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3年8月,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革命委员会派代表参加了国务院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这次会议制订了环境保护工作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指导方针。同时,拟定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对环境保护的范围、任务及其相应措施作了政策性的规定。这次会议引起了自治区领导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1978年3月,中国首次将环境保护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9年9月13日,全国五届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根据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制订了中国第一部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以下简称《保护法》),对国家保护环境的方针和基本原则,保护地对象和范围,保护自然环境和污染防治的基本要求和措施,环境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以及有关奖励和惩罚等重大问题都作了原则规定。《保护法》的贯彻实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开始了依法管理。
随着环境事业的发展,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各级政府和各级领导,对环境保护国策的认识逐步加深,环境保护工作的力度也越来越大。从1979年国家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开始,环境保护法律逐渐成为强化环境管理的主要手段之一。与此同时,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也开始逐步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建设,注重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环境管理。
早在1974年包头市就制定《包头市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实施细则》,1979年年底,包头市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制定《包头市关于消烟除尘的暂行管理规定》《包头市环境保护暂行规定》《包头市环境保护实施条例》等。1980年10月,包头市政府又颁布《包头市关于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的试行办法》,为包头市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做出了具体规定,它的颁布、施行,将包头市的环境保护工作从20世纪70年代单一的预防和治理阶段,推进到了利用经济手段进行排污收费、促进污染治理的环境管理阶段。
1982年3月26日,自治区政府印发《关于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布告》,布告明文规定了在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境内属国家规定保护的一、二、三类野生动物,并制定了保护野生动物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布告还规定了捕猎其它动物时的准则:要做到“四不准”“四不打”“一不超”。即不准猎取禁猎动物,不准使用禁猎工具,不准毁林狩猎,不准拣鸟蛋;禁猎期不打,繁殖期不打,幼兽不打,雌鸟不打;每年的猎取量不超过繁殖量。对保护、管理野生动物资源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有关规定进行乱捕滥猎和随意收购的单位和个人,要批评教育、没收猎具猎物,直至责令其赔偿损失或罚款;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或不听劝阻、无理取闹、殴打检查人员的,有权扭送公安部门依法惩处。
1982年6月3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办公室下发《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贯彻执行〈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要求,凡实行排污收费办法的地区,要根据自治区下达的控制指标,编制排污费征收计划草案,并由盟、市环保部门综合上报,经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规定》中明确了排污费征收要以月计算,按季征收,以及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的申报与核准,并且对减免、增加和拒不缴纳排污费者的裁决也做了规定,同时对机关非企业性质的单位和军队的排污费出处做了说明。
1982年8月13日,自治区政府制定《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环境保护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分总则、保护自然环境、防止新的污染,治理污染和其他公害、环境保护机构、奖励与惩罚、附则等7章。《条例》对天然林和人工林,要积极保护、加强抚育、合理采伐、及时更新,保证永续利用。要在老城镇改造和新城镇建设中,根据城镇所处的地理位置以及气象、水文、地质、地貌等生态条件,确定发展方向,搞好发展规模与环境容量之间的综合平衡。对工业区、居民区、公用设施、绿化地带等,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防止和消除污染和其他公害。对已经造成的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要本着“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积极进行治理。各级计委、经委和有关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污染的治理,要列入计划,统筹安排,在财力、物力和人力上给予保证,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自治区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健全环境保护机构。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根据国家《保护法》规定的职责,积极发挥职能作用,搞好本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各级企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环境保护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做好本系统的环境保护工作。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其贡献大小,分别由企业事业单位有关主管部门或各级政府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1983年以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政府相继出台了《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草原管理条例》《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暂行规定》《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森林管理条例》、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强环境统计工作的规定》《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工业污染源防治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批转自治区财政厅、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关于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执行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等规定、办法、细则。各盟市在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出台的法律、规定、办法的同时,结合本地区的特点也制定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等。
1985年10月,在河南省洛阳市召开的全国城市环保工作会议上,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李鹏代表国务院提出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及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环保战略方针。遵循这一指导思想,包头市政府在1986年初组织起草《包头市环境综合整治条例》,经过近一年的讨论修改,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于1986年11月4日通过颁布实施,成为自治区颁布的第一个地方环境保护法规。
1991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政府颁布了有关环境保护的地方法规3项。是年3月23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颁布《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环境保护条例》之后,自治区政府做出了加强全区环境保护工作的6条贯彻意见。为强化排污收费工作的管理,自治区政府发布《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办法》中规定了排污收费的30%部分为环境保护事业发展基金,70%用于污染源治理,70%中的20%按企业隶属关系分别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重点用于污染源限期治理项目和区域环境污染综合整治的补助资金。1991年,自治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和财政厅联合成立执法检查小组,对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赤峰市、乌海市及巴彦淖尔盟(现巴彦淖尔市)、通辽市的部分旗县排污收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了细致的检查,使排污收费的收管、使用制度逐步健全,开始了建档、建账和排污收费监理工作。
1992年,呼和浩特市颁布《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自治区各盟市逐步建立健全环境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执法程序,设立了行政复议机构或:小组、聘请了专职法律人员举办执法学习班,增强了环境管理人员懂法、守法和执法能力。全年解决污染纠纷58起,处理污染事故19起,污染赔款42.8万元,污染罚款2.9万元,对违法严重没有完成限期治理的13家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都已得到执行。巴彦淖尔盟(现巴彦淖尔市)8个旗县的环保部门都聘请了常年律师协助处理各类环保案件66起,其中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22起,除1起未执行,21起全部执行,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
1995年4月,自治区环保局代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拟制《关于加强资源环境保护的决定》,明确提出了治理突出环境问题,加强资源开发的环境管理。是年,自治区人大、政府相继颁布了《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农业环境保护条例》《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关于重视和加强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的决议》《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模式》《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大气、丘陵扩散管理办法》《包头市地方氟化物排放标准》等法规,为强化环境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1996年9月28日,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境内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颁布之日起施行。《条例》是黄河流域九省、区第一部水污染防治法规,也是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第一部流域性水污染防治地方法规。《条例》结合自治区境内黄河水系、水文地质特征,环境污染状况,污染发展趋势,提出了对黄河流域实施干流——支流——地下水全面、系统的污染防治要求;根据流域内资源特征和经济技术条件,对经济发展和环境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作了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
1996年,自治区制定《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办法》《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行政执法备案制度》《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环境监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环境保护局内部立法程序》《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环境保护局行政复议工作程序》《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环保局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等9项行政规章制度。1996年8月,自治区环保局代自治区党委、政府拟制《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确定了自治区环境保护工作的目标、重点,把环境保护目标列入旗县以上党政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是年11月9日,自治区党委、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委、市政府也颁布了《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赤峰市委、市政府率先在自治区实行了建设项目环保第一审批权。
1997年,自治区环境法制建设进一步加强,组织完成《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境内西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锡林郭勒草原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法规的立法调研工作。修改完善《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环境保护条例》,并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八届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修正。草拟《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办法》,制定了《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998年1月,自治区环保局草拟完成《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境内西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上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9年1月,《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境内西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颁布实施。
2000年,自治区政府下发《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关于限制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
2001年,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锡林郭勒草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同时,制定并批准发布了《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无公害农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要求》。清理了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4项。
2002年,自治区环保局组织编写上报了《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管理办法》《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防治塑料制品污染环境管理办法》,制定下发了《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辐射环境监理员管理办法》,上报了2003—2007年环境立法规划建议项目。根据世贸组织规则要求,删减了自治区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和规章12份。
2003年,制定颁布了《呼和浩特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3号)和《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包头市环境保护条例》《鄂伦春自治旗环境保护条例》《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环境保护条例》《鄂温克族自治旗环境保护条例》《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等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环境保护地方性规章。自治区环保局组织成立了建设项目评审委员会,2003年对严重污染环境和涉及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并制定了《关于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技术评估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程序验收公示办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意见》,从组织上、制度上为实现公正执法、依法行政奠定了基础。
2004年,发布了环境保护政府规章1项,即《呼和浩特市废弃食用油脂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006年,完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治区人大、政府有关法规征求意见15项;为《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准备了汇报材料。2006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风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字〔2006〕35号)。
2007年,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环境保护局组织完成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循环经济法》等有关法规草案征求意见18项。梳理了环境保护法律8部,行政法规11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章42项,行政处罚依据190项,行政征收依据1项。审核了《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4项。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对已起草的有关排污费征收、自然保护区管理、机动车尾气管理等几部规章进行了审核清理。对建局后印发的4482份文件,属制约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条款的进行了清理。对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按时完成了规范性审查清理工作。2007年1月19日,中共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内党发〔2007〕5号)。
2008年,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按计划草拟环境保护方面地方性条例5个。拟制了《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城镇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该办法初稿已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上报待审议。该办法主要针对自治区城镇从事饮食、娱乐、服务业排放油烟、恶臭、噪声、振动、废水等污染问题,从项目的选址、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污染物达标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验收等方面,强化了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力度。特别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前置审批,要求建设单位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同时对监督管理人员不作为、阻碍行政执法的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等都做了明确规定。该办法作为政府规章,将有利推动自治区环保部门对“三产”服务业的环境管理工作。2008年12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城镇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973年8月,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革命委员会派代表参加了国务院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这次会议制订了环境保护工作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指导方针。同时,拟定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对环境保护的范围、任务及其相应措施作了政策性的规定。这次会议引起了自治区领导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1978年3月,中国首次将环境保护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9年9月13日,全国五届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根据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制订了中国第一部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以下简称《保护法》),对国家保护环境的方针和基本原则,保护地对象和范围,保护自然环境和污染防治的基本要求和措施,环境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以及有关奖励和惩罚等重大问题都作了原则规定。《保护法》的贯彻实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开始了依法管理。
随着环境事业的发展,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各级政府和各级领导,对环境保护国策的认识逐步加深,环境保护工作的力度也越来越大。从1979年国家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开始,环境保护法律逐渐成为强化环境管理的主要手段之一。与此同时,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也开始逐步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建设,注重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环境管理。
早在1974年包头市就制定《包头市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实施细则》,1979年年底,包头市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制定《包头市关于消烟除尘的暂行管理规定》《包头市环境保护暂行规定》《包头市环境保护实施条例》等。1980年10月,包头市政府又颁布《包头市关于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的试行办法》,为包头市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做出了具体规定,它的颁布、施行,将包头市的环境保护工作从20世纪70年代单一的预防和治理阶段,推进到了利用经济手段进行排污收费、促进污染治理的环境管理阶段。
1982年3月26日,自治区政府印发《关于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布告》,布告明文规定了在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境内属国家规定保护的一、二、三类野生动物,并制定了保护野生动物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布告还规定了捕猎其它动物时的准则:要做到“四不准”“四不打”“一不超”。即不准猎取禁猎动物,不准使用禁猎工具,不准毁林狩猎,不准拣鸟蛋;禁猎期不打,繁殖期不打,幼兽不打,雌鸟不打;每年的猎取量不超过繁殖量。对保护、管理野生动物资源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有关规定进行乱捕滥猎和随意收购的单位和个人,要批评教育、没收猎具猎物,直至责令其赔偿损失或罚款;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或不听劝阻、无理取闹、殴打检查人员的,有权扭送公安部门依法惩处。
1982年6月3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办公室下发《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贯彻执行〈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要求,凡实行排污收费办法的地区,要根据自治区下达的控制指标,编制排污费征收计划草案,并由盟、市环保部门综合上报,经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规定》中明确了排污费征收要以月计算,按季征收,以及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的申报与核准,并且对减免、增加和拒不缴纳排污费者的裁决也做了规定,同时对机关非企业性质的单位和军队的排污费出处做了说明。
1982年8月13日,自治区政府制定《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环境保护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分总则、保护自然环境、防止新的污染,治理污染和其他公害、环境保护机构、奖励与惩罚、附则等7章。《条例》对天然林和人工林,要积极保护、加强抚育、合理采伐、及时更新,保证永续利用。要在老城镇改造和新城镇建设中,根据城镇所处的地理位置以及气象、水文、地质、地貌等生态条件,确定发展方向,搞好发展规模与环境容量之间的综合平衡。对工业区、居民区、公用设施、绿化地带等,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防止和消除污染和其他公害。对已经造成的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要本着“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积极进行治理。各级计委、经委和有关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污染的治理,要列入计划,统筹安排,在财力、物力和人力上给予保证,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自治区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健全环境保护机构。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根据国家《保护法》规定的职责,积极发挥职能作用,搞好本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各级企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环境保护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做好本系统的环境保护工作。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其贡献大小,分别由企业事业单位有关主管部门或各级政府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1983年以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政府相继出台了《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草原管理条例》《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暂行规定》《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森林管理条例》、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强环境统计工作的规定》《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工业污染源防治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批转自治区财政厅、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关于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执行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等规定、办法、细则。各盟市在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出台的法律、规定、办法的同时,结合本地区的特点也制定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等。
1985年10月,在河南省洛阳市召开的全国城市环保工作会议上,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李鹏代表国务院提出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及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环保战略方针。遵循这一指导思想,包头市政府在1986年初组织起草《包头市环境综合整治条例》,经过近一年的讨论修改,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于1986年11月4日通过颁布实施,成为自治区颁布的第一个地方环境保护法规。
1991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政府颁布了有关环境保护的地方法规3项。是年3月23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颁布《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环境保护条例》之后,自治区政府做出了加强全区环境保护工作的6条贯彻意见。为强化排污收费工作的管理,自治区政府发布《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办法》中规定了排污收费的30%部分为环境保护事业发展基金,70%用于污染源治理,70%中的20%按企业隶属关系分别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重点用于污染源限期治理项目和区域环境污染综合整治的补助资金。1991年,自治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和财政厅联合成立执法检查小组,对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赤峰市、乌海市及巴彦淖尔盟(现巴彦淖尔市)、通辽市的部分旗县排污收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了细致的检查,使排污收费的收管、使用制度逐步健全,开始了建档、建账和排污收费监理工作。
1992年,呼和浩特市颁布《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自治区各盟市逐步建立健全环境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执法程序,设立了行政复议机构或:小组、聘请了专职法律人员举办执法学习班,增强了环境管理人员懂法、守法和执法能力。全年解决污染纠纷58起,处理污染事故19起,污染赔款42.8万元,污染罚款2.9万元,对违法严重没有完成限期治理的13家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都已得到执行。巴彦淖尔盟(现巴彦淖尔市)8个旗县的环保部门都聘请了常年律师协助处理各类环保案件66起,其中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22起,除1起未执行,21起全部执行,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
1995年4月,自治区环保局代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拟制《关于加强资源环境保护的决定》,明确提出了治理突出环境问题,加强资源开发的环境管理。是年,自治区人大、政府相继颁布了《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农业环境保护条例》《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关于重视和加强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的决议》《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模式》《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大气、丘陵扩散管理办法》《包头市地方氟化物排放标准》等法规,为强化环境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1996年9月28日,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境内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颁布之日起施行。《条例》是黄河流域九省、区第一部水污染防治法规,也是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第一部流域性水污染防治地方法规。《条例》结合自治区境内黄河水系、水文地质特征,环境污染状况,污染发展趋势,提出了对黄河流域实施干流——支流——地下水全面、系统的污染防治要求;根据流域内资源特征和经济技术条件,对经济发展和环境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作了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
1996年,自治区制定《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办法》《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行政执法备案制度》《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环境监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环境保护局内部立法程序》《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环境保护局行政复议工作程序》《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环保局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等9项行政规章制度。1996年8月,自治区环保局代自治区党委、政府拟制《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确定了自治区环境保护工作的目标、重点,把环境保护目标列入旗县以上党政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是年11月9日,自治区党委、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委、市政府也颁布了《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赤峰市委、市政府率先在自治区实行了建设项目环保第一审批权。
1997年,自治区环境法制建设进一步加强,组织完成《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境内西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锡林郭勒草原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法规的立法调研工作。修改完善《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环境保护条例》,并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八届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修正。草拟《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办法》,制定了《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998年1月,自治区环保局草拟完成《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境内西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上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9年1月,《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境内西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颁布实施。
2000年,自治区政府下发《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关于限制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
2001年,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锡林郭勒草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同时,制定并批准发布了《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无公害农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要求》。清理了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4项。
2002年,自治区环保局组织编写上报了《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管理办法》《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防治塑料制品污染环境管理办法》,制定下发了《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辐射环境监理员管理办法》,上报了2003—2007年环境立法规划建议项目。根据世贸组织规则要求,删减了自治区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和规章12份。
2003年,制定颁布了《呼和浩特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3号)和《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包头市环境保护条例》《鄂伦春自治旗环境保护条例》《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环境保护条例》《鄂温克族自治旗环境保护条例》《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等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环境保护地方性规章。自治区环保局组织成立了建设项目评审委员会,2003年对严重污染环境和涉及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并制定了《关于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技术评估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程序验收公示办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意见》,从组织上、制度上为实现公正执法、依法行政奠定了基础。
2004年,发布了环境保护政府规章1项,即《呼和浩特市废弃食用油脂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006年,完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治区人大、政府有关法规征求意见15项;为《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准备了汇报材料。2006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风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字〔2006〕35号)。
2007年,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环境保护局组织完成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循环经济法》等有关法规草案征求意见18项。梳理了环境保护法律8部,行政法规11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章42项,行政处罚依据190项,行政征收依据1项。审核了《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4项。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对已起草的有关排污费征收、自然保护区管理、机动车尾气管理等几部规章进行了审核清理。对建局后印发的4482份文件,属制约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条款的进行了清理。对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按时完成了规范性审查清理工作。2007年1月19日,中共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内党发〔2007〕5号)。
2008年,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按计划草拟环境保护方面地方性条例5个。拟制了《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城镇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该办法初稿已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上报待审议。该办法主要针对自治区城镇从事饮食、娱乐、服务业排放油烟、恶臭、噪声、振动、废水等污染问题,从项目的选址、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污染物达标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验收等方面,强化了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力度。特别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前置审批,要求建设单位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同时对监督管理人员不作为、阻碍行政执法的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等都做了明确规定。该办法作为政府规章,将有利推动自治区环保部门对“三产”服务业的环境管理工作。2008年12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城镇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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