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科教兴区”战略,推动自治区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划纲要。
第一部分 现状分析
第一章 “十一五”期间教育改革发展的主要成就
——义务教育普及水平逐步提高。经过13年的努力,自治区于2007年通过“两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达标国检,是西部省区市率先实现“两基”目标的地区之一。2009年,全区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小学五年巩固率、初中毛入学率、初中三年巩固率等重要指标均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和西部省区市平均水平(表1)。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条件不断改善。“十一五”以来,我区抓住国家实施各项教育工程的有利时机,不断加大投入力度,使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办学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中小学生均校舍面积、生均图书、生均仪器设备值以及教师队伍学历层次等均达到或接近全国平均水平(表2)。
——中小学布局调整取得明显成效。按照自治区的总体部署,适应撤乡并镇、生态移民、城镇化建设的需要和学龄人口下降的实际,结合国家“义务教育工程”、“危房改造工程”、“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和“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等各项教育工程的实施,按照先建后撤、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的总体要求,广泛开展了以农村牧区为主的布局调整,全区中小学布局更加合理,办学效益得到提高(表3)。
——高中阶段教育得到较快发展。普通高中规模基本稳定,中等职业教育快速发展,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88.34%,超过全国同期平均水平,提前达到全国“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全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已有良好基础(表4)。
——高等教育大众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十一五”以来,自治区基本完成了高等教育资源调整、整合以及规模快速扩张的任务。全区普通高等学校达到41所,比五年前增加了8所;普通本专科在校生数达到35.19万人,比“十五”末增加12万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23.1%,比“十五”末提高4.8个百分点,高等教育大众化水平进一步提高(表5)。
——高等教育办学条件逐步改善,质量逐步提高。按照国家控制招生增长速度,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总体要求,我区加大投入力度,改善高校办学条件,高校教师队伍学历层次、校舍建筑面积、教学仪器设备值均有较大幅度提高;专业结构不断优化,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取得较大进展,高校毕业生就业率逐步提高(表6)。
——民族教育得到优先发展。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民族教育工作,坚持优先重点发展方针,推行“两主一公”办学模式。在统筹规划各类教育事业的发展中,优先安排民族教育,在办学体制、学校布局、专业设置、招生收费、教材和教师队伍建设、办学条件改善、困难学生救助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采取了一系列重要措施。目前,全区基本建立起了满足少数民族学生接受各类学校教育的教育体系,民族中小学办学条件达到当地同类学校中等或以上水平。
——教育改革不断深化,管理体制和机制进一步健全。“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基本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得到深入落实;以盟行署、市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职业教育多元化办学格局正在形成;自治区、盟市共建共管,以自治区管理为主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基本形成;高校科技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科技创新能力和服务社会能力有所增强;高校招生制度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初见成效;对外教育交流与合作步伐加快。
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积极推进民办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民办教育发展取得明显成效,初步形成了公办为主,公办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十一五”期间,全区新增本科层次民办独立学院2所,民办高等职业院校7所;全区现有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2950所,在校学生达50万人,占全区总在校生人数的10.8%。
——促进教育公平,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初见成效。为使每一个孩子都上得起学、上好学,我区较早在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中实行“两免一补”政策(免缴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并对所有蒙语授课寄宿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汉语授课及其他语言授课的寄宿生给予生活补助;建立了少数民族地区和偏远落后地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善了农村牧区学生的住宿条件,提高了农村牧区学校的信息化水平;基本保障了义务教育阶段农牧民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公办学校就学;均衡生源流向,推行了优质高中招生名额按一定比例分配到初中的政策;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在所有盟市及部分30万人口以上的旗县建立了特殊教育学校。
第二章 自治区教育改革发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区教育事业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教育工作,强调“强国必先强教”,把教育摆在了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了未来十年教育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工作方针、战略目标和任务措施,为教育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自治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对教育事业发展的支撑能力逐步增强。随着自治区经济发展方式的加快转变,产业结构层次的优化升级,对教育事业发展和人才培养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广大人民群众对教育特别是优质教育需求的日益增强,迫切需要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加快国民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建设;自治区教育事业取得的重大成就,为今后教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我区教育仍然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改革发展仍然面临诸多挑战。一是“两基”巩固提高任务十分艰巨,我区有71个旗县(市区)没有列入国家二期“义教工程”和“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大部分旗县“两基”达标水平偏低。全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条件的某些重要生均值指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二是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发展不足,学前教育三年毛入园率偏低,特殊教育相关政策有待进一步落实。三是中等职业教育和民办教育仍是各类教育的薄弱环节,结构不尽合理,实习实训条件不足。民办教育占整体教育的比例偏低,质量亟待提高。四是投入不足制约教育发展,义务教育公用经费标准偏低,高等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债务沉重,优质教育资源不足。五是师资队伍的能力素质有待增强,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和偏远农村牧区中小学师资队伍水平亟待提高。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数量不足,高校缺少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和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更缺乏学术领军人物和高水平的科技创新团队。六是教育发展还受到某些机制和体制的制约,人才培养体制单一,评价制度和招生考试制度改革有待深化,素质教育推进困难。
第二部分 总体战略
第三章 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以“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根本宗旨,大力实施教科兴区和人才强区战略。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培养大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坚持教育优先发展、适度超前发展,深化教育改革,统筹城乡、区域教育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推进教育现代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享受优质教育的需求。
坚持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进一步加快建设教育强区和人力资源强区步伐,努力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支撑。
(二)工作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的方针,全面推进自治区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均衡发展。
坚持优先发展。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优先发展教育事业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基本要求,突出教育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战略地位,切实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充分调动全社会关心支持教育的积极性,共同担负起培育下一代的责任,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完善体制和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支持教育。
坚持育人为本。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把促进学生健康发展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办好每一所学校、教好每一个学生。关心每个学生,尊重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为每个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着力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着力培养学生勇于探索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为自治区造就一大批高素质劳动者、一大批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
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巩固成果,深化改革,努力实现管理体制、办学体制、投入体制、人才培养体制改革的突破,增强教育发展的活力,形成有利于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体制和机制。坚持教育发展与经济建设和科技进步相结合,增强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文化引领能力,着力提升教育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扩大教育对外开放,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努力构建多层次、具有地区特色和民族特色、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现代教育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的受教育机会和优质教育资源。
坚持教育公平。坚持基本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健全覆盖全区城乡的现代教育体系,公共教育资源向农村牧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倾斜。按照分类指导、分区规划的基本要求,统筹城乡、区域之间各级各类教育的均衡协调发展,缩小城乡差距。加快学前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建设发展,优先重点发展民族教育。加大教育资助力度,确保每一个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辍学,让人民群众共享教育改革发展成果。
坚持提高质量。树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观,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适应社会需要作为衡量教育质量的根本标准。树立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的教育发展观,注重教育内涵发展,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鼓励学校突出办学特色,提高办学水平,出名师、育英才。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深入推进素质教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把提高育人质量作为教育工作的核心,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章 战略目标和战略重点
(三)战略目标。到2020年,全区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教育水平和教育质量明显提高,自治区进入教育和人力资源强省(区市)行列。
实现更高水平的普及教育。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学龄前儿童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70%以上。全区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达到国家标准要求。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5%以上,高质量普及民族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大众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全区高等教育各类在学人数达到50万人以上,其中普通本专科在校生达到42万人以上,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40%以上。扫除青壮年文盲。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3.5年;主要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1.2年,其中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达到20%以上。
提供更为丰富的优质教育资源。学前教育办学条件基本达到标准要求。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基本均衡配置教师、设备、图书、校舍等资源,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办学条件基本均衡。盟市、旗县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基本实现标准化。民族中小学办学条件达到当地同级同类学校优质水平,民族教育整体发展水平保持在全国民族地区和西部地区先进行列。重视高中阶段教育办学条件的改善,扩大优质高中教育资源。普通本、专科院校基本办学条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要求以上。教育质量全面提升,素质教育全面推进,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高,教育现代化得到较大推进。优质教育资源总量不断扩大,人民群众接受高质量教育的需求得到较大满足,各类人才的竞争能力明显增强。
形成惠及全民的公平教育。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保障全区各族人民享有接受平等教育的机会。建成覆盖城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缩小城乡差距、地区差距、学校差距。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教好每一个学生。完善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确保每一个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辍学。切实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问题。保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
构建体系完备的终身教育。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协调发展,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相互沟通,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有效衔接,形成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体现终身教育思想、开放灵活、选择多样的现代教育体系,促进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学有所成、学有所用。
构建更具活力的教育体制机制。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深化改革,提高教育开放水平,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符合教育发展规律和自治区实际的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教育体制机制。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基本形成。现代学校制度基本建立,政府依法管理、学校自主办学的机制不断健全。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投入机制更趋完善。教育服务社会能力显著增强,科技创新、技术创新能力明显提升。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广泛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地对外开放教育体系基本建立(表7、表8)。
(四)战略重点。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主导,公办、民办幼儿园共同发展的格局。巩固提高义务教育普及成果,进一步缩小城乡、区域、校际差距,改善办学条件,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促进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协调发展。推进高等教育内涵发展,加快重点院校、重点学科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优先发展民族教育,积极推行双语教学,民族中小学率先实现标准化。重视特殊教育,健全教育体系。深化办学体制改革,鼓励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德育,增强学生体质健康和艺术素养,提高教育质量。
第三部分 发展任务
第五章 学前教育
(五)进一步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学前教育既是社会公益事业,也是社会福利事业。要把发展学前教育纳入城镇和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规划。根据自治区实际,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共同发展的办园格局。
加强对学前教育的宏观指导和管理,相关部门履行各自职责,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发展学前教育。支持街道、农村集体和有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举办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办园,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服务。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科学保教方法。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保障幼儿快乐健康成长。加快幼儿园的规划建设步伐,城镇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学前教育设施。到2020年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基本普及学前两年教育,有条件的地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
(六)积极推进农村牧区学前教育发展。逐步提高农村牧区学前教育普及程度。着力保证留守儿童入园。有计划、有重点地实施“苏木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工程”。到2020年,每个苏木乡镇原则上应建设一所标准化公办中心幼儿园。
(七)明确政府责任,理顺管理体制。旗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发展学前教育的主要责任。做好区域内学前教育的整体规划和公办幼儿园的统筹建设工作,支持贫困地区发展学前教育。加强学前教育管理,进一步完善幼儿园工作制度、办园标准和收费标准,完善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建立幼儿园准入制度、督导制度和质量监管制度,规范办园行为。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制定幼儿教师配备标准,建立幼儿教师培养机制,完善幼儿教师资格认证制度,把幼儿教师纳入教师培训计划,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给予资助。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
第六章 义务教育
(八)巩固“两基”成果,提高义务教育水平。坚持义务教育的强制性、免费性和普及性,在巩固义务教育普及成果的基础上,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根据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需要,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和学校规模,方便学生就近入学,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接受良好义务教育。更加注重教育的普惠性,更加关注困难群体的受教育权。建立和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及非本地户籍常住人口子女就学制度。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加快农村牧区寄宿制学校建设,满足留守儿童入学住宿需求,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就学困难、学习困难等原因而失学、辍学,义务教育普及水平进一步提高。
(九)实施标准化建设工程,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积极推进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现中小学校舍安全目标。重视农村牧区学校建设,改造薄弱学校,缩小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发展差距。实行旗县(市区)区域内教师、校长交流制度。继续推行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办法,均衡义务教育阶段生源。到2015年实现旗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办学条件基本均衡,到2020年全区整体实现义务教育办学条件基本均衡,义务教育学校之间教育教学质量、整体办学水平、师资水平、教学手段和教育质量相对均衡,实现全区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机会均等。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政策和制度体系,强化政府督导评估,促进全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十)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全面发展。加强德育,注重学生品行培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中小学教育,着力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创新精神和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继续深化课程与教学方法改革,科学设计课程内容。严格执行义务教育国家课程标准,加强实验(实践)教学,培养学生的技术素养和设计能力,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强化音、体、美、艺等教学,保证开足开好规定课程。大力推广普通话教学,使用规范汉字。合理控制班容量,逐步推行小班教学。充分发挥家庭教育在儿童少年成长过程中的重要作用。重视和规范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加强中小学素质教育实验基地建设。
进一步规范招生、教学和收费等办学行为。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促进学生生动活泼学习、健康快乐成长,把减负落实到义务教育全过程。改革考试评价制度和学校考核方法,科学安排学生的学习、生活和锻炼,保证学生睡眠时间,保护学生视力,增强学生体质,不断提高学生身心健康水平。
建立基础教育质量评估体系,强化义务教育评价监测工作。创新评价制度,完善综合素质评价体系,为提高教育质量发挥正确导向作用。制定义务教育教学质量及学业水平评价标准和质量监测体系。健全教育行政干部、教科研人员和校长听课、评课制度,加强对课堂教学的督查与指导。
第七章 普通高中教育
(十一)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优化普通高中教育资源,建设标准化普通高中。合理确定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招生比例并保持招生规模大体相当,促进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协调发展。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体系。从2011年起,对普通高中蒙古语(朝鲜语)授课所有学生、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学生及普通高中汉语授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免学费和免费提供教科书政策,到2013年全面实现高中阶段免费教育。到2015年,全面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到2020年,高水平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满足初中毕业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需求。
(十二)全面提高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深入推进新课程改革,认真落实课程方案,使每一位学生达到普通高中培养目标要求。优化课程结构,稳步推进选修课程建设,引导学生自主学习、合作学习和探究学习,培养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注重学生个性形成,注重培养学生自强自立和适应社会的能力,强化公民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建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评价体系,积极推进高考改革试点,探索高中阶段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计入高考成绩的办法。
(十三)全面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化发展。促进办学体制多样化,扩大优质高中教育资源。积极探索和鼓励培养模式多样化改革,满足不同潜质学生的发展需求。鼓励普通高中办出特色。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中根据需要适当增加实践教学内容。探索发现和培养创新人才的途径。强化高中学生的职业技术能力,为学生升学、就业提供多元选择机会。
第八章 职业教育
(十四)大力发展职业教育。职业教育是提升新增劳动力整体素质、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途径,也是缓解劳动力供求矛盾的关键环节。强化盟市级政府发展职业教育的责任,加大对当地职业教育资源统筹协调力度,逐步建立以高等职业学校为龙头、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为基础、吸收当地企业参与的适应地区经济发展需要的职业教育集团,带动当地职业教育快速发展。调整学校布局和专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以“双师型”教师培养为重点,加大职业(技术)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促进职业教育规模、专业设置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加强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培养,努力提高教育质量。
完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资助体系,从2011年起,全部免除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费和教科书费。逐步完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就业服务体系,为学生就业创业提供更加有效的指导和服务。
(十五)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立适应自治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与劳动就业紧密结合、符合终身教育理念、与普通教育相互沟通、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的职业教育体系。加大投入,加强职业(技术)学校基础能力建设,加强重点职业(技术)学校建设,建设国家、自治区重点中等职业(技术)学校100所和15所左右自治区重点(示范)高等职业院校,争取有若干所学校进入国家示范性(特色)职业院校建设行列。重点扶持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提升职业(技术)学校开展实践教学的水平和支撑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能力。
(十六)发展农村牧区职业教育。大力推进农村牧区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三教统筹”,促进农科教结合。以服务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和现代农牧业发展为目标,鼓励办好旗县级职教中心,加强涉农专业建设,加大培养适应农牧业和农村牧区发展需要的专业人才力度。努力扩大农村牧区职业教育和农牧林专业招生规模,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牧民。逐步实施农村牧区新增劳动力免费劳动预备制培训。广泛开展新型农牧民和农牧民工培训。
(十七)吸引行业、企业和社会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调动行业、企业参与办学的积极性。实行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并重,在校学生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推进职业教育校企一体多样化的合作办学模式,推行工学交替和订单培养。学校和企业共同培养技能型人才,着力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积极开展城市与农村牧区学校的联合办学。引导学校引进企业设备、人员、技术以及生产和服务项目。主动面向市场开展培训和技术服务。
(上接第五版)
第九章 高等教育
(十八)提高质量,稳步发展高等教育。适应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稳步发展高等教育,适度发展研究生教育,进一步提升大众化水平。着力加强高等教育内涵建设,加强实验室、校内外实习基地、课程教材建设。继续实施高等教育“质量工程”,更新教学内容,调整课程结构,建立符合时代要求的课程体系。牢固确立人才培养在高校的中心地位,重点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全面推行学分制、弹性学制、主辅修制和多项技能等级证书制。改革学生评价方式,完善学生成长记录,做好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个性化发展。加强学生就业、创业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鼓励支持大学生到基层就业、创业。深化区域高校合作办学试点,逐步形成资源共享、学分互认、教师互聘、学生互派、课程互选机制。加强质量监控与统筹,改进和完善高校教学质量评估制度,建立高校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年度统计和公布制度,推进本专科毕业设计(论文)抽检制度。完善高校内部质量监控机制,构建教师、院系、学校三级质量保障机制,建立行业企业、用人单位、教师、学生、家长和中介组织多方参与的评价制度。积极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工程,改善结构,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十九)加强重点学科建设,优化教育结构。加强重点院校、重点学科建设。适应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遴选一批具有较高办学水平和鲜明学科特色的高校进行重点建设。建设一批优势特色学科,使之达到或者接近国内乃至国际相同学科领域的学术领先水平,使国家重点学科和国家重点(培育)学科达到15个左右;全区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再增加2—3所,博士学位授予单位达到6-7个,一级学科博士点达到40个左右,一级学科硕士点达到160个左右,不断增强重点学科对自治区重点产业和行业发展的支撑力度。
进一步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将高等教育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科学合理地做好高等学校设置和调整工作。建立高等院校主动调整学科专业结构的引导机制,建立人才规划和需求预测制度,促进高等院校更好地培养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专门人才。大力扶持优势明显、特色鲜明的专业建设,逐步形成品牌和特色专业,促进高校办出特色。及时调整专业或专业方向,强化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紧密相关的学科专业建设。
科学建立高校分类体系,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和分类服务。制定高等学校分类发展规划,发挥政策指导、资源配置和绩效评价的作用,引导高校科学定位,特色办学,形成各自的办学理念和风格,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办出特色、争创一流。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与促进机制。
(二十)提升科研创新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充分发挥高校在知识创新、技术创新中的重要作用,鼓励支持高校提升创新能力,更好地服务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推进高校科技体制改革,实现科研与教学的有机结合,促进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的良性互动。构建以团队为主导的科研组织模式,重视培育高校科技创新团队,打造科技创新平台,完善科研评价机制。重视和加强研究生在科学研究中的重要作用。推进产学研用结合,鼓励和支持高校与企业、科研院所通过共同研发、共建平台、组建产业技术联盟等多种形式开展科技合作,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规范校办产业发展。
提升高校科学研究水平,增强社会服务能力。大力开展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坚持服务国家目标与鼓励自由探索相结合,加强基础研究;以国家和自治区重大现实问题为主攻方向,加强应用研究。推动高校创新组织模式,培育跨学科、跨领域的科研与教学相结合的团队,促进科研与教学互动、与创新人才培养相结合。加强高校重点科技创新平台与科研创新基地建设。完善以创新和质量为导向的科研评价机制。参与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建设工程,加强人文基地建设。
第十章 民族教育
(二十一)优先发展民族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教育方针,高度重视和支持民族教育事业。进一步发挥民族教育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维护边疆和谐稳定、传承和繁荣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坚持优先发展方针,在研究制定各类教育事业规划,组织实施各项教育工程中,优先安排民族教育项目,在确保民族教育与全区各类教育同步同质的基础上,适度超前发展。坚持推行“两主一公”办学模式,逐步提高民族学校助学金标准,改善民族学校寄宿条件,增强民族学校公用经费保障能力,切实保证民族学校处于当地同级同类学校的优质水平。公共教育资源要向民族教育倾斜,自治区及各级地方政府设立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资金,并随着财力的提高逐步增加。研究解决民族教育事业发展所面临的特殊困难和突出问题。
(二十二)提高民族教育发展水平。进一步完善民族教育办学体系,促进各级各类民族教育协调发展。加快发展民族学前教育,少数民族人口集中的旗县(市区)所在地及有条件的苏木乡镇要设置公办民族幼儿园,根据特殊需要民族小学可附设学前班。全面普及蒙古语授课学前教育,巩固义务教育普及成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率先实现边境地区、牧区半牧区、三少民族地区、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民族学校的标准化和均衡发展。加强高中阶段学校建设,努力办好每一所民族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实现高标准普及民族高中阶段教育。在全面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全部免除民族语言授课高中阶段学生的学费和教科书费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民族语言授课学前教育阶段免费教育。
(二十三)开展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深入扎实地推进各级各类学校民族团结教育。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坚持用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教育青少年,引导广大师生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观、民族观,不断夯实各民族大团结的基础,增强中华民族自豪感和凝聚力。按照国家统一要求,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将民族团结教育课程列入国家及地方课程。
(二十四)加强双语教育工作。全面加强双语教育工作,积极推进少数民族语文和汉语文授课的双语教学,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教育的权利,大力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蒙古族中小学要实行以蒙古语授课为主加授汉语,或以汉语授课为主加授蒙古语文的双语教学模式,使毕业生达到蒙汉兼通。重视双语师资的培养培训,加大蒙古语言文字教材建设和现代远程教育资源的开发建设力度。组织开展民族教育领域内的教学研究、协作交流、对外开放和特色院校建设活动。自治区推行“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和“蒙古语文应用水平等级考试”。鼓励各民族学生自愿接受双语教育,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关心支持少数民族双语人才的培养、成长和发展。积极争取国家部属高校和内地高校为我区增加少数民族预科班和民族班招生计划,扩大招收接受双语教学的高中毕业生。区内高校在办好招收蒙古语授课为主高中毕业生的民族预科班和民族班的同时,努力办好招收鄂伦春、鄂温克、达斡尔及其他民族考生的民族预科班。研究制定优惠的就业指导政策,促进兼通蒙古语文和汉语文的优秀大中专毕业生顺利就业。
(二十五)推进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培养。积极发展民族高等教育,支持区内各高等学校加强特色学科专业建设。加强少数民族师资队伍和人才队伍培养,着力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推进民族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蒙古语授课为主的高中毕业生升入区内高校,学习蒙古语授课为主的专业,同时学习汉语和外国语课程;通过预科教育选择汉语授课专业,同时学习大学蒙古语文课程。以汉语授课为主单科加授蒙古语文的高中毕业生升入区内高校,选修大学蒙古语文课程。组织实施国家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
第十一章 继续教育
(二十六)发展继续教育。继续教育是面向学校教育之后所有社会成员的教育活动,是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发展继续教育,更新教育观念,加大投入力度,推动非学历教育快速发展,形成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校教育和校外教育共同发展的局面,基本满足从业人员继续教育需求。
继续实施“农村实用技术培训计划”、“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和“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培养计划”,主要面向新型农牧民、农牧民工开展培训。明确并支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其他技术培训学校承担继续教育任务,鼓励科研院所和企业等相关机构开展继续教育。积极发展社区教育,建设发展开放的,以卫星、电视和互联网等为载体的现代远程教育及公共服务平台,为学习者提供方便、灵活、个性化的学习条件,为构建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奠定基础。
(二十七)建立健全继续教育体制机制。成立跨部门继续教育协调机构,统筹指导继续教育发展。将继续教育纳入各行业、各地区总体发展规划。健全继续教育激励机制。鼓励个人多种形式接受继续教育,支持用人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继续教育。加强继续教育监管和评估。
(二十八)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整合继续教育资源,逐步建立布局合理、分工明确、优势互补的继续教育培训体系。促进各级各类教育纵向衔接、横向沟通,推进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相互融通,搭建终身学习的“立交桥”,为学习者提供多次选择机会,满足个人多样化的学习和发展需要。健全宽进严出的学习制度,办好开放大学,改革和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建立继续教育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实现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
第十二章 特殊教育
(二十九)关心、支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统筹规划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重视发展特殊教育。根据当地实际,做好特殊教育学校布局规划,加快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人口在30万以上旗县(市区),原则上建设一所特殊教育学校;不足30万人口的旗县(市区),由盟市统筹建设一所或几所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儿童较少的地方在普通学校建立特殊教育班。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各层次特殊教育学校(机构)。到2020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特殊教育体系。
(三十)建立残疾学生随班就读保障体系,促进残疾学生和正常学生的融合。完善普通幼儿园、中小学残疾学生的随班就读制度,制定个别化教育教学计划,建设相应的课程体系。建立盟市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在残疾儿童随班就读较多的普通学校建立资源教室。注重残疾学生潜能开发和缺陷补偿,培养残疾学生积极面对人生、全面融入社会的意识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创造条件,在特殊教育学校设立职业教育基地,与有关部门合作,开展适合当地就业需求的职业技术课程,提高残疾学生的就业能力。
(三十一)健全特殊教育保障机制,增加特殊教育投入。自治区设立特殊教育专项经费,制定并提高特殊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标准。提高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住校残疾学生的生活补助,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的资助力度。完善特殊学校教师津贴制度。自治区师范类院校开设特殊教育选修课程。鼓励优秀高校毕业生到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等单位任教。特殊教育教师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2015年前,实现特殊教育学校学前儿童和高中阶段学生的免费教育。2020年自治区特殊教育学校全面实现标准化。
第四部分 体制改革
第十三章 人才培养体制改革
(三十二)更新人才培养观念。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德育为先,立德树人。树立全面发展观念,努力造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树立人人成才观念,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成长成才。树立多样化人才观念,尊重个人选择,鼓励个性发展,不拘一格培养人才。树立系统培养观念,推进大中小学有机衔接,教学、科研、实践紧密结合,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强化学校之间、校企之间、学校与科研机构之间的合作以及中外合作等多种联合培养方式,形成体系开放、机制灵活、渠道互通、选择多样的人才培养体制。
(三十三)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教育教学方法,探索多种培养方式,形成各类人才辈出、拔尖创新人才不断涌现的局面。推进课程改革,加强教材建设,注重因材施教。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关注学生不同特点和个性差异,发展每一个学生的优势潜能。坚持教育教学与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相结合。开发实践课程和活动课程,增强学生科学实验、生产实习和技能实训的成效。
(三十四)建设现代人才培养体系。疏通不同阶段、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不同学校、不同专业之间人才培养渠道,实现全方位的教育衔接。基础教育以优化学生学习方式、明确学生学习任务和构建现代教学评价体系为重点,职业教育以培养高技能应用型人才为目标、以提高学生综合职业能力为重点,高等教育以培养高层次、高质量、创新型人才为重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层次。
第十四章 管理体制改革
(三十五)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政府监督管理和提供公共教育服务的职责,维护教育公平和教育秩序。明确各级政府责任,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促进管办评分离,形成政事分开、权责明确、统筹协调、规范有序的教育管理体制。自治区政府按照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统一管理全区教育事业,制定发展规划和基本标准,统筹高等教育发展。地方政府负责区域内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的改革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标准,合理确定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条件、教师编制等实施标准。积极探索政府由行政管理为主向综合运用经济、法律、信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管理的转变,扩大办学自主权,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三十六)加强政府对教育的统筹协调。各级政府切实履行统筹规划、政策引导的职责。学前教育推行旗县人民政府主管的体制,发展公办幼儿园,扶持民办幼儿园,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共同发展的办园格局;义务教育进一步完善“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统筹城乡教育发展,全面提高义务教育普及水平,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职业教育强化“以盟市政府统筹为主、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多元化办学体制,推动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实行自治区、盟市共建共管,以自治区管理为主的体制,不断调整优化高等教育结构,推动高等教育的内涵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三十七)完善教育监管和问责制度。加强政府监督管理力度,进一步完善有效的、刚性的监督管理和问责制度,建立健全教育督导制度、教育审计制度、教育工程招投标制度、教育监测与评价制度,严格落实问责制,形成完善的教育监督管理体系。
(三十八)健全教育科学决策机制。大力推进教育决策的科学化和决策程序民主化进程,建立重大教育政策和教育决策出台前的论证制度,规范教育政策在制定、执行、评估、修订、废止等方面的公示、通报、听证制度。建立教育决策咨询研究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重大教育决策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作用。
(三十九)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探索建立现代学校制度,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增强学校办学活力。
着力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推动学校依法完善章程,依照章程规范学校管理。完善高等院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完善“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集体决策制度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党委领导、校长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现代大学治理结构。完善高校内部学术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尊重高等院校的学术权力,充分发挥教授在办学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健全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发挥教代会、学代会的作用,坚持校务公开,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扩大学校发展的社会参与度,形成高校和行业、企业密切合作共建的模式。探索建立学校信息公开制度和年度报告发布制度,接受社会和专业机构的评价和监督。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分配激励机制。推进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创新高校后勤管理体制。
完善中小学管理制度。实行中小学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校长负责制,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参与管理和监督的运行机制,不断提升学校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建立校长任职资格准入制度,促进校长合理流动。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校长和教师校际交流,促进薄弱学校提升办学水平和管理水平。建立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引导社区和有关专业人士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扩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在办学模式、育人方式、资源配置、合作办学、服务社区等方面的自主权,健全现代职业(技术)学校制度。
规范民办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推进董事会、行政、党组织三方成员的双向进入制度。督促民办学校规范理事会或董事会运行方式和决策程序,理顺理事会或董事会与校行政的关系,确保校长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建立健全督导专员制度,保证学校党组织参与学校重大决策。
第十五章 办学体制改革
(四十)探索办学体制改革。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坚持政府办学为主,深化办学体制改革,促进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协调发展,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办学体制。
积极鼓励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教育,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提高办学效益。探索公办民助、委托管理、合作办学等多种形式,增强公办学校办学活力。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和培训。
(四十一)改善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环境。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推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要把民办教育纳入地区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为民办教育发展开辟广阔空间。改善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环境,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有关教育和培训任务,拨付相应教育经费。对办学水平、教育质量高的民办学校给予一定的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鼓励社会捐助民办学校。引导民办学校加强内涵建设,办出品牌和特色,培育一批高质量、有特色的示范性民办学校。
(四十二)推动民办学校依法办学。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民办教育发展的统筹、规划和管理工作。积极探索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教育的分类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督检查,完善民办学校年检制度,促进民办学校规范办学。明确民办学校产权归属,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实施符合民办教育特点的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方法。建立民办学校办学风险防范机制和信息公开制度,推动形成民办学校危机预警与干预机制,促进民办学校规范办学。完善民办学校重组和退出机制,推动教育资源优化配置。
第十六章 教育评价制度和招生考试制度改革
(四十三)建立现代教育评价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评价主体多元,评价过程全面、客观、公正,评价结果具有激励和发展功能的现代教育评价体系,保证学生健康成长、教师专业化得到发展、学校教育质量全面提高。改进社会人才评价及选用制度,为人才培养创造良好环境。加快在校学生电子学业档案数据库建设,完善学生成长记录。建立科学的学校教育质量监控体系,做到教育教学过程得到及时评价、及时反馈、及时矫正,保证整个教学活动有序、有效完成。根据培养目标和人才理念,建立科学、多样的评价标准。探索促进学生发展的多种评价方式,激励学生乐观向上、自主自立、努力成才。树立科学人才观,建立以岗位职责为基础,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科学化、社会化人才评价发现机制。
(四十四)推进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稳步推进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克服一考定终身的弊端,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双向选择、多元录取的招生考试制度,推进素质教育实施和创新人才培养。
完善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深化考试内容、形式、科目设置改革,着重考查综合素质,尊重学生个性化发展。逐步推进高等学校分类入学考试,稳步实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入学考试由全国统一组织,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由自治区组织,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办法由自治区确定的高考制度。深入推进研究生入学考试制度改革,加强创新能力考查,发挥和规范导师在选拔录取中的作用。
完善高等学校招生名额分配方式和招生录取办法,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入学机会公平、有利于优秀人才选拔的多元录取机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招生以统一入学考试为基本方式,结合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对特长显著、符合学校培养要求的,依据面试或者测试结果自主录取;高中阶段全面发展、表现优异的,推荐录取;符合条件、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行业、地区就业的,签订协议实行定向录取;对在实践岗位上作出突出贡献或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建立专门程序,破格录取。
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免试入学的具体办法。完善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提供更加科学的依据。改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方式,发挥优质普通高中和优质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招生名额合理分配的导向作用。规范优秀特长生录取程序与办法。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实行自主招生或注册入学。义务教育阶段严禁设立各种形式的重点学校、重点班,严禁在适龄儿童进入幼儿园和小学时进行任何形式的测查和考试。
第十七章 扩大教育开放
(四十五)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教育国际化既是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区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趋势和教育改革发展的必然选择。充分发挥我区的区域和资源优势,以蒙古国、俄罗斯为重点,加强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高水平的教育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上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育经验,促进自治区教育改革发展,提高我区教育教学质量,提升优秀人才的国际竞争力、公民的国际交往能力和我区教育的国际影响力,全面推进我区教育国际化进程。
(四十六)积极引进海外优质教育资源。培养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国际竞争的国际化人才。
大力引进海外智力和优质教育资源。引进一批掌握国际前沿技术、拥有创新成果的较高水平学者和管理专家。探索中外合作办学新机制和新模式,引导我区高校、高中与国外知名学校通过多种方式合作办学,加强中外合作专业、课程开发,建立评估机制,引导中外合作办学向高质量、规范化方向发展。鼓励中小学开展多种形式地对外交流,拓展学生的国际视野和跨文化沟通能力,推进国际理解教育。支持职业教育借鉴和引进国际权威的职业资格证书体系、办学模式,培养国际化应用技能型人才。加强对出国留学人员的引导和服务。探索与境外高校的教师互派、学分互认和学位互授联授。
(四十七)实施“留学中国计划”,继续扩大留学生规模。继续完善以推动学科建设、科研合作、管理队伍建设为目标的出国留学选派机制。扩大来华留学生政府奖学金资助力度,到2020年在我区留学生规模达到6000人次。逐步建设一批国际化的学科专业和课程,鼓励高校探索建设一些用外语授课的特色专业。完善来华留学生服务体系,切实提高来华留学生教育教学质量。加强对外汉语师资培养和汉语预科基地建设,进一步加强我区高校在国外设立孔子学院工作,全面推进汉语国际推广。
第五部分 保障措施
第十八章 加强领导
(四十八)加强和改进对教育工作的领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加强领导,统筹规划,明确任务,分步实施。健全领导体制和决策机制,着力研究解决教育发展进程中的重大问题,将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民生的重大任务统筹安排,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考核机制,把推进教育事业发展作为考核各级党委和政府实绩的重要内容,定期向社会公布,增强党委政府的公信力。健全地方政府向人大定期报告教育工作制度。完善地方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联系学校制度,深入调查研究,化解突出矛盾,解决实际问题。
(四十九)建设高素质的教育管理队伍。切实加强教育行政管理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教育行政能力。着力提高教育行政人员教育理论、教育政策和行政决策水平,采取岗位学习和强制培训等方式,提升领导管理能力。建立选拔、培养优秀教育管理人才的用人、流动机制,增强教育行政部门活力。
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和管理队伍建设,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治学、办学能力。理顺中小学校长管理体制,完善中小学校长由教育部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机制,整体提高校长队伍素质。加强农村牧区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实行城乡学校校长交流制度。加强高等学校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增强凝聚力,提高办好大众化高等教育的能力。
(五十)着力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加强相关职能部门对校园及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工作,确保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切实保障学校及周边秩序稳定,为师生营造安全、和谐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切实落实学校主要领导是学校安全稳定第一责任人的制度,落实学校安全督导检查制度,实行学校安全问责制。建立完善安全保卫制度和防范应急机制,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内部安全保卫条例、配备专职保安员等规定,加强校园人防、物防、技防力量建设,建立校园及周边秩序整治长效机制,积极开展各类专项整治。完善针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加强实战演练,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和规避危险能力。
加强校园文化和校园环境建设,为学生营造高雅、优美的精神家园。
第十九章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五十一)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完善教师培养培训体系,优化队伍结构,创建一流教师队伍。制定教师资格标准,建立教师准入制度。制定优惠政策,稳定教师队伍。制定引进优秀中青年教师规划,吸引区内外高级专业人才任教。建立有利于教师成长发展的有效机制。进一步加大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培养力度。到2020年,小学教师中专科以上学历、初中教师中本科以上学历分别达到专任教师总数的90%以上和80%以上;高中阶段教育的学校,研究生学历的教师有明显增加;本科高等学校硕士和博士学位的教师占教师总数的70%以上,高职(专科)院校达到50%左右,职业院校专业课教师中“双师型”教师达到80%以上。
适时推进师范生免费教育。继续扩大农村牧区中小学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提高农村牧区教师整体素质。加强教师和校长队伍培训,完善教师培训制度。重视各级教师培训机构建设,将教师培训经费列入政府预算,实现每五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目标。注重农村牧区学校和民办学校教师的培训工作。加强教师教育,构建以师范院校为主体、其他院校参与、开放灵活的教师教育体系。深化教师教育改革,创新培养模式,增强实习实践环节,强化师德修养和教学能力训练,提高教师培养质量。
加大职业院校教师培养培训力度。依托相关高等学校和大中型企业,共建“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建立和完善教师定期到企业实践制度。完善聘任(聘用)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担任专兼职教师制度,提高“双师型”教师比例。
着力建设高素质的高校教师队伍。大力提高高校教师教学能力、科研能力和服务社会能力。建立教学激励机制,引导教师潜心教学。强化教学业绩考核,培养一批教学名师和优秀教学团队。制定有利于教师潜心教学科研,培育学科领军人才的鼓励政策,促进中青年优秀教师脱颖而出。推进跨学科、跨单位合作,形成高水平教学和科研创新团队。实施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草原学者奖励计划”等人才项目,为高校集聚具有影响力的教学名师和学科领军人才。
着力培养教育教学专家。鼓励教师和校长更新教育观念,改革教育方式,创新教育实践。充分发挥名师的传帮带作用,造就优秀教学团队。设立优秀教学奖和优秀育人奖,奖励教学业绩突出的各类教师和教育工作者。
(五十二)提高教师地位和待遇。切实保障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形成全社会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进一步完善教师收入分配制度,通过实施绩效工资,逐步提高广大教师工资待遇;完善并落实教师医疗、养老等保障制度。对长期在农村牧区和边境偏远、艰苦地区工作的教师,实施双语教育的民族学校教师,在工资待遇、职务(职称)评聘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
(五十三)完善教师管理制度。旗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职称)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进一步完善教师准入和招聘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进一步深化教师全员聘任制改革,提高教师任职标准。
逐步落实城乡统一的中小学编制标准政策,对农村牧区和边境偏远、艰苦地区以及实施双语教育的民族学校实行倾斜政策。根据教育事业发展实际、中小学布局调整和课程改革需求,实行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制定并修改完善幼儿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高等学校编制标准。加强教学研究机构建设,配齐学科教学研究人员,增强教学指导力。加快教师岗位设置工作,合理配置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提高农村牧区学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比例。设立普通中小学和职业(技术)学校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根据国家工作部署,实行“评聘统筹”的管理机制。
加强校长队伍专业化建设,促进学校管理水平提高。实行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流动机制,推动学校办学水平均衡发展。积极探索推行校长职级制和专业化发展。鼓励、倡导教育家办学,探索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模式,实现教育家教育思想、办学理念和教育行为的有机融合,形成具有影响力的教学特色和办学风格。
深化教学研究管理,建立教学研究指导体系。统筹各类教研机构和培训机构资源,实行一体培训。以提高中小学教师教学能力为核心,探索教学研究规律,深入推进教研模式、途径和方法改革,构建具有区域特色的教研文化,促进教师教学研究能力和教学水平的整体提高。
第二十章 保障经费投入
(五十四)保障教育投入稳步增长。教育投入是确保教育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公共财政的重要职能。要强化政府提供公共教育服务职责,优先重点保障财政教育支出,健全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教育投入体制。
依法加大各级政府对教育的经费投入。严格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在财政预算安排中,保证教育财政拨款增长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按在校生人数平均的教育经费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依法保障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增长。2012年实现全区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4%,并随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各级政府人才培养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教育事业。分阶段化解学校债务,加大财政补助力度,采取以奖代补的方法,2015年基本化解公办学校债务。
建立健全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体制。各级政府开通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领域的渠道。各级政府本级财政超收收入、土地出让、城市建设配套等政府性基金收入按比例用于发展教育事业。合理建设与开发新区、住宅小区相配套的中小学、幼儿园。进一步强化教育税费征收管理,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所征税费专项用于教育事业,不得挪作他用或抵顶正常的经费。完善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优惠政策。鼓励引导企业和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出资办学,支持企业在学校设立人才基金,订单式培养吸纳人才。完善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测定办法,合理确定政府、家庭分担比例,适时调整学(杂)费(保育费)标准。
(五十五)完善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实行预算单列。全面实现城乡免费义务教育,逐步增加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和生均拨款标准。学前教育实行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分担的投入机制;公办普通高中实行以财政投入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为辅的体制;中等职业教育实行政府、行业和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等多渠道投入的机制;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设立基金接受社会捐赠等筹措经费的机制,推行高校生均财政拨款制度,逐步提高生均定额加专项补助的财政拨款标准。到2020年,全区学前、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和高等学校生均定额加专项补助的拨款标准达到全国中等或以上水平。
(五十六)合理配置公共教育资源。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合理配置公共教育资源,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规范和完善教育经费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经济发展薄弱地区义务教育经费统筹分配力度。落实农牧民工子女在流入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和留守儿童接受教育的政策。重点支持农村牧区及边远贫困地区中小学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提高农村牧区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和中小学教学及实验装备水平。加强体育卫生文化艺术设施建设。统筹城市各类教育发展,合理安排城市教育经费。保障实施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教育工程、项目经费。
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落实学生各项免费政策。制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给予财政补助政策。提高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蒙古语授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逐步改善中小学生营养状况。在免除高中阶段教育学生学费和教科书费的基础上,建立并完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完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学生在生源地开展信用助学贷款,逐步建立奖助学金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鼓励各地探索试行更大范围更加普惠性的免费教育。
(五十七)健全教育经费监管机制。依据教育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逐步理顺教育经费管理体制,科学编制预算,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建立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和问责机制。加强经费使用监督,强化重大建设项目和经费使用全过程的审计,确保经费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建立并不断完善教育经费基础信息库,提升经费管理信息化水平。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建立教育投入公告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健全教育经费审计、监察制度,强化重大项目投入全过程审计监督,确保经费使用的规范、合理、科学、安全。建立教育投入增长监督制度,各级政府定期向社会报告教育经费预算和决算情况。建立自治区和盟市旗县政府教育经费增长考核制度,将落实情况作为实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完善学校收费管理办法,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收费资金使用管理。坚持勤俭办学,建设节约型学校。
建立高等教育经费支付专家咨询和科学决策机制,增强经费分配的科学性。加强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建设,完善经费使用内部稽核和内部控制制度,提升经费使用和资产管理专业化水平。
第二十一章 加快教育信息化进程
(五十八)加快教育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依托电信部门现有资源,组建“内蒙古教育和科研网”,光纤节点到达城镇以上(含城镇)各级各类学校。设立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教育网络信息中心,加强网络运行管理。加大全区各级各类学校以计算机为主的终端设备配置力度,到2020年,生机比达到5︰1;师机比达到1︰1。城镇以上中小学(含职业中学)在班班通多媒体的基础上,每所学校1/3的班级要建成多功能网络教室;农村牧区中小学实施“班班通多媒体”工程。
加快城镇以上(含城镇)基础教育阶段学校校园网建设进程。按照学校类型和规模,建设满足使用、技术先进、高效实用的校园网络系统。继续推进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各类中等专业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到2020年实现全区教育信息化。
制定自治区教育信息化基本标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信息化建设工作,加强对学校信息化工作的督导评估。
(五十九)实施教育管理信息化系统工程。构建学校管理信息化、政府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以各级各类学校校园网为基础,按照教育部统一标准,依托内蒙古教育和科研网,建立学校管理信息化系统;在自治区、盟市教育网络信息中心、旗县电教站搭建政府教育管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到2020年,全面实现学校管理、政府教育管理信息化。
整合各级各类教育资源,积累基础资料,形成自治区教育管理基础信息系统。通过教育管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为各级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社会公众提供可靠的教育信息服务。
(六十)加强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开发与应用。加强网络教学资源体系建设,通过国家、内蒙古教育和科研网、卫星为全区各级各类学校提供优质教学资源。鼓励和支持各级各类学校、教研培训机构开发具有学科和地区特色的教学资源。建立自治区、盟市、各高等学校共享优质教学资源的数据交换平台和教学资源库。
加强信息技术应用和培训。各级各类学校的公共计算机教室、数字图书馆、虚拟实验室要最大限度地向学生、教师开放,鼓励学生利用信息手段主动学习、自主学习。进一步加强现任教师信息技术培训,充分利用教育网络平台和优质教学资源,整合教研培训机构力量,开展网络教研。
第二十二章 推进依法治教
(六十一)完善地方教育法规和规章。建立和完善以优先发展教育、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为重点的法规和规章。制定《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教育立法十年规划》。研究制定《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民族教育条例》,修订《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办法》、《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幼儿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办法》、《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国家教育督导条例实施办法》和《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等10部地方教育法规和规章。
(六十二)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大力加强依法行政,维护教育公平和教育秩序,强化对盟市旗县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督查。
加强地方和教育系统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加强和改进教育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完善教育政策法规专家咨询机制,建立教育政策和法规出台咨询论证制度,推进科学民主决策。
研究制定《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教的若干意见》。探索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程序正当、监督有效的教育行政执法体制。完善教育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实现教育行政执法常态化、规范化。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梳理执法依据,明确教育行政执法职责程序,保证教育执法的准确性。建立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完善教育行政与其他相关部门的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教育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实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培训制度。
进一步完善学校依法治理机制。研究制定《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关于加快推进学校章程建设的若干意见》,依法规范学校与政府、社会的关系。研究制定《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学生申诉办法》和《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教师申诉办法》,建立健全学生、教师与学校、教育行政部门争议解决机制,规范学生、教师申诉程序,维护师生合法权益。研究制定《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完善教师民主监督制度。
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制定实施自治区教育系统“六五”、“七五”普法规划,全面提高师生员工的法律素养。加强学校普法教育,改进学生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和公民意识教育。加强校长法制教育培训,加强教育行政人员培训,5年内完成对教育行政部门公务员基本法律和教育法律知识轮训。
(六十三)完善督导制度和监督问责机制。强化教育督导职能。加强教育督导与教育决策、教育执行之间的统筹协调。健全和完善自治区督学制度、督导工作报告制度、督导结果公告制度、限期整改制度和督学定期培训制度。建立相对独立的教育督导机构,推行督导机构独立行使督导职能。督导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合理确定督导机构人员编制,设立专职督学公务员编制。切实加强专职督学队伍建设,完善督学准入制度,促进教育督导队伍专业化发展。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加强对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督导。进一步完善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强化督导评估结果的使用,将督导评估结果作为考核盟市、旗县党委政府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
严格落实问责制。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学校必须主动接受、积极配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制定地方教育事业发展问责制度,建立健全层级监督机制。加强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强化社会监督。对违法、违规、违纪的政府部门及其直接责任人、学校及其直接责任人、其他相关团体和个人,依法严肃处理;对地方政府和主要负责人管理教育的履职情况,依照管理权限接受听证质询。
第二十三章 改革试点和重点项目
(六十四)组织开展重大改革项目和改革试点。根据自治区实际,选择部分地区和学校,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试点先行的原则,开展9个重大改革项目和改革试点。
——探索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改革试点。建立政府举办和鼓励社会力量办园的措施和制度;启动实施“学前教育发展工程”,加快苏木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研究确定地方负责,分级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不断完善政府领导统筹,教育部门主管,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社区内各类幼儿园和家长共同参与的学前教育管理机制;探索建立学前教育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分担的投入机制。制定学前教育教师编制标准和管理办法。积极推进学前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分配制度改革,建立有效的激励、竞争和约束机制。
——民族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贯彻优先发展方针,坚持推行“两主一公”办学模式,全面加强双语教育工作。加大经费投入,提高民族教育专项补助力度,支持民族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认真实施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积极推行“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和“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蒙古语文应用水平等级考试”工作。
——建立中等职业教育工作督导体系改革。制定中等职业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工作方案;建立对盟行署、市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制度和公告制度。
——公共财政投入体制改革。建立公共财政对农村牧区学前教育(公办)投入保障机制;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格局;建立农村牧区学前教育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力量参与和家长合理付费的成本分担机制;探索建立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奖励性投入保障机制;建立直属高等学校生均定额拨款逐年增长保障机制。
——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行动计划。坚持德育为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在全区大中小学生中深入开展以“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制定《关于在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大中小学生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的决定》,遵循不同年龄段学生成长规律和教育教学规律,整体规划、分层构建大中小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的目标、任务及内容方法,切实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贯穿于大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中,贯穿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各方面,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工作。加大教研科研经费投入,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教学的科学研究;大力创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的方法途径;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工作队伍建设;建立大中小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的督导评估体系。
——普通高中新课程高考改革。积极稳妥推进高中课程改革,建立多元化考试评价机制和高考选拔录取制度,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为学生自主修习选修课程,促进个性发展创造条件,为各类高等学校输送合格人才奠定坚实基础。探索普通高中新课程高考改革办法,研究制定与新课程教育教学实际相适应的新课程高考改革方案。改革高考模式,探索将“选修Ⅱ测试”按权重计入考生总成绩的办法,逐步实施“3+文(理)综合”+“选修Ⅱ测试”的高考新模式。逐步建立完善学生综合素质基本信息库,建立有助于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的评价模式。进一步完善政府宏观指导、学生自主选择、高校择优录取、社会有效监督的招生考试运行机制。
——普通高校推行学分制改革。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构建多样化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建立科学的选课制,建设必修、限制选修和选修课课程体系;建立、实行弹性学制和相应灵活的学籍管理制度;建立与学分制相适应的教学运行与组织管理模式,实行同类学校跨校学分互认制度;改革传统的考试制度和学业评价制度,引导和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和个性化发展。
——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三化三高工程”改革。研究制定推进“三化三高工程”(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管理制度化、工作规范化、条件标准化,实现体育卫生艺术教师素质明显提高、教育质量明显提高、学生体质明显提高)试点方案;全面推行中小学课余文体活动和每天一小时体育锻炼制度;编制学校艺术教育发展规划,研究制定体育、艺术课程标准指导大纲;研究制定学校体育卫生艺术工作保障条件标准,加强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设施、器材和教师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学校公共卫生管理体制;探索建立高等学校吸引、保留和培养优秀体育人才的政策措施;建立小学、初中、高中、高校一条龙训练体制。
——旗县(市区)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交流制度改革试点。研究建立以旗县(市区)为单位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校际间交流的制度;探索建立城乡学校校长交流目标管理和目标考核制度;研究制定农村牧区以及边远贫困地区校长的交通、生活以及地区津贴补助办法和标准。
(六十五)组织实施重点项目。2010年-2020年,围绕自治区教育改革发展目标,在实施好国家重大项目的基础上,组织实施自治区8个重点项目(工程)。
——推进农村牧区学前教育。实施“苏木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工程”,建设一批城市幼儿园。制定幼儿园基本建设、教师任职资格、设施配备等一系列标准。增加投入,扶持农村牧区幼儿园的建设和发展,培训幼儿园园长、教师,提高办园水平。
——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逐步提高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标准和学生生活费补助标准;组织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和标准化学校建设工程,实现城乡中小学校舍的安全达标和办学条件的基本均衡配置;改造薄弱中小学,按照标准均衡配置师资、教学仪器设备、图书以及体育场馆等附属设施。
——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实施自治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加大投入,重点扶持建设装备水平较高,具有教育、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技术服务等多种功能的专业实训基地;建设一批特色、重点和示范性职业院校;支持职业教育集团建设,促进优质资源开放共享;培养培训一大批“双师型”教师。
——提升高等教育质量。继续实施“211工程”,积极推进国家“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遴选一批具有较高办学水平和鲜明学科特色的高校进行重点建设。加强重点学科和基础实验实训条件建设,加强学生创新能力培养。实施高端人才引进和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打造高水平的高校教学团队。继续推进自治区特色专业和精品课程建设,提升高校教学水平和科研创新能力;增列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权点,加强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改善研究生培养结构,进一步提高我区研究生培养质量和研究生教育的整体水平。
——提高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推进科技创新平台、创新团队建设。结合“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高等学校高层次创新人才计划”和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的实施,实施“高校科技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工程)”,培育跨学科、跨领域的科研与教学相结合的团队,培养和引进创新型领军人物与中青年科研骨干;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学研战略联盟建设,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推进数字图书信息资源(文献保障系统)等共享平台建设,构建拥有丰富文献信息资源、先进技术手段和便捷服务体系的高等教育数字图书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现全区高校图书信息资源共知共享。
——提升民族教育发展水平。增加自治区民族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重点促进双语授课教育。加强少数民族文字教材和辅导用书的编译、出版工作,加强双语教师培训,资助高校开展少数民族预科教育,逐步在少数民族语言授课高中教育阶段和学前教育阶段实行免费教育。重视、支持民族高等教育发展,改善两所民族高校办学条件。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健全管理制度,重新核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理顺管理体制,加强管理,坚持教师任职资格条件,坚持公开招聘,严把教师“入口关”。制定校长任职资格条件,培养高素质专业化管理队伍。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推进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改革,实行教师、校长交流制度。以农村牧区为重点,完善教师培训体系,实施“农村牧区教师培训计划”,将特殊教育教师纳入培训计划。推行“绩效工资”制度,提高教师待遇。做好国家农村边远艰苦地区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试点项目,改善这些地区教师特别是特岗教师、支教交流教师和寄宿制学校管理教师的工作生活条件。进一步提高中等职业教育师资水平,提高“双师型”教师比例。加快高层次骨干人才引进和培训,推进高校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实施“111人才工程”、“名师工程”、“草原英才工程”。
——教育信息化建设。依托现有资源,组建“内蒙古教育和科研网”。建设各级各类学校校园网络系统和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教育网络信息中心;大部分学校实现“班班通多媒体”目标;继续推进普通高等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进度。建设教育管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教育管理资源基础信息系统,加强教育教学资源建设,重点开发蒙古语教学资源。通过覆盖全区的教育科研网,逐步实现教育教学资源共享。
为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科教兴区”战略,推动自治区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划纲要。
第一部分 现状分析
第一章 “十一五”期间教育改革发展的主要成就
——义务教育普及水平逐步提高。经过13年的努力,自治区于2007年通过“两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达标国检,是西部省区市率先实现“两基”目标的地区之一。2009年,全区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小学五年巩固率、初中毛入学率、初中三年巩固率等重要指标均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和西部省区市平均水平(表1)。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条件不断改善。“十一五”以来,我区抓住国家实施各项教育工程的有利时机,不断加大投入力度,使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办学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中小学生均校舍面积、生均图书、生均仪器设备值以及教师队伍学历层次等均达到或接近全国平均水平(表2)。
——中小学布局调整取得明显成效。按照自治区的总体部署,适应撤乡并镇、生态移民、城镇化建设的需要和学龄人口下降的实际,结合国家“义务教育工程”、“危房改造工程”、“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和“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等各项教育工程的实施,按照先建后撤、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的总体要求,广泛开展了以农村牧区为主的布局调整,全区中小学布局更加合理,办学效益得到提高(表3)。
——高中阶段教育得到较快发展。普通高中规模基本稳定,中等职业教育快速发展,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88.34%,超过全国同期平均水平,提前达到全国“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全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已有良好基础(表4)。
——高等教育大众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十一五”以来,自治区基本完成了高等教育资源调整、整合以及规模快速扩张的任务。全区普通高等学校达到41所,比五年前增加了8所;普通本专科在校生数达到35.19万人,比“十五”末增加12万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23.1%,比“十五”末提高4.8个百分点,高等教育大众化水平进一步提高(表5)。
——高等教育办学条件逐步改善,质量逐步提高。按照国家控制招生增长速度,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总体要求,我区加大投入力度,改善高校办学条件,高校教师队伍学历层次、校舍建筑面积、教学仪器设备值均有较大幅度提高;专业结构不断优化,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取得较大进展,高校毕业生就业率逐步提高(表6)。
——民族教育得到优先发展。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民族教育工作,坚持优先重点发展方针,推行“两主一公”办学模式。在统筹规划各类教育事业的发展中,优先安排民族教育,在办学体制、学校布局、专业设置、招生收费、教材和教师队伍建设、办学条件改善、困难学生救助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采取了一系列重要措施。目前,全区基本建立起了满足少数民族学生接受各类学校教育的教育体系,民族中小学办学条件达到当地同类学校中等或以上水平。
——教育改革不断深化,管理体制和机制进一步健全。“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基本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得到深入落实;以盟行署、市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职业教育多元化办学格局正在形成;自治区、盟市共建共管,以自治区管理为主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基本形成;高校科技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科技创新能力和服务社会能力有所增强;高校招生制度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初见成效;对外教育交流与合作步伐加快。
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积极推进民办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民办教育发展取得明显成效,初步形成了公办为主,公办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十一五”期间,全区新增本科层次民办独立学院2所,民办高等职业院校7所;全区现有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2950所,在校学生达50万人,占全区总在校生人数的10.8%。
——促进教育公平,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初见成效。为使每一个孩子都上得起学、上好学,我区较早在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中实行“两免一补”政策(免缴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并对所有蒙语授课寄宿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汉语授课及其他语言授课的寄宿生给予生活补助;建立了少数民族地区和偏远落后地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善了农村牧区学生的住宿条件,提高了农村牧区学校的信息化水平;基本保障了义务教育阶段农牧民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公办学校就学;均衡生源流向,推行了优质高中招生名额按一定比例分配到初中的政策;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在所有盟市及部分30万人口以上的旗县建立了特殊教育学校。
第二章 自治区教育改革发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区教育事业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教育工作,强调“强国必先强教”,把教育摆在了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了未来十年教育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工作方针、战略目标和任务措施,为教育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自治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对教育事业发展的支撑能力逐步增强。随着自治区经济发展方式的加快转变,产业结构层次的优化升级,对教育事业发展和人才培养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广大人民群众对教育特别是优质教育需求的日益增强,迫切需要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加快国民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建设;自治区教育事业取得的重大成就,为今后教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我区教育仍然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改革发展仍然面临诸多挑战。一是“两基”巩固提高任务十分艰巨,我区有71个旗县(市区)没有列入国家二期“义教工程”和“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大部分旗县“两基”达标水平偏低。全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条件的某些重要生均值指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二是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发展不足,学前教育三年毛入园率偏低,特殊教育相关政策有待进一步落实。三是中等职业教育和民办教育仍是各类教育的薄弱环节,结构不尽合理,实习实训条件不足。民办教育占整体教育的比例偏低,质量亟待提高。四是投入不足制约教育发展,义务教育公用经费标准偏低,高等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债务沉重,优质教育资源不足。五是师资队伍的能力素质有待增强,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和偏远农村牧区中小学师资队伍水平亟待提高。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数量不足,高校缺少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和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更缺乏学术领军人物和高水平的科技创新团队。六是教育发展还受到某些机制和体制的制约,人才培养体制单一,评价制度和招生考试制度改革有待深化,素质教育推进困难。
第二部分 总体战略
第三章 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以“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根本宗旨,大力实施教科兴区和人才强区战略。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培养大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坚持教育优先发展、适度超前发展,深化教育改革,统筹城乡、区域教育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推进教育现代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享受优质教育的需求。
坚持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进一步加快建设教育强区和人力资源强区步伐,努力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支撑。
(二)工作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的方针,全面推进自治区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均衡发展。
坚持优先发展。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优先发展教育事业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基本要求,突出教育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战略地位,切实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充分调动全社会关心支持教育的积极性,共同担负起培育下一代的责任,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完善体制和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支持教育。
坚持育人为本。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把促进学生健康发展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办好每一所学校、教好每一个学生。关心每个学生,尊重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为每个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着力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着力培养学生勇于探索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为自治区造就一大批高素质劳动者、一大批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
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巩固成果,深化改革,努力实现管理体制、办学体制、投入体制、人才培养体制改革的突破,增强教育发展的活力,形成有利于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体制和机制。坚持教育发展与经济建设和科技进步相结合,增强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文化引领能力,着力提升教育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扩大教育对外开放,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努力构建多层次、具有地区特色和民族特色、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现代教育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的受教育机会和优质教育资源。
坚持教育公平。坚持基本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健全覆盖全区城乡的现代教育体系,公共教育资源向农村牧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倾斜。按照分类指导、分区规划的基本要求,统筹城乡、区域之间各级各类教育的均衡协调发展,缩小城乡差距。加快学前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建设发展,优先重点发展民族教育。加大教育资助力度,确保每一个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辍学,让人民群众共享教育改革发展成果。
坚持提高质量。树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观,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适应社会需要作为衡量教育质量的根本标准。树立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的教育发展观,注重教育内涵发展,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鼓励学校突出办学特色,提高办学水平,出名师、育英才。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深入推进素质教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把提高育人质量作为教育工作的核心,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章 战略目标和战略重点
(三)战略目标。到2020年,全区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教育水平和教育质量明显提高,自治区进入教育和人力资源强省(区市)行列。
实现更高水平的普及教育。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学龄前儿童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70%以上。全区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达到国家标准要求。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5%以上,高质量普及民族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大众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全区高等教育各类在学人数达到50万人以上,其中普通本专科在校生达到42万人以上,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40%以上。扫除青壮年文盲。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3.5年;主要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1.2年,其中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达到20%以上。
提供更为丰富的优质教育资源。学前教育办学条件基本达到标准要求。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基本均衡配置教师、设备、图书、校舍等资源,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办学条件基本均衡。盟市、旗县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基本实现标准化。民族中小学办学条件达到当地同级同类学校优质水平,民族教育整体发展水平保持在全国民族地区和西部地区先进行列。重视高中阶段教育办学条件的改善,扩大优质高中教育资源。普通本、专科院校基本办学条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要求以上。教育质量全面提升,素质教育全面推进,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高,教育现代化得到较大推进。优质教育资源总量不断扩大,人民群众接受高质量教育的需求得到较大满足,各类人才的竞争能力明显增强。
形成惠及全民的公平教育。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保障全区各族人民享有接受平等教育的机会。建成覆盖城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缩小城乡差距、地区差距、学校差距。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教好每一个学生。完善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确保每一个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辍学。切实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问题。保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
构建体系完备的终身教育。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协调发展,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相互沟通,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有效衔接,形成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体现终身教育思想、开放灵活、选择多样的现代教育体系,促进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学有所成、学有所用。
构建更具活力的教育体制机制。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深化改革,提高教育开放水平,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符合教育发展规律和自治区实际的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教育体制机制。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基本形成。现代学校制度基本建立,政府依法管理、学校自主办学的机制不断健全。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投入机制更趋完善。教育服务社会能力显著增强,科技创新、技术创新能力明显提升。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广泛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地对外开放教育体系基本建立(表7、表8)。
(四)战略重点。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主导,公办、民办幼儿园共同发展的格局。巩固提高义务教育普及成果,进一步缩小城乡、区域、校际差距,改善办学条件,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促进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协调发展。推进高等教育内涵发展,加快重点院校、重点学科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优先发展民族教育,积极推行双语教学,民族中小学率先实现标准化。重视特殊教育,健全教育体系。深化办学体制改革,鼓励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德育,增强学生体质健康和艺术素养,提高教育质量。
第三部分 发展任务
第五章 学前教育
(五)进一步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学前教育既是社会公益事业,也是社会福利事业。要把发展学前教育纳入城镇和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规划。根据自治区实际,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共同发展的办园格局。
加强对学前教育的宏观指导和管理,相关部门履行各自职责,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发展学前教育。支持街道、农村集体和有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举办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办园,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服务。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科学保教方法。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保障幼儿快乐健康成长。加快幼儿园的规划建设步伐,城镇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学前教育设施。到2020年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基本普及学前两年教育,有条件的地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
(六)积极推进农村牧区学前教育发展。逐步提高农村牧区学前教育普及程度。着力保证留守儿童入园。有计划、有重点地实施“苏木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工程”。到2020年,每个苏木乡镇原则上应建设一所标准化公办中心幼儿园。
(七)明确政府责任,理顺管理体制。旗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发展学前教育的主要责任。做好区域内学前教育的整体规划和公办幼儿园的统筹建设工作,支持贫困地区发展学前教育。加强学前教育管理,进一步完善幼儿园工作制度、办园标准和收费标准,完善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建立幼儿园准入制度、督导制度和质量监管制度,规范办园行为。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制定幼儿教师配备标准,建立幼儿教师培养机制,完善幼儿教师资格认证制度,把幼儿教师纳入教师培训计划,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给予资助。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
第六章 义务教育
(八)巩固“两基”成果,提高义务教育水平。坚持义务教育的强制性、免费性和普及性,在巩固义务教育普及成果的基础上,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根据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需要,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和学校规模,方便学生就近入学,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接受良好义务教育。更加注重教育的普惠性,更加关注困难群体的受教育权。建立和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及非本地户籍常住人口子女就学制度。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加快农村牧区寄宿制学校建设,满足留守儿童入学住宿需求,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就学困难、学习困难等原因而失学、辍学,义务教育普及水平进一步提高。
(九)实施标准化建设工程,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积极推进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现中小学校舍安全目标。重视农村牧区学校建设,改造薄弱学校,缩小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发展差距。实行旗县(市区)区域内教师、校长交流制度。继续推行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办法,均衡义务教育阶段生源。到2015年实现旗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办学条件基本均衡,到2020年全区整体实现义务教育办学条件基本均衡,义务教育学校之间教育教学质量、整体办学水平、师资水平、教学手段和教育质量相对均衡,实现全区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机会均等。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政策和制度体系,强化政府督导评估,促进全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十)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全面发展。加强德育,注重学生品行培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中小学教育,着力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创新精神和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继续深化课程与教学方法改革,科学设计课程内容。严格执行义务教育国家课程标准,加强实验(实践)教学,培养学生的技术素养和设计能力,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强化音、体、美、艺等教学,保证开足开好规定课程。大力推广普通话教学,使用规范汉字。合理控制班容量,逐步推行小班教学。充分发挥家庭教育在儿童少年成长过程中的重要作用。重视和规范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加强中小学素质教育实验基地建设。
进一步规范招生、教学和收费等办学行为。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促进学生生动活泼学习、健康快乐成长,把减负落实到义务教育全过程。改革考试评价制度和学校考核方法,科学安排学生的学习、生活和锻炼,保证学生睡眠时间,保护学生视力,增强学生体质,不断提高学生身心健康水平。
建立基础教育质量评估体系,强化义务教育评价监测工作。创新评价制度,完善综合素质评价体系,为提高教育质量发挥正确导向作用。制定义务教育教学质量及学业水平评价标准和质量监测体系。健全教育行政干部、教科研人员和校长听课、评课制度,加强对课堂教学的督查与指导。
第七章 普通高中教育
(十一)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优化普通高中教育资源,建设标准化普通高中。合理确定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招生比例并保持招生规模大体相当,促进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协调发展。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体系。从2011年起,对普通高中蒙古语(朝鲜语)授课所有学生、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学生及普通高中汉语授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免学费和免费提供教科书政策,到2013年全面实现高中阶段免费教育。到2015年,全面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到2020年,高水平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满足初中毕业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需求。
(十二)全面提高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深入推进新课程改革,认真落实课程方案,使每一位学生达到普通高中培养目标要求。优化课程结构,稳步推进选修课程建设,引导学生自主学习、合作学习和探究学习,培养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注重学生个性形成,注重培养学生自强自立和适应社会的能力,强化公民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建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评价体系,积极推进高考改革试点,探索高中阶段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计入高考成绩的办法。
(十三)全面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化发展。促进办学体制多样化,扩大优质高中教育资源。积极探索和鼓励培养模式多样化改革,满足不同潜质学生的发展需求。鼓励普通高中办出特色。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中根据需要适当增加实践教学内容。探索发现和培养创新人才的途径。强化高中学生的职业技术能力,为学生升学、就业提供多元选择机会。
第八章 职业教育
(十四)大力发展职业教育。职业教育是提升新增劳动力整体素质、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途径,也是缓解劳动力供求矛盾的关键环节。强化盟市级政府发展职业教育的责任,加大对当地职业教育资源统筹协调力度,逐步建立以高等职业学校为龙头、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为基础、吸收当地企业参与的适应地区经济发展需要的职业教育集团,带动当地职业教育快速发展。调整学校布局和专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以“双师型”教师培养为重点,加大职业(技术)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促进职业教育规模、专业设置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加强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培养,努力提高教育质量。
完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资助体系,从2011年起,全部免除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费和教科书费。逐步完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就业服务体系,为学生就业创业提供更加有效的指导和服务。
(十五)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立适应自治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与劳动就业紧密结合、符合终身教育理念、与普通教育相互沟通、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的职业教育体系。加大投入,加强职业(技术)学校基础能力建设,加强重点职业(技术)学校建设,建设国家、自治区重点中等职业(技术)学校100所和15所左右自治区重点(示范)高等职业院校,争取有若干所学校进入国家示范性(特色)职业院校建设行列。重点扶持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提升职业(技术)学校开展实践教学的水平和支撑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能力。
(十六)发展农村牧区职业教育。大力推进农村牧区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三教统筹”,促进农科教结合。以服务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和现代农牧业发展为目标,鼓励办好旗县级职教中心,加强涉农专业建设,加大培养适应农牧业和农村牧区发展需要的专业人才力度。努力扩大农村牧区职业教育和农牧林专业招生规模,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牧民。逐步实施农村牧区新增劳动力免费劳动预备制培训。广泛开展新型农牧民和农牧民工培训。
(十七)吸引行业、企业和社会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调动行业、企业参与办学的积极性。实行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并重,在校学生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推进职业教育校企一体多样化的合作办学模式,推行工学交替和订单培养。学校和企业共同培养技能型人才,着力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积极开展城市与农村牧区学校的联合办学。引导学校引进企业设备、人员、技术以及生产和服务项目。主动面向市场开展培训和技术服务。
(上接第五版)
第九章 高等教育
(十八)提高质量,稳步发展高等教育。适应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稳步发展高等教育,适度发展研究生教育,进一步提升大众化水平。着力加强高等教育内涵建设,加强实验室、校内外实习基地、课程教材建设。继续实施高等教育“质量工程”,更新教学内容,调整课程结构,建立符合时代要求的课程体系。牢固确立人才培养在高校的中心地位,重点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全面推行学分制、弹性学制、主辅修制和多项技能等级证书制。改革学生评价方式,完善学生成长记录,做好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个性化发展。加强学生就业、创业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鼓励支持大学生到基层就业、创业。深化区域高校合作办学试点,逐步形成资源共享、学分互认、教师互聘、学生互派、课程互选机制。加强质量监控与统筹,改进和完善高校教学质量评估制度,建立高校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年度统计和公布制度,推进本专科毕业设计(论文)抽检制度。完善高校内部质量监控机制,构建教师、院系、学校三级质量保障机制,建立行业企业、用人单位、教师、学生、家长和中介组织多方参与的评价制度。积极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工程,改善结构,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十九)加强重点学科建设,优化教育结构。加强重点院校、重点学科建设。适应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遴选一批具有较高办学水平和鲜明学科特色的高校进行重点建设。建设一批优势特色学科,使之达到或者接近国内乃至国际相同学科领域的学术领先水平,使国家重点学科和国家重点(培育)学科达到15个左右;全区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再增加2—3所,博士学位授予单位达到6-7个,一级学科博士点达到40个左右,一级学科硕士点达到160个左右,不断增强重点学科对自治区重点产业和行业发展的支撑力度。
进一步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将高等教育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科学合理地做好高等学校设置和调整工作。建立高等院校主动调整学科专业结构的引导机制,建立人才规划和需求预测制度,促进高等院校更好地培养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专门人才。大力扶持优势明显、特色鲜明的专业建设,逐步形成品牌和特色专业,促进高校办出特色。及时调整专业或专业方向,强化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紧密相关的学科专业建设。
科学建立高校分类体系,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和分类服务。制定高等学校分类发展规划,发挥政策指导、资源配置和绩效评价的作用,引导高校科学定位,特色办学,形成各自的办学理念和风格,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办出特色、争创一流。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与促进机制。
(二十)提升科研创新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充分发挥高校在知识创新、技术创新中的重要作用,鼓励支持高校提升创新能力,更好地服务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推进高校科技体制改革,实现科研与教学的有机结合,促进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的良性互动。构建以团队为主导的科研组织模式,重视培育高校科技创新团队,打造科技创新平台,完善科研评价机制。重视和加强研究生在科学研究中的重要作用。推进产学研用结合,鼓励和支持高校与企业、科研院所通过共同研发、共建平台、组建产业技术联盟等多种形式开展科技合作,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规范校办产业发展。
提升高校科学研究水平,增强社会服务能力。大力开展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坚持服务国家目标与鼓励自由探索相结合,加强基础研究;以国家和自治区重大现实问题为主攻方向,加强应用研究。推动高校创新组织模式,培育跨学科、跨领域的科研与教学相结合的团队,促进科研与教学互动、与创新人才培养相结合。加强高校重点科技创新平台与科研创新基地建设。完善以创新和质量为导向的科研评价机制。参与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建设工程,加强人文基地建设。
第十章 民族教育
(二十一)优先发展民族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教育方针,高度重视和支持民族教育事业。进一步发挥民族教育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维护边疆和谐稳定、传承和繁荣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坚持优先发展方针,在研究制定各类教育事业规划,组织实施各项教育工程中,优先安排民族教育项目,在确保民族教育与全区各类教育同步同质的基础上,适度超前发展。坚持推行“两主一公”办学模式,逐步提高民族学校助学金标准,改善民族学校寄宿条件,增强民族学校公用经费保障能力,切实保证民族学校处于当地同级同类学校的优质水平。公共教育资源要向民族教育倾斜,自治区及各级地方政府设立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资金,并随着财力的提高逐步增加。研究解决民族教育事业发展所面临的特殊困难和突出问题。
(二十二)提高民族教育发展水平。进一步完善民族教育办学体系,促进各级各类民族教育协调发展。加快发展民族学前教育,少数民族人口集中的旗县(市区)所在地及有条件的苏木乡镇要设置公办民族幼儿园,根据特殊需要民族小学可附设学前班。全面普及蒙古语授课学前教育,巩固义务教育普及成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率先实现边境地区、牧区半牧区、三少民族地区、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民族学校的标准化和均衡发展。加强高中阶段学校建设,努力办好每一所民族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实现高标准普及民族高中阶段教育。在全面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全部免除民族语言授课高中阶段学生的学费和教科书费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民族语言授课学前教育阶段免费教育。
(二十三)开展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深入扎实地推进各级各类学校民族团结教育。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坚持用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教育青少年,引导广大师生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观、民族观,不断夯实各民族大团结的基础,增强中华民族自豪感和凝聚力。按照国家统一要求,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将民族团结教育课程列入国家及地方课程。
(二十四)加强双语教育工作。全面加强双语教育工作,积极推进少数民族语文和汉语文授课的双语教学,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教育的权利,大力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蒙古族中小学要实行以蒙古语授课为主加授汉语,或以汉语授课为主加授蒙古语文的双语教学模式,使毕业生达到蒙汉兼通。重视双语师资的培养培训,加大蒙古语言文字教材建设和现代远程教育资源的开发建设力度。组织开展民族教育领域内的教学研究、协作交流、对外开放和特色院校建设活动。自治区推行“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和“蒙古语文应用水平等级考试”。鼓励各民族学生自愿接受双语教育,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关心支持少数民族双语人才的培养、成长和发展。积极争取国家部属高校和内地高校为我区增加少数民族预科班和民族班招生计划,扩大招收接受双语教学的高中毕业生。区内高校在办好招收蒙古语授课为主高中毕业生的民族预科班和民族班的同时,努力办好招收鄂伦春、鄂温克、达斡尔及其他民族考生的民族预科班。研究制定优惠的就业指导政策,促进兼通蒙古语文和汉语文的优秀大中专毕业生顺利就业。
(二十五)推进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培养。积极发展民族高等教育,支持区内各高等学校加强特色学科专业建设。加强少数民族师资队伍和人才队伍培养,着力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推进民族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蒙古语授课为主的高中毕业生升入区内高校,学习蒙古语授课为主的专业,同时学习汉语和外国语课程;通过预科教育选择汉语授课专业,同时学习大学蒙古语文课程。以汉语授课为主单科加授蒙古语文的高中毕业生升入区内高校,选修大学蒙古语文课程。组织实施国家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
第十一章 继续教育
(二十六)发展继续教育。继续教育是面向学校教育之后所有社会成员的教育活动,是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发展继续教育,更新教育观念,加大投入力度,推动非学历教育快速发展,形成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校教育和校外教育共同发展的局面,基本满足从业人员继续教育需求。
继续实施“农村实用技术培训计划”、“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和“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培养计划”,主要面向新型农牧民、农牧民工开展培训。明确并支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其他技术培训学校承担继续教育任务,鼓励科研院所和企业等相关机构开展继续教育。积极发展社区教育,建设发展开放的,以卫星、电视和互联网等为载体的现代远程教育及公共服务平台,为学习者提供方便、灵活、个性化的学习条件,为构建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奠定基础。
(二十七)建立健全继续教育体制机制。成立跨部门继续教育协调机构,统筹指导继续教育发展。将继续教育纳入各行业、各地区总体发展规划。健全继续教育激励机制。鼓励个人多种形式接受继续教育,支持用人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继续教育。加强继续教育监管和评估。
(二十八)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整合继续教育资源,逐步建立布局合理、分工明确、优势互补的继续教育培训体系。促进各级各类教育纵向衔接、横向沟通,推进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相互融通,搭建终身学习的“立交桥”,为学习者提供多次选择机会,满足个人多样化的学习和发展需要。健全宽进严出的学习制度,办好开放大学,改革和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建立继续教育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实现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
第十二章 特殊教育
(二十九)关心、支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统筹规划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重视发展特殊教育。根据当地实际,做好特殊教育学校布局规划,加快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人口在30万以上旗县(市区),原则上建设一所特殊教育学校;不足30万人口的旗县(市区),由盟市统筹建设一所或几所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儿童较少的地方在普通学校建立特殊教育班。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各层次特殊教育学校(机构)。到2020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特殊教育体系。
(三十)建立残疾学生随班就读保障体系,促进残疾学生和正常学生的融合。完善普通幼儿园、中小学残疾学生的随班就读制度,制定个别化教育教学计划,建设相应的课程体系。建立盟市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在残疾儿童随班就读较多的普通学校建立资源教室。注重残疾学生潜能开发和缺陷补偿,培养残疾学生积极面对人生、全面融入社会的意识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创造条件,在特殊教育学校设立职业教育基地,与有关部门合作,开展适合当地就业需求的职业技术课程,提高残疾学生的就业能力。
(三十一)健全特殊教育保障机制,增加特殊教育投入。自治区设立特殊教育专项经费,制定并提高特殊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标准。提高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住校残疾学生的生活补助,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的资助力度。完善特殊学校教师津贴制度。自治区师范类院校开设特殊教育选修课程。鼓励优秀高校毕业生到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等单位任教。特殊教育教师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2015年前,实现特殊教育学校学前儿童和高中阶段学生的免费教育。2020年自治区特殊教育学校全面实现标准化。
第四部分 体制改革
第十三章 人才培养体制改革
(三十二)更新人才培养观念。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德育为先,立德树人。树立全面发展观念,努力造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树立人人成才观念,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成长成才。树立多样化人才观念,尊重个人选择,鼓励个性发展,不拘一格培养人才。树立系统培养观念,推进大中小学有机衔接,教学、科研、实践紧密结合,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强化学校之间、校企之间、学校与科研机构之间的合作以及中外合作等多种联合培养方式,形成体系开放、机制灵活、渠道互通、选择多样的人才培养体制。
(三十三)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教育教学方法,探索多种培养方式,形成各类人才辈出、拔尖创新人才不断涌现的局面。推进课程改革,加强教材建设,注重因材施教。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关注学生不同特点和个性差异,发展每一个学生的优势潜能。坚持教育教学与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相结合。开发实践课程和活动课程,增强学生科学实验、生产实习和技能实训的成效。
(三十四)建设现代人才培养体系。疏通不同阶段、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不同学校、不同专业之间人才培养渠道,实现全方位的教育衔接。基础教育以优化学生学习方式、明确学生学习任务和构建现代教学评价体系为重点,职业教育以培养高技能应用型人才为目标、以提高学生综合职业能力为重点,高等教育以培养高层次、高质量、创新型人才为重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层次。
第十四章 管理体制改革
(三十五)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政府监督管理和提供公共教育服务的职责,维护教育公平和教育秩序。明确各级政府责任,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促进管办评分离,形成政事分开、权责明确、统筹协调、规范有序的教育管理体制。自治区政府按照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统一管理全区教育事业,制定发展规划和基本标准,统筹高等教育发展。地方政府负责区域内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的改革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标准,合理确定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条件、教师编制等实施标准。积极探索政府由行政管理为主向综合运用经济、法律、信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管理的转变,扩大办学自主权,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三十六)加强政府对教育的统筹协调。各级政府切实履行统筹规划、政策引导的职责。学前教育推行旗县人民政府主管的体制,发展公办幼儿园,扶持民办幼儿园,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共同发展的办园格局;义务教育进一步完善“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统筹城乡教育发展,全面提高义务教育普及水平,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职业教育强化“以盟市政府统筹为主、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多元化办学体制,推动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实行自治区、盟市共建共管,以自治区管理为主的体制,不断调整优化高等教育结构,推动高等教育的内涵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三十七)完善教育监管和问责制度。加强政府监督管理力度,进一步完善有效的、刚性的监督管理和问责制度,建立健全教育督导制度、教育审计制度、教育工程招投标制度、教育监测与评价制度,严格落实问责制,形成完善的教育监督管理体系。
(三十八)健全教育科学决策机制。大力推进教育决策的科学化和决策程序民主化进程,建立重大教育政策和教育决策出台前的论证制度,规范教育政策在制定、执行、评估、修订、废止等方面的公示、通报、听证制度。建立教育决策咨询研究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重大教育决策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作用。
(三十九)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探索建立现代学校制度,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增强学校办学活力。
着力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推动学校依法完善章程,依照章程规范学校管理。完善高等院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完善“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集体决策制度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党委领导、校长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现代大学治理结构。完善高校内部学术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尊重高等院校的学术权力,充分发挥教授在办学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健全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发挥教代会、学代会的作用,坚持校务公开,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扩大学校发展的社会参与度,形成高校和行业、企业密切合作共建的模式。探索建立学校信息公开制度和年度报告发布制度,接受社会和专业机构的评价和监督。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分配激励机制。推进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创新高校后勤管理体制。
完善中小学管理制度。实行中小学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校长负责制,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参与管理和监督的运行机制,不断提升学校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建立校长任职资格准入制度,促进校长合理流动。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校长和教师校际交流,促进薄弱学校提升办学水平和管理水平。建立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引导社区和有关专业人士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扩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在办学模式、育人方式、资源配置、合作办学、服务社区等方面的自主权,健全现代职业(技术)学校制度。
规范民办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推进董事会、行政、党组织三方成员的双向进入制度。督促民办学校规范理事会或董事会运行方式和决策程序,理顺理事会或董事会与校行政的关系,确保校长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建立健全督导专员制度,保证学校党组织参与学校重大决策。
第十五章 办学体制改革
(四十)探索办学体制改革。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坚持政府办学为主,深化办学体制改革,促进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协调发展,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办学体制。
积极鼓励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教育,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提高办学效益。探索公办民助、委托管理、合作办学等多种形式,增强公办学校办学活力。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和培训。
(四十一)改善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环境。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推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要把民办教育纳入地区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为民办教育发展开辟广阔空间。改善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环境,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有关教育和培训任务,拨付相应教育经费。对办学水平、教育质量高的民办学校给予一定的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鼓励社会捐助民办学校。引导民办学校加强内涵建设,办出品牌和特色,培育一批高质量、有特色的示范性民办学校。
(四十二)推动民办学校依法办学。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民办教育发展的统筹、规划和管理工作。积极探索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教育的分类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督检查,完善民办学校年检制度,促进民办学校规范办学。明确民办学校产权归属,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实施符合民办教育特点的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方法。建立民办学校办学风险防范机制和信息公开制度,推动形成民办学校危机预警与干预机制,促进民办学校规范办学。完善民办学校重组和退出机制,推动教育资源优化配置。
第十六章 教育评价制度和招生考试制度改革
(四十三)建立现代教育评价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评价主体多元,评价过程全面、客观、公正,评价结果具有激励和发展功能的现代教育评价体系,保证学生健康成长、教师专业化得到发展、学校教育质量全面提高。改进社会人才评价及选用制度,为人才培养创造良好环境。加快在校学生电子学业档案数据库建设,完善学生成长记录。建立科学的学校教育质量监控体系,做到教育教学过程得到及时评价、及时反馈、及时矫正,保证整个教学活动有序、有效完成。根据培养目标和人才理念,建立科学、多样的评价标准。探索促进学生发展的多种评价方式,激励学生乐观向上、自主自立、努力成才。树立科学人才观,建立以岗位职责为基础,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科学化、社会化人才评价发现机制。
(四十四)推进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稳步推进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克服一考定终身的弊端,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双向选择、多元录取的招生考试制度,推进素质教育实施和创新人才培养。
完善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深化考试内容、形式、科目设置改革,着重考查综合素质,尊重学生个性化发展。逐步推进高等学校分类入学考试,稳步实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入学考试由全国统一组织,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由自治区组织,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办法由自治区确定的高考制度。深入推进研究生入学考试制度改革,加强创新能力考查,发挥和规范导师在选拔录取中的作用。
完善高等学校招生名额分配方式和招生录取办法,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入学机会公平、有利于优秀人才选拔的多元录取机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招生以统一入学考试为基本方式,结合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对特长显著、符合学校培养要求的,依据面试或者测试结果自主录取;高中阶段全面发展、表现优异的,推荐录取;符合条件、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行业、地区就业的,签订协议实行定向录取;对在实践岗位上作出突出贡献或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建立专门程序,破格录取。
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免试入学的具体办法。完善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提供更加科学的依据。改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方式,发挥优质普通高中和优质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招生名额合理分配的导向作用。规范优秀特长生录取程序与办法。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实行自主招生或注册入学。义务教育阶段严禁设立各种形式的重点学校、重点班,严禁在适龄儿童进入幼儿园和小学时进行任何形式的测查和考试。
第十七章 扩大教育开放
(四十五)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教育国际化既是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区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趋势和教育改革发展的必然选择。充分发挥我区的区域和资源优势,以蒙古国、俄罗斯为重点,加强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高水平的教育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上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育经验,促进自治区教育改革发展,提高我区教育教学质量,提升优秀人才的国际竞争力、公民的国际交往能力和我区教育的国际影响力,全面推进我区教育国际化进程。
(四十六)积极引进海外优质教育资源。培养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国际竞争的国际化人才。
大力引进海外智力和优质教育资源。引进一批掌握国际前沿技术、拥有创新成果的较高水平学者和管理专家。探索中外合作办学新机制和新模式,引导我区高校、高中与国外知名学校通过多种方式合作办学,加强中外合作专业、课程开发,建立评估机制,引导中外合作办学向高质量、规范化方向发展。鼓励中小学开展多种形式地对外交流,拓展学生的国际视野和跨文化沟通能力,推进国际理解教育。支持职业教育借鉴和引进国际权威的职业资格证书体系、办学模式,培养国际化应用技能型人才。加强对出国留学人员的引导和服务。探索与境外高校的教师互派、学分互认和学位互授联授。
(四十七)实施“留学中国计划”,继续扩大留学生规模。继续完善以推动学科建设、科研合作、管理队伍建设为目标的出国留学选派机制。扩大来华留学生政府奖学金资助力度,到2020年在我区留学生规模达到6000人次。逐步建设一批国际化的学科专业和课程,鼓励高校探索建设一些用外语授课的特色专业。完善来华留学生服务体系,切实提高来华留学生教育教学质量。加强对外汉语师资培养和汉语预科基地建设,进一步加强我区高校在国外设立孔子学院工作,全面推进汉语国际推广。
第五部分 保障措施
第十八章 加强领导
(四十八)加强和改进对教育工作的领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加强领导,统筹规划,明确任务,分步实施。健全领导体制和决策机制,着力研究解决教育发展进程中的重大问题,将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民生的重大任务统筹安排,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考核机制,把推进教育事业发展作为考核各级党委和政府实绩的重要内容,定期向社会公布,增强党委政府的公信力。健全地方政府向人大定期报告教育工作制度。完善地方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联系学校制度,深入调查研究,化解突出矛盾,解决实际问题。
(四十九)建设高素质的教育管理队伍。切实加强教育行政管理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教育行政能力。着力提高教育行政人员教育理论、教育政策和行政决策水平,采取岗位学习和强制培训等方式,提升领导管理能力。建立选拔、培养优秀教育管理人才的用人、流动机制,增强教育行政部门活力。
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和管理队伍建设,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治学、办学能力。理顺中小学校长管理体制,完善中小学校长由教育部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机制,整体提高校长队伍素质。加强农村牧区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实行城乡学校校长交流制度。加强高等学校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增强凝聚力,提高办好大众化高等教育的能力。
(五十)着力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加强相关职能部门对校园及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工作,确保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切实保障学校及周边秩序稳定,为师生营造安全、和谐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切实落实学校主要领导是学校安全稳定第一责任人的制度,落实学校安全督导检查制度,实行学校安全问责制。建立完善安全保卫制度和防范应急机制,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内部安全保卫条例、配备专职保安员等规定,加强校园人防、物防、技防力量建设,建立校园及周边秩序整治长效机制,积极开展各类专项整治。完善针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加强实战演练,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和规避危险能力。
加强校园文化和校园环境建设,为学生营造高雅、优美的精神家园。
第十九章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五十一)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完善教师培养培训体系,优化队伍结构,创建一流教师队伍。制定教师资格标准,建立教师准入制度。制定优惠政策,稳定教师队伍。制定引进优秀中青年教师规划,吸引区内外高级专业人才任教。建立有利于教师成长发展的有效机制。进一步加大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培养力度。到2020年,小学教师中专科以上学历、初中教师中本科以上学历分别达到专任教师总数的90%以上和80%以上;高中阶段教育的学校,研究生学历的教师有明显增加;本科高等学校硕士和博士学位的教师占教师总数的70%以上,高职(专科)院校达到50%左右,职业院校专业课教师中“双师型”教师达到80%以上。
适时推进师范生免费教育。继续扩大农村牧区中小学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提高农村牧区教师整体素质。加强教师和校长队伍培训,完善教师培训制度。重视各级教师培训机构建设,将教师培训经费列入政府预算,实现每五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目标。注重农村牧区学校和民办学校教师的培训工作。加强教师教育,构建以师范院校为主体、其他院校参与、开放灵活的教师教育体系。深化教师教育改革,创新培养模式,增强实习实践环节,强化师德修养和教学能力训练,提高教师培养质量。
加大职业院校教师培养培训力度。依托相关高等学校和大中型企业,共建“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建立和完善教师定期到企业实践制度。完善聘任(聘用)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担任专兼职教师制度,提高“双师型”教师比例。
着力建设高素质的高校教师队伍。大力提高高校教师教学能力、科研能力和服务社会能力。建立教学激励机制,引导教师潜心教学。强化教学业绩考核,培养一批教学名师和优秀教学团队。制定有利于教师潜心教学科研,培育学科领军人才的鼓励政策,促进中青年优秀教师脱颖而出。推进跨学科、跨单位合作,形成高水平教学和科研创新团队。实施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草原学者奖励计划”等人才项目,为高校集聚具有影响力的教学名师和学科领军人才。
着力培养教育教学专家。鼓励教师和校长更新教育观念,改革教育方式,创新教育实践。充分发挥名师的传帮带作用,造就优秀教学团队。设立优秀教学奖和优秀育人奖,奖励教学业绩突出的各类教师和教育工作者。
(五十二)提高教师地位和待遇。切实保障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形成全社会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进一步完善教师收入分配制度,通过实施绩效工资,逐步提高广大教师工资待遇;完善并落实教师医疗、养老等保障制度。对长期在农村牧区和边境偏远、艰苦地区工作的教师,实施双语教育的民族学校教师,在工资待遇、职务(职称)评聘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
(五十三)完善教师管理制度。旗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职称)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进一步完善教师准入和招聘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进一步深化教师全员聘任制改革,提高教师任职标准。
逐步落实城乡统一的中小学编制标准政策,对农村牧区和边境偏远、艰苦地区以及实施双语教育的民族学校实行倾斜政策。根据教育事业发展实际、中小学布局调整和课程改革需求,实行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制定并修改完善幼儿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高等学校编制标准。加强教学研究机构建设,配齐学科教学研究人员,增强教学指导力。加快教师岗位设置工作,合理配置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提高农村牧区学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比例。设立普通中小学和职业(技术)学校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根据国家工作部署,实行“评聘统筹”的管理机制。
加强校长队伍专业化建设,促进学校管理水平提高。实行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流动机制,推动学校办学水平均衡发展。积极探索推行校长职级制和专业化发展。鼓励、倡导教育家办学,探索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模式,实现教育家教育思想、办学理念和教育行为的有机融合,形成具有影响力的教学特色和办学风格。
深化教学研究管理,建立教学研究指导体系。统筹各类教研机构和培训机构资源,实行一体培训。以提高中小学教师教学能力为核心,探索教学研究规律,深入推进教研模式、途径和方法改革,构建具有区域特色的教研文化,促进教师教学研究能力和教学水平的整体提高。
第二十章 保障经费投入
(五十四)保障教育投入稳步增长。教育投入是确保教育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公共财政的重要职能。要强化政府提供公共教育服务职责,优先重点保障财政教育支出,健全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教育投入体制。
依法加大各级政府对教育的经费投入。严格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在财政预算安排中,保证教育财政拨款增长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按在校生人数平均的教育经费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依法保障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增长。2012年实现全区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4%,并随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各级政府人才培养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教育事业。分阶段化解学校债务,加大财政补助力度,采取以奖代补的方法,2015年基本化解公办学校债务。
建立健全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体制。各级政府开通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领域的渠道。各级政府本级财政超收收入、土地出让、城市建设配套等政府性基金收入按比例用于发展教育事业。合理建设与开发新区、住宅小区相配套的中小学、幼儿园。进一步强化教育税费征收管理,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所征税费专项用于教育事业,不得挪作他用或抵顶正常的经费。完善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优惠政策。鼓励引导企业和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出资办学,支持企业在学校设立人才基金,订单式培养吸纳人才。完善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测定办法,合理确定政府、家庭分担比例,适时调整学(杂)费(保育费)标准。
(五十五)完善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实行预算单列。全面实现城乡免费义务教育,逐步增加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和生均拨款标准。学前教育实行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分担的投入机制;公办普通高中实行以财政投入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为辅的体制;中等职业教育实行政府、行业和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等多渠道投入的机制;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设立基金接受社会捐赠等筹措经费的机制,推行高校生均财政拨款制度,逐步提高生均定额加专项补助的财政拨款标准。到2020年,全区学前、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和高等学校生均定额加专项补助的拨款标准达到全国中等或以上水平。
(五十六)合理配置公共教育资源。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合理配置公共教育资源,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规范和完善教育经费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经济发展薄弱地区义务教育经费统筹分配力度。落实农牧民工子女在流入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和留守儿童接受教育的政策。重点支持农村牧区及边远贫困地区中小学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提高农村牧区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和中小学教学及实验装备水平。加强体育卫生文化艺术设施建设。统筹城市各类教育发展,合理安排城市教育经费。保障实施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教育工程、项目经费。
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落实学生各项免费政策。制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给予财政补助政策。提高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蒙古语授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逐步改善中小学生营养状况。在免除高中阶段教育学生学费和教科书费的基础上,建立并完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完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学生在生源地开展信用助学贷款,逐步建立奖助学金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鼓励各地探索试行更大范围更加普惠性的免费教育。
(五十七)健全教育经费监管机制。依据教育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逐步理顺教育经费管理体制,科学编制预算,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建立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和问责机制。加强经费使用监督,强化重大建设项目和经费使用全过程的审计,确保经费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建立并不断完善教育经费基础信息库,提升经费管理信息化水平。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建立教育投入公告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健全教育经费审计、监察制度,强化重大项目投入全过程审计监督,确保经费使用的规范、合理、科学、安全。建立教育投入增长监督制度,各级政府定期向社会报告教育经费预算和决算情况。建立自治区和盟市旗县政府教育经费增长考核制度,将落实情况作为实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完善学校收费管理办法,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收费资金使用管理。坚持勤俭办学,建设节约型学校。
建立高等教育经费支付专家咨询和科学决策机制,增强经费分配的科学性。加强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建设,完善经费使用内部稽核和内部控制制度,提升经费使用和资产管理专业化水平。
第二十一章 加快教育信息化进程
(五十八)加快教育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依托电信部门现有资源,组建“内蒙古教育和科研网”,光纤节点到达城镇以上(含城镇)各级各类学校。设立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教育网络信息中心,加强网络运行管理。加大全区各级各类学校以计算机为主的终端设备配置力度,到2020年,生机比达到5︰1;师机比达到1︰1。城镇以上中小学(含职业中学)在班班通多媒体的基础上,每所学校1/3的班级要建成多功能网络教室;农村牧区中小学实施“班班通多媒体”工程。
加快城镇以上(含城镇)基础教育阶段学校校园网建设进程。按照学校类型和规模,建设满足使用、技术先进、高效实用的校园网络系统。继续推进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各类中等专业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到2020年实现全区教育信息化。
制定自治区教育信息化基本标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信息化建设工作,加强对学校信息化工作的督导评估。
(五十九)实施教育管理信息化系统工程。构建学校管理信息化、政府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以各级各类学校校园网为基础,按照教育部统一标准,依托内蒙古教育和科研网,建立学校管理信息化系统;在自治区、盟市教育网络信息中心、旗县电教站搭建政府教育管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到2020年,全面实现学校管理、政府教育管理信息化。
整合各级各类教育资源,积累基础资料,形成自治区教育管理基础信息系统。通过教育管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为各级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社会公众提供可靠的教育信息服务。
(六十)加强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开发与应用。加强网络教学资源体系建设,通过国家、内蒙古教育和科研网、卫星为全区各级各类学校提供优质教学资源。鼓励和支持各级各类学校、教研培训机构开发具有学科和地区特色的教学资源。建立自治区、盟市、各高等学校共享优质教学资源的数据交换平台和教学资源库。
加强信息技术应用和培训。各级各类学校的公共计算机教室、数字图书馆、虚拟实验室要最大限度地向学生、教师开放,鼓励学生利用信息手段主动学习、自主学习。进一步加强现任教师信息技术培训,充分利用教育网络平台和优质教学资源,整合教研培训机构力量,开展网络教研。
第二十二章 推进依法治教
(六十一)完善地方教育法规和规章。建立和完善以优先发展教育、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为重点的法规和规章。制定《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教育立法十年规划》。研究制定《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民族教育条例》,修订《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办法》、《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幼儿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办法》、《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国家教育督导条例实施办法》和《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等10部地方教育法规和规章。
(六十二)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大力加强依法行政,维护教育公平和教育秩序,强化对盟市旗县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督查。
加强地方和教育系统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加强和改进教育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完善教育政策法规专家咨询机制,建立教育政策和法规出台咨询论证制度,推进科学民主决策。
研究制定《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教的若干意见》。探索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程序正当、监督有效的教育行政执法体制。完善教育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实现教育行政执法常态化、规范化。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梳理执法依据,明确教育行政执法职责程序,保证教育执法的准确性。建立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完善教育行政与其他相关部门的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教育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实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培训制度。
进一步完善学校依法治理机制。研究制定《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关于加快推进学校章程建设的若干意见》,依法规范学校与政府、社会的关系。研究制定《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学生申诉办法》和《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教师申诉办法》,建立健全学生、教师与学校、教育行政部门争议解决机制,规范学生、教师申诉程序,维护师生合法权益。研究制定《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完善教师民主监督制度。
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制定实施自治区教育系统“六五”、“七五”普法规划,全面提高师生员工的法律素养。加强学校普法教育,改进学生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和公民意识教育。加强校长法制教育培训,加强教育行政人员培训,5年内完成对教育行政部门公务员基本法律和教育法律知识轮训。
(六十三)完善督导制度和监督问责机制。强化教育督导职能。加强教育督导与教育决策、教育执行之间的统筹协调。健全和完善自治区督学制度、督导工作报告制度、督导结果公告制度、限期整改制度和督学定期培训制度。建立相对独立的教育督导机构,推行督导机构独立行使督导职能。督导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合理确定督导机构人员编制,设立专职督学公务员编制。切实加强专职督学队伍建设,完善督学准入制度,促进教育督导队伍专业化发展。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加强对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督导。进一步完善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强化督导评估结果的使用,将督导评估结果作为考核盟市、旗县党委政府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
严格落实问责制。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学校必须主动接受、积极配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制定地方教育事业发展问责制度,建立健全层级监督机制。加强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强化社会监督。对违法、违规、违纪的政府部门及其直接责任人、学校及其直接责任人、其他相关团体和个人,依法严肃处理;对地方政府和主要负责人管理教育的履职情况,依照管理权限接受听证质询。
第二十三章 改革试点和重点项目
(六十四)组织开展重大改革项目和改革试点。根据自治区实际,选择部分地区和学校,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试点先行的原则,开展9个重大改革项目和改革试点。
——探索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改革试点。建立政府举办和鼓励社会力量办园的措施和制度;启动实施“学前教育发展工程”,加快苏木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研究确定地方负责,分级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不断完善政府领导统筹,教育部门主管,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社区内各类幼儿园和家长共同参与的学前教育管理机制;探索建立学前教育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分担的投入机制。制定学前教育教师编制标准和管理办法。积极推进学前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分配制度改革,建立有效的激励、竞争和约束机制。
——民族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贯彻优先发展方针,坚持推行“两主一公”办学模式,全面加强双语教育工作。加大经费投入,提高民族教育专项补助力度,支持民族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认真实施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积极推行“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和“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蒙古语文应用水平等级考试”工作。
——建立中等职业教育工作督导体系改革。制定中等职业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工作方案;建立对盟行署、市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制度和公告制度。
——公共财政投入体制改革。建立公共财政对农村牧区学前教育(公办)投入保障机制;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格局;建立农村牧区学前教育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力量参与和家长合理付费的成本分担机制;探索建立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奖励性投入保障机制;建立直属高等学校生均定额拨款逐年增长保障机制。
——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行动计划。坚持德育为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在全区大中小学生中深入开展以“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制定《关于在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网站大中小学生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的决定》,遵循不同年龄段学生成长规律和教育教学规律,整体规划、分层构建大中小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的目标、任务及内容方法,切实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贯穿于大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中,贯穿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各方面,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工作。加大教研科研经费投入,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教学的科学研究;大力创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的方法途径;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工作队伍建设;建立大中小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的督导评估体系。
——普通高中新课程高考改革。积极稳妥推进高中课程改革,建立多元化考试评价机制和高考选拔录取制度,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为学生自主修习选修课程,促进个性发展创造条件,为各类高等学校输送合格人才奠定坚实基础。探索普通高中新课程高考改革办法,研究制定与新课程教育教学实际相适应的新课程高考改革方案。改革高考模式,探索将“选修Ⅱ测试”按权重计入考生总成绩的办法,逐步实施“3+文(理)综合”+“选修Ⅱ测试”的高考新模式。逐步建立完善学生综合素质基本信息库,建立有助于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的评价模式。进一步完善政府宏观指导、学生自主选择、高校择优录取、社会有效监督的招生考试运行机制。
——普通高校推行学分制改革。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构建多样化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建立科学的选课制,建设必修、限制选修和选修课课程体系;建立、实行弹性学制和相应灵活的学籍管理制度;建立与学分制相适应的教学运行与组织管理模式,实行同类学校跨校学分互认制度;改革传统的考试制度和学业评价制度,引导和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和个性化发展。
——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三化三高工程”改革。研究制定推进“三化三高工程”(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管理制度化、工作规范化、条件标准化,实现体育卫生艺术教师素质明显提高、教育质量明显提高、学生体质明显提高)试点方案;全面推行中小学课余文体活动和每天一小时体育锻炼制度;编制学校艺术教育发展规划,研究制定体育、艺术课程标准指导大纲;研究制定学校体育卫生艺术工作保障条件标准,加强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设施、器材和教师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学校公共卫生管理体制;探索建立高等学校吸引、保留和培养优秀体育人才的政策措施;建立小学、初中、高中、高校一条龙训练体制。
——旗县(市区)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交流制度改革试点。研究建立以旗县(市区)为单位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校际间交流的制度;探索建立城乡学校校长交流目标管理和目标考核制度;研究制定农村牧区以及边远贫困地区校长的交通、生活以及地区津贴补助办法和标准。
(六十五)组织实施重点项目。2010年-2020年,围绕自治区教育改革发展目标,在实施好国家重大项目的基础上,组织实施自治区8个重点项目(工程)。
——推进农村牧区学前教育。实施“苏木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工程”,建设一批城市幼儿园。制定幼儿园基本建设、教师任职资格、设施配备等一系列标准。增加投入,扶持农村牧区幼儿园的建设和发展,培训幼儿园园长、教师,提高办园水平。
——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逐步提高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标准和学生生活费补助标准;组织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和标准化学校建设工程,实现城乡中小学校舍的安全达标和办学条件的基本均衡配置;改造薄弱中小学,按照标准均衡配置师资、教学仪器设备、图书以及体育场馆等附属设施。
——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实施自治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加大投入,重点扶持建设装备水平较高,具有教育、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技术服务等多种功能的专业实训基地;建设一批特色、重点和示范性职业院校;支持职业教育集团建设,促进优质资源开放共享;培养培训一大批“双师型”教师。
——提升高等教育质量。继续实施“211工程”,积极推进国家“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遴选一批具有较高办学水平和鲜明学科特色的高校进行重点建设。加强重点学科和基础实验实训条件建设,加强学生创新能力培养。实施高端人才引进和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打造高水平的高校教学团队。继续推进自治区特色专业和精品课程建设,提升高校教学水平和科研创新能力;增列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权点,加强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改善研究生培养结构,进一步提高我区研究生培养质量和研究生教育的整体水平。
——提高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推进科技创新平台、创新团队建设。结合“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高等学校高层次创新人才计划”和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的实施,实施“高校科技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工程)”,培育跨学科、跨领域的科研与教学相结合的团队,培养和引进创新型领军人物与中青年科研骨干;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学研战略联盟建设,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推进数字图书信息资源(文献保障系统)等共享平台建设,构建拥有丰富文献信息资源、先进技术手段和便捷服务体系的高等教育数字图书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现全区高校图书信息资源共知共享。
——提升民族教育发展水平。增加自治区民族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重点促进双语授课教育。加强少数民族文字教材和辅导用书的编译、出版工作,加强双语教师培训,资助高校开展少数民族预科教育,逐步在少数民族语言授课高中教育阶段和学前教育阶段实行免费教育。重视、支持民族高等教育发展,改善两所民族高校办学条件。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健全管理制度,重新核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理顺管理体制,加强管理,坚持教师任职资格条件,坚持公开招聘,严把教师“入口关”。制定校长任职资格条件,培养高素质专业化管理队伍。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推进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改革,实行教师、校长交流制度。以农村牧区为重点,完善教师培训体系,实施“农村牧区教师培训计划”,将特殊教育教师纳入培训计划。推行“绩效工资”制度,提高教师待遇。做好国家农村边远艰苦地区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试点项目,改善这些地区教师特别是特岗教师、支教交流教师和寄宿制学校管理教师的工作生活条件。进一步提高中等职业教育师资水平,提高“双师型”教师比例。加快高层次骨干人才引进和培训,推进高校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实施“111人才工程”、“名师工程”、“草原英才工程”。
——教育信息化建设。依托现有资源,组建“内蒙古教育和科研网”。建设各级各类学校校园网络系统和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教育网络信息中心;大部分学校实现“班班通多媒体”目标;继续推进普通高等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进度。建设教育管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教育管理资源基础信息系统,加强教育教学资源建设,重点开发蒙古语教学资源。通过覆盖全区的教育科研网,逐步实现教育教学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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