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21年2月联合下发通知,明确从2021年3月1日起,自治区正式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以下简称为《国家2020年药品目录》)。
据了解,《国家2020年药品目录》全部纳入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对药品使用限制和凡例中的解释内容不作调整。国家谈判药品全部纳入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乙类药品管理。国家谈判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支付标准,支付标准包括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基金和参保人员分担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确定。自治区按规定调增的乙类药品,已纳入《国家2020年药品目录》的,按目录规定执行,未纳入目录的,在2年内全部调整出支付范围。此外,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对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上市的蒙药品种、《国家2020年药品目录》外其他有国家或地方标准的中药饮片、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根据自治区基金负担能力及用药需求,经相应的专家评审程序纳入基金支付范围,按规定向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国家2020年药品目录》中明确规定不予支付的饮片不纳入自治区基金支付范围。治疗性医院制剂按照有关规定限于特定医疗机构使用。
自治区要求,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要及时按规定将《国家2020年药品目录》中的药品纳入药品集中采购范围,国家谈判药品要在2月底前在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直接挂网,确保药品供应;自治区按照国家医保局药品分类与代码制定药品标准数据库,各统筹地区要2月底前,组织定点医药机构做好目录对照工作,确保按时执行新的药品目录。
据了解,2020年12月,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国家2020年药品目录》,该目录收载西药和中成药共2800种,其中西药部分1264种,中成药部分1315种,协议期内谈判药品221种。另外,还有基金可以支付的中药饮片892种。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21年2月联合下发通知,明确从2021年3月1日起,自治区正式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以下简称为《国家2020年药品目录》)。
据了解,《国家2020年药品目录》全部纳入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对药品使用限制和凡例中的解释内容不作调整。国家谈判药品全部纳入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乙类药品管理。国家谈判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支付标准,支付标准包括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基金和参保人员分担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确定。自治区按规定调增的乙类药品,已纳入《国家2020年药品目录》的,按目录规定执行,未纳入目录的,在2年内全部调整出支付范围。此外,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对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上市的蒙药品种、《国家2020年药品目录》外其他有国家或地方标准的中药饮片、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根据自治区基金负担能力及用药需求,经相应的专家评审程序纳入基金支付范围,按规定向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国家2020年药品目录》中明确规定不予支付的饮片不纳入自治区基金支付范围。治疗性医院制剂按照有关规定限于特定医疗机构使用。
自治区要求,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要及时按规定将《国家2020年药品目录》中的药品纳入药品集中采购范围,国家谈判药品要在2月底前在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直接挂网,确保药品供应;自治区按照国家医保局药品分类与代码制定药品标准数据库,各统筹地区要2月底前,组织定点医药机构做好目录对照工作,确保按时执行新的药品目录。
据了解,2020年12月,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国家2020年药品目录》,该目录收载西药和中成药共2800种,其中西药部分1264种,中成药部分1315种,协议期内谈判药品221种。另外,还有基金可以支付的中药饮片892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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