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骏马奖”评选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骏马奖”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表彰奖励在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国外及港澳台专家,设立此项奖励。
第二条 围绕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思路,结合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主要评选技术研发、应用、推广和教育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国外及港澳台专家。
第三条 “骏马奖”推荐和评选工作坚持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凡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在自治区各行业、各领域作出突出贡献或表现出无私奉献精神,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具有良好声誉和社会影响的国外及港澳台专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
(一)积极为我区引进智力、项目、资金、新品种、新技术,填补了某项空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积极向我区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为我区经济技术、管理等方面提供重要技术指导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为我区工程建设项目建成、投产、运行管理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积极为我区培养人才,向我区捐赠有重要价值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在教学、科研、出版、对外宣传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国外及港澳台官方或民间组织的友好人士为我区投资教育、扶贫济困,或在重点工程项目中从事技术咨询、评估、验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三章 申报
第五条 申报人由聘请单位推荐。行业主管部门、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规定条件,逐级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直属机构、党中央驻自治区企事业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级申报。
第六条 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表、护照复印件、事迹材料,在我区长期工作的外国专家还需提交专家证复印件。
第七条 聘请单位应当按照统一格式和要求逐项填写《“骏马奖”申报表》。材料必须翔实可靠,重点突出,以量化的数据和客观的成绩体现成果、说明贡献。
第四章 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骏马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有关部门领导、专家组成,下设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办公室负责组织申报、专家评审和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评审
第九条 “骏马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已获得“骏马奖”的国外及港澳台专家,不再重复评选。
第十条 “骏马奖”评审工作按照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专家评审组评审,评审委员会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材料审核工作。可视情况组织有关人员赴聘请单位,对申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规定或不真实的材料,不提交评审。审核合格的,征求自治区公安厅、国家安全厅意见后,提交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组负责评审工作。评审以召开评审会或网上评审的方式进行,专家评审组成员对申报人材料进行认真审阅,并在小组内充分讨论、分析评价后,采用综合评价的方法提出获奖人选建议,向评审委员会推荐。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负责对专家评审组提出的获奖人选进行审定。在充分讨论评议的基础上,确定入选自治区“骏马奖”人员和推荐国家“友谊奖”人选,并作出决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对国外及港澳台专家的奖励采取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向获奖专家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奖金。同时,以自治区主席或分管副主席名义致函获奖者本人,表示慰问和祝贺,或邀请其参加授奖仪式。
第十六条 授奖方式采用统一授奖和委托授奖两种形式。
第十七条 经专家评审组评审推荐,未获得“骏马奖”的国外及港澳台专家,业绩成果较为突出的,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骏马奖入围奖”。
第十八条 评选表彰经费由自治区财政专项列支。
第七章 宣传报道
第十九条 对获奖专家及其事迹的宣传报道,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切实保护国外及港澳台人士的安全和利益。公开宣传报道获奖专家及其事迹前,应当征得聘请单位和专家本人同意,并将宣传报道稿件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凡不能公开身份和事迹的获奖专家,不得对其进行公开宣传报道。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骏马奖”评选奖励暂行办法》(内政办字〔2004〕309号)同时废止。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骏马奖”评选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骏马奖”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表彰奖励在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国外及港澳台专家,设立此项奖励。
第二条 围绕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思路,结合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主要评选技术研发、应用、推广和教育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国外及港澳台专家。
第三条 “骏马奖”推荐和评选工作坚持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凡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在自治区各行业、各领域作出突出贡献或表现出无私奉献精神,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具有良好声誉和社会影响的国外及港澳台专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
(一)积极为我区引进智力、项目、资金、新品种、新技术,填补了某项空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积极向我区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为我区经济技术、管理等方面提供重要技术指导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为我区工程建设项目建成、投产、运行管理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积极为我区培养人才,向我区捐赠有重要价值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在教学、科研、出版、对外宣传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国外及港澳台官方或民间组织的友好人士为我区投资教育、扶贫济困,或在重点工程项目中从事技术咨询、评估、验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三章 申报
第五条 申报人由聘请单位推荐。行业主管部门、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规定条件,逐级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直属机构、党中央驻自治区企事业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级申报。
第六条 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表、护照复印件、事迹材料,在我区长期工作的外国专家还需提交专家证复印件。
第七条 聘请单位应当按照统一格式和要求逐项填写《“骏马奖”申报表》。材料必须翔实可靠,重点突出,以量化的数据和客观的成绩体现成果、说明贡献。
第四章 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骏马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有关部门领导、专家组成,下设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办公室负责组织申报、专家评审和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评审
第九条 “骏马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已获得“骏马奖”的国外及港澳台专家,不再重复评选。
第十条 “骏马奖”评审工作按照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专家评审组评审,评审委员会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材料审核工作。可视情况组织有关人员赴聘请单位,对申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规定或不真实的材料,不提交评审。审核合格的,征求自治区公安厅、国家安全厅意见后,提交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组负责评审工作。评审以召开评审会或网上评审的方式进行,专家评审组成员对申报人材料进行认真审阅,并在小组内充分讨论、分析评价后,采用综合评价的方法提出获奖人选建议,向评审委员会推荐。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负责对专家评审组提出的获奖人选进行审定。在充分讨论评议的基础上,确定入选自治区“骏马奖”人员和推荐国家“友谊奖”人选,并作出决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对国外及港澳台专家的奖励采取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向获奖专家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奖金。同时,以自治区主席或分管副主席名义致函获奖者本人,表示慰问和祝贺,或邀请其参加授奖仪式。
第十六条 授奖方式采用统一授奖和委托授奖两种形式。
第十七条 经专家评审组评审推荐,未获得“骏马奖”的国外及港澳台专家,业绩成果较为突出的,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骏马奖入围奖”。
第十八条 评选表彰经费由自治区财政专项列支。
第七章 宣传报道
第十九条 对获奖专家及其事迹的宣传报道,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切实保护国外及港澳台人士的安全和利益。公开宣传报道获奖专家及其事迹前,应当征得聘请单位和专家本人同意,并将宣传报道稿件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凡不能公开身份和事迹的获奖专家,不得对其进行公开宣传报道。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骏马奖”评选奖励暂行办法》(内政办字〔2004〕30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