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济机构
民国26年(1937)“七·七事变”后,日军大举入侵,给中国人民带来深重灾难。东北、华北等沦陷地区的人民,有些携家带眷,流入绥远西部地区。同年10—12月涌人难民就达一万多人。
民国27年(1938)7月,绥远省政府根据国民政府行政院颁发的《非常时期救济难民大纲》。在省府临时驻地陕西榆林成立“非常时期难民救济委员会绥远省份会”,负责处理省内和境外流入的难民救济工作。
民国28年(1939)2月,绥远省赈济委员会成立。同年9月省政府公布《绥远省各县局赈济会组织规程》。赈济会内设总务、财务、筹募、救济、核查等组。民国30年(1941)8月,绥远省在临时首府——陕坝成立难民组训委员会,到翌年2月裁撤,共组训难民2480人。
民国31年(1942)底,赈济委员会第六救济区改设晋陕察绥边区赈抚处。同年,在陕坝成立冬令救济委员会,建立难民收容所和施粥厂各一处。各县局也相继成立相应机构。
民国35—36年(1946—1947)善后救济总署在太原成立晋绥分署。在绥远省设绥远办事处和第二工作队。并成立了绥远省和县共11个善后救济协会及绥境蒙旗救济委员会。
民国36年(1947)8月,绥远省社会处在社会服务部内特设晋冀陕难民服务部。内设急赈、粥厂、庇寒所、职业介绍所、纺毛工厂、小本借贷、蓿亥滩难民农场等单位。
二、救济办法
1.组建难民农场
民国24年(1935),国民政府拨款在安北县九号村建立东北新村(又称东北垦区)安置东北、山东、河北等地流亡学生、青年和农民近千人。翌年,开始生产。垦区建房200余间,有办公室、宿舍、图书馆、医务室、小学校等设施,种地一千余亩。民国26年(1937),日军侵占包头后,西山咀以东常有日伪军侵扰,垦区难民离开的很多。有数百人组成抗日民族解放先锋队,通过伊克昭盟(今鄂尔多斯市)到晋西北河曲一带参加了抗日战争。抗日战争胜利后,这个“东北新村”只剩二百多人。
民国36年(1947),经社会部批准,在难民集中的陶林、武川、安北、凉城各建难民农场一处。
2.发放救济款物安置就业和劝养
民国29年(1940),日军侵占绥西,烧杀掳掠。五原、安北、临河、包头四县(局)群众损失惨重,流离失所,无法生存者达数千户。收复五原后,国民政府拨发赈款25万元,派员会同第六救济区委员会分赴各县(局)散发。
同年,冀、鲁、绥东等地逃来难童日众。入冬,行政院拨款一万元,缝制寒衣81套又357件,发给难童。
同年10月,绥远省政府会同各机关在陕坝发动募集代金游艺会五天,共收代金460150元,捐献杂粮91.5石、毛巾21条、肥皂184条,毯、袜、铅笔、牙膏等日用品一部,连同安北和临河募集的代金一并发给难民。
民国30年(1941)12月,党中央赈济会发给绥西难民27777元,由绥远省赈济委员会分配给临河县14000元,五原县5000元,安北县2000元,其余6777元用于赈济难童。
民国31年(1942)10月,绥远省民政厅报告:当年七、八、九三个月从东胜及固阳各地进入河套难民36%人,由省垫拨四万元予以救济。
同年,绥远省政府发放救济款110870元,救济从敌占区逃至绥西的难民21105人。同年底,为救助人套难民,省府制定《绥远省各县局市救济难民办法》。《办法》规定:
甲、各县局市政府督同赈济会难民职业介绍所,对当地难民进行调查登记。登记对象:有工作能力的妇女及年满16~20岁的男丁。
乙、劝养凡前项登记之难民未能介绍职业者,由该县局市政府召集全体农商大户,商集平均分配分别领养或认养。受领养人或认养人应接受认养或领养人之指挥,努力工作。(认养难民每人每月各交纳寄养费200元)。
丙、凡各该县局市零星年逾60之老废、未满10龄之孤儿及残疾等贫灾难民,应由各该县局市冬令救济委员会临时收容所发放贷金。
民国32年(1943)冀察鲁豫晋陕及绥东各地民众不堪敌伪压榨,纷纷逃来绥西。为此,省民政厅拟定了《绥远省难民救济办法》。省赈济会在陕坝设立临时收容所、施粥厂并施放米谷。各县局也都设立收容所和粥厂。同年,绥远各县共发救济款740000元,救济难民15795人。此后两年即民国33—34年(1944—1945)又发救济款53678801元(国币),救济难民灾民。
3.施诊
为了解决难民治病困难,赈济委毡会晋察绥边区赈务特派员办公处于民国31年(1942)9月1日,在五原设立“五原难民施诊所”,该所直属赈济委员会领导,由特派员张厉生主管。
民国32年(1943)7月9日,绥远省赈济会制发《患病难民施诊施药临时办法》。规定凡贫苦难民患病无力医治时,应经陕坝市医师公会证明发给免费医疗证,向该公司所属医师和药材公司所属各药店及蒙古卫生院请求免费施诊或施药。难民医疗证不限次数,治愈后交回。
民国33年(1944)4月1日,赈济委员会晋察绥边区赈务特派员张厉生在陕坝成立“陕坝难民施诊所”,地址在忠孝街中山路18号。聘请市内各中西医师为诊所的义务医师。对极贫难民施诊和施药,次贫者施诊。又与萤房商定凡施诊所购药及次贫难民自购用药,均以八折算价。经费来源除赈款、捐款和张厉生个人捐助外,不足时由赈济工厂盈余中补助。诊所成立后三个月内治疗病人182人。
民国35年(1946)5月6日,善后救济总署晋绥察分署制定《免费治疗暂行办法》。规定凡晋察绥三省境内之难民义民,无力就医者,得向分署各工作队申请发给免费医疗证,持证到工作队区内设立之卫生所登记,免费就医。
民国37年(1948年)4月,在归绥成立晋冀陕难民服务部归绥难民诊疗所,除赤贫和难民免费就医外,其他患者就医酌收药费。
4.急赈
民国35年(1946年)12月,归绥市政府根据省府规定,对下列难民作为急赈对象:甲、因战事死亡、失踪,其家属无人抚养者;乙、因所有财产全部损坏、无地存身者;丙、因身体伤残或精神失常丧失工作能力者;丁、因战事失业复无恒产可资维持者;戊、其他受战争影响短期内非受赈济不能生活者。
此次共发急赈款100万元,寒衣513件,白布包皮1015个,鞋1000双,童衣33件。
同年,根据归绥、包头等25个市县处统计,共有难民327349人。绥远省社会服务处晋冀陕难民服务部对由晋冀陕新入境之难民,非救不活者,予以一次性急赈。经费由晋冀陕难民救济费项下拨发。凡符合急赈条件之难民可向当地县市政府申请登记,并由各该“旅绥同乡会”出具证明后,予以救济。救济标准,不分性别凡年在12岁以上者为大口,每口发米三升,未满12岁者为小口,每口发米1.5升,当年,共给433名难民发米12.99石,折国币3200万元。
民国36年(1947)和37年(1948),国民党政府先后拨给绥远省赈款法币9亿元和金元券100万元。省社会处归绥社会服务处、晋冀陕难民服务部针对晋冀陕逃绥难民迫切需要,施以急赈。急赈的具体办法有:①发放食米。难民中有大口715人,每人食米6升,小口236人,每人食米3升,共发食米49.89石,合价6997.9万元;②拨款举办救济单位。民国36年(1947)年底,拨法币4亿元在归绥、包头、丰镇、凉城、和林格尔、托克托、清水河、东胜等县开办难民庇寒所、职业介绍所8处,至翌年3月底结束。收容难民食宿人数计大口544人,小口136人,发食米3378斗,合价4729万元,煤炭168910斤,合价1.268亿元。申请登记就业人数1327人,已介绍职业的604人。至民国37年(1948),上述8个单位全部改设难民招待所,经常收容赤贫难民,并供给短期之食宿。后经呈准,另增设卓资山、临河、桃力民、达拉特4处,共计12处。经费每月暂定:归绥5940万元,包头4980万元,其余10处5320万元,如难民增多,经费不足,临时呈请续拨。同年3月底,省府在归绥县新营村成立归绥难民招待所。成立后三个月就收容难民12694人,日收容量最多达550多人。被收难民陆续疏散到各县。到7月中旬尚余90余人,多系老弱妇孺。平均每人每日发小米0.5公斤,集体食粥。住宿则分住在民房。民国36年(1947)拨款9350万元在归绥旧城西五十家街办难民毛纺厂一所。另购纺车100辆,开支650万元,贷给晋冀陕难民纺毛之用。同年拨款4500万元建成晋冀陕难民服务部归绥第一服务站,内设公寓、食堂及各种服务事项,以七折优待晋冀陕难民缝制衣服。③贷款。难民小本贷款,共贷款157户,7850万元。
5.过境难民救济
民国37年(1948)3月,绥西行署给省社会处代电称:自2月25日至3月11日来陕学生共88人,生活大都无着,分别发给食粮救济。按规定在陕停留不得超过5日,每日每人发主副食糜米、面粉各1斤,离陕时再发途中主副食每日糜米14两、面粉13两。另外,每人川资面粉10斤,合计每人共发食粮35斤3两。
同年4月,绥远省财政厅对来绥公教人员及过境学生解决食粮困难作出发放粮票的规定:凡从归绥经包头—陕坝途间需供给食粮者,均由财政厅发给粮票,沿途使用。农民用此粮票抵交省公粮。发粮票标准,赴五原每人粮票12张(每张折小麦1.5市斤),赴陕坝每人20张,赴宁夏、兰州、西安等地每人24张。
一、救济机构
民国26年(1937)“七·七事变”后,日军大举入侵,给中国人民带来深重灾难。东北、华北等沦陷地区的人民,有些携家带眷,流入绥远西部地区。同年10—12月涌人难民就达一万多人。
民国27年(1938)7月,绥远省政府根据国民政府行政院颁发的《非常时期救济难民大纲》。在省府临时驻地陕西榆林成立“非常时期难民救济委员会绥远省份会”,负责处理省内和境外流入的难民救济工作。
民国28年(1939)2月,绥远省赈济委员会成立。同年9月省政府公布《绥远省各县局赈济会组织规程》。赈济会内设总务、财务、筹募、救济、核查等组。民国30年(1941)8月,绥远省在临时首府——陕坝成立难民组训委员会,到翌年2月裁撤,共组训难民2480人。
民国31年(1942)底,赈济委员会第六救济区改设晋陕察绥边区赈抚处。同年,在陕坝成立冬令救济委员会,建立难民收容所和施粥厂各一处。各县局也相继成立相应机构。
民国35—36年(1946—1947)善后救济总署在太原成立晋绥分署。在绥远省设绥远办事处和第二工作队。并成立了绥远省和县共11个善后救济协会及绥境蒙旗救济委员会。
民国36年(1947)8月,绥远省社会处在社会服务部内特设晋冀陕难民服务部。内设急赈、粥厂、庇寒所、职业介绍所、纺毛工厂、小本借贷、蓿亥滩难民农场等单位。
二、救济办法
1.组建难民农场
民国24年(1935),国民政府拨款在安北县九号村建立东北新村(又称东北垦区)安置东北、山东、河北等地流亡学生、青年和农民近千人。翌年,开始生产。垦区建房200余间,有办公室、宿舍、图书馆、医务室、小学校等设施,种地一千余亩。民国26年(1937),日军侵占包头后,西山咀以东常有日伪军侵扰,垦区难民离开的很多。有数百人组成抗日民族解放先锋队,通过伊克昭盟(今鄂尔多斯市)到晋西北河曲一带参加了抗日战争。抗日战争胜利后,这个“东北新村”只剩二百多人。
民国36年(1947),经社会部批准,在难民集中的陶林、武川、安北、凉城各建难民农场一处。
2.发放救济款物安置就业和劝养
民国29年(1940),日军侵占绥西,烧杀掳掠。五原、安北、临河、包头四县(局)群众损失惨重,流离失所,无法生存者达数千户。收复五原后,国民政府拨发赈款25万元,派员会同第六救济区委员会分赴各县(局)散发。
同年,冀、鲁、绥东等地逃来难童日众。入冬,行政院拨款一万元,缝制寒衣81套又357件,发给难童。
同年10月,绥远省政府会同各机关在陕坝发动募集代金游艺会五天,共收代金460150元,捐献杂粮91.5石、毛巾21条、肥皂184条,毯、袜、铅笔、牙膏等日用品一部,连同安北和临河募集的代金一并发给难民。
民国30年(1941)12月,党中央赈济会发给绥西难民27777元,由绥远省赈济委员会分配给临河县14000元,五原县5000元,安北县2000元,其余6777元用于赈济难童。
民国31年(1942)10月,绥远省民政厅报告:当年七、八、九三个月从东胜及固阳各地进入河套难民36%人,由省垫拨四万元予以救济。
同年,绥远省政府发放救济款110870元,救济从敌占区逃至绥西的难民21105人。同年底,为救助人套难民,省府制定《绥远省各县局市救济难民办法》。《办法》规定:
甲、各县局市政府督同赈济会难民职业介绍所,对当地难民进行调查登记。登记对象:有工作能力的妇女及年满16~20岁的男丁。
乙、劝养凡前项登记之难民未能介绍职业者,由该县局市政府召集全体农商大户,商集平均分配分别领养或认养。受领养人或认养人应接受认养或领养人之指挥,努力工作。(认养难民每人每月各交纳寄养费200元)。
丙、凡各该县局市零星年逾60之老废、未满10龄之孤儿及残疾等贫灾难民,应由各该县局市冬令救济委员会临时收容所发放贷金。
民国32年(1943)冀察鲁豫晋陕及绥东各地民众不堪敌伪压榨,纷纷逃来绥西。为此,省民政厅拟定了《绥远省难民救济办法》。省赈济会在陕坝设立临时收容所、施粥厂并施放米谷。各县局也都设立收容所和粥厂。同年,绥远各县共发救济款740000元,救济难民15795人。此后两年即民国33—34年(1944—1945)又发救济款53678801元(国币),救济难民灾民。
3.施诊
为了解决难民治病困难,赈济委毡会晋察绥边区赈务特派员办公处于民国31年(1942)9月1日,在五原设立“五原难民施诊所”,该所直属赈济委员会领导,由特派员张厉生主管。
民国32年(1943)7月9日,绥远省赈济会制发《患病难民施诊施药临时办法》。规定凡贫苦难民患病无力医治时,应经陕坝市医师公会证明发给免费医疗证,向该公司所属医师和药材公司所属各药店及蒙古卫生院请求免费施诊或施药。难民医疗证不限次数,治愈后交回。
民国33年(1944)4月1日,赈济委员会晋察绥边区赈务特派员张厉生在陕坝成立“陕坝难民施诊所”,地址在忠孝街中山路18号。聘请市内各中西医师为诊所的义务医师。对极贫难民施诊和施药,次贫者施诊。又与萤房商定凡施诊所购药及次贫难民自购用药,均以八折算价。经费来源除赈款、捐款和张厉生个人捐助外,不足时由赈济工厂盈余中补助。诊所成立后三个月内治疗病人182人。
民国35年(1946)5月6日,善后救济总署晋绥察分署制定《免费治疗暂行办法》。规定凡晋察绥三省境内之难民义民,无力就医者,得向分署各工作队申请发给免费医疗证,持证到工作队区内设立之卫生所登记,免费就医。
民国37年(1948年)4月,在归绥成立晋冀陕难民服务部归绥难民诊疗所,除赤贫和难民免费就医外,其他患者就医酌收药费。
4.急赈
民国35年(1946年)12月,归绥市政府根据省府规定,对下列难民作为急赈对象:甲、因战事死亡、失踪,其家属无人抚养者;乙、因所有财产全部损坏、无地存身者;丙、因身体伤残或精神失常丧失工作能力者;丁、因战事失业复无恒产可资维持者;戊、其他受战争影响短期内非受赈济不能生活者。
此次共发急赈款100万元,寒衣513件,白布包皮1015个,鞋1000双,童衣33件。
同年,根据归绥、包头等25个市县处统计,共有难民327349人。绥远省社会服务处晋冀陕难民服务部对由晋冀陕新入境之难民,非救不活者,予以一次性急赈。经费由晋冀陕难民救济费项下拨发。凡符合急赈条件之难民可向当地县市政府申请登记,并由各该“旅绥同乡会”出具证明后,予以救济。救济标准,不分性别凡年在12岁以上者为大口,每口发米三升,未满12岁者为小口,每口发米1.5升,当年,共给433名难民发米12.99石,折国币3200万元。
民国36年(1947)和37年(1948),国民党政府先后拨给绥远省赈款法币9亿元和金元券100万元。省社会处归绥社会服务处、晋冀陕难民服务部针对晋冀陕逃绥难民迫切需要,施以急赈。急赈的具体办法有:①发放食米。难民中有大口715人,每人食米6升,小口236人,每人食米3升,共发食米49.89石,合价6997.9万元;②拨款举办救济单位。民国36年(1947)年底,拨法币4亿元在归绥、包头、丰镇、凉城、和林格尔、托克托、清水河、东胜等县开办难民庇寒所、职业介绍所8处,至翌年3月底结束。收容难民食宿人数计大口544人,小口136人,发食米3378斗,合价4729万元,煤炭168910斤,合价1.268亿元。申请登记就业人数1327人,已介绍职业的604人。至民国37年(1948),上述8个单位全部改设难民招待所,经常收容赤贫难民,并供给短期之食宿。后经呈准,另增设卓资山、临河、桃力民、达拉特4处,共计12处。经费每月暂定:归绥5940万元,包头4980万元,其余10处5320万元,如难民增多,经费不足,临时呈请续拨。同年3月底,省府在归绥县新营村成立归绥难民招待所。成立后三个月就收容难民12694人,日收容量最多达550多人。被收难民陆续疏散到各县。到7月中旬尚余90余人,多系老弱妇孺。平均每人每日发小米0.5公斤,集体食粥。住宿则分住在民房。民国36年(1947)拨款9350万元在归绥旧城西五十家街办难民毛纺厂一所。另购纺车100辆,开支650万元,贷给晋冀陕难民纺毛之用。同年拨款4500万元建成晋冀陕难民服务部归绥第一服务站,内设公寓、食堂及各种服务事项,以七折优待晋冀陕难民缝制衣服。③贷款。难民小本贷款,共贷款157户,7850万元。
5.过境难民救济
民国37年(1948)3月,绥西行署给省社会处代电称:自2月25日至3月11日来陕学生共88人,生活大都无着,分别发给食粮救济。按规定在陕停留不得超过5日,每日每人发主副食糜米、面粉各1斤,离陕时再发途中主副食每日糜米14两、面粉13两。另外,每人川资面粉10斤,合计每人共发食粮35斤3两。
同年4月,绥远省财政厅对来绥公教人员及过境学生解决食粮困难作出发放粮票的规定:凡从归绥经包头—陕坝途间需供给食粮者,均由财政厅发给粮票,沿途使用。农民用此粮票抵交省公粮。发粮票标准,赴五原每人粮票12张(每张折小麦1.5市斤),赴陕坝每人20张,赴宁夏、兰州、西安等地每人24张。
Copyright All rights版权所有: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兴安南路147号 电话:(0471)3292175
蒙ICP备05003250号-3
蒙公安备案:1501050200017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0000032
技术支持: 内蒙古传星科技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