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把污染防治工作提到议事日程是从1972年在兰州召开的全国节约工业用煤会议之后开始的,当时根据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对解决北京大气污染问题的指示,由国家计委、建委在上海召开烟囱除尘现场会议。现场会之后,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指示有关业务部门开展改造锅炉消烟除尘工作,采取土洋结合、两条腿走路的办法,对耗煤多热效率低的锅炉进行有计划有重点的改造。
1972年,自治区有工业锅炉2175台,到1975年6月,已达2604台,5989.7蒸吨,其中机烧106台/3075吨;手工烧2498台/2914.7吨,年耗煤280万吨,占自治区总数的三分之一。完成改造741台(其中改造手工烧350台),占应改数的40.7%,年节煤11.32万吨,减少烟尘的排放量,改善局部大气环境质量。
1977年,经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同意,要求所有排烟设备都要安置消烟除尘设施,锅炉除尘率达70%以上。工业炉窑改造消烟除尘继续进行。12马力柴油车消烟消声装置试验成功,当时在呼和浩特市此种车是短途运输的主要工具,取得试验成果意义较大。从1981年起,包头市、呼和浩特市、乌海市被列为自治区,治理污染的重点城市。当时自治区政府以内政发〔1980〕395号文件要求,自治区所有的城镇都要重视治理环境污染,最大限度地保护资源,利用资源和能源,消除污染,保护环境,争取在三年内停止继续扩散和破坏环境,五年内大见成效,十年内基本解决城市污染源问题。
2000年,自治区政府印发《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关于限制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含铅汽油的通知》,由自治区环保局牵头,自治区经贸委、工商局、技术监督局、内蒙古石油总公司共同组成检查组,采用现场检查、宣传教育和严格执法相结合的方式,两次对9个盟市进行重点检查。检查加油站1536个,覆盖率达90%以上。对其中20个违法销售含铅汽油的加油站进行封存或责成当地环保局给予行政处罚。
2006年8月13日,自治区政府副主席郝益东与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签订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十一五”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和“十一五”二氧化硫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10月9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对全区“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做出控制计划。要求各盟市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年度计划,分解落实到基层和重点污染单位。落实工程措施和资金,严格实行排污许可制度。自治区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精神和要求,制定并印发《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污染源普查方案》。方案对全区普查工作的时间、对象、范围、内容、步骤、组织及实施等做了具体部署。同年,全区两项减排指标出现“双升”的态势,给减排工作带来巨大的压力。为切实扭转减排工作被动的局面,打开突破口,自治区环保局局长苏青经过深入调查分析,围绕减排的关键环节和重点工程,将二氧化硫减排的重点放在电力行业淘汰小火电、老机组脱硫改造和新机组建设脱硫设施上;将化学需氧量减排的重点确定为加大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和提高运行率。
2007年6月12日,自治区环保局制定关于二氧化硫减排“双五条”和化学需氧量减排四条措施,并针对各地火力发电机组脱硫设施建设和污水处理厂建设严重滞后的状况提出硬性要求。在这一政策和措施的推动下,污染减排进度严重滞后的局面得到明显改观。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考核,年底,全区污染减排出现“拐点”,两项减排指标首次实现年度“双降”。
二氧化硫减排“双五条”和化学需氧量减排四条措施的具体内容:
二氧化硫减排措施(双五条):
1.继续加强对电力行业的减排力度。(1)加快淘汰小火电的步伐、老机组的脱矿改造、新机组的同步脱硫设施建设的基础上,加强对新建电厂脱硫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168小时运行测试,严禁在脱硫塔没有建成的情况下,点火试生产;(2)对未获得排污总量指标的机组,严禁点火试生产;(3)2004年以前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建设的5万千瓦(含5万千瓦)以下的小机组,凡没有上脱硫设施的,严禁点火试生产;(4)凡停用脱硫设施的燃煤火电机组,主机必须同时停运,否则按实际排污量加大征收排污费力度,并实施处罚;(5)于2007年底前,火电机组必须建成在线监测,否则减排量只按30%计算。
2.强化对非电行业的减排措施。(1)要建立非电行业的重点企业名单,强化监管;(2)对冶炼、有色、烧结、焦化和以煤头为燃料生产化肥、玻璃、化工产品等设施必须安装烟气脱硫工程。强化硫回收和脱硫设施建设,并将其排污情况实行季报表制度;(3)积极推广集中供热、热电联产替代采暖锅炉。对今年以来由于采取集中供热、热电联产而替代的采暖锅炉削减二氧化硫量要加强统计;(4)各地要对由于使用生物质能、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和替代能源等新型能源而减排的二氧化硫量加强统计;(5)对生活锅炉要推广使用循环硫化床工艺,并要强化监督管理,做好脱硫统计。
化学需量减排措施(四条):
1.对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要强化监管,提高运行率。(1)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达不到60%的,以及已建成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地区的项目环评,对该地区不再给予环保治理资金的支持。要确保2006年已建成的21个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日处理能力达到54万吨以上,全年化学需氧量减排不低于4万吨;(2)对企业现有的污水处理设施要提高运行率,并提高技术标准,全年的化学需氧量减排不低于4万吨。
2.要加大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力度。自治区现有污水处理率仅为46.5%,远低于国家不得低于70%的要求。必须新增削减14万吨化学需氧量的处理能力,才能完成“十一五”减排目标。因此,加快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是削减化学需氧量的主要举措。(1)2007年已经确定建设的11个污水处理厂必须按期投入运行;(2)所有工业园区必须在2008年底前建成污水处理厂,否则凡是排放废水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3)加快建立企业污水处理和城市污水处理同步运行的机制,提高城市中水回用率,呼市、包头等主要城市的中水回用率今年必须达到30%。
3.要强化企业的污水循环利用,通过污水零排放,从而削减化学需氧量的,放量。各地要强化向水体直接排放污染物的监管,严禁采用渗井渗坑处理工业生;产废水。
4.国家对城镇人口生活产生化学需氧量已有明确规定,每人每日按65克计算,因此要准确统计各地的城镇人口(非农人口)数量,防止虚报。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把污染防治工作提到议事日程是从1972年在兰州召开的全国节约工业用煤会议之后开始的,当时根据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对解决北京大气污染问题的指示,由国家计委、建委在上海召开烟囱除尘现场会议。现场会之后,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指示有关业务部门开展改造锅炉消烟除尘工作,采取土洋结合、两条腿走路的办法,对耗煤多热效率低的锅炉进行有计划有重点的改造。
1972年,自治区有工业锅炉2175台,到1975年6月,已达2604台,5989.7蒸吨,其中机烧106台/3075吨;手工烧2498台/2914.7吨,年耗煤280万吨,占自治区总数的三分之一。完成改造741台(其中改造手工烧350台),占应改数的40.7%,年节煤11.32万吨,减少烟尘的排放量,改善局部大气环境质量。
1977年,经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同意,要求所有排烟设备都要安置消烟除尘设施,锅炉除尘率达70%以上。工业炉窑改造消烟除尘继续进行。12马力柴油车消烟消声装置试验成功,当时在呼和浩特市此种车是短途运输的主要工具,取得试验成果意义较大。从1981年起,包头市、呼和浩特市、乌海市被列为自治区,治理污染的重点城市。当时自治区政府以内政发〔1980〕395号文件要求,自治区所有的城镇都要重视治理环境污染,最大限度地保护资源,利用资源和能源,消除污染,保护环境,争取在三年内停止继续扩散和破坏环境,五年内大见成效,十年内基本解决城市污染源问题。
2000年,自治区政府印发《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关于限制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含铅汽油的通知》,由自治区环保局牵头,自治区经贸委、工商局、技术监督局、内蒙古石油总公司共同组成检查组,采用现场检查、宣传教育和严格执法相结合的方式,两次对9个盟市进行重点检查。检查加油站1536个,覆盖率达90%以上。对其中20个违法销售含铅汽油的加油站进行封存或责成当地环保局给予行政处罚。
2006年8月13日,自治区政府副主席郝益东与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签订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十一五”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和“十一五”二氧化硫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10月9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对全区“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做出控制计划。要求各盟市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年度计划,分解落实到基层和重点污染单位。落实工程措施和资金,严格实行排污许可制度。自治区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精神和要求,制定并印发《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污染源普查方案》。方案对全区普查工作的时间、对象、范围、内容、步骤、组织及实施等做了具体部署。同年,全区两项减排指标出现“双升”的态势,给减排工作带来巨大的压力。为切实扭转减排工作被动的局面,打开突破口,自治区环保局局长苏青经过深入调查分析,围绕减排的关键环节和重点工程,将二氧化硫减排的重点放在电力行业淘汰小火电、老机组脱硫改造和新机组建设脱硫设施上;将化学需氧量减排的重点确定为加大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和提高运行率。
2007年6月12日,自治区环保局制定关于二氧化硫减排“双五条”和化学需氧量减排四条措施,并针对各地火力发电机组脱硫设施建设和污水处理厂建设严重滞后的状况提出硬性要求。在这一政策和措施的推动下,污染减排进度严重滞后的局面得到明显改观。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考核,年底,全区污染减排出现“拐点”,两项减排指标首次实现年度“双降”。
二氧化硫减排“双五条”和化学需氧量减排四条措施的具体内容:
二氧化硫减排措施(双五条):
1.继续加强对电力行业的减排力度。(1)加快淘汰小火电的步伐、老机组的脱矿改造、新机组的同步脱硫设施建设的基础上,加强对新建电厂脱硫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168小时运行测试,严禁在脱硫塔没有建成的情况下,点火试生产;(2)对未获得排污总量指标的机组,严禁点火试生产;(3)2004年以前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建设的5万千瓦(含5万千瓦)以下的小机组,凡没有上脱硫设施的,严禁点火试生产;(4)凡停用脱硫设施的燃煤火电机组,主机必须同时停运,否则按实际排污量加大征收排污费力度,并实施处罚;(5)于2007年底前,火电机组必须建成在线监测,否则减排量只按30%计算。
2.强化对非电行业的减排措施。(1)要建立非电行业的重点企业名单,强化监管;(2)对冶炼、有色、烧结、焦化和以煤头为燃料生产化肥、玻璃、化工产品等设施必须安装烟气脱硫工程。强化硫回收和脱硫设施建设,并将其排污情况实行季报表制度;(3)积极推广集中供热、热电联产替代采暖锅炉。对今年以来由于采取集中供热、热电联产而替代的采暖锅炉削减二氧化硫量要加强统计;(4)各地要对由于使用生物质能、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和替代能源等新型能源而减排的二氧化硫量加强统计;(5)对生活锅炉要推广使用循环硫化床工艺,并要强化监督管理,做好脱硫统计。
化学需量减排措施(四条):
1.对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要强化监管,提高运行率。(1)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达不到60%的,以及已建成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地区的项目环评,对该地区不再给予环保治理资金的支持。要确保2006年已建成的21个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日处理能力达到54万吨以上,全年化学需氧量减排不低于4万吨;(2)对企业现有的污水处理设施要提高运行率,并提高技术标准,全年的化学需氧量减排不低于4万吨。
2.要加大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力度。自治区现有污水处理率仅为46.5%,远低于国家不得低于70%的要求。必须新增削减14万吨化学需氧量的处理能力,才能完成“十一五”减排目标。因此,加快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是削减化学需氧量的主要举措。(1)2007年已经确定建设的11个污水处理厂必须按期投入运行;(2)所有工业园区必须在2008年底前建成污水处理厂,否则凡是排放废水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3)加快建立企业污水处理和城市污水处理同步运行的机制,提高城市中水回用率,呼市、包头等主要城市的中水回用率今年必须达到30%。
3.要强化企业的污水循环利用,通过污水零排放,从而削减化学需氧量的,放量。各地要强化向水体直接排放污染物的监管,严禁采用渗井渗坑处理工业生;产废水。
4.国家对城镇人口生活产生化学需氧量已有明确规定,每人每日按65克计算,因此要准确统计各地的城镇人口(非农人口)数量,防止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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