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8日,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实施全自治区法院部分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改革的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由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集中管辖全自治区法院部分环境资源案件。
据了解,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锡林郭勒盟辖区的部分环境资源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案件由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包头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盟辖区相关案件由包头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通辽市、赤峰市辖区相关案件由通辽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呼伦贝尔市、兴安盟辖区相关案件由海拉尔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自治区境内涉黄河流域部分环境资源案件按照上述集中管辖地域范围由呼和浩特、包头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全自治区范围内部分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案件,和不服四个基层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环境资源案件的判决(裁定)当事人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二审案件,以及依法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部分环境资源再审案件。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建平介绍,2018年至2023年12月,全区法院共审结环境资源类案件83407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507件。2023年以来,全区法院受理环境资源案件9381件,居全国第四位。全区法院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盗伐滥伐林木、污染环境、涉野生动物等高发犯罪进行严厉打击。
实施集中管辖改革后,将从根源上排除诉讼“主客场”现象,与铁路检察院改革协同推进。通过铁路法院智慧法院建设,可以实现诉讼全流程在线办理,与区内外多家法院建立跨域审执协作工作机制。此外,依托铁路基层法院“西-中-东-北”分布的天然优势,切实解决管辖范围点多线长面广的审判实际问题,为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打下坚实基础。
2023年12月18日,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实施全自治区法院部分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改革的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由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集中管辖全自治区法院部分环境资源案件。
据了解,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锡林郭勒盟辖区的部分环境资源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案件由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包头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盟辖区相关案件由包头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通辽市、赤峰市辖区相关案件由通辽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呼伦贝尔市、兴安盟辖区相关案件由海拉尔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自治区境内涉黄河流域部分环境资源案件按照上述集中管辖地域范围由呼和浩特、包头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全自治区范围内部分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案件,和不服四个基层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环境资源案件的判决(裁定)当事人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二审案件,以及依法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部分环境资源再审案件。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建平介绍,2018年至2023年12月,全区法院共审结环境资源类案件83407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507件。2023年以来,全区法院受理环境资源案件9381件,居全国第四位。全区法院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盗伐滥伐林木、污染环境、涉野生动物等高发犯罪进行严厉打击。
实施集中管辖改革后,将从根源上排除诉讼“主客场”现象,与铁路检察院改革协同推进。通过铁路法院智慧法院建设,可以实现诉讼全流程在线办理,与区内外多家法院建立跨域审执协作工作机制。此外,依托铁路基层法院“西-中-东-北”分布的天然优势,切实解决管辖范围点多线长面广的审判实际问题,为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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