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和自治区的行政法规
1960年5月,自治区民政厅颁发《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社会福利生产暂行管理办法(草案)》。对福利生产的性质、目的、民政部门的任务、生产单位的原料供应、生产管理、财政管理、计划管理、职工福利等做了具体规定。
1980年,国务院批转了国家民政部《关于保护和扶持社会福利生产的请示报告》,要求各级政府切实解决好福利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在生产计划、物资分配、供应渠道和技术指导等方面给予照顾。
1986年,国家计划委员会、民政部等6部委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保护和扶持社会福利生产的通知》。要求各级计委、物资部门保证供应福利企业生产指令性计划产品所需原材料,积极支持生产指导性计划产品的用料;对于工艺简单、适合残疾人操作、且销路较好的产品,应优先安排或调剂给福利企业生产;福利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应按照隶属关系和计划管理渠道,纳入国家和地方计划及行业规划;凡国家对工业生产中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同样适用于同类行业的福利生产单位。自治区政府的相关部委及时转发了上述文件,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1991年,国家民政部等7部委发布了《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为更好地贯彻落实7部委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的《暂行办法》共16条,对福利企业的税收减免、资金扶持、原材料供应、产品调整、福利企业自主经营等保护扶持政策,均做了规定。
1992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发了《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关于进一步扶持发展社会福利企业的暂行规定》,要求各级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暂行规定》共3项21条。第一项关于资金投入方面,第一条规定:各级财政今后每年要以资金匹配的形式筹集一部分资金,用以支持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自治区、盟(市)、旗(县、区)、苏木(乡镇)四级财政,按照2∶1∶1∶1的比例每年为残疾人筹措至少165万元。平均每个残疾人5元。其中自治区财政拨款65万元。这部分资金由各级民政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第二条规定: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社会福利发展基金,用于福利企业的技术改造,产品开发和流动资金。第二项关于优惠扶持政策方面共9条,除重申过去已有规定者外,对电业、劳动、土地规划管理、养老保险等部门分别规定了优惠政策。第三项关于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共9条,其中规定:国内各部门、地区或经济组织,在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以投资、合资、参股等形式兴办的福利企业,其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25%以上不足35%的,可视为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不足50%的区内同类社会福利企业,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其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不足50%的,可视为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50%以上的区内同类社会福利企业,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此项还规定:“三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35%以上,经批准为福利企业后,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华侨和港澳台同胞以各种形式投资兴办社会福利企业,按同类内联企业给予各项优惠政策。对为福利企业引进资金;引进联营、合资、独资企业或项目;引进先进技术、先进工艺或名优特新产品;为社会福利企业开发新产品;连续三年超额50%以上完成承包利税基数的;扭亏增盈救活一个企业的职工、厂长或技术人员规定了具体奖励办法和奖金数额。对在社会福利企业中,工龄15年以上,年龄35周岁以上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配偶、子女为农村户口的,给予办理“农转非”(即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手续。等等。
二、地方立法
1986年5月,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残疾人王玉明,将市残疾人协会拟定的《关于安排残疾人就业、生活和学习的规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大会决定由市政府制定地方法规组织实施。是年12月,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当月19日由市政府公布施行。这是自治区第一个以保障残疾人就业为中心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共八条。随着《规定》的公布与实施,对发展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至1987年,包头市为福利企业提供贷款240万元、各种物资1013吨,福利企业被列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截至1988年8月,该市残疾人就业由1985年的1070人增至2218人,其中分散安置732人。残疾人个体从业人员由32人增加到111人。
1994年,包头市拟定的《包头市残疾人保护条例》;于是年7月27日,经包头市第10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是年11月19日,经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第8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批准;是年12月15日,由包头市人大常委会公布实施。包头市发展残疾人事业走上了依法管理的轨道。
乌海市于1989年也制定了《乌海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福利企业的管理、残疾人权益的维护等均向依法管理的方向迈进。
一、国家和自治区的行政法规
1960年5月,自治区民政厅颁发《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社会福利生产暂行管理办法(草案)》。对福利生产的性质、目的、民政部门的任务、生产单位的原料供应、生产管理、财政管理、计划管理、职工福利等做了具体规定。
1980年,国务院批转了国家民政部《关于保护和扶持社会福利生产的请示报告》,要求各级政府切实解决好福利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在生产计划、物资分配、供应渠道和技术指导等方面给予照顾。
1986年,国家计划委员会、民政部等6部委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保护和扶持社会福利生产的通知》。要求各级计委、物资部门保证供应福利企业生产指令性计划产品所需原材料,积极支持生产指导性计划产品的用料;对于工艺简单、适合残疾人操作、且销路较好的产品,应优先安排或调剂给福利企业生产;福利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应按照隶属关系和计划管理渠道,纳入国家和地方计划及行业规划;凡国家对工业生产中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同样适用于同类行业的福利生产单位。自治区政府的相关部委及时转发了上述文件,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1991年,国家民政部等7部委发布了《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为更好地贯彻落实7部委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的《暂行办法》共16条,对福利企业的税收减免、资金扶持、原材料供应、产品调整、福利企业自主经营等保护扶持政策,均做了规定。
1992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发了《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关于进一步扶持发展社会福利企业的暂行规定》,要求各级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暂行规定》共3项21条。第一项关于资金投入方面,第一条规定:各级财政今后每年要以资金匹配的形式筹集一部分资金,用以支持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自治区、盟(市)、旗(县、区)、苏木(乡镇)四级财政,按照2∶1∶1∶1的比例每年为残疾人筹措至少165万元。平均每个残疾人5元。其中自治区财政拨款65万元。这部分资金由各级民政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第二条规定: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社会福利发展基金,用于福利企业的技术改造,产品开发和流动资金。第二项关于优惠扶持政策方面共9条,除重申过去已有规定者外,对电业、劳动、土地规划管理、养老保险等部门分别规定了优惠政策。第三项关于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共9条,其中规定:国内各部门、地区或经济组织,在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以投资、合资、参股等形式兴办的福利企业,其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25%以上不足35%的,可视为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不足50%的区内同类社会福利企业,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其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不足50%的,可视为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50%以上的区内同类社会福利企业,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此项还规定:“三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35%以上,经批准为福利企业后,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华侨和港澳台同胞以各种形式投资兴办社会福利企业,按同类内联企业给予各项优惠政策。对为福利企业引进资金;引进联营、合资、独资企业或项目;引进先进技术、先进工艺或名优特新产品;为社会福利企业开发新产品;连续三年超额50%以上完成承包利税基数的;扭亏增盈救活一个企业的职工、厂长或技术人员规定了具体奖励办法和奖金数额。对在社会福利企业中,工龄15年以上,年龄35周岁以上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配偶、子女为农村户口的,给予办理“农转非”(即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手续。等等。
二、地方立法
1986年5月,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残疾人王玉明,将市残疾人协会拟定的《关于安排残疾人就业、生活和学习的规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大会决定由市政府制定地方法规组织实施。是年12月,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当月19日由市政府公布施行。这是自治区第一个以保障残疾人就业为中心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共八条。随着《规定》的公布与实施,对发展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至1987年,包头市为福利企业提供贷款240万元、各种物资1013吨,福利企业被列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截至1988年8月,该市残疾人就业由1985年的1070人增至2218人,其中分散安置732人。残疾人个体从业人员由32人增加到111人。
1994年,包头市拟定的《包头市残疾人保护条例》;于是年7月27日,经包头市第10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是年11月19日,经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第8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批准;是年12月15日,由包头市人大常委会公布实施。包头市发展残疾人事业走上了依法管理的轨道。
乌海市于1989年也制定了《乌海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福利企业的管理、残疾人权益的维护等均向依法管理的方向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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