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制定的税收优惠
1980—1984年国家财政部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1.盲聋哑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福利企业免征所得税;盲聋哑残人员占生产人员超过10%不足35%的福利企业,减半交纳所得税;新办福利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免交所得税一年。
2.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福利企业,从事劳务、修理、服务性业务所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其生产销售产品如果发生亏损或利润低微,可以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
3.凡安置残疾人占生产人员总数50%以上的福利企业,其生产销售产品所得的收入,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用自筹资金安排的生产性建设投资,免征建筑税。
4.对民政部门所属工厂生产的供残疾人专用的产品,如轮椅、假肢等免征产品税。
5.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组织或个人专用的物品,免征进口关税或增值税;残疾人企业出口应征收出口关税的产品,免征出口关税。
6.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生产单位的征、免税问题,比照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单位的征免税规定办理。
7.对残疾人员个人从事劳务、修理、服务性业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员个人从事商业经营的,如营业额较小,纳税后生活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税务局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
二、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制定的税收优惠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的社会福利企业,除享受国家财政部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外,还享受1992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下列优惠政策:
社会福利企业安排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10%以上,但不足35%的,经旗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出县证明,减半征收所得税,免征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安排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不足50%的,免征所得税、营业税、房地产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附加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能源交通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和人防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如果发生亏损或纳税后发生亏损的,可以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其自用车辆免征养路费;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50%以上的,免征所有税费,其自用车辆免征养路费和运输管理费。
1991—1995年全区各盟市民政直属福利企业享受免征税金表
附表:49-11-3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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