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研究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机构改革方案》和自治区印发的《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研究室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厅级,加挂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室牌子。
第三条 自治区研究室贯彻落实党中央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或参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和决策咨询,提出政策性建议和咨询意见。
(二)负责组织或参与自治区政府有关重要文件或会议材料的起草、修改,参与自治区政府领导讲话和《政府工作报告》的起草工作,参与自治区党委有关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
(三)分析研究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收集、分析、整理和报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信息、动态,为自治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建议。
(四)组织自治区政府参事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民主监督、统战联谊;对《政府工作报告》及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重要文件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自治区政府参事选聘工作,为参事履行职责提供保障和服务。
(五)加强与国家、自治区各类智库联系沟通,引导各类智库为自治区政府决策提供服务。
(六)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自治区研究室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财务、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承办机关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承担机关后勤服务、离退休人员、任命制参事、参事遗属的服务工作。
(二)综合研究处。负责自治区经济社会中长期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区域协调发展、城乡建设、可持续发展及经济生态体制改革等方面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分析自治区宏观经济形势,提出政策建议。联系区内外各类智库。
(三)农村牧区经济研究处。负责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农牧业、林业、水利、农牧民收入、扶贫开发、乡村振兴、生态文明等方面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
(四)工交商贸研究处。负责工业、交通、财税、金融、贸易、市场管理、对外开放、产业政策、企业发展、军民融合、安全生产等方面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
(五)社会发展研究处。负责政府法治建设、公共安全、就业与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民族宗教、社会稳定、文化旅游、卫生健康、人力资源、教育、体育、民政、残疾人事业等方面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
(六)信息研究处。负责科技创新、信息化等方面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收集、分析、整理和报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信息动态。负责数据资料库建设和管理、相关出版物编辑和印发。
(七)参事工作处。负责参事活动的组织安排、成果整理和参事建议批办情况的跟踪反馈。提出参事调研计划和选题建议,协助参事开展调查研究,撰写《参事建议》。组织参事对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自治区政府参事的选聘工作,为参事履职提供保障和服务。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纪检等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研究室机关行政编制37名。设主任1名(兼任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室主任),副主任3名;处级领导职数16名〔8正(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8副(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
第六条 自治区研究室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能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机构改革方案》和自治区印发的《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能源局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厅级。
第三条 自治区能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能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能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现代能源经济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发展规划和计划。起草有关能源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推进能源体制改革,组织拟订有关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区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及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等行业的管理,拟订产业政策。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审核转报全区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指导协调农村牧区能源发展工作。
(三)组织推进全区能源重大装备技术研发及相关重大科研项目,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推广应用。
(四)负责全区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参与研究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建议,指导协调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
(五)负责全区煤矿、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检查、专项整治工作,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指导煤矿安全基础建设和培训工作。配合协调全区煤矿、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抢险救灾、调查处理等工作。负责全区能源预测预警、信息发布,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
(六)负责全区能源生产、运行和管理,规范维护能源市场秩序。参与制定与能源相关的资源、财税、环保等政策,提出能源价格调整等建议。
(七)负责开展全区能源对外合作,协调推进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和境外能源开发利用工作。
(八)负责监测分析全区电力运行情况,协调处理电力运行和电网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全区电力行业运行安全和电力技术监督工作。依法开展全区电力设施保护和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监督电力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九)统筹全区煤矿火区、采空区、沉陷区等灾害综合治理工作。
(十)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与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职责分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能源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自治区能源局是能源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区能源管理工作,研究提出能源发展的战略、规划、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拟订能源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2.与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的职责分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商自治区能源局研究拟订全区发电企业年度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计划并监督实施,研究拟订全区电力市场建设方案,维护电力市场秩序。
第四条 自治区能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政务公开、安全、保密、信访、督办及制度建设等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后勤保障等工作。指导和建设能源大数据,负责机关信息化建设。
(二)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对外合作处)。研究能源发展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有关文件和项目的合法性审查,指导规范全区能源行业依法行政、执法检查及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法律事务性工作。统筹能源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承担新闻宣传等工作。拟订能源对外开放规划,组织协调境外能源开发利用与合作。
(三)综合规划处。研究能源发展战略重大问题,提出全区现代能源经济发展战略建议。组织拟定能源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产业政策。研究提出全区能源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的目标措施。负责研究能源金融发展、多种能源综合利用战略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能源重大事项的跟踪、调度和落实。负责全区能源统计调度、预测预警、形势分析、信息发布等工作。承担综合文稿工作。
(四)科技装备和石油天然气处。指导全区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承担能源科技进步和装备相关工作。承担石油、天然气开发利用和运行管理工作,负责产需平衡衔接和日常调节,组织拟订石油和天然气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承担全区石油、天然气以及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重大项目的审批、核准以及审核转报等工作。
(五)电力处。拟订电力行业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区电力行业管理、体制改革等工作,维护电力市场秩序,监测分析电力行业经济运行情况。按规定权限承担全区火电、电网固定资产投资重大项目的审批、核准以及审核转报等工作。研究提出调整电价建议。
(六)煤炭开发保护处。组织拟订全区煤炭行业发展规划,按规定权限承担全区煤矿、洗煤厂、煤层气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审核转报工作。承担煤矿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等相关工作。按规定权限承担瓦斯抽采利用、绿色充填开采、露天煤矿边帮煤回收等项目的审批、验收以及审核转报等工作。负责煤炭行业科技创新成果及先进技术、工艺、设备的推广应用。
(七)煤炭运行处。负责全区煤矿建设和生产秩序监管工作。负责全区煤炭产业结构调整工作。负责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协调解决煤炭供应中的问题。负责全区煤炭行业经济运行监测,承担煤炭行业统计分析、运行监测预警等工作。
(八)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处。承担全区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农村牧区能源发展管理工作。组织拟订新能源、水能、生物质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承担全区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审核转报工作。
(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负责全区煤矿、电力运行、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生产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拟订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盟市负责煤矿、电力运行、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监管的部门及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指导和监督全区煤矿瓦斯等重大灾害防治、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安全基础建设。负责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和考核发证工作。配合协调全区能源行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抢险救灾、调查处理等工作。
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群、纪检等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干部考核、劳动工资、退休人员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能源局机关行政编制5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23名〔12正(含安全总监、总工程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各1名)11副(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
第六条 自治区能源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机构改革方案》和自治区印发的《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药品监督管理局是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部门管理机构,为副厅级。
第三条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药品(含中药、蒙药等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起草药品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监督管理政策规划,制定部门监管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政策措施。
(二)参与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按权限组织制定自治区中药、蒙药标准规范并监督实施。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参与制定自治区基本药物增补目录。
(三)按规定权限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注册和许可管理。组织落实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注册和生产流通管理制度,完善审评审批服务便利化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依职责组织和监督实施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
(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六)负责药学专业资格和执业注册管理。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管理制度,承担执业药师注册工作。依职责承担药学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
(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制定检查、监察、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实施自治区监督抽检计划,发布质量公告,依职责查处违法行为。负责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
(八)负责指导各盟市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九)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
1.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减少具体行政审批事项,逐步将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等审批事项取消或者改为备案。对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分类管理,高风险的实行许可管理,低风险的实行备案管理。
2.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信用监管,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提高监管效能,满足新时代公众用药用械需求。
3.有效提升服务水平。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推动落实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推进电子化审评审批,优化流程、提高效率,营造激励创新、保护合法权益环境。
4.全面落实监管责任。按照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审评、检查、检验、监测等体系,提升监管队伍职业化水平。推进追溯体系建设,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保障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与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批发许可、零售连锁总部许可、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备案及检查和处罚。盟市、旗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2.与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3.与自治区商务厅的有关职责分工。自治区商务厅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4.与自治区公安厅的有关职责分工。自治区公安厅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与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条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和规划财务处。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督查、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统计、宣传等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文稿和重要会议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自治区药品安全发展规划和专项建设规划,推动药品监督管理体系建设。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及内部审计工作。
(二)政策法规和科技处。组织开展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政策研究。参与起草药品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法治宣传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自治区药品科技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信息化建设及技术检验检测机构业务指导。
(三)蒙药中药监督管理处(药品注册处)。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试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拟订地方药材标准、炮制规范和医疗机构制剂规范。按规定权限承担药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备案。监督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负责蒙药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各环节监督管理。参与制定自治区基本药物增补目录。
(四)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处。监督实施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等质量管理规范。负责对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监督管理。监管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配合在生产环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指导开展生产环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五)药品流通和化妆品监督管理处。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负责对药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及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监督管理。监管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配合在流通环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化妆品监督管理。指导开展流通环节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六)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处。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和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和注册管理制度。承担网络医疗器械销售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负责医疗器械生产许可或备案工作。负责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备案和监管。指导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
(七)药品安全监察处。分析研判药品安全监管形势,对存在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并参与后续处置工作。组织定期或随机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领域及药品批发经营领域安全进行合法性、合规性检查。制定自治区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发布质量公告。指导盟市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
(八)稽查处。拟订并组织实施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流通监督稽查制度。监督指导全区稽查执法工作,依职责查处违法行为。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互联网违法违规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的查处工作。负责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协调处置投诉举报工作。负责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召回和调查处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等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人事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药学职称评定和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51名。设局长1名(副厅级),副局长3名(正处级);其他处级领导职数25名〔13正(含药品安全总监、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处长各1名,药品稽查专员2名)12副(含机关纪委书记、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副处长各1名)〕。
第六条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研究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机构改革方案》和自治区印发的《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研究室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厅级,加挂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室牌子。
第三条 自治区研究室贯彻落实党中央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或参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和决策咨询,提出政策性建议和咨询意见。
(二)负责组织或参与自治区政府有关重要文件或会议材料的起草、修改,参与自治区政府领导讲话和《政府工作报告》的起草工作,参与自治区党委有关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
(三)分析研究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收集、分析、整理和报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信息、动态,为自治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建议。
(四)组织自治区政府参事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民主监督、统战联谊;对《政府工作报告》及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重要文件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自治区政府参事选聘工作,为参事履行职责提供保障和服务。
(五)加强与国家、自治区各类智库联系沟通,引导各类智库为自治区政府决策提供服务。
(六)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自治区研究室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财务、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承办机关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承担机关后勤服务、离退休人员、任命制参事、参事遗属的服务工作。
(二)综合研究处。负责自治区经济社会中长期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区域协调发展、城乡建设、可持续发展及经济生态体制改革等方面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分析自治区宏观经济形势,提出政策建议。联系区内外各类智库。
(三)农村牧区经济研究处。负责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农牧业、林业、水利、农牧民收入、扶贫开发、乡村振兴、生态文明等方面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
(四)工交商贸研究处。负责工业、交通、财税、金融、贸易、市场管理、对外开放、产业政策、企业发展、军民融合、安全生产等方面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
(五)社会发展研究处。负责政府法治建设、公共安全、就业与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民族宗教、社会稳定、文化旅游、卫生健康、人力资源、教育、体育、民政、残疾人事业等方面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
(六)信息研究处。负责科技创新、信息化等方面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收集、分析、整理和报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信息动态。负责数据资料库建设和管理、相关出版物编辑和印发。
(七)参事工作处。负责参事活动的组织安排、成果整理和参事建议批办情况的跟踪反馈。提出参事调研计划和选题建议,协助参事开展调查研究,撰写《参事建议》。组织参事对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自治区政府参事的选聘工作,为参事履职提供保障和服务。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纪检等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研究室机关行政编制37名。设主任1名(兼任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室主任),副主任3名;处级领导职数16名〔8正(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8副(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
第六条 自治区研究室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能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机构改革方案》和自治区印发的《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能源局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厅级。
第三条 自治区能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能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能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现代能源经济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发展规划和计划。起草有关能源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推进能源体制改革,组织拟订有关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区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及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等行业的管理,拟订产业政策。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审核转报全区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指导协调农村牧区能源发展工作。
(三)组织推进全区能源重大装备技术研发及相关重大科研项目,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推广应用。
(四)负责全区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参与研究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建议,指导协调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
(五)负责全区煤矿、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检查、专项整治工作,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指导煤矿安全基础建设和培训工作。配合协调全区煤矿、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抢险救灾、调查处理等工作。负责全区能源预测预警、信息发布,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
(六)负责全区能源生产、运行和管理,规范维护能源市场秩序。参与制定与能源相关的资源、财税、环保等政策,提出能源价格调整等建议。
(七)负责开展全区能源对外合作,协调推进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和境外能源开发利用工作。
(八)负责监测分析全区电力运行情况,协调处理电力运行和电网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全区电力行业运行安全和电力技术监督工作。依法开展全区电力设施保护和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监督电力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九)统筹全区煤矿火区、采空区、沉陷区等灾害综合治理工作。
(十)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与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职责分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能源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自治区能源局是能源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区能源管理工作,研究提出能源发展的战略、规划、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拟订能源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2.与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的职责分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商自治区能源局研究拟订全区发电企业年度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计划并监督实施,研究拟订全区电力市场建设方案,维护电力市场秩序。
第四条 自治区能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政务公开、安全、保密、信访、督办及制度建设等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后勤保障等工作。指导和建设能源大数据,负责机关信息化建设。
(二)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对外合作处)。研究能源发展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有关文件和项目的合法性审查,指导规范全区能源行业依法行政、执法检查及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法律事务性工作。统筹能源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承担新闻宣传等工作。拟订能源对外开放规划,组织协调境外能源开发利用与合作。
(三)综合规划处。研究能源发展战略重大问题,提出全区现代能源经济发展战略建议。组织拟定能源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产业政策。研究提出全区能源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的目标措施。负责研究能源金融发展、多种能源综合利用战略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能源重大事项的跟踪、调度和落实。负责全区能源统计调度、预测预警、形势分析、信息发布等工作。承担综合文稿工作。
(四)科技装备和石油天然气处。指导全区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承担能源科技进步和装备相关工作。承担石油、天然气开发利用和运行管理工作,负责产需平衡衔接和日常调节,组织拟订石油和天然气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承担全区石油、天然气以及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重大项目的审批、核准以及审核转报等工作。
(五)电力处。拟订电力行业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区电力行业管理、体制改革等工作,维护电力市场秩序,监测分析电力行业经济运行情况。按规定权限承担全区火电、电网固定资产投资重大项目的审批、核准以及审核转报等工作。研究提出调整电价建议。
(六)煤炭开发保护处。组织拟订全区煤炭行业发展规划,按规定权限承担全区煤矿、洗煤厂、煤层气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审核转报工作。承担煤矿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等相关工作。按规定权限承担瓦斯抽采利用、绿色充填开采、露天煤矿边帮煤回收等项目的审批、验收以及审核转报等工作。负责煤炭行业科技创新成果及先进技术、工艺、设备的推广应用。
(七)煤炭运行处。负责全区煤矿建设和生产秩序监管工作。负责全区煤炭产业结构调整工作。负责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协调解决煤炭供应中的问题。负责全区煤炭行业经济运行监测,承担煤炭行业统计分析、运行监测预警等工作。
(八)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处。承担全区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农村牧区能源发展管理工作。组织拟订新能源、水能、生物质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承担全区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审核转报工作。
(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负责全区煤矿、电力运行、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生产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拟订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盟市负责煤矿、电力运行、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监管的部门及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指导和监督全区煤矿瓦斯等重大灾害防治、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安全基础建设。负责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和考核发证工作。配合协调全区能源行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抢险救灾、调查处理等工作。
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群、纪检等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干部考核、劳动工资、退休人员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能源局机关行政编制5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23名〔12正(含安全总监、总工程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各1名)11副(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
第六条 自治区能源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机构改革方案》和自治区印发的《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药品监督管理局是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部门管理机构,为副厅级。
第三条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药品(含中药、蒙药等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起草药品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监督管理政策规划,制定部门监管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政策措施。
(二)参与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按权限组织制定自治区中药、蒙药标准规范并监督实施。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参与制定自治区基本药物增补目录。
(三)按规定权限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注册和许可管理。组织落实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注册和生产流通管理制度,完善审评审批服务便利化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依职责组织和监督实施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
(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六)负责药学专业资格和执业注册管理。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管理制度,承担执业药师注册工作。依职责承担药学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
(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制定检查、监察、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实施自治区监督抽检计划,发布质量公告,依职责查处违法行为。负责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
(八)负责指导各盟市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九)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
1.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减少具体行政审批事项,逐步将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等审批事项取消或者改为备案。对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分类管理,高风险的实行许可管理,低风险的实行备案管理。
2.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信用监管,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提高监管效能,满足新时代公众用药用械需求。
3.有效提升服务水平。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推动落实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推进电子化审评审批,优化流程、提高效率,营造激励创新、保护合法权益环境。
4.全面落实监管责任。按照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审评、检查、检验、监测等体系,提升监管队伍职业化水平。推进追溯体系建设,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保障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与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批发许可、零售连锁总部许可、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备案及检查和处罚。盟市、旗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2.与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3.与自治区商务厅的有关职责分工。自治区商务厅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4.与自治区公安厅的有关职责分工。自治区公安厅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与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条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和规划财务处。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督查、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统计、宣传等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文稿和重要会议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自治区药品安全发展规划和专项建设规划,推动药品监督管理体系建设。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及内部审计工作。
(二)政策法规和科技处。组织开展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政策研究。参与起草药品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法治宣传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自治区药品科技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信息化建设及技术检验检测机构业务指导。
(三)蒙药中药监督管理处(药品注册处)。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试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拟订地方药材标准、炮制规范和医疗机构制剂规范。按规定权限承担药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备案。监督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负责蒙药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各环节监督管理。参与制定自治区基本药物增补目录。
(四)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处。监督实施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等质量管理规范。负责对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监督管理。监管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配合在生产环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指导开展生产环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五)药品流通和化妆品监督管理处。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负责对药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及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监督管理。监管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配合在流通环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化妆品监督管理。指导开展流通环节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六)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处。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和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和注册管理制度。承担网络医疗器械销售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负责医疗器械生产许可或备案工作。负责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备案和监管。指导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
(七)药品安全监察处。分析研判药品安全监管形势,对存在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并参与后续处置工作。组织定期或随机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领域及药品批发经营领域安全进行合法性、合规性检查。制定自治区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发布质量公告。指导盟市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
(八)稽查处。拟订并组织实施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流通监督稽查制度。监督指导全区稽查执法工作,依职责查处违法行为。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互联网违法违规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的查处工作。负责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协调处置投诉举报工作。负责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召回和调查处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等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人事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药学职称评定和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51名。设局长1名(副厅级),副局长3名(正处级);其他处级领导职数25名〔13正(含药品安全总监、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处长各1名,药品稽查专员2名)12副(含机关纪委书记、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副处长各1名)〕。
第六条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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