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办法》明确,参保人员起付标准为年度累计个人负担费用3万元。在校在园学生儿童、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少年儿童以及新生儿大病补充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其他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超标服务设施费用、特需服务费用、非大病补充保险规定范围的个人负担费用和卫计部门规定的非疾病诊疗项目费用不得列入大病补充保险起付标准和支付范围。大病补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按照“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方式结算,并按以下比例支付:起付标准以上至50 000元(含50 000元)的个人负担费用,按60%比例支付;50 000元以上至80 000元(含80 000元)的个人负担费用,按70%比例支付;个人负担在80 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按90%比例支付。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降低50%,分段报销比例每段提高5个百分点。病残儿童及重度残疾人在旗县级、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不设起付线,直接按比例报销。符合政策规定的最高限额以内的恶性肿瘤靶向药物费用,不设起付线,由大病补充保险基金按70%支付。符合政策规定的苯丙酮尿症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由大病补充保险基金按80%支付。
《实施办法》还明确,城乡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基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每人每年15元划拨,居民个人不再另行缴费。
《实施办法》明确,参保人员起付标准为年度累计个人负担费用3万元。在校在园学生儿童、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少年儿童以及新生儿大病补充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其他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超标服务设施费用、特需服务费用、非大病补充保险规定范围的个人负担费用和卫计部门规定的非疾病诊疗项目费用不得列入大病补充保险起付标准和支付范围。大病补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按照“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方式结算,并按以下比例支付:起付标准以上至50 000元(含50 000元)的个人负担费用,按60%比例支付;50 000元以上至80 000元(含80 000元)的个人负担费用,按70%比例支付;个人负担在80 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按90%比例支付。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降低50%,分段报销比例每段提高5个百分点。病残儿童及重度残疾人在旗县级、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不设起付线,直接按比例报销。符合政策规定的最高限额以内的恶性肿瘤靶向药物费用,不设起付线,由大病补充保险基金按70%支付。符合政策规定的苯丙酮尿症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由大病补充保险基金按80%支付。
《实施办法》还明确,城乡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基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每人每年15元划拨,居民个人不再另行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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