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广大农村、牧区,在长期封建统治下,贫瘠落后,民不聊生,贫困户比比皆是。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各级人民政府成立后,在积极发展农牧业生产、逐步改变贫穷落后面貌的同时,对于因各种原因无力维持生活的贫困户,认真贯彻党中央“依靠集体,生产自救,群众互助,辅之以政府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方针,坚持不懈地进行贫困户的救济工作,取得了巨大成绩。
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贫困户救济的任务和重点不尽相同,大致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20世纪50年代初期的贫困户救济
在农村土地改革和牧区民主改革中,党和政府把贫困农牧民作为依靠力量。他们当家作主,在政治上翻了身,经济利益得到照顾,生活有了初步改善。但是,部分农牧民由于家底薄,劳力不足,生产技术较差,加之频繁的自然灾害,仍然处于贫困状态。为了帮助贫困户解决生活困难,国家把救济重点放在了革命老根据地、贫瘠山区。救济对象主要是那些因老弱病残丧失和缺少劳动能力,或因天灾人祸造成困难,不能维持最低生活的农、牧民。各级人民政府采取组织生产自救,开展群众互助互济,及时发放救济款物以及减免公粮等有效措施,帮助他们克服困难,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1949—1954年,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共发放救济款61 944 605 473元(旧币),救济粮6 635 448公斤,救济衣服153 811件,棉花37 594.5公斤,棉布1735尺,救济贫困农牧民279 618人。
对牧区贫困户的救济,根据牧区的牲畜既是生产资料,又是生活资料的特点,以及无畜少畜是造成贫困的主要原因的情况。由开始单纯发放救济款物,逐渐转变为帮助贫困户发展牲畜。许多地方的经验证明,帮助贫困户发展牲畜,是解决他们生产生活困难的适当途径。1951—1955年,察哈尔盟明太旗采取由民政部门提出贷款对象,银行贷款的办法,给116户贫困牧民贷畜275头牛、4724只羊。贷款到期归还后,各户都自有了一定数量的牲畜,为生产自救创造了条件。1954年,锡林郭勒盟利用社会绝户财产(无主认领的牲畜)和使用救济款购买的基础母畜共计马95匹、牛843头、羊12 206只、骆驼62峰,重点救济了苏尼特左旗,苏尼特右旗和阿巴嘎旗的152户贫困牧民,不但解决了他们生产生活困难,而且支持他们参加了牧业生产合作社。陈巴尔虎旗胡和勒太生产合作社,在建社时由政府贷给贫困户牲畜600头(只),组织他们放苏鲁克800头(只),经过两年繁殖,除了还清贷款,贫困户还自有牲畜2300头(只),既解决了生活困难,又为发展生产打下了基础。
为了做好救济款物发放工作,各级政府坚持救济款物专项使用、重点使用的原则,以解决实际困难为根本任务。防止平均发放、私亲厚友和干部多占的现象。救济款物,实行由本人申请,所在地群众民主评议,嘎查、村民委员会审查,苏木、乡(镇)政府批准,张榜公布的程序。接受群众监督,防止发生弊端。
二、国家救济与集体补助
1956年,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实现农牧业合作化,1958年,又进而实现了人民公社化。在这政社合一的时期,对困难户根据有关章程和条例的规定,由社队用提取的公益金给予补助解决。集体补助地对象,主要是全年收入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户,包括家庭人口多,劳动力少或弱的户;牧区无畜、少畜的户;家庭主要劳动力长期病残户和因天灾人祸遭不幸事故造成生活困难的户。补助的方法主要有:年初评定补助劳动工分,记入劳动手册,年终分配兑现;根据年终收入情况,适当补助工分或粮食;从公益金中提取一定数额的补助款补助贫困户等。集体经济比较薄弱,社队无力全部补助的贫困户由国家救济解决。1956—1958年,全区共发放农村社会救济款436万元,结合集体补助,重点救济了穷社穷队的贫困户,保障了他们的基本生活。
“大跃进”时期的救济工作,由于极左思潮的影响,农村刮起了一阵“共产风”,实行所谓“按需分配”的原则,大办集体食堂,吃饭不要钱,有的人认为“不需要救济了”。再加之严重的自然灾害,一度造成农村贫困户剧增并出现外流乞讨等严重情况。
为了解决贫困户生活困难问题,1959年7月,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发布《关于妥善解决烈军属和社会贫困户生活问题的通知》,追加了农村社会救济费,加强了社会救济工作。各地采取措施,安排贫困户的生产生活,做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使之安心农业生产。特别是因地制宜地组织群众广泛开展生产自救,采集、加工各种代食品,弥补口粮的不足。1960年,呼伦贝尔盟(今呼伦贝尔市)、昭乌达盟(今赤峰市)、乌兰察布盟、伊克昭盟(今鄂尔多斯市)和巴彦淖尔盟群众副业生产收入达6800万元,解决了很大问题。国家在极其困难的情况下,1960—1963年,发放农村社会救济费753万元,帮助贫困户安全度过了三年困难时期。
1963年3月,国家内务部召开全国民政人事厅局长会议,讨论通过了《认真贯彻执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救济工作》的文件。同年5月,内务部又发出《关于做好当前五保户、困难户供给补助工作的通知》。自治区各级民政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了上述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了农村社会救济,积极协助社队落实五保户、困难户的供给、补助工作。1964、1965两年,国家共发放农村社会救济款1263万元,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主要用于经济收入很少的穷社穷队的贫困户救济,保证了他们的基本生活,对巩固集体经济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协助社队落实对贫困户补助方面,自治区民政厅深入农村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提出了《社队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将公益金的60%用于社会保险方面。并在卓资县依靠社队提取的公益金,进行了年初评定优待、供给、补助,统一安排优抚救济对象生产生活的试点,实行春评、夏查、秋兑现的办法。全县评定贫困户2144户,分别情况安排了力所能及的生产,并适当补助劳动日,再加上他们自做劳动日,共计126 496个劳动日,人均59个,略低于当地社员平均数,但在年终收益分配中,全部得到实物和现金的兑现,收到了良好效果。1964年,在全区农村推广了卓资县的经验,推动社队逐步落实了对贫困户的补助。
在这两年期间,根据党中央关于农村社会救济款50%用于“社教”地区的指示,内蒙古先后拨给宁城县、临河县、新巴尔虎右旗等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地区救济款175万元,由“社教”工作队掌握,重点解决了“社教”地区贫困户的生活困难。
三、农村牧区社会救济改革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牧区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调动了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农牧业生产蓬勃发展,群众收入增加,多数贫困户的生活,也有明显好转。但是,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情况下,一部分贫困户生产缺乏资金、技术和劳力等问题,日益突出起来,严重影响着他们发展生产、改善生活。实行联产承包和畜草双承包后,对绝大多数地区来说集体经济实力相对减弱,原有的集体救助功能削弱,对解决贫困户的问题,也不像以前那样方便。面对这种新的情况,社会救济仍用过去那种单纯救济生活困难,而不解决生产问题的做法已显得不适宜。为更好地解决贫困户的生产生活困难,对农村社会救济必须进行改革。改革主要是改“输血型”救济为“造血型”扶持;改无偿救济为有偿扶持与无偿救济相结合,将救济工作的重点逐步转向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方面。国家对救济款的使用范围相应地作了调整,规定救灾、救济款在保障灾民、贫困户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可以划出一部分作为扶贫资金,扶持贫困户发展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发展商品经济,多种经营,增加收入,使之从根本上摆脱贫困。扶贫工作,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从1979年开始试点,到全面展开,实施攻坚计划,逐步得到加强和扩展,已取得了巨大成绩。全区绝大多数贫困户,已经解决了温饱问题,逐步走上了勤劳致富之路(详见第三章扶贫部分)。
在积极开展扶贫工作的同时,根据新的情况,继续加强与改进了社会救济与集体补助工作。农村牧区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仍然坚持了集体经济对贫困户的补助,所需费用由苏木、乡(镇)政府统筹或嘎查、村的提留中支付。为了更好地结合集体补助进行社会救济,改进了救济方法。除了对因天灾人祸造成暂时生活困难的贫困户,及时给予临时救济外,对于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和特困户,在集体保障主要生活的前提下,实行了定期定量救济,使他们的日常生活得到切实保障。同时,由于实行定期定量救济,做到救济款定人、定量、定时,凭证发放,把救济款变成了“人头费”,防止了被挤占、挪用和其他弊端。而且较好地把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力量结合了起来,使农村社会救济工作逐步向规范化、制度化迈进。
1979—1995年期间,国家共发放农村社牧区会救济费11 475.1万元,集体补助金额达2152.1万元。
内蒙古广大农村、牧区,在长期封建统治下,贫瘠落后,民不聊生,贫困户比比皆是。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各级人民政府成立后,在积极发展农牧业生产、逐步改变贫穷落后面貌的同时,对于因各种原因无力维持生活的贫困户,认真贯彻党中央“依靠集体,生产自救,群众互助,辅之以政府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方针,坚持不懈地进行贫困户的救济工作,取得了巨大成绩。
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贫困户救济的任务和重点不尽相同,大致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20世纪50年代初期的贫困户救济
在农村土地改革和牧区民主改革中,党和政府把贫困农牧民作为依靠力量。他们当家作主,在政治上翻了身,经济利益得到照顾,生活有了初步改善。但是,部分农牧民由于家底薄,劳力不足,生产技术较差,加之频繁的自然灾害,仍然处于贫困状态。为了帮助贫困户解决生活困难,国家把救济重点放在了革命老根据地、贫瘠山区。救济对象主要是那些因老弱病残丧失和缺少劳动能力,或因天灾人祸造成困难,不能维持最低生活的农、牧民。各级人民政府采取组织生产自救,开展群众互助互济,及时发放救济款物以及减免公粮等有效措施,帮助他们克服困难,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1949—1954年,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共发放救济款61 944 605 473元(旧币),救济粮6 635 448公斤,救济衣服153 811件,棉花37 594.5公斤,棉布1735尺,救济贫困农牧民279 618人。
对牧区贫困户的救济,根据牧区的牲畜既是生产资料,又是生活资料的特点,以及无畜少畜是造成贫困的主要原因的情况。由开始单纯发放救济款物,逐渐转变为帮助贫困户发展牲畜。许多地方的经验证明,帮助贫困户发展牲畜,是解决他们生产生活困难的适当途径。1951—1955年,察哈尔盟明太旗采取由民政部门提出贷款对象,银行贷款的办法,给116户贫困牧民贷畜275头牛、4724只羊。贷款到期归还后,各户都自有了一定数量的牲畜,为生产自救创造了条件。1954年,锡林郭勒盟利用社会绝户财产(无主认领的牲畜)和使用救济款购买的基础母畜共计马95匹、牛843头、羊12 206只、骆驼62峰,重点救济了苏尼特左旗,苏尼特右旗和阿巴嘎旗的152户贫困牧民,不但解决了他们生产生活困难,而且支持他们参加了牧业生产合作社。陈巴尔虎旗胡和勒太生产合作社,在建社时由政府贷给贫困户牲畜600头(只),组织他们放苏鲁克800头(只),经过两年繁殖,除了还清贷款,贫困户还自有牲畜2300头(只),既解决了生活困难,又为发展生产打下了基础。
为了做好救济款物发放工作,各级政府坚持救济款物专项使用、重点使用的原则,以解决实际困难为根本任务。防止平均发放、私亲厚友和干部多占的现象。救济款物,实行由本人申请,所在地群众民主评议,嘎查、村民委员会审查,苏木、乡(镇)政府批准,张榜公布的程序。接受群众监督,防止发生弊端。
二、国家救济与集体补助
1956年,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实现农牧业合作化,1958年,又进而实现了人民公社化。在这政社合一的时期,对困难户根据有关章程和条例的规定,由社队用提取的公益金给予补助解决。集体补助地对象,主要是全年收入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户,包括家庭人口多,劳动力少或弱的户;牧区无畜、少畜的户;家庭主要劳动力长期病残户和因天灾人祸遭不幸事故造成生活困难的户。补助的方法主要有:年初评定补助劳动工分,记入劳动手册,年终分配兑现;根据年终收入情况,适当补助工分或粮食;从公益金中提取一定数额的补助款补助贫困户等。集体经济比较薄弱,社队无力全部补助的贫困户由国家救济解决。1956—1958年,全区共发放农村社会救济款436万元,结合集体补助,重点救济了穷社穷队的贫困户,保障了他们的基本生活。
“大跃进”时期的救济工作,由于极左思潮的影响,农村刮起了一阵“共产风”,实行所谓“按需分配”的原则,大办集体食堂,吃饭不要钱,有的人认为“不需要救济了”。再加之严重的自然灾害,一度造成农村贫困户剧增并出现外流乞讨等严重情况。
为了解决贫困户生活困难问题,1959年7月,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发布《关于妥善解决烈军属和社会贫困户生活问题的通知》,追加了农村社会救济费,加强了社会救济工作。各地采取措施,安排贫困户的生产生活,做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使之安心农业生产。特别是因地制宜地组织群众广泛开展生产自救,采集、加工各种代食品,弥补口粮的不足。1960年,呼伦贝尔盟(今呼伦贝尔市)、昭乌达盟(今赤峰市)、乌兰察布盟、伊克昭盟(今鄂尔多斯市)和巴彦淖尔盟群众副业生产收入达6800万元,解决了很大问题。国家在极其困难的情况下,1960—1963年,发放农村社会救济费753万元,帮助贫困户安全度过了三年困难时期。
1963年3月,国家内务部召开全国民政人事厅局长会议,讨论通过了《认真贯彻执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救济工作》的文件。同年5月,内务部又发出《关于做好当前五保户、困难户供给补助工作的通知》。自治区各级民政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了上述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了农村社会救济,积极协助社队落实五保户、困难户的供给、补助工作。1964、1965两年,国家共发放农村社会救济款1263万元,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主要用于经济收入很少的穷社穷队的贫困户救济,保证了他们的基本生活,对巩固集体经济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协助社队落实对贫困户补助方面,自治区民政厅深入农村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提出了《社队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将公益金的60%用于社会保险方面。并在卓资县依靠社队提取的公益金,进行了年初评定优待、供给、补助,统一安排优抚救济对象生产生活的试点,实行春评、夏查、秋兑现的办法。全县评定贫困户2144户,分别情况安排了力所能及的生产,并适当补助劳动日,再加上他们自做劳动日,共计126 496个劳动日,人均59个,略低于当地社员平均数,但在年终收益分配中,全部得到实物和现金的兑现,收到了良好效果。1964年,在全区农村推广了卓资县的经验,推动社队逐步落实了对贫困户的补助。
在这两年期间,根据党中央关于农村社会救济款50%用于“社教”地区的指示,内蒙古先后拨给宁城县、临河县、新巴尔虎右旗等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地区救济款175万元,由“社教”工作队掌握,重点解决了“社教”地区贫困户的生活困难。
三、农村牧区社会救济改革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牧区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调动了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农牧业生产蓬勃发展,群众收入增加,多数贫困户的生活,也有明显好转。但是,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情况下,一部分贫困户生产缺乏资金、技术和劳力等问题,日益突出起来,严重影响着他们发展生产、改善生活。实行联产承包和畜草双承包后,对绝大多数地区来说集体经济实力相对减弱,原有的集体救助功能削弱,对解决贫困户的问题,也不像以前那样方便。面对这种新的情况,社会救济仍用过去那种单纯救济生活困难,而不解决生产问题的做法已显得不适宜。为更好地解决贫困户的生产生活困难,对农村社会救济必须进行改革。改革主要是改“输血型”救济为“造血型”扶持;改无偿救济为有偿扶持与无偿救济相结合,将救济工作的重点逐步转向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方面。国家对救济款的使用范围相应地作了调整,规定救灾、救济款在保障灾民、贫困户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可以划出一部分作为扶贫资金,扶持贫困户发展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发展商品经济,多种经营,增加收入,使之从根本上摆脱贫困。扶贫工作,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从1979年开始试点,到全面展开,实施攻坚计划,逐步得到加强和扩展,已取得了巨大成绩。全区绝大多数贫困户,已经解决了温饱问题,逐步走上了勤劳致富之路(详见第三章扶贫部分)。
在积极开展扶贫工作的同时,根据新的情况,继续加强与改进了社会救济与集体补助工作。农村牧区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仍然坚持了集体经济对贫困户的补助,所需费用由苏木、乡(镇)政府统筹或嘎查、村的提留中支付。为了更好地结合集体补助进行社会救济,改进了救济方法。除了对因天灾人祸造成暂时生活困难的贫困户,及时给予临时救济外,对于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和特困户,在集体保障主要生活的前提下,实行了定期定量救济,使他们的日常生活得到切实保障。同时,由于实行定期定量救济,做到救济款定人、定量、定时,凭证发放,把救济款变成了“人头费”,防止了被挤占、挪用和其他弊端。而且较好地把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力量结合了起来,使农村社会救济工作逐步向规范化、制度化迈进。
1979—1995年期间,国家共发放农村社牧区会救济费11 475.1万元,集体补助金额达2152.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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