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卷
为了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诊转院、特殊医疗项目检查及治疗的管理,根据《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转诊、转院的审批管理
第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实行首诊医疗机构和首诊医师负责制,参保人员因病确需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治时,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把住院审核关,严禁收治不符合住院条件的患者。
第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转诊、转院原则上由低等级定点医疗机构转往高等级定点医疗机构(专科疾病除外),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相互转院,只限于转出定点医疗机构缺少某种必须的医疗设施或对症治疗手段而无法医治的患者。
第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因诊疗技术、设备条件所限,参保人员因患疑难重症疾病需转往区外定点医疗机构诊治,须经具有区外转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组织专家会诊后提出转院意见,并提供详实的转院病情介绍,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审核登记,主管院长签字加盖本院转院专用章后,自治区医疗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医保局)审批同意后方可转院。
第四条 外转参保患者确诊后回原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原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接收患者就诊治疗,但不得挂牌住院。
第五条 参保人员转往区外医疗机构门诊就医诊治时间为20天;住院治疗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0天,如病情危重需延长时间者,应在转院期满前10日内到医保局办理转院延期手续。
第六条 经首诊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的传染病、精神病患者,须经医保局办理转院手续后,方可到专科医疗机构治疗。
二、特殊医疗项目检查和治疗的审批管理
第七条 特殊医疗项目检查指在明确诊断过程中,医疗机构通过特殊的检查仪器、设备所进行的病情检查,单项费用在200元以上(含200元)的检查项目。如CT、核磁共振等。
特殊治疗指为治疗某种疾病所采取的特殊治疗手段。如人工器官安装、置换,体外碎石等。
第八条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因病需做特殊检查及特殊治疗者,先由定点医疗机构经主治医师提出建议并填写《特殊检查及特殊治疗审批表》,经科室主任签字后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审核备案,再到医保局审批备案。
急危重参保患者需进行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时可先行检查与治疗,5日内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九条 参保人员因病确需在住院期间进行单项收费在200元以上(含200元)的特殊检查和治疗,其费用结算按照《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特殊医疗项目检查及治疗适应症,不得随意扩大检查治疗项目。凡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局不予支付。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原《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和特殊医疗项目检查及治疗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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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诊转院、特殊医疗项目检查及治疗的管理,根据《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转诊、转院的审批管理
第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实行首诊医疗机构和首诊医师负责制,参保人员因病确需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治时,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把住院审核关,严禁收治不符合住院条件的患者。
第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转诊、转院原则上由低等级定点医疗机构转往高等级定点医疗机构(专科疾病除外),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相互转院,只限于转出定点医疗机构缺少某种必须的医疗设施或对症治疗手段而无法医治的患者。
第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因诊疗技术、设备条件所限,参保人员因患疑难重症疾病需转往区外定点医疗机构诊治,须经具有区外转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组织专家会诊后提出转院意见,并提供详实的转院病情介绍,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审核登记,主管院长签字加盖本院转院专用章后,自治区医疗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医保局)审批同意后方可转院。
第四条 外转参保患者确诊后回原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原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接收患者就诊治疗,但不得挂牌住院。
第五条 参保人员转往区外医疗机构门诊就医诊治时间为20天;住院治疗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0天,如病情危重需延长时间者,应在转院期满前10日内到医保局办理转院延期手续。
第六条 经首诊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的传染病、精神病患者,须经医保局办理转院手续后,方可到专科医疗机构治疗。
二、特殊医疗项目检查和治疗的审批管理
第七条 特殊医疗项目检查指在明确诊断过程中,医疗机构通过特殊的检查仪器、设备所进行的病情检查,单项费用在200元以上(含200元)的检查项目。如CT、核磁共振等。
特殊治疗指为治疗某种疾病所采取的特殊治疗手段。如人工器官安装、置换,体外碎石等。
第八条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因病需做特殊检查及特殊治疗者,先由定点医疗机构经主治医师提出建议并填写《特殊检查及特殊治疗审批表》,经科室主任签字后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审核备案,再到医保局审批备案。
急危重参保患者需进行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时可先行检查与治疗,5日内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九条 参保人员因病确需在住院期间进行单项收费在200元以上(含200元)的特殊检查和治疗,其费用结算按照《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特殊医疗项目检查及治疗适应症,不得随意扩大检查治疗项目。凡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局不予支付。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原《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和特殊医疗项目检查及治疗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