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领导名录】
副主任:关 英(蒙古族)丁 才 刘廷山 贾 莉(女)
副巡视员:王爱丽(女)张洁民
【概况】至2009年12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39人。人员结构为:主任1名(正厅级),副主任4名(副厅级),副巡视员2名。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内设秘书处、立法一处、立法二处、行政复议一处、行政复议二处、行政执法监督处、依法行政指导处、规范性文件审查监督处。
【行政立法工作】2009年,自治区政府共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交地方性法规草案5件,制定、修改政府规章8件,废止政府规章7件。即《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义务植树条例(草案)》、《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管理办法》、《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办法(草案)》、《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农作物管理条例(草案)》、《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粮食流通管理办法》、《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生鲜乳收购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的决定》。完成1件政府规章草案的调研、起草、审查、修改工作。即《关于规范和加强政府立法计划编制和实施工作的意见》,填补了自治区政府立法工作中关于立法计划制度的空白。办理国务院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52件。审查自治区政府规范性文件84件。
【行政复议工作】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60件,应诉案件7件,召开各类协调会、听证会22次。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制度建设。继续推进呼和浩特、赤峰两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扎实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2009年,完成《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修改)》的起草工作,《条例》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在《条例》出台的基础上,进行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完成了《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草案)》起草工作,计划2010年以自治区政府规章的形式颁布实施。
积极开展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资格认定工作。围绕依法界定行政执法职责工作,抓了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资格认定工作。强化证件管理工作,首次举办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培训班,培训行政执法监督人员855名,缴销行政执法监督证件199个。
举办“第十次全国地方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重点联系单位座谈会”,用力地推动自治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进一步推动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按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会议办公室要求,对1 291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
加强行政政府监督,配合国务院法制办组织开展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大检查;参加自治区政府组织的贯彻《信息公开条例》执法检查;对巴彦淖尔市等西部盟市林权制度进行监督检查;针对锡盟苏尼特左旗政府违规开发草场事件;对包头、鄂尔多斯巴彦淖尔市进行政务公开工作检查。呼和浩特市交警支队处罚依据援引已经废止规章的案件,进行个案监督。完成2008年度“推进依法行政、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实绩考核”工作,并按照要求及时将考核结果报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全年前置法律审核自治区政府拟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共84件。对《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等3件不适宜以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发文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加大备案监督力度,全年共审查各盟市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197件。
【政府法制宣传及理论研究工作】2009年,整理、编发的工作信息被国务院法制办门户网站采用1 289条,被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采用1 962条,法制办被采用的信息数量,在全国省级法制办排名第四,被国务院法制办评为“法制信息宣传工作”先进集体,受到国务院法制办的通报表扬。在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中排名第一,连续两年被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评为先进单位。认真开展蒙古法制史的研究工作,撰写《成吉思汗法典后续研究课题》的窝阔台至蒙哥时期的大蒙古国制度研究论文,完成“四大汗国”法制史研究。承办了第16届国际人类学与民族学世界大会“游牧民族法律文化研究”专题会议。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自治区政协转来了涉及政府法制工作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26件,对每一项建议和提案都做到了及时认真地答复。
【重要活动】7月22日,参加国法办协调司在锡林浩特市召开的第十次全国推行行政责任制重点联系单位座谈会;8月28日至31日在呼伦贝尔市承办了“全国省级政府法制信息联络员培训班”;9月24日,《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修订草案)》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查通过,于12月1日起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领导名录】
副主任:关 英(蒙古族)丁 才 刘廷山 贾 莉(女)
副巡视员:王爱丽(女)张洁民
【概况】至2009年12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39人。人员结构为:主任1名(正厅级),副主任4名(副厅级),副巡视员2名。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内设秘书处、立法一处、立法二处、行政复议一处、行政复议二处、行政执法监督处、依法行政指导处、规范性文件审查监督处。
【行政立法工作】2009年,自治区政府共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交地方性法规草案5件,制定、修改政府规章8件,废止政府规章7件。即《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义务植树条例(草案)》、《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管理办法》、《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办法(草案)》、《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农作物管理条例(草案)》、《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粮食流通管理办法》、《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生鲜乳收购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的决定》。完成1件政府规章草案的调研、起草、审查、修改工作。即《关于规范和加强政府立法计划编制和实施工作的意见》,填补了自治区政府立法工作中关于立法计划制度的空白。办理国务院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52件。审查自治区政府规范性文件84件。
【行政复议工作】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60件,应诉案件7件,召开各类协调会、听证会22次。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制度建设。继续推进呼和浩特、赤峰两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扎实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2009年,完成《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修改)》的起草工作,《条例》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在《条例》出台的基础上,进行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完成了《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草案)》起草工作,计划2010年以自治区政府规章的形式颁布实施。
积极开展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资格认定工作。围绕依法界定行政执法职责工作,抓了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资格认定工作。强化证件管理工作,首次举办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培训班,培训行政执法监督人员855名,缴销行政执法监督证件199个。
举办“第十次全国地方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重点联系单位座谈会”,用力地推动自治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进一步推动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按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会议办公室要求,对1 291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
加强行政政府监督,配合国务院法制办组织开展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大检查;参加自治区政府组织的贯彻《信息公开条例》执法检查;对巴彦淖尔市等西部盟市林权制度进行监督检查;针对锡盟苏尼特左旗政府违规开发草场事件;对包头、鄂尔多斯巴彦淖尔市进行政务公开工作检查。呼和浩特市交警支队处罚依据援引已经废止规章的案件,进行个案监督。完成2008年度“推进依法行政、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实绩考核”工作,并按照要求及时将考核结果报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全年前置法律审核自治区政府拟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共84件。对《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等3件不适宜以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发文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加大备案监督力度,全年共审查各盟市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197件。
【政府法制宣传及理论研究工作】2009年,整理、编发的工作信息被国务院法制办门户网站采用1 289条,被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采用1 962条,法制办被采用的信息数量,在全国省级法制办排名第四,被国务院法制办评为“法制信息宣传工作”先进集体,受到国务院法制办的通报表扬。在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中排名第一,连续两年被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评为先进单位。认真开展蒙古法制史的研究工作,撰写《成吉思汗法典后续研究课题》的窝阔台至蒙哥时期的大蒙古国制度研究论文,完成“四大汗国”法制史研究。承办了第16届国际人类学与民族学世界大会“游牧民族法律文化研究”专题会议。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自治区政协转来了涉及政府法制工作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26件,对每一项建议和提案都做到了及时认真地答复。
【重要活动】7月22日,参加国法办协调司在锡林浩特市召开的第十次全国推行行政责任制重点联系单位座谈会;8月28日至31日在呼伦贝尔市承办了“全国省级政府法制信息联络员培训班”;9月24日,《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修订草案)》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查通过,于1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