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247号
《关于废止部分自治区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0年9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自治区主席 布小林
2020年9月27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自治区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结合煤炭资源领域政策法规清理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有关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部分政府规章。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部分政府规章
附件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部分政府规章
一、《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土地监察办法》(1992年6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2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二、《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办法》(2013年6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发布)。
三、《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10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4号发布)。
四、《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4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247号
《关于废止部分自治区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0年9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自治区主席 布小林
2020年9月27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自治区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结合煤炭资源领域政策法规清理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有关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部分政府规章。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部分政府规章
附件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部分政府规章
一、《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土地监察办法》(1992年6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2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二、《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办法》(2013年6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发布)。
三、《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10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4号发布)。
四、《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4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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