或国际同行业先进水平,拥有国家、自治区知名产品、商标。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有保障。示范基地设立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达到国家安全生产标准或行业标准,近三年未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四条 “两化”融合水平较高。主体园区(开发区)信息化基础设施比较完备,规模以上企业宽带接入率达到100%,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企业管理、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主要环节信息化应用水平达到区内领先或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充分利用。产业集聚区所在地有健全的人才工作领导体制,较完善的人才培养、评价、流动、激励等工作机制,设有职业教育或专业培训机构。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劳动关系和谐。
第十六条 公共服务体系完善。产业集聚区内技术开发、检验检测、金融服务、市场开拓、现代物流、人才培养等公共服务设施齐全,功能完善。
第十七条 政府支持创建工作。产业集聚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在发展规划、技术进步、财政政策、政务服务和人才发展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对产业集聚区的支持力度,产业集聚区政府管理机构或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一定规模(每年原则上不低于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技术改造及公共服务平台等建设。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创建申请。创建示范基地单位向所在盟市提出申请,相关盟市审查后,报请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
申请材料包括申报材料和附件材料。
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各级统计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公开数据为准。申报材料和附件材料均须提供3份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文件,其中申报材料须提供原件,附件材料可提供复印件或扫描件。
第十九条 申报材料。示范基地申请单位所在盟市的上报文件;《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产业集聚区土地利用规划和各类土地用途比例(并附图);创建示范基地工作方案;示范基地产业发展规划和盟市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示范基地主体园区(开发区)规划环评执行情况及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等。
第二十条 附件材料。主导产业在区内、国内同行业中地位的说明材料;国家级、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研发机构批复文件;企业技术中心、研发机构重要、重大科研成果的证明材料;所拥有的国家、自治区知名品牌或著名商标证明材料;有关节能环保、安全生产达标考核方面的证明材料;有关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职业教育或专业培训机构设立的说明或证明等文件。
第二十一条 审核。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和必要的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并在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门户网站公示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公布与授牌。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对符合条件的产业集聚区提出意见,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内容·所在地)”称号。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集中公布和授牌一次。
第四章 示范基地管理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创建自治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申报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具体包括,监测自治区示范基地运行情况,跟踪示范基地创建工作方案实施情况,以及执行产业发展规划情况,提出改进意见等。对创建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的示范基地,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在已授牌的自治区示范基地中选择业绩优秀基地,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国家示范基地,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和管理国家示范基地。
各盟市负责组织本地区创建自治区示范基地的申报工作,配合自治区做好创建自治区示范基地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示范基地要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发展情况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通过所在盟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在规划布局、项目建设及资金安排等方面,对示范基地予以重点指导和支持,并将其纳入运行监测体系。对创建工作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示范基地,给予资金奖励。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进行1次复核,合格的示范基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示范基地要撤消称号并摘牌。
第二十七条 对已经授牌的示范基地,如发现弄虚作假,违反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等,撤消其称号并摘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创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9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