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推行养老保险制度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于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城乡居民提供同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建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991年10月,国家民政部在山东牟平县召开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会议,推广了山东建立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验。1992年12月,国家民政部在江苏张家港市召开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会议,提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框架,并且制定《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提取使用办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使用问题的通知》。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结合实际情况,对有关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问题作了相应的部署,决定:建立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以自助为主,互助为辅的以及采取储备积累形式为主要特点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框架。
1.保障水平
低起点,逐步提高,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为目的。农牧民根据经济承受能力,自由选择缴纳保险费的标准。
2.资金筹集
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
3.资金运行形式
采取储备积累的方式。农牧民先缴纳保险费,然后享受养老保险。个人所缴纳的保险费和集体补助记在个人名下。养老保险费多交多领、少交少领,不搞平调,不吃大锅饭。
4.保险对象
实行农村牧区各类人员养老保险一体化的政策。
5.管理体制
坚持由政府负责,政事分开的原则。政府管大政方针,检查监督和宏观管理。具体业务由隶属民政部门的非营利性机构经办。
6.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以旗县为单位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保值增值主要是购买政府发行的各种债券和信托存款,一方面取得稳定的收入,壮大养老保险基金,另一方面支持国家和地方的经济建设。
7.法制建设
基础是旗县级,并且要和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相适应,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
8.保障形式
实行社会保险与家庭养老、五保政策和救济政策相结合的办法。在建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的同时,重视传统的保障方法和家庭的保障功能。
二、由点到面稳步实施
1992年上半年,经自治区确定,先在农牧民收入较高、民政工作基础较好的东乌珠穆沁旗、苏尼特左旗、通辽市和赤峰市元宝山区进行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农区试点基本是按照国家民政部有关政策规定,借鉴兄弟省市的经验进行的。牧区经过调查研究,以民政部《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为基础,因地制宜制定了实施方案,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了一些灵活措施。据苏尼特左旗调查,60岁以上的牧民投保积极性高,手中也有钱,他们强烈要求补交养老保险金。因此,采取了“坚持积累为主和现收现支为辅相结合,逐步过度到完全积累型”的灵活办法。在保险对象上增加了“对于无力投保的困难户,经个人申请,保险组织审定,由苏木、嘎查集体垫付。如果集体垫付有困难,暂缓投保。”在集体补助上,增加了“补助标准的原则是等额补助,具体执行办法按年龄由小到大递增”;在交费档次上,“统一制定了4、6、8、10元四个档次的交费标准,即交费时间长的档次低,交费时间短的档次高。但到规定年龄段,必须往上调一个档次。”东乌珠穆沁旗的经济基础比苏尼特左旗好,在制定投保档次中,规定了10、14、16、18、20元五个档次,旗内部掌握8元机动档次。在具体工作中,根据牧区人口少、居住分散的情况,采取培训干部与组织投保同时进行。派干部下去,逐户进行边宣传,边登记、边发证的工作方法,收到了良好效果。东乌珠穆沁旗和苏尼特左旗的投保率,分别为96%和78%。
1992年9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扩大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由4个旗市(区)扩大为20个旗县(区)。同时,自治区民政厅召开全区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验交流会议精神,总结和推广东乌珠穆沁旗、苏尼特左旗、通辽市和元宝山区开展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基本做法和经验,研究部署扩大试点,加速建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工作。此次会议之后,第一批试点工作告一段落。已经启动运转的4个旗市(区),主要进行巩固成果,完善制度,重点提高覆盖面和投保率的工作。第二批开展试点的16个旗县(区),在各级党政领导重视、有关部门配合和广大农牧民的支持下,经过民政部门精心组织和积极工作,于1993年全部启动运转。盟市主动开展的旗县,亦分别于1993年和1994年启动。
1995年,内蒙古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新启动13个旗县、133个苏木、乡镇,13万多人投保,增加保费1600多万元。其中:巴彦淖尔盟(今巴彦淖尔市)700万元,兴安盟501万元,包头市200万元,赤峰市119万元,呼和浩特市80万元,哲里木盟(今通辽市)40万元,呼伦贝尔盟(今呼伦贝尔市)30万元,锡林郭勒盟5.8万元,伊克昭盟(今鄂尔多斯市)3万元。实践证明,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仅富裕地区可以建立,只要加强领导,做好工作,不富裕地区也可以逐步建立起来。例如,扎赉特旗是一个贫困旗,1994年在五家户、新林等10个乡镇开展试点工作,取得了圆满成功。1995年在试点基础上,全旗22个苏木、乡镇、场,209个嘎查、村全部开展了社会养老保险工作,15万农牧民参加了投保。两年累计收取保费360万元,一跃居全区旗县收取保费之首,受到自治区民政厅和兴安盟行政公署的表彰。
1995年底,全区已有9个盟、市,33个旗县(市)、区,334个苏木、乡镇初步建立了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累计投保40多万人,收取保险费2300多万元。为全区进一步开展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建立管理机制
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程序和技术比较复杂。因此,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和一支素质高、懂业务、善管理的职工队伍。1990年7月17日和1991年5月14日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决定,农村社会保险由民政部负责。各级民政部门便成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管部门。1991年11月,国家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规定,凡是开展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县(市),都要成立专门机构,乡镇要有专职人员经办养老保险资金收付、基金管理、档案管理等具体业务。
1992年3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开展试点工作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实施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委员会由旗县主管领导任主任,成员由民政、财政、税务、计划、乡镇企业、审计、银行、保险公司等部门的负责人和投保人代表组成。并成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办公室(隶属民政局),编制3人~5人,经办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管理养老保险基金。苏木、乡(镇)设代办站或招聘代办员,负责收取、支付保费、登记建账及其他日常工作。嘎查、村由会计出纳代办,负责收取保费,发放养老金的工作。
一、推行养老保险制度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于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城乡居民提供同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建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991年10月,国家民政部在山东牟平县召开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会议,推广了山东建立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验。1992年12月,国家民政部在江苏张家港市召开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会议,提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框架,并且制定《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提取使用办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使用问题的通知》。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结合实际情况,对有关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问题作了相应的部署,决定:建立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以自助为主,互助为辅的以及采取储备积累形式为主要特点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框架。
1.保障水平
低起点,逐步提高,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为目的。农牧民根据经济承受能力,自由选择缴纳保险费的标准。
2.资金筹集
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
3.资金运行形式
采取储备积累的方式。农牧民先缴纳保险费,然后享受养老保险。个人所缴纳的保险费和集体补助记在个人名下。养老保险费多交多领、少交少领,不搞平调,不吃大锅饭。
4.保险对象
实行农村牧区各类人员养老保险一体化的政策。
5.管理体制
坚持由政府负责,政事分开的原则。政府管大政方针,检查监督和宏观管理。具体业务由隶属民政部门的非营利性机构经办。
6.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以旗县为单位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保值增值主要是购买政府发行的各种债券和信托存款,一方面取得稳定的收入,壮大养老保险基金,另一方面支持国家和地方的经济建设。
7.法制建设
基础是旗县级,并且要和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相适应,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
8.保障形式
实行社会保险与家庭养老、五保政策和救济政策相结合的办法。在建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的同时,重视传统的保障方法和家庭的保障功能。
二、由点到面稳步实施
1992年上半年,经自治区确定,先在农牧民收入较高、民政工作基础较好的东乌珠穆沁旗、苏尼特左旗、通辽市和赤峰市元宝山区进行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农区试点基本是按照国家民政部有关政策规定,借鉴兄弟省市的经验进行的。牧区经过调查研究,以民政部《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为基础,因地制宜制定了实施方案,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了一些灵活措施。据苏尼特左旗调查,60岁以上的牧民投保积极性高,手中也有钱,他们强烈要求补交养老保险金。因此,采取了“坚持积累为主和现收现支为辅相结合,逐步过度到完全积累型”的灵活办法。在保险对象上增加了“对于无力投保的困难户,经个人申请,保险组织审定,由苏木、嘎查集体垫付。如果集体垫付有困难,暂缓投保。”在集体补助上,增加了“补助标准的原则是等额补助,具体执行办法按年龄由小到大递增”;在交费档次上,“统一制定了4、6、8、10元四个档次的交费标准,即交费时间长的档次低,交费时间短的档次高。但到规定年龄段,必须往上调一个档次。”东乌珠穆沁旗的经济基础比苏尼特左旗好,在制定投保档次中,规定了10、14、16、18、20元五个档次,旗内部掌握8元机动档次。在具体工作中,根据牧区人口少、居住分散的情况,采取培训干部与组织投保同时进行。派干部下去,逐户进行边宣传,边登记、边发证的工作方法,收到了良好效果。东乌珠穆沁旗和苏尼特左旗的投保率,分别为96%和78%。
1992年9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扩大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由4个旗市(区)扩大为20个旗县(区)。同时,自治区民政厅召开全区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验交流会议精神,总结和推广东乌珠穆沁旗、苏尼特左旗、通辽市和元宝山区开展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基本做法和经验,研究部署扩大试点,加速建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工作。此次会议之后,第一批试点工作告一段落。已经启动运转的4个旗市(区),主要进行巩固成果,完善制度,重点提高覆盖面和投保率的工作。第二批开展试点的16个旗县(区),在各级党政领导重视、有关部门配合和广大农牧民的支持下,经过民政部门精心组织和积极工作,于1993年全部启动运转。盟市主动开展的旗县,亦分别于1993年和1994年启动。
1995年,内蒙古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新启动13个旗县、133个苏木、乡镇,13万多人投保,增加保费1600多万元。其中:巴彦淖尔盟(今巴彦淖尔市)700万元,兴安盟501万元,包头市200万元,赤峰市119万元,呼和浩特市80万元,哲里木盟(今通辽市)40万元,呼伦贝尔盟(今呼伦贝尔市)30万元,锡林郭勒盟5.8万元,伊克昭盟(今鄂尔多斯市)3万元。实践证明,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仅富裕地区可以建立,只要加强领导,做好工作,不富裕地区也可以逐步建立起来。例如,扎赉特旗是一个贫困旗,1994年在五家户、新林等10个乡镇开展试点工作,取得了圆满成功。1995年在试点基础上,全旗22个苏木、乡镇、场,209个嘎查、村全部开展了社会养老保险工作,15万农牧民参加了投保。两年累计收取保费360万元,一跃居全区旗县收取保费之首,受到自治区民政厅和兴安盟行政公署的表彰。
1995年底,全区已有9个盟、市,33个旗县(市)、区,334个苏木、乡镇初步建立了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累计投保40多万人,收取保险费2300多万元。为全区进一步开展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建立管理机制
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程序和技术比较复杂。因此,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和一支素质高、懂业务、善管理的职工队伍。1990年7月17日和1991年5月14日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决定,农村社会保险由民政部负责。各级民政部门便成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管部门。1991年11月,国家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规定,凡是开展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县(市),都要成立专门机构,乡镇要有专职人员经办养老保险资金收付、基金管理、档案管理等具体业务。
1992年3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开展试点工作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实施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委员会由旗县主管领导任主任,成员由民政、财政、税务、计划、乡镇企业、审计、银行、保险公司等部门的负责人和投保人代表组成。并成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办公室(隶属民政局),编制3人~5人,经办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管理养老保险基金。苏木、乡(镇)设代办站或招聘代办员,负责收取、支付保费、登记建账及其他日常工作。嘎查、村由会计出纳代办,负责收取保费,发放养老金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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