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林政机构
二、林权管理
林权是林地权属和林木权属的统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林地权属分为国有和集体两大类;林木权属分为国有、集体和个人三类。长期以来,随着林业经济的发展,按照“谁造谁有”的造林原则,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出现了联合造林、合资造林等多种经济形式。
国有林主要包括:内蒙古大兴安岭原始林区;大兴安岭岭南次生林区和宝格达山、迪彦庙、罕山、克什克腾、茅荆坝、大青山、蛮汉山、乌拉山、贺兰山、额济纳次生林区;盟市、旗县所属的国有林场、治沙站、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有企事业单位,如铁路、公路、工矿、学校、国有农牧场等经营的林地和林木。
集体林包括:一是解放初期土改时分配给农民个人所有后经过农业合作化时期转变为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农民或专业队伍种植、培育的林木。二是集体与国有林场、采育场等国有单位合作在国有土地上种植的林木,包括公路、铁路两旁的护路林、江河两岸的护岸林,按合同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木。三是在“四固定”(固定土地、耕畜、农具和劳动力)时确定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四是在林业“三定”(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及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时期部分地区将国有林划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并由当地人民政府核发了林权证的。
个人所有的林木主要包括:一是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定的其他地方由个人种植的树木。二是在以承包和其它合法方式取得的有使用权的林地上和在承包的“五荒”(荒山、荒沟、荒滩、荒沙、荒坡)地上种植的树木,按合同约定归个人所有的部分。三是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庭院内种植的树木。
自治区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使用权形式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有单位使用,但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处分权,拥有限制的使用权。二是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由集体以合法形式取得使用权,如采取联营、承包、租赁等形式获得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使用权。三是集体的林地,由国有林业单位使用,经营林业的国有单位没有林地所有权,但依法拥有使用权。四是公民、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依法使用国有的或集体所有的林地发展林业,如采取承包、租赁、转让等形式依法获得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
自治区成立前,广大农村牧区的山林,大多数归王公、贵族、地主、富农、寺庙和资本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土地改革法》提出的没收土地和征收土地的范围,即“没收和征收的山林、鱼塘、茶山、桐山、桑田、果园、芦苇地、荒地及其他可分地,折合普通土地统一分配之。”这是指小面积的特殊土地。对于大面积的土地,《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得分配。如“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荒地、大荒山、大盐田和矿山及湖、沼、河港等,均归国家所有,由人民政府经营管理之。”对于有些私人的树木,《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得没收,如“没收和征收土地时,坟墓及坟场上的树木,一律不动。”全区的山林全部收归为国有、乡村公有或分配给农民所有。1951年,政务院关于适当处理林权明确管护责任的指示规定;“大森林面积的标准,由大行政区,或省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酌定。”“在已经完成土地改革的地区,尚未明确划定林权的森林,其较大者应明令公布为国有财产,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林业专管机构切实负责管理保护。零块分散的山林,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土地改革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分别进行清理和确定林权,由县人民政府发给林权证明。”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这一山林权属管理政策。195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了《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林权划分暂行条例》、《关于抓紧做好林权划分工作的指示》和《关于处理私有林与合作林林权问题的联合通知》,自治区进行了第一次山林权属的划分和确定,将山林依其所有权的归属,分为国有林、公有林、合作林、私有林。但各地大多没有发放林权证,林权划分工作到1955年基本结束。
1958~1961年,个人所有的山林,除房前屋后的零星树木外,基本上都作价入社,过渡为集体所有,有的公有林也改为集体林,这个时期基本是全民和集体两种林业所有制形式。这一时期,自治区林权管理方面出现了不少问题,国家、集体、个人互相侵权。当时中共中央为了纠正组建人民公社化过程中的错误做法,开展了农村“四固定”工作。1961年,中共中央颁布了《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草案)》(简称林业18条),进一步明确了保障山林所有权的有关政策。例如“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政策,“谁种谁有,国造国有,社造社有,队造队有,社员个人种植的零星树木,归社员个人所有”的原则,以及划定“自留山”的政策等。自治区党委也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林业18条”的意见》,对出现的问题予以纠偏。自治区各地结合“四固定”,按照“林业18条”进行了政策宣传,并选择若干旗县进行了调查研究和划定林地和林木权属的试点工作,这也是自治区第二次对山林权属的划分和确定。但后因“文化大革命”,使这项工作中断。
“文化大革命”期间,林权管理机构被撤销,专业人员被下放,政策法令失效,规章制度废止,林权管理呈现混乱无序状态。乱砍滥伐、滥垦、滥牧成灾,毁林案件急剧上升,森林资源受到严重破坏。社员个人所有的树木都被视为“资本主义尾巴”,而被强行割掉。
2001年,按照国家林业局的要求,自治区开展了新一轮集体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自治区林业厅制定了《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集体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结合当时林业分类经营区划界定工作,展开了林权外业勘测和登记工作。2002年6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林业厅向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各大企业事业单位印发了《关于做好全区集体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函》和《关于开展集体林定权发证工作的意见》,统一安排部署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将发证范围确定为全区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个人所有的林木及其使用集体的林地。同时,成立了自治区集体林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和林权争议调处机构。依据国务院国发[2002]10号文件以及2002年6月在包头市召开的全国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
1981年,林业“三定”后,全区集体林权属得到了进一步确认,绝大部分集体林核发了林权证。通过划分自留山和责任山等形式,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将部分集体林落实到户经营,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广大农牧民造林护林的积极性,解放了林业生产力。但部分集体林仍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林农作为集体林的经营主体地位没有得到落实,集体林产权归属不清、权责不明、利益分配不合理、经营机制不灵活、产权流转不规范等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影响了林业的进一步发展。20世纪90年代,自治区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造林绿化步伐的决定》(内政发[1994]11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沙区山区生态建设步伐的决定》(内党发[1997]27号),提出将集体所有的“三荒”(荒山、荒地、荒沙)拍卖使用权,鼓励有经营能力的农牧民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工购买或承包“三荒”绿化,购买或承包期可定为50年或更长。生态建设坚持以家庭承包为主,实行谁投资、谁治理、谁开发、谁受益以及允许继承、转让和长期不变的政策,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多种经营形式并有,共同投入、共同管理、共同受益。对集体所有的宜林地资源,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可以一次落实到户,限期治理;也可以统一建设,分户经营。全区各地造林新机制纷纷出台,群众造林积极性空前高涨,很多地方对集体荒山、荒沟、荒滩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采取协商、招标、拍卖方式进行了流转。农牧民个人、联户、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人员纷纷承包宜林荒地种植速生丰产林和经济林。按照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归属清楚、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和《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内党发(2003)25号)提出“进一步完善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从2004年开始,自治区在赤峰市、通辽市开展了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通过近两年的改革试点,探索出了一些符合当地实际的林改路子,改革成效初步显现。赤峰市的做法是与农牧户签订限期完成宜林地绿化合同书,将集体商品林和宜林地确权到户,并及时核发林权证。2005年赤峰市集体商品林已确权到户194万亩,占应改面积244万亩的80%,已发证面积144万亩,占应发证面积的60%;集体宜林地已发证面积1179万亩,占应发证面积1188万亩的99.24%,全部宜林地与造林绿化责任主体签订了限期绿化合同。通辽市的做法是以集体成过熟低效农防林、低产林的更新改造为突破口,采取“先卖后造、边造边卖、先造后卖”等形式进行了有益探索。如通辽市开鲁县建华镇福兴村,20世纪80年代营造的农防林大都进入成过熟期,更新改造缺乏资金。村委会集体组织米伐、整地,采用优质大苗,统一栽植,在浇完头遍水后,公开竞价拍卖,承包经营期为15年,平均每株(穴)拍卖价为30元左右,是2005年造林成本的5倍。规划营造的23条、
2005年1月,召开的全区林业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在坚持“谁造谁有、合造共有”、“谁治理、谁投资、谁开发、谁受益”等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稳定所有权、放开使用权、搞活经营权,积极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三、林地管理
(一)林地保护利用原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1984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这是中国第一部经济法律。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对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进行了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颁布实施,将林地保护利用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1986年,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通过《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森林管理条例》,对占用和征用林地作出了具体规定。
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的,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2.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3.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4.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颁布施行后,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2000年8月6日,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颁布施行了《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加强了灌木林地的保护管理。
至此,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林地保护利用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1998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家林业局进行了全面部署,在全国开展了依法保护林地,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行为的专项行动。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了由督查部门牵头,监察、林业、农业、畜牧、公安等部门参加的清查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区各地发生的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情况进行了全面清查,查清全区毁林开垦总面积294129公顷。1999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了《关于严禁乱开滥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命令》,命令指出:必须停止一切开垦天然草地和宜林地等非法扩大耕地的行为。从速清理涉及开垦、复垦的有关政策文件。全面清查草地和宜林土地的开垦情况。做好退耕和植被恢复工作。切实加强草地和林地保护工作的领导。2003年,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党委、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要求,加快林业立法工作,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林业法规体系,抓紧制定防沙治沙、林地保护管理、森林草原防火、湿地保护等法规和规章。
到2005年底,国家和自治区已基本上健全了林地保护管理的规章制度,完善了有关政策,为依法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征占用林地管理
1993年,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林业局、物价局、财政厅三部门,制定出台了《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占用、征用林地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的规定》。规定占用征用林地单位应向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缴纳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由旗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收取。林业主管部门在办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手续时,一次性征收总占用征用林地费用1%的林地管理费。自治区林业厅认真贯彻执行林地管理法律法规,林地保护管理工作逐步加强。1995年,林业部发下《关于实行使用林地许可证制度的通知》,决定从1995年开始全国实行使用林地许可证制度。2001年,国家林业局发布第2号令,颁布实施《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定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程序,用地单位申请征占用林地条件等。2002年,国家林业局出台了《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规范了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单位资质、可行性报告编制内容、条件等。2002年,国家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出台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使用管理等。2003年,国家林业局《关于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规定了征占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征占用林地申报材料构成,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的受理和审核审批管理。2003年,林业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占用林地管理严禁乱占林地的紧急通知》,要求各级林业部门切实加强林地管理,认真开展征占用林地清理整顿执法大检查工作;严格履行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程序和权限;认真落实征占用林地的各项补偿费;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对林地的监管力度。2005年,国家林业局《关于占用征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征占用森林公园林地做出了明确规定。2005年,国家林业局《关于依法加强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的通知》,要求依法做好征占用林地服务和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后,自治区林业厅以林地保护管理为重点,2002~2005年,会同有关部门,在全区范围内连续4年开展了打击违法占用林地、湿地、毁林开垦、超限额采伐、盗伐滥伐林木、非法收购经营加工和非法运输木材、乱捕滥猎野生动物和非法猎捕收购倒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在自然保护区内非法开采矿藏、修筑设施等各类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专项行动。打击的重点是重大违法征占用林地、湿地的政府行为或企业单位法人行为造成的森林资源破坏的案件,查处了一大批典型大要案,取得了显著效果。
——用地单位依法使用林地意识增强,违法占用林地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逐步规范。
2000年,全区审核审批征占用林地项目58项,征占用林地面积612.0582公顷,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4.5999万元。
2001年,全区审核审批征占用林地项目97项(其中国家林业局审核1项),征占用林地面积539.8330公顷,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197.2273万元。
2002年,全区共审核审批征占用林地项目84项,征占用林地面积570.8957公顷,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158.8288万元。
2003年,全区共审核审批征占用林地项目85项(其中国家林业局审核3项),征占用林地面积607.1146公顷,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1340.9231万元。
2004年,全区共审核审批征占用林地项目85项(其中国家林业局审核2项),征占用林地面积667.2179公顷,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2081.4573万元。
2005年,全区共审核审批征占用林地项目114项(其中国家林业局审核3项),征占用林地面积3488.1457公顷,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7834.8951万元。
四、林木采伐管理
1987年,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开始实行森林限额采伐制度。通过调查测算,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年林木生长量为1020万立方米,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1987~1990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702.2万立方米(立木蓄积)人占林木生长量的68.84%。
“八五”限额
1989年,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成立了编制1991~1995年森林采伐限额领导小组,编拟了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实施细则。1990年,完成“八五”森林采伐限额的调查、测算任务。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国务院批准,1991~1995年森林采伐限额为1377万立方米(立木蓄积),占年林木生长量的73.54%。
“九五”限额
全区1996~2000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从1994年3月开始,于当年11月结束,历时8个月。共组织343名工程技术人员,经过成立编限组织、拟订编限细则和工作计划,逐级编限、审定上报,经全区汇总报国家林业局和国务院。
全区“九五”采伐限额的编制单位共458个,其中,国营林业局22个,国营林场(局、站、圃)304个,旗县(集体、个人)79个,非林业部门53个(其中自治区直管5个)。根据林业部的《原则规定》,阿盟的贺兰山自然保护区,赤峰市的白音敖包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禁止任何性质的采伐,内蒙古公路局实行行业管理,未编制采伐限额。
全区“九五”采伐限额1491万立方米,按采伐类型分:主伐825.
按消耗结构分:商品材1275.
“十五”限额
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2001~2005年年森林采伐限额工作的通知》(林资发[1999]99号)精神,自治区林业厅制定了《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编制2001~2005年年森林采伐限额工作计划》和《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编制2001~2005年年森林采伐限额工作实施细则》,成立了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编制2001~2005年年森林采伐限额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对编限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
编限范围:除农村牧区居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凡采伐胸径
编限单位: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和岭南八局以林业局为单位,国营林场(治沙站、苗圃)以场(站、圃)为单位,集体、个人所有的林木以旗县为单位编制;非林部门,铁路以各铁路局(分局),部队以内蒙古军区为单位编制;城建、水利、农牧场、厂矿和公路部门的森林、林木采伐,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盟市或旗县为单位编制。
全区参与“十五”编限的单位计423个,其中,国营林业局31个,国营林场(局、站、圃)275个,集体、个体林78个,非林业部门39个(含自治区属非林部门5个)。
2001年1月,国务院批转了《国家林业局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报告的通知》(国发[2001]2号),批准内蒙古“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955.96万立方米,商品材773.96万立方米,其中,自治区地方391.7万立方米、商品材270.8万立方米,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集团496.9万立方米、商品材445.3万立方米,大兴安岭林业公司内蒙古部分67.36万立方米、商品材57.86万立方米。按照国发[2001]2号文件的规定,除自治区地方林业预留商品材限额20.4万立方米、出材量10.7万立方米,内蒙古森工集团预留商品材限额15.6万立方米、出材量7.77万立方米的备用指标外,其余全部分解落实到各个编限单位。
“十一五”限额
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4]111号)的要求,结合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实际,从2004年7月~2005年3月,历时8个月,组织完成了全区“十一五”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
根据国家林业局要求,林业厅成立了由高锡林厅长任组长、呼群副厅长、石玉峰副局长、冯树清副专员任副组长、有关处室参加的全区“十一五”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资源处,具体负责对编限工作的组织、领导。林业厅编限办公室制定了《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编制2006~2010年年森林采伐限额工作计划》和《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编制“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工作实施细则》,全面部署了“十一五”限额编制工作。
编限范围:除农村牧区居民采伐房前屋后、自留地上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凡采伐胸径
编限单位:内蒙古大兴安岭南八局以林业局为单位编制;国有林场(治沙站、苗圃)以场、站、圃为单位编制;集体、个人所有的林木以旗县为单位编制;非林部门,铁路以铁路局(分局)、部队以内蒙古和沈阳军区、公路的国道和省道护路林以内蒙古交通厅为单位编制,公路部门其它道路(县、乡)和城建、园林、水利、农牧场、厂矿等部门所有的林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所在地盟市、旗县为单位编制。
全区参与“十一五”编限的单位共477个,其中,国有林业局8个,国有林场(治沙站、苗圃)299个,旗县集体、个体88个,非林业部门82个(自治区直属非林业部门6个,盟市、旗县所属75个,其它1个)。
“十一五”限额在人工商品林中增加了工业原料林的编制,包括近几年栽植的速生丰产林、短轮伐期用材林面积为8.
五、木材流通管理
木材流通是指木材的生产、运输和销售活动的过程。主要表现在对木材运输和木材市场的管理。这是控制森林资源消耗的重要措施之一。
1949~1952年,林区木材流通主要是通过市场交易,属于自由购销阶段,当时国民经济处于恢复时期,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尚未开始,市场交易基本可以满足国家、集体、个人对木材的需求。当时,由于木材的多头经营,管理混乱,森林资源的消耗难以控制。
1953~1980年,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大发展,国家对木材流通实行统一经营管理,这27年属于国家统一调配、统购统销阶段,由林业部和国家物资局统一组织全国的木材收购、分配、定货和调运工作,统一管理全国的木材市场,统一规定木材流向,统一制定木材价格,统一组织送货和定点供应。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发展,扩大了企业的自主权,在总结木材流通管理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从1981年起,国家逐年放宽了木材流通政策。从此,森工企业的木材销售管理,进入了一个逐步开放的阶段。森工企业通过补偿交易、联合经营、委托代购、按需加工、定点供应、技术协作等多种形式,加强了产需双方的横向经济联系,搞活了木材流通。当时根据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森工企业生产销售的木材,大部分按国家计划分配,实行国拨价,称为统配材,这是木材销售的主要渠道;其余部分为非统配材,实行自治区指导价格。锯材主要是统配材加工后调拨,其余木材加工、林产化工、综合利用产品,都由企业自产自销。
内蒙古的森工企业有比较健全的木材销售机构,主管木材销售、调运和运输调度工作。林业部在14个省市和地区设立了林木产品经销机构,建立了信息网络,定期开订货会、交易会,执行木材销售运输的各项政策规定,推动了林木产品的开发和市场开拓。
1989年后,森工企业的木材销售受到市场疲软、资金紧缺、产品滞销的冲击,供求关系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森工企业认真贯彻执行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方针,加强木材流通领域的管理。一是加强了统配材的调运管理工作,提高了国拨材调运进度,促进了供货合同兑现,原木合同户数兑现率达97.2%,签约量兑现率97.7%;锯材合同户数兑现率达96.6%,签约量兑现率97.6%,保证了国家建设用材。二是强化了非统配材的经营销售工作,变“坐商”为“行商”,采取走出去、请进来,拓宽非统配材市场,加强信息反馈,运用价格杠杆调控非统配材销售。三是强化销售运输管理,制定《林木产品销售和大铁运输计划实施细则》,杜绝了多头销售,实行了归口管理,建立健全了销售运输计划目标管理和合同签证制度,加强路林协作,形成了初步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管理体制,发挥了内蒙古林区“资源好,运输畅,作风正”的优势,圆满完成国家上调任务,受到国家物资部、林业部的表彰。
2000年,大兴安岭森工集团和岭南八局划入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木材流通管理的重点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保护森林资源休养生息是各项工作的中心。
(一)木材生产经营
1947~1952年为第一阶段。1950年以前,林区主要是在日伪遗留下来的采伐迹地上收集陈材,年平均生产10万立方米,为支持解放战争作出了贡献。1950年以后,在阿尔山、博克图、牙克石、巴彦等地区扩展了一些新伐区,开始了正规采伐,3年间,共生产木材120.8万立方米,为国家的经济恢复提供了物质条件。
1953~1965年为第二阶段,这十二年为发展阶段。随着国家有计划、大规模的开发建设林区及牙林线铁路的不断向北延伸,先后建起14个林业局。这期间全林区共为国家生产木材3248万立方米。
1966~1976年为第三阶段,这是“文化大革命”阶段,木材生产处于瘫痪状态,九年连续欠产,共生产木材1300万立方米,减少产值4亿多元,八年连续亏损,亏损额达1.7亿元。
1977~1978年为第四阶段,这两年为恢复阶段。全林区甩掉了亏损、落后的帽子,扭转八年亏损、九年欠产的被动局面。
1979~1990年为第五阶段。按照“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八字方针,林区坚持“团结建设、改革开放”,木材生产出现了新局面。全林区共生产木材5073.5万立方米,不仅对自治区和国家作出了贡献,林业企业的实力也得到增强。
1991~2005年为第六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坚持合理经营和永续利用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1987年国务院批准了自治区“七五”期间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到1990年底执行期满。1990年以后国务院先后批准了自治区“八五”、“九五”“十五”期间的森林年采伐限额。其中:“八五(1991~1995年)”期间,共生产木材2514.8万立方米;“九五(1995~2000年)”期间,共生产木材2269.58万立方米;“十五(2001~2005年)”期间,由于实施了天然林保护工程,大幅度降低了木材产量,自治区共生产木材1200万立方米。
木材经营加工管理
木材经营加工管理是控制森林资源消耗的另一重要措施,其内容是对木材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各个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要求,自治区林区从1988年开始实行了生产许可制度,林区的8家胶合板厂首先取得了生产许可证,随后刨花板等厂家均取得了生产许可证。为强化产品质量意识,认真搞好质量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林区先后举办过两期质检学习班,培训专业人员100人。截至1990年末,全林区应申报许可证的厂家分4批申报和审批,取得了生产许可证。
申报厂家首先向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第十四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提出申请,十四站从产品质量、企业素质、工艺技术各方面进行认真考核,然后出据质量检验报告,经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技术监督局复审合格后,再申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凡属合格的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统一颁发许可证。
2001年,自治区林业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自治区实际,以《关于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管理的通知》(内林资发[2001]113号文)规定了我区实行木材经营加工许可制度和许可证年检制度,并对申请、评估、审核《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程序、条件、核发标准作了具体的规定。印制了全区统一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顺利开展了相关工作。
为了进一步强化木材经营加工的监督管理,2002年自治区林业厅、经贸委、农业厅、工商局联合转发《国家林业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内林资发[2002]159号文),部署了全区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清理整顿工作,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木材运输管理
木材凭证运输管理是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对非生产过程中的木材运输,进行的协调和监督活动。
1950年1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木材运输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国家调拨的统配材、出区运输的木材,运输证明由自治区林业总局发给;非国家调拨统配材,无论是区内、外运输,运输证明一律由各盟市林政机关发给。”以防止乱砍滥伐,杜绝非法收购盗运木材和控制木材不合理流向。
1963年,根据党中央关于地方木材的铁路运输计划由物资部门专属的指示精神,于当年12月26日,木材运输改由木材公司管理。直至1979年《森林法(试行)》颁布后,才由林业部门统一管理。
1991年,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林业厅、交通厅、呼和浩特铁路局联合下发了《转发三部(关于实行凭证运输木材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内林政字[1991]151号),对实行凭证运输木材制度做了具体规定。
2003年起,自治区林业厅将出省木材运输证的核发委托各盟市林业主管部门办理。
(三)木材运输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木材检查站的设立,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设站方案,逐级呈报审核后,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设立的木材检查站,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妨碍其依法执行公务。
到2005年底,全区地方林业系统的12个盟市共设立木材检查站155个,共有木材检查人员600余人。1986年12月,林业部和公安部就木材检查站有关问题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林业部门、公安机关互相配合,做好木材运输检查工作。林业主管部门需新增设木材检查站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协商后,联合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审批。1994年,由国务院纠风办牵头,在全国开展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木材检查站被确定为3家可以上路检查单位之一。随着治理公路“三乱”的深入发展,国家和自治区林业厅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加强林政执法管理、规范木材检查站执法行为的规定。1995年,自治区林业厅先后下发了《转发林业部关于切实加强木材检查站管理的通知》(内林资字[1995]24号)和《关于整顿和强化木材检查站工作的通知》(内林资字[1995]93号),通知要求:一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组织广大林业干部、职工木材检查站等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国发[1994]4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部有关制止公路“三乱”的文件精神,提高对制止公路“三乱”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使之熟悉和掌握有关制止公路“三乱”的各项工作;二是明确职责任务,继续做好木材检查站的清理整顿工作;三是强化木材检查站的执法行为,规范木材检查站的管理;四是建立健全木材检查站的执法监督机制;五是要加强木材检查站工作人员的岗位培训;六是按照林业部的部署开展木材检查站的晋级评比工作;七是林业厅专门组织人员对木材检查站的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检查。
按照林业部《林业行业干部岗位规范》的要求,1995~1996年,自治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林政执法人员全面培训,经考核合格的颁发了林业部的林政执法证,共发证560余个,实现了持证上岗。
1995年,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林业厅转发《林业部关于开展木材检查站标准化建设的通知》(内林资函[1995]33号)人对木材检查站的机构建设、制度建设和基础设施设备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标准。2000年,自治区林业厅对地方林业系统木材检查站建设做了中长期规划。到“十一五”末设在国道上的一级木材检查站全部实现标准化建设。
六、造林核查
人工造林、更新实绩核查亦称造林检查,是林业行政管理部门重要的技术管理手段,也是森林资源管理方面的一项制度。根据林业部有关文件规定,我区自1986年开始,在全区范围内实行了林业生产完成和保存情况的检查验收制度。
营造林核查从开始到现在,检查内容逐步增加和完善。1986年,首次开始核查时,检查内容有人工造林、更新、飞机播种造林、封山育林、四旁零星植树、全民义务植树、育苗等。1998年,国家林业局下发了《关于开展森林采伐限额核查的通知》(林资通字[1998]23号)根据通知精神,我区开始了森林采伐限额的检查。随着我区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越来越多,征占用林地所缴纳的植被恢复费用大幅度增加。为防止乱占、超占林地和森林植被恢复,保障森林资源不因征占林地而减少,在2003年营造林核查中增加了征占用林地情况和森林植被恢复情况检查。
营造林核查每年进行1~2次,检查内容包括:上一年度的秋季人工造林、封山育林以及3年前的造林保存率、历年的退耕地造林保存率、五年的飞播造林、封山育林成效调查;年度人工造林、飞机播种造林、封山(沙)育林、四旁零星植树、全民义务植树、育苗及新成林验收。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检查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对象是全区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旗、县(局)及其所属的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的森林经营单位。检查内容为:上一年度的森林采伐限额木材生产计划、林木采伐制度的执行情况、再上一年度采伐迹地更新情况。征占用林地检查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范围和内容为:上一年度国家、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征占用林地、临时占用林地,盟市、旗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临时占用林地项目,近年来发生的各类违法占用林地行为。上一年度自治区、盟市统一安排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项目的完成情况,自治区返还旗县森林植被恢复费恢复森林植被情况。
营造林综合核查以自治区为总体,以年度各盟市正式统计上报的各旗县全面营造林小班自查合格面积为基数,以旗县(林业局)为样本,各抽取5%~10%的比例,进行实地核查,并对其质量作出评价,以核查结果为样本,测算自治区、各盟市年度林业生产计划任务完成情况。
随着内蒙古林业厅营造林综合核查工作制度的建立,关于营造林综合核查的有关规定、办法也相继制定出台,1996年,制定颁发了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地方标准《造林更新实绩核查实施办法》(DB15/T221~1996),2003年,印发了《内蒙古林业厅营造林实绩核查工作方案》(内林资函[2003]445号)。2005年,内蒙古林业厅对上述的两个办法进行了修改补充,并重新印发了《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和《全区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工作规范(试行)》(内林资发[2005]109号)。通过20多年的核查实践,营造林核查工作基本实现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林业厅将人工造林、更新实绩核查结果,作为每年度对各盟市、旗县林业生产完成情况进行评比表彰的依据之一。此项制度的实行,对全面强化造林质量管理意识,提高全区整体造林绿化成效,起到了重要作用。
七、森林资源档案管理
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是掌握森林资源消长变化,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的基础工作。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森林资源建档工作始于1982年全国森林资源清查和管理工作会议后,于1982年5月,自治区林业厅在内蒙古林业勘察设计院设立了资源室。1983年,在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和呼伦贝尔盟林管局所属的基层林业局设置了资源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森林资源档案管理人员,开始了森林资源建档工作。森林资源档案管理以小班为基础,分别以地类、权属、林分因子登记造册,并逐级汇总。每年都要根据森林资源的消长变化,更新资源数据,形成年度森林资源统计年报。工作开始时全部手工作业,工作量很大。为进一步提高森林资源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1986年,开始将微机用于森林资源管理,并建立了森林资源数据库。
西部地区的资源建档工作首先在乌拉特前旗、中国林科院磴口实验局、乌拉特山林场进行试点,并且于1984年6月,在乌拉特前旗举办了森林档案研讨班,建立了乌拉特前旗、中国林科院磴口实验局、乌拉特山林场的森林资源档案和经营档案。
1985年9~10月,林业厅分期举办有120人参加的森林资源建档研讨会,学习建档知识和交流建档经验,对自治区《森林资源档案实施细则(讨论稿)》提出修改意见。11月,自治区林业局发出《关于森林资源建档工作的通知》。
1988年9月,自治区林业局设立了森林资源管理处,各盟市、旗县相继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管理机构,资源管理和建档工作进一步加强。至1990年底,全区有10个盟市设立了资源科、资源林政科(股)、资源管理站,有69个旗县成立了资源林政股(组、站)8个次生林局设有资源科和森调队。全区共有国营林场386处,完成建档工作的国营林场217个,苏木、乡、镇336个,嘎查、自然村4558个,分别占56.21%、23.54%、20.88%。
长期以来,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已成为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管理手段不断改进,逐步走向法制化、制度化。依据造林绿化、森林采伐和森林规划设计调查等,掌握森林资源的消长变化,每年都更新森林资源数据,为自治区的林业建设决策提供依据,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林政机构
二、林权管理
林权是林地权属和林木权属的统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林地权属分为国有和集体两大类;林木权属分为国有、集体和个人三类。长期以来,随着林业经济的发展,按照“谁造谁有”的造林原则,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出现了联合造林、合资造林等多种经济形式。
国有林主要包括:内蒙古大兴安岭原始林区;大兴安岭岭南次生林区和宝格达山、迪彦庙、罕山、克什克腾、茅荆坝、大青山、蛮汉山、乌拉山、贺兰山、额济纳次生林区;盟市、旗县所属的国有林场、治沙站、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有企事业单位,如铁路、公路、工矿、学校、国有农牧场等经营的林地和林木。
集体林包括:一是解放初期土改时分配给农民个人所有后经过农业合作化时期转变为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农民或专业队伍种植、培育的林木。二是集体与国有林场、采育场等国有单位合作在国有土地上种植的林木,包括公路、铁路两旁的护路林、江河两岸的护岸林,按合同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木。三是在“四固定”(固定土地、耕畜、农具和劳动力)时确定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四是在林业“三定”(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及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时期部分地区将国有林划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并由当地人民政府核发了林权证的。
个人所有的林木主要包括:一是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定的其他地方由个人种植的树木。二是在以承包和其它合法方式取得的有使用权的林地上和在承包的“五荒”(荒山、荒沟、荒滩、荒沙、荒坡)地上种植的树木,按合同约定归个人所有的部分。三是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庭院内种植的树木。
自治区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使用权形式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有单位使用,但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处分权,拥有限制的使用权。二是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由集体以合法形式取得使用权,如采取联营、承包、租赁等形式获得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使用权。三是集体的林地,由国有林业单位使用,经营林业的国有单位没有林地所有权,但依法拥有使用权。四是公民、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依法使用国有的或集体所有的林地发展林业,如采取承包、租赁、转让等形式依法获得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
自治区成立前,广大农村牧区的山林,大多数归王公、贵族、地主、富农、寺庙和资本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土地改革法》提出的没收土地和征收土地的范围,即“没收和征收的山林、鱼塘、茶山、桐山、桑田、果园、芦苇地、荒地及其他可分地,折合普通土地统一分配之。”这是指小面积的特殊土地。对于大面积的土地,《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得分配。如“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荒地、大荒山、大盐田和矿山及湖、沼、河港等,均归国家所有,由人民政府经营管理之。”对于有些私人的树木,《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得没收,如“没收和征收土地时,坟墓及坟场上的树木,一律不动。”全区的山林全部收归为国有、乡村公有或分配给农民所有。1951年,政务院关于适当处理林权明确管护责任的指示规定;“大森林面积的标准,由大行政区,或省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酌定。”“在已经完成土地改革的地区,尚未明确划定林权的森林,其较大者应明令公布为国有财产,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林业专管机构切实负责管理保护。零块分散的山林,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土地改革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分别进行清理和确定林权,由县人民政府发给林权证明。”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这一山林权属管理政策。195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了《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林权划分暂行条例》、《关于抓紧做好林权划分工作的指示》和《关于处理私有林与合作林林权问题的联合通知》,自治区进行了第一次山林权属的划分和确定,将山林依其所有权的归属,分为国有林、公有林、合作林、私有林。但各地大多没有发放林权证,林权划分工作到1955年基本结束。
1958~1961年,个人所有的山林,除房前屋后的零星树木外,基本上都作价入社,过渡为集体所有,有的公有林也改为集体林,这个时期基本是全民和集体两种林业所有制形式。这一时期,自治区林权管理方面出现了不少问题,国家、集体、个人互相侵权。当时中共中央为了纠正组建人民公社化过程中的错误做法,开展了农村“四固定”工作。1961年,中共中央颁布了《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草案)》(简称林业18条),进一步明确了保障山林所有权的有关政策。例如“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政策,“谁种谁有,国造国有,社造社有,队造队有,社员个人种植的零星树木,归社员个人所有”的原则,以及划定“自留山”的政策等。自治区党委也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林业18条”的意见》,对出现的问题予以纠偏。自治区各地结合“四固定”,按照“林业18条”进行了政策宣传,并选择若干旗县进行了调查研究和划定林地和林木权属的试点工作,这也是自治区第二次对山林权属的划分和确定。但后因“文化大革命”,使这项工作中断。
“文化大革命”期间,林权管理机构被撤销,专业人员被下放,政策法令失效,规章制度废止,林权管理呈现混乱无序状态。乱砍滥伐、滥垦、滥牧成灾,毁林案件急剧上升,森林资源受到严重破坏。社员个人所有的树木都被视为“资本主义尾巴”,而被强行割掉。
2001年,按照国家林业局的要求,自治区开展了新一轮集体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自治区林业厅制定了《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集体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结合当时林业分类经营区划界定工作,展开了林权外业勘测和登记工作。2002年6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林业厅向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各大企业事业单位印发了《关于做好全区集体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函》和《关于开展集体林定权发证工作的意见》,统一安排部署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将发证范围确定为全区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个人所有的林木及其使用集体的林地。同时,成立了自治区集体林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和林权争议调处机构。依据国务院国发[2002]10号文件以及2002年6月在包头市召开的全国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
1981年,林业“三定”后,全区集体林权属得到了进一步确认,绝大部分集体林核发了林权证。通过划分自留山和责任山等形式,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将部分集体林落实到户经营,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广大农牧民造林护林的积极性,解放了林业生产力。但部分集体林仍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林农作为集体林的经营主体地位没有得到落实,集体林产权归属不清、权责不明、利益分配不合理、经营机制不灵活、产权流转不规范等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影响了林业的进一步发展。20世纪90年代,自治区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造林绿化步伐的决定》(内政发[1994]11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沙区山区生态建设步伐的决定》(内党发[1997]27号),提出将集体所有的“三荒”(荒山、荒地、荒沙)拍卖使用权,鼓励有经营能力的农牧民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工购买或承包“三荒”绿化,购买或承包期可定为50年或更长。生态建设坚持以家庭承包为主,实行谁投资、谁治理、谁开发、谁受益以及允许继承、转让和长期不变的政策,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多种经营形式并有,共同投入、共同管理、共同受益。对集体所有的宜林地资源,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可以一次落实到户,限期治理;也可以统一建设,分户经营。全区各地造林新机制纷纷出台,群众造林积极性空前高涨,很多地方对集体荒山、荒沟、荒滩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采取协商、招标、拍卖方式进行了流转。农牧民个人、联户、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人员纷纷承包宜林荒地种植速生丰产林和经济林。按照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归属清楚、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和《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内党发(2003)25号)提出“进一步完善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从2004年开始,自治区在赤峰市、通辽市开展了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通过近两年的改革试点,探索出了一些符合当地实际的林改路子,改革成效初步显现。赤峰市的做法是与农牧户签订限期完成宜林地绿化合同书,将集体商品林和宜林地确权到户,并及时核发林权证。2005年赤峰市集体商品林已确权到户194万亩,占应改面积244万亩的80%,已发证面积144万亩,占应发证面积的60%;集体宜林地已发证面积1179万亩,占应发证面积1188万亩的99.24%,全部宜林地与造林绿化责任主体签订了限期绿化合同。通辽市的做法是以集体成过熟低效农防林、低产林的更新改造为突破口,采取“先卖后造、边造边卖、先造后卖”等形式进行了有益探索。如通辽市开鲁县建华镇福兴村,20世纪80年代营造的农防林大都进入成过熟期,更新改造缺乏资金。村委会集体组织米伐、整地,采用优质大苗,统一栽植,在浇完头遍水后,公开竞价拍卖,承包经营期为15年,平均每株(穴)拍卖价为30元左右,是2005年造林成本的5倍。规划营造的23条、
2005年1月,召开的全区林业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在坚持“谁造谁有、合造共有”、“谁治理、谁投资、谁开发、谁受益”等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稳定所有权、放开使用权、搞活经营权,积极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三、林地管理
(一)林地保护利用原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1984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这是中国第一部经济法律。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对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进行了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颁布实施,将林地保护利用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1986年,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通过《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森林管理条例》,对占用和征用林地作出了具体规定。
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的,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2.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3.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4.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颁布施行后,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2000年8月6日,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颁布施行了《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加强了灌木林地的保护管理。
至此,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林地保护利用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1998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家林业局进行了全面部署,在全国开展了依法保护林地,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行为的专项行动。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了由督查部门牵头,监察、林业、农业、畜牧、公安等部门参加的清查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区各地发生的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情况进行了全面清查,查清全区毁林开垦总面积294129公顷。1999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了《关于严禁乱开滥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命令》,命令指出:必须停止一切开垦天然草地和宜林地等非法扩大耕地的行为。从速清理涉及开垦、复垦的有关政策文件。全面清查草地和宜林土地的开垦情况。做好退耕和植被恢复工作。切实加强草地和林地保护工作的领导。2003年,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党委、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要求,加快林业立法工作,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林业法规体系,抓紧制定防沙治沙、林地保护管理、森林草原防火、湿地保护等法规和规章。
到2005年底,国家和自治区已基本上健全了林地保护管理的规章制度,完善了有关政策,为依法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征占用林地管理
1993年,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林业局、物价局、财政厅三部门,制定出台了《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占用、征用林地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的规定》。规定占用征用林地单位应向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缴纳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由旗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收取。林业主管部门在办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手续时,一次性征收总占用征用林地费用1%的林地管理费。自治区林业厅认真贯彻执行林地管理法律法规,林地保护管理工作逐步加强。1995年,林业部发下《关于实行使用林地许可证制度的通知》,决定从1995年开始全国实行使用林地许可证制度。2001年,国家林业局发布第2号令,颁布实施《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定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程序,用地单位申请征占用林地条件等。2002年,国家林业局出台了《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规范了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单位资质、可行性报告编制内容、条件等。2002年,国家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出台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使用管理等。2003年,国家林业局《关于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规定了征占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征占用林地申报材料构成,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的受理和审核审批管理。2003年,林业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占用林地管理严禁乱占林地的紧急通知》,要求各级林业部门切实加强林地管理,认真开展征占用林地清理整顿执法大检查工作;严格履行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程序和权限;认真落实征占用林地的各项补偿费;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对林地的监管力度。2005年,国家林业局《关于占用征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征占用森林公园林地做出了明确规定。2005年,国家林业局《关于依法加强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的通知》,要求依法做好征占用林地服务和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后,自治区林业厅以林地保护管理为重点,2002~2005年,会同有关部门,在全区范围内连续4年开展了打击违法占用林地、湿地、毁林开垦、超限额采伐、盗伐滥伐林木、非法收购经营加工和非法运输木材、乱捕滥猎野生动物和非法猎捕收购倒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在自然保护区内非法开采矿藏、修筑设施等各类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专项行动。打击的重点是重大违法征占用林地、湿地的政府行为或企业单位法人行为造成的森林资源破坏的案件,查处了一大批典型大要案,取得了显著效果。
——用地单位依法使用林地意识增强,违法占用林地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逐步规范。
2000年,全区审核审批征占用林地项目58项,征占用林地面积612.0582公顷,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4.5999万元。
2001年,全区审核审批征占用林地项目97项(其中国家林业局审核1项),征占用林地面积539.8330公顷,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197.2273万元。
2002年,全区共审核审批征占用林地项目84项,征占用林地面积570.8957公顷,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158.8288万元。
2003年,全区共审核审批征占用林地项目85项(其中国家林业局审核3项),征占用林地面积607.1146公顷,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1340.9231万元。
2004年,全区共审核审批征占用林地项目85项(其中国家林业局审核2项),征占用林地面积667.2179公顷,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2081.4573万元。
2005年,全区共审核审批征占用林地项目114项(其中国家林业局审核3项),征占用林地面积3488.1457公顷,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7834.8951万元。
四、林木采伐管理
1987年,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开始实行森林限额采伐制度。通过调查测算,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年林木生长量为1020万立方米,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1987~1990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702.2万立方米(立木蓄积)人占林木生长量的68.84%。
“八五”限额
1989年,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成立了编制1991~1995年森林采伐限额领导小组,编拟了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实施细则。1990年,完成“八五”森林采伐限额的调查、测算任务。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国务院批准,1991~1995年森林采伐限额为1377万立方米(立木蓄积),占年林木生长量的73.54%。
“九五”限额
全区1996~2000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从1994年3月开始,于当年11月结束,历时8个月。共组织343名工程技术人员,经过成立编限组织、拟订编限细则和工作计划,逐级编限、审定上报,经全区汇总报国家林业局和国务院。
全区“九五”采伐限额的编制单位共458个,其中,国营林业局22个,国营林场(局、站、圃)304个,旗县(集体、个人)79个,非林业部门53个(其中自治区直管5个)。根据林业部的《原则规定》,阿盟的贺兰山自然保护区,赤峰市的白音敖包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禁止任何性质的采伐,内蒙古公路局实行行业管理,未编制采伐限额。
全区“九五”采伐限额1491万立方米,按采伐类型分:主伐825.
按消耗结构分:商品材1275.
“十五”限额
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2001~2005年年森林采伐限额工作的通知》(林资发[1999]99号)精神,自治区林业厅制定了《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编制2001~2005年年森林采伐限额工作计划》和《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编制2001~2005年年森林采伐限额工作实施细则》,成立了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编制2001~2005年年森林采伐限额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对编限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
编限范围:除农村牧区居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凡采伐胸径
编限单位: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和岭南八局以林业局为单位,国营林场(治沙站、苗圃)以场(站、圃)为单位,集体、个人所有的林木以旗县为单位编制;非林部门,铁路以各铁路局(分局),部队以内蒙古军区为单位编制;城建、水利、农牧场、厂矿和公路部门的森林、林木采伐,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盟市或旗县为单位编制。
全区参与“十五”编限的单位计423个,其中,国营林业局31个,国营林场(局、站、圃)275个,集体、个体林78个,非林业部门39个(含自治区属非林部门5个)。
2001年1月,国务院批转了《国家林业局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报告的通知》(国发[2001]2号),批准内蒙古“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955.96万立方米,商品材773.96万立方米,其中,自治区地方391.7万立方米、商品材270.8万立方米,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集团496.9万立方米、商品材445.3万立方米,大兴安岭林业公司内蒙古部分67.36万立方米、商品材57.86万立方米。按照国发[2001]2号文件的规定,除自治区地方林业预留商品材限额20.4万立方米、出材量10.7万立方米,内蒙古森工集团预留商品材限额15.6万立方米、出材量7.77万立方米的备用指标外,其余全部分解落实到各个编限单位。
“十一五”限额
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4]111号)的要求,结合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实际,从2004年7月~2005年3月,历时8个月,组织完成了全区“十一五”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
根据国家林业局要求,林业厅成立了由高锡林厅长任组长、呼群副厅长、石玉峰副局长、冯树清副专员任副组长、有关处室参加的全区“十一五”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资源处,具体负责对编限工作的组织、领导。林业厅编限办公室制定了《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编制2006~2010年年森林采伐限额工作计划》和《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编制“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工作实施细则》,全面部署了“十一五”限额编制工作。
编限范围:除农村牧区居民采伐房前屋后、自留地上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凡采伐胸径
编限单位:内蒙古大兴安岭南八局以林业局为单位编制;国有林场(治沙站、苗圃)以场、站、圃为单位编制;集体、个人所有的林木以旗县为单位编制;非林部门,铁路以铁路局(分局)、部队以内蒙古和沈阳军区、公路的国道和省道护路林以内蒙古交通厅为单位编制,公路部门其它道路(县、乡)和城建、园林、水利、农牧场、厂矿等部门所有的林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所在地盟市、旗县为单位编制。
全区参与“十一五”编限的单位共477个,其中,国有林业局8个,国有林场(治沙站、苗圃)299个,旗县集体、个体88个,非林业部门82个(自治区直属非林业部门6个,盟市、旗县所属75个,其它1个)。
“十一五”限额在人工商品林中增加了工业原料林的编制,包括近几年栽植的速生丰产林、短轮伐期用材林面积为8.
五、木材流通管理
木材流通是指木材的生产、运输和销售活动的过程。主要表现在对木材运输和木材市场的管理。这是控制森林资源消耗的重要措施之一。
1949~1952年,林区木材流通主要是通过市场交易,属于自由购销阶段,当时国民经济处于恢复时期,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尚未开始,市场交易基本可以满足国家、集体、个人对木材的需求。当时,由于木材的多头经营,管理混乱,森林资源的消耗难以控制。
1953~1980年,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大发展,国家对木材流通实行统一经营管理,这27年属于国家统一调配、统购统销阶段,由林业部和国家物资局统一组织全国的木材收购、分配、定货和调运工作,统一管理全国的木材市场,统一规定木材流向,统一制定木材价格,统一组织送货和定点供应。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发展,扩大了企业的自主权,在总结木材流通管理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从1981年起,国家逐年放宽了木材流通政策。从此,森工企业的木材销售管理,进入了一个逐步开放的阶段。森工企业通过补偿交易、联合经营、委托代购、按需加工、定点供应、技术协作等多种形式,加强了产需双方的横向经济联系,搞活了木材流通。当时根据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森工企业生产销售的木材,大部分按国家计划分配,实行国拨价,称为统配材,这是木材销售的主要渠道;其余部分为非统配材,实行自治区指导价格。锯材主要是统配材加工后调拨,其余木材加工、林产化工、综合利用产品,都由企业自产自销。
内蒙古的森工企业有比较健全的木材销售机构,主管木材销售、调运和运输调度工作。林业部在14个省市和地区设立了林木产品经销机构,建立了信息网络,定期开订货会、交易会,执行木材销售运输的各项政策规定,推动了林木产品的开发和市场开拓。
1989年后,森工企业的木材销售受到市场疲软、资金紧缺、产品滞销的冲击,供求关系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森工企业认真贯彻执行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方针,加强木材流通领域的管理。一是加强了统配材的调运管理工作,提高了国拨材调运进度,促进了供货合同兑现,原木合同户数兑现率达97.2%,签约量兑现率97.7%;锯材合同户数兑现率达96.6%,签约量兑现率97.6%,保证了国家建设用材。二是强化了非统配材的经营销售工作,变“坐商”为“行商”,采取走出去、请进来,拓宽非统配材市场,加强信息反馈,运用价格杠杆调控非统配材销售。三是强化销售运输管理,制定《林木产品销售和大铁运输计划实施细则》,杜绝了多头销售,实行了归口管理,建立健全了销售运输计划目标管理和合同签证制度,加强路林协作,形成了初步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管理体制,发挥了内蒙古林区“资源好,运输畅,作风正”的优势,圆满完成国家上调任务,受到国家物资部、林业部的表彰。
2000年,大兴安岭森工集团和岭南八局划入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木材流通管理的重点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保护森林资源休养生息是各项工作的中心。
(一)木材生产经营
1947~1952年为第一阶段。1950年以前,林区主要是在日伪遗留下来的采伐迹地上收集陈材,年平均生产10万立方米,为支持解放战争作出了贡献。1950年以后,在阿尔山、博克图、牙克石、巴彦等地区扩展了一些新伐区,开始了正规采伐,3年间,共生产木材120.8万立方米,为国家的经济恢复提供了物质条件。
1953~1965年为第二阶段,这十二年为发展阶段。随着国家有计划、大规模的开发建设林区及牙林线铁路的不断向北延伸,先后建起14个林业局。这期间全林区共为国家生产木材3248万立方米。
1966~1976年为第三阶段,这是“文化大革命”阶段,木材生产处于瘫痪状态,九年连续欠产,共生产木材1300万立方米,减少产值4亿多元,八年连续亏损,亏损额达1.7亿元。
1977~1978年为第四阶段,这两年为恢复阶段。全林区甩掉了亏损、落后的帽子,扭转八年亏损、九年欠产的被动局面。
1979~1990年为第五阶段。按照“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八字方针,林区坚持“团结建设、改革开放”,木材生产出现了新局面。全林区共生产木材5073.5万立方米,不仅对自治区和国家作出了贡献,林业企业的实力也得到增强。
1991~2005年为第六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坚持合理经营和永续利用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1987年国务院批准了自治区“七五”期间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到1990年底执行期满。1990年以后国务院先后批准了自治区“八五”、“九五”“十五”期间的森林年采伐限额。其中:“八五(1991~1995年)”期间,共生产木材2514.8万立方米;“九五(1995~2000年)”期间,共生产木材2269.58万立方米;“十五(2001~2005年)”期间,由于实施了天然林保护工程,大幅度降低了木材产量,自治区共生产木材1200万立方米。
木材经营加工管理
木材经营加工管理是控制森林资源消耗的另一重要措施,其内容是对木材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各个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要求,自治区林区从1988年开始实行了生产许可制度,林区的8家胶合板厂首先取得了生产许可证,随后刨花板等厂家均取得了生产许可证。为强化产品质量意识,认真搞好质量监督检验和发证工作,林区先后举办过两期质检学习班,培训专业人员100人。截至1990年末,全林区应申报许可证的厂家分4批申报和审批,取得了生产许可证。
申报厂家首先向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第十四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提出申请,十四站从产品质量、企业素质、工艺技术各方面进行认真考核,然后出据质量检验报告,经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技术监督局复审合格后,再申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凡属合格的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统一颁发许可证。
2001年,自治区林业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自治区实际,以《关于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管理的通知》(内林资发[2001]113号文)规定了我区实行木材经营加工许可制度和许可证年检制度,并对申请、评估、审核《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程序、条件、核发标准作了具体的规定。印制了全区统一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顺利开展了相关工作。
为了进一步强化木材经营加工的监督管理,2002年自治区林业厅、经贸委、农业厅、工商局联合转发《国家林业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内林资发[2002]159号文),部署了全区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清理整顿工作,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木材运输管理
木材凭证运输管理是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对非生产过程中的木材运输,进行的协调和监督活动。
1950年1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木材运输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国家调拨的统配材、出区运输的木材,运输证明由自治区林业总局发给;非国家调拨统配材,无论是区内、外运输,运输证明一律由各盟市林政机关发给。”以防止乱砍滥伐,杜绝非法收购盗运木材和控制木材不合理流向。
1963年,根据党中央关于地方木材的铁路运输计划由物资部门专属的指示精神,于当年12月26日,木材运输改由木材公司管理。直至1979年《森林法(试行)》颁布后,才由林业部门统一管理。
1991年,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林业厅、交通厅、呼和浩特铁路局联合下发了《转发三部(关于实行凭证运输木材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内林政字[1991]151号),对实行凭证运输木材制度做了具体规定。
2003年起,自治区林业厅将出省木材运输证的核发委托各盟市林业主管部门办理。
(三)木材运输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木材检查站的设立,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设站方案,逐级呈报审核后,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设立的木材检查站,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妨碍其依法执行公务。
到2005年底,全区地方林业系统的12个盟市共设立木材检查站155个,共有木材检查人员600余人。1986年12月,林业部和公安部就木材检查站有关问题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林业部门、公安机关互相配合,做好木材运输检查工作。林业主管部门需新增设木材检查站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协商后,联合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审批。1994年,由国务院纠风办牵头,在全国开展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木材检查站被确定为3家可以上路检查单位之一。随着治理公路“三乱”的深入发展,国家和自治区林业厅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加强林政执法管理、规范木材检查站执法行为的规定。1995年,自治区林业厅先后下发了《转发林业部关于切实加强木材检查站管理的通知》(内林资字[1995]24号)和《关于整顿和强化木材检查站工作的通知》(内林资字[1995]93号),通知要求:一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组织广大林业干部、职工木材检查站等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国发[1994]4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部有关制止公路“三乱”的文件精神,提高对制止公路“三乱”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使之熟悉和掌握有关制止公路“三乱”的各项工作;二是明确职责任务,继续做好木材检查站的清理整顿工作;三是强化木材检查站的执法行为,规范木材检查站的管理;四是建立健全木材检查站的执法监督机制;五是要加强木材检查站工作人员的岗位培训;六是按照林业部的部署开展木材检查站的晋级评比工作;七是林业厅专门组织人员对木材检查站的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检查。
按照林业部《林业行业干部岗位规范》的要求,1995~1996年,自治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林政执法人员全面培训,经考核合格的颁发了林业部的林政执法证,共发证560余个,实现了持证上岗。
1995年,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林业厅转发《林业部关于开展木材检查站标准化建设的通知》(内林资函[1995]33号)人对木材检查站的机构建设、制度建设和基础设施设备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标准。2000年,自治区林业厅对地方林业系统木材检查站建设做了中长期规划。到“十一五”末设在国道上的一级木材检查站全部实现标准化建设。
六、造林核查
人工造林、更新实绩核查亦称造林检查,是林业行政管理部门重要的技术管理手段,也是森林资源管理方面的一项制度。根据林业部有关文件规定,我区自1986年开始,在全区范围内实行了林业生产完成和保存情况的检查验收制度。
营造林核查从开始到现在,检查内容逐步增加和完善。1986年,首次开始核查时,检查内容有人工造林、更新、飞机播种造林、封山育林、四旁零星植树、全民义务植树、育苗等。1998年,国家林业局下发了《关于开展森林采伐限额核查的通知》(林资通字[1998]23号)根据通知精神,我区开始了森林采伐限额的检查。随着我区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越来越多,征占用林地所缴纳的植被恢复费用大幅度增加。为防止乱占、超占林地和森林植被恢复,保障森林资源不因征占林地而减少,在2003年营造林核查中增加了征占用林地情况和森林植被恢复情况检查。
营造林核查每年进行1~2次,检查内容包括:上一年度的秋季人工造林、封山育林以及3年前的造林保存率、历年的退耕地造林保存率、五年的飞播造林、封山育林成效调查;年度人工造林、飞机播种造林、封山(沙)育林、四旁零星植树、全民义务植树、育苗及新成林验收。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检查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对象是全区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旗、县(局)及其所属的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的森林经营单位。检查内容为:上一年度的森林采伐限额木材生产计划、林木采伐制度的执行情况、再上一年度采伐迹地更新情况。征占用林地检查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范围和内容为:上一年度国家、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征占用林地、临时占用林地,盟市、旗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临时占用林地项目,近年来发生的各类违法占用林地行为。上一年度自治区、盟市统一安排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项目的完成情况,自治区返还旗县森林植被恢复费恢复森林植被情况。
营造林综合核查以自治区为总体,以年度各盟市正式统计上报的各旗县全面营造林小班自查合格面积为基数,以旗县(林业局)为样本,各抽取5%~10%的比例,进行实地核查,并对其质量作出评价,以核查结果为样本,测算自治区、各盟市年度林业生产计划任务完成情况。
随着内蒙古林业厅营造林综合核查工作制度的建立,关于营造林综合核查的有关规定、办法也相继制定出台,1996年,制定颁发了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地方标准《造林更新实绩核查实施办法》(DB15/T221~1996),2003年,印发了《内蒙古林业厅营造林实绩核查工作方案》(内林资函[2003]445号)。2005年,内蒙古林业厅对上述的两个办法进行了修改补充,并重新印发了《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和《全区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工作规范(试行)》(内林资发[2005]109号)。通过20多年的核查实践,营造林核查工作基本实现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林业厅将人工造林、更新实绩核查结果,作为每年度对各盟市、旗县林业生产完成情况进行评比表彰的依据之一。此项制度的实行,对全面强化造林质量管理意识,提高全区整体造林绿化成效,起到了重要作用。
七、森林资源档案管理
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是掌握森林资源消长变化,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的基础工作。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森林资源建档工作始于1982年全国森林资源清查和管理工作会议后,于1982年5月,自治区林业厅在内蒙古林业勘察设计院设立了资源室。1983年,在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和呼伦贝尔盟林管局所属的基层林业局设置了资源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森林资源档案管理人员,开始了森林资源建档工作。森林资源档案管理以小班为基础,分别以地类、权属、林分因子登记造册,并逐级汇总。每年都要根据森林资源的消长变化,更新资源数据,形成年度森林资源统计年报。工作开始时全部手工作业,工作量很大。为进一步提高森林资源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1986年,开始将微机用于森林资源管理,并建立了森林资源数据库。
西部地区的资源建档工作首先在乌拉特前旗、中国林科院磴口实验局、乌拉特山林场进行试点,并且于1984年6月,在乌拉特前旗举办了森林档案研讨班,建立了乌拉特前旗、中国林科院磴口实验局、乌拉特山林场的森林资源档案和经营档案。
1985年9~10月,林业厅分期举办有120人参加的森林资源建档研讨会,学习建档知识和交流建档经验,对自治区《森林资源档案实施细则(讨论稿)》提出修改意见。11月,自治区林业局发出《关于森林资源建档工作的通知》。
1988年9月,自治区林业局设立了森林资源管理处,各盟市、旗县相继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管理机构,资源管理和建档工作进一步加强。至1990年底,全区有10个盟市设立了资源科、资源林政科(股)、资源管理站,有69个旗县成立了资源林政股(组、站)8个次生林局设有资源科和森调队。全区共有国营林场386处,完成建档工作的国营林场217个,苏木、乡、镇336个,嘎查、自然村4558个,分别占56.21%、23.54%、20.88%。
长期以来,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已成为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管理手段不断改进,逐步走向法制化、制度化。依据造林绿化、森林采伐和森林规划设计调查等,掌握森林资源的消长变化,每年都更新森林资源数据,为自治区的林业建设决策提供依据,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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