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辐射环境
1982年,包头市放射性“三废”排放量由1981年的45 000万立方米下降到41 400万立方米,但“废水”却有所增加,1982年大气环境样品中气溶胶总α比放较1981年增加3~7倍。核工业周围环境样品铀含量除大气、地面水、地下水和土壤有所减少外,蔬菜和粮食含量均增加1~4倍。
“七五”期间,以包头市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为3个点,每日4次用FH-408自动定标器测量环境贯穿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以下简称“剂量率”),对氡、土气子体的α潜能放射性气体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表明采暖期监测值大于非采暖期,与燃煤有关,但呈下降趋势。
“八五”期间,包头市每年对大气中放射性气溶胶分采暖期和非采暖期室外采样测量2次,每次连续5天。结果,采暖季节α潜能值比非采暖期季度高1~2倍。早晨α潜能值最高,下午14:00最低。总体为正常环境水平。
1996—2000年,包头市3区剂量率年平均值在7.3~8.5×lO-8戈瑞/小时之间变化,与“八五”期间同等水平,属于一般环境本底水平。1999—2000年,白云鄂博城区的环境贯穿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分别为10.8和11.8×10-8戈瑞/小时,稍高于市3区的环境水平,但是低于1984年环境本底调查时13.5×lO-8戈瑞/小时的数值。市区环境氡、土气子体a潜能监测从数值上看,各年度氡、土气子体α潜能的季节平均值在冬季大于夏、秋季,与“八五”期间的规律相同,仍属于环境本底水平。市区环境空气气溶胶总α放射性活度:1999—2000年,包头市空气气溶胶α放射性监测值范围分别是0.10~0.35贝可/立方米和0.04~0.47贝可/立方米,平均值分别为0.22贝可/立方米和0.19贝可/立方米,均在环境本底水平范围内。
“十五”期间,包头市辐射环境,经监测,氡、土气子体,在采暖期监测值明显高于非采暖期,土气子体与氡子体的历年均值在《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均在限值之内。从监测数据分析,1996—2005年,1999年测值最高,“十五”期间与“九五”期间相比,氡、土气子体α潜能值有下降趋势。
2006年,对重点监控地区进行监测,辐射环境均属于安全状态。包头市是放射性伴生矿物资源利用的主要颁布地区,因而包头市是自治区辐射环境监测的主要区域。长期以来的监测结果表明,包头市的空气、水和土壤环境中的放射性水平低于有关标准限值,或保持在天然本氏变化幅度内,电磁辐射强度在标准限值以内,辐射环境属于安全状态。
2007年,自治区监测的呼和浩特市和包头市空气放射性水平低于有关标准限值,或保持在天然本底范围内,未见异常。
2008年,包头市和呼和浩特市的环境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值在65~99nGy/h内,平均79nGy/h,与《中国环境天然放射性水平》(1984)内蒙古环境调查值相比,属正常波动范围值;包头市城区环境空气气溶胶氡、土气子体α潜能值分别为13.35nJ/m3和9.1nj/m3,均在《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导出限值(32.3nj/m3和97.1nj/m3)之内;大气降尘中总α、总β测值,包头市区平均测值在全国监测城市测值范围内,处于略高水平,呼和浩特市区测值处于较低水平(大气降尘总α、总β测值目前尚无标准限值;2007年,全国有14个城市进行监测,可参考比较)。
二、水体放射性
“七五”期间,在黄河干流包头段、包头南海子、昆都仑水库、包头自来水中监测了钍和镭的水平,其结果,水体中镭的含量高于钍,但未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制浓度。“八五”期间,在黄河包头段设3个段面,分枯水期、丰水期和平水期采样测定铀、钍、镭-2263种天然放射性元素的浓度值。1991年和1993年,分别对包头段和托克托县蒲滩拐段测定河水中总α和总β放射性水平。结果1991年,黄河包头段中总α放射性比活度,枯水期为0.18贝可/升,丰水期为0.51贝可/升。总β放射性比活度,枯水期和丰水期分别为0.15贝可/升和0.32贝可/升,丰水期放射性明显高于枯水期。1993年,托县蒲滩拐段,丰水期总α和总β比活度分别为0.50贝可/升和0.33贝可/升,与1991年包头段丰水期数据接近。黄河水中铀浓度在1993年和1994年度的枯水期和丰水期都明显高于1992年度,平水期各年度差别不大。河水中钍浓度在1992年略高于其它年份。总体来看,各年度河水中铀、钍、镭的数据均落在1983—1990年黄河干流调查数据范围之内(铀浓度1.05~25.00微克/升,钍0.04~2.18微克/升,镭0.17~14.7×10-13微克/升)。1991—1995年,黄河包头段3个国控断面河水监测已说明,河水未受到放射性污染。1992—1995年,分枯水期、丰水期、平水期每年3次采样测定南海子和昆都仑水库水中铀、钍、镭-226的浓度。南海子湖水中铀浓度1993—1995年明显高于自治区一般湖泊。其它数据和昆都仑水库数据均为一般本底水平。
1996—2000年,监测了黄河干流包头段、南海子、昆都仑水库地表水中铀-238、钍-232、镭-226含量均在环境本底水平范围内波动。
“十五”期间,在黄河包头段上、中、下游、南海子、昆都仑水库各设一个采样点,分别在丰、平、枯水期进行监测。2004年,增加了黄河拉僧庙和喇嘛湾断面的监测。根据《1997—2005年包头市黄河水核素浓度统计表》和《1997—2005年内蒙古段黄河水总放射性监测结果统计表》监测结果分析:黄河内蒙古段水中铀、钍和镭核素近几年变化幅度不大,总α放射性比活度有部分超饮用水源水质标准,最大超标值出现于2003年对画匠营子段面的监测值中,超过CJ3020-1993《生活饮用水源水质标准》,但2004年和2005年有下降趋势,2005年所测5个断面水中总α放射性比活度全部达标。对超标水由核素做进一步分析,总剂量估算均小于0.lmSv/a,黄河水尚属可饮用范围。
2007年,全区监测的河流主要是黄河、西辽河、额尔古纳河、克鲁伦河、哈拉哈拉河,各河流的放射性水平保持在天然本底范围内;包头市和呼和浩特市的饮用水源监测结果均未超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的限值;包头市三条黄河支流的监测结果与往年比较,未见异常。
2008年,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监测黄河、西辽河、额尔古纳河、克鲁伦河、哈拉哈拉河、包头昆都仑水库和南海子,其中黄河和昆都仑水库是饮用水水源地。监测指标是U、Th、Ra-226和总α、总β。各水体的U、Th、Ra-226监测值与《中国环境天然放射性水平》(1984年)内蒙古环境调查值相比,属正常波动范围值;总α、总β的监测结果均不超《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的限值。包头市和呼和浩特市的4个自来水厂水质均在GB5749-2006规定的限值内。包头市三条黄河支流的监测结果与往年比较,未见异常。
一、辐射环境
1982年,包头市放射性“三废”排放量由1981年的45 000万立方米下降到41 400万立方米,但“废水”却有所增加,1982年大气环境样品中气溶胶总α比放较1981年增加3~7倍。核工业周围环境样品铀含量除大气、地面水、地下水和土壤有所减少外,蔬菜和粮食含量均增加1~4倍。
“七五”期间,以包头市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为3个点,每日4次用FH-408自动定标器测量环境贯穿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以下简称“剂量率”),对氡、土气子体的α潜能放射性气体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表明采暖期监测值大于非采暖期,与燃煤有关,但呈下降趋势。
“八五”期间,包头市每年对大气中放射性气溶胶分采暖期和非采暖期室外采样测量2次,每次连续5天。结果,采暖季节α潜能值比非采暖期季度高1~2倍。早晨α潜能值最高,下午14:00最低。总体为正常环境水平。
1996—2000年,包头市3区剂量率年平均值在7.3~8.5×lO-8戈瑞/小时之间变化,与“八五”期间同等水平,属于一般环境本底水平。1999—2000年,白云鄂博城区的环境贯穿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分别为10.8和11.8×10-8戈瑞/小时,稍高于市3区的环境水平,但是低于1984年环境本底调查时13.5×lO-8戈瑞/小时的数值。市区环境氡、土气子体a潜能监测从数值上看,各年度氡、土气子体α潜能的季节平均值在冬季大于夏、秋季,与“八五”期间的规律相同,仍属于环境本底水平。市区环境空气气溶胶总α放射性活度:1999—2000年,包头市空气气溶胶α放射性监测值范围分别是0.10~0.35贝可/立方米和0.04~0.47贝可/立方米,平均值分别为0.22贝可/立方米和0.19贝可/立方米,均在环境本底水平范围内。
“十五”期间,包头市辐射环境,经监测,氡、土气子体,在采暖期监测值明显高于非采暖期,土气子体与氡子体的历年均值在《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均在限值之内。从监测数据分析,1996—2005年,1999年测值最高,“十五”期间与“九五”期间相比,氡、土气子体α潜能值有下降趋势。
2006年,对重点监控地区进行监测,辐射环境均属于安全状态。包头市是放射性伴生矿物资源利用的主要颁布地区,因而包头市是自治区辐射环境监测的主要区域。长期以来的监测结果表明,包头市的空气、水和土壤环境中的放射性水平低于有关标准限值,或保持在天然本氏变化幅度内,电磁辐射强度在标准限值以内,辐射环境属于安全状态。
2007年,自治区监测的呼和浩特市和包头市空气放射性水平低于有关标准限值,或保持在天然本底范围内,未见异常。
2008年,包头市和呼和浩特市的环境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值在65~99nGy/h内,平均79nGy/h,与《中国环境天然放射性水平》(1984)内蒙古环境调查值相比,属正常波动范围值;包头市城区环境空气气溶胶氡、土气子体α潜能值分别为13.35nJ/m3和9.1nj/m3,均在《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导出限值(32.3nj/m3和97.1nj/m3)之内;大气降尘中总α、总β测值,包头市区平均测值在全国监测城市测值范围内,处于略高水平,呼和浩特市区测值处于较低水平(大气降尘总α、总β测值目前尚无标准限值;2007年,全国有14个城市进行监测,可参考比较)。
二、水体放射性
“七五”期间,在黄河干流包头段、包头南海子、昆都仑水库、包头自来水中监测了钍和镭的水平,其结果,水体中镭的含量高于钍,但未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制浓度。“八五”期间,在黄河包头段设3个段面,分枯水期、丰水期和平水期采样测定铀、钍、镭-2263种天然放射性元素的浓度值。1991年和1993年,分别对包头段和托克托县蒲滩拐段测定河水中总α和总β放射性水平。结果1991年,黄河包头段中总α放射性比活度,枯水期为0.18贝可/升,丰水期为0.51贝可/升。总β放射性比活度,枯水期和丰水期分别为0.15贝可/升和0.32贝可/升,丰水期放射性明显高于枯水期。1993年,托县蒲滩拐段,丰水期总α和总β比活度分别为0.50贝可/升和0.33贝可/升,与1991年包头段丰水期数据接近。黄河水中铀浓度在1993年和1994年度的枯水期和丰水期都明显高于1992年度,平水期各年度差别不大。河水中钍浓度在1992年略高于其它年份。总体来看,各年度河水中铀、钍、镭的数据均落在1983—1990年黄河干流调查数据范围之内(铀浓度1.05~25.00微克/升,钍0.04~2.18微克/升,镭0.17~14.7×10-13微克/升)。1991—1995年,黄河包头段3个国控断面河水监测已说明,河水未受到放射性污染。1992—1995年,分枯水期、丰水期、平水期每年3次采样测定南海子和昆都仑水库水中铀、钍、镭-226的浓度。南海子湖水中铀浓度1993—1995年明显高于自治区一般湖泊。其它数据和昆都仑水库数据均为一般本底水平。
1996—2000年,监测了黄河干流包头段、南海子、昆都仑水库地表水中铀-238、钍-232、镭-226含量均在环境本底水平范围内波动。
“十五”期间,在黄河包头段上、中、下游、南海子、昆都仑水库各设一个采样点,分别在丰、平、枯水期进行监测。2004年,增加了黄河拉僧庙和喇嘛湾断面的监测。根据《1997—2005年包头市黄河水核素浓度统计表》和《1997—2005年内蒙古段黄河水总放射性监测结果统计表》监测结果分析:黄河内蒙古段水中铀、钍和镭核素近几年变化幅度不大,总α放射性比活度有部分超饮用水源水质标准,最大超标值出现于2003年对画匠营子段面的监测值中,超过CJ3020-1993《生活饮用水源水质标准》,但2004年和2005年有下降趋势,2005年所测5个断面水中总α放射性比活度全部达标。对超标水由核素做进一步分析,总剂量估算均小于0.lmSv/a,黄河水尚属可饮用范围。
2007年,全区监测的河流主要是黄河、西辽河、额尔古纳河、克鲁伦河、哈拉哈拉河,各河流的放射性水平保持在天然本底范围内;包头市和呼和浩特市的饮用水源监测结果均未超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的限值;包头市三条黄河支流的监测结果与往年比较,未见异常。
2008年,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监测黄河、西辽河、额尔古纳河、克鲁伦河、哈拉哈拉河、包头昆都仑水库和南海子,其中黄河和昆都仑水库是饮用水水源地。监测指标是U、Th、Ra-226和总α、总β。各水体的U、Th、Ra-226监测值与《中国环境天然放射性水平》(1984年)内蒙古环境调查值相比,属正常波动范围值;总α、总β的监测结果均不超《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的限值。包头市和呼和浩特市的4个自来水厂水质均在GB5749-2006规定的限值内。包头市三条黄河支流的监测结果与往年比较,未见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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