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生产自救介绍职业
1950—1952年,包头市采取以工代贩的办法。组织城市贫民3100多人参加修河筑坝和道路工程,解决了暂时的生活困难。
1952年,归绥市组织社会困难户5775人参加市政工程建设,494人从事粗工作业。另外,以工代赈去河套挖渠兴修水利的1049人,这些人每人每日收入1万元(旧币、下同)。同年12月,由两名民政干部带领345名困难户为建筑公司加工碎石,到翌年2月完成碎石2500立方,每人平均收入180万元;与此同时,组织74个生产小组,347人参加开山采石,做豆腐等18种生产,市民政局为这些小组垫支生产资金5245万元。到第二年4月,有63个小组盈余,其中9个小组归还垫款355万元,到6月又有53个小组归还垫款1215万元,并会同有关部门为216人介绍了职业。
同年,哲里木盟(今通辽市)组织城镇贫民2965人去满洲里、阿尔山、三河林区参加劳动生产。通辽市为452名失业人员安排到水利局、发电所、百货公司和新华书店等单位工作。
1949—1952年底,自治区各城市共安排3279名失业人员就了业。1953年,自治区西部地区资助社会困难户生产底垫21 000多万元,组织以工代贩用款14.4亿元。
1954年,呼和浩特、包头、海拉尔、满洲里、乌兰浩特、通辽、平地泉、陕坝等八市镇中,共有贫民35 000多人,组织生产和安排工作的12 999人。到1955年,已有初具规模的工业、手工业和副业生产组织200多个,从业人员2400多人。据呼和浩特、包头二市统计,当年生产总值1 166 951元,相当于同年救济款的24倍。这8市镇的贫民总数下降到26 262人,下降了25%。享受救济的人数和款数分别下降了60%和52%。
二、安置到农村务农
在组织贫民进行生产自救和帮助介绍职业的同时,对有条件的城市贫民,在自愿原则下,组织到农村进行安置,从事农业生产。
1950—1951年,归绥和包头市有797名贫民要求到农村安置。绥远省民政厅根据国家内务部的指示,对下乡贫民按照安置移民的标准减半发给安置费,并派专人到接受安置的乡村,落实安置工作。丰镇县城关镇组织122户、610人下乡参加农业生产。县政府补助口粮、籽种共183 000斤和一部分生产贷款。1956年,归绥、通辽、乌兰浩特、扎兰屯、突泉、多伦、丰镇、卓资、陕坝、五原、开鲁、经棚、林东等市县和城关镇共组织2707户、9390人下乡插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参加农业生产。
1957年,呼和浩特、扎兰屯、陕坝等14个市镇组织2853户、14 265人下乡插入农业合作社。是年,自治区民政厅会同有关市镇组成联合工作组到接收安置地区慰问下乡人员,同时帮助他们解决下乡后的生产、生活方面存在的问题。
1960年,精简机构,压缩城市人口,支援农业生产。一大批城市居民响应政府的号召到农村安家落户。包头市,至同年12月28日,全市各旗和郊区接收安置城市居民62 352人,市政府拨款79 100元对下乡困难户进行安置。为解决下乡居民的衣被困难,除政府规定供应的棉花和布票外,又增拨棉花17 943斤,棉布66 979尺,皮背心1646件,毯子1730块,绒衣31 300件,各种衣服945件,还有部分鞋袜等御寒物品。为发扬群众互助互济精神,固阳、东河区动员群众把多余的旧棉衣、皮衣、被褥以廉价卖给下乡居民。同时自筹资金54 000元,解决下乡人员的生产生活困难。
三、定期救济与临时救济
救济,分为定期救济和临时救济两种。定期救济,是指需要连续救济半年以上的救济户。这些救济户主要是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病残人员;60年代初精简退职的老职工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特殊对象;临时救济,是因生活临时发生困难,需要救济的困难户。这些困难户主要是家庭人口多,劳动力少,或因突然事故的灾害、疾病、生育等特殊原因影响基本生活的;或者定期救济户发生特殊困难而增加的临时救济。
发放救济款的办法,一般都是依靠基层组织调查研究,摸清情况。经过自报、民主评议、领导批准,张榜公布,落实到户。对于定期救济户则登记造册,发给“救济证”,凭证按月到基层民政部门领款。对行动不便的孤老户,则由民政干部送款到家。
1951—1953年,归绥市发放救济款1856万元、救济粮118.4万公斤,服装6758件,享受救济的9183人。对50户孤寡残病人员,每户入冬时发给取暖用煤100公斤~150公斤。包头市1952年发救济款1287万元,救济粮124 620公斤,救济1612户,3677人。1953年,绥远地区为失业人员发放救济金2.87亿元。
1954年,呼和浩特、包头、海拉尔、满洲里、乌兰浩特、通辽、平地泉、陕坝等八市镇发救济款22.42亿元,享受救济的14 748人。到1955年这些市镇由于就业人员增加、组织生产自救,享受救济的人数下降到4895人,救济款10.9万元(新币,下同)。与上年比较,分别下降了60%和52%。
在1958年的“大跃进”年代中,自治区民政厅印发了《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1958—1962年城市社会救济跃进规划》,《规划》中提出:三年内减少救济户85%,五年减少到95%;1958年全区城市社会救济款削减70%,其中呼和浩特、包头、乌兰浩特、满洲里4市停拨优抚救济款;从1961年起全区优抚救济事业费全部停止拨发。所需救济经费统由社会福利生产收益中解决。实际上,1958年全区共发放城镇社会救济款112万元,享受救济的13 885人次。同年底,自治民政厅工作组在昭乌达盟(今赤峰市)检查发现,该市由于停发救济款,使一些残老(多为回民)生活无着,靠乞讨度日。另有一些人口多,劳动力少的户,没有棉衣穿,生活也很困难。因此,民政厅于1959年1月发出《关于加强冬令救济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认真检查城镇救济工作,批判了盲目乐观,片面强调节约,不适当的停发救济款和不深入实际,不关心群众疾苦的官僚主义作风。《通知》要求各地要保证困难户安全过冬,对少数民族要适当照顾,使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群众的水平。
1959年,国民经济出现暂时困难,城市社会困难户骤增。1960年调整国民经济,精简职工,整顿市场,组织生产自救困难增多,社会困难户大幅度上升(见下表):
1961—1963年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城镇救济情况表
年度 |
城镇救 济总数 (人) |
其中 |
救济对象 |
救济款 (万元) | |||||||||||||||||||||||||||
定期救济 (人) |
临时救济 (人次) |
无依靠 的孤老 |
精简职 工及家属 |
多子女 缺乏劳动力 |
其他 | ||||||||||||||||||||||||||
1961 |
11 637 |
772 |
10 865 |
785 |
388 |
4384 |
6080 |
88 | |||||||||||||||||||||||
1962 |
41 374 |
69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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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救济方法(1950—1995)(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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