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灾款的发放与使用
1980年,自治区民政厅遵照全国第七次民政会议提出的“关于规划扶贫是帮助贫困户改变面貌的正确途径,各级民政部门应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这一工作”的要求。先后在赤峰市的敖汉旗、乌兰察布盟(今乌兰察布市)的察右中旗和巴彦淖尔盟(今巴彦淖尔市)的五原县,进行了扶贫工作的试点。从救灾款中拿出部分资金,扶持灾民贫困户发展农、牧、副业生产,帮助他们治穷致富,摆脱贫困。从而在全区改变过去传统的救灾救济工作,拉开了救灾工作改革的序幕。
1983年,第八次全国民政会议,将救灾工作方针修订为:“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与扶持”。明确提出国家救灾实行救济与扶持相结合,救灾款在保证灾民生活的前提下可以用于扶持灾民发展农副业生产。特别是1984年初,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商业厅等11个厅局,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商业部等九部委的有关通知精神,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扶贫工作的通知》,规定扶贫款一定用于灾民贫困户的生产生活上,除银行、信用社贷款收取利息外,其余一律采取“有借有还”的形式。借给灾民贫困户,扶持其农牧业生产,开展多种经营,搞好副业生产。扶持部门要与被扶户签订合同,规定扶贫的项目,借贷的金额,应得的效益和偿还借款的期限。扶贫借款的期限,农区最长不能超过三年,牧区最长不能超过五年。同年9月,自治区民政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帮助贫困地区尽快改变面貌的通知》精神,确定救灾款使用原则为:救灾款的发放,除老弱病残,鳏寡孤独的困难户以及抢救、转移、安置灾民,实行无偿救济外,对其他灾民困难户,改为无偿救济与有偿扶持的办法,进行救济。救灾款试行有借有还,不收利息,定期收回,建立扶贫周转金。实行有灾救灾,无灾扶贫。
全自治区从1980年开展救灾扶贫至1985年底,累计筹集扶贫资金8574.85万元,共扶持灾民贫困户174 901户,其中有46 609户脱了贫。在筹集的8500多万元的扶贫资金中,有救灾款2145.02万元,有关部门支持2717.71万元,集体资金339.76万元,群众自筹506.63万元。全区建立无息有偿扶贫周转金1423.33万元,已收回168.83万元,转扶新户7865户。建立扶贫基金会37个,村互助储金会160个。已办“双扶”经济实体和联合体的产值2219.3万元,利润41.73万元。共安排灾民贫困户10 869户,其中优抚对象2209户。
二、兴办经济实体扶贫
1984年,自治区民政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专项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扶贫经费,帮助贫困户开办经济实体,发展商品生产,治穷致富”的指示精神,会同有关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采取思想、技术、资金和生产生活等方面综合性扶持。兴办经济实体,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商品生产,把解决灾民的生活困难与扶持生产结合起来,变输血型救济为造血型扶持,帮助灾区贫困户尽快摆脱贫困。由此,扶贫工作,由主要扶户开始向扶持集体、扶持贫困地区和多灾贫困旗县方向发展。扶持的内容也由主要扶持种植业、养殖业开始向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发展。这种扶贫形式的出现,不仅改变了救灾扶贫工作,由过去民政部门独家扶持,变成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相互协调,多功能,多层次,多方面的共同扶持灾民贫困户和多灾贫困地区,而且在资金使用上亦能相对集中,重点使用,发挥更大效益,使救济工作成为既讲社会效益又讲经济效益的一种新形式。1984—1985年的两年中,有关部门支持的扶贫资金达2785万元,全区创办的经济实体由66个增至445个。1986年,只鄂托克前旗、察右后旗、清水河县、敖汉旗、翁牛特旗等五个重点扶持的旗县,就兴办经济实体127个,总产值达1.2亿元,实现利润233.7万元,被扶持的4975户、16 497人,户均增加收入80.4元,有558户、2795人脱了贫。
一、救灾款的发放与使用
1980年,自治区民政厅遵照全国第七次民政会议提出的“关于规划扶贫是帮助贫困户改变面貌的正确途径,各级民政部门应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这一工作”的要求。先后在赤峰市的敖汉旗、乌兰察布盟(今乌兰察布市)的察右中旗和巴彦淖尔盟(今巴彦淖尔市)的五原县,进行了扶贫工作的试点。从救灾款中拿出部分资金,扶持灾民贫困户发展农、牧、副业生产,帮助他们治穷致富,摆脱贫困。从而在全区改变过去传统的救灾救济工作,拉开了救灾工作改革的序幕。
1983年,第八次全国民政会议,将救灾工作方针修订为:“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与扶持”。明确提出国家救灾实行救济与扶持相结合,救灾款在保证灾民生活的前提下可以用于扶持灾民发展农副业生产。特别是1984年初,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商业厅等11个厅局,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商业部等九部委的有关通知精神,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扶贫工作的通知》,规定扶贫款一定用于灾民贫困户的生产生活上,除银行、信用社贷款收取利息外,其余一律采取“有借有还”的形式。借给灾民贫困户,扶持其农牧业生产,开展多种经营,搞好副业生产。扶持部门要与被扶户签订合同,规定扶贫的项目,借贷的金额,应得的效益和偿还借款的期限。扶贫借款的期限,农区最长不能超过三年,牧区最长不能超过五年。同年9月,自治区民政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帮助贫困地区尽快改变面貌的通知》精神,确定救灾款使用原则为:救灾款的发放,除老弱病残,鳏寡孤独的困难户以及抢救、转移、安置灾民,实行无偿救济外,对其他灾民困难户,改为无偿救济与有偿扶持的办法,进行救济。救灾款试行有借有还,不收利息,定期收回,建立扶贫周转金。实行有灾救灾,无灾扶贫。
全自治区从1980年开展救灾扶贫至1985年底,累计筹集扶贫资金8574.85万元,共扶持灾民贫困户174 901户,其中有46 609户脱了贫。在筹集的8500多万元的扶贫资金中,有救灾款2145.02万元,有关部门支持2717.71万元,集体资金339.76万元,群众自筹506.63万元。全区建立无息有偿扶贫周转金1423.33万元,已收回168.83万元,转扶新户7865户。建立扶贫基金会37个,村互助储金会160个。已办“双扶”经济实体和联合体的产值2219.3万元,利润41.73万元。共安排灾民贫困户10 869户,其中优抚对象2209户。
二、兴办经济实体扶贫
1984年,自治区民政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专项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扶贫经费,帮助贫困户开办经济实体,发展商品生产,治穷致富”的指示精神,会同有关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采取思想、技术、资金和生产生活等方面综合性扶持。兴办经济实体,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商品生产,把解决灾民的生活困难与扶持生产结合起来,变输血型救济为造血型扶持,帮助灾区贫困户尽快摆脱贫困。由此,扶贫工作,由主要扶户开始向扶持集体、扶持贫困地区和多灾贫困旗县方向发展。扶持的内容也由主要扶持种植业、养殖业开始向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发展。这种扶贫形式的出现,不仅改变了救灾扶贫工作,由过去民政部门独家扶持,变成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相互协调,多功能,多层次,多方面的共同扶持灾民贫困户和多灾贫困地区,而且在资金使用上亦能相对集中,重点使用,发挥更大效益,使救济工作成为既讲社会效益又讲经济效益的一种新形式。1984—1985年的两年中,有关部门支持的扶贫资金达2785万元,全区创办的经济实体由66个增至445个。1986年,只鄂托克前旗、察右后旗、清水河县、敖汉旗、翁牛特旗等五个重点扶持的旗县,就兴办经济实体127个,总产值达1.2亿元,实现利润233.7万元,被扶持的4975户、16 497人,户均增加收入80.4元,有558户、2795人脱了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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