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上半年,面对全区两项减排指标处于降与升的现状,自治区环保局针对减排中出现的电厂综合脱硫效率低、脱硫设施运行不稳定、煤质硫份超标、污水处理厂建设滞后、关停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小等突出问题,深入研究制定关于加强减排的十二条政策措施和十二条工作要求,简称减排“双十二条”,并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08年9月8日以内政发〔2008〕79号文件下发。这些政策措施的制定,极大地触动地方政府和有关企业。各级政府和企业纷纷行动起来,加快推进减排重点工程建设、大力淘汰落后产能,形成全社会合力促进减排工作的局面。经环境保护部考核,2008年全区两项主要污染减排指标再次实现“双降”,为后两年的减排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减排工作“双十二条”的具体内容:
政策措施(十二条):
1.到2009年底,除国家允许使用低含硫份燃煤的电厂外,其他凡没有安装脱硫设施的发电机组,必须停止运行。燃煤电厂综合脱硫效率必须达到90%以上,对达不到要求的实行限产限排或停产治理,并取消0.015元的脱硫电价补贴,或按国家核减脱硫电价的有关政策予以处罚。
2.强化对燃煤电厂的煤质监测,凡不按设计燃煤煤质标准要求,违规使用高硫煤的,一经查实,加倍征收超标排污费。
3.焦化企业在2009年6月以前,必须全部安装脱硫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综合脱硫效率必须达到国家二级以上标准,同时实现污水闭路循环,否则责令其停止运营。
4.列入“十一五”规划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园区的污水处理厂,未按规划时限要求开工建设的,对该区域排放污水项目实行限批。
5.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不运行的或运行率达不到60%的,暂停审批该地区排放污水的项目。
6.享受财政补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数据须经环保部门核实,确认污水达标排放后,方可享受财政对污水处理费的补贴。
7.所有排污企业都要安装在线监测设施。没有安装在线监测的地区,一律不计算该地区的减排量。对未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装置的排污企业,除了不计算减排量外,还要全额征收超标排污费;安装在线监测装置的排污企业,要加强运行维护,减排数据须保留一年以上,否则也要全额征收超标排污费。
8.严把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关,防止高污染产业低水平重复建设。新建项目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不予审批。在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准投产;已建成项目经过整改仍不达标的,坚决停产。
9.对超标排放或者超总量排放的企业,由环保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治理。对被决定限期治理的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责令停产治理。
10.对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偷排偷放的行为,以及擅自停运自动监测系统或篡改数据的行为,要坚决打击,并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按应缴排污费的5倍予以罚款。
11.对未能完成年度减排任务和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和企业,暂停该地区或企业的环评审批。
12.对减排任务完成较好的地区,在项目审批、治理资金投入、环保评优表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和倾斜。
工作要求(十二条):
1.2008年,全区安排的400个减排项目,除上半年完成的183个,其余217个减排项目必须在年底前保质保量完成。
2.上半年国家核查中没有认可的53个减排项目要根据核查组提出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整改,争取下半年得到国家核查组认可。
3.对列入奥运会空气质量保障重点监管的电厂,未上脱硫设施的,严格按要求期限予以关停。
4.进一步加强对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确保脱硫设施稳定运行。列入2009年完成脱硫任务的机组,脱硫设施2008年必须开工建设。
5.对列入2006和2007年关停计划,但仍未关停的小火电机组,必须在2008年底前个部关停
6.列入2008年关停计划,但尚未关停的40.8万千瓦电力机组,2008年底要全部关停。
7.原计划2007年前建成的污水处理厂,2008年下半年必须完成。2008年确定新建的21座污水处理厂必须按期完成,并按要求安装进出水在线监测设备,实现与盟市环保部门联网。
8.国家确定的松花江流域内蒙古段20个水污染治理工程项目,除1个因企业倒闭其污染治理工程停工外,3个水源地保护项目要力争全部开工;完工的4个项目要确保稳定达标运行;其余的12个工业点源治理项目2008年必须全部开工,并加快工程进度,年底完工率必须达到80%以上。到2010年松花江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必须全部建成运行。
9.提高城市中水回用率,2008年底各地中水回用率比上年有所提高。到2010年,呼和浩特市、包头市的中水回用率要达到30%,其他地级城市要达到20%。
10.切实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率,到2009年,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赤峰市作为环保重点城市,污水收集率要达到100%。
11.钢铁、有色金属、焦化、造纸、化工、发酵等行业,要加快烟气脱硫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度,实现达标排放。到2010年,治理设施仍未建成并投入运行的,全部予以关停。
12.2008年底,国家将对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实施情况开展中期评估,对届时仍不能完成减排工作目标的地区,严格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2007年2月,自治区成立由分管主席任组长的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2008年1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自治区副主席、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长郝益东就污染源普查的目的、意义作了讲话;自治区环保局局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苏青,就开展普查工作作了安排。6月6日,污染源普查办在自治区环保局召开污染源普查工作调度会。会议听取介绍农业污染源、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治理设施四类污染源数据的填报、录入,并对普查中的经验、问题进行交流。
2008年上半年,面对全区两项减排指标处于降与升的现状,自治区环保局针对减排中出现的电厂综合脱硫效率低、脱硫设施运行不稳定、煤质硫份超标、污水处理厂建设滞后、关停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小等突出问题,深入研究制定关于加强减排的十二条政策措施和十二条工作要求,简称减排“双十二条”,并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08年9月8日以内政发〔2008〕79号文件下发。这些政策措施的制定,极大地触动地方政府和有关企业。各级政府和企业纷纷行动起来,加快推进减排重点工程建设、大力淘汰落后产能,形成全社会合力促进减排工作的局面。经环境保护部考核,2008年全区两项主要污染减排指标再次实现“双降”,为后两年的减排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减排工作“双十二条”的具体内容:
政策措施(十二条):
1.到2009年底,除国家允许使用低含硫份燃煤的电厂外,其他凡没有安装脱硫设施的发电机组,必须停止运行。燃煤电厂综合脱硫效率必须达到90%以上,对达不到要求的实行限产限排或停产治理,并取消0.015元的脱硫电价补贴,或按国家核减脱硫电价的有关政策予以处罚。
2.强化对燃煤电厂的煤质监测,凡不按设计燃煤煤质标准要求,违规使用高硫煤的,一经查实,加倍征收超标排污费。
3.焦化企业在2009年6月以前,必须全部安装脱硫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综合脱硫效率必须达到国家二级以上标准,同时实现污水闭路循环,否则责令其停止运营。
4.列入“十一五”规划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园区的污水处理厂,未按规划时限要求开工建设的,对该区域排放污水项目实行限批。
5.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不运行的或运行率达不到60%的,暂停审批该地区排放污水的项目。
6.享受财政补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数据须经环保部门核实,确认污水达标排放后,方可享受财政对污水处理费的补贴。
7.所有排污企业都要安装在线监测设施。没有安装在线监测的地区,一律不计算该地区的减排量。对未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装置的排污企业,除了不计算减排量外,还要全额征收超标排污费;安装在线监测装置的排污企业,要加强运行维护,减排数据须保留一年以上,否则也要全额征收超标排污费。
8.严把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关,防止高污染产业低水平重复建设。新建项目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不予审批。在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准投产;已建成项目经过整改仍不达标的,坚决停产。
9.对超标排放或者超总量排放的企业,由环保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治理。对被决定限期治理的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责令停产治理。
10.对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偷排偷放的行为,以及擅自停运自动监测系统或篡改数据的行为,要坚决打击,并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按应缴排污费的5倍予以罚款。
11.对未能完成年度减排任务和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和企业,暂停该地区或企业的环评审批。
12.对减排任务完成较好的地区,在项目审批、治理资金投入、环保评优表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和倾斜。
工作要求(十二条):
1.2008年,全区安排的400个减排项目,除上半年完成的183个,其余217个减排项目必须在年底前保质保量完成。
2.上半年国家核查中没有认可的53个减排项目要根据核查组提出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整改,争取下半年得到国家核查组认可。
3.对列入奥运会空气质量保障重点监管的电厂,未上脱硫设施的,严格按要求期限予以关停。
4.进一步加强对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确保脱硫设施稳定运行。列入2009年完成脱硫任务的机组,脱硫设施2008年必须开工建设。
5.对列入2006和2007年关停计划,但仍未关停的小火电机组,必须在2008年底前个部关停
6.列入2008年关停计划,但尚未关停的40.8万千瓦电力机组,2008年底要全部关停。
7.原计划2007年前建成的污水处理厂,2008年下半年必须完成。2008年确定新建的21座污水处理厂必须按期完成,并按要求安装进出水在线监测设备,实现与盟市环保部门联网。
8.国家确定的松花江流域内蒙古段20个水污染治理工程项目,除1个因企业倒闭其污染治理工程停工外,3个水源地保护项目要力争全部开工;完工的4个项目要确保稳定达标运行;其余的12个工业点源治理项目2008年必须全部开工,并加快工程进度,年底完工率必须达到80%以上。到2010年松花江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必须全部建成运行。
9.提高城市中水回用率,2008年底各地中水回用率比上年有所提高。到2010年,呼和浩特市、包头市的中水回用率要达到30%,其他地级城市要达到20%。
10.切实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率,到2009年,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赤峰市作为环保重点城市,污水收集率要达到100%。
11.钢铁、有色金属、焦化、造纸、化工、发酵等行业,要加快烟气脱硫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度,实现达标排放。到2010年,治理设施仍未建成并投入运行的,全部予以关停。
12.2008年底,国家将对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实施情况开展中期评估,对届时仍不能完成减排工作目标的地区,严格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2007年2月,自治区成立由分管主席任组长的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2008年1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自治区副主席、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长郝益东就污染源普查的目的、意义作了讲话;自治区环保局局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苏青,就开展普查工作作了安排。6月6日,污染源普查办在自治区环保局召开污染源普查工作调度会。会议听取介绍农业污染源、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治理设施四类污染源数据的填报、录入,并对普查中的经验、问题进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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